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星期二

賊性

兩年前幫過一個店鋪盜竊的人, 指導她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程序, 她如願以償。這種事情多不勝數, 我一切通信都刪掉了, 本來是不會記得的, 但對她的名字有點印象。早幾日她再寫來, 只說兩年前被判守行為, 並無講我幫過她。這一次又偷東西了, 偷了價值700多元的化妝品, 然後在街上以400多元轉售給水貨客, 翌日在街上給店主認出, 召警察來拉了她, 在警誡下她對警探招了供。警探帶她回寓所搜查, 搜不到證物。她寫來問我會不會判監, 我答了一句: I don't help repeat offender. 她不罷休, 苦苦哀求, 重覆又重覆寫了十個八個電郵來。我答覆她, 偷東西轉售圖利, 我就會判她坐監, 至少也會緩刑。隨之而來又一篇一篇電郵來求我幫助, 訴說自己家貧, 入不敷支, 為勢所逼, 嘔吐了一盆苦水, 十分瀲灩。這種人賺不到我的同情。我記得幾年前一位男生在Sogo偷了兩塊牛排, 他住在屋邨, 經濟環境差, 已很久沒有吃過牛肉, 我同情他, 雖然沒牛排吃的人也不會營養不良而死掉, 畢竟那是物質匱乏產生的貪念, 為的是口腹之慾, 而非當一門生意來圖利。

我不回覆, 卻阻不了她不離不棄的態度, 她不肯離去, 也不肯放棄, 一定要我就範。於是可一哭, 不能二鬧, 卻可以三上吊。她說要去尋死。I was unperturbed. 輕於鴻毛重於泰山的東西, 與我何干? 我對她說上庭找當值律師商討吧。她還是鍥而不捨。岳飛收了12道金牌, 她卻重覆寫了40多篇電郵給我。故事改編了。她說事實上沒有銷贜圖利, 化妝品其實藏在家裏, 沒有轉售。她聯絡警探要求改供詞和交回賊贜。她的意圖昭然若揭, 因為聽到我說轉售賊贜圖利案情嚴重, 應予判監, 所以要改口說贜物藏在家中警探搜不到, 以圖減輕案情的嚴重性。

我很少不回覆電郵的, 朋友的電郵我每篇都覆信, 因為那是基本禮貌。陌生人的, 百份之九十九我都回覆。但是這女子除了賊性難改, 還謊話連篇。偷了東西隨便在街上轉售給水貨客, 不是慣匪, 又怎會懂得這些門路。而且, 也一定要偷體積小價值高的, 容易落手及收藏, 而且也是水貨客肯收購的東西。我的推斷是, 她為了改編故事減輕罪疚, 去買同樣的化妝品來頂替。

為了幫這些初犯的人我來者不拒, 招致別人唾罵我幫助這些偷東西的賊, 我也毫不介意, 因為我依從自己原則做事, 對批評是置若罔聞的。在某程度上我是自甘被利用的, 希望以一念之仁化解一念之惡。這女子已非一念之惡而犯罪, 賊性已成還要巧言令色, 我最憎這種人。兩年前的通訊我老早刪除了, 我只是在博文留言中找到她曾經懺悔的話, 很明顯是上得山多終遇虎, 又一次試圖以謊言脫身。

我們有誰不曾犯錯, 最錯的就是不懂從錯誤中學習, 避免重蹈覆轍。沒有汲取教訓, 不狠下決心, 就只會重踏失敗的老路。

124 則留言:

  1. 也許標少實在太好心地,結果有呢D人當你老馮要幫佢。。。
    呢類人應該去睇心理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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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偷完轉售, 入去坐監是更佳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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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活該

    "訴說自己家貧, 入不敷支"

    我唔信呢個世界上有入不敷支,除非自己由得佢失控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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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ot only a repeat offender but a STUPID one at that. 居然不知道keep your mouth shut 这条金科玉条 darwin theory at work.....

