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
鬼鬼祟祟選特首
唐英年宣布辭去政務司長一職,表明考慮參選特首。唐英年不單只拙於辭令,為他新聞稿參詳用字的人同樣不濟。明明是深思熟慮,志在參選,所以辭職,為何還要鬼鬼祟祟,含糊不清地說考慮參選?不知就裏的人會以為,經考慮後,是否會不參選呢?唐英年覬覦特首一職已垂涎欲滴,何需靦腆。如果他真的要辭職才能靜心思考,我祝願他不要參選。這種心智平庸的人,怎擔當得起首長之職?別以為受一般公務員歡迎是能力的指標,老闆容易應付,下屬當然歡迎,因此沾沾自喜,恐怕缺乏自知之明。唐媽媽大概要再教他,做人要腳踏實地。
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
潘敏琦法官審理的殺鳳姐案
標少昨天未看到推翻潘敏琦法官審理的殺鳳者案的書面判辭,先作出評論。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判辭(HKSAR and Hong Tsz Yin CACC189/2010),讀畢沒有改變我對潘法官的支持。本來案件發還重審,還未落幕,我不應該再作評論。但是標少人微言輕,發了謬論也泛不起漣漪,再講也不見得對法庭產生絲毫不敬。
推翻判決最主要原因是法官在結案時,對陪審團的引導不夠全面,而且給人褊袒控方的感覺。引導足夠與否,見人見智。以證據而言,控方依賴的是環境證供,犯案手法及兩位受害人的死因來推論謀殺,被告沒有作供,辯方依賴被告被拘捕後與警方四次會面紀錄,一直否認謀殺的意圖,但講法充滿矛盾,難以置信。如果無需陪審團的審訊,我相信任何法官都會把被告定罪。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有時給我一種脫離現實,走火入魔的感覺。這件案判辭第63段這樣講
63. It is fundamental that in a criminal trial before a jury, every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have his defence – however implausible, even if it appears to be an affront to common sense – fairly and accurately put to the jury for its consideration.
我覺得被告在會面時的講法,完全侮辱常人智慧,不能怪潘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言語之間帶有眨斥性。Fairly and accurately put to the jury for its consideration,潘法官就是講給陪審團知,被告的講法侮辱智慧。重審的時候,只要法官稍加留意,講上訴法院建議的那一套說話,被告必定再被定罪,重審只是academic exercise。上訴庭就算覺得潘法官的引導不夠完美,一樣可以運用proviso,維持原判。法律的看法沒有絕對性,對與錯都可以自圓其說,講一番完全相反的大道理。
大家應該留意,被告是否有罪首要考慮的元素是證據,而並非個別法官的修辭,不應本末倒置。放錯了重心很容易產生不公正的結果。重溫一下借奶昔謀殺的Nancy Kissel案,一審定罪,上訴庭認為證據確鑿,駁回上訴,到了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庭的看法,發還重審。重審結果再把她定罪,轉了幾個圈,結果如何?有時不可只顧玩遊戲規則,而忘了玩遊戲。
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聽審上訴,使我感覺到他們在對下級法院法官講:看我找出你多少錯處,因為我比你聰明,高你一等。
我十分懊悔,應該在吃屎娃娃的年華,潛心法律,致使早登極位,耀武揚威。真理出自我口,被告生殺之權,操於我手,對與錯,隨我感覺走。
推翻判決最主要原因是法官在結案時,對陪審團的引導不夠全面,而且給人褊袒控方的感覺。引導足夠與否,見人見智。以證據而言,控方依賴的是環境證供,犯案手法及兩位受害人的死因來推論謀殺,被告沒有作供,辯方依賴被告被拘捕後與警方四次會面紀錄,一直否認謀殺的意圖,但講法充滿矛盾,難以置信。如果無需陪審團的審訊,我相信任何法官都會把被告定罪。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有時給我一種脫離現實,走火入魔的感覺。這件案判辭第63段這樣講
63. It is fundamental that in a criminal trial before a jury, every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have his defence – however implausible, even if it appears to be an affront to common sense – fairly and accurately put to the jury for its consideration.
