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aily Telegraph 今天有這篇文章: Call shoplifting ‘shop theft’ to avoid trivialising crime, ministers say, 主要講英國上議院及內政委員會(House of Lord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committee)去信政府, 把過往一貫使用的「高買」(shoplifting)一詞, 改為「店鋪盜竊」, 因為高買這用詞已與時代脫節, 也淡化了罪行的嚴重性。香港在這方面可謂走在世界的前端, 在90年代初已因應高買猖獗, 把shoplifting改為shop theft, 當然, 以控罪本身而言, 完全沒有改變, 都是違反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9條, 以前控罪是"盜竊(高買)", 改成"盜竊(店鋪)"而已, 在裁判法院最高可處2年監禁, 初犯一般是罰款, 多年前法官判刑會議(Sentencing Conference)決定, 小額店鋪盜竊罰$500至$1,000, 所謂小額是數百元之內。現在罰款額提高了, 畢竟是店鋪盜竊, 很少涉及價值數千元的, 較高額的通常在迪士尼樂園偷公仔, 動輒就價值數千元。但一般也不會判處即時入獄的, 最重也只是緩刑。
究竟商戶每年因盜竊損失多少? 單是香港起碼數十億。矛盾的是, 當香港把高買的嚴重性提升為店鋪盜涉, 以前律政司是不會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的, 行內叫ONE/ 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 卻在那時候開始改變檢控政策, 讓被告守行為, 不留下刑事案底, 一切要拜權貴所賜。當年包致金法官身處上訴庭, 夫人包鍾倩薇是高院原訟庭法官, 女兒在置地一間店鋪盜竊衣服, 獲警方特殊對待, 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於是就開了先例。讀過魯迅阿Q正傳的都記得, 阿Q認為小尼姑的頭和尚摸得, 為甚麼阿Q不能摸, 於是開始有律師信蜂湧而至, 引用包大人女兒案要求寬大處理, 自此水閘大開, 大量初犯涉小額的店鋪盜竊案, 都獲批ONE/bind over。標少開blog14年, 謬文至今共2200篇有多, 點擊超過660萬。早年寫過多篇店鋪盜竊文章, 教導初犯的人怎樣申請守行為。寫給我的人有幾百人。我不留這些記錄, 案件完了就刪除一切通訊。I lost count。最近3年英文的word count 超過200萬字, 我相信一半是涉及ONE/bind over通訊的, 我比較少用中文回覆, 因為英文打得快, 節省時間。店鋪盜竊日趨嚴重, 不單止是香港的問題, 而是世界問題, 英國原本對低額的高買, 像交通違例一樣以定額罰款方式處理, 香港會不會走回頭路, 像90年代以前, 對盜竊案全部去馬呢? 這不是我答到的問題。我以前處理過最輕微的案情, 是一個家庭主婦, 用紙巾包住一粒價值5毫的雞精走店門, 當值律師希望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也被我拒絕了, 因為當年的想法是breach of peace才適合bind over, 而breach of peace沿用R v Howell的概念, 盜竊不適用。當年另一宗很經典的盜竊案是在啟德機場偷了兩粒李子(sugar plum) (AG and Tsang Pui-yee MCA940/1987)案, 主任裁判官崔志英撤銷了控罪, 所持理由是所涉物品價值低, 她採用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的原則, 後來被上訴法院判定為法律上犯錯。這些事例反映當年的法律看法, 如果沒有像包大人這種權貴的介入, 就不會有對盜竊案的寬大處理方法。
現時疏於提筆, 不再尖刻論香港政、法, 舊時明月, 何堪重對, 狷介執傲的標少, 劍出鞘必惹血光之災, 躺平看世態, 自有一番滋味在心頭。以前近乎每日一篇謬文, 現在幾個月才一篇, 對惦念我的讀者報平安, 想我死的五毛鬥長命。
https://m.youtube.com/watch?v=Nnkim7SJQwU
回覆刪除沒想到事件遇有後續,當時新西蘭沒放過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
人口老化,通脹嚴重,創造的就業很有限,後生的自己都不能照顧自己,何況老人家,現在都逼六十歲的人退休了,想再就業都難,就算食長糧都唔夠洗,何況是中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