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披上神佛的面紗

律師作虛假聲明, 以前夫頂替兒子的超速告票, 以自己的客仔: 運輸司機(courier driver)頂替自己老爸衝燈, 唆使該司機修改向警方錄取了的口供, 律師認罪, 與控方講數, 講甩了幾條以take into account (即香港的TIC, 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方式處理, 才共罰款A$2,200及守行為兩年, 輕得可笑。早兩日頒佈了判辭, 這判辭並非她干犯的罪行的判辭, 而是新南威爾斯省上訴庭把她從律師名冊除名的判辭: Council of the Law Society of New South Wales v Kim [2017] NSWCA 292 (15 November 2017)。案情很簡單, 在澳洲這種事情也很普遍, 就是給超速/紅燈機影了違例, 告票寄到登記車主處, 違例者交了別人的資料頂上。如果頂替者心甘情願而不去揭發, 根本很易蒙混過關。這件案是律師與運輸司機溝通不足而揭發。原本司機同意頂一張告票, 殊不知律師未徵得同意又送兩張給他, 才致東窗事發。這位女律師在2012年因另一件事的misconduct已罰過A$5,000, 但那次沒有停牌, 因為不涉刑事的不誠實, 而這次是criminal dishonesty。最可笑的是, 停了牌律師就去讀神學。"She is currently studying part-time for a graduate diploma in divinity at a theological college and expects to complete these studies in 2018. She hopes one day to apply for readmission but, as she says, “not until sufficient time has passed for that to be a possibility”(判辭第28段)。刻薄地講, 有點像陳振聰入獄之前開始信主的味道。日後因父之名, 又多了一個申請復牌的理據。我一向尊重虔誠的真教徒, 但那些真的很假的虔誠教徒就使我作嘔。以父之名, 蓋住作惡的面紗。這使我想起偷客仔錢的香港律師YC Tong, 他在我老媽去的教會做執事, 上帝也蒙羞。

上訴庭這次命令如下:

Orders:

(1) Declare that Jinhi Kim is guilty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2) Declare that Jinhi Kim is not a person of good fame and character.
(3) Declare that Jinhi Kim is not a fit and proper person to remain on the Roll of Australian lawyers maintained by the Supreme Court under s22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Law (NSW).
(4) Order that the name Jinhi Kim be removed from that Roll.
(5) Order that Jinhi Kim pay the Law Society of New South Wales’ costs of the proceedings.

我幾年前寫過另一篇, 涉及澳洲高等法院(即香港終審法院)法官Marcus Einfeld, 提出死了的人來頂替自己的超速駕駛, 上庭作供, 最終東窗事發, 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罪成判監3年, Einfeld可以媲美香港騙綜援的退休高院法官Jackson-Lipkin, 都使司法蒙羞。

註;

有澳洲網友指出, Marcus Einfeld只是聯邦法官而非澳洲高等法院法官, 謹此更正(1/12/2017)。

65 則留言:

  1. 「使司法蒙羞」

    很久沒有見標少用這句話。

    信神;有時他們教客仔用這招用得多,自己想不到辦法也照用。在香港,在Google打法官名字就可以看到有信仰的法官還是不少;用這種理由自然更讓他們生厭。

    有次湯老爺審強姦,jury panel有人話自己係耶和華見證人所以驚自己會有偏見,立馬被教訓了一頓。這樣用神的名義行事,不見得對自己有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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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找到例子才能用「使司法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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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香港還能使司法蒙羞嘛。 1997年7月1日, 成班原英屬殖民地法官裁判官 向帶有血腥味的支那經血布宣誓效忠 支那殺人恐怖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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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傻馬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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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兔有說錯了什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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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神叫佢去犯事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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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懂神的話, 所以呃神騙鬼沒我份兒, 我也沒講過神叫他們做甚麼, 如果他們自己講, 也只是自編自導自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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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1128/00176_082.html
      咁都可以脫罪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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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57, 此案在前blog《白坐牢籠》留言 2017年11月28日 上午1:14 有討論過,.
      簡單來講, 初審時裁判官後半程序EQ失守, 表現上已不能確保公平審訊, 雖有判斷, 我會稱之為爛尾.
      而上訴開庭前有扣押發生.

