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星期日

樹木和森林

我在《也是遊記》一文的末段粗略評論了引渡條例的修例的憂慮, 這憂慮引起回響。我說要警惕修例因小失大, 我用這「小」字被解讀成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港女是小事。這也不要緊, 畢竟大小是相對概念, 大事遇上更大的事可能就會隨之變成相對的小事, 況且我講因小失大, 焦點是修例的整體影響, 是從宏觀看, 而不是着眼個別案件。故此, 我用了樹木和森林作比喻。

如果有家人遇害而兇手逍遙法外, 有誰不氣憤難平, 怎會不想把兇手繩之以法? 大毒梟害死的人多抑或陳同佳多呢? 我在翻過去的舊賬, 講台灣窩藏馬惜珍? 非也, 我只是以此說明這些可大可小的概念。講現在的, 2016年石棺案的被告逃了去台灣, 港台兩地沒有引渡條例, 台灣當局以他們逾期居留為理由把他們遣返香港受審, 同樣在沒有引渡協議下, 為何收留了旺角暴動棄保潛逃到台灣的李倩怡? 也可以因她逾期居留而把她遣返, 為甚麼不這樣做? Politics! 香港也一樣呀。當美國要求港府拘捕斯諾登以便美國政府引渡他回國受審, 香港政府也刻意刁難美國提出的法律文件, 以讓斯諾登有足夠時間逃到莫斯科。不也是politics嗎?

如果針對陳同佳案而訂立一次性的港台引渡協議, 假設可以掃除法律障礙(譬如刑事法的追溯權), 我不擔心台灣這方面的法治, 但未必最後可以處以謀殺, what about provocation? 我不知控方掌握了甚麼證據, 若最終定了誤殺罪, 那一廂情願的繩之以法就會出現落差了。

香港和大陸和澳門也不存引渡協議, 所以「乘機」修例, 一石三鳥, 豈不美哉。一口氣把逍遙自在的逃犯、經濟犯、政治犯都收拾了, 修補了lacuna, 香港就不再是逃犯天堂了, 那姓劉姓羅的可以押去澳門服刑, 四季酒店那些大陸經濟犯要退房了。「乘機」這兩個字可圈可點。他們會等你作法, 不會在修例成功之前離開?

大陸的法庭是聽黨指揮的, 不搞政治, 不反對共產黨, 就一定可以受到保障嗎? 三鹿奶粉結石寶寶的家長走到香港的法庭入稟, 為啥? 他們反共嗎? 我都不是在講維權律師的下場, 也不是講有份草議零八憲章的劉曉波, 我只是講平凡基本權利的保障。有人留言重提孟晚舟案, 我一開始寫評論已說了是具政治動機的, 現在開展了引渡程序, 孟晚舟起碼有法律上的保障, 她可以委任律師在庭上反對引渡, 行使法律上賦予的一切權利。我也不反對大陸基於政治報復拘捕加拿大人, 但也要讓人家得到公平審訊, 行使法律上賦予的權利。贊成修改引渡條例、修補漏洞的人, 是否一廂情願對大陸的法治存有信心, 這種信心建基在甚麼上? 信心一般是經過觀察、實踐及往績所構建而成, 我對沒有制衡的黨治沒有信心, 沒有制衡的制度, 只會返回帝制, 幸運得到上天眷顧, 賜你一個英明神武的主子, 萬民沾恩, 萬一那是昏君, 百姓遭殃了。望天打掛, 這也叫信心? 不是叫祈福嗎?

在法庭處理引渡案件的過程中, 可以因為人權及政治原因而拒絕引渡申請, 我擔心在這種情況出現時, 香港法官怎樣去拒絕大陸的引渡申請, 這是我憑空虛構出來的憂慮嗎? 批評我的人要好好想清楚, 身在福中要懂惜福。

196 則留言:

  1. https://www.theage.com.au/national/victoria/disclosure-aids-probe-into-justice-corruption-20190301-p5117c.html Disclosure aids probe into justice corruption

    標少有興趣寫篇評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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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從下筆。這種事無理由能發生的, 但澳洲不論警察或政客, 太多醜事, 黑暗到港人不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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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係曝光得多 法治國家就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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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個阿姐真巴閉,黑白二道都想佢死,邊有可能仲行得出街。現實荒謬過電影,連編劇都會 ban 橋,驚觀眾割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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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302/s00001/1551508816676/【理大民主牆風波】踢碩士生出校判決書-稱副校「收共產黨錢過癮舐共開心」誹謗罪成

    如果副校真係告呢位碩士生誹謗罪。。。
    唔知外界又會點評價呢個行為呢。

    理大算唔算 睇上去好狠。但實際係放左呢個碩士生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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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佬 誹謗 250萬起步啊 副校邊捨得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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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兔哥, 何謂250萬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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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判決書指責他阻止教授離開大樓 嗰條規矩除了 毀謗 還有襲擊和普通襲擊,1a.
      defamation.battery .Assault. 大家看看新聞及判決書,有判决书相片。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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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37 係高院 玩誹謗 你要instruct SC who specializes in this area ...... 完全係燒錢的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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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食其果, 與人無尤。雖然懲罰不輕, 我覺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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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幾個星期前兔兔一早叫入稟做司法複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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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覆核,勝算唔高,好難話校方有 gross abuse。其實班小朋友,應該劏雞還神,如理大報警,分分鐘入 criminal charge,敬恩哥有辦你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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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大 公開内容既次序 。。
      搞到我覺得好似
      '收共產黨錢過癮舐共開心'
      呢句說話 重嚴重過 起教員 起哄 爆粗 唔準人走 甘。
      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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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JR, 是否應該可以繼續上堂,甚至攞埋個碩士。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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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陣間報警,班學棍又話學校不近人情,唔俾學生機會...
      依家唔報警,俾晒機會佢地,只係不能再響度讀書,同一班學棍卻話學校點解唔報警...
      唉...真係公佢地贏字我地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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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港班政棍學棍, 一向都搬龍門, 雙重標準到神憎鬼厭架啦
      係啲恐共症港人先會以為呢班無恥垃圾會係香港既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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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係一個恐共症患者,我不會以為佢地係香港嘅救星,我祇會靜靜地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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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美國隊長又話自己三歲有自閉症
      佔中村長又話自己有抑鬱症
      最近好紅嗰位理大生肥仔何又話自己有情緒病

      即係話
      支持「香港獨立」
      支持「佔中」
      全是有病?