我覺得被告在會面時的講法,完全侮辱常人智慧,不能怪潘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言語之間帶有眨斥性。Fairly and accurately put to the jury for its consideration,潘法官就是講給陪審團知,被告的講法侮辱智慧。重審的時候,只要法官稍加留意,講上訴法院建議的那一套說話,被告必定再被定罪,重審只是academic exercise。上訴庭就算覺得潘法官的引導不夠完美,一樣可以運用proviso,維持原判。法律的看法沒有絕對性,對與錯都可以自圓其說,講一番完全相反的大道理。
大家應該留意,被告是否有罪首要考慮的元素是證據,而並非個別法官的修辭,不應本末倒置。放錯了重心很容易產生不公正的結果。重溫一下借奶昔謀殺的Nancy Kissel案,一審定罪,上訴庭認為證據確鑿,駁回上訴,到了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庭的看法,發還重審。重審結果再把她定罪,轉了幾個圈,結果如何?有時不可只顧玩遊戲規則,而忘了玩遊戲。
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聽審上訴,使我感覺到他們在對下級法院法官講:看我找出你多少錯處,因為我比你聰明,高你一等。
我十分懊悔,應該在吃屎娃娃的年華,潛心法律,致使早登極位,耀武揚威。真理出自我口,被告生殺之權,操於我手,對與錯,隨我感覺走。
2011年9月27日星期二
潘敏琦法官
今天報章都報導了上訴庭推翻殺兩個鳳姐案被告的定罪,因原審法官潘敏琦偏袒控方,對被告不公。書面判辭尚未上載,但我已按捺不住,不吐不快。潘法官在辯方眼中是「釘官」,很多辯方律師都想避了她的審訊。我對她一向都有好感,尤其喜歡閱讀她的中文判辭,想不到她牛津法律系畢業,中文可以寫得這麼好。我覺得她是法官之中,中文最好的一個。
潘法官另一樣使我佩服之處是具備法官應有的素質,她不屈於權勢,敢言,肯維護公正。這樣講豈非和上訴庭看法相悖,而且潘法官以前也曾被同樣批評,譬如朱志華與小學女生發生性行為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朱志華 CACC211/2009),也給上訴庭推翻了。怎樣看公正持平是很主觀的一回事,一直以來,終審法院都採取較偏向辯方的立場,致使很多下級法院的法官也採取相應的態度,否則判決會被推翻。如果終審法院採取較保守立場,很多裁決會有極之不同的結果。
香港沿用英國那種法律概念,刑事法採用寧縱無枉的精神。縱,卻不應無止境的放縱。我只聽到上級法院批評下級法官偏袒控方,而沒有聽過偏袒辯方的批評,箇中標準存在某程度的扭曲。接納法律制度產生的結果,並不表示等同真理事實所在。
潘法官不要氣餒,請繼續堅持己見,擇善固執。
潘法官另一樣使我佩服之處是具備法官應有的素質,她不屈於權勢,敢言,肯維護公正。這樣講豈非和上訴庭看法相悖,而且潘法官以前也曾被同樣批評,譬如朱志華與小學女生發生性行為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朱志華 CACC211/2009),也給上訴庭推翻了。怎樣看公正持平是很主觀的一回事,一直以來,終審法院都採取較偏向辯方的立場,致使很多下級法院的法官也採取相應的態度,否則判決會被推翻。如果終審法院採取較保守立場,很多裁決會有極之不同的結果。
香港沿用英國那種法律概念,刑事法採用寧縱無枉的精神。縱,卻不應無止境的放縱。我只聽到上級法院批評下級法官偏袒控方,而沒有聽過偏袒辯方的批評,箇中標準存在某程度的扭曲。接納法律制度產生的結果,並不表示等同真理事實所在。
潘法官不要氣餒,請繼續堅持己見,擇善固執。
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
再談藐視法庭
再談藐視法庭,這一回講自己。有不少圈外的朋友,很關注標少對法官的批評,除了得罪人外,會不會構成藐視法庭?關心我的朋友大可放心,標少為人率直,但行事小心,不會胡來。怎樣批評法官才算藐視呢?看看澳洲的Gallagher v Durack (1983)152 CLR238怎樣講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rests on public confidence, and it is important to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that the confidence of the public should not be shaken by baseless attacks on the integrity or impartiality of courts or judges.
