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8日星期日

保釋條件

黃崇厚法官先前批出炸彈案保釋條件之一為家居以鏡頭監察, 不用說這種條件已失敗告終, 早兩天他已不再採用這保釋條件了, 但一再強調政府應設立電子手/腳鐐來監察。現已有3宗案件批出了以鏡頭監察的, 似乎沒有人打算申請更改這荒謬的保釋條件, 千方百計只求保釋, 得償所願就連很vocal的人權律師也閉了嘴。所以別傻兮兮的甚麼都信, 法律精神也是cherry picking的。

電子手/腳鐐用以監察被告的行蹤是否可行呢? 當然可行喇, 從技術層面看一定做得到, 外國已採用多年, 最近為了新冠病毒家居隔離也採用了。問題是用此作為批出保釋的條件為了達成甚麼目的? 上一篇列出不予保釋的四大理由: 潛逃、重犯、干擾證人及妨礙司法公正。電子手/腳鐐成效是甚麼? 除了潛逃外, 可以做到的就是對宵禁的監察或禁足某處的監察。先打個岔, 法官對暴動被告往往訂立不准進入某商場或某港鐵站的保釋條件, 於我看有點橡皮圖章的味道, 也十分可笑, 香港商場和車站之多, 隨便選另一個來搞都可以喇, 禁足某處有甚麼實際成效?

電子手/腳鐐可以監察行蹤, 若然被告要潛逃, 也會先毀掉電子手/腳鐐才行事。電子手/腳鐐成本低, 但監察人手成本卻很高, 為幾個人設立這套系統, 真的值得考慮嗎? 一般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已足以防止絕大部份人潛逃了, 再加上到警署報到的條件, 已解除絕大部份人的逃遁風險。如果採用電子手/腳鐐是廣泛性質的, 當作別論。否則會勞民傷財, 不值得做。潛逃風險高就干脆收押入牢。這樣講就涉及保釋權的法律問題了。

保釋權(right to bail)又涉及無罪假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上週四上載的黃之鋒申請保釋期間離港被拒案的判詞 (HKSAR and WONG CHI FUNG [2020] HKCFI 392), 李運騰法官說在平衡被告保釋權、潛逃、重犯等考慮時, 要以被告保釋權利置於首位, 予以保釋就訂立合適條件。

19. A court in deciding whether or not to grant bail to a particular accused has to perform a balancing exercise, always bearing in the forefront of its mind the accused’s presumed right to bail. Moreover, it may be that any attendant risks of the accused absconding, committing an offence whilst on bail or interfering with witnesses and so forth can be ameliorated by the imposition of suitable conditions tailored to mee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those of the accused. In such cases, s9G(2) provides that bail may be granted subject to conditions. The question then for the court is whether any conditions to be imposed are “necessary”.

無罪假定不等同必然獲得保釋, 法例都明確列出一連串的考慮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
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
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
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
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
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
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

安裝鏡頭監察屬越權及違憲的決定, 電子手/腳鐐監察行蹤也未必有切實需要和成效, 在神台座上的大官不應輕率下令, 仔細考慮執行上的可行性之前別高大空, 而作出一廂情願、匪夷所思的命令。香港是個小地方, 不是穿州過省走入叢林容易藏匿的環境, 在別的地方有需要和可行的方法未必適用於香港的。

6 則留言:

  1.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係無用.對手有台美國家級情報人員幫手,遊水都遊到出去.漁船遊艇潛水艇之類,大把方法走.香港地走私偷渡咁多,點會走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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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呀,李波「用自己方法」,唔使用身份証同回鄉証就返左大陸。桂民海講得仲白,佢由香港正式出境到泰國旅行,玩玩下突然諗起自己十年前揸車撞死左人,良心發現要自首,坐言起行上黎就連買機票都嫌費事,直接由泰國偷渡去中國,上埋殃視盡訴心中情呀陰功!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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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韓都係香港捉過南韓導演,美國自然唔會差得過北韓同中共.法官放得人,就要有心理準備被告會走佬.如果你有幸被放生,卻無人接你,唯一解釋就係被人當作一次性消耗品.好聽d就係唔蒸得既口罩,難聽d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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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在看日常案件的處理方法, 不是背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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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8:31 3月9日
    你講既咪就係朝鮮當年係香港綁架南韓導演申相玉同佢老婆崔銀姬囉。李波被擄鬧得沸沸揚揚嗰陣,有日我下晝我睇鳳凰衞視,有紀錄片節目就係講呢件事來龍去脈。我一路睇一路忍唔住笑,鳳凰衞視居然有人咁反動,指桑罵槐中共越境擄人。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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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全世界國安局都一樣。
    美帝去加拿大拘留中國商家,去英國監禁阿桑奇,俄羅斯去英國殺間諜⋯⋯
    相信數據,別被政治立埸蒙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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