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
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
曾蔭權案控罪交法庭存檔
刑事控罪交法庭存檔(leaving the charge on court file)並非不尋常做法, 效果等同無限期的押後(adjourn sine die), 但重新提審卻要獲得法庭批准。從策略層面看, 控方就是要釘着曾蔭權不放, 不論曾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定罪上訴結果如何, 這存檔控罪也不會撤銷, 理論上控方隨時都可以重啓檢控程序, 來個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實際而言, 我未見過交法庭存檔的控罪會重新提控, 所以雖然曾蔭權頭上有把刀, 這刀是無殺傷力的。
曾蔭權為何不反對這存檔的做法? 他當然想控方不提證供(offer no evidence), 但控方又怎會肯呢! 這存檔做法是控辯雙方商討過, 大家同意的做法, 法官也批准了。假若辯方不肯, 控方大可以再開波, 又再懸峙才再作打算。一般最常見把控罪存檔, 是雙方在答辯商討時(plea bargaining), 被告承認一些控罪, 控方申請把其餘控罪存檔。日後真的可以再提控嗎? 講真, 可以就應該一早就做, 隔得越久就越不可能, 因法官也不會批准。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延誤可以構成壓迫的手段(oppression)。高院法官有權批准控罪存檔, 這權力卻並非法例賦予的, 那只是一種司法傳統, 有趣的是這命令是不能上訴的, 因為在上訴機制中不包括這種事項。裁判官的權力來自法例(statutory), 所以在裁判法院是不能把控罪存檔的, 因為《裁判官條例》第19條訂明了審訊的程序, 裁判官要聽審然後作裁決。
標少今晚又要飛了, 敬請各位網友, 遇到重大裁決時, 留言給我捎個訊息, 至於那些「客仔」可惜不能付托給你們, 今早就有個會計師為了盜竊寫給我, 怕留下案底不能續牌, 我唯有在旅途上也繼續跟進。
曾蔭權為何不反對這存檔的做法? 他當然想控方不提證供(offer no evidence), 但控方又怎會肯呢! 這存檔做法是控辯雙方商討過, 大家同意的做法, 法官也批准了。假若辯方不肯, 控方大可以再開波, 又再懸峙才再作打算。一般最常見把控罪存檔, 是雙方在答辯商討時(plea bargaining), 被告承認一些控罪, 控方申請把其餘控罪存檔。日後真的可以再提控嗎? 講真, 可以就應該一早就做, 隔得越久就越不可能, 因法官也不會批准。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延誤可以構成壓迫的手段(oppression)。高院法官有權批准控罪存檔, 這權力卻並非法例賦予的, 那只是一種司法傳統, 有趣的是這命令是不能上訴的, 因為在上訴機制中不包括這種事項。裁判官的權力來自法例(statutory), 所以在裁判法院是不能把控罪存檔的, 因為《裁判官條例》第19條訂明了審訊的程序, 裁判官要聽審然後作裁決。
標少今晚又要飛了, 敬請各位網友, 遇到重大裁決時, 留言給我捎個訊息, 至於那些「客仔」可惜不能付托給你們, 今早就有個會計師為了盜竊寫給我, 怕留下案底不能續牌, 我唯有在旅途上也繼續跟進。
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
向于宏碩教授進一言
看到今天明報教育版這則新聞: 中大調升6碩士生成績 教授賣樓覆核﹕捍評分自主無悔, 看了不禁唏噓, 講的是于宏碩副教授, 我以前為了她這件事也寫過兩篇(頒「售」學位及隔空對學者致敬)。明報有這段背景報導:
【明報專訊】兩年半前,中文大學商學院市場學系前副教授于宏碩指不滿大學在沒有向她提供合理解釋下,提高最少6名碩士課程學生的成績,向高等法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兩年半以來,于宏碩賣掉物業及私家車,就事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今年9月被駁回。于宏碩指為了捍衛評分自主,從沒後悔花費心神及金錢作出司法覆核,只求中大給予一個合理解釋。她強調大學是教育質素及學術誠信的「守門人」,對中大的做法感到失望。
當上訴庭駁回她的上訴時, 我以為她就此罷休, 殊不知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 單是那一堂, 未計她自己的律師費, 已經要賠$300,000訟費, 之後再向終院申請, 卻已逾時, 也失敗了。這幾堂她就賠了過百萬, 自己請的律師花費還未算在內。為此賣樓賣車, 值得嗎? 她想得到公義, 但法庭不認同她的手法, 也不覺得應該介入干預, 法庭貶斥她的做法, 判辭講得頗不客氣:
【明報專訊】兩年半前,中文大學商學院市場學系前副教授于宏碩指不滿大學在沒有向她提供合理解釋下,提高最少6名碩士課程學生的成績,向高等法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兩年半以來,于宏碩賣掉物業及私家車,就事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今年9月被駁回。于宏碩指為了捍衛評分自主,從沒後悔花費心神及金錢作出司法覆核,只求中大給予一個合理解釋。她強調大學是教育質素及學術誠信的「守門人」,對中大的做法感到失望。