關鍵之處在於對法官的品格及公正性是否作出無理攻擊,標少在批評法官的時候,沒有一次信口雌黃,全部都是看了上訴判辭,嘴嚼消化之後才動筆,絕對不是baseless attacks。在上一篇文章,我引用了英國案例來說明,懲罰藐視法庭的目的,不是維護法庭或法官本人的尊嚴,而是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到不當的影響(prevent undue influ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我的抱負恰恰是要防止法官的司法工作受到不當的影響。
在再談法官判錯案一文,我對暫委裁判官何慧縈的品格作嚴厲批評,並非因為她法律上犯錯,而是她用矇混手法來掩飾犯錯。不要以為我在報甚麼私仇,標少並不認識她,標少在衙門辦事的時候,她還是吃屎娃娃。另一個我嚴厲批評的是暫委裁判官陳俊義,在The Runaway Magistrate 一文,可見他判辭一再拖延,沒有寫好,最後索性一走了之。
我樂見批評他們而告我藐視法庭,屆時法庭要聆聽我的立場和解釋(show cause),我才有機會要求審訊紀錄的謄本(transcript),對審案整個過程會更清晰,而不局限於上訴判辭看到很寬宏收斂的批評。
註
吃屎娃娃並非罵人吃屎,吃和屎都是動詞,這詞語指只會吃和拉的小孩。讓我在此舉一例。二月河《雍正皇帝》第五十一回描述康熙駕崩,一眾阿哥亂作一團鬥嘴的一幕:
「呸」胤誐回頭啐道,「六歲的吃屎娃娃,回家尋你乳母吃奶去」胤祕瞪著黑豆似的眼反唇道:「秤砣兒小能壓千斤,麥秸垛大壓不死老鼠!曹冲六歲稱象,孔融七歲讓梨,甘羅十二為相,你讀過書没有?」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rests on public confidence, and it is important to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that the confidence of the public should not be shaken by baseless attacks on the integrity or impartiality of courts or judges.
關鍵之處在於對法官的品格及公正性是否作出無理攻擊,標少在批評法官的時候,沒有一次信口雌黃,全部都是看了上訴判辭,嘴嚼消化之後才動筆,絕對不是baseless attacks。在上一篇文章,我引用了英國案例來說明,懲罰藐視法庭的目的,不是維護法庭或法官本人的尊嚴,而是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到不當的影響(prevent undue influ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我的抱負恰恰是要防止法官的司法工作受到不當的影響。
在再談法官判錯案一文,我對暫委裁判官何慧縈的品格作嚴厲批評,並非因為她法律上犯錯,而是她用矇混手法來掩飾犯錯。不要以為我在報甚麼私仇,標少並不認識她,標少在衙門辦事的時候,她還是吃屎娃娃。另一個我嚴厲批評的是暫委裁判官陳俊義,在The Runaway Magistrate 一文,可見他判辭一再拖延,沒有寫好,最後索性一走了之。
我樂見批評他們而告我藐視法庭,屆時法庭要聆聽我的立場和解釋(show cause),我才有機會要求審訊紀錄的謄本(transcript),對審案整個過程會更清晰,而不局限於上訴判辭看到很寬宏收斂的批評。
註
吃屎娃娃並非罵人吃屎,吃和屎都是動詞,這詞語指只會吃和拉的小孩。讓我在此舉一例。二月河《雍正皇帝》第五十一回描述康熙駕崩,一眾阿哥亂作一團鬥嘴的一幕:
「呸」胤誐回頭啐道,「六歲的吃屎娃娃,回家尋你乳母吃奶去」胤祕瞪著黑豆似的眼反唇道:「秤砣兒小能壓千斤,麥秸垛大壓不死老鼠!曹冲六歲稱象,孔融七歲讓梨,甘羅十二為相,你讀過書没有?」
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藐視法庭
9月20日從香港飛返悉尼的機上,看到報章報導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彭中屏被兩名被告辱罵,把事情轉介律政司,律政司以案件無需以控罪形式處理而撤銷了兩名被告的控罪,做法引起彭官不滿:
法官遭爆粗 不滿律政司不檢控
【本報訊】兩名越南籍男子因涉及盜竊案被解上法院應訊,期間二人涉向主審的裁判官講粗口,裁判官為表公正,將案交予律政司跟進以作起訴。而涉嫌「講粗口」案在昨日於屯門法院再提訊時,控方表示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律政司認為毋須用控罪刑式處理,更要求撤銷控罪。裁判官對有關決定大表不滿,並明言對律政司的決定表示震驚和遺憾,亦覺法庭尊嚴難以維護。裁判官不但拒絕控方撤罪的申請,並要政府律師下月十日上庭解釋因由,更要控方將事件向律政司司長報告。(東方日報 20/9/2011)
標少回家安頓好,終於有時間翻閱有關條例及案例,作出評論。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賦予裁判官以簡易程序,即時處罰辱罵裁判官的人。法例這樣講: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彭中屏自己不懲罰被告,為免使人認為不公正,故此轉介律政司提出起訴。律政司昨回應指出,兩被告確實已作出藐視法庭的行為,根樣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99條,裁判官可行使其固有的司法權力,將兩人罰款及即時判監,但控方已向裁判官解釋該條文並非罪行條文,而是賦予裁判官特别權力去懲處向其使用侮辱性詞句的人。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法庭一般亦會主動循簡易程序處理與本案類似的行為,故控方才會作出撤控的決定。(明報節錄)
雖然有法律界人士(包括資深大律師)持與律政司相同的看法,標少覺得這條例是否「非罪行條文」具爭議性(arguable)。彭中屏要求的做法有案例可援引,而明報所報導控方的講法「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這裏所指並不是上級法院的案例,而是指裁判官慣常的做法。