    block + ign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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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只懂教人做成功的賊, 我就希望人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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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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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got paid or tasked to serve the client / principal LEGAL interests. if they want a heartfelt lecture they should have gone to the church not into the doors of my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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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本就冇人同你講"paid or tasked"時段, 醒少少唔該!
      標少收既email不附支票, 搬你"my firm" 2 words上來標博無意思. 又無招牌, 廣告效果又冇, 白打字.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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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hich is why i included "tasked" "principal" 支那賤畜白痴。。。。

      u ought to know better than to argue with m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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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繼續蠢啦, 你留言刪完改, 都係同一水平.
      新界既牛一樣難力, 無用, 依家四維遊蕩.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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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兔仔你的「兔性」難改, 動不動就「支那賤畜白痴」。When we argue, we look at the substance of the argument, not the tirade of insult. I know I cannot stop you kydoodling to the invisible anon. I know you love to bark, like a coyote, at the full 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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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today.line.me/HK/article/0PQjpP?utm_source=copyshare

    標少,覺得辯方辯護表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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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想評論, 我猜到這盤問的目的, 我也想到怎去覆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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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花招談表現?
      本來君子之爭, 這一招不算光明正大, 但這是官司, 盡量贏.
      見有一個fishing chance可能可以達到「這盤問的目的」, 果然你中招! 檢半個現成, 無可厚非.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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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當時明明有正事可做, 便「可以」評論! LOL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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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可不可以講吓你會點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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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要再討論, 反正就算有discrepancy, 也無關痛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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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無拿拿都有金牌追你功課, 替你...,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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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交流就是這樣, 無人追我功課。我不再討論因為一, 不在現場, 報導片面; 二, 胡亂評論很易傷人; 三, 裁判官三言兩語就可以deal with the discrepancy, it is only a peripheral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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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推斷是, 她為了改編故事減輕罪疚, 去買同樣的化妝品來頂替//
    搜完屋冇, 睇到轉頭有貨可居, 我得到同樣推斷.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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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有人説要尋死,而你又認真地介绍了那一個方法比較好如吊頸。咁算唔算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

    看来不中。因為只是說自殺的選項,而没有叫他去死。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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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與有沒有使用"選項"有關.
      有使用, 是強烈證明"促使".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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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既沒有提供方法, 也沒有講你死關我乜事, 我只是置之不理。初犯那些我會勸慰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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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都中?唔係啩。請問有没有案例?满助、教唆...促使都幾難分。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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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3B 英文版

      A person who aids, abets, counsels or procures the suicide of another, or an attempt by another to commit suicide

      要出差了。大家再硏究。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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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www.judicialcollege.vic.edu.au/eManuals/CCB/4408.htm

      可參考這個bench note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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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主題要點: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
      //aids, abets, counsels or procures
      為方便起見, 簡稱 AA, CP
      Manual(bench notes)沒提AA, 我沒所謂. 文章是為CP做出指引.

      因為manual不是為我們「當前問題」而寫, 最終幫助不大,
      e.g.其他的prior to the offending,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particular result to have been caused the dead, withdrawal, 一般有用, 眼下沒用.
      Manual替CP話鋒一轉, 基本上一直是討論assisted or encouraged!!!
      重點有一句指出關係: 需要 "intentionally assisted or encouraged" BY "CP"
      (邏輯上本來說不通或我不明白, 因為BY的前後都taken the side size, no further info, 我沒所謂)

      後來又有句, 需要urges, advises or solicits, encourages or supports 我雖然對新字overloaded, 不能鑽入分析, 好在不再提, 我沒所謂.
      它們是can be done by words, action or both. 今次佢沒所謂, 便廢去一個分辨工具.

      因為Manual不同目的, 中晒CP, 但兜了一圈無助分辨.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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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以我立場, 只有促使是興趣範圍, 集中的焦點. 我認為只有「促使/procures」才有可能因「介绍吊頸」入罪.
      為「解決問題」, 我接受A/A是action/word, 兩個A的分別, 兩者都超出資料介绍至推介.
      C/P將AA推出兩個極端, Counsel慫使主觀態度較強, 驚你唔死.
      Procures促使, 客觀上, 你唔講便唔死/唔係咁死, 為死作出客觀影響, 唔理你主觀想不想的意圖, 你沒withdrawal提出反對, 便妄顧.