22. Notwithstanding Ms Eu’s submission to the contrary, we agree with Mr Chan that the dispute on the handling of grade appeals in future is eminently suitable for resolution by the University’s grievance procedures. The email of 20 October 2014 from the former Dean and the email of 19 December 2014 from the Secretary of the Faculty showed that the University was willing to hear from the Applicant how the handling of grade appeals could be improved in the future. To that end, a meeting with the Vice-Chancellor had been arranged.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e Applicant sent a copy of her draft Form 86 to the University and intimated that she would bring along her solicitor to the meeting. Understandably, such moves led to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meeting. In our judgment, if the real concern of the Applicant was to address how the handling of grade appeals could be improved, we do not see any basis to suggest that the same could not be canvassed by formal or informal grievance procedures.
換轉是我, 就一定不會賣樓賣車去追尋這種公義, 都已向大學當局爭取失敗, 勢孤力弱, 唯有不服氣, 但不要和荷包鬥氣, 一般人根本就輸不起。大學要給學生加分放水, 就由他去吧。雖然大學不是在賣官鬻爵, 但除了學子, 還要照顧客仔, 不能畢業, 揾鬼讀咩!
時代不同了, 現在大學要鬥多人讀, 鬥多人畢到業才有人去讀, 多人去讀就可以爭取到資源, 增加聲勢。教授堅持原則當然應該, 但搞到樓都無埋就可能要瞓街邊, 質素低的學生咪一樣咁畢業。教授, 睇開啲喇。
(YU HUNG HSUA JULIE AND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 270/2015) (Ms Eu 即代表于教授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時代不同了, 現在大學要鬥多人讀, 鬥多人畢到業才有人去讀, 多人去讀就可以爭取到資源, 增加聲勢。教授堅持原則當然應該, 但搞到樓都無埋就可能要瞓街邊, 質素低的學生咪一樣咁畢業。教授, 睇開啲喇。
2017年11月4日星期六
從曾蔭權的審訊看「避嫌」
對於前特首曾蔭權的審訊再次出現懸峙陪審團(hung jury)而需要解散, 下星期一就會知道會否重審。以公平原則來看待, 控方不應要求重審, 畢竟已展示了不論你地位怎樣超然, 在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犯了法也會被揪出來。上一次的懸峙因未達合乎法律要求的裁決而重審, 應考慮了兩方面, 其一是另一控罪雖然已定罪並判監20個月, 上訴結果難料, 萬一上訴得直, 這裁決懸峙的控罪沒有要求重審, 那就容易被人指責是有心放過曾蔭權, 其二是打老虎一定要打得狠, 才可以起警示作用。到了現在, 主要是考慮證據的強弱, 再要求重審的定罪機會, 以及是否對被告公平。這件案沒有直接證據, 又沒有人招認, 只靠推論, 陪審團的想法難料, 如果由單一法官審, 結果是定罪居多。現在也不談這個, 而是用另一角度看這審訊。
是次審訊其中一位陪審員被DQ了, 他自己難辭其咎, 見到那名嘴名筆去撐埸, 竟然交談及要求合照。這些有頭有面的人, 平時已大造文章, 在網上或大氣電波製造輿論, 更親臨法庭對被告表示支持。以陰謀論視之, 實在是有意無意之間對陪審員的腦袋的一種污染(to create a lingering taint at the back of the mind of the jurors), 這種無形的影響是量度不到的。到法庭撐場者之中, 尤以前律政司司長為甚。一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 以前掌管律政事務的, 竟然會多番到場支持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意欲何為? 不論甚麼交情友情, 有需要高調彰顯出來嗎?