裁判官的一切權力來自法律條文(statue),只可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statutory jurisdiction)來懲處被告,而並非律政司所指固有的司法權力(inherent jurisdiction),裁判官並不享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彭中屏不運用statutory jurisdiction自己處罰被告,並沒有錯。1998年東方日報不滿上訴庭法官Godfrey的裁決,多次在報章社評及副刊辱罵Godfrey,並派狗仔隊跟蹤Godfrey7天,被裁定藐視法庭,案件由當時上訴庭首席法官陳兆愷及Keith主審,而並非由Godfrey處理(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The Oriental Press Group Limited HCMP407/1998) 。大名鼎鼎辱罵法官罵到上癮的蔡炳榮,多次藐視法庭都由其他法官處理,而並非被辱罵的當事人。最近一宗是他多次以bitch來辱罵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Queeny Au Yeung),藐視法庭由McMahon及Macrae來處理,而並非Queeny本人(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oy Bing Wing HCMP1313/2010)。邱志華在家事法庭用粗言穢語辱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Catherine)4分鐘,最後高院暫委法官陳江耀處理這件案,作出判刑(律政司司長 對 邱志華 HCMP1907/2006)。
上面引述每一件案例,被辱罵的法官都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去懲處被告,他們都把案件交給其他法官處理,我相信其中一個理由是,身為被辱罵的受害人,自己把被告懲處,縱使法律上容許,實際上盡可能要避嫌。就像法官駕車與人相撞,自己審理案件,又是證人,又是法官,可以嗎?
若果在法律釋義上,彭中屏這件案,裁判官條例第99條屬非罪行條文,律政司不能對被告提出檢控,不能用普通法(common law)加刑事程序條例第101I條來檢控嗎?為何要撤罪?
藐視法庭的檢控,並非法官個人榮辱的問題,而是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到不當影響。(The object of the discipline enforced by the court in case of contempt of court is not to vindicate the dignity of the court or the person of the judge, but to prevent undue influ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question, therefore, here is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n interfer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英國案例Helmore v. Smith (No. 2) 1886 35 CHD 449)
事情怎樣發展下去,標少拭目以待,定必再寫評論。
標少回家安頓好,終於有時間翻閱有關條例及案例,作出評論。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賦予裁判官以簡易程序,即時處罰辱罵裁判官的人。法例這樣講:
章: | 227 | 標題: | 裁判官條例 | 憲報編號: | 21 of 1999 |
條: | 99 | 條文標題: | 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 | 版本日期: | 11/06/1999 |
彭中屏自己不懲罰被告,為免使人認為不公正,故此轉介律政司提出起訴。律政司昨回應指出,兩被告確實已作出藐視法庭的行為,根樣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99條,裁判官可行使其固有的司法權力,將兩人罰款及即時判監,但控方已向裁判官解釋該條文並非罪行條文,而是賦予裁判官特别權力去懲處向其使用侮辱性詞句的人。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法庭一般亦會主動循簡易程序處理與本案類似的行為,故控方才會作出撤控的決定。(明報節錄)
雖然有法律界人士(包括資深大律師)持與律政司相同的看法,標少覺得這條例是否「非罪行條文」具爭議性(arguable)。彭中屏要求的做法有案例可援引,而明報所報導控方的講法「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這裏所指並不是上級法院的案例,而是指裁判官慣常的做法。
裁判官的一切權力來自法律條文(statue),只可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statutory jurisdiction)來懲處被告,而並非律政司所指固有的司法權力(inherent jurisdiction),裁判官並不享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彭中屏不運用statutory jurisdiction自己處罰被告,並沒有錯。1998年東方日報不滿上訴庭法官Godfrey的裁決,多次在報章社評及副刊辱罵Godfrey,並派狗仔隊跟蹤Godfrey7天,被裁定藐視法庭,案件由當時上訴庭首席法官陳兆愷及Keith主審,而並非由Godfrey處理(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The Oriental Press Group Limited HCMP407/1998) 。大名鼎鼎辱罵法官罵到上癮的蔡炳榮,多次藐視法庭都由其他法官處理,而並非被辱罵的當事人。最近一宗是他多次以bitch來辱罵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Queeny Au Yeung),藐視法庭由McMahon及Macrae來處理,而並非Queeny本人(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oy Bing Wing HCMP1313/2010)。邱志華在家事法庭用粗言穢語辱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Catherine)4分鐘,最後高院暫委法官陳江耀處理這件案,作出判刑(律政司司長 對 邱志華 HCMP1907/2006)。
上面引述每一件案例,被辱罵的法官都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去懲處被告,他們都把案件交給其他法官處理,我相信其中一個理由是,身為被辱罵的受害人,自己把被告懲處,縱使法律上容許,實際上盡可能要避嫌。就像法官駕車與人相撞,自己審理案件,又是證人,又是法官,可以嗎?