      純粹為「解決問題」而吹水, 起碼是一套清晰可用的理解, 不是釋法.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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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出差時去了大陸一個鳥不生蛋的地方,路程長,途中看了大半本「盛世」陳冠中,這是北角森記書局介紹的好書,幾過癮。回來後,上網看看書評才知這是大陸禁書。

      回公司看看有沒有Archbold.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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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死火。唔知一路向西係乜東東?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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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被告更改口供。 新舊口供出入好大。 法庭應該接納新口供,抑或舊口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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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搭單想問下

    如果A企係天台想跳樓
    指名道姓想同B對談
    B亦在能與A對談的位置
    A不斷要求B一些承諾(多數感情上)才肯回到安全位置
    現在很多第三方人士

    法律上B要怎樣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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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場很多第三方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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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簡單講, B在不自願或脅廹情况下作出的承諾係無效的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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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如果離開現在或保持沉默
      然後A真係跳樓死左

      B會唔會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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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律, 略廣, 法例的話, 真係從來睇唔到法例會管/寫呢啲野. (除非有某專業人士身份)
      民事責任也類似, 難想及. (有關的, 若有承諾通常無效)
      道德責任唔使多講啦, 你知道是會根據你劇情歸邊的, 千夫所指.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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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822/58592777

    咁都上到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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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解要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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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涉及金額而言,實在看不到判刑會超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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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這事可否多評論一點. 這人抵死. 但不應亂用法律告他. 律政處是否有問題?或是我不明法律!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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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是亂告, 而是選擇在那一級法院審都有一定準則, 這件案理應在區院審理。如果沒有殺人的背景, 就應在裁判審理。這殺人背景未必可以呈為證據, 女死者死了, 究竟是謀財生命、一時錯手, 抑或其他原因, 會受辯方爭論, 洗黑錢/盜竊, 不能以謀殺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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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垃圾人渣被告涉及公訴罪中非法處理得益財產, 控罪洗黑錢也是不過,上高院處理是拖字訣,審訊排期應該不少於一年半以上,到期時相信港台警方有足夠證據,將會改控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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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Of course not. 何來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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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4月10日已三讀通過將港澳納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因為受害人不是台灣籍,現只等台灣警方搜證,待所有司法情序完成,港警方將以台灣有效司法證據作為控罪基礎,改控被告謀殺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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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灣改甚麼都沒有用,因為香港法院根本沒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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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香港也已確認相關互助法,應該就可喐條人渣,互助法就是用來處理這種情況,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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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似乎都係冇條人渣符。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411/2035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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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要這麼悲觀
      461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對就某些罪行行使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屬於無關重要的問題在原訟法庭的審訊中,該條件是否已予符合的問題,須由法官單獨裁定,並可在陪審團組成前作出裁定該控罪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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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意味辯方律師反對該條控罪也是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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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7:11,

      How does Cap 461 apply to this case if someone is suggesting a charge of murder happened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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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461/s2.html
      並不包括謀殺罪。

      另外,如果香港現在修例使謀殺罪有域外司法管轄權,也不應有追溯力,否則違反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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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對你最後那句有保留, 未必有違反人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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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下午728
      香港不需修例,只要法官沒有違反證據法,確立台灣司法證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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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7:28,
      我7:31的評論可參考以前這篇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7/10/blog-post_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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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7:46
      不明白你在說甚麼,個問題係在台灣殺人這個行為不屬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與證據法/台灣司法證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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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相信DOJ也諗到盡,先至搵到洗黑錢呢個控罪去將佢判重D....

      但以金額來說,佢最多都係坐一兩碌而已...睇下有無人會夾佢去坐洗頭艇到台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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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真的不懂怎會上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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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大家被司法管轄權誤導及沒有重温案例,1998年港男被控在新加坡謀殺,最後在CFI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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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必須在高院審理,下級法院沒有權力裁決審理日後台法政文件及證據是否有效,根據國際法,控罪與域外屬地法律沒有抵觸,便可在客觀情況下,在本港進行司法程序審理。
      必須明白,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對境內發生的罪行有獨有司法管轄權,不然罪犯便可以輕易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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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現在不需要處理被告是否必須被引渡回台灣受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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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就算被告返回台灣或在港審理,最終也可能因證據受損或不足,需要撤回控罪,到現時為止被告是串謀殺人還是被僱殺人抑或....?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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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如果因為某些發展而建立了引渡, 到佢放出黎台方可否塔佢返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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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沒有移交逃犯的協定,但可在港進行刑事審訊,
      香港法例第503章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捷克共和國
      芬蘭
      德國
      印度尼西亞
      愛爾蘭
      韓國
      馬來西亞
      荷蘭
      新西蘭
      菲律賓
      葡萄牙
      新加坡
      南非
      斯里蘭卡
      聯合王國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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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上午11:48,

