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星期一

巴嫂想說甚麼?

我上一篇指責巴嫂(大律師公會Bar Association)對上星期五高級檢控官在高院的保釋聆訊後被刁民圍罵一事視若無睹, 剛見到巴嫂發聲明: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STATEMENT ON ABUSE OF PROSECUTOR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t was reported in the media last Friday (27 September 2019) that after a hearing at which the High Court refused to grant bail to a 15-year-old defendant charged with the offence of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certain members of the public surrounded and verbally abused the Senior Public Prosecutor conducting the case who had to be escorted by security guards when leaving the court building.

Lawyers – whether acting fo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ce – present their case in court based upon evidence. Both as a matter of law and under the Bar’s Code of Conduct, a prosecuting counsel’s duty is to present the case fairly and impartially, to assist the court to arrive at the truth, and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e accu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rather than to secure a conviction by all means at his or her command. 

The abusive conduct mentioned above is unwarranted and totally unacceptable, and may also constitute contempt of court. 

We call on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exercise reason and restraint at all times, and to respect our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ith all the safeguards for defendants provided by the Basic Law,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and the general law of Hong Kong.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30 September 2019

聲明的第二段奇奇怪怪的, 究竟在說明擔任檢控工作的律師會不偏不倚抑或在教訓檢控官呢?  我看得莫名奇妙, 這15歲男童是因為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此案, 檢控官才反對他的保釋, 法官才拒絕他的保釋申請, 這一點的法律原則在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已訂明: 

9D.
Right of accused person to be admitted to bail
(1)
Subject to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9G, a court shall order an accused person to be admitted to bail, whether he has been committed for trial or not, when—
(a)
he appears or is brought before a court in the course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proceedings for the offence of which he is accused; or
(b)
he applies to the court before which he is accused to be admitted to bail; or
(c)
he applies to a judge under section 9J to be admitted to bail.
(2)
An order under subsection (1) may be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appear to the court to be necessary to secure that the person admitted to bail will not—
(a)
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as the court may appoint; or
(b)
commit an offence while on bail; or
(c)
interfere with a witness or pervert or obstruct the course of justice.
.....

為何要在聲明講不太對題的話? 本案也未正式審訊,  講甚麼定罪? 應直接了當講, 誰在保釋期間再犯罪, 會被拒絕保釋, 這是可預期的結果, 人多勢眾恃惡行兇是極權粗暴野蠻的行為, 是維護法治提倡自由民主反對暴政的人所不齒的行為, 連愛字頭等自動請纓擔當共産黨嘍囉的人也不會這樣做的可恥行為。半溫不熱, 避重就輕, 投鼠忌器, 是甚麼勞什子大律師公會的聲明!

2019年9月28日星期六

押解上庭

上一篇有些針對向我發問的留言我沒有回答, 因為我不想花時間於論爭之中, 有些以前已討論過的無需重複, 有些是看法和不易改變的立場, 爭論也不易動搖。我對留言的反應客氣了, 無他, 年紀大了, 跋扈態度收斂了, 想把時間花在自己心儀的事情上, 畢竟並非生活在香港, 我沒有因社會事件/暴動而受影響, 唯一會受影響只是精神心理方面的, 我想我這方面也做得不錯, 我沒有像野獸一般咆哮, 也沒有把人冠以昆蟲之名。就算有警察讀者私下寫給我, 我都只是鼓勵他們竭盡所能做個好警察。不少好友、舊同學傳來一大堆資訊, 我都很少認真去看, 就是不想被悲情感染, 看欺凌事件感到憤慨。昨天陳慶偉法官在高院拒絕藏攻擊性武器的15歲男生的保釋申請, 主控官散庭後被圍罵, 網上流傳詛咒陳官的言論就不在話下, 這些瘋民行徑, 再推展下去就會連法庭都砸了, 巴嫂也很有立場地視若無睹。我都不去蹚這渾水, 省氣暖胃, 談別的東西。

上一篇有連結談到暴動案的被告下午被帶上庭而惹來批評, 隨之有警察留言訴苦說, 試過拘捕了無錢交保釋金的通緝犯想下午帶上庭而遭到刁難, 留言這樣講:

小小警員一直認為法庭權力過大曾經有一位60歲以上長者因冇交告票被拘捕,時為下午二時
又因長者沒錢所以不能保釋
我們全隊人努力完成所有文件工作,想盡快把長者送到法庭
法庭職員竟回覆,已過收犯時間,請扣留長者至明日上午
到最後動用所有關係,才成功讓長者在下午上庭
但為了數百元欠款,要一個長者被扣留十多小時,只有當今香港法庭才想得出這種事