若果在法律釋義上,彭中屏這件案,裁判官條例第99條屬非罪行條文,律政司不能對被告提出檢控,不能用普通法(common law)加刑事程序條例第101I條來檢控嗎?為何要撤罪?
藐視法庭的檢控,並非法官個人榮辱的問題,而是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到不當影響。(The object of the discipline enforced by the court in case of contempt of court is not to vindicate the dignity of the court or the person of the judge, but to prevent undue influ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question, therefore, here is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n interfer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英國案例Helmore v. Smith (No. 2) 1886 35 CHD 449)
事情怎樣發展下去,標少拭目以待,定必再寫評論。
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
去勢謀殺案
外遊歸來,生活規律終於回復正常。球友的朋友殺了人,球友在球場上見到我,立即問我案件進展中她不明白的地方。我在網上尋找有關新聞,以下是Sydney Morning Herald 9月14日的報導: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真的有點不明所以,乾脆一項謀殺已足夠,何須這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o murder的控罪,根本是bad for duplicity。如果我沒有記錯,死者是被剪掉子孫根之後一兩天死去,那麼當初嚴重傷人以圖謀殺的控罪應以謀殺取代,而並非兩罪並存。被告願意承認誤殺,現階段控方不予接納。朋友說被告一向有精神病,很明顯會以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作犯案意圖(mens rea)的抗辯,也許會加入provocation作另一理由。這件案較Nancy Kissel的奶昔謀殺案容易抗辯得多,被告一向有精神病,犯案手法也較簡單。
如果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誤殺,由此發展下去,要經過committal proceeding,高院排期等,最快要一年半載才有結果。如果控方接納誤殺,被告在committal時認罪,那就只需commit for sentence,幾個月內可以審結。至於是否接納被告承認誤殺,一切視乎精神病醫生的看法,我看可能性不大,畢竟事前預謀premeditated,把安眠藥加入湯中,使死者喪失反抗能力,並非出於一時衝動spur of moment,陪審團基於同情判她誤殺,機會反而更大。
海外朋友可能覺得悉尼的華人為何動輒就殺人,標少前些時不是跟Epping滅門案的被告打過羽毛球嗎?現在又另一宗涉及華人的謀殺。其實老外及其他種族所犯的殺人案不比華人少,只是湊巧這兩件手法較惹人注目,Epping滅門案的被告還是來自廣州的耳鼻喉專科醫生呢。
揮利剪,斷命根的做法古今中外皆有之,不要誤以為是中國人的國產,四大文明古國都有同類的做法,只是理念不盡相同。中國最早要追溯到商朝,以此刑罰施於戰俘身上,而中國最後一個太監孫耀庭於1996年病逝。
Penis hack killing: woman refused bail
September 14, 2011
A woman accused of murdering her ex-lover after drugging him and mutilating his genitals has been formally denied bail in a Sydney court.
Jian Chen, 48, is charged with one count of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o murder and one count of murder.
She is accused of using sleeping pills to spike the soup she gave her former partner at her North Ryde home on February 9.
Xian Peng, 48, had only recently returned to Australia from China with a new girlfriend, according to police.
Once Mr Peng was asleep, Chen allegedly bound his hands and feet and stabbed him a number of times in the neck and groin, before cutting his penis and scrotum.
"An attempt to castrate him had taken place," said police facts.
"The victim also had lacerations to the left side of his groin and his penis had been scalped."
Chen, who ran a business importing seafood, allegedly called an ambulance, saying she had just stabbed her boyfriend.
During a brief mention at Burwood Local Court, Chen's lawyer said her client was willing to plea guilty to a lesser charge.
But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wasn't in a position to accept manslaughter", she told the court.
Magistrate Christopher Longley formally refused Chen bail and adjourned the case to the same court on October 12.
Jian Chen, 48, is charged with one count of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o murder and one count of murder.