      你是指徐道仁案, 殺他的人被控在香港串謀謀殺他, 而不是在香港告那些被告在星加坡謀殺他。The HK court tried the conspiracy charges only. Please read this judgement: CACC 53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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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下午4:36

      Read this DoJ guideline: https://www.doj.gov.hk/lawdoc/mla.pdf, the purpose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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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樓上好些留言講到似層層,
      可有搞清楚什麽是 group A offences 及 group B off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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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下午154
      是否意味將會加控謀殺控罪,若控方現時在CFI以下法院排期審訊,控方便是多此一舉,及對整個審訊導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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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對上, 這可能要證明有意圖將個女仔帶到境外殺害, 地點發生在被告屋企同香港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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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辯方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主控布思義資深大律師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822/58593570
    標少覺得雙方人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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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cCoy雖然比Bruce遲一年做SC, 我覺得他能力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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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看見人渣案和一氧案,好 shock,人可以如此冷血,事後若無其事,偷錢消費,或與新歡外遊,世界出了甚麼問題。〈大前提當然係 presumed inno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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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歡有沒有被控? 有報導不是說教唆他用一氧化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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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報導很可能是捕風捉影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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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整死自己個B,強姦親女,甚至開槍殺死舅父。。。呢排太多獸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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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系統基本上是 favor 被告的, 因為要哩樣要果樣仲有鼓勵改過預支唔好再犯的期望的歪理, 苦主只好望自己沒有遇上人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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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偷竊成癮?心理障礙? 強迫性發電郵給標少求助。
    其實裁判署有沒有好像醫院那樣,有社工服務。把重犯者轉介給臨床心理學家協助?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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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時睇睇報紙案情,專業人士犯案果 d case,起碼一半以上都係精神病/壓力問題
      不過制度入面好似唔包括精神科評估
      就算有,太多case,都做唔哂

      我屋企人之前一個人去左外國讀書,返學比人蝦
      有一日突然同我講,話壓力大到頂唔住,行過 Coles 好想入去偷野
      好在佢忍得住,即刻返左屋企,打俾我同我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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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S,精神壓力以至情绪低落影响一個人的行為非常大,我有親友亦曾試過,果種自我放棄心態真的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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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QS,

      本篇所講的女士是偷嘢揾食, 不是精神病/壓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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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394298-【行李門覆核】法官頒布書面裁決-空姐勝訴/

    已成明日黃花,赢左啖氣乎?有乜好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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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苦果邊又係漆漆地, 點解唔反駁 check in bags 唔駛同行同檢? 檢方可以 xray 也可以在物主不在場下開黎睇, 只要知件野物主係邊個就得, 根本是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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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赢了官司又怎樣? 問題是機管局於今年4月的修例是否比修改前的舊例有更多陋洞和更不安全? 如不是, 在不影嚮安全和合理情況下盡可能提供額外服照顧一些少數的失魂客有何不可? 一班空姐為什麽這麽執著? 站在顧客立場, 我就唔撐班空姐。未看判詞, 想知個官有無權下令唔准機管局用修例和用番舊例。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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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來說是非者, 便是是非人, 偏偏凶姐同重要人物的家人連美帝都是豁免全查的, 提告有咩目的? 不如以後凶姐都要 full screen 才 fair?

      https://traveltips.usatoday.com/exempt-tsa-screening-109841.html
      Who Is Exempt From TSA Screening?

