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星期六

從曾蔭權的審訊看「避嫌」

對於前特首曾蔭權的審訊再次出現懸峙陪審團(hung jury)而需要解散, 下星期一就會知道會否重審。以公平原則來看待, 控方不應要求重審, 畢竟已展示了不論你地位怎樣超然, 在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犯了法也會被揪出來。上一次的懸峙因未達合乎法律要求的裁決而重審, 應考慮了兩方面, 其一是另一控罪雖然已定罪並判監20個月, 上訴結果難料, 萬一上訴得直, 這裁決懸峙的控罪沒有要求重審, 那就容易被人指責是有心放過曾蔭權, 其二是打老虎一定要打得狠, 才可以起警示作用。到了現在, 主要是考慮證據的強弱, 再要求重審的定罪機會, 以及是否對被告公平。這件案沒有直接證據, 又沒有人招認, 只靠推論, 陪審團的想法難料, 如果由單一法官審, 結果是定罪居多。現在也不談這個, 而是用另一角度看這審訊。

是次審訊其中一位陪審員被DQ了, 他自己難辭其咎, 見到那名嘴名筆去撐埸, 竟然交談及要求合照。這些有頭有面的人, 平時已大造文章, 在網上或大氣電波製造輿論, 更親臨法庭對被告表示支持。以陰謀論視之, 實在是有意無意之間對陪審員的腦袋的一種污染(to create a lingering taint at the back of the mind of the jurors), 這種無形的影響是量度不到的。到法庭撐場者之中, 尤以前律政司司長為甚。一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 以前掌管律政事務的, 竟然會多番到場支持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意欲何為? 不論甚麼交情友情, 有需要高調彰顯出來嗎?

假如我認識在裁判官席前受審的被告, 我又和主審裁判官稔熟, 在審訊期間我一定不會踏足那法庭, 就算以公眾人士身分聽審, 我都不會在法官席前顯示出我認識被告, 避免法官有任何遐想, 受影響於無形。相反而言, 我真的要影響裁決, 我會這樣做。未審之前打個電話: 「大人, 過兩天去法庭拜候你, 我沒有案上你法庭, 只是去逛下。」到時在法庭現身, 在開庭時有意無意顯示自己認識被告, 方法多籮籮, 明顯和隱晦都可以。明顯的做法是在開庭前跟被告坐在一起, 叫名時指示被告行出去大堂中央答辯, 在審訊途中耳語、遞紙之類的小動作。隱晦的做法可以是坐得老遠的, 不和被告交談一句, 其他案的審訊不聽, 單獨聽審被告那一宗。

行古蠱的手法很多, 瓜田李下, 要懂避嫌。香港是個細小地方, 公眾人物惹官非或者受大肆報導的案件, 不能轉去別的省份或從別處空運陪審員來審訊。那名嘴名筆也罷, 只是文妓一名, 前律政司司長沒有避嫌, 像在臨陣督戰, 前政務司司長陳太昨天又爆了名句, 叫政府「罷手」, 這是我看到明報的報導:

陳方安生談曾案:盼政府罷手

另外,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未能達到大比數有效裁決,法官噚日宣布解散陪審團。陳方安生質疑,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因為未能有大比數共識作裁決,「是否顯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說服陪審團」,佢希望特區政府能夠罷手。她解釋,「繼續上訴只會加深市民(質疑),係咪一定要窮追猛打呢?既然已經係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唔好再浪費公帑。」


「罷手」, 說到像在迫害無辜的人, 曾蔭權儼然成為一個苦主。以前跟貓琴在大型聚會碰頭, 也談過曾蔭權案, 貓琴也跟他共事過, 說他是個照顧下屬的好老闆, 不覺得他貪。我一位處長級的親戚卻說他貪小便宜。那也不重要, 我從審訊的報導來看有一定的看法, 若選中成為陪審員我一定要求豁免, 為他獲得公平審訊而避嫌。

99 則留言:

  1. 果班泛民友,純抽水而已...

    自黃仁龍響佔中教班學生點同政府談判起,我已經對佢印象不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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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到法庭撐場者之中, 尤以前律政司司長為甚。一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 以前掌管律政事務的, 竟然會多番到場支持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意欲何為? 不論甚麼交情友情, 有需要高調彰顯出來嗎?"