(原文照錄)

標少雖然去港經年, 對法庭運作尚有殘餘的記憶, 讓我講幾句公道話, 我只針對欠交傳票罰款的情況。法官在內庭每天都會簽發不少這類拘捕令的。由於欠交傳票罰款並非嚴重案件, 所以法官簽發拘捕令時都會訂出保釋金額(back with bail), 在罰款額上加一個心目中會罰的堂費數目, 欠罰款$500, 拘捕後的保釋金額會是$800至$1000。一般而言, 警察會盡量打電話給被告, 叫他帶備保釋金自動到警署投案。這樣做大家都節省時間, 被告也可避免在大庭廣眾被捕或警察上門驚動鄰居的尷尬。世事當然不是完美的, 總有聯絡不上的被告, 也有刻意逃避的被告, 也有貧無立錐之地的被告, 無人無物, 刮沙也刮不出錢來, 就會有留言警員所講的情況, 警員不能因為被告年紀大及付不出保釋金而讓他自簽(on his own recognizance)上庭, 因為保釋條件是法官訂出的。

一般被告欠交罰款保釋上庭都會安排在上午9時30分, 很少安排在下午的, 因為已有保釋就無需急於下午上庭, 特殊情況除外。籌不到錢保釋而扣押了的被告正確做法是要盡快帶他上庭, 但也不是罔顧實際情況的, 趕得及下午2時上庭理應不能拒絕, 雖然被告欠繳罰款, 也不應不合理地失去人身自由。法官知悉這種情況就一定會開庭處理, 有時候是在法官不知情的情況下書記長或第一庭的書記自把自為的決定, 所謂閻王易見小鬼難纏, 法庭上午已處理完所有案件, 有些人會懶得再叫法官開庭。「懶」字當然不一定能反映實際情況, 因為扣押上庭的被告有一定處理程序的, 這些處理程序費時。下午2時用警車把被告押到法庭, 被告不是立即就可以在第一庭現身, 法庭收犯都有一定程序及時間的。小額欠款還好辦, 可以再通融, 甚或即時判監一天, 法庭關門被告就重獲自由。若果判監要由懲教署收押的就會產生很多問題。懲教署的押犯隊不是在法院全程候命的。

被法庭收押或判監的被告, 都由懲教署負責運送的, 一些初上庭控方反對保釋並要求由警方看管作進一步調查的案件除外。懲教署運送囚犯的車輛及人手調配要因應法庭審訊而調節。若當日上午案件已審結或在審訊中的案件性質是不會判監的, 解犯車就會離開前往其他法院, 把囚犯集中在某法院再分類押解。若在解犯車離開法院後突發出現一個需要押解的囚犯, 會牽一髮動全身, 帶來很多安排上的麻煩, 不是一個「懶」字可以概括法院職員抗拒處理的原因。也別以為判了被告坐監由懲教署人員即時帶走便可, 懲教署收犯也要確認身分, 需要法官簽署特定表格。所以不熟識運作的人可能會有怨言, 以為基於懶惰而推搪不肯下午收犯。我這樣講並非為留言警員所投訴的事開脫, 因為該法庭職員翌日處理的建議完全不合理。

各行各業做事都有竅門, 多一分理解問題就迎刃而解。以留言警員所講的案件為例, 若法官判欠幾百元罰款的被告入獄三天, 其時解犯隊已離開了, 書記大可以提醒法官: 阿Sir, 懲教署啲車走晒, 再派車嚟會好晏。大人可能會改判被告入獄一天, 咁咪皆大歡喜, 唔使勞民傷財囉。

又到週末, 不知Saturday Night Fever又怎樣演繹, 和你非完又和你fight, 總之就不能和你friend。拜托, 貼完連儂牆唱完歌, 大家就回家休息喇, 畢竟是週末, 不要下下找暴動的藉口, 油價在漲, 汽油彈生產成本越來越貴了。