      Notable Figures/Government Officials
      5. Foreign dignitaries, their families and their bodyguards

      Airport Staff
      3. Flight attendants and pil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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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誰慶祝? 噢, 一張相, 是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左)等人.
      算啦, 好人好姐普通人, 生不入官門, 是大project, 自可慶祝.
      此案開宗明義是為公義或為左啖氣, 結果吻合, *不改初衷*, 為何不可不應慶祝?

      6:36 同行同檢有尊重私產的體現成份(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覆檢已是特殊情況, 分檢這行政處理才可接受.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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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搵何君堯去告狀, 睇睇法庭是否也認同「凶姐凶笑機師要平等除褸脫鞋脫皮帶受檢」的必要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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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27: 不是的, 要尊重私產的體現, 就不會發生取行李時得個盤裝住成個倒晒出黎的情況(都是老美惹的禍), 應該所有人都要同行同檢然後才可寄艙, 這才是法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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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40 你另提覆核吧, $1045, 兩件事, 你有勝訴.
      At the end of the day, 我也勝, two cases, same my said principal.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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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S.勝訴指勝算, 若案情足夠開庭, 指「(不應)發生取行李時得個盤裝住成個倒晒出黎的情況」的勝算,
      不是「應該所有人..精神」, 勿浪費$1045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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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689 屋企人一定唔係宇宙裏面第一個人發生哩種事, 不過因為提告者或佢啲同行被人叫佢去為哩家人服務而覺得污糟才搵野黎告, 咁咪揭示左成套做法的矛盾同不公囉, 要唔矛盾又要公, 咪所有人執正黎做囉, 航空從業員唔可以係恐怖份子咩, 點解會有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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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所以呢D覆核結果係將舊石頭揼自己隻脚...

      佢地要樣樣野都揸正黎做的話,睇黎佢地好支持食環署告班公公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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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看了幾眼判詞就無心機看下去, 屁事一樁, 浪費法庭時間, 事發後罵過了就應寫上休止符, 這種JR可以成為國際笑料。香港真是個法治社會, 互相以法治人。

      刪除
    12. [香港真是個法治社會, 互相以法治人.]...這句可圈可點, 意味無窮.
      [互相以法治人] 那個[治]不知跟之前的[法治社會]的[治]是否 一樣 ?
      甚麼都來個[覆核] , [上訴], [呈請]....香港法庭真的好生意 , 跟居住房屋問題一樣的擠...

      刪除
    13. 各位,
      我曾經在要執行人群管理地方工作,聖誕節最大粒鬼佬來到隨便改變了方排,當塲我对上二级上司都不敢反对。我年小不識死,直接打电話到鬼佬副手處,在他和鬼佬溝通後,才回復舊安排。
      隔年便發生蘭桂坊事件。 有些事,是執行的人员才了解过程中有何隱藏的危險。
      高層在天上看不清泥土下的事。 這個覆核我支持,若果現在高層用搬龍門或人身攻擊說低層也常犯此毛病,那是混亂問題的手法了。
      Bill hk

      刪除
    14. Bill hk兄,覆核完又點?法庭可以干預機管局運作,叫佢地強制執行嗎??
      呢單野擺明係政治動作多過尋求公義架啦,正如標少話齋跟本就浪費法庭資源,"國際笑料"一單而已...(有報道話機管局想上訴,甚至可以去到CFA喎...我覺得無謂浪費資源啦,個官判左空姐贏都無得著,仲打乜野落去?)
      記住,這只是"守則"而不是法例.如果班空姐仲有不滿,要機管局有人要人頭落地的話,就會再打落去,要求法庭去廢除機管局的了...到時又有班立法會議員又會話立例管制安檢...到時真係國際笑話一大個...