      攪事嗰陣好有型好威㗎,到被捉到懲罰,班所謂尊貴和有崇高理念嘅民主派人士個個都話有病,扮晒可憐想逃避,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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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不應歧視有病的人, 只能說他們的病會否影響他們的判斷力, 繼而考慮他們有沒有犯罪的意念, 是否抗辯理由抑或只是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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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大陸民企在港上市公司財務做假真的非常猖狂!但又如何?不要説引渡,就連証監會想查亦查不到,我曾向多位垃圾議員反映過,但無人有興趣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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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點解冇民主的大狀,出嚟幫手未来护士打官司?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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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0401&currpage=T
    潛逃咗24年後先返嚟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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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am more interested in the admitting of the deft's statement ruled admissible by Ms Cannon 2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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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gree that the fact of absconding is admissible, but why is his letter explaining the reasons for absconding also admissible? In what way is it probative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 or D's credibility? Lord Ackner's opinion merely says that a clear nexus is required for admitting evidence for absconding, but it didn't establish the proposition that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nexus is also admi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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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0305/s00002/1551724840046/%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5%8F%8D%E5%BB%BA%E8%AD%B0-%E4%BF%AE%E4%BE%8B%E5%87%86%E5%AF%A9%E5%A2%83%E5%A4%96%E8%AC%80%E6%AE%BA%E6%A1%88%E9%80%83%E7%8A%AF

    BA建議真係夠晒創意...公然干預外國司法,想香港做第二個美國?

    標少,今次泛民炒唔起呢個題目,全因為之前佢地表現太差,一地兩檢,港珠澳,甚至明日大嶼等幾個戰場都輸到一敗塗地...

    次次連遊行都唔敢搞,加上台灣殺人事件下,市民點會理佢地?

    都係果句:天要落雨,娘要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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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只是大白痴公會一廂情願的想法,其他國家都未必會理會香港的要求,再者,由外國政府提供的證據能否被法庭採納也是個很大的問號,證人又會否山長水遠來香港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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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今早起床第一件事就閱讀這聲明, 大原則我同意, 細節可商榷。BA憂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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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又是一場鬧劇!政府既然已作咨詢,實行"意見接受,態度照舊",快快在建制派主導的立法會通過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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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年、轉畀前餐餐我都有鬧HKBA, 所以今次原文都無心機睇, 不過今次睇貼文報導, 又好正路.
      方向可以考慮.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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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巴巴先生,goal3 之後又遇見你,你o的所謂觀察,都係少o的post出o黎啦,失禮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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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0397&currpage=T
    Another case on trial in the defendant's absence (see adde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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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i, 標少

    我見不久之前,上訴庭改左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既元素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8498&currpage=T


    有幾樣野想請教
    1. 呢 d Legal Test 係咪好耐好耐先會改一次?
    2. 如果改左,之前被判有罪無罪既人,可唔可以上訴?應該有時間限制?(我意思係一般黎講,唔一定係呢個case)
    3. 如果 CFA 做左決定,應該就係最終定案?咁以後既case就跟今次CFA個決定去審
    直到可能好耐之後,社會共識唔同左,下一次再有人appeal 去CFA,批左,有新決定,咁先會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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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引用的上訴, 只是clarification of the law.

      1.無改過
      2.若改了, 一般原則是,當時是good law, 不批上訴。
      3.終審法院的裁決要很長時間之後才會有新的看法, 一般會是其他普通法地區看法改變才會考慮, 也未必跟從, 2016年英國在Jogee案對joint enterprise的看法改變了, 終院沒有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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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05/59332141

    this shd be referred to BA for further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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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以上已經有朋友提出這個大狀的衰格。
    害人不淺。人家又要花錢再審案。 應該罰佢 停牌一年。
    Jack
    引用
    【牧師爭樓案】大狀兼教會高層電郵法庭陳情 主審法官決定避席換官重審
    http://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i=20190305&s=6996647&a=59332141

    今早庭上透露,一名諸聖座堂高層兼與主審暫委法官林定國屬同一事務所的女大狀,今日清晨向林官發出私人電郵,自言昨日看過《蘋果》相關報道,揚言被告牧師是好人、案件影響教會及被告聲譽云云。法官聽罷雙方陳詞,認為自己應避席,最終批准女教友一方的申請,案件另訂審期,由另一位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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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terference of judicial decision through the back door. BA should sanction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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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唔想林定國審呢單案,所以出呢條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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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身犯險, 有無咁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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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身殉道。天上的審判日比地上的審判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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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持審判的無論天上地上都是自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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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from Parkside Chambers was just "censured" by trying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by emailing the trial judge,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Paul Lam SC, in private, without copying the parties or their lawyers. Too lenient? Shouldn't such a disgraceful person be struck off altogether?

      //By Statement of Findings dated 17 July 2020, the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found a complaint of misconduct against Ms Jennifer Tsang (“Ms Tsang”) to have been proved. Further, by Orders dated 17 July 2020, the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ordered, inter alia, that Ms. Tsang be censured for the misconduct as set out in the Complaint.//

      https://www.hkba.org/content/barristers-disciplinary-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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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雙方現在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好句,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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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渠係咪做得多mediator。
      呢句太強,真係駁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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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教友大狀向官發「諒解」電郵, 退休牧師爭樓案要換官審
    標少應該有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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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引用


    教友大狀向官發「諒解」電郵 退休牧師爭樓案要換官審
    03月05日(二) 21:37更新 13:49建
    ,,,,,,,,

    據原告大律師和法官在庭上引述電郵部分內容,
    發電郵者是一名女大律師,與林官共用一
    個大律師辦公室。她同是諸聖座堂議會的
    高層,她在電郵說知道被告退休後需要
    財政幫助,對於原告伸出援手感欣慰,
    她請求林官「運用智慧免卻教會繼續尷尬」,
    又指「雙方現在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等。

    教友大狀向官發「諒解」電郵 退休牧師
    爭樓案要換官審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90305/bkn-20190305134903878-0305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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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真係要學下嘢!哈哈哈。

    Jack
    引用以上。
    她請求林官「運用智慧免卻教會繼續尷尬」,
    又指「雙方現在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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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入去林官的 Parkside Chambers 睇過, 40 名 members 只有 5-6 名女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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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曾昭珍大狀的真容
    http://www.parksidechambers.com.hk/members/jennifer-t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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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In my view,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of Parkside Chambers committed the crime of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She tried to influence the outcome of a court case by contacting the trial judge in private (without copying the parties or their lawyers) and make submissions on the merits, attempting to dishonestly make use of her friendship with the trial judge to secure the outcome most desired by herself She should be arrested by the police, prosecuted of this crime, convicted of this crime, and locked up in j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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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05/59334408

    【牧師爭樓案】女大狀致函法官致重審 學者: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聖公會諸聖座堂退休牧師曾繼才遭年邁女教友追討物業案,審訊原本正於高等法院進行,並已接近尾聲,詎料份屬教會高層兼與主審法官林定國相識的女大狀曾昭珍橫生枝節,電郵法庭力撐牧師為人,更指聆訊影響教會及牧師聲譽,認為涉案各人需要的是諒解而非公義。最終法官為求公正,無奈決定避席換官並擇日重審。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達明表示,女大狀此舉或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張達明接受查詢時指出,女大狀於審訊期間私下寫信給主審法官,做法並不恰當,尤其是女大狀並沒有將信件副本預先交給原告及被告雙方,而只是單方面交給法官。而且,女大狀與主審法官屬同一事務所,私底下認識,更加不應就本案有任何來往。

