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

寫在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之後

先要表達不滿, 4巨頭的演詞昨晚已有3個上載了, 唯獨律政司司長的珊珊來遲, 由昨晚悉尼時間半夜至今早六時, 我都分別登入DoJ的網頁查看, 都未見踪影, 效率有待改善。當然, 她或她的演詞都不至於使我失眠, 我想看演詞原文而不想看二手報導而已。

鄭司長的「在亂局下,暴力橫行,破壞行為猖獗,那就是暴徒統治而不是法治」(When disarray such as unchecked acts of violence and vandalism prevails, it will be rule of mob, not rule of law), 惹來陳文敏教授的批評。明報報導了論據: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13日)在法律年度開幕典禮致辭時提到,去年社會動盪不休,暴力橫行會令香港變成「暴徒統治,而不是法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14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批評鄭若驊的說法以偏概全,又稱律政司長不單是政府官員,也是公眾利益的守護者,他稱從過往事件可見鄭若驊忘記自己是公眾利益守護者的身分,又認為她的評論對事件沒有幫助。

這些評論意義不大, 鄭司長在講暴行, 陳教授在講整個反修例運動, 所以「以偏概全」也許兩位的講法都適用。另外, 明報也報導了陳教授對拘捕大量市民的處理方法的建議:

另外,反修例風波以來有逾7000人被捕,他認為政府現時對法律的定義狹窄,容易造成濫權。他指出,律政司提出檢控時,除了要視乎是否有足夠證據,公眾利益也是重要考慮。他認為部分案情性質輕微,控方可不提出檢控,以其他政策性方法處理,有助修補社會撕裂。部分案情性質輕微,控方可不提出檢控,以其他政策性方法處理,有助修補社會撕裂。

對案情較輕微的, 我一向都主張可以不檢控, 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或只發警告信。教授的看法務實, 不論CJ怎樣安排加快處理反修例案件, 也要有法官有場地才能審訊, 夜審或週末審都存着這最基本的人手及場地問題。講到底就是基於公眾利益來考慮告與不告。事實上也看到有些案件撤控讓被告守行為的做法。

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演詞也呼籲以《檢控守則》所訂立的原則來考應不予檢控,  他着眼於:

5. 雖然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他們當 中好一部份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 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

這講法就有點問題, 如果是嚴重控罪, 證據充足, 為了公眾利益就應予檢控, 良好品格毫無凌駕性。良好品格或以往沒有刑事案底, 只是檢控酌情權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檢控守則》既空泛也具體地列出幾項考慮元素。公眾利益, 顧名思義, 以社會整體而言的利益, 而不是放大個人的因素。弄到今天的情況, 社會整體都要反思, 反思甚麼? CJ在演詞為甚麼要講刑事案的概念?  矯正一股歪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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