      正如之前有師兄話齋:你會認為侵侵行李會收埋個炸彈?還是你會認為李嘉誠會自殺式去炸左架飛機??如果真係執正黎做大晒,咁空姐做乜可以行特別通道去優先檢查?呢D又係咪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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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吓? //覆核完又點? 法庭可以干預機管局運作,叫佢地強制執行嗎??//
      當然是 YES & YES.
      1st "yes" 是直接的("說三道四"便是干預), 2nd "yes" 需要開第二庭followup.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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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剛剛又搵到篇舊文: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521848/%E6%8F%AD%E9%96%8B%E5%9C%8B%E6%B3%B0%E9%91%BD%E7%9F%B3%E7%B4%9A%E6%9C%83%E5%93%A1%E5%B0%8F%E7%A7%98%E5%AF%86%20%20%20%E5%9C%B0%E5%8B%A4%E5%B9%AB%E6%89%8B%E7%85%AE%E5%A4%A7%E9%96%98%E8%9F%B9%EF%BC%9F

      如果發生響今時今日,相信呢班空姐又要玩J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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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巴生,
      低層人员依例執行職務,高層負責執生,這是基本管理方式。 如果執生不成,這是高層自己料不夠,正確方法是要自己求進步或硏究其他改進方法,绝对不可以用搬龍門方法求方便,或是叫低層hea做,否則這個管理系統便會失效。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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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2:23, 欣賞你的勇氣和鬼佬的從善如流, 那麼你可否指出, 在這件事上, 那裏出現了些甚麼 security breach 呢?
      可能在下一年飛二三十次, 對這些安檢已經麻木了, 如果說有風險, 那些送貨和服務商每天進進出出機場又可登上飛機, 出事的機會更大。
      設想一個赤身露體的平民乘客, 拿着自己的身分證, 走過 body scanner (沒有東西被 x-ray, 掃粉末, 過質譜儀), 沒有響, 經過 e-道, 從 landside 到了 airside, 法律上是出境了
      然後, 他忽然想要一條毛巾, 咁啱佢屋企人就有一條毛巾, 響出面想遞俾佢
      因為世上所有具規模的機場的設計, departure level 和 arrival level 是分層管理, 中間隔着 transfer desk, 人流規定只能單向流動(這點你肯定知點解, 在大型活動人流可以倒流嗎?), 每過一關要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簽證、隨身行李, 可能還要嘟多次 boarding pass, make sure 佢真是有飛機可以登機, 一環扣一環
      那麼, 你只好找人帶他乘電梯到 arrival level, 讓他入境, 然後跟着他去 departure level, 拿毛巾, 重過安檢, 出境, 聽起來很簡單吧
      有幾個問題
      boarding pass 在未入 security 前已經 scan 了第一次, 航空公司找乘客, 可以由此確定他有入禁區, 才好在 airside 派地勤舉牌和嗌咪, 重複 scan 的 board pass 有沒有安全隱患? manual override 有沒有安全隱患?
      從 airside 將人帶回來, 反過來說, 如果不經入境程序, 會不會凌駕了入境條例? 會不會滋生非法入境的貪污?
      人已經入了境, 他的人身自由是不是歸機管局管? 如果他拒絕出境, 機管局可否將佢強制驅逐出境?
      人是機管局帶回來的, 但航空公司不知人已回來 (boarding pass 已經過第一重 scan), 那麼機管局是不是要先查一查他有沒有寄艙行李? 讓航空公司特別 alert, standby 將佢件野退出黎?
      如果已近 boarding time, 眾程序加起來會變得非常緊張, 你不可以只搵一個人跟住佢, 飛機要等佢, 你要搵車載佢去閘口, 在壓力下出安全隱患的部分只會更多
      咁你不如搵個職員, 行過 scanner, 拎過去俾佢算, 因為根本沒有 security breach
      關於私產問題, 寄艙與否是考慮大小, 譬如我去瑞士行山影相, 手扙和腳架超過 56cm, 雖然只是一條棍, 也肯定要寄艙, 但不論寄艙與否, 也是我的私產
      求其 google 一下, 可以看看同一件行李, NRT 和 IAD 的做法有甚麼不同
      https://travelupdate.boardingarea.com/tsa-broke-checked-baggage-damaged-contents/
      日本人的做法就真係尊重私產嘞
      同行同檢只是想當然的寫法, 創作果個根本冇諗過做果個點做, 同會不會造成更壞的後果
      香港真是幸福, 有幾個自作聰明嘅屁民以為咁就幫全香港吊到金龜, 其實是搵自己笨, 只是瞓響度果個不是佢而已
      機管局也很窩囊, 竟然說要慳錢, 也不理會日後嘥錢, 其實以上各點重大安檢和法律考慮, 需要多少時間寫出來?
      現在要看機管局要不要上訴到老人院, 還是重大更新個安檢 programme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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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BBTW兄,我相信件事已經完結...法庭判完應該唔會再有follow-up..."守則"不等同法例喎,唔執行無犯法個喎...
      除非班空姐真係想打落去,去挑戰機管局權力甚至民航處的權力,但玩到咁大,相信佢地要眾籌了...XD
      真係玩到咁大而俾佢地贏左的話,以後分分鐘係警察負責安檢了,到時空姐同機艙人員一齊排隊無特權啦...
      呢D笑料JR,做完就算啦,無謂再浪費我地納稅人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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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43果位師兄講出了成件事的觀點...我十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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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設想故事中的「過質譜儀」, 笑左~
      (重誇張過照MRI)