    What if we do it formally? Tendering a well-known person as a character witness. Is that not a right of the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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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is of course a right. Why not? I do not challenge the right. I simple feel distasteful to creep in through the back 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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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id Wong Yan Lung SC of Temple Chambers volunteer to attend Court unpaid as an open supporter, or was he paid to attend Court as an observer on watching brief? He did not say did he? If he had been properly briefed by someone to show up and watch the trial it would have been a different 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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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e issue turns upon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would suffer any prejudice by the mere presence of the "celebrity", as compared to when the "celebrity" is formally called as a witness.
      In both cases, there will be an impact on the adjudicator. However, in the latter case, the Prosecution would have a right to cross-examine. In terms of a character witness, I doubt the prosecution would have many questions.
      So the end result is quite the same. An effect has been done, and the prosecution would have limited means to challenge the credibility or weight of the "celebrity". In any event, the directions given by the judge should be a sufficient safeguard preventing the jury from taking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factors.
      So there is no actual unfairness suffered by the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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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兩種情況事理機制不同:
      1. 名人作show,
      Pros = 夠subtle法官不能出聲、夠猖狂法官有限指引、畫面深值腦中
      Cons = 名人只可作默劇
      2. 名人作證,
      Pros = 名人聲色並戊說出不同例子
      Cons = 批准作證當與案情有關好難叫人上來講品行、盤問可以尖銳夠技術可以主導方向、法官指引清晰具體

      相信要研究統計, 才有客觀答案, 否則見仁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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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1:50 & 3:42 I did not make allegations. I simple said the status or former status of a person would tend to create a lot of free associations in the mind of the jurors. To avoid suspicions, the former SJ should refrain himself from making his presence too conspicuously and frequently which may creep into the mind of people to form certain value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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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佢出現,有D似周生果套"九品芝麻官"咁,第二次審常威果陣,大太監出黎"監場"咁樣...
      (拿...似咋,絕無任何影射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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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必吶 大家都是共產黨胯下的狗 卻裝模作樣地做出一副大義凜然的B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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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哈哈, 國產兔扮狗, 你坦白交待了, 不打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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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ell me though, years ago when u standing below the 五屎經血布 and pledging your body and soul to the terror group the CHICOM. how did it make u f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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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免仔, 欺負我英文唔好所以要轉英文台? 你自己去睇清楚第11章的誓辭, 你給滿天星斗的旗弄昏了嗎? 貴總統過幾日就去向五星旗叩頭了, 你使唔使在香江自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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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嗯 non responsive. the silence is deaf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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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要帶助聽器了?我不是已經給你震聾發聵了麼? 別裝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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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orry for embarrassing u in front of the crowd. *gi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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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把靈魂賣給魔鬼的效忠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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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阿兔哥, 真不好意思, 搞到你夜不能寐, 沒有人理睬你了。你看來是來自貴州, 黔之驢, 講來講去像錄音機一樣, 不管甚麼課題, 沒有意見, 卻為了要肯定自己存在而留言, 一次一次的重覆。是否貴總統帶着五十星要為五星叩頭使你沮喪? 叫他握手握大力啲囉, 除了此技, 也沒其他了。In this respect, you both resem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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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老大很想用TRUMP訪支那來轉移話題喔。 可惜遇上的是兔兔。 老大數次欲side tracking 的嘗試足以說明老大對 把靈魂賣給魔鬼 心中的傷痛。 evasive, not forthcoming, credibility destroyed/plummeted.... 老大這幾個詞想必用過數百次了。 .....


