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

治社會撕裂的「赦」藥

今天明報的A1版頭條: 泛民拋大和解 倡赦佔中者「七警」 葉劉提議加簽守法約章 周浩鼎反對﹕損法治, 我看了心有戚戚焉。何解? 把政治和法治作貿易, 這買賣的思維荒誕。新聞首段: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強調首要修補社會撕裂。泛民領導人物就拋出大和解方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公民黨認同特赦建議,認為是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的行動。

甚麼叫特赦?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外, 恐怕在香港的法例裏找不到在制度上賦予行政長官這權力。《基本法》第48(12)條這樣講: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基本法》所講的特赦, 只適用於已被定罪的被告, 減刑或免除刑罰, 定罪本身卻無權干涉。以7警案而言, 行政長官可以干預的程度只限於那兩年的刑期, 而並非定罪本身。如果有關曾健超的情況, 特赦也毫無意義, 他本月20日都刑滿出獄了。7警被判監兩年, 最短坐16個月, 他們在排期上訴, 現階段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預, 否則在司法制度上多了太上皇。實際而言, 他們會申請保釋等待上訴和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 保釋等候上訴我看不到合乎法律原則的成功理由, 所以應會被拒。假設(雖然可能性低)7警上訴得直, 撤銷控罪, 監又坐過了, 佔中被檢控而未審及未被檢控的人, 憑甚麼去交換特赦。又假設7警上訴失敗, 到時才去特赦刑罰, 還會留下定罪, 到其時監也坐完, 減刑免刑也沒意思了。

刑事檢控的決定, 是刑事檢控專員的責任。刑事檢控專員一向都可以對違法的人, 因應個人因素及案件的性質, 不提出檢控或者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這些不予檢控的決定, 一向與政治無關。在檢控參與社會運動滋生出來的案件時, 不少人責罵是政治檢控, 現在卻提倡為了政治而不檢控, 我敢問一句, 政治檢控和政治不檢控在本質上有分別嗎? 本質上都是政治干擾法治, 完全不值得提倡。是否一旦泛民自己面臨檢控,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 政治干擾就變得高尚? 參與佔領人數眾多, 被檢控的只佔小部份, 這明顯行使了酌情權不去檢控所有參與人仕, 不論他們有沒有被拘捕或去自首, 嚴格講這不是特赦, 但在某情度上造成特赦的效果。嚴格講,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 還有甚麼法律權力來講特赦, 講到底只是不予檢控, 或者已開展了檢控程序, 就撤銷檢控等(不論是ONE, withdraw charge or enter nolle prosequi)。行政長官應該責成刑事檢控專員這樣做嗎?

撤銷控罪或不提出檢控的特赦, 其實並不是修補撕裂的唯一途徑, 你班友認罪都得架。當初講公民抗命, 會負上法律責任, 把這承諾付諸實行囉。現在講修補和和解, 就是因為自己面對檢控, 恐怕付不起這代價, 所以借其美名來搪塞責任? 我呸! 我最看不起這種人。我也看不起曾健超, 他否認潑液襲警, 定罪後提出上訴, 在7警案作供時在被辯方盤問下才承認潑液, 等到7警被定罪後才放棄上訴。如果講這是一個被告人的憲法權利, 我無話講。如果視此為承擔, 我呸! 無恥。主張不檢控朱經緯作為交換條件, 可笑, 有資格講都只會是被打那個, 或者是律政司獨立的考慮, 以此作交易, 也確實可恥。

可能有人會講1977年也試過因警察衝擊廉政公署而特赦了貪污的警察。當時屬於逼不得已, 面對維持治安的部隊會叛變失控的風險的權宜之策。如果用當年的情況來作類比, 以此作可援先例, 那就不如鼓勵警察去衝擊政府總部、法院、懲教署, 讓7警回復自由去復職好了。

這不是皇權時代, 不能因皇上登基而大赦天下, 開一貼治撕裂「赦」藥的人, 想卸甲而逃, 一瀉就責任全消, 沉疴頓癒? 到底這是個人利益抑或公眾利益的考慮。被煽惑了、背負了刑事案底的人, 連《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也不能洗底的人, 誰去治他們這污斑?