      巴兄, 我是從法律原則/程序去討論. 至於現實, 好老實, 條link我根本無click入去, 案情不大了了, 因為我信得過你地comment, e.g.屁事一樁.
      空姐想打落去佢地玩, I don't care. 不過你keyword「干預」改成討論「守則」的如何如何, 我也不必繼續吧~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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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BBTW兄,唔係咁講呀,佢咁玩落去,我地要俾法庭資源出黎架...
      咪俾我批中,呢單野長洲小丑會接力玩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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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屁事一樁, 浪費法庭時間, 事發後罵過了就應寫上休止符」

      我對這有不同意見。對他們來說是否屁事一樁說不準。就算係屁事一樁,他們JR 了,這亦不應該被批評為浪費法庭時間的行為。他們申訴法律,合法行為,我覺得不應該批評。批評了會變成不對口味的事情,即使行使合法權力都會被打壓的可能及風氣。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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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4:00 大鄉里, 手提的質譜儀最早在 2005 年已經上市, 13 年前的科技了
      http://www.camo.com/rt/infodec/Airport_explosive.html
      在日韓星和歐洲的大機場, 現時普及到隔幾個乘客會黐一黐隨意物品放在一平面上嘟
      也是在歐洲的大機場, 細心留意, 在一字排開的 x-ray 旁柱位或牆位, 有一部偌大的紅色機器, 中間有一道小門, 是一部色譜儀
      在下試過從機上帶走半枝飲剩的 evian, 出機門後掛住用電話, 到 transfer security 時正在想飲好還是丟好, 鬼婆已經很俐落地取走放入機, 閂門, 禁掣, 十秒八秒之後, 嘟, 俾返我拿走直過
      這就是文明: 蘇蝦要飲奶的, 人也畢竟是要飲水的, 我也不會是第一個有此特殊待遇的
      不會像神聖美利堅帝國, 要打開飲一口才信這些低級鬧劇, 要是乘客要毒害全機, 自己先喝了解藥, 怎麼辦?
      某些高等民族, 是用科學來解決問題, 不像另一些民眾, 老是在自尋煩惱而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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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Terry 兄,咁你咪覺得長洲小丑响度浪費我地既$不斷去做JR也是無問題?
      權利人人可以用,但用得過份就係濫用,濫用權利其實也是另一種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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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巴生,
      我亦很反感長洲小丑,支持法援處不再幫他,因他覆核原因是政府做不到他滿意或希望的結果, 但今次是不同,留意下面:-
      {周官坦言,計畫書第六.二.十段平白地指出所有行李檢查都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此規定與計畫書同一部分內其他條文所用的語言一致。若條文如答辯方所言只適用於覆檢中,草擬者本應將相關用詞加入條文內。