    至於此舉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嫌疑,張表示有此可能。張直言,女大狀的做法等於「明知單案審緊,仲走去私下同法官講,呢個牧師好好人呀等等,咁樣做其實好有問題」。張亦認同法官避席的做法,「如果我係法官我都會咁做,穩陣起見,都係避嫌比較好」。

    大律師公會應主動了解事件

    大律師兼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則指,對法庭最重要的,當屬審訊是否公平。林官主動表示收到電郵,做法合適,相反涉事女大狀的做法則「一定不理想」,認為大律師公會應主動了解事件。

    李又指,相信林官的專業,不會受到電郵影響,「但問題係觀感問題」,女大狀此舉會令公眾產生偏袒之感。若林官最終判被告勝訴,事後才發現收過有關電郵,「(女大狀)咁就係陷法庭於不義」。

    李續指,案件要換官重審,嚴重拖延案件審訊期,因法庭及法官已一早排好不少案件有待審理,而雙方律師亦未必有時間,三方時間要配合,才能重新開審,「冇得插隊,係耗用法庭好多時間」。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亦認同林官做法恰當。他指,女大狀作為「行家」,「一般大家都知道條線喺邊度」,即使林官只是暫委法官,涉事女大狀亦不應與他談論案件,「條線就係,當個官審緊單案就唔會講,係common sense嚟,以免影響到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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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of Parkside Chambers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and struck off the roll of barri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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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Jennifer Tsang is disgusting! What a disgrace!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448511/

    女大狀曾昭珍被爆向法官發「私訊」涉影響審訊

    高等法院今早審理一宗物業糾紛案期間,爆出有與案無關的女大狀「私訊」法官影響審訊的事件。案件原涉聖公會諸聖座堂一名退休牧師,他被指多年前向女教友「呃食呃住」,騙得對方提供跑馬地物業予其夫婦自住,並借錢予小姨解財困。有傳媒昨報道審訊後,女大狀今晨1時突然向主審法官發電郵為被告牧師抱不平。控辯雙方今早在庭上爭議應否擱置審訊,法官聽罷陳辭後,今午接納原告方申請,安排由另一法官重審本案。

    據了解,涉事女大狀為 Parkside Chambers 的大律師曾昭珍。據網上資料,曾自1994年起執業,主打民事和商業案件。她在 parkside chambers 只屬於 door tenant (掛名大狀),並沒有自己的房間、過去多年已甚少出庭打官司。主審本案的暫委法官林定國指,他已多年無與曾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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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Billsiu, what's your view on this from a criminal law perspective? Has Jennifer Tsang, the barrister from parkside chambers, committed a crime?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0305/s00001/1551780463053/%E7%89%A7%E5%B8%AB%E8%A2%AB%E6%8E%A7%E9%A8%99%E6%95%99%E5%8F%8B%E7%89%A9%E6%A5%AD-%E6%B3%95%E5%AE%98%E6%8E%A5%E5%A4%A7%E7%8B%80%E5%85%BC%E6%95%99%E6%9C%83%E9%AB%98%E5%B1%A4%E4%BE%86%E5%87%BD%E6%B1%BA%E5%AE%9A%E9%81%BF%E5%B8%AD

    牧師被控騙教友物業 法官接大狀兼教會高層來函決定避席 (19:46)

    聖公會諸聖座堂退休牧師曾繼才,被一名七旬女教友興訟,指他14年前騙取其名下一跑馬地物業,其後再藉詞騙取她逾400萬元。案件於高院續審,由資深大律師林定國任主審法官。惟林官今(6日)表示,他凌晨收到一封同業的電郵,內容涉及涉案牧師和教會的聲譽。林官承認他認識發送者,認為理應避席,案件將重新排期,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林官表示,電郵的發送者是一名諸聖座堂高層及女大律師,亦與他共同使用同一層律師樓,但他與對方長時間沒有聯絡。庭上透露電郵內容顯示,女大律師認為傳媒報道影響涉事牧師和教會的聲譽。林官認為他不會被內容影響判斷,但承認繼續由他審理本案,或予人偏袒或不公之感。

    原告指致函者有妨礙司法之嫌

    原告申請要求更換法官,並把案件排期重審。原告稱希望獲得公平審訊,指發送電郵者的行為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即使她不是有意左右法庭的判決,但做法明顯不恰當。被告回應指出,法官和法律業界人士無可避免會互相認識,不可能每一次因法官和與訟雙方之間有共同朋友就要避席處理。

    林官明言這是比判決本身更難的決定,最終決定接納原告申請,預期在本周內頒下書面決定。被告即時表示會上訴林官的決定,稱案件再排期審理會對被告造成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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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aha, if stupidity is a crime, she is guilty of it. Professionally, it is a misconduct and she should be discipl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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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as there any person being charged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in relation to civil case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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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of Parkside Chambers is a stupid moron.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306/20627089

      法律界指私訊行為stupid

      女大狀曾昭珍私下聯絡相識的主審法官為牧師講好說話,有學者認為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法律界人士則異口同聲認為事件嚴重,對其舉動表示不理解,直言「stupid」,隨時陷法庭於不義,預料大律師公會會展開紀律聆訊。

      大律師公會跟進
      事件令法律界譁然,有大狀直言「好離譜」,「身為大律師做得出咁嘅嘢」。有認識曾昭珍的大律師形容她是好人,沒想這她會犯這個大錯;由於曾是所屬大律師辦公室「出名虔誠嘅教徒」,故報道未揭其身份時已「估到係佢」。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達明指出,女大狀在審訊期間私下寫信給法官並不恰當,尤其她並無將副本交給原告及被告雙方,認為此舉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指女大狀與法官屬同一大律師辦公室,私下認識,不應就此案有任何來往,「明知單案審緊,仲走去私下同法官講呢個牧師好好人呀等等,咁做好有問題」。張認同法官應避席,「穩陣起見,避嫌比較好」。

      大律師兼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指,大律師公會應主動了解事件,指此舉會令公眾產生偏袒之感,若法官最終判被告勝訴,事後才被揭收過電郵,便會「陷法庭於不義」;現在要換官重審,浪費法庭時間。

