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

拘捕醫生

練官今天又見報, 上一篇有署名「香港醫生」的讀者留言, 連結了蘋果的報導給我看: 急症室醫生拒簽收法庭傳票出庭 遭裁判官下拘捕令, 我對蘋果素無好感, 所以看明報即時新聞這一篇: 無業漢襲擊侄女罰款1000元 急症室醫生拒收證人傳票缺席聆訊 官下令拘捕 (19:24)。其實兩份報紙都報導得不清不楚, 蘋果說因為無證人, 所以要重新排期, 明報卻說被告認罪, 罰了$1,000。明報其中一段這樣講:

至於報稱無業的被告陳武榮(62歲)今承認傷人罪,被判罰款1000元。案情指,他與母親及兒子住在寶達邨一單位,而其侄女陳詩敏(45歲)則寄居於其家中,事發今年3月19日,被告在家中吸煙惹侄女不滿,兩人爭執時,無業漢腳踢侄女胸口,導致對方胸骨骨折、胸壁有觸痛,及上背擦損。

我就半信半疑, 胸骨骨折是grievious bodily harm喎, 罰$1,000? 有無咁便宜?你班友跑法庭新聞, 淨識凸顯練官那些吸睛言論, 而對法庭案件卻報導得不清不楚。

「香港醫生」的問題是「AED Doctor 會否犯了官非?」答案是會或否。這答案要從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1條說起。第21(2)條這樣講:

……
(2) 如被傳召的人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又沒有就其拒絕或忽略一事作出確當的辯解,則經有關人員宣誓證明已將傳票面交該人或留交該人最後或最經常居住地方的一名人士代收,並證明已繳付或提出向他繳付一筆合理款項(如裁判官認為需要),作為其費用或開支之後,該人原應在其席前應訊的裁判官,可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手令,規定按手令上所述時間及地點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見表格15)
(由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不論傳票是送給急症室醫生或甚麼人, 拒絕出庭, 可據第21(5)條治罪:

(5) 依據第(2)款所發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人,除非能使裁判官信納他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是有合理因由的,否則裁判官可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5,000的罰款,以及命令將他監禁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

派傳票的警員, 今天上庭宣誓, 證明4月25日把傳票交給醫生, 但醫生拒收, 在法律上這傳票算不算交了給這位醫生呢? 確有技術性的爭議, 避免爭拗的最佳辦法就是把傳票留下。當然, 就算發了手令拘捕醫生上庭, 也不一定可以把他治罪, 因為醫生可以有確實又恰當的辯解理由。

5月2日醫生上庭, 我包佢無事, 期間警方也不會執行手令拘捕他。醫生用甚麼原因去解釋當然不是由我講, 那是證人的責任。這件案發生時間是今年3月19日, 4月25日警員把傳票交給醫生, 時間倉卒。我相信法庭排期快, 警方工作慢, 才導致短時間通知就要醫生上庭。理想的做法是醫生有足夠時間做好醫生報告, 收了傳票無需一早上庭, 而是以候命的形式等有需要才傳召上庭。急症室是24小時服務的, 醫生也有可能剛輪完夜班而需要休息, 練官不用先光火後滅火, 不問情由把事情鬧大, 到頭來自己又要找下台階了。

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藍山紅葉

昨午一場狂風冰雹, 氣溫驟降了10度, 早兩日午間氣溫還是20幾度, 秋意不足, 今早煥然清爽, 早上才11度, 於是皆老伴登藍山遊。先驅車往70公里外的Botanic Garden, 此處一向花盛而紅葉稀, 看紅葉卻非佳地。話雖如此, 反正是途經, 也可以上個廁所, 所以不妨造訪。

Botanic Garden偶有佳作

再向前駛10多公里, 就到了戲肉----Mount Wilson。沿路我沒有停下來拍照, 只在山頂那紅葉公園拍幾張。落葉處處, 步履所及, 窸窸窣窣, 蠻有詩意。「落紅不是無情物, 化作春泥更護花」。





下午1時到了Blackheath, 雖然只有10度, 風和日暖, 並無寒意。吃過午飯, 在後街閒逛(Wentworth St), 一公里長街, 兩旁紅綠斑駁, 這兩三星期, 還有可觀之處, 要去觀賞, 事不宜遲。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特首選舉的捐獻