      計畫書第六.二.九段又規定,若保安人員發現乘客表現緊張、傲慢或閃縮,他或暗中藏有違禁品,則保安人員須替乘客作覆檢。周官認為,條文不但清晰指明覆核前必有首檢,更肯定了乘客接受首檢時的表現,是保安人員考慮是否執行覆核的因素,故乘客與手提行李必須在首檢時「同行同檢」}
      這條文是管制員工行為,他不做是犯例,現在主管卻要他不做.這情況和長洲小丑不同。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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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1:18 Sorry, 我見到「一個赤身露體的平民乘客」已經HIGH左, 所有body scanner, 過質譜儀, 睇錯是照顧在赤身露體的平民乘客身上,
      試問切身體邊一部分sample出來餵入質譜儀好呢? 你見我用MRI對比可以知道.
      多謝介紹catalogue.
      大鄉里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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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你夜媽媽真係諗多左啦, 哩個人, 咪就係一個完全冇野要過機嘅人囉
      唔駛吓吓要切嘅, 現行的國際做法, 係用一塊有黏貼力的小膠片, 掃吓手板, 手臂, 衣物, 或隨身袋裏的任何東西, 跟住放響一部類似測血糖機嘅面板上, 檢測爆炸品殘留粉末, 你動不動就要切嘅年代已 out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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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3:03 切係一個表達姐, 既然你咁有興趣認真討論落去, 咁繼續喇, 係咪講緊人體?
      (人體先好笑嘛)
      人體總之不是homogeneous, 黏邊忽好?
      而且笑話contest是與X-Ray, MRI比較, 體內都質譜埋, 黏喉嚨、勾組織出來, 好玩~
      夜媽媽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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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如果你睇埋瞓響度自 high 到需要一疊紙巾, 我們仍然可以找同事 courtesy deliver 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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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嗯~ 你更high, 居然玩埋瞓響度自high, 又有晒經驗人脈, 知道了.
      Catalogue睇完, 既然不能照顧人體, 討論完.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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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低層人员依例執行職務,高層負責執生,這是基本管理方式。//

      //故乘客與手提行李必須在首檢時「同行同檢」}
      這條文是管制員工行為,他不做是犯例//

      Bill hk 似乎混淆了一般和特殊(即你所謂的"執生")的情況。一般情況要乘客同行同檢不是爭議點。有爭議的是特殊情況, 空姐赢了官司, 即表明舊例只適用於一般情況, 並無提及高層有權"執生", 官判空姐勝訴, 有関舊例的爭議得到解决, ok!

      机管局和有關机構已從善如流在今年四月修例, 容許你所謂的"(在一般情況下)低層人员依例執行職務, (而在特殊情況下)高層負責執生, 這是基本管理方式" 。不過, 從昨天TVB新聞報導, 班空姐仍是鐵板一般地堅持用"舊例", 換句話說, 即係唔認同"(在特殊情況下)高層負責執生", 和表明唔認同修例, 這和你的想法("基本管理方式")有分歧, 你認為班空姐值得你支持?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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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甲兄,
      那空姐説那些平時特例的如護照等细小物品,不是一個提包。
      空姐要求回復舊方法。 但法官判詞無指出現在新方法有問題,應該点應对!現在是機管局高層表演功架的時候了,否則他們何來本事出高薪?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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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If you are a VIP and want to be treated as a VIP, go thru VIP gate.

    If you go thru the normal civilian side, please respec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civilians.

    It will be irresponsible for the front line t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n whether to treat people specially because of their identity even though that pass through the civilian side.

    And the funny thing is, up till now, the front line staffs still wasn't notified about the "changes" and refused to act o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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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Re Aug 24 2:43am

    The problem is it's a container (bag), not a towel, not a shirt, not a credit card. People can put things inside it, and take away from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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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oes shirts have bag and can contain something? how about a yoga ball?
      with the check as you go you just check as you go, no exception, vip or not
      the nuns are asking everyone to crawl outside and inside again because they dont want to work or they think they can choose what to work and for whom they work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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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ou should know what is a container and what isn't

      yoga ball shouldn't be carried inflated, or if it is necessary due to stupid reason, must be check in as other luggage

      who's going t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if illegal items are being found during the "courtesy delivery", or who would be responsible if precious items inside the container are lost during such delivery also? AA? Security Bureau? Airline Management Teams? Or those you claim "nuns"?

      don't try to set up regulation and tell no one until they "offend" it, and don't try to remove regulation and tell no one until you want to make use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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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till cant understand why you dont just say there should be no courtesy delivery at all
      you just check as you go, is that simple
      if you forget something, pls come back and do it again
      all men and women should be born eq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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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en and women are not born eq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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