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8日星期六

下體的處分

爆出下體欺凌事件的港大宿舍, 聲稱紀律處分對下體滴蠟的學生, 最嚴重者取消宿位, 這算是對社會一種交代, 應該可以為醜聞止血, 也可遏止將來同類事情的發生。不過, 另一則新聞其中一段這樣講:

「學生會在聲明中指出,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捉弄都應該禁止,而且指捉弄為學院傳統一部分的說法存在錯誤,不應該堅持。學生會亦通過動議,指捉弄違反學院價值,將反對任何形式的捉弄,學生會及屬會都不可以施加捉弄,學生會將會檢視所有學院內的學生活動。」
(8/4/2017 明報即時新聞)

學生會這看法似乎矯枉過正。用下體作為工具, 捉弄/欺凌/整蠱他人, 都是使大學蒙羞的小學生行為, 但倡議禁止任何形式的捉弄, 豈不是成為小學規則。大學是個崇尚思想自由的地方, 對大學生行為及紀律的規範應該訂立得越少越好, 不論是迎新或宿舍活動, 一般出問題是在於這些活動的性質意淫、粗鄙、色情等, 其他性質的捉弄, 一般都不會惹起反感。有些建立感情, 促進歸屬感的迎新活動, 無傷大雅, 不應明文限制和管束, 事事加以限制, 就會變成在管制小學生了。大學生應該享有高度自由, 要接受責任的磨練, 自己決定怎樣做不會越矩, 怎樣做不會使大學及本人蒙羞。動不動禁止這樣禁止那樣, 豈不是提倡大學小學化, 教授上課學生也要起立見禮坐下? 若是這樣, 這大學我也不想讀了。思想自由奔放, 充滿浪漫, 才不會枉過大學那幾年的生活。值得反思的並不是違反規章會面對處分, 而是怎樣可以做到在沒有規章條文限制下, 也不會做出使人反感, 使大學聲譽蒙羞的事情來。

25 則留言:

  1. 一句「禁止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捉弄」太籠統。
    現在最講求specific,最好有exhaustive list。
    清除路障時,執達主任須劃定清晰範圍給佔領者合法圍觀;
    宣誓就任時,相關法規須訂明每個字之間可以停頓的秒數;
    勿使師生無所適從,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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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學規則應寬鬆, 不應有詳盡列出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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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由係俾有足夠判斷力自我約束力既人
    對住班生蕃,大學生既學歷,小學生既判斷力
    乜q都唔俾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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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是一小部份人的問題, 並非全部都幼稚, 有的不良傳統應該設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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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班人把腦袋同屁服調轉了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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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恐怕有些人的屁股一直都放在上面, 並無調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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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學生腦筋真係小學雞。
    以前: 容許違反法律、違反道德價值宗旨的欺凌行為 ---- 容許。
    現在:「通過明文反對『捉弄』」---- 選擇性比法律嚴, 理據何在? Exhaustive list何事可以寫好?

    理據是今次的「今天被蛇咬」! 學生會的規則是修修補補的, 天氣歷史,
    每次都拿捏不準。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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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希望是自己對聲明理解錯誤。值得安慰的是學生會沒有死撐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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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 攞性器官仆人塊面,已經係indecent assault,點解唔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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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我對此感到非常好奇,為何標少一直在假設那學生同意該次行為?勉強同意、半推半就或可理解為同意,但眼前的直接證據是否如此?

      還是那句,最後還是要看事主的取態,他說同意就有consent,但他說不同意就會有截然不同的做法。在缺乏這種證供底下,單憑新聞或流出片段去作推論是否有欠穩妥?