She is accused of using sleeping pills to spike the soup she gave her former partner at her North Ryde home on February 9.
Once Mr Peng was asleep, Chen allegedly bound his hands and feet and stabbed him a number of times in the neck and groin, before cutting his penis and scrotum.
"An attempt to castrate him had taken place," said police facts.
"The victim also had lacerations to the left side of his groin and his penis had been scalped."
Chen, who ran a business importing seafood, allegedly called an ambulance, saying she had just stabbed her boyfriend.
During a brief mention at Burwood Local Court, Chen's lawyer said her client was willing to plea guilty to a lesser charge.
But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wasn't in a position to accept manslaughter", she told the court.
Magistrate Christopher Longley formally refused Chen bail and adjourned the case to the same court on October 12.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真的有點不明所以,乾脆一項謀殺已足夠,何須這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o murder的控罪,根本是bad for duplicity。如果我沒有記錯,死者是被剪掉子孫根之後一兩天死去,那麼當初嚴重傷人以圖謀殺的控罪應以謀殺取代,而並非兩罪並存。被告願意承認誤殺,現階段控方不予接納。朋友說被告一向有精神病,很明顯會以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作犯案意圖(mens rea)的抗辯,也許會加入provocation作另一理由。這件案較Nancy Kissel的奶昔謀殺案容易抗辯得多,被告一向有精神病,犯案手法也較簡單。
如果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誤殺,由此發展下去,要經過committal proceeding,高院排期等,最快要一年半載才有結果。如果控方接納誤殺,被告在committal時認罪,那就只需commit for sentence,幾個月內可以審結。至於是否接納被告承認誤殺,一切視乎精神病醫生的看法,我看可能性不大,畢竟事前預謀premeditated,把安眠藥加入湯中,使死者喪失反抗能力,並非出於一時衝動spur of moment,陪審團基於同情判她誤殺,機會反而更大。
海外朋友可能覺得悉尼的華人為何動輒就殺人,標少前些時不是跟Epping滅門案的被告打過羽毛球嗎?現在又另一宗涉及華人的謀殺。其實老外及其他種族所犯的殺人案不比華人少,只是湊巧這兩件手法較惹人注目,Epping滅門案的被告還是來自廣州的耳鼻喉專科醫生呢。
揮利剪,斷命根的做法古今中外皆有之,不要誤以為是中國人的國產,四大文明古國都有同類的做法,只是理念不盡相同。中國最早要追溯到商朝,以此刑罰施於戰俘身上,而中國最後一個太監孫耀庭於1996年病逝。
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外遊雜記
標少不擅描繪湖光山色,外遊寫感受而不寫景色,為免醜化了美景,變成塗鴉。