58 則留言:

  1. 以爲 Themis 也是一個任人塗抹的小女孩?小心被她一劍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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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mis由without fear or favour變成無眼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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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應該是開了眼、不再blindfo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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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ld saying, 酸到盲公都開眼, 依家Themis嬲到杏眼圓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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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何時有過 Themis 盲毛們又在自欺欺人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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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律師黨竟然同意摧毁法治,選佢地啲律師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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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有法治? 啥時候的消息鳥? or is it possible you are DEMENTED?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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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治社會撕裂的「赦」藥 " 這篇一定多編輯想轉載。
    不知是否復活節見得多神父,政界人物變得"神神"地。
    KKC

    湯家驊回應傳媒:要求律政司不提出檢控可能屬於干預檢控決定的行為,有機會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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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個一個都收回特赦偉論並且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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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民主黨主席果然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統

    胡志偉道歉兼收回言論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418/bkn-20170418191833528-0418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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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418/s00001/1492514363508

    起碼民主黨陳某、公民黨楊某都徹回特瀉嘅建議。都勇於承認說錯了。葉劉去咗邊。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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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葉劉原本以爲有泛民兩大黨支持的建議,搭順風車包無死。
      豈料民主黨主席不代表民主黨,公民黨黨魁不代表公民黨。
      家下進退維谷,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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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兄,

      明知架車係偷返嚟既坐上去搭順風車一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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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有揸住宗旨做人才是皇道。
      葉劉我替她可憐。佢美國回來後,我欣賞過佢,亦對她帶有一絲希望。但她太親共、貪權,最終令到自己迷失了。去了西環又不認,最後都要認。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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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更正: 王道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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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以後D人會唔會敢講洗底、特赦,即使同七警、佔領、魚旦完全無關? 諗到社會有成堆原教旨萌塞友,都是不講為妙。係,犯事要承擔後果,但總會有人真係誤墜法網,甚至係生不逢時(例如六七年幫左仔派傳單、七十年代同性戀者),應該給予他們機會。

    所以胡志偉講特赦,即使只是講政治特赦,都是好開始。反對者,只能以萌塞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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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亦不能說是時機不當,事實上香港人對特赦態度,猶如D基督原教旨教徒聽到"同性戀"既反應! 唔通等2047年之後再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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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洗底同特赦無關, 洗底是《罪犯自新條例》賦予的。誤墮法網? 你所舉沒有一例屬誤墮, 尤其是佔領, 講明是公民抗命, 明知法律後果, 不能稱得上誤墮。未佔領之前也開過幾次商討大會, 清楚講明法律後果。同性戀行為隨着社會觀念改變, 有些行為由不合法變成合法, 以前的定罪也不會赦免, 不能將日後寬鬆了的看法來推翻以前的定罪, 即如法律觀點改變了, 推番了以前的看法, 也不會把以往定了罪的案拿出來推倒重來, 有finality的問題。泛民講特赦, 主要的問題不是社會有議論, 而是他們整個概念是錯誤的。如果社會有議論, 有不同看法, 可以辯論。如果是錯誤、不合法理的, 當然要收回。胡志偉有甚麼好的開始? 告曾健超, 告7警那時, 又不見他出來講特赦, 呼籲全部人都不告。講和解講修補撕裂, 就等同特赦嗎? 這特赦的倡議是幼稚的看法, 未被定罪還可以講不予檢控, 定了罪的又怎去撤銷了定罪? 根本後有這機制, 如果有這種機制, 那麼還需要法庭去處理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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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個二個簽曬承諾書,都話會自首認罪不抗辯以期完成公民抗命,如何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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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T:

      Onl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you can see that coming. An example I can think of is Alan Turing, who was granted pardon because of his contribution during WWII, with nothing political.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54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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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抱歉之前其實我係把特赦同罪犯自新撈埋來講,但香港人呢係一聽特赦就萌塞到反面咁,心裡其實都係治亂世用重典。咁我會認為有人肯拋個議題出來再慢慢修正,至少應予鼓勵。

      唔講政治,如果因為所謂finality的問題而不赦免已過時的定罪,是否不以人為本? 人地既生活可能已經被毀滅,仲係度咬文嚼字,我會感覺都幾不仁下。就算不赦免,修訂罪犯自新條例解決他們的名譽問題,也是應該的。再來就是"連《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也不能洗底的人, 誰去治他們這污斑?",當然放寬《罪犯自新條例》的確不是順口開河,但起碼應該START左討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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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民意基礎呢?

