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官今天又見報, 上一篇有署名「香港醫生」的讀者留言, 連結了蘋果的報導給我看: 急症室醫生拒簽收法庭傳票出庭 遭裁判官下拘捕令, 我對蘋果素無好感, 所以看明報即時新聞這一篇: 無業漢襲擊侄女罰款1000元 急症室醫生拒收證人傳票缺席聆訊 官下令拘捕 (19:24)。其實兩份報紙都報導得不清不楚, 蘋果說因為無證人, 所以要重新排期, 明報卻說被告認罪, 罰了$1,000。明報其中一段這樣講:
至於報稱無業的被告陳武榮(62歲)今承認傷人罪,被判罰款1000元。案情指,他與母親及兒子住在寶達邨一單位,而其侄女陳詩敏(45歲)則寄居於其家中,事發今年3月19日,被告在家中吸煙惹侄女不滿,兩人爭執時,無業漢腳踢侄女胸口,導致對方胸骨骨折、胸壁有觸痛,及上背擦損。
我就半信半疑, 胸骨骨折是grievious bodily harm喎, 罰$1,000? 有無咁便宜?你班友跑法庭新聞, 淨識凸顯練官那些吸睛言論, 而對法庭案件卻報導得不清不楚。
(由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不論傳票是送給急症室醫生或甚麼人, 拒絕出庭, 可據第21(5)條治罪:
(5) 依據第(2)款所發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人,除非能使裁判官信納他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是有合理因由的,否則裁判官可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5,000的罰款,以及命令將他監禁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
派傳票的警員, 今天上庭宣誓, 證明4月25日把傳票交給醫生, 但醫生拒收, 在法律上這傳票算不算交了給這位醫生呢? 確有技術性的爭議, 避免爭拗的最佳辦法就是把傳票留下。當然, 就算發了手令拘捕醫生上庭, 也不一定可以把他治罪, 因為醫生可以有確實又恰當的辯解理由。
至於報稱無業的被告陳武榮(62歲)今承認傷人罪,被判罰款1000元。案情指,他與母親及兒子住在寶達邨一單位,而其侄女陳詩敏(45歲)則寄居於其家中,事發今年3月19日,被告在家中吸煙惹侄女不滿,兩人爭執時,無業漢腳踢侄女胸口,導致對方胸骨骨折、胸壁有觸痛,及上背擦損。
「香港醫生」的問題是「AED Doctor 會否犯了官非?」答案是會或否。這答案要從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1條說起。第21(2)條這樣講:
……
(2) 如被傳召的人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又沒有就其拒絕或忽略一事作出確當的辯解,則經有關人員宣誓證明已將傳票面交該人或留交該人最後或最經常居住地方的一名人士代收,並證明已繳付或提出向他繳付一筆合理款項(如裁判官認為需要),作為其費用或開支之後,該人原應在其席前應訊的裁判官,可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手令,規定按手令上所述時間及地點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見表格15)(由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5月2日醫生上庭, 我包佢無事, 期間警方也不會執行手令拘捕他。醫生用甚麼原因去解釋當然不是由我講, 那是證人的責任。這件案發生時間是今年3月19日, 4月25日警員把傳票交給醫生, 時間倉卒。我相信法庭排期快, 警方工作慢, 才導致短時間通知就要醫生上庭。理想的做法是醫生有足夠時間做好醫生報告, 收了傳票無需一早上庭, 而是以候命的形式等有需要才傳召上庭。急症室是24小時服務的, 醫生也有可能剛輪完夜班而需要休息, 練官不用先光火後滅火, 不問情由把事情鬧大, 到頭來自己又要找下台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