7警案的捐獻, 曾因與社團有關的演藝界捐款而受到批評, 最終要退回捐款, 理由好簡單, 江湖人情債, 糾纏不清, 所以真的不論捐款人的動機, 花綠綠的雪花銀, 拒絕了會輾轉反側, 也受之不得。退休法官選特首, 接受捐款, 是否也要看對象呢? 明報今天報導了特首選舉的收支比較, 其中一段這樣講:

據胡國興申報文件,他獲署名「楊受成WILLPOWER GROUP LIMITED」捐贈現金3萬元,另捐贈者「Chim Pui Chung」亦捐現金50萬元,該英文姓名與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相同。胡國興獲1000元或以下捐贈的總數約為3.5萬元。(特首選戰胡官補貼逾百萬 葉劉30萬)

億萬富翁出選也會呼籲捐獻, 理由好簡單, 不是花不起錢而搞到去募捐, 而是顯示受到支持, 況且捐款人也會藉此攀點關係, 很多隱性的交誼發展也從此而起。當年梁振英候選, 競選團隊跟「上海仔」飯聚, 受到猛烈批評。胡官接受了其中兩位的捐款, 詹培忠曾坐監, 除了賭得豪, 言論出位外, 也不算身家不清白。楊受成是其中一位共捐7,777,777元給7警而遭退回的人士, 胡官又怎會接納他的捐獻呢? 胡官以前也處理過不少刑事案, 楊受成妨礙司法公正的上訴案例, 在2000年以前, 在相對比較少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而言, 楊受成案是必定引用的案例。另一宗由他引發的藐視法庭案, 也使他赫赫有名, 那是在英皇集團打工跳蹧到謝氏金融的林義鈞案(THE QUEEN AND LAM YIH JIUN, MICHAEL) (HCMA791/1995), 當時指控楊受成刑事恐嚇及非法禁錮林義鈞, 到了審訊時林義鈞「失憶」不肯指證, 被Paul Kelly判監6星期。胡官應該比其他人更清楚, 更加要避嫌。雖然胡官落敗, 雖然他自掏腰包百幾二百萬來補貼, 錢是他自己的, 花得起而享盡虛榮是個人選擇, 可是, 有人燒冷灶捐錢給他, 他卻有責任防止弄污名聲, 而不應來者不拒。

我無意針對胡官, 或者其他候選人也接納了一些黑金, 我只看到明報凸顯一些獻金者身分的報導也呻幾句, 如果我們覺得捐給7警那7,777,777元不妥當, 捐款來源相類的捐給特首候選人就更加不妥當了。

2017年4月22日星期六

梁振英稱想過的特赦對象

今天明報即時新聞有這一篇報導: 梁振英稱想過「特赦」但拒透露對象 指已進司法程序不能特赦 稱現未適合重開公民廣場 (11:34), 如果你叫我估他的對象, 我可以講, 毫無疑問, 一定是指7警。新聞的第一段這樣講: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早前提出特赦「佔中」參與者、「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等,以達到大和解,引來各方批評,胡亦收回有關言論。政協副主席、特首梁振英今早在港台節目上承認曾想過「特赦」,但要考慮法律問題,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能特赦。

梁振英考慮的特赦, 一定不是為了和解, 他任期將滿, 根本沒有和解的願景, 所以他所講的並非參加「佔領」的人士。而且, 就算那9個已被檢控了煽動罪的佔領頭領, 雖然已進入司法程序, 真的要「特赦」, 最簡單的做法是撤回控罪, 有何不可? 梁振英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不可能指佔領這件案。相反而言, 7警在現階段正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 7警主要爭取的是定罪上訴成功, 撤銷了定罪, 刑罰也會同時消失。行政長官無權撤銷定罪, 7警只有提出上訴這途徑, 故此不會要求赦免或赦減刑期, 他們不提出, 梁振英更加不會作此考慮。