      鐘氏民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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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別過份強調違法的人的福祉, 選擇了違法, 就不要埋怨後果。仁恕不等如免除一切責任, 仁恕可以是把犯了錯的人重新納入社會, 我們不去歧視他們。懲治犯了法的人可以穩定治安, 保障個人生命財產, 市民得以安居樂業。如果你認為《罪犯自新條例》可以檢討, 不如由你開始, 我想看下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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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回: TT
      我唔同你講法治, 純講交易

      佔派想特赦, 為乜先??
      想和解?? 邊個話過: 你特赦佐我, 我就唔反中亂港 -- 連"我以後反還反, 唔會講粗口""我以後搞佔中, 唔會超過1個月"都無, 咁和乜解

      扮民主派拎到乜出泥交換? 唔追究8個警察?
      以警方既角度, 前線人員犯法, 不聽指示工作係應該得到懲罰
      唔追究8個前線警察, 以管理角度都不可接受

      進一步講, 當警方接受唔追究8個警察係利益
      但係
      扮民主派最叻就係:無人可以代表我
      民主黨/公民黨唔追究, 戴耀庭第一個就彈出泥話無得傾啦

      咁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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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十分同意dog兄睇法。。。
      泛民自己都無大佬去領軍(全因個個都想做縮骨大佬),佢地自己都未修補到自己的撕裂,何況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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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呸得好,同感!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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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胡生跟本就無料上呢個主席位,佢完全無料到兼無後台,如果唔係個黨無人才,佢点可能上到主席位?
    佢道歉收回又如何?佢今次已经嚴重打擊佢同黨既威信。。。
    唉。。。民主黨既不能做溫和中產(被乳鴿夾死),也不能靠激去争取市場(班年青人覺得太老餅),睇黎可以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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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覺得為佔中攪手鋪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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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特赦之說,唔係因為班政客唔明法治。 簡單一句,係個個當日話唔怕俾人拉,唔怕坐監嘅勇士,而家仲震過皮禮士利,好驚面對刑責。

    以前喺美國民主黨同台灣國民黨未落台嘅時後,嗰啲喺香港嘅政壇大佬,背後有人撑腰,講到天不怕,地不怕,好似真係唔怕死一樣。

    不過講還講,大部份醒目嘅巨頭,以經收到風亞爺會趁台美轉朝,點名算帳,所以好多大哥大姐,都以俾機會後輩為名,走夾唔抖,咁胡生咪升做民主學大校校長,郭生咪做大狀才俊囉,當然改朝換代,亦有新進嘅綠色糧油等等,可以輕易填補空缺。

    係人都留意到,亞屋邨租覇假借籌備參選為名,其實係借機等待親中人士接觸,點知無人啋佢,佢轉數快,立即就唔理自己講過話唔會返大陸,第一時間攞証回鄉投共,反共 T? 不再喇,換嚟嘅係充滿希望嘅笑容。

    另外嗰位郁人哥,本來已經與立會絕緣,亦竟奇怪地高調發出白旗宣言,放心,亞爺ㄧ定聽到,但唔等如你唔使坐監噃。

    驚死,係人之常情,但兩大以神聖法治做口號立黨嘅政团,竟然驚到標晒尿,就算而家道歉亦難清尿臭,試問眾多為你地上街、抗警、反共以堅持法治嘅支持者,顏面何存,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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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今次事件,個人最想探討嘅唔係特赦與否
    而係點解保皇發言時個個小心翼翼
    但係泛民卻經常有此種明顯大腦,連7維園阿伯都知唔出得街嘅言論
    特別係佢地仲要自稱“專業人士”
    政客嘅任何公開言論,唔係都要先經過政治評估嘅咩
    枱面上只有此等水平嘅人從政
    很難讓人對民主有信心,而唔係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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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5:23兄
    "對民主有信心"是因這制度在有人類歷史中,仍是最好的制度! 到今天,我們未實踐到,有比它更好的制度. 香港沒有政治智慧的人很多,但不表示我們不配有這制度.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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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民主就一定安居樂業,生活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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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是因這制度在有人類歷史中,仍是最好的制度!