假如我認識在裁判官席前受審的被告, 我又和主審裁判官稔熟, 在審訊期間我一定不會踏足那法庭, 就算以公眾人士身分聽審, 我都不會在法官席前顯示出我認識被告, 避免法官有任何遐想, 受影響於無形。相反而言, 我真的要影響裁決, 我會這樣做。未審之前打個電話: 「大人, 過兩天去法庭拜候你, 我沒有案上你法庭, 只是去逛下。」到時在法庭現身, 在開庭時有意無意顯示自己認識被告, 方法多籮籮, 明顯和隱晦都可以。明顯的做法是在開庭前跟被告坐在一起, 叫名時指示被告行出去大堂中央答辯, 在審訊途中耳語、遞紙之類的小動作。隱晦的做法可以是坐得老遠的, 不和被告交談一句, 其他案的審訊不聽, 單獨聽審被告那一宗。
行古蠱的手法很多, 瓜田李下, 要懂避嫌。香港是個細小地方, 公眾人物惹官非或者受大肆報導的案件, 不能轉去別的省份或從別處空運陪審員來審訊。那名嘴名筆也罷, 只是文妓一名, 前律政司司長沒有避嫌, 像在臨陣督戰, 前政務司司長陳太昨天又爆了名句, 叫政府「罷手」, 這是我看到明報的報導:
陳方安生談曾案:盼政府罷手
另外,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未能達到大比數有效裁決,法官噚日宣布解散陪審團。陳方安生質疑,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因為未能有大比數共識作裁決,「是否顯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說服陪審團」,佢希望特區政府能夠罷手。她解釋,「繼續上訴只會加深市民(質疑),係咪一定要窮追猛打呢?既然已經係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唔好再浪費公帑。」
「罷手」, 說到像在迫害無辜的人, 曾蔭權儼然成為一個苦主。以前跟貓琴在大型聚會碰頭, 也談過曾蔭權案, 貓琴也跟他共事過, 說他是個照顧下屬的好老闆, 不覺得他貪。我一位處長級的親戚卻說他貪小便宜。那也不重要, 我從審訊的報導來看有一定的看法, 若選中成為陪審員我一定要求豁免, 為他獲得公平審訊而避嫌。
是次審訊其中一位陪審員被DQ了, 他自己難辭其咎, 見到那名嘴名筆去撐埸, 竟然交談及要求合照。這些有頭有面的人, 平時已大造文章, 在網上或大氣電波製造輿論, 更親臨法庭對被告表示支持。以陰謀論視之, 實在是有意無意之間對陪審員的腦袋的一種污染(to create a lingering taint at the back of the mind of the jurors), 這種無形的影響是量度不到的。到法庭撐場者之中, 尤以前律政司司長為甚。一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 以前掌管律政事務的, 竟然會多番到場支持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意欲何為? 不論甚麼交情友情, 有需要高調彰顯出來嗎?