      兔兔逃跑了, 老大生氣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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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兔兔未食藥,TRUMP老大取消了OBAMA的醫保計劃,害得兔兔有病無藥食,又要出來發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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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f I were the jury, I would definitely have convicted Donald Tsang. The evidence against Donald Tsang is quite strong. But then I am not the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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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煲呔針大班冇出现支持!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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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穿針引線, 東窗事發, 自然跑得越遠越好, 他的出現又會掀起不利的聯想。這就是正面和反面聯想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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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前特首曾蔭權嘅陪審團點解會有分歧呢? 曾蔭權好明顯有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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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7 12:48
      Just say I agree with you two, 咁問題出係邊? 畀兩個你地揀 or 有第三個原因?
      1. 陪審團有問題. 或者原理上行唔通, 買大細; 或者陪審團質素有問題, 被收買影響之類,
      2. 法官指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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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一件案是靠推論去決定是否有罪的時候, 有些人會把不能界定的「合理疑點」放大, 尤其是對着一個公眾人物, 在心中已有一定的觀感, 換了被告是梁振英或陳振聰, 那就不會有懸峙陪審團出現。或者這是第三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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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此案我只聽電台報導,沒深究。法官答陪審團字條問題的是或否答案,不是已指引了關鍵在於被告有否收受利益嗎?既然被告是特首,銀行記錄證明他收過,那不是很簡單嗎?不須考慮發牌事, 為何陪審團有分歧不判罪?為何標少用"靠推論"這深入思考詞呢? 推論什麼?款項出入事序?
      我不明白。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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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更正:是時序不是事序. 收受的是樓宇住宿權,不是具體款項,銀行記錄只可證明他沒足應付款, 對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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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包括裝修樓宇金錢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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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陪審團的腦袋裏想甚麼, 大家都不知道, 我答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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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通常業主租屋比租客,會裝修間屋,執靚咗先比人住。 各人對租屋的裝修算唔算接受利益睇法唔一樣。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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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若我是陪審員,我會以東海花園的市值租金及附加裝修費判決。若單位的市值租金是100萬另附帶100萬裝修,而曾蔭權只付80萬卻享有350萬裝修,則明顯存在利益輸送。但若曾蔭權所付確是市埸租值,則收受利益又從何說起。奇怪的是控辯双方都沒有就市值租金提供証據或辯論,在無佐證之下,陪審員只能存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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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而曾蔭權只付80萬卻享有350萬裝修,則明顯存在利益輸送"
      這還明顯不過嗎?350萬裝修不是已知的嗎?難道裝修完才知道超出數倍?看設計圖都估到不止80萬啦。我現在明白標少所講推論了。謝謝。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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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要6:2才算有效判決,好明顯陪審員兩次都係未能有呢個比數...

      只能說:法律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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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 當年小弟第一次知道刑事民事標準不同, 刑事假設無罪由控方「證明」有罪, 覺得合理文明.
      好快知道, 證明要冇疑點, 覺得人人「要求」的標準不同.... 再聽清楚唔係「絕對冇疑點」, 而係「冇任何『合理』疑點」便釋懷.

      於是, "有些人會把不能界定的「合理疑點」放大"... 我當年便隨時是其中之一. 沒有指引, 的確討論不來, 兩方人都不被說服.

      我不了解法官訓話(解釋一切及指引), 陪審團退庭討論時, 如有困難法官參與性如何.
      如果只是傳紙仔, 即填充是非選擇題, 陪審團唔識問、法官作答受限制, 不能助其解決困難.
      如果法官有權「開會」般協助, 自然會查出有人沒理解足合理疑點四字, 遂可以對合理二字作出詳細指引.
      與「單一法官必有裁判」慢慢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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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路人甲, 裝修上的應該執唔執/執靚/執到超級靚, 無錯, 人人標準不同, 但將執過化成市值租金數字, 便屬較客觀單一數字的討論, 而不是幾項價值觀的討論.
      所以焦點是化成市值租金去裁決.
      個別陪審員不懂轉換, 猶豫不決, Good, 因為知道不決原因...... 寫紙仔問法官(借專家證人即是測量師)拿數字.

      咗先比人住。 各人對租屋的裝修算唔算接受利益睇法唔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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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BBTW 3:22, 世上沒有毫無缺點的制度, 我完全接受現行制度, 也尊重產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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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You mean, "陪審團有困難法官參與性如何", 確是只限傳紙仔?
      咁愚見之下, 探討改善的方向好明確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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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上面只是隴統回應了。我覺得可以再開庭再作指引, 但不能沒完沒了而致使法官過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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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承接Andrew Chan及KKC 12:55,
      原來我的"Good, 知未決原因, 傳紙仔問法官"已有答案, 是350萬.

