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到了修訂逃犯條例的時機嗎?

看昨天明報的要聞報導, 覆述台灣方面對港方修訂逃犯條例的看法, 可見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出發點, 根本站不住腳。港府的出發點是針對陳同佳在台殺人後潛逃返港, 未能把他繩之於法的針對性舉措。我在樹木和森林一文所講過的不再重覆。大陸否認是港府修例的始作俑者, 自回歸以來, 中港兩地對於引渡逃犯的議題都視為禁忌。前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教授昨天一席話, 也說得很坦白:

......王振民噚日出席中華總商會舉辦有關大灣區嘅論壇,會後被問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嘅建議,王振民話無「思想準備」回答呢方面問題;至於點解多年香港同內地都無法達成長期協議,佢話「原因你們應該知道」。
(明報)

原因是甚麼? 就是擔心大陸的司法制度。既然大家都知道這事實, 過去這二十多年大陸在經濟建設發展蓬勃, 法治卻停滯不前, 為甚麼現在會是適當時機作出改變? 除了借陳同佳案作理據外, 就是講香港變成逃犯的天堂, 甚麼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大陸經濟犯都一大堆, 在香港逍遙自在地享樂。港府在陳同佳案對台灣不瞅不睬, 若說為了這件案彰顯公義乃天大笑話。當然也不能五十笑百, 台灣多年來也一直窩藏販毒、貪污的逃犯, 直至他們老死。那些案件也隨着時間消逝, 證人老的老, 癡呆的癡呆, 死的死, 已沒有證據提控。直至1994年, 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增訂了有關「保釋」的條文, 棄保潛逃的人, 才會被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例第221章9L條), 在這條未訂立之前, 處理棄保潛逃的人, 法庭只會把保釋金充公, 沒有其他懲罰的。所以在暴動案潛逃了的黃台仰及李倩怡等, 將來一定會面對沒依期歸押的控罪。窩藏這些逃犯的國家, 又有甚麼合乎法理、彰顯公義的理由這樣做?

香港一向是中西方政治角力的舞台。回歸前, 洋廟在, 就不用遠涉重洋, 現在洋廟不在, 就一再赴美, 究竟誰在利用誰? 真的理不順、說不清。外商關注逃犯條例的修訂不足為奇, 連忠黨愛國的商賈也擔憂, 希望剔除商業罪行, 說出來也諷刺, 那些有名有姓的商業案在香港的大陸逃犯豈不是又可繼續逍遙, 四季都獃在四季酒店了。殺人潛逃的對付不了, 因港、台談不攏, 商業罪犯又要放過, 修了例可對付誰? 最好對付的當然是一眾蟻民, 尤其是挑戰政權的。

我在危言聳聽!

現行的《逃犯條例》列出了一些保障, 但凡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滋生的引渡(法例第503章第5條), 有關當局可以拒絕引渡。由法庭和主管當局去把關, 笑話喇, 人大的萬能key, 有甚麼鎖開不到? 連本地議員宣誓也可DQ, 連陳浩天這憑把口講的港獨, 中央也要索取港府怎樣對付他的滙報, 誰可以一夫當關? 誰會荷戟獨徬徨? 根本就要棄甲而逃。

在今午的記者會, 明報報導的其中一段講:

對於大律師公會曾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疑犯,代替引渡疑犯的安排。李家超表示,該方法不設追溯期,無法處理制度漏洞和台灣殺人案,故未有採納。

政府說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因追溯期的障礙而不可行, 修訂了的逃犯條例就沒有追溯期的法律挑戰嗎? 刑事法也並非絕對不能追溯的, 最大問題是港、台兩地礙於政治考慮, 根本難以引渡陳同佳, 所以林鄭說因憐憫心驅使修例, 我對這講法的成效置疑。

27 則留言:

  1. "危言聳聽",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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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希望只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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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重要的是立了法後你會覺得佢地想對付邊位?
      長毛?陳太?肥佬黎?黃之峰?還是陳浩天?梁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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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需對付誰,旨在製造白色恐怖,極權政府慣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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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因政治原因,包疪罪犯,無話可說。

    但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繼續成為内地罪犯的避難所,實在說不通。香港商界擔心,是因為很多商界在內地也是偷呃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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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市民受基本法保障,不應更不能將香港市民強制送去其他不同司法系統地區受審。這修訂等同交予特首生殺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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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多人因在大陸重婚,所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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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 layman 的看法,點解唔由窄到闊〈先針對嚴重罪行,例如,謀殺、販毒〉,而係由闊到窄。立法後,林榮機係唔係即可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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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審理引渡疑犯時,法庭對所提證據有何要求?是否要達到可定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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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審案, 由申請國以文件形式呈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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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法庭處理申請時與加國處理孟晚舟案在程序上有甚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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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有比較過加拿大相關條文, 法律原則和程序應該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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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既然不是審案,如申請國提出個案符合引渡的條件,法庭便無法基於證據不足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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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還有博文所講第5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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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正確地指出人大有的是萬能Key,恐怕第5條也保障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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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涉大陸政治利益就不會用萬能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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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奸商不能引渡,証明香港真的是全球最自由经濟城市,並不是浪得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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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公平原則來看的確偏重商人利益,但以人權濾鏡來看,當前現實,消除恐懼比要求一視同仁重要。
      奸商也是人嘛,長毛也是人嘛,够平等噃。通不通?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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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殺人犯也是人、强奸犯也是人、商業犯罪犯也是人,大细超做D唔做D不如唔好做,証明香港地有錢佬大哂!無野好講,鬼叫你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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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我懷疑好多平民百姓本來都唔知狀況, 係到近來新聞講先至跟住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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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真神奇,開 voir dire 竟然士沙會認有打嚇氹。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27/594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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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311034/%E5%8D%93%E6%82%85%E5%A5%B3%E7%B6%93%E7%90%86%E4%B8%80%E5%AE%B63%E5%8F%A3%E9%A8%994%E5%8D%83%E8%90%AC%E6%A1%88-%E5%9B%9A6%E5%B9%B4%E5%8D%8A%E8%87%B311%E5%B9%B4-%E5%85%AC%E5%8F%B8%E6%B1%82%E5%8F%96%E8%B5%B0%E4%BF%9D%E9%87%8B%E9%87%91

    卓悅的大狀下午在法庭澄清,要求申請4000萬元的賠償令,並要求取回其中兩被告合共60萬的保釋金作為當中的賠償。不過,辯方律師透露,夏定邦及夏偉成的保釋金分別是由其親戚代為繳付,並非屬於兩被告,故反對申請,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排期展開聆訊再討論賠償令一事。

    Victim's lawyer demands the floor in a criminal trial.
    標兄有無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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