      需知道習慣上, 法官或控方有錯, 凡輕微案件本須重審的, 被告既有受程序痛苦, 衡量所有情況下, 每多放人算數.
      所以有這審訊發展, 最終不審(即上訴得直、即脫罪), 並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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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同情溫兆明, 遇著這種被告自己沉不住氣就會被抽秤。最好在火滾時休庭洗個面, 條友精神有問題, 動氣自己蝕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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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睇完有些唔開心, 好想親耳聽一聽錄音.
      根據判詞抄錄第15段部分, 溫官固然"做多左野/不符未宣布的EQ指引/有對付被告", 但達至判決當中, 並沒有任何遺漏步驟, 更沒有法律錯誤, 根本沒有火「摭」眼.... 起碼李官無描述過.
      "對付"部分沒有特別不公, 我認為每次被告小動作在先, 無論來自病況或abuse intent, "對付"絕對受得起, 受之不愧.
      即是我作為模擬聽審者, 雖然感受到外加氣氛、枝節, 我沒有覺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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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們誰有試過before 溫? 不要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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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同人聽到錄音都可以有唔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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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所以我想聽.
      現在任李官講或數, 我見唔到qualitative problem, quantitative的過火, 只有「信」溫官, 但, 溫官又話「一個了解情況的聽審者覺得」為準即不必依靠法律專業知識或地位.
      若果溫官有句話「被告的不良表現與保釋準則無關」, 咦~ 我就見到有一單火摭眼影響判斷(甚至在要脅被告), 有不公平情況發生.

      但任李官講, 判詞無顯示, 亦即溫官未有顯示足夠的「過火」分析.
      又講個笑話, 隨時被終審判李官對溫官處理沒有表現出公平處理, 法律程序錯誤, 又來急U-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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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ypo, 第二段的溫官, 全部都是指李官. 即全部都是討論上訴法官.

      P.S. 另一個角度分析, 所有上訴官講既全部錯誤成份都是類似「環境證據」, 間接,
      重複描述下,「一個了解情況的聽審者」係睇唔到有講到任何一點「直接證據」指出初審的錯誤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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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裁判上訴 是以 重審的形式進行的 。。。。 你們柒夠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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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單單magistracy factual appeal都喺咁寫, 柒乜? 典出何處你知唔知, 懶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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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在裁判法院的案件,好多被告都係無律師代表,裁判官不時要充當被告人的ADVISOR,協助被告整理理據,遇著啲麻煩被告人,如果個裁判官唔俾啲重語氣去壓下個場,啲被告人隨時將法院當成城市論壇東拉西扯,玩半日都唔知講咗的咩,浪費時間得很,如今語氣太重又有機會話不公,真係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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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3:03, 同意. 這類情況是dilemma, 法庭有責任提出解決方案, 我建議定義界線.
      本來我很大範圍相信法庭專業, 不會要求法典或指引不切實際地"有責任"對任何議題都具細無遺定義界線. 但此事法庭是有拉大眾落水:「一個『了解情況』的聽審者」..... 不可以判詞上法官又代表聽審者.
      較佳方法是定義「了解情況」包含「了解界線定義」, 才有可能不必問真正聽審者而得出聽審者(根據界線定義)的可靠inference.

      界線定義要求如下: 1.定立EQ指引 2.需要有火遮眼發生(遮住, 有不公平或錯誤發生)、或出現不公平的針鋒相對.
      E.g.溫官是被動的過火控制被告, 過火也是互動行為而已; Symon羅漢松案才是不公平的肆無忌憚, 連針鋒"相"對也談不上.

      憑判詞, 我地分唔到溫官(此blog上的溫官, 不必是"真正"的溫官)、黃官, 我地不聽審的聽審者真係好難為, 公義不彰顯於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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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判辭上載了: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2422&currpage=T

    20. 上訴人在審訊時表現固執,提出的問題累贅瑣碎,的確令人覺得厭煩,本席十分體諒裁判官的難處。初時,裁判官相當克制,嘗試協助。不過他後來對上訴人的批評實在過火,而且語氣十分嚴厲,並不適合,還兩次表示考慮取消保釋。這情況一直沒有改善,到後期雙方更針鋒相對,直至審訊完結。