定罪前的赦免檢控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在未啓動檢控程序(institute prosecution proceeding)之前決定不予檢控, 譬如1977年特赦貪污警察, 以及對佔領行動中大部份被捕者只作書面警告, 前者由於考慮到會引起政治動盪, 後者是人數太多, 酌情不控告參與程度較少及並非處於領導地位的人。另一種赦免檢控是已啓動檢控程序的, 這一種可分為4類, 第1類是在已提出檢控, 但一開始就撤回控罪, 第2類是在檢控途中中止檢控(enter nolle prosequi), 第3類是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第4類是有條件豁免檢控(也是在上一篇文少提出S.115 Cap 221的conditional pardon)。這種conditional pardon即是檢控守則第11章所講的豁免檢控(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該章原文如下:

11. 豁免檢控

11.1 原則上,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雖然理應無須藉豁免起訴證人,證人才會作供指證其他共同參與刑事犯罪的人,但在某些情況下,這是被認為恰當的做法。根據一般規則,從犯亦應被檢控,不論其後從犯會否被傳召作證人。較可取的做法,是留待審訊後才處理願意合作的從犯。一般而言,從犯可獲減刑,以反映其合作性質和程度。

11.2 在某些執法工作範疇,須依靠或主力借助線人的證供才可成功檢控。只有在司法公義有所需要的情況下,線人才應作為控方證人。由此一方面要維護社會利益令犯罪者被定罪,而另一方面要向可能與犯罪活動有密切關連甚至有份參與其中的人給予好處,兩者之間便須求取平衡。一般而言,線人所作的證供,應該是被認為令其他人定罪所必需的證供,而且是別無可求。

11.3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控方可豁免檢控證人。在決定是否豁免檢控和權衡利害的過程中,會深受下列因素影響:


證人可作證供的性質,以及該等證供對案件檢控的重要程度;
證人的背景紀錄;

證人予人感覺的可信程度(包括是否全面披露所知的事實和事情),以及有否任何可察覺隱瞞部分真相的動機(包括收取、獲承諾或期望可得到利益);

證人在檢控的罪行中參與的程度(一般應低於被檢控犯罪者的參與程度);
是否有任何支持證據。

11.4 根據規定,須由首長級人員給予起訴豁免。控方會向證人發出免予起訴書,並在審訊前把副本交予辯方,以及在審訊時提交法庭。
(見律政司: 檢控守則)

這種把同案違法者轉為控方證人附加條件的做法, 是要確保他不會反口, 證人反口翻供的話, 律政司可以撤回豁免檢控的承諾, 而對他檢控。這些附加條件清晰地在書面列明。

定罪後的赦免在上一篇已討論了, 不再贅。

7警案無論怎樣發展下去, 已跟即將卸任的梁振英無關, 就算梁振英連任, 也假設7警上訴被駁回, 梁振英也不應考慮特赦, 否則便會是明顯不過的干預司法獨立行為。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干預, 按以往慣常考慮, 一般涉及長期服刑的人或者別具人道考慮的因素, 7警完全不具備這些因素。梁振英不特赦他們, 並不是因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者他們沒有提出要求, 最正確的原因是政治不應影響法治。其實梁振英對這方面的權力, 概念含糊。明報新聞第二段(若果明報沒錯誤報導)這樣講:

問到是否考慮過「特赦」佔中參與者,梁振英只說要考慮法律問題,「基本法(特首)有這權力」......

我不怪梁振英的含糊, 問題在《基本法》第48(12)的英文版, 這也在上一篇的留言討論過。

《基本法》第48(12)的中英文版如下: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

若我們比較一下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訴訟條例》第118條的中英文版:

118. 恩赦權的保留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不影響歸於行政長官的赦免罪行或減輕刑罰的權力。

118. Saving of prerogative of mercy

Subject as hereinbefore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Ordinance shall affect the power vested in the Chief Executive to pardon offences or commute penalties.