2019年9月23日星期一

缺一不可

香港訴求多, 缺幾多不可就很難講, 但大家忽略了一個重要訴求, 一個極缺乏所以不能缺少的訴求, 就是為香港人提供更多精神心理服務。由幾歲到幾十歲, 都因為這場反送中為名的運動搞到迷迷糊糊了。香港已變成一個我完全陌生的地方, 陌生得來也相當恐怖, 恐怖到我連文也不敢多寫。不敢寫不是怕文宣圍攻, 反正無論罵我墮落、廢老、老屎忽思維或甚麼名字(見諸留言), 我都可以置之不理, 心平氣和、隔岸觀火、花生照剝、面不改容地置若罔聞。我少寫是因為怕自己會墮入論爭的漩渦裏而不能自拔。香港新聞, 我基本上只看標題,  有一半以上的內容不看, 寧願在乍暖還寒的時候在花園收拾野草, 用鐵筆很暴力地對付在深層放肆粗暴生長的野草, 潮語有云: 以武制暴。野草種類多, 斷不能放一把火把它燒掉, 不單止春風吹又生, 只怕引火會自焚, 真的自焚還可以說引火者活該, 禍及別人家園又情何以堪。所以只好埋頭苦幹, 不抄捷徑。拔草之餘, 在陽台看書, 以有閒之心看閒書, 以不理世事為樂。

上一篇講李老先生的網開一面論獲除笨有精的效果, 不是嗎? 美心乍然被披著自由面具的人攻黑了心。五大訴求變成紅皮書, 拿出來晃下, 那些年, 毛主席永遠是對的, 暴力對付敵人理所當然, 把心中燃燒的憤慨化作汽油彈扔出去, 神聖一擲, 可歌可泣, 敢有歌吟動地哀, 遍地花開頌唱《願榮光歸香港》。榮光是甚麼? 用激光筆射出來的? 自由鳥在展翅翱翔。誰不奉行我的一套自由概念, 我便去圍堵、抵制、打倒、封鋪、砸碎、扔磚...逆我者亡。Sorry囉, 我掉隊了, 我跟不上這套新民主論、這套嶄新猶舊的極權民主論, 所以我靠邊站了, 我也順應潮流試圖替義士找理由來開脫。那些講自由、民主、法治的人都躲起來了, 都帶着不透光的眼罩怕被自由激光射成瞎子, 都給黑口罩噤了聲。李老先生也應躊躇滿志, 義士對他網開一面, 投資即時見到回報, 獨具慧眼。看倌, 不用為李老先生護航辯白, 大家明白的, 識時務者免於被義士手刃, 當然要俯首甘為義士牛。我無意抬摃, 我只是隨波逐流打下秋風。不過, 在李老先生旗下零售店偷東西被檢控的人不少寫給我求助, 我不怪責李老先生沒有對他們網開一面, 因為他完全沒錯, 他只是依從訂立了的制度而行, 張開了法網有甚麼錯? 財團顧及股東利益而不縱容盜竊者, 理所當然啊。

揮舞美國國旗的義士似乎忘記了, 就算以人權民主立國的國家, 也會以國家自身利益作優先考慮, 如果以敵同眠有利於本國, 她也會毫無猶豫脫精光上床, 特朗普可以跟金正恩稱兄道弟地擁抱, 也可以勾結俄羅斯對付競選對手。拜託, 別揮舞人家的國旗而亢奮, 儼然是一群單戀的白痴。若果大陸給予特朗普足夠的甜頭, 特朗普也有可能呼籲暴徒收手, 叫他們不要揮舞美國旗。還記得Otto Warmbier嗎? 那個被北韓拘禁的美國學生, 被釋放時已是植物人, 回到美國6日後就拔了喉, 特朗普說他相信金正恩所講北韓不曾虐待Warmbier。這只是其中一例。叫特朗普解放香港的人腦子進了水。

擺明是暴徒就算蒙了面我也不會有反感, 打劫銀行都帶上balaclava來遮掩, 犯法逃避拘捕是理所當然的, 不遮遮掩掩反而會被人取笑連做賊101也不懂。反而是那些大義凜然想盡歪理為暴行開脫的人, 只在暴行背後搖旗吶喊。要譴責暴行就不論是警暴、黑暴或暴徒之暴一起譴責。所以我對Maro兔仔特別寬容, 因為他去年已清楚表明今年起事, 他一向不諱言反共, 主張香港獨立。雖然他也藏頭露尾, 這一點我體諒, 打劫戴balaclava, rule of the game。最有趣的是他叫我寫一篇新的, 我安樂日子不過, 犯賤寫blog給人罵, 他卻愛自虐, 我不罵他他寢食難安。可見我提出的訴求真的有需要。

2019年9月14日星期六

網開一面

李超人一句網開一面, 就惹禍上身, 變成了刺猬。我們當然不用替他擔心, 不論直解曲解他說話的原意, 富貴於他一早已是浮雲, 當很多人還在為糊口拼搏, 為脫貧奮鬥, 對李超人來講, wealth is only a number。儘管他身中多箭, 其實一點也不委屈, 香港人話齋, 除笨有精。他沒有講一句譴責暴行的說話, 就已封了被搞之門。假如, 請勿曲解我的意思, 假如香港最近風行跳閘逃票的人(穿裙女士一定不方便跳閘, 其實有個簡單不用跳的方法, 但我不想在此公開, 我不教人犯法的), 改為去幫襯超人的零售集團, 如取如携不付錢拿走貨物, 超人會不會網開一面呢? 除笨有精就是示威者乃念他沒有斥責暴行, 所以不去搞他。黃台之瓜, 都是摘人家的。