假如我認識在裁判官席前受審的被告, 我又和主審裁判官稔熟, 在審訊期間我一定不會踏足那法庭, 就算以公眾人士身分聽審, 我都不會在法官席前顯示出我認識被告, 避免法官有任何遐想, 受影響於無形。相反而言, 我真的要影響裁決, 我會這樣做。未審之前打個電話: 「大人, 過兩天去法庭拜候你, 我沒有案上你法庭, 只是去逛下。」到時在法庭現身, 在開庭時有意無意顯示自己認識被告, 方法多籮籮, 明顯和隱晦都可以。明顯的做法是在開庭前跟被告坐在一起, 叫名時指示被告行出去大堂中央答辯, 在審訊途中耳語、遞紙之類的小動作。隱晦的做法可以是坐得老遠的, 不和被告交談一句, 其他案的審訊不聽, 單獨聽審被告那一宗。
行古蠱的手法很多, 瓜田李下, 要懂避嫌。香港是個細小地方, 公眾人物惹官非或者受大肆報導的案件, 不能轉去別的省份或從別處空運陪審員來審訊。那名嘴名筆也罷, 只是文妓一名, 前律政司司長沒有避嫌, 像在臨陣督戰, 前政務司司長陳太昨天又爆了名句, 叫政府「罷手」, 這是我看到明報的報導:
陳方安生談曾案:盼政府罷手
另外,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未能達到大比數有效裁決,法官噚日宣布解散陪審團。陳方安生質疑,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因為未能有大比數共識作裁決,「是否顯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說服陪審團」,佢希望特區政府能夠罷手。她解釋,「繼續上訴只會加深市民(質疑),係咪一定要窮追猛打呢?既然已經係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唔好再浪費公帑。」
「罷手」, 說到像在迫害無辜的人, 曾蔭權儼然成為一個苦主。以前跟貓琴在大型聚會碰頭, 也談過曾蔭權案, 貓琴也跟他共事過, 說他是個照顧下屬的好老闆, 不覺得他貪。我一位處長級的親戚卻說他貪小便宜。那也不重要, 我從審訊的報導來看有一定的看法, 若選中成為陪審員我一定要求豁免, 為他獲得公平審訊而避嫌。
2017年11月2日星期四
國歌法已成香港法律?
明報今天這即時新聞嚇我一跳: 【國歌法】納附件三後已成港法律 湯家驊:港府應表明本地立法前不執法 (12:36)。嚇我一跳是因為湯家驊資深大律師的講法近乎胡說八道。明報其中一段這樣報導:
湯家驊今早接受港台訪問,他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港府有權宣布該條例即時生效,但相信港府傾向先進行本地立法。他表示,國歌法納入附件三後,若市民侮辱國歌或已犯法例,惟國歌法在本地立法前存在「灰色空間」,而由於社會、政府未談論過在港實行國歌法的細節,市民或感混亂。
湯大狀不是搞刑事法的就別亂講。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政府當然有責任實施, 但並不等同人大常委通過把某全國性法律納入附件三就立刻成為可以在香港即時執行的法律, 尤其是刑事法。《基本法》附件三一開始就這樣講:
「下列全國性法律,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湯家驊今早接受港台訪問,他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港府有權宣布該條例即時生效,但相信港府傾向先進行本地立法。他表示,國歌法納入附件三後,若市民侮辱國歌或已犯法例,惟國歌法在本地立法前存在「灰色空間」,而由於社會、政府未談論過在港實行國歌法的細節,市民或感混亂。
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之類當然可以直接公佈而無需立法實施, 刑事法卻不能跳過本地立法的程序。標少這鄉下佬批評資深大律師當然沒有說服力, 不如讓我們從檢控程序的角度去看。任何刑事程序的檢控, 控罪的基本格式, 都要按法例第221C章《公訴書規則》所建議的格式提出, 須採用該法例附表所列出的格式或實質類同的格式進行, 要包括罪行的陳述(Statement of Offence), 即是控罪的名稱及所違反的法例, 如果控罪是侮辱國歌, 那麼違反了哪條例? 哪章哪節? 斷不能描述為違反《基本法》附件三, 因為違反《基本法》並非刑事控罪, 市民也不會因為行為違反《基本法》而負上刑責。況且, 違反刑事罪行, 在法例上也要有清晰的罰則, 現在一切欠奉。
可能有人會質疑, 國歌法就算在本地立法, 違反了也大多數只會在裁判法院審理, 不會出現以公訴程序來進行, 所以《公訴書規則》並不適用。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看下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
(4) 如《公訴書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C)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等申訴或告發,則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符合加以必要變通的上述規則。