      那麼未決原因要查問陪審團了@@
      (咦~ 正確程序標準若的確是不能查問, 只可以花錢重選陪審團......??...?..!!...@@..)

      原來法官的指引程序, 像考試, 是一take過的關口, 確是如此?
      是以前的持續指引出過事, (給法官上下其手之類), 還是甚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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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少, 世事(尤其法律執行公義)最怕唔知頭唔知路, 若個勢是「沒完沒了而致使法官過份參與」, 明顯咁好彩呢一批陪審員水準有問題, 重選不妨.
      再深入些, 若過份參與只是表象, 實情是時間上的過份參與仍然是指引需要, 便又無妨.
      當然, 亦可以是法官唔識表達.
      In any event, 其實維持在小弟1,2的討論, 未出現第三個原因.
      1. 陪審團有問題, 先天或後天
      2. 法官指引有問題 (可以來自制度限制----一take過的指引, 其後傳紙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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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BBTW 3:31 "但將執過化成市值租金數字, 便屬較客觀單一數字的討論",既然裝修和租金可以客觀量化,控方為何不提供测量師的估算而要陪審團自己估呢?控方手上會否有测量師估值,只是估值對曾蔭權有利,所以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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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BBTW,

      作為一個陪審員的資格很普通, 沒有確保的水準。如果他們不提問或要求再引導, 陳官無甚麼可以做, 又不是一宗案情複雜的案件, 我都不知陳官還可以怎樣介入。我們根本就不知道他們是否唔知頭唔知路, 可以點?他們又沒有尋求再作指引, 只問了兩條簡單問題, 陳官也按程序先徵詢雙方律師意見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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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Andrew Chan, 真巧, 陳慶偉法官也叫Andrew Chan, 你出現別惹人誤會他在參與討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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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陳官當然不會在網上討論案情,這是我第一次留言,吾識用匿名功能,發佈時用了常用的user name。我留言是奇怪為何控辯双方都沒有就市值租金提供証據或辯論,市值租金在本案是否無関重要?標少可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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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我一般是在案件的上訴後看到判辭,清楚案情事實才會評論案情本身, 傳媒報導我傾向不依賴。印象中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市值租金的證據, 理由好簡單, 因為這控罪控方依賴裝修費而非租金作為收受利益的基礎, 控罪:

      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無法作出裁決)
      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的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而作的作為,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的報酬。

      租金在本案是irrelevant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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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標少 8:48, 你的描述, 便是開始討論時的...
      一次性解釋及指引, 陪審團退庭討論時, 如有困難只依據傳紙仔, 即填充是非選擇題, 當陪審團唔識問或不知道可以問, 法官的協助及作答都受限制, 自然不能助其解決困難.

      效率不能與「單一法官必有裁判」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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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前特首曾蔭權嘅陪審團點解會有分歧呢? 曾蔭權好明顯有罪啦!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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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通常業主租屋比租客,會裝修間屋,執靚咗先比人住//

      有疑問:

      業主用$350萬裝修完間屋才出租,間屋(連裝修)始終屬於業主,因此不能就此証明租客獲得利益$350萬 (如租客簽約只租1年,或2年,租約完了$350萬裝修也不會這麼快變為零,理應有剩餘價值)。裝修費按會計原則隨時間而貶值,用5年或10年 linear depreciation or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得出結果也不同,控方用什麼方法証明有不合理的利益輸送?