    可唔可以解釋下?

    有幾好?壞果陣可以去到點?

    有冇D國家可以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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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有一個問題
    根據s115,cap221,法官可在律政司書面同意下,可作出命令對被控或懷疑犯了任何可公訴罪行的人或就任何可公訴罪行被交付審訊的人授予赦免...而該命令所具有的效力,與由行政長官授予的赦免所具有者相同。

    是否意味住《基本法》所講的特赦,亦賦予了行政長官赦免疑犯的權力,而不只適用於已被定罪的被告?

    http://www.hklii.hk/eng/hk/legis/ord/221/s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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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考慮赦免不可能是基於7警換泛民頭領的政治考慮吧。
      我看s115 Cap221 只是一般discharge after conviction的拍檔,因爲是 before conviction 所以要律政司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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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少提出的不無道理, 基本法的特赦, 可能真係有解釋的必要。
      //第四十八條(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Article 48 (12) 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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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115 Cap221的應用, 應該是污點證人的情況, 為控方作供, 這「證人」在作供時會自行入罪, 在正常情況下法官會警告他和告訴他有關的權利, 有「書面」的保證下, 「證人」只要不偏離口供的證言, 就可不被檢控。講到尾都不是在定罪後的赦免。《基本法》中文版十分清晰, 英文版的48(12)就有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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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英文版含糊,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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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看上面1仔列出48(12)的中英文版。

      中文是赦免或減輕……「刑罰」, 十分清楚, 是只講刑罰一樣。英文版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究竟是指赦免定罪嗎? 如果英文版是To pardon or commute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f their penalties就跟中文完全一樣, 單指刑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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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明你意思,如果英文「肯讓步」,便皆大歡喜冇疑問,但英版冇責任。
      純英文,赦免是赦免,我等外行唔明是我地問題,條文自足無話唔得。
      條文自足梯階: 先找總網定義(我知基本法冇,全國法呢?),再找普通法解釋,若不在司法覆核中其實是行政長官權力範圍(both)。
      外行人表面看,肯定結論是中英互相排斥,下一個結論自然是「修改法例字眼」或要求「權威解釋:冇排斥/唔講排斥,現我有權頒布如此如此解釋(即投中或英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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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人大釋法, 一向只有中版本的, 所以《基本法》都會以中文版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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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這兩句logic, 打緊斜邊球。
      首先基本法中英並行並重,起碼是officially如此,上面「所以」一句違反這原則,不可以是正式解釋。
      「一向」的是解釋,不是改字,冇改中文於是中文版不佔優,不存在中文版作依據。
      其實,「中文的解釋」applies to both中英版本,才是正確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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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果為48(12)釋法, 你估你這logic會派用場嗎?我當然知道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的存在。人大釋法不會是雙語釋法的, 不會考慮英文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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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我logic真的有問題,請直接指出,我不介意。
      我沒有要求雙語釋法,勿誤會。
      相反,我上面logic, scenario are compatible with the current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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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樓上匿名9:08的「條文自足梯階」有見地。同時開放了「寫清楚赦免究竟是赦刑還是赦罪」這要求, 即我們不必先入為主有這已寫清楚的假設。
      我查過網上(法律及一般)字典, 赦免/pardon包括赦刑是一定了, 是否包括赦罪並不一致。
      然後草草查過國內法律, 描述較為仔細, 有不同情況。小弟簡單結論是不一刀切、包括及不包括都存在....有機會再談。