      身為立法會議員的大狀楊岳橋指,曾作為「行家」,「大家都知道條線喺邊度……就係當個官審緊單案就唔會講,係common sense嚟,以免影響到佢(法官)」。案件編號:HCA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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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orrespondence between parties in a civil case is very common and can hardly constitute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since settlement is a common practice. A counsel unrelated to the case writing to the judge to influence his decision is quite unheard of. Her act is per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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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of Parkside Chambers is so stupid she should go back to law school and do LLB Year 1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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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聽到真係想爆粗,尤其出自女教徒、大狀把口。有朝一日,條白癡被人強姦,同佢講「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佢係唔係就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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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呀!男人有時管不住自己的小弟弟
      真的需要谅解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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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教會事件,真係令人震驚,感覺寫電郵人係偏向被告,換法官係正路。

    路過搭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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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17/HCMA000595_2017.docx

    「62. 有一點令本席大惑不解的,就是為甚麼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訴人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而選擇以控方第二證人作為受襲擊者。如上文所分析,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的罪行。如果因為梁振英先生是當時的特首,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而作出這樣選擇的話,那檢控當局就是因為一個人的原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的。當然本席必須指出,本席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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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是因為這樣而放生了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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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邱大人的論據在59-6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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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議事廳面對面掟杯都可以甩身,更何況在街上掟三文治乎?
      問為何不直接控告梁振英一段,不正正顯示了法官大人的內心揣測乎?不過,我也可以學高高在上操生殺之權的先生說:我不知道也不作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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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邱官真的不能推論當梁振英閃開, 三文治會擊中保鏢, 才驅使他去擋格? 不單止有5種情況, 第6種是保鏢肚餓想吃三文治, 第7種是接住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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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邱官狠狠地賞了控方一記耳光:"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才能使到上訴人可以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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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2019年3月6日 下午7:37,

      邱官明言『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的罪行』,既然控方『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上訴人得以脫罪,是由於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訴人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而選擇以控方第二證人作為受襲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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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標少你的森林可能很難能可貴,但樹木需要適當土壤,把別人的森林搬到不適合的土地上,是會把所有樹一起搞死的,依我看,現在的香港不需要這個森林。

    你說你信不過中國的威權政府,那當年的港英政府又如何?其實,現在的中共就像極了當年的港英,或亞洲四小龍年代的任何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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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在1989年前出現過曙光,但現在倒退得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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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40, 我不是拿龍獅旗出來揮舞的人, 以前港英政府及法庭也有很多黑暗和不公, 但那已成歷史。我對大陸的憂慮是前瞻性的。你真的以為沒有制衡行得通? 當政府行為不當時誰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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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没信心不是個人觀感,而是客觀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聲稱要對「司法獨立亮劍」,習大大更稱「絕對不能司法獨立」。司法不獨立、不公正是中國國策,這是寫在牆上,不是信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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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每個人的觀點與角度也不同,就如標少之前說大小是相對的。森林比樹大,但森林以外還有很大的宇宙,這樣比較是沒完沒了的,沒有意義。修例有好處但潛在的可能性會令人不安,人權自由受威脅,不修例可保現狀但令某些公義沒有機會彰顯,支持與否視乎大家覺得那樣更重要。在我看來,在修例以外,內地還是有很多別的辦法在香港要幹他想幹的事,即使阻止了修也不見得那些擔心的事不可以發生,只是自我感覺良好而已。在香港回歸中國那一天開始,門早就打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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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標少寫一篇掟三文治喇
    掟梁生掟唔中任何人,告襲擊梁生可以告唔入,
    掟梁生掟中左個警察,告襲擊警察都係告唔入,
    要點掟,點告先會入?
    今時今日,我睇啲官似做埋辯方律師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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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是實實在在一般小市民的感覺,你可說小市民無知,但小巿民對法庭失去信心正是由此開始。

      一件這麽簡單的案件,也可以扭到放人,實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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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3 邱官好釘架, 差人出身, 然後入律政司, 之後做官, 不是你講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那種。

      10:12 我寫一篇駁回上訴的判詞都無用, 我是草民, 都影響不到結果, 寫嚟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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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如果當初用第245章17(B)告,結果會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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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你鬧下佢,我地條氣順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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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向泛民人士掟豬雜就点都死,向建制人士掟杯掟三文治也可以甩,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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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00 Disorderly Conduct has more hurdles. Common Assault is straightforward. 當初為了梁振英不用作供才這樣。

      11:01, 咪咁喇, 邱官好好人架, 審案總有不同看法, 我見得多所以唔會勞氣, 我以前寫過這上訴不會成功, 我當自己跌眼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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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巴兄, 蘋果同橙比。向胡鬚掟蛋條友咩一樣要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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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掟胡鬚要坐,掟梁振英就唔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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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冇跌眼鏡呀!邱官判決"惡意轉移"不成立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襲擊行為,並不存在有"眼神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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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掟飯果位咪又係掟唔中....
      佢肯上訴到底,分分鐘又可以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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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2: 柒够未啊 死支那賤畜 搞到成个SITE都cheap 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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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不是對黨有信心,而是誰大誰惡誰正確! 如果因為修例而出現多幾位肖建華孟晚舟,也只能說一般小市民是不會擔心的,不出頭、不犯法貪心,是不會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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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要拆你間屋來開馬路, 逼你走又賠好少錢, 可否作例子, 你就犯就無問題, 你唔同意咁可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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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這樣的法官,同"拆你間屋來開馬路, 逼你走又賠好少錢"又有分別麼? 自己遲哂大到,無視法律期限,最多俾佢兩蚊就夠啦。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06/5933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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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TW, 即使案中妻子是香港人或洋人,我都會咁話。既然婚姻已事實破裂,案中妻子亦沒有遵守法例上規限,法官應該嚴厲拒絕賠償,或只下令象徵性賠償(例如兩蚊)。否則實不明白法官口中的公義原則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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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沒有看原判詞, 從報導看羅官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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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也看了一下, 法官考慮 "所有因素" 後,認為批准楊的訴求,符合公義原則。兩名答辯人須於42天內向楊歸還89.6萬元。到底這個 "所有因素" 是什麼? 於情, 二人早已分手, 甚至妻子亦已主動離婚, 讓她瓜分死者的財產, 不合情. 於理, 上訴期限已過, 過了也可以申索的話, 這規定還有什麼意義? 我覺得這法官決定是不合情理!

      K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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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覺得死者父母較該「妻子」在財政上更倚賴死者,真不明白她為何可獲分配這樣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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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命題1
    A君掟刀劈B君,誤中C君,C君死去
    屬誤殺?
    官大人釘唔釘?

    命題2
    A君掟石向B君,誤中C君,C君受傷流血
    係唔係襲擊致身體造成實際傷害?
    官大人釘唔釘

    命題3
    A君掟三文治向B君,誤中C君,C君咩事都無
    係唔係普通襲擊?