林鄭說要對違法者追究到底, 這樣講也未必正確, 實際上也不是對所有違法的人追究到底的。佔中眾多參與的人中, 檢控了多少人? 甚麼叫網開一面? 對違法者不予檢控只作警告, 檢控後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控以較輕的控罪, 控辯商討(plea bargaining)減少控罪數量等, 都是網開一面的例子。故此, 李超人和林鄭兩位, 其實都不太了解檢控制度而講了一些不確切的話。嚴重罪行涉及嚴重案情而被告扮演重要角色的, 根本就不應該網開一面, 相反而言, 案情不嚴重的也不會追究到底, 這方面已有一貫的檢控政策和守則。

我都搞不清5大訴求是甚麼, 因為一開始的5大訴求已改變了, 但很明顯林鄭的話除了回應李超人外, 也回應了其中一個不追究的訴求。時常講5大訴求缺一不可的人, 都完全不是搞政治的。香港近期的動亂既然是政治問題, 就應該懂得政治需要妥協的道理, 何來有缺一不可這回事。當甚麼都不肯妥協, 就只有魚死網破, 不用講網開一面了。成為死魚, 網也再用不上。我想除非政府自認施行暴政, 警察自認黑警, 稱暴徒為義士, 求他們網開一面, 才能平息「義」憤。不是義憤填膺, 而是「義士」之憤怒。怒而飛, 飛磚飛矛飛汽油彈。不想做網中魚, 就要自尋活路了。

今晚小女兒回來吃飯, 我煮了元蹄。元蹄用鹽和紹酒醃過夜, 然後用airfryer來烤至表面金黃, 再用壓力煲來煲45分鐘, 調味料是日本面豉醬、蠔油、紹酒和幾片香葉(bay leaf)。

烤好的元蹄
煮好的元蹄

今晚除了蒸魚、蒸帶子、熟蝦、青菜及鹹排骨花生粥外, 親家在Broken Bay的蠔場買了一打大蠔送過來。Broken Bay的蠔場是離家最近的蠔場, 開車去約60分鐘內便到, 因水質問題這裏的蠔場已關閉了十年八載, 我是最近才知已重開的。Broken Bay的Pacific oyster比一般Pacific爽口, 有Sydney Rock oyster的口感, 生吃也不太差。一般Pacific oyster因為太稔, 也不甘香, 吃起來像吃豆腐, 所以宜蒸或酥炸, Broken Bay的稍為好一點。

小巴掌大的蠔

今晚吃剩的東西, 我又有兩天不用煮了。哈哈, 三日打魚, 兩日曬網。

2019年9月13日星期五

給巴嫂(HK Bar Association)的兩封信

兩位大律師, Simon Chiu 及 Robert SK Lee, SC, 分別在9月8日及9日給巴嫂寫信, 批評她對警察所發的聲明欠缺公允、偏頗及政治立場濃厚。兩封信的原文都沒有在媒體流傳, 所以我也沒理由在此刊登。Simon Chiu那一封使我覺得立場頗鮮明, 我不打算引用。Robert Lee那一封是前一晚司法界的朋友傳來的, 我覺寫得公正平和, 理念清晰, Robert Lee一向給我的印象是個有思考深度的人, 我覺得信中對巴嫂鞭策有理, 而並非像清洪資深大律師那種政治立場先於理據的語調。

Robert Lee開宗明義:

How should the Bar Association, a non-political professional body, react to social issues in the name of its one thousand odd members?

這當然不是「你不代表我」那類吭聲, 而是旨在提醒巴嫂別給公眾偏頗的印象。巴嫂作為法律專業團體, 所發聲明在公眾心目中有一定份量, 也容易給人一種認同某些事實的印象。儘管李資深大律師多年前有些短暫的紀律部隊背景及離開律政司時位居副刑事檢控專員, 他的背景並沒有影響他公正持平的看法。他的看法, 代表受過法律訓練的人, 悍衛法治之心表裏如一, 不會受個人政治立場左右。李大狀明顯對暴亂頻仍的現況不滿。

"...To destroy the rule of law by violence is to deny"core values" the chance of growth and materialisation, and society may end up with nothing but chaos."