9月9日有位仁兄在灣仔企圖跳橋,引致塞車兩公里,我乘車途經的時候,他正好被勸服下來,結束了這場勞師動眾的擾攘。給他這樣搞一下,經濟損失動輒過百萬,消防員及警察起碼用了三幾十個。男人老狗,這一次是為了兒子進不了皇仁,卻被派往一間中文授課的學校而看不開,簡直是OMG。以前尋死的人,不是精神有問題、情感有問題,就是經濟有問題,現在不論年紀,心智都出了問題。販夫走卒,以至議員學者,動不動就在鎂光燈攝錄機前做秀,引起社會關注。這些舉動,若果不影響社會安寧,破壞秩序,誰會管他。真的要尋死,何須跳橋,去跳海好了。跳海大不了濺起水花,不會連累警察,不會把人壓死,也不會堵塞交通。不要怪我涼薄,這次跳不成,下次兒子進不了心儀大學,難保不跳。找不到好工,娶不到好老婆,難保不跳,哭鬧上吊。倒不如認真一跳,撇撇脫脫,何必怨天尤人,為追逐名校當奴。香港這股動輒吵鬧風氣,不知何時可殲滅。
9月10日乘巴士去機場,飛上成都,在巴士上見到兩父子和一個家奴,鄙夷之色油然而生。這菲籍家傭身高比行李才稍高一點,費力地獨自把它抬上車,然後幾經辛苦才能放進底層的行李架,這兩父子儼然是與她無關的陌路人,袖手旁觀,這也是引起我注意的因由。安頓好行李,這家奴一般的家傭才下車,父與子正好坐在我後面,高談闊論,我在亳無選擇下被逼收聽他們的對話。闊少在講威水史,父親在恭敬附和。兒子大概20歲,往美國開學。侃侃而談,甚麼千杯不醉,甚麼8000元一個書包十分便宜。這CO的料子,卻滿嘴CEO的口吻,標少雖然也見識不少,聽了對話總是芒刺在背。行車的顛簸,把沉重的行李也顫動到乘客通道上,這父子卻視若無睹,置之不理。我按捺不住憤懣的心情,粗聲的叫他們把行李放好,不要妨礙他人。這CEO馬虎的應付一下,把行李推回原位。過了不久,它又溜出來。這一次父親叫兒子由它好了。可惜標少以前在衙門當差,法治之心尚存,也清楚知道公車上國罵是違法的,否則定然國罵他幾句。歸根究底,這種八九十後,都是這五十後調教出來的,祝福他早生報應。一闊臉就變,家傭變了家奴。
和朋友自組成團神洲行,20多人中有些事前並不認識的,全程組合不一,我只參加了其中八天的行程。我們組團講好是不購物的,最終也給帶去3處。第一處是免費按摩,突然間來了幾個身份不明的醫師,甚麼醫師有緣才能替你醫病,說穿了甚麼人都有病,甚麼人都有緣,只要花幾萬就給你配甚麼成份也不告訴你的中藥丸。我用英語提醒坐在我旁邊的一個團友,惹來那自稱是醫學博士的男子,向我露一手密宗氣功。其實行走江湖,總有一些伎倆,跟祈福黨的手法如出一轍,否則也騙不到老婆婆畢生積蓄,打的都是心理牌。另一間我們去的店是賣竹纖維毛巾衫衭,吹噓手法等同行騙,竹纖維產品的價錢與成份掛勾,這店的竹纖維產品成份不高,標價卻是百份之一百含量的。最誇張的是說男士穿了竹纖維內衭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推銷員沒有講是甚麼效果,邀請你作胡思亂想。標少見過不少騙子,這些店鋪無疑是黑店,不同之處是落嘴頭而不落蒙汗藥。最後一間去吃茶,當然也是宰客場,茶的價格比商店貴幾倍,甚麼杜仲茶醫糖尿,甚麼茶又降血脂,總是誇大成效。用這種方法要賺我錢,難比登天。
神州之行最使人生厭的是煙民處處,室內室外舉目皆是。隨處吐痰的人,亳不吝嗇,痰涎鼻涕,斑跡遍地。幾個月前施行的室內禁煙條例,煙民置若罔聞,看來再過十年也不會改善。現在不雷厲執行反吸煙,日後的醫療負擔,吾不欲觀。大陸司機的駕駛態度,以香港或澳洲的標準,恐怕不少會被檢控。響號聲處處聞,全無必要,我發覺他們把響號看作溫馨提示,沒有特別惡意,但噪音聒耳,使人煩躁。
9月9日有位仁兄在灣仔企圖跳橋,引致塞車兩公里,我乘車途經的時候,他正好被勸服下來,結束了這場勞師動眾的擾攘。給他這樣搞一下,經濟損失動輒過百萬,消防員及警察起碼用了三幾十個。男人老狗,這一次是為了兒子進不了皇仁,卻被派往一間中文授課的學校而看不開,簡直是OMG。以前尋死的人,不是精神有問題、情感有問題,就是經濟有問題,現在不論年紀,心智都出了問題。販夫走卒,以至議員學者,動不動就在鎂光燈攝錄機前做秀,引起社會關注。這些舉動,若果不影響社會安寧,破壞秩序,誰會管他。真的要尋死,何須跳橋,去跳海好了。跳海大不了濺起水花,不會連累警察,不會把人壓死,也不會堵塞交通。不要怪我涼薄,這次跳不成,下次兒子進不了心儀大學,難保不跳。找不到好工,娶不到好老婆,難保不跳,哭鬧上吊。倒不如認真一跳,撇撇脫脫,何必怨天尤人,為追逐名校當奴。香港這股動輒吵鬧風氣,不知何時可殲滅。