    如果官大人唔釘咁命題3,但命題1,2釘會唔會好古怪?
    我唔太識法律,但可否解釋俾我箇中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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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都係唔識法律,但用常識推測:命題1及2有實質傷亡,控罪不會是普通襲擊;命題3則有點像本案,有罪與否,取決於控方所提證據,能否證明所有犯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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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部當搞中原來嗰個就得架啦, 誤中副車, 同罪.
      Transferred malice.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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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蟻民, 你三個命題全釘, 邱官放的理由在這三段:

      59. 事發時可以出現不同的情況。首先可以是這物體會擊中控方第二證人,而是因為他用手「擋格」才沒有擊中他身體的其他部位。第二個情況可以是這物體雖然不會擊中控方第二證人但與他相當接近,以至他憂慮被擊中而用手去擋格。第三個情況是事情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控方第二證人不知道物體會否擊中他,但憂慮會被擊中而伸手去擋格。在這三個情況下,上訴人都觸犯了普通襲擊控方第二證人的罪行。

      60. 第四個情況是物體不會擊中控方第二證人而他是知道的,只是如他作供所說他是自然地,或因為他所受的訓練驅使,伸手去「擋格」。第五個情況是物體不會擊中控方第二證人,但他當時判斷不到,而他只是與第四個情況所指的相同理由伸手去「擋格」,並非因為憂慮會被物體擊中。在新聞片段之中,看見他輕描淡寫,態度從容地前行,只稍為郁動雙手,完全沒有停步或遲疑,根本看不到半點憂慮當場被即時襲擊的表現。如果控方第二證人知道三文治根本不會擊中他,亦沒有憂慮當場被即時襲擊,但主動地伸手去「擋格」這個物體,這當然不構成普通襲擊。因此,在這第四及第五個情況下,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受到襲擊,「惡意轉移」並不適用。

      61. 案中並沒有有關本案是屬於那一種情況的證據。當然,控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去證明上訴人有罪。裁判官亦沒有就這些情況作出分析,考慮和作出裁決。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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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時情況,正是第59段的第3種情況, 只不過是第二隻人在證人台上說,是他的本能反應擋格,被告就脫罪了。

      但 本能反應,雖然未經大腦詳細思考,但基本上是他本能上的憂慮而使他有擋格的自然反應,以保護他免受傷害。所以法官裁定自然反應不是憂慮,我應為是原則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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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2019年3月7日 上午9:56,

      即係邱官指的第4、5種情況不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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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認為邱官沒有原則上的錯誤,第4、5種情況是基於本能反應或是訓練效果:不論有否憂慮受襲擊都會用手擋格. 所以祇是用手擋格的動作不能顯示受害人正在憂慮受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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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任個法官噏,如果一個人,不擔心被擊中,何來用手阻隔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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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證明唔到夠竟係咪掟中定唔中但佢搵隻手擋先中. 如果唔中佢搵隻手擋就唔係襲擊, 因為佢本身唔係想掟你。如果掟中佢又擋, 咁就要睇埋佢係咪憂慮, 如果唔憂慮都會擋, 因為佢係警察受過異於常人的訓練, 佢擋可能只係為左擺出威嚇姿態而唔係憂慮, 咁又唔成立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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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5:15

      "不擔心被擊中,何來用手阻隔物件" 法官咪話佢有可能係出於其他原因阻隔 (例如受過訓練), 但控方無證明佢"阻隔是因為擔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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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受過訓練都只是訓練返應,保護自己免受傷害,歸根到底,都是擔憂受傷才訓練這種快速返應。

      不如簡單講,官字兩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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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既然3個命題可以釘,
      咁就問喇

      A掟三文治唔中B,中左C,B又唔驚,咁點先

      咁B未好無辜

      以後掟人
      自辯話我唔係掟佢,係掟任何人,
      我掟唔中任何人,係誤中副車,
      豈不是未全部唔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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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另外,
      點錯相嘅案件,
      目標,同受害人都唔同,
      係咪以後唔駛告?

      所謂,對惡意轉移,其實能否亦套用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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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事件引發一嚴重問題,DQJ 同 Mag 的水平,低到你唔信。再次引證鹿拍狗,係不折不扣的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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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曲街得過做左唔認?大大聲叫''公民抗命''卻走去上訴,得直後話人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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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啱,民鼠黨元老,蟑丙娘、狸驊瞑,扮老實,搵笨柒,仲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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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化繁為簡是解決很多問題的關鍵, 大多數留言針對法官的判決而不質疑控方何解化簡為繁, 控方繞一個大圈, "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的". 不要故意視而不見, 法官已明言, 只要不繞圈子, 這個案是釘硬, 是 straightfo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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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訴得席與否,最後裁決在法官手上,版本可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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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4066538-法官講得遠了-cy發文反駁-曾出庭作供無需迴避/

      梁生反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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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係囉,cy 明明有出庭作供,點解講到 DOJ 好似想唔駛 cy 出庭而亂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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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is he was not listed as a prosecution witness. He was only called by the defence. He has twisted the facts a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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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控方繞一個大圈, "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的"//

      我認為繞一個圈都冇乜問題,doj 除了考慮成功控制,還要考慮成本。可以用少一些成本,當然要用少一些成本,不過今次俾個官玩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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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e victim of battery, other than the victim of assault, was the true victim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ity was battery, not assault. If assault was prosecuted instead (or as an alternative), it would be absurd. Yau J was off-the-ground.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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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家最大爭議就係:事實上,果位警察真係被三文治掟中,但何解襲擊罪不成立呢?

      上次掟杯,掟唔中,結果老爺一句"跟本前特首唔感到驚慌"為由脫罪...
      今次,掟中警察,老爺卻話"如果告佢襲擊前特首就釘硬,今次告錯對象..."為由去脫罪...

      兩位老爺,兩種講法,咁才是令人感到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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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想請問如果受襲證人的憂慮或担心,是本案控罪的必要元素,控方必應就有關元素引導證人。
      現時似乎控方並沒有如此引導,是否控方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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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法律我是行外人,我唔敢話個法官錯,但若果法庭對法律的解讀是同一眾小市民所理解,所祈望的有所不同時,是否要檢討一吓,問題出在那裏?請試試從無法律知識的人角度出發,先不要理什麼法律原則和控罪元素,打中人但不能定罪以常理(不是法理)去想是難以理解的。若法理與常理的差異是那麼大,究竟訂立這法律的意義何在?還是律政司真的不濟得很,全都是律政司的錯?再或是真的官字兩個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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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2:26
      我都同意, 你得咁O既證據, 只夠告普通襲擊梁振英, 要告普通襲擊督察, 就夾足口供先黎告..但佢又唔話SO FAR 撿控證據粗疏算俾足面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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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官字兩個口!法官判案自然有法律上的依據,與一般人所理解不同,不足為奇!