(4) 如《公訴書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C)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等申訴或告發,則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符合加以必要變通的上述規則。
(由1976年第36號第4條代替)
可見, 《公訴書規則》的格式或變通後的格式, 在裁判法院, 不論是以落案或傳票方式的提控, 都要包括對罪行的陳述及罪行的詳情(Statement of Offence and Particulars of Offence), 要讓被告清晰知道指控內容, 這是基本權利。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未完成之前根本就不用想執法, 欠缺訂立法例的合法程序, 法庭也沒有審訊的權力。湯資深大律師的講法實在匪夷所思。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跳樓
今天第一次叫求助人看貓琴手記, 求助的不是新案, 第一次寫來是兩個半月前, 案情簡單, 被告在餐廳拾了別人遺下的電腦, 拿回家去再format了, 警方憑閉路電視找上門。被告家人寫給我問處理方法, 被告學歷低, 經一番努力總算有一技之長, 都50過外了, 但他性格內向, 為了此事, 幾番周折, 終於上庭認了罪。法官說要判坐監, 但乃念初犯, 姑且先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又緊張了, 一句唬嚇要判坐監, 家人又寫來說被告想跳樓了斷, 家人擠出三兩萬, 希望我介紹律師。以案情和背景而言, 這種順手牽羊的盜竊, 初犯是無需判監的, 若要判監, 還需擇日嗎? 索性直接就收押入獄, 沒有必要麻煩感化官撰寫報告。我跟被告家人講, 最重要是跟感化官通力合作, 真誠顯示悔意, 感化報告寫得正面, 好過花無謂錢請律師。我把貓琴手記的連結傳過去, 叫他去看一下。貓琴被癌魔滋擾, 都未萌死意, 為生命奮進, 這癌症也不是她自己的行為造成。反而是個貪心想撿便宜的人在喊死! 很不客氣地講, 一個50幾歲低學歷的人, 又沒有機會找高薪厚職, 又不會去考警察, 移民也沒有能力, 有了個案底有需要想死嗎? 得過且過走完人生下半場好過。講真, 生癌和案底, 二選其一, 看你選甚麼。自己犯了法, 能夠爭取到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你走運, 爭取不到, 心甘命抵喇, 誰叫你犯法。
我不為網友介紹律師, 也不去評論別人請了的律師, 否則會惹起誤會, 以為我藉寫博文招徠生意, 從中賺錢。我以前試過替朋友介紹律師而得到很差的經驗, 20多年前了。老伴一個同事的弟弟在巴士上非禮鄰座的女士, 很典型的案情, 人「睡」着了但手腳卻很活躍, 挨着摸着碰着別人。老伴的同事叫我介紹律師, 我勉為其難介紹了個老友, 老友找了個跑慣刑事的大狀, 我也很諗熟的。老友跟我講收費和抗辯, 我灑手擰頭, 畢竟是身分衝突的事。最後老友收了比友情價還要低的收費, 我十分不好意思。也罷, 官司輸了, 老伴那同事竟然壓價, 推諉在我身上, 說是我講的收費。老友也不計較, 自己做了義工, 大狀也減了收費, 就此解決了。我最怕欠別人的人情, 你稍對我好, 我一定加倍奉還。從此, 除了親人, 我就不想介紹律師。我自己的人情我自己還, 要還別人的就於理不合。所以, 老伴那同事的弟弟那件案, 我一值都心涼, 抵釘。
講了這麼多, 我就希望那些人面對現實, 儘管犯法之前心存僥倖, 犯法之後也要面對後果, 別動不動就想死, 除了死, 選擇還有很多。
我不為網友介紹律師, 也不去評論別人請了的律師, 否則會惹起誤會, 以為我藉寫博文招徠生意, 從中賺錢。我以前試過替朋友介紹律師而得到很差的經驗, 20多年前了。老伴一個同事的弟弟在巴士上非禮鄰座的女士, 很典型的案情, 人「睡」着了但手腳卻很活躍, 挨着摸着碰着別人。老伴的同事叫我介紹律師, 我勉為其難介紹了個老友, 老友找了個跑慣刑事的大狀, 我也很諗熟的。老友跟我講收費和抗辯, 我灑手擰頭, 畢竟是身分衝突的事。最後老友收了比友情價還要低的收費, 我十分不好意思。也罷, 官司輸了, 老伴那同事竟然壓價, 推諉在我身上, 說是我講的收費。老友也不計較, 自己做了義工, 大狀也減了收費, 就此解決了。我最怕欠別人的人情, 你稍對我好, 我一定加倍奉還。從此, 除了親人, 我就不想介紹律師。我自己的人情我自己還, 要還別人的就於理不合。所以, 老伴那同事的弟弟那件案, 我一值都心涼, 抵釘。
講了這麼多, 我就希望那些人面對現實, 儘管犯法之前心存僥倖, 犯法之後也要面對後果, 別動不動就想死, 除了死, 選擇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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