所用的字眼是「赦免罪行」, 英文是 "to pardon offences", 《基本法》48(12)的英文版卻變成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給人一種可以赦免定罪的印象。 如果你說行政長官有權赦免定罪, 我不跟你爭拗。一來我未見過實例, 二來如果律政司認為行政長官的特赦權只包括定了罪之後的刑罰, 以及未定罪時中止檢控或乾脆不提出檢控, 也難以興訟指行政長官違反英文版的《基本法》第48(12)條, 始終行政長官有權不作赦免, 興訟沒有勝訴的機會。

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

治社會撕裂的「赦」藥

今天明報的A1版頭條: 泛民拋大和解 倡赦佔中者「七警」 葉劉提議加簽守法約章 周浩鼎反對﹕損法治, 我看了心有戚戚焉。何解? 把政治和法治作貿易, 這買賣的思維荒誕。新聞首段: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強調首要修補社會撕裂。泛民領導人物就拋出大和解方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公民黨認同特赦建議,認為是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的行動。

甚麼叫特赦?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外, 恐怕在香港的法例裏找不到在制度上賦予行政長官這權力。《基本法》第48(12)條這樣講: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基本法》所講的特赦, 只適用於已被定罪的被告, 減刑或免除刑罰, 定罪本身卻無權干涉。以7警案而言, 行政長官可以干預的程度只限於那兩年的刑期, 而並非定罪本身。如果有關曾健超的情況, 特赦也毫無意義, 他本月20日都刑滿出獄了。7警被判監兩年, 最短坐16個月, 他們在排期上訴, 現階段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預, 否則在司法制度上多了太上皇。實際而言, 他們會申請保釋等待上訴和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 保釋等候上訴我看不到合乎法律原則的成功理由, 所以應會被拒。假設(雖然可能性低)7警上訴得直, 撤銷控罪, 監又坐過了, 佔中被檢控而未審及未被檢控的人, 憑甚麼去交換特赦。又假設7警上訴失敗, 到時才去特赦刑罰, 還會留下定罪, 到其時監也坐完, 減刑免刑也沒意思了。

刑事檢控的決定, 是刑事檢控專員的責任。刑事檢控專員一向都可以對違法的人, 因應個人因素及案件的性質, 不提出檢控或者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這些不予檢控的決定, 一向與政治無關。在檢控參與社會運動滋生出來的案件時, 不少人責罵是政治檢控, 現在卻提倡為了政治而不檢控, 我敢問一句, 政治檢控和政治不檢控在本質上有分別嗎? 本質上都是政治干擾法治, 完全不值得提倡。是否一旦泛民自己面臨檢控,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 政治干擾就變得高尚? 參與佔領人數眾多, 被檢控的只佔小部份, 這明顯行使了酌情權不去檢控所有參與人仕, 不論他們有沒有被拘捕或去自首, 嚴格講這不是特赦, 但在某情度上造成特赦的效果。嚴格講,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 還有甚麼法律權力來講特赦, 講到底只是不予檢控, 或者已開展了檢控程序, 就撤銷檢控等(不論是ONE, withdraw charge or enter nolle prosequi)。行政長官應該責成刑事檢控專員這樣做嗎?

撤銷控罪或不提出檢控的特赦, 其實並不是修補撕裂的唯一途徑, 你班友認罪都得架。當初講公民抗命, 會負上法律責任, 把這承諾付諸實行囉。現在講修補和和解, 就是因為自己面對檢控, 恐怕付不起這代價, 所以借其美名來搪塞責任? 我呸! 我最看不起這種人。我也看不起曾健超, 他否認潑液襲警, 定罪後提出上訴, 在7警案作供時在被辯方盤問下才承認潑液, 等到7警被定罪後才放棄上訴。如果講這是一個被告人的憲法權利, 我無話講。如果視此為承擔, 我呸! 無恥。主張不檢控朱經緯作為交換條件, 可笑, 有資格講都只會是被打那個, 或者是律政司獨立的考慮, 以此作交易, 也確實可恥。

可能有人會講1977年也試過因警察衝擊廉政公署而特赦了貪污的警察。當時屬於逼不得已, 面對維持治安的部隊會叛變失控的風險的權宜之策。如果用當年的情況來作類比, 以此作可援先例, 那就不如鼓勵警察去衝擊政府總部、法院、懲教署, 讓7警回復自由去復職好了。

這不是皇權時代, 不能因皇上登基而大赦天下, 開一貼治撕裂「赦」藥的人, 想卸甲而逃, 一瀉就責任全消, 沉疴頓癒? 到底這是個人利益抑或公眾利益的考慮。被煽惑了、背負了刑事案底的人, 連《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也不能洗底的人, 誰去治他們這污斑?