巴嫂一連串的聲明都由執行委員會發出的, 李大狀提醒他們應該只關注法律議題。

...The Bar Council

(1) should confine itself to making general legal comments, and in a balanced manner;
(2) should avoid assuming factual positions, when such positions are dependent upon contextual assessments, and/or evidential inquiries, and
(3) should avoid making comments on political or ideological issues despite their apparent social significance.

社會分化, 律師的立場也存着分歧, 但作為法律專業團體, 近年的巴嫂的表現確實使人失望, 她已變成一個染了顏色的團體。

2019年9月8日星期日

貪勝不知輸

朋友問我最近為甚麼不寫文, 我說香港的情況我一早就評論了, 也沒有改變看法, 也沒有新見解, 還有甚麼好講。前晚一班朋友在我家預慶中秋, 茶餘飯後討論得興高采烈, 爭論得面紅耳熱, 講的是擔心AI往後發展的失控問題, 引起爭論是因為其中一位朋友不認同AI會發展成自己懂得思想, 自把自為。這位朋友很頑固地認為AI的資料是由人類輸入的, 所以無論如何都受制於人類輸入的資訊, 而不具原創性。爭論得面紅耳赤, 但不涉政治, 一句關於香港的政治也不談, 所以不傷感情。月未圓而提早慶中秋是因為其中一位朋友將會外遊, 另一對屬朋友核心圈的夫婦去了瑞士, 這次就無緣赴會了。這夫婦其中一人是不吃飛禽的, 過往我請客, 盡量避免兩腳走路而背向天的東西, 這次就肆無忌憚盡情劏雞殺鴨了。

香港話題當然也不是禁忌, 但談起來也不會興趣盎然。五大訴求本身是笑話, 把暫緩變撤回草案, 除了在程序上的分別, 實質上毫無分別, 有幾多人知道分別在那裏呢。那些視死如歸的勇武派, 又有幾多人知道這「送中條例」真正是甚麼一回事, 有沒有想過撤回了草案, 香港的逃犯怎處置。一眨眼之間陳同佳快將出冊, 這些勇武義士, 辦事能力高強, 可有良策解決這問題。我有言在先, 別搞「接出獄」那類低智活動, 也別去衝擊他的住處或用私刑把他了斷, 這類「合理暴力」手段, 我看到膩了。拜託找個耳目一新的方法。

前些時澳洲多個城市和大學的反送中示威受到大陸留學生衝擊, 我也有參與示威的朋友對我訴說大陸人的不是, 我同意那些人太不文明, 身處自由國度, 也不懂珍惜言論自由的可貴, 行為野蠻。不過, 香港義士卻無資格批評這種行為, 因為他們本身的行為與此並無差別, 意識形態上屬一丘之貉。可能有些義士對代表暴政的警察不惜犧牲地拼命厮殺, 對持異見平民百姓, 行使暴力也絕不手軟, 又算是那門的自由民主人權主張?

早兩天一則新聞報導(香港電台):

浸會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梁兆玉星期二到澳洲墨爾本機場入境時,被當地邊境人員拘留和查問半小時,期間被翻查手機。

梁兆玉表示,她在入境時被兩名男邊境人員截停,帶到房間搜查,問她到澳洲的目的及有沒有帶攻擊性武器。邊境人員要求梁兆玉的手機解鎖,檢查相片及其他内容,一度將梁兆玉的手機帶離她的視線範圍。搜查期間,該兩名邊境人員形容香港的反修例示威為暴動。


在執法者眼中, 香港近期的狀況, 就算在外媒的報導用上pro democracy movement, 在行為上被視為暴動, 是合理的結論, 別以為會獲外國入境優待, 外國政客的口惠而實不至的言論不能作準的。有沒有看昨午在倫敦國會外反脫歐示威引發的警民衝突, 警察手中揮舞的警棍, 以前香港警察未換伸縮警棍那種, 執法者態度是類同的。我再三軟弱地叫人守法也自知沒有市場, 使用暴力的人, 以及不肯與暴力行為切割的人, 會付上的代價, 是日後的事, 但不要心存幻想, 也別憧憬美麗的將來。無疑6:12上街獲取暫緩修例的勝利, 但貪勝不知輸, 正如第一次下賭注旗開得勝, 就自詡是賭神, 賴此致富。就算攬炒打挎了香港就可以使共產政權挎台嗎?

我寫這一篇並非旨在對抗文宣, 也並非為死人毀屍滅迹的流言吭聲, 妖言惑眾的手段就讓無知的人去發酵。上一篇快有600條留言了, 我不動筆就會折磨讀者, 逼於無奈, 草草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