    22. 本席認為沒有法律知識不是肆意浪費法庭時間的理由,更不是刁難證人的藉口。縱然如此,裁判官應該嘗試了解上訴人的辯護理據,盡量協助他組織論據,收窄爭議。這是艱難的工作,裁判官要確保公平審訊,也須平衡各方的權利。

    23. 再三聽過審訊錄音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態度和批評,會令一個了解情況的聽審者覺得審訊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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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與兩條報導link內容一模一樣,
      現在法庭放判詞上網前, 早一日關照媒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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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判辭派完畀傳媒先至上載, 我唔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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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個措施, 當笑話講, 可以被司法覆核! 出禁制令, 宣佈取締.
      傳媒, 在三權分立、司法系統、公共機構... 全沒特殊位置, 並沒有特權!
      傳媒是私人機構, 只屬媒介之一, 自己司法機構網站這媒介竟然受不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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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呢一單我只是猜測, 無證據話先派判辭畀傳媒, 但睇到明報昨日即時新聞,就覺得照抄判辭。只有Symon Wong那一單被Stuart-Moore鬧到七彩的就有證據。Symon向CJ投訴, 也提及Stuart-Moore先召集記者, 然後派發判辭, 然後發炮。這種做法, 我十分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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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ymon Wong这单才是經典
      CACC 34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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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BTW兄和標兄 洞若觀火。
      小弟昨日只是奇怪是誰抄誰的稿子。
      幾年前看到蘋果和都市報導同一宗國際新聞一字不差,現在看來,是用了同一份通訊社翻譯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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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非也。即日頒下的判辭,除與訟各方可在庭外索取外,在高院地下的辦事處也可拿到。可是,公眾人士想要是拿不到手的,傳媒卻可以。我一直反對這種做法、同樣反對在審訊中預留位置予記者。要彰顯公義用不著要給記者特權。

      話雖如此,我還是不相信司徒冕會故意叫記者入庭令黃汝榮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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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般担保申請,法例定明不淮報導,所以記者從不加注意,除非別有用心的人發佈消息,再由「法官」特淮報導,這個人才了司徒冕自己外,還可以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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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來有這種安排, 造就了記者的特權, 司法機構理應在判辭頒佈後即時上載, 等我閒來無事寫封信提出改善。

      你第二段的講法只能求證澄清, 我是依賴Symon寫給我的講法。求證方法只有一種, 找個跑法庭的記者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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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想他給你的也只是hearsay吧。
      那就應給Stuart-Moore benefit of the doubt。

      希望他退下來日子過得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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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貪心無恥嘅唐汝駿律師偷自己個客嘅錢超無品。佢件案係違反信任案件 (breach of trust case) 佢其實認該要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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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57就此謝過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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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各位前輩,小弟突然抽起條筋想睇1975年鍾世傑案的判詞。奈何搜索其英文名字只找到 1988年法院駁回他Reinstatement的申請 (看到了謝偉俊出庭的記錄)。如蒙高人指點一二,不勝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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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可能。一, 那年代原審的決判未必有完整判辭, 多數是簡單幾句的手寫版, 給你看也未必看得懂handwriting; 二, 你不是party to the proceeding, 無得睇; 三, 那是acquittal, 根本沒有上訴判辭, law library 都找不到。

      到了近年才有原審判辭選擇性上載, 否則不是與訟雙方也看不到。這件案的檔案應該存在舊南九龍法院, 你找個有說服力的理由叫CJ畀你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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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豈有此理,我要揾郭議員!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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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議員分分鐘唔知點拎呀...
      你可能搵民政署幫你手分分鐘仲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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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多年前的 Case file 多數已經 destroy 了,其實多過10年我都懷疑攞唔到。之前見過有人想攞咁上下耐的 file,都只係攞到 certificate of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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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間中看到判詞公開別人原名,例如: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2026&QS=%28HCMA%7C268%2F2017%29&TP=JU
    我想問:
    假如訴訟涉及曾改名人士,判詞是不是必須公開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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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相信全部都是據報原則, 你睇好多判詞抬頭的「又名xxx」好不正式, 差少少(兩地?)翻譯差異、花名照登!
      職業好明顯又係當事人自報.
      無可能都在passport, 身份證上登記, 我唔信.
      當然一定有一個名是對到身份文件的.
      官司文件每每繁複重疊, 舊文件lock死左名一, 後來一直"更正"為名二, 後來文件為參考連貫唯有兩登.
      法庭經宣誓, 不必擔心太離譜(給法官壞印象好咩), 或事後唔認賬唔係果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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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地審裁處案LDPD 1376/2017: 本席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 第21F條,給予答辯人或可恢復租約的濟助。//
    為什麼土地審裁處可以行使高等法院權力?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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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8條 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審裁處在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與原訟法庭所具有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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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有crossover條文, thanks!
      不過咬文嚼字的話, 道路通去第21F條這部分可能給第一款阻礙了, 有bug?
      第一款定義了整條(不限於第一款)的條件: //(1)如出租人就任何土地在原訟法庭藉訴訟手...,本條在不抵觸第(1A)款的條文下具有效力。//
      問題出在「在原訟法庭藉訴訟」, 字面是指定在原訟法庭生效, 今個case是「在土地審裁處藉訴訟」。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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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話,即使受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意落口供,都可以繼續調查及檢控。 其實有無成功例子呢?