2017年4月15日星期六

行人路上駕駛

平靜的復活節沒有甚麼重大新聞, 所以沒有甚麼好評論。澳洲到了這些長假期的日子, 都會實施雙倍扣分的措施(double demerits), 為期數天, 旨在減低假期間的奪命交通意外。去年在澳洲全國的交通意外中死亡人數為1,300人, 37,000人嚴重受傷。對急症室處理手術的醫生而言, 這些長假期可能使他們更忙碌。香港高速公路較少, 長假期外遊的人也不是像這裏一家大小外出駕駛去渡假的, 所以雙倍扣分沒有特別意義。

明報今天登了這一則新聞: 私家車行人路爬頭衝燈 車主為民建聯郭必錚, 據報導講這件事近日引起網民熱議, 有人說會去投訴。明報邀請大狀作評論, 其中一段這樣講:

……司機將車輛駛上行人路已屬犯法,但干犯的罪名取決於當時行人路上是否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及事件有否釀成意外等因素。如涉事司機在無明顯需要下,將車駛上當時無人的行人路,有可能被控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00元。

上載短片日期顯示事發時間為2016年8月24日早上7時30分, 真的省點氣吧, 這件事根本沒有討論價值。我看了發生日期, 已覺得難以提出檢控, 原因好簡單, 我第一個問題會考慮的是怎樣確定司機身份。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訂定了提供資料的責任, 以這件事而言, 不論檢控甚麼罪名, 先要找出誰是司機, 警方可以據第63條, 向登記車主發出一份pol 571表格, 要求提供司機身份, 但前設條件是要在事發6個月內提出。這件案已發生了7個多月, 警方已無權再向車主發出這表格。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所針對在行人路上駕駛的妨擾罪也不行, 除了司機身份找不出外, 簡易程序治罪(Summary Offences)也受到6個月的檢控時限所限(time barred), 而不能提出檢控。(明報一再錯誤報導最高罰款)

就算你想到有條像危險駕駛不受檢控時限所限制的控罪, 你以為有人會自己去投案說自己是當日違法的司機嗎? 咪發夢喇, 共產黨都不再出雷鋒這類人喇, 何況是香港的假共產黨!

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

倒轉國旗, 有無得抝?

我對熱血公民素無好感, 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倒轉國旗區旗行為幼稚, 但對他作刑事檢控我更加反感, 那是小題大造。有大狀認為法例沒有清楚納入「倒轉」為侮辱的一種, 又有大狀認為條文中英有異, 有得拗。我都認為有得抝, 不過抝唔贏。

4年前我寫過這一篇: 侮辱國旗區旗之二, 可以重溫一下方便此篇討論。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都移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香港這些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區徽的條文都分別在第7條訂立了, 譬如《區旗及區徽條例》

文件:A602 標題:區旗及區徽條例憲報編號:117 of 1997
條:7條文標題:保護區旗、區徽版本日期:01/07/1997



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法例所列的5種侮辱方式, 全部抄襲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所用字眼, 《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情況也是一樣。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有人認為5種侮辱的情況, 並不包括「倒轉」, 那就可以提出法律爭論。亦有人認為在踐踏後面有個「等」字, 英文版卻沒 "et cetera", 所以有關法例並不規範倒轉的侮辱方式。如果我是控方, 就不去抝ejusdem generis rule(同類規則), 我會抝「倒轉」屬於「玷污」行為。「玷污」不一定是弄髒的意思, 名聲也可以被「玷污」。「玷污」在法例的英文版本是"defile", 牛津英文字典解釋為 "to spoil something or someone so that that thing or person is less beautiful or pure。單以此論據, 就足以把鄭松泰的行為涵蓋了。

如果控方這演譯敗訴, 就還有一把尚方寶劍, 就是釋法。我不是胡說八道, 要知道國旗法源自《基本法》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裏面包括了國旗法, 字眼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你話大陸有無資格同你講立法原意和用辭的釋義呢? 所以, 鄭松泰這次就輸硬了。不過, 就算定罪, 他也不會喪失議員資格, 最多咪罰錢, 坐監就咪使諗。

或者有人會抝立法會當日展示的國旗區旗, 並不符合國旗法例 (附表1) 所列出的5種尺寸, 或區旗法例(附表1)所列出的8種尺寸, 那就不是國旗區旗了。別空歡喜一場, 看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怎樣講:

8.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8條也用了同樣字眼)

行為幼稚要付出代價, 因為這次的幼稚搞到被檢控, 確有點不相稱。另一方面, 鄭松泰被通知會被檢控時, 他左閃右避, 固意增加警方接觸他的難度, 這又讓我看他不起。倒轉旗旘是小學雞的行為, 既然做得出就應該堂堂正正去面對, 上庭去爭抝, 而不是玩小學雞捉迷藏, 一點大將風度也沒有, 難怪這班茂里節節敗退。

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

暴動縱火判刑

今天暴動及縱火案判刑, 郭官以5年為判刑起點, 扣減了3個月, 總刑期監禁4年9個月, 這刑期不算特別重, 我上星期預測是5年。雖然有人在庭上吵鬧罵粗, 對刑期渲洩不滿, 我相信這反應除了憤怒, 還有恐懼。近年挑戰法治上街的人, 可能衝擊慣了, 把這些行為視作理所當然的權利來行使, 寵慣了、寵壞了, 就以為舉起了權利的幡旗, 就無往而不利。到了結帳時, 就接受不來, 到了埋單才去埋怨菜餚太貴, 點甚麼菜是不是應該看自己錢包有多少錢, 是不是要衡量自己是否負擔得起? 現實是殘酷的, 不能一味任意妄為, 置法規不顧, 玩遊戲都有規則。激進的人詬病「和理非非」, 認為和平理性不管用, 非行使武力不可, 這一連串的判刑及駁回的上訴, 正好說明「以武抗暴」的思維是何其荒謬。最荒謬的竟然有人以為違法的行為是不用付出代價, 不用找數的。早知今日, 何必當初。

今早起來就答了4宗有關盜竊的電郵, 主要都是店鋪盜竊的, 其中一位涉及盜竊了衣服, 總值$500幾, 他捐了$3000給一間社福機構, 附上收條給我看。雖然這兩年我已取消了先捐錢後解答的條件, 今年以來還是有幾位先捐了錢才寫來的。不論捐不捐, 這些一時動了貪念的人, 都飽受煎熬。除了吃不下、睡不到, 有人會終日眼淚洗面, 鬱鬱不歡。早知今日, 何必當初。這些人我倒願意幫下的, 他們充滿悔疚, 沒有抵賴, 只想尋求一個不留案底的機會。我肯花這時間。

暴動縱火案這被告上訴有機會成功嗎? 郭官沒有上載定罪及判刑理據, 我不能評論定罪有沒有上訴空間, 但以判刑而言, 總刑期並無超越一般上訴案例的罰則, 就算刑期上訴成功, 也只會是計算方法的技術問題, 最終也難以低過4年半監禁。我相信「以武抗暴」這種思維會隨着一連串的判刑而消失, 激進式的社會運動會收斂起來。這不是政治打壓的問題, 而是選擇了吃鹹魚就不可埋怨魚是鹹的。

2017年4月8日星期六

下體的處分

爆出下體欺凌事件的港大宿舍, 聲稱紀律處分對下體滴蠟的學生, 最嚴重者取消宿位, 這算是對社會一種交代, 應該可以為醜聞止血, 也可遏止將來同類事情的發生。不過, 另一則新聞其中一段這樣講:

「學生會在聲明中指出,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捉弄都應該禁止,而且指捉弄為學院傳統一部分的說法存在錯誤,不應該堅持。學生會亦通過動議,指捉弄違反學院價值,將反對任何形式的捉弄,學生會及屬會都不可以施加捉弄,學生會將會檢視所有學院內的學生活動。」
(8/4/2017 明報即時新聞)

