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則食環署前綫人員與小市民產生矛盾的新聞, 是上一篇留言連結了《香港01》的報導要求我評論的(拾荒婦親述放下垃圾2秒 即遭食環便衣召警票控 半月收入交罰款)。我評論這些事情, 可謂輕而易舉。罵人是香港人的強項, 標少可謂強中之手, 讓我在此放幾句厥詞。如果食環署高層有緣看此謬文, 就應重金禮聘標少返香港, 為前綫人員上幾課檢控之道。
拾荒婦這故事, 簡而言之, 把撿拾到的垃圾分類安置路旁, 然後打算走到15米外拿手推車來把不可賣錢的運去垃圾收集站。食環署職員見到婦人離開現場, 認定她在扔棄垃圾, 不接納她去取手推車的解釋, 便要發定額罰款告票檢控她, 還召警到場協助索取婦人的身分證。這種定額罰款, 一律$1500, 檢控程序跟汽車違例的告票完全一樣, 沒有在21日時限內繳交告票, 檢方會寄出繳款通知書, 在那階段婦人可以選擇上庭抗辯或繳款。我建議這婦人選擇see you in court。留言者問我: 有得打嗎? 絕對有得打, 讓我粉墨登場, 披件懲教署在囚人士製造的官袍, 義演個最庸碌的法官來作審判。
如果我依賴單方面的講法作結論, 當然會有人說我武斷, 但要討論又一定要有一些事實作依據, 否則沒有討論的餘地。我採用《香港01》的報導作依據, 不管食環署的職員的講法, 只管婦人的講法。
首先假設婦人分類的垃圾是來自現場的店鋪, 而不是從別處推到現場的, 這會較好辦, 若如此, 她只算在垃圾中撿出她覺得有用的, 她沒有對一切垃圾assume ownership, 她沒有撿拾的並不屬於她的, 原本就棄置在那裏, 她不屬扔棄垃圾。若果她從別的地方把垃圾搬到現場處理, 撿走可賣錢的而棄置沒有用的, 那就屬於扔棄垃圾。但如果像婦人那樣講, 她打算把不要的垃圾運往垃圾站棄置, 若果相信她, 或不排除她這講法的可能性, 就要判她無罪, 至少是on benefit of doubt。
以下是食環署回覆《香港01》對此事的查詢:
食環署:法例無豁免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食環署回覆《香港01》表示,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均屬違反清潔法例,署方人員獲賦權執行多條與環境衞生有關的條例,並有責任在遇到相關違法的情況時執法,法律面前,理應一視同仁。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
似是而非的官腔。「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當然無, 就正如很多人向我求助, 希望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請問那一條法例寫出可以這樣做? 這種不作檢控的酌情權, 基本上來自律政司的《檢控守則》, 而前綫執法人員的酌情權就來自個別檢控機關的內部指引。食環署一定有, 定立這種指引應該是管理層的責任, 而執行方面則由中下層人員去處理。「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是甚麼意思? 實際情況就包括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證據充分而不作檢控就是酌情, 證據不足的話就不能檢控了。本案的發展最有可能是撤銷檢控。否則找個大狀做pro bono, 顯示一下憐貧惜苦, 人間有情。
拾荒婦這故事, 簡而言之, 把撿拾到的垃圾分類安置路旁, 然後打算走到15米外拿手推車來把不可賣錢的運去垃圾收集站。食環署職員見到婦人離開現場, 認定她在扔棄垃圾, 不接納她去取手推車的解釋, 便要發定額罰款告票檢控她, 還召警到場協助索取婦人的身分證。這種定額罰款, 一律$1500, 檢控程序跟汽車違例的告票完全一樣, 沒有在21日時限內繳交告票, 檢方會寄出繳款通知書, 在那階段婦人可以選擇上庭抗辯或繳款。我建議這婦人選擇see you in court。留言者問我: 有得打嗎? 絕對有得打, 讓我粉墨登場, 披件懲教署在囚人士製造的官袍, 義演個最庸碌的法官來作審判。
如果我依賴單方面的講法作結論, 當然會有人說我武斷, 但要討論又一定要有一些事實作依據, 否則沒有討論的餘地。我採用《香港01》的報導作依據, 不管食環署的職員的講法, 只管婦人的講法。
首先假設婦人分類的垃圾是來自現場的店鋪, 而不是從別處推到現場的, 這會較好辦, 若如此, 她只算在垃圾中撿出她覺得有用的, 她沒有對一切垃圾assume ownership, 她沒有撿拾的並不屬於她的, 原本就棄置在那裏, 她不屬扔棄垃圾。若果她從別的地方把垃圾搬到現場處理, 撿走可賣錢的而棄置沒有用的, 那就屬於扔棄垃圾。但如果像婦人那樣講, 她打算把不要的垃圾運往垃圾站棄置, 若果相信她, 或不排除她這講法的可能性, 就要判她無罪, 至少是on benefit of doubt。