9月10日乘巴士去機場,飛上成都,在巴士上見到兩父子和一個家奴,鄙夷之色油然而生。這菲籍家傭身高比行李才稍高一點,費力地獨自把它抬上車,然後幾經辛苦才能放進底層的行李架,這兩父子儼然是與她無關的陌路人,袖手旁觀,這也是引起我注意的因由。安頓好行李,這家奴一般的家傭才下車,父與子正好坐在我後面,高談闊論,我在亳無選擇下被逼收聽他們的對話。闊少在講威水史,父親在恭敬附和。兒子大概20歲,往美國開學。侃侃而談,甚麼千杯不醉,甚麼8000元一個書包十分便宜。這CO的料子,卻滿嘴CEO的口吻,標少雖然也見識不少,聽了對話總是芒刺在背。行車的顛簸,把沉重的行李也顫動到乘客通道上,這父子卻視若無睹,置之不理。我按捺不住憤懣的心情,粗聲的叫他們把行李放好,不要妨礙他人。這CEO馬虎的應付一下,把行李推回原位。過了不久,它又溜出來。這一次父親叫兒子由它好了。可惜標少以前在衙門當差,法治之心尚存,也清楚知道公車上國罵是違法的,否則定然國罵他幾句。歸根究底,這種八九十後,都是這五十後調教出來的,祝福他早生報應。一闊臉就變,家傭變了家奴。
和朋友自組成團神洲行,20多人中有些事前並不認識的,全程組合不一,我只參加了其中八天的行程。我們組團講好是不購物的,最終也給帶去3處。第一處是免費按摩,突然間來了幾個身份不明的醫師,甚麼醫師有緣才能替你醫病,說穿了甚麼人都有病,甚麼人都有緣,只要花幾萬就給你配甚麼成份也不告訴你的中藥丸。我用英語提醒坐在我旁邊的一個團友,惹來那自稱是醫學博士的男子,向我露一手密宗氣功。其實行走江湖,總有一些伎倆,跟祈福黨的手法如出一轍,否則也騙不到老婆婆畢生積蓄,打的都是心理牌。另一間我們去的店是賣竹纖維毛巾衫衭,吹噓手法等同行騙,竹纖維產品的價錢與成份掛勾,這店的竹纖維產品成份不高,標價卻是百份之一百含量的。最誇張的是說男士穿了竹纖維內衭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推銷員沒有講是甚麼效果,邀請你作胡思亂想。標少見過不少騙子,這些店鋪無疑是黑店,不同之處是落嘴頭而不落蒙汗藥。最後一間去吃茶,當然也是宰客場,茶的價格比商店貴幾倍,甚麼杜仲茶醫糖尿,甚麼茶又降血脂,總是誇大成效。用這種方法要賺我錢,難比登天。
神州之行最使人生厭的是煙民處處,室內室外舉目皆是。隨處吐痰的人,亳不吝嗇,痰涎鼻涕,斑跡遍地。幾個月前施行的室內禁煙條例,煙民置若罔聞,看來再過十年也不會改善。現在不雷厲執行反吸煙,日後的醫療負擔,吾不欲觀。大陸司機的駕駛態度,以香港或澳洲的標準,恐怕不少會被檢控。響號聲處處聞,全無必要,我發覺他們把響號看作溫馨提示,沒有特別惡意,但噪音聒耳,使人煩躁。
2011年9月8日星期四
維基解密解到終審法院
標少外遊,本來不打算開筆,外遊始終打亂了生活正常規律, 很少機會可以靜心思考,動筆寫點東西。昨天看到電視新聞,報導維基解密披露,終院法官在吳嘉寧案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時,幾位主審法官一度打算辭職,最後打消念頭,以防繼任人欠缺獨立性及能力。
以前標少不只一次提及,終院在龔如心案的判決,絕對不受大陸干預,從維基解密的電郵可見,終院對吳嘉寧案提請人大釋法,憎惡到極,又怎會暗中聽從指使,作出有利龔如心的裁決。標少也提過,主導終院的是包致金,這次維基解密,顯示包致金多次向美國表明心跡,表達及評論對司法方面的立場。以標榜公正獨立,最高法院的法官身份,寫電郵給美國駐港領使,做法十分不妥當。Apolitical的法官當然可以有政治看法,向朋友吐露當然可以,搞到給外國政府收集成為情報,一則使人對法官的政治看法是否影響裁決置疑,一則使人對法官的司法獨立也存疑。故此,標少一向都會對位高權重的大官敬重之餘,稍加批判,這次的維基解密,正好說明我所持的態度正確。
以前標少不只一次提及,終院在龔如心案的判決,絕對不受大陸干預,從維基解密的電郵可見,終院對吳嘉寧案提請人大釋法,憎惡到極,又怎會暗中聽從指使,作出有利龔如心的裁決。標少也提過,主導終院的是包致金,這次維基解密,顯示包致金多次向美國表明心跡,表達及評論對司法方面的立場。以標榜公正獨立,最高法院的法官身份,寫電郵給美國駐港領使,做法十分不妥當。Apolitical的法官當然可以有政治看法,向朋友吐露當然可以,搞到給外國政府收集成為情報,一則使人對法官的政治看法是否影響裁決置疑,一則使人對法官的司法獨立也存疑。故此,標少一向都會對位高權重的大官敬重之餘,稍加批判,這次的維基解密,正好說明我所持的態度正確。
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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