裁決書的連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崔駿民 WKCC 4617/2021
我相信任何正常人, 對一個互不相識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殉職, 不予同情, 也斷無理由咀咒。正如土耳其、敘利亞大地震死幾萬人, 哀鴻遍野, 埋沒良知的人才會以歹毒言詞咀咒他們。不論撐警或仇警的人, 也完全沒有理由幸災樂禍。更加拙劣的是被告作供的解釋, 說他其實在講反話, 對女督察墮海失蹤感到傷心、難過、替她不值這個說法, 3位大律師代表被告, 他講這些廢話也讓他作供, 是在幫他掘墳墓嗎? 被告的解釋, 不講尤自可, 聽完把幾火。這樣白痴的解釋, 弱智的也不會相信。以案情事實而言, 控方的證據被告是難以爭論的, 可爭論的是控罪的元素, 而不是案情事實。弱智的解釋只會使人更加厭惡被告。
被告行為可恥, 但弱智和可恥, 未必等同犯法。裁判官在裁決書第243段開始的推論, 是值得商榷的, 具上訴空間。我認為被告在警方facebook留言, 旨在挑機及寸嘴, 而不具煽動意圖。
我在2016年寫過一篇評論:《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對法例第200章第9及10條胡謅了一番。
比諸以前罵政府、罵狗官的情況而言, 被告的行為只會煽動別人憎恨他、鄙視他。為甚麼搞到連這些低端行為也嚴肅對待呢? 檢控的政策在改變中了。
裁判官在結尾時寫了這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