以下是食環署回覆《香港01》對此事的查詢:
食環署:法例無豁免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食環署回覆《香港01》表示,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均屬違反清潔法例,署方人員獲賦權執行多條與環境衞生有關的條例,並有責任在遇到相關違法的情況時執法,法律面前,理應一視同仁。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
似是而非的官腔。「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當然無, 就正如很多人向我求助, 希望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請問那一條法例寫出可以這樣做? 這種不作檢控的酌情權, 基本上來自律政司的《檢控守則》, 而前綫執法人員的酌情權就來自個別檢控機關的內部指引。食環署一定有, 定立這種指引應該是管理層的責任, 而執行方面則由中下層人員去處理。「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是甚麼意思? 實際情況就包括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證據充分而不作檢控就是酌情, 證據不足的話就不能檢控了。本案的發展最有可能是撤銷檢控。否則找個大狀做pro bono, 顯示一下憐貧惜苦, 人間有情。
''打算走到15米外拿手推車來把不可賣錢的運去垃圾收集站。"
回覆刪除標少,這個報導是否有求証附近居民,婆婆平時是否會這樣做,或是走了便算,報導才是真實。我們才可以下結論。
Bill hk
如果審此案, 法官只考慮這次的證據, 假設拾荒婦的講法如《香港01》 的報導一樣, 法官就要考慮她這講法而作判決, 要斷定信不信她真的打算去推車仔來拾起不要的東西送去垃圾站, 法官當然可以不信她的講法而把她定罪。
刪除你求證的想法不正確, 就算傳召到附近居民作證(一定傳召不到), 也屬離題, 因為在法官席前審的是本案, 而非以前的行為。
我是对報導有意見,舊式記者都會訪問附近居民看法,但現在好像沒有這種狀況,資料不完整。
刪除Bill hk
老人+弱勢=不能檢控的盾牌
刪除如果李嘉誠也要以拾紙皮打拼, 在垃圾堆中撿活, 我也同情他。不是擋箭牌, 是同情心驅使我們放寬尺度。
刪除似乎香港越來越多這類新聞 , 越來越考驗法官的智慧....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 , 每一方都有各自的理據. 為著某種目的 , 這種事情屢見不鮮, 見怪不怪.
刪除放寬尺度不等於縱容,否則,黃之峰也有亂拋垃圾而不被檢控的權利...(雖知道,有執紙皮既長老者,其實分分鐘有一兩層樓收緊租的)
刪除我也同意上面果位師兄所講,要睇証據去決定佢是否有意唔要果堆垃圾...
同情佢的話,大可以叫佢認罪,然後有心人可以代佢交罰款,叫佢企硬唔認罪,只係浪費呢位長者的時間去執多幾塊紙皮賺錢,相信佢唔係好似長洲小丑咁喜歡響法庭多過屋企...
11:40兄,我覺得依家媒體為了吸睛,不惜隱瞞住某些事實,去造出煽情的效果...
大部分拾荒者不是為生計而拾荒的,拾荒好比軟性毒品的心癮,不容易戒掉
刪除我本着一念之仁, 這些事情從來都沒有對錯的。
刪除A more interesting interview from 01 News:
刪除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215199/%E9%A3%9F%E7%92%B0%E7%BD%B2%E8%81%B7%E5%B7%A5%E6%9C%83%E6%8C%87%E9%98%BB%E8%A1%97%E5%B0%88%E8%B2%AC%E5%9F%B7%E6%B3%95%E5%B0%8F%E7%B5%84-%E6%9C%80%E7%B7%8A%E8%A6%81%E4%BA%A4%E6%95%B8-%E5%86%80%E5%88%B6%E5%AE%9A%E5%B7%A5%E4%BD%9C%E6%8C%87%E5%BC%95
Interestingly revealing.
刪除"拾荒者64歲蘭姐憶述,自己膝下育有兩兒兩女,但子女均成家立室,她不願成為子女的負擔,多年來憑雙手拾荒養活自己,閒時亦會寄錢予居於內地的丈夫,讓他替其照顧年邁的母親,「佢哋係我工作嘅動力。」"
回覆刪除肯定有D野記者有所隱瞞,否則怎可能子女唔理佢?
如果起垃圾桶隔離汁野...
回覆刪除整完灑...一袋二袋起垃圾桶隔離...