      Overview of depreciation | Depreciation accounting
      https://www.accountingtools.com/articles/2017/5/15/overview-of-depreciation-depreciation-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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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另一疑問:

      也有可能是業主不想丟空間屋,平的租出去執番的也好過租唔出,待市況好轉便賣之哉,怎否定沒有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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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BBTW

      我覺得好奇怪。 控辯雙方冇揾測量師做專家證人。 350萬元裝修費用並非純粹供曾蔭權使用。 曾蔭權只可以使用間屋包括裝修,但係日後租約期滿,佢遷出,裝修留係間屋。 同埋業主用350萬元裝修,會令物業增值,等待日後售出。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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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三個人有三個唔同意見, 你是第三個.
      此案類似非禮案, 只有兩人口供下, 說到底是信誰. 不能證明.
      非禮的享用, 量化沒意義. 偷錢, 先打有無偷, 金額多少是求情因素, 偷十蚊都係偷.(有先後)

      控方控罪文字是「接受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的利益(作為雄濤申請的報酬)」, 即是有心非禮, 不問量化享用.
      辯方若「350萬元裝修費用並非純粹供曾蔭權使用」, 打個折扣幾多? 便不是上句的先後.

      雙方策略選擇, 不能概括的認為是錯.
      (350萬可能是一個唔湯唔水的金額, 雙方有此衡量便不會執著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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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i see you morons are still struggling to make some sense out of this 支那共產黨 Kangaroo C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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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好同意路人甲"物業增值"觀點.
      有係市場上租/買/賣樓既人都知道,一個單位裝修保養情況如何,對租金影響可以好大.
      佢個單位本身係會所,要改番做住宅,自然係要洗多D錢做裝修.但咁唔代表你開價租比人一定可以百分百收回裝修成本.假設你元朗買左住宅用地,申請改劃為農地之後,都唔可能用番住宅用地既價錢租比人務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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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8:18 咪一樣, 租農地, 供應住宅, 是否供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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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點算得上係供應利益?唔通係曾生指明要住東海會所,人地先特登買番黎再改裝?
      單野分分鐘係人地買左個會所,先發覺得物無所用!用350萬將死資產轉活,其實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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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5:03 我條係問題姐, 並唔係主張, 問題既答案由陪審團衡量決定。
      你講既係其中一種講法, 另外會有多種「唔通...分分鐘...另一種其實好合理」。
      你可以建議辯方陳詞「人地買左個會所, 先發覺得物無所用! 用350萬將死資產轉活」, 陪審團信左自然會甩罪, 邊個話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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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仁龍曾俊華先後到庭支持與曾相擁(14:50 ... - 明報網站
    黃仁龍真失格。他如果只是冩求情信還可以,出場?相擁?我諤然。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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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種人,響度扮晒泛民主派立場,實際上用黎打入黃絲市場...
      同某陳前政務司司長一樣,投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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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可能貓琴最近病懞, 不太記得自己曾讚過老曾是好老闆, 他辦事一絲不茍是事實, 但是否好老闆就見仁見智。又或者當時談話的思維是想隱惡揚善, 不提共事期間的「牙齒印」。(一笑)

    工作地點是窮鄉僻壤, 老曾當時官階也未算太高, 沒有好東西可貪。這都是發生在湮遠年代, 與此案無關了。

    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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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老曾後期自己貪勝不知輸,越走越危險而不自知,可能很多人已忘記為甚麽被叫燈胆權的前因後果,還有他兒子跟媳婦的醜事,他不自省反而变本加厲攀附權貴,可能想學其弟或許仕仁般退休後加入大財團再捞過,有此mindset便註定步步錯。比較之下,董伯伯連禮賓府也不入住是否看起來清廉得多?另外,小弟曾跟老曾的妹妹Katherine共事過,她當時是HR Mgr但不得志,後來進了渣打跟住平步青雲。老天爺對他們幾兄妹實真不錯了!最後,我真的對老曾在任時的房屋政策恨之入骨,才間接日後種下令到年青人不滿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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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佢好彩唔, 唔係個個都恨佢入骨, 否則唔使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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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冇人開盤?曾會有第三次審, 定係佢走得甩?