      我都是法律門外漢,覺得法官的判決,很多時都會犯上兩種錯誤的其中之一:"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如果法官"寧枉毋縱",那便有可能成了冤案;如果法官"寧縱毋枉",那便有可能縱容罪犯!在本案,邱官可能是"寧縱毋枉",因為他認為「案中並沒有有關本案是屬於那一種情況的證據」而存有疑點,所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的罪責.上訴人得以脫罪,但他會否因此而縱容了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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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所以法官教警察們以後被人掟野,就算只係一條毛都要立刻訓底或表現驚慌,否則不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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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任何人向特首掟三文治或嗅雞蛋,如果要撿控他,就必須特首出庭作供一星期,那麼要癱瘓特首的工作就非常容易。
      只要有數十人這樣做,就變相令特首不能執行職務?
      明顯是法律制度出現問題,香港的法官似乎太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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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覺得邱老爺表達一個非常清晰嘅訊息:唔好亂落charge,一切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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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巴巴先生2019年3月8日 下午2:56,

      係唔好去擋格!中咗就唔使去分析點解會被掟中,一定係「毆打」,釘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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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3;09兄,
      支持你意見, 法律必須清晰和直接, 才可以令我等小市民信服, 律政司這次是犯錯. 不論是受害人或被告,都不可以頂包代替. 我支持再告,但這是否算一罪兩告.?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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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巴巴先生2019年3月8日 上午10:33,

      老爺奶奶都持同一標準:沒有證據支持受害者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

      邱官判詞第59至61段;張官判詞第41至4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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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所以我咪話以後警察被掟中,第一件事就要立刻訓低,並表現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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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巴巴先生2019年3月8日 下午9:54,

      知你唔認同邱官嘅裁決,但你有冇細讀邱官嘅判詞?

      判詞第50段:『就案中證據作出考慮,雖然三文治沒有擊中梁振英先生,但他作供時多次指出當時的情況令他恐懼驚慌,及促使他快步離開現場進入室內。很明顯,梁振英先生是憂慮他在現場會遭受到即時的非法武力侵犯。毫無疑問,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梁振英先生的普通襲擊。』

      唔使瞓低都可以表現憂慮遭受到即時的非法武力侵犯!

      第56段:『...在本案中,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針對梁振英先生的普通襲擊行為由控方第二證人承受了。即是說上訴人所投擲出的三文治必須是擊中控方第二證人或令控方第二證人憂慮當場會遭受即時的非法武力侵犯。...』

      第57段:『...本席在新聞片段中只看到控方第二證人曾移動雙手,未能看到控方第二證人如何「擋格」這飛來的物體,及未能看到如果控方第二證人不「擋格」的話,這物體會否擊中他。控方第二證人也沒有說出他當時心理狀態。他完全沒有說到他有否憂慮被這物體擊中。至於他用手「擋格」這一點,他並不是說他憂慮被這物體擊中。...』

      第58段:『...雖然,他後來也有提及被這個物體擊中,但指出只是擊中手背,完全沒有說到如他不用手「擋格」,物體會否擊中他的手背或身體其他部位。...』

      所以沒有證據支持如果第二證人不用手擋格,佢仍會被掟中.你應該話以後警察被掟,第一件事就要立刻呆立,唔好擋格;或者快步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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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講到尾, 可能法官諗掟舊三交治小題大造, 咁都坐監香港唔駛起樓啦, 起監倉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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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人唔同命

      陳德章在2014向CY Leung 掟两只生雞蛋, 掟唔中CY 而誤中John Tsang, 陳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判監三星期, 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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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曾生無擋格, transferred malice pro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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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無擋格就入,有檔格就唔入,真係幾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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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雖然標少以前都寫過幾篇留案底
    都想確認下: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40322/18664791?fbclid=IwAR0ihWOnjjs93qYP-kASpJsz5Q8rI41OWtN2lMM98EvL4Zw-2mRWg-_ZjBQ
    以上報道為真既話
    其實同一罪名點解要有兩種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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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好意思標少
      可以忽視個留言
      原來你講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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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法治已死係真嘅。 始終係掟中咗人, 用被掟中個人去告有乜問題, 都係同一個銀仔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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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8 個官想放被告,總有理由放,那怕理由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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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你試下上堂搵嘢掟個官, 掟唔中佢掟中個書記你故會點告。又假設掟中個官佢又無反應, 唔知又會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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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8,4:15兄,
      租約都注明誰是業主,誰是租客. 老豆都不能代仔說話. 連小小租約都這樣清晰. 刑事檢控為甚麼可以求其?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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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後凡是這類擲物案一律改告垃圾虫定額罰款千五大元算數, 乾手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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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五千喇, 唔係掉張紙巾無乜影響,
      係接近兜口兜面向住人噴煙.
      我覺得可以傳票要上庭省兩句.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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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大圍車房命案】控方取驗屍報告後決定撤誤殺罪 三被告當庭釋放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08/59343642

    平時呢 d case,時間次序係點的?
    警察搜集資料
    開死因庭
    之後先告?

    點解會告到一半,法醫報告先出,先撤銷控罪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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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Complete Toxicology Report 好多時要1-2 月個才有, 不知道是否這是主因?

    香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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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要1-2個月唔出奇
    我一直以為平時係等埋法醫出report先告
    今次睇到新聞先知道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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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件於2018年11月16日發生,警方在2018年11月19日提控3人,然後還押候查.所以相信一般撿控程序會在拘捕疑犯後不久便會開始,無需等埋法醫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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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46 QS醫生, 本案有表面證據3名被告向死者使用武力, 而死者當場死了, 表面上是誤殺, 但死因要法醫斷定, toxicology report可能證明冰毒在血液含量, 而此含量是致死原因之一, 已構成合理疑點使未能把被告定罪, 而且死者的傷勢可能是跌倒造成, 考慮到被告已被扣押一段時間, 所以連襲擊罪也不檢控。

      一般檢控時序是有初步證據的嚴重罪案會先落案, 再詳細調查, 做法合理。表面上是兇殺案就不用開死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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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引伸出黎好多時落案都唔未必知死因
      係咪應該/可以交替交控傷人/襲擊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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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同意。應該先控嚴重的罪名, 之後才按實質可定罪的情況來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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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慮到被告已被扣押一段時間, 所以連襲擊罪也不檢控。

      咁呢幾個人,係咪連案底都無?
      會唔會告襲擊罪判監,之後扣減換押時間
      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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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定罪當然不會因此事留下案底。當庭釋放。

      本案控方申請"撒銷控罪"(withdraw charge), 不是"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前者理論上可以再提控, 後者不能再提控(bar to future proceeding), 但控方已作充足考慮而決定撒控, 而不修改為襲擊罪, 若再檢控他們就很不公平, 也講不過去。It should be the end of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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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撒銷咗有冇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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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咁點解唔轉告佢地襲擊呢?
      因為已經罰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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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只能據報導所見來講, 被告當時在追截及制服刑事毁壞的死者, 也有報警, 他們不是在毆鬥,究竟所用武力的程度有多過份, 我不清楚。我上面都講了, 他們被扣押了一段時間, 也是不予檢控的原因之一。沒有罰過, 沒有定罪, 法官無權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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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還押完撤銷控罪。
      3個人 可唔可以反咬一口 索償?