    Source: http://news.tvb.com/local/5a213556e60383477970e3a8/

    香港田徑代表呂麗瑤聲稱被性侵犯事件。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關注學生能否在安全環境學習,有前律政司檢控人員指,即使沒當事人報警的案件,警方亦可以進行調查及檢控。

    呂麗瑤早前在社交網站,公開自己於多年前曾被一名教練以按摩為理由性侵犯。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支持呂麗瑤願意講出經歷,又指政府與學校都致力確保學生有安全的學習環境。

    楊潤雄稱:「其實要透過學校、校長以至教師,如何關心學生,家長亦要關心學生,亦要透過教育令學生,能學懂如何保護自己,知道哪些是不當行為。」

    警方早前派人到呂麗瑤當時就讀的培正中學了解。楊潤雄希望呂麗瑤提供更多資料,讓執法部門跟進。

    有前檢控人員指,即使受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意落口供,一般情況下,調查及檢控亦能夠繼續進行。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表示:「要看看當時有沒有其他證人,可能有其他人見到事發經過或者有人在場、當時有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這都可能成為證據之一。」

    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組織「風雨蘭」指,外界認為呂麗瑤應報警的聲音可能對她構成壓力,呼籲給予當事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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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唔落口供,只憑網上文章,點告?
      依家全部都玩未審先判,對果位被告似乎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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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24

      係啦!受害人唔報警,唔落口供,警察好難調查。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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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201/bkn-20171201150106011-1201_00822_001.html

    個官今次瀨野了...俾肉碎哥著左草...
    另一件主要被告會唔會有機會取消保釋以防佢又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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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抗爭不是玩悲情,不是按照對方規則來自我設限,形勢不利就該退卻, Kangaroo Cuort共狗沒有權力來judge為自由反抗暴政的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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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勇士既話就要著草?
      學果位18歲少女咁,成世隱姓埋名,終日提心吊膽生活就係勇士?
      咁為佢地而坐緊監果班人咪好唔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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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鹿嘅心底話 : 著草係勇士,坐監嘅咪係儍仔儍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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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笑甚麼,孫大炮也長期流亡海外,革命成功後也被捧為國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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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傻屄港豬是被雞姦着 還要叫好的 申請政治庇護后根本不用提心吊膽 再說你真相信支共支那是耶穌的天國能永永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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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马鹿係咪你教路?叫啲傻仔傻妹搞完抗爭就走佬了事,你真是他們的智者。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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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639: 其實你有點講對的。 獨立革命獨立戰爭 all is fair . whatever it t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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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馬鹿係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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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804 took u long enough to figure tha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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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孫總統五個老婆,黃台瓜百幾粒偉哥,果然真係英雄氣短,兒女情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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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支那豬的後代卻要受性虐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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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尋求外國援助不奇,但現在不少國家有流亡人士,不知黃台仰能否找到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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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死免, 我這兩三天忙到死, 你就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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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由得佢啦,隻兔仔都餓左好耐喇。都係時候要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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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兔兔現在是見人就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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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諗諗下其實都幾化算20萬可能拿到英國䕶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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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英國佬梗係唔同你埋單啦,分分鐘掟佢去台灣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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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止啊,連埋佢家中被搜出現金53萬、偉哥百幾粒,奬金加奬品總值近百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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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6.51.什么国家可以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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