    我買有第三次審。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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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跟Terry一樣有第三次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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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買定離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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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ll, you win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2564574-%E6%9B%BE%E8%94%AD%E6%AC%8A%E6%A1%88%E5%BE%8B%E6%94%BF%E5%8F%B8%E6%B1%BA%E5%AE%9A%E4%B8%8D%E9%87%8D%E5%AF%A9-%E4%BB%8A%E6%97%A9%E6%9B%B8%E9%9D%A2%E7%9F%A5%E6%9C%83%E6%9B%BE%E8%94%AD%E6%AC%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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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coin has two sides, either I win or I 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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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hen the jury in the first trial could not reach a verdict on this charge, I said at that time it did not warrant a second trial. Now, it is only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same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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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嘩. 買細開大!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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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未見過left on court file的控罪之後會再攞出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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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余若薇大狀也说通常審两次。不知是什么根据,


    另外佢话有政治涉及在内,,咁都讲得出。

    https://youtu.be/8JFFzbXbs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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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太狀也说两次審判。究竟有什么根据?
    https://youtu.be/8JFFzbXbs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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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條片都睇左23分鐘, jack幾條都係講余, 我就不妨討論下呢一條片.
      整體而言, 余若薇並不是在佢最良好狀態下接受電話訪問, 臨尾的懶音直情係朋友打來自己未訓醒的口音.
      我平常印象中余若薇尚算四平八隱, 不是只會立場指揮口部運動的人. (像郭大狀突襲公會)
      片.... 余大狀不在狀態, 主持幾次追問, 看來"只二次陪審"這"慣例"是個人感覺而已;
      余大狀說奇怪控方今次提出太多不相干的呈堂, 主持問辯方是否可以反對, 余不答簡單的yes, 自顧up一輪;
      主持著意問 1.法官講多左卻叫陪審團可以唔理(有人會指責主持藐視法庭, 未至於) 2.撤案討回堂費 3.換法官, 余不能關鍵回答, 講到一舊舊的長篇.
      BTW, 余说重審會涉及政治, 當時依依哦哦好快重點是估計陪審員受"不相干"印象影響有可能同情曾所以沒裁決, 涉及政治是口快之言, 並不是一個完整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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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余大状说政治涉及曾案。18分钟。
    这个好嚴重指控。

    另外,她指很多事情不涉案,但又在庭上捉及,例如35万及保鏢的神秘赞助人。

    难道辩方律师不懂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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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佢想將曾生打造成政治犯,乘機叫人捐$去公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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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哎!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去評論刑事案你都信? 佢自己都話自己係外行, 所以咪當政治評論來睇。政治評論當然扯政治入去講, 否則講乜? 這電台真心要討論這刑事案, 就一定要找個跑慣刑事的大狀去講, 而不是有乜法律問題都揾個合嘴型的自己友去, 要識得分公允評論和製造輿論的分別。代表曾生的余承章資深大律師, 牙尖嘴利, 思考敏捷, 刑事案經驗豐富, 一定會照顧曾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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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re特首批准牌照的权力。愚见是特首可以是一言堂!
    事情,
    余大状今早约9.50。在D100说,各局已赞成批准DBC,特首决定不影响结果云云。大意是这样。


    看看广播條例:
    【10.
    .批給牌照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依據第9(2)條作出的建議後,可根據第8(1)條批給牌照,而牌照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並在牌照上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可是【基本法】说,特首如果不依行会建议,只要纪录在案。
    即是特首是最后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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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充,特首批准牌,有最终决定权。就算各局及行会不贊成给某公司,特首也可以批准,而外界並不会知道。因保密的法律,。


      基本法,特首是一言堂,final say.

      【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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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基本法,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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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ollowup of your argument...
      余大状今早约9.50的大意, 有無link? 睇下余大状係咪真係唔識野,
      行政長官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知唔知特首有無寫低理由? 睇下特首識唔識做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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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支持陶傑的大都是與他立場相近的人,習慣以立場先行,對陪審團應以證據為基礎去裁決有明顯沖突,至於黃仁龍,以他的智慧,不會不知瓜田李下,緃然未必存心影響陪審團,但不會不知他的出現和立場對陪審團已有一定的影響,身為司法人員,對維持司法公平公正有著重大責任,黃仁龍因私慾而棄公德,可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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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香港有司法公平啊? 哇!!!! 支那蛆是吃屎吃上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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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re
    【BBTW2017年11月6日 下午6:29
    Followup of your argument...
    余大状今早约9.50的大意, 有無link? 睇下余大状係咪真係唔識野.】

    https://youtu.be/8JFFzbXbs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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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ight, 上面2017年11月6日 下午7:50已回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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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余大状昨晚和今朝也说了很多东西。
    余太狀也说两次審判。究竟有什么根据?
    https://youtu.be/8JFFzbXbs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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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指曾蔭權不配合調查 索七百萬訟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71107/20206691