      不報警的原因有很多,也正正是這樣我們才會常在審訊中聽到"recent complaint"這個詞語。刑事審訊必會令事件在鎂光燈下延續一段長的時間,投訴人或多或少會有壓力。

      大學生玩過了火,社會不應對其過份嚴苛,老爺/奶奶通常都不會下重手。試想想若事發的不是大學生而是消防員,大家的看法就會大相逕庭了。

      (並非爭論事件的處理辦法,何況重案已接手調查,只是對標少假設事主同意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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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假設事主同意/半推半就等等, 是出於善意的看法, 當然最終事主才會知道。這件事表面判斷可知是由「玩」開始, 「玩」的過程中在那諧段也不願意呢? 客觀看就憑流出的影片中的對話, 事主似乎並無在語言上抵抗, 從報導看, 報案的兩個人是市民, 不是事主, 所以我才推斷就算事主當初不願意, 事後也不打算追究。我也推測, 他們這樣玩也未必是第一次。我不同意大學生玩這種幼稚的玩意, 但我也希望對他們寬鬆處理, 除非事主真的會刑事追究, 否則就讓校方用紀律懲處了結。無論他們怎樣幼稚地玩, 我都不會同意馮煒光開除3人學籍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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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俾你係事主, 你夠唔夠膽唔俾CONSENT?!

      呢個係校園欺凌禁而不絕既核心問題
      大家要對住咁多年
      你夠膽去舉證?
      泥緊幾年仲有無朋友? 學校既GROUP PROJECT 點交?
      中學小學都仲可以選擇轉校
      大學喎, 港大喎, 根本不存在轉校既選項
      被欺凌學生只有硬食

      問個被欺凌學生係唔係同意? 個學生話無事校方就唔跟進?
      助長緊欺凌行為 - 欺凌到佢唔敢舉證就無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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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ulling vs indecent assault
      欺凌事件, 根據定義, 被害人是順從的, 表證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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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即係個女仔醉了酒,唔反抗插入就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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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比喻真的算「表證上同意」? 明顯是歪理吧!
      醉了酒, 於是見唔到同意而已, 並不等於同意。
      同意不同意的事實證據, 主要在女仔口中, 你上庭聽一聽便知曉。
      身為男方, 蠢到自己諗當同意, 抵坐。

      請參考法律條文原文: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3)(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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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12:49, 你這類比牽強, 港大事件性質很不相同, 無謂越撐越遠。同意1仔反駁的理由。我相信該宿舍可能有某些劣質傳統, 這看法也基於St John有下體滴蠟事件。承存某些傳統做法就會有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了。我也不否定dogdogchi的看法。這是一股校園歪風, 經此事去糾正可以圓滿解決, 我相信不會亦不應有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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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侵犯者」的身份已被曝光,不改名也很難找一份正當的工作。而猥褻侵犯屬例外罪行、落案起訴的話也只能判監,我認為他已經受到恰當的教訓,我們也無謂讓事件繼續發酵下去。

      可是,我們也要考慮事主的感受。不反對標少說這事或有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但從事主的表情和反應來看,我不認為任何人當時會有這個mistaken belief。我非判官,但萬一事主真的不同意,那我們的推論就會對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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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也許我考慮不周, 疏忽了受害人的感受, 我只希望讓事情過去。

      又, 「例外罪行」並非一定要判監, 除了不能緩刑, 怎樣判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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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You are right. I had in mind the age of the student, I suppose training centre/rehabilitation centre orders are not applicable. Apart from fine, social service order or probation can be considered. I don't think the prosecution will accept ONE bind over in cases like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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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4455-政社事/1950890-旺角暴亂燒的士 技術員判囚4年9月/


    講一句"政治打壓",就一日都唔駛坐。。。
    唔講呢句,就要坐幾年。。。
    唉。。。黑社會永遠只會由細既坐最耐,班大佬完全不需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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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歲還做蠢事, 只能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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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治打壓」係有呢一招,但事情不因此簡化成極端。
      用呢招唔見得一定成功; 若成功者必有其較為複雜情節背景。
      「细嘅」用唔到呢招因為無人識讵真係無人打壓讵喎。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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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師兄捉錯用神
      講一句"政治打壓"既係美金扮民主派[複雜情節"背景"這句精彩"], 先無事
      而今次受靶既係本土派, 任你吹到天花龍鳳, 都一樣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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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ese "so-called traditions" of St John's of HKU are simply disgusting and must be abolished. One cannot make something lawful just by classifying it as "tradition". Otherwise, murder, rape and arson can all be made law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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