      我個人立場係認為呢3個人已經好好彩 甩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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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Costs follow event. 可索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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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報導說裁判官已批准第二及第三被告的訟費申請,真奇怪怎麼沒有關於首被告的訟費申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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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4071137-【旺角騷亂】-大狀強調容偉業無心思參與-是不經意/

    辯方的辯護簡直嘆為觀止。。。班陪審員真係要忍到笑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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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狀經常出怪招!在吳案嗰招係:『眼神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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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結案陳詞時出招誤導陪審團點處理? 法庭再批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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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邱官開了壞先例,警員受過訓練,用手fing開,就等於不屬襲擊,現在D4郭狀就容偉業第5控罪襲警,跟足邱官的版本,搬字過紙,問你服未?
      但小弟相信黃官跟邱官看法一定不同,今次好戲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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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黄官跟D4狀不時察出火花
      黄官与D4郭狀爭辯關於給予陪審團的指引,
      D4狀稱D4當晚是在自衛,及防止警察攻擊市民,黃官稱這沒有證據顯示。
      D4狀稱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警察也在參與暴動。
      黃官稱若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或根本非執行職務,則眾被告在當晚之行為或可稱是「無共同目的」若要指稱警察非執行職務,除非是警察無端端打人。但即使有一部分警察無端端打人,也不代表整體,重點是警察當時是否「想執行職務」?
      D4狀稱當時如奶路臣街發生的事,可見警察為了復仇而亂打市民。由警察高台推入現場開始,警察就不斷升級,又開槍、又向市民擲磚,警察為了復仇,見人就打,市民對警察有恐懼,故此「先發制人」。
      黃官質疑,可能有人如此,但重點是被告呢?若眾被告當時是自衛,這需要事實證據支持。辯方稱這有可能性,黃官質疑這是否個揣測?
      D4狀希望法官向陪審團指引,當晚警察整個行動都是在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中。故此被告需要自衛。黄官立刻質疑,如何證明眾被告當時有這些想法??
      黄官稱辯方不斷在揣測而缺乏基礎證據,這種做法是不能接納及理解。
      D4狀希望黃官向陪審團指引,當晚警察不應突擊市民的和平集會,在執法過程也應該與市民溝通,而不是動不動就出高台,又噴胡椒攻擊市民。
      D4狀引用梁國華案是一個例子,說明就算示威者意圖衝入中聯辦也是有合理的辯解基礎,黄官立刻打斷D4狀,質疑相關理據性。
      D4狀稱警察需要尊重市民的人權,包括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顯示市民有集會權,就算沒有申請也不是任由警察隨意以衝擊的方法去解散,D4郭狀希望法官向陪審團指引,警察本來有責任讓集會可以和平進行,讓市民降溫,不論有否申請。D4狀稱,沒有市民或集會人士在參加集會遊行前,會否先讀法例,市民集會本身是因為有情緒、有意見想表達。
      黄官狠狠地立即打斷,斥責D4狀「不時在法庭裁定議題後,你又重新提出??」
      D4狀稱他本來就想在庭上探討警政,是黄官不准。
      黄官稱早在開審前的預審程序已經有了討論及裁決,警政議題不應到了最後準備結案時又提出,黄官稱,他有注意D4狀有個習慣,就是不斷在大家做好決定後,又在過一段時間後挑戰裁決,重提舊事,這樣無法有效地進行審訊。
      D4狀稱,他早在莫慶榮警員作證時,已想問相關問題。黄官稱法庭早已裁決這議題,為何又再次重提??
      D4狀希望黄官告知陪審團,警察將市民無理解散,是不合比例的行為,警察的行為也讓市民有合理恐懼,當晚警察不斷火上加油、升級裝備和武力。
      黄官稱,關於市民有合理恐懼的部份是否需要有客觀證據??黃官稱:他一直在要求D4狀辯護時「要有事實基礎證據。」
      D4狀稱這是常識,希望黄官可以指引陪審團判斷何謂「合理害怕」而非不問情由,就足以引起市民恐懼、破壞社會安寧。
      黄官稱,D4狀連日來提出三點:1.被告容偉業當晚自衛;2.被告當晚保護他人免受警察攻擊;3.被告當晚是防止警察犯罪,D4狀同意這歸納,黄官最後詢問D1至D3狀,會否採納D4狀這3點作為被告辯解,3位大狀勻稱:不會採納/倚賴以上這3點作辯解。
      黄官最後作出裁決,法庭不會就以上3點作為指引陪審團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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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個D4狀也算了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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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 8:39 的分享,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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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個官都算好脾氣,擺明浪費法庭時間都唔鬧爆個辯狀。。。
      呢D大狀真係交足戲,佢講完之後唔面紅先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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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當討論區, 回帶, 死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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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4今次凶多吉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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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6:43師兄,當第一次審訊時竟然有陪審員相信琦琦響呢件事不是主謀不特止仲要係無辜果陣,你都唔好話班陪審員唔會對呢D說話照單全收...
      始終,琦琦有好多粉絲...包括一眾專業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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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陪審團的意見算不算是一個超小型的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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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是。陪審團要為事實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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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Re 151:
      陪審團裁決前要經過聽取和檢視證據、聽取雙方陳辭、法官引導、閉門討論,以上皆非民意調查會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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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郭憬憲大律師 Kwok King HinDoug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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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控方不能成功舉證D4當時是否受自閉症影響,但D4狀足夠害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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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Parkside Chambers Barrister Jennifer Tsang is just awful. She'll go to Hell, and she'll go to prison before going to Hell.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3/06/HK1903060019.htm

    一封電郵累爭樓案換官重審

    大狀兼教會高層為退休牧師抱不平 原告:涉礙司法公正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聖公會諸聖座堂一名退休牧師及家人,被一名女教友指控騙取她一個位於跑馬地的物業,以及約460萬元款項,遂入稟興訟,案件上星期在高院開審,昨原進入第六天審訊,但主審暫委法官開庭時指,凌晨接獲一名認識的女大律師兼諸聖座堂議會高層的電郵,內容請求法官就本案運用「智慧」避免教會繼續尷尬,又指雙方現在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原告大律師直言對電郵的內容感到「震驚」,形容對方做法「不謹慎」,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要求林官停止審理本案。法官聽取控辯雙方就電郵一事陳詞後,決定接受原告申請,不再審訊本案,案件需由另一名法官再排期審理。