      那麼, 我前面表達的「基本法的特赦, 可能真係有解釋的必要」, 總括來說, 是有如下三個「瑕疵」(第三點寫埋咁解, 我相信不會釋法/改字, 比較無面) :
      1. BL48(12)中英版若要協調, 唯有...
      //第四十八條(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Article 48 (12) [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
      中文版瑕疵是文法比較醜怪。
      2. Cap221 s115 有句「而該命令所具有的效力,與由行政長官授予的赦免所具有者相同」。
      但BL48(12)是處理已審已定罪、而Cap221.s115是未審(不審)未定罪, 該句便不明所指、或屬不當比較了。
      3. BL48條有13款, 其中12款是權力加責任必須執行, 中英用上 [行使][shall exercise] 字眼正確, 也順便留意一下一般"shall"中文經常對應是"須"。
      然而第12款是酌情權, 可用可不用, 但歸在[行使][shall exercise]之下其實是不適當的。
      若有人機械式文字理解, 特首唯有每天都對庭審批注"不赦不赦減刑是零", 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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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40, 我沒有說你的邏輯有問題, 我只是推到極端, 要人大為48(12)釋法, 那種思維就不是你講的邏輯了。釋法本身當然要有邏輯性, 但釋法先講人大常委覺得的法理, 大家基礎不同, 你硬套你的邏輯落去也沒意思。你看幾次的人大釋法, 你可以每次都套用甚麼邏輯?

      1仔, 就算你改寫了中英文版的48(12), 赦免/pardon了甚麼? 也沒有清晰指出是「定罪」。S115 Cap221根本不能跟48(12), S115是conditional pardon, 以作供指證作為赦免檢控的條件。如果是被告已被定罪後而提供證據指證其他被告, 那種減刑一般會由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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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不清楚你這段的討論方向。
      上面我「只提出」有三個bugs, 純粹觀察分享。若有方向性, 只在於協調中英文、去bug.
      我沒有政治立場, 沒有赦免方向。正如上面匿名所言: "赦免是赦免", 我已可以滿意, 我不必要求你要求的細節上清晰。
      Cap221兩句不明你所指, 咁即係Cap221.s115有bug定無bug? 若有,thx. 若冇, 才解我聽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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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 推到極端、打斜邊球, 唔系小弟討論習慣。
      你又無標明推到極端, 便下下否定敝言作為你講其他points(例如人大常委習性)開場白, 好無引。
      我邏輯冇問題就好, 因為純粹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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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一直都無講過你邏輯有問題, 我最多只講到不派用場。講到尾我是因應文少提出S.115 Cap 221來回應。

      一般講赦免, 權力來自最高首長, S.115 Cap 221講由律改司書面同意, 其實無需律政司司長簽發, 已記不起要那級別的directorate officer簽發。那是完全涉及檢控個別案件的考慮, 與行政長官無關, 該條文末加入「與由行政長官授予的赦免所具有者相同」這句其實無需過份解讀, 因為律政司簽發予污點證人的文件不是叫pardon, 而是叫immunity, 可能因此強調同pardon的效力相同。

      《火樹飛花》這書不知你們有沒有看過, 文中提及六七暴動被判刑的人多番要求行政長官赦免定罪都被拒, 理由是沒有這權力。可見官方的看法是赦免只適用於刑罰而不適用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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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該句根本唔應該加入, 意義不明。
      E.g. 如果沒有該句, 那該命令所具有的效力,與由行政長官授予的赦免「可以有不同」的空間是甚麼? 我不知道。
      P.S. 舊話: 港英舊法例被從新寫過部分, 舊例沒有binding, 講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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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少, 諗野唔使下下推到極端既, 與鑽牛角尖一步之遙。
      其實人講東你講西, 重點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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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批評得有道理, 我會多留意自己思想跳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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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題外話:官斥責城大生向警方索償1200萬

    http://speakout.hk/mobile/detail.html?id=22176&p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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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咁嘅說話都講得出佢一定係白癡仔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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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胡志偉係牛一隻,作為區議員,好到不得了,地區民望非常高。
      但作為政客,政治觸覺明顯不足,點同D深謀遠慮的人鬥?
      依家佢明顯俾D老屎怱推上去死,同佔中時D老鬼神隱一樣,推學聯談判、去死。
      背後出主意的應該係出面最多的卿姐同涼瓜,得就甩身,唔得就如以主持大局為名,換人之後繼續幕後發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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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選擇了違法就不要埋怨後果」=> 我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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