    標少點睇?
    我覺得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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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1107/s00001/1509992153946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一般而言,控方申請將控罪交予法庭存檔乃是普遍的做法,但案件始終未有正式終結,故做法對曾蔭權而言並不理想。惟張認為,理論上控方日後再申重審的機率不高,「新證據上,坦白講要有就一早有啦」。
      張達明續稱,若曾蔭權就另一控罪的上訴被駁回,便需繼續服刑,相信屆時控方不會再繼續現有的檢控;即使曾蔭權上訴得直,此亦非一個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庭批准重審,故他認為曾蔭權可感到放心。"

      張教授想講乜?又想引導人去"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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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ruce Ng,

      ……Costs awarded must be compensatory and not punitive in effect. In some cases the prosecution has incurred great expense to prove an overwhelming case against the defendant. The defendant has put the prosecution to strict proof of every element of the offence charged. The costs of the investigation may be considerable……

      Archbold Hong Kong 6-38段

      10:55 我看下上機之前有沒有時間評論"left on court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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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標少.
    持平公正專業不受與案無關既人和事影響,係裁判官/法官/陪審團既責任.將問題推比支持被告既他人,唔多公平.前律政司司長又唔係同法庭有咩不可告人既關係,有咩好避嫌?名嘴就更是無辜被你批評,由陪審員主動向佢打招呼果刻起,無論佢如何回應,或者係聽唔到無反應都好,控方都唔會比果陪審員做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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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幾點並非事實, 第一點並非事實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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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煩請說明,如何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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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10, 第一點裁判官/法官/陪審團責任, 前兩者不受影響, 陪審團需要受保障不受影響。
      推比支持被告既他人vs避嫌, 需要討論;
      名嘴事件, 不是只打招呼, 明顯表示出是fans(即支持名嘴, 陪審員是支持一個支持被告的人, 申請DQ好合理);
      事實是, 有拍照, 傾談, 是兩者加埋控方才決定申請, 並不是「果刻起, 無論佢如何回應, 或者係聽唔到無反應都好, 控方都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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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但你不能否認名嘴係事件中處於被動.唔通陪審員成為名嘴fans,並主動上前打招呼,係名嘴既錯?我好難想像當陪審員主動同名嘴打過招呼後,控方仲會視名嘴既反應再選擇是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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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23, 我同意名嘴在事件中屬被動, 但被動仍然可以避嫌(成熟處事的人懂的), 除非主動者強行行為另當別論。
      陪審員是誰fans(may it be 被告)而不表露, 不影響陪審資格, 抽籤精神也。 不過表露且不介意表露, 進而審訊期間發生溝通過程, 對不起, 主控有權亦有道理作出申請免除他職責了。
      是否名嘴的錯不重要(我亦不會標籤佢錯), 是事情發展機制如此, 俗稱遊戲規則、嚴格稱法例, 成熟的陪審員及名嘴, 避嫌 or 衷心照做, 任揀, 揀定請無悔。
      尾句的"好難想像", 是因為你誤會了, 控方申請的決定在乎陪審員的視角, 與名嘴本身客觀行為(即"名嘴既反應")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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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只係覺得名嘴高調支持被告係佢既權利,不應以陪審員一事怪罪名嘴,這包括怪人唔識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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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35, 都話唔使怪罪、無人否決佢權利, 控方及法律程序都無「以陪審員一事怪罪名嘴」, 只不過你有你傾計, 我有我做野!!! 大家都有權行事, 若名嘴或陪審員怪責控方反應, 可以同法官講, 今次法官同意免除他職責, 估計辯方都有權講下野, at least控方申請時, 辯方可以objection, 你要問辯方律師同意不同意囉~

      怪唔識避嫌云云, 是網上我地呢d口水友評論, 評論醒目的人若為自身利益行事可以如何如何。
      況且這才是公開平台的另一種大家有權, 不必結論, 或結論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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