    本案被告為聖公會諸聖座堂退休牧師曾繼才(80歲),以及曾的妻子和小姨;原告為女教友黎驍敏(72歲)。

    原告早前入稟指在過去10年間被曾藉詞為免原告與子女爭產,將名下一個位於跑馬地,市值約1,900萬元的住宅物業轉名予他,此外曾又與妻以不同理由,包括「得嗰400萬唔夠用」,分多次騙取原告逾460萬元,並借予小姨解決財務困難。案件原定審訊八天。

    審到第六天 官夜接電郵

    案件昨進入第六天審訊,原定由被告繼續作供,但主審暫委法官林定國在開庭時,表示凌晨1時許接獲一名曾與他共用一個大律師辦公室的女大律師發出的電郵,對方同是諸聖座堂議會的高層人士,電郵指她前日看到傳媒有關本案的報道,解釋知道被告退休後需要財政幫助,而原告伸出援手亦是自願,但本案卻影響教會及被告聲譽,請求林官就本案運用「智慧」免卻教會繼續處於尷尬位置,又指控辯雙方現時需要的不是「公義」而是「諒解」,希望林官「英明判斷」。

    官:中止審訊比判案更難

    原告大律師在庭上直言對電郵的內容感到「震驚」,形容對方做法「不謹慎」,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又指原告方雖認為林官不會受電郵影響斷案,惟發出電郵者並非獨立的第三者,是座堂中人更與林官相識及共用一個辦公室,若以一個客觀的旁觀者來看,法官繼續審理案件,或會造成明顯偏見,故此要求林官停止審理本案。

    被告大律師則指,同一宗案法官與律師互相認識實屬常事,不足為奇,而該封電郵是由同業發出,並不等於一定會令法官變得偏頗。又指案件延誤會對被告構成財政壓力,對被告不公平。

    林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就電郵一事陳詞後,決定接受原告申請,不再審訊本案。林官表示與該名女大律師已多年沒有見面,但認為收到認識的人來信,與收到陌生人來信,兩者是有分別的。

    林官承認現階段中止審訊,可能會影響司法公義,繼續審理亦可能會造成偏袒觀感,坦言做這個決定比判案更難,惟鼓勵雙方趁案件等候排期再審期間,商討和解。

    據了解,涉事女大狀為Parkside Chambers的大律師曾昭珍,她亦曾任諸聖座堂聖樂部長及諸聖中學校董,現為諸聖座堂特選座堂牧區議員。

    網上資料顯示,曾昭珍自1994年起執業,主打民事和商業案件。由於她只是Parkside Chambers的掛名大狀,並無自己的房間、過去多年亦已甚少出庭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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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這樣一攪,對她本人和教會都有災難性的影响,人蠢無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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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90307/HK-ggc1_r.htm

    大狀函法官事件 大律師會接投訴

    【明報專訊】日前在高等法院審理的聖公會諸聖座堂退休牧師曾繼才爭樓案,因主審的暫委法官林定國接到相識大律師的電郵,內容涉及案中牧師,林官決定避席,令案件要排期重審。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向大律師公會投訴發電郵的大律師曾昭珍,指稱她涉妨礙司法公正。大律師公會表示,若大律師行為涉及專業失當或操守失德,會就事件展開調查。

    區議員質疑妨礙司法公正

    涉事大律師曾昭珍於1994年在香港和英國獲得大律師資格,她在諸聖堂身兼教區委員會部門常備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記者致電曾昭珍所屬的Parkside律師行,對方表示曾昭珍昨日和今日均沒有回律師行。

    公會稱若行為涉失當將調查

    大律師公會回覆本報表示已知悉事件,如有大律師行為涉嫌構成專業失當或操守失德,將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及公會《行為守則》的規定調查,並考慮應否移交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研訊及作出適當命令。

    律政司則稱,現階段未有事件的詳細資料,不適宜評論,並表示律政司不會參與調查工作,只會在收到執法機關提交相關資料,或在有需要時,依據證據、案情、相關法律及《檢控守則》而決定是否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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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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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https://news.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190311/s00001/1552241585923
    https://fs.mingpao.com/pns/20190311/s00006/18464451ed76fd8f875865edfb992d8b.jpg

    法例的中文英文版本有明顯歧義,法庭審訊時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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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立法原意, legco discussion, marginal note, preamble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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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0/ldd20101118c.pdf

      從29頁開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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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anks 標少 and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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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Billsiu - if the Plaintiffs' allegations were true, had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a crime? If so, why wasn't the Defendant prosecuted for that crime?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448250/

    來自新加坡的一家三口昨入稟區域法院控告一名男實習大律師迫婚,三人指控他不斷恐嚇及中傷他們一家,更曾在醉酒狀態以訊息強迫女事主答應其求婚,並四圍向事主朋友散播不實謠言,令他們一家飽受心理及精神煎熬,事主父母希望說服他離開其女兒亦不果,故一同入稟冀法官為他們受到的心靈損失對男子作出懲罰以儆效尤。

    原告分別為 Krislyn Jiaqian Ng,James Yew Chye Ng,Wendi Kwee Guan Tan;被告為 Chan Leon Cheuk Hin (中文名字:陳卓軒)。

    根據互聯網資料顯示,被告於2019年3月起在香港中環都爹利街6號 印刷行10樓任職實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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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hat crime? "不斷恐嚇及中傷"? It depends what exact had been said. Why were there so many interesting happening these days involving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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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https://hk.news.yahoo.com/%E6%B6%89%E9%81%8B230%E8%90%AC%E6%B8%AF%E5%85%83%E5%8F%AF%E5%8D%A1%E5%9B%A0%E4%BE%86%E6%B8%AF%E8%A3%81%E5%AE%9A%E8%84%AB%E7%BD%AA-%E5%B8%8C%E8%87%98-%E6%A8%A1%E7%95%B6%E5%BA%AD%E9%87%8B%E6%94%BE-071500935.html

    涉運230萬港元可卡因來港裁定脫罪 希臘𡃁模當庭釋放

    ......點打甩...?好神奇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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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ost likely, she said she has no knowledge of the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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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能係香港獨有的怪現象。 販運如此大量毒品都可以脫罪。 香港人普遍欠缺獨立有析能力。 人講乜,就信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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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今日15/6先睇到,標爺係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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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是發神經的人才會寫blog, 我應吃喝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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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暫緩咗修訂引渡法例後,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對陳同佳進行審判? 如果修改域外刑事管轄權是否可行, 因這只局限性侵兒童及政府話就算成功修例亦沒有追溯力, 又或者可否有日落機制於修訂引渡條例, 用於陳同佳後即冇效, 但現在這個方法已不可行, 第三個方法係利用2009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將香港地區加上。 我哋將潘小姐屋企人擺咗上枱後, 依家又好似乜都做唔到, 難道真係要等陳先生自己返台灣自首?如果你在其他地方答過這問題, 請話我知, 我嘗試在這篇blog裡搵, 但唔見, 所以向你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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