事實呢個已經符合左食環署執法既指標...
你無放入垃圾桶入面麻..
行去15米外拿手推車...
不論真假
呢到產生左一個問題...
我地都期望 食環署 可以給予婆婆一個機會..
即場警告佢 要佢即刻拿車來 推去垃圾站..
但結果係直接撿控...
甘到底係婆婆真係就甘留底d垃圾起到..
定係食環署急住開單...
我地有咩辦法知..
用返 清潔工 既角度來睇..
如果係人都一袋二袋 車起垃圾桶隔離..
真係做餐死.
件事發展到甘..
希望可以好似標少甘講撤銷檢控
甘就皆大歡喜.
我同意標少所說上庭抗辯的話,脫罪的機會是很高的。但是我相信,法庭的裁決並不一定等於事實的真相,我見過太多作奸犯科的人即使犯了法,也能受益於可能的合理疑點或檢控程序出錯等而脫罪。這種寧縱勿枉的方案有其好處,同時亦有不足之地方。但我不認為食環署犯錯,或許手法可以更好,如待老婦走遠了一段時間也沒處理垃圾才採取行動,或先作口頭警告。食環署的前線可不是通通都受過長時間法律專業的培訓,你不能寄望他們能像個法律經驗豐富的律師去處理事件。就算是法律專業的律師,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都可以是不知所謂,試看看粱X芬,梁X傑、涂X申,楊X橋,錯誤多不勝數。
回覆刪除現今不論那間傳媒都有自身立場,在報導官民衝突時普遍會傾向小市民一方(尤其當小市民是老弱婦孺的時候)。以我個人經驗,拾��皮的很少會將手推車置身15米那麼遠,通常都是行到那裡都會推著手推車,再者我真係未見過有拾荒者會把垃圾推到垃圾站處理,從來只會取走自己有用的,我相信這方面食環署比大眾更清楚,否則又何需請清潔工處理街邊垃圾,如果相信拾荒者會為市民把垃圾拿去垃圾站處理,也許有點太離地吧。
路人P
而家啲傳媒大多為煽動市民情緒而創作新聞,真正中立客觀嘅真係唔多見。
刪除道德卵 v. 法治卵,無卵謂。使唔使終審法院5個大老爺判決呀,嘥卵氣。
回覆刪除我係問標少呢單有無得打果位。
回覆刪除我覺得,最重要係事實係點,而非是否同情弱勢社群。食環署人員係點樣判斷棄置垃圾?如果拾荒婦放低紙皮唔理,車都推走埋,食環署人員再上去檢控,咁事實就好明顯,去到呢個地步先係講同情。
試想下,你買件傢俬,暫時放係路邊去拎車仔,行開兩步比人檢控,合理嗎?看價值?但傢俬一樣可以係垃圾。
That's why I said "see you in court".
刪除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726/58488783
回覆刪除標少,如果被告無罪,等唔等於事主強姦被告?律政司會唔會跟進?
講笑咩, 釘佢機會大。放咗就好彩, 點會掉轉告強姦。
刪除我知大機會釘佢。我假設啫。如果被告無罪,等唔等於事主強姦被告?
刪除當然不等如事主強姦被告, 因為被告一開始沒有這種指控, 反而在勒索事主。被告完全不可信, 立不到案。
刪除下午8:51
刪除明顯地被告設騙局,在同意下跟事主性交兩次, 繼而刑毀及勒索,從整個案情,看不出有強姦控罪元素存在,所以不能假設。
死硬 個女人
刪除宏觀來看,呢單只係商業糾紛嗟。。。
刪除又或者個男人覺得佢跟本唔值呢個服務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726/58489255
回覆刪除強行棄置後巷雜物 官判食環須向小販賠償
果然天地有正氣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724/s00004/1532441059142
回覆刪除希望香港快啲有類似條例,等香港警察咁慘,日日俾人問侯母親。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3/22/P2017032200776.htm?fontSize=1
刪除白撚痴的支那賤畜。 有着自我虐待傾向的低端生物
刪除阿免哥, 別用低端語言。
刪除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708/20050708015142_0001.html
回覆刪除真係唔知信邊個,照常理,食環唔敢屈得咁勁,越 obviously wrong,越似食環係啱。
別多想, 你看到的是審訊的結果, 誰會知事實真相。
刪除「誰會知事實真相」,法官都唔知?判案斷估?好心唔好亂噏。
刪除標少提過會寫一篇"終院講過法庭唔係搵真相既地方",我一直期待著呢
刪除上午11:32,
回覆刪除法官必定知道真相?有這樣想法的真幼稚得可憐,「好心唔好亂噏」應該該是朋友你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