學生會這看法似乎矯枉過正。用下體作為工具, 捉弄/欺凌/整蠱他人, 都是使大學蒙羞的小學生行為, 但倡議禁止任何形式的捉弄, 豈不是成為小學規則。大學是個崇尚思想自由的地方, 對大學生行為及紀律的規範應該訂立得越少越好, 不論是迎新或宿舍活動, 一般出問題是在於這些活動的性質意淫、粗鄙、色情等, 其他性質的捉弄, 一般都不會惹起反感。有些建立感情, 促進歸屬感的迎新活動, 無傷大雅, 不應明文限制和管束, 事事加以限制, 就會變成在管制小學生了。大學生應該享有高度自由, 要接受責任的磨練, 自己決定怎樣做不會越矩, 怎樣做不會使大學及本人蒙羞。動不動禁止這樣禁止那樣, 豈不是提倡大學小學化, 教授上課學生也要起立見禮坐下? 若是這樣, 這大學我也不想讀了。思想自由奔放, 充滿浪漫, 才不會枉過大學那幾年的生活。值得反思的並不是違反規章會面對處分, 而是怎樣可以做到在沒有規章條文限制下, 也不會做出使人反感, 使大學聲譽蒙羞的事情來。

2017年4月6日星期四

為下體造文章

不論是用下體打同學抑或下體滴蠟, 可能真的不是欺凌, 而是玩過火, 或者根本不是過火, 因為這種玩法是可接受的, 所以很平常, 既然平常就稱不上過火了。我已很少接觸到在學的大學生, 接觸到的都是寫來求助的, 絕大部份是涉及盜竊的。這樣寫來的人不會罵粗, 只會充滿憂鬱和悔疚, 從他們身上, 我根本就感受不到時下的大學生風氣。不過, 近十多年不時就看到大學迎新搞作的新聞, 以我這追不上時代的人的舊標準, 不能登堂之事卻成殿堂之風。我只能很迂腐的搖頭輕嘆。很多人喜歡概括一代人來評論, 甚麼雨傘的一代, 會輸掉的一代, 我卻可以肯定說, 用下體來嬉戲不會成為甚麼的一代。不過, 接二連三, 大學生一幕又一幕在上演, 對政治亢奮就以武抗暴, 對社會不滿就以粗口問候, 大家嬉戲就展示下體。究竟是教育出了問題, 抑或只是我個人的問題。

每逢有這些事情發生, 總會有些年青人出來撐, 這次似乎還未看到有崇高的偉論, 幸好沒有人出來講用下體來挑戰甚麼權威, 畢竟是長期遮掩的地方, 又何必公諸同好來耀武揚威!

我不想為下體造文章, 真的不是體面的事, 這個時代做人難, 動輒就影片上載瘋傳, 換了是以前, 就算有人瘋傳, 也只限文字, 使人半信半疑。現在這電子時代, 甚麼都一覽無遺, 原形畢露。以前又那有用菲林相機去拍裙底照, 現在的手機是相機又是電腦, 獸性也原形畢露了。

2017年4月3日星期一

暴動縱火之後

明報這則即時新聞, 是暴動加縱火的定罪:

旺角衝突技術員暴動縱火罪成 求情稱本質非暴戾 被告神情平靜 女親友含淚囑保重(15:15)

我相信這件案的判刑, 會使那些以後還想「以武抗暴」的人, 上街扔磚的人三思。辯方求情要求兩罪判刑同期執行, 我恐怕這是幻想。上一單沈官判3個暴動的人3年監, 這一宗是郭官審的, 思維未必一樣, 肯定會比對上一宗判得重。縱火不是燒雜物, 不是燒垃圾筒, 而是燒車, 嚴重者可引致油缸爆炸, 危害途人, 損毀私人財物, 一個本質非暴戾的31歲成年人, 有正當職業, 在大學工作, 一個沒有暴戾氣氛的學府做電腦技術員, 怎會做出這種犯罪行為… 別告訴我那是社會的錯, 別告訴我他做人無希望, 所以做出這些不符性格的行為。可能有很多原因結合起來使一個以前沒有暴戾傾向的人暴戾起來, 這恐怕要由搞社會學的學者去研究。我很主觀的看法是, 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 社會太多人鼓吹怎樣抗命, 甚麼惡法可以不依等的不正確概念, 而較少人強調違法的嚴重後果, 連法律學者也如是。這些人沒有鼓勵示威者去扔磚放火, 卻把抗命神化了, 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淡化了, 發生嚴重事件後他們就失蹤了。我好像在把遙遠的責任加諸他們身上, 好像不公平地諉過於他們。表面上他們沒有扔磚, 也沒有縱火, 沒有襲警, 更沒有被打一鑊, 所以可以名正言順地置身事外, 搖身變成理性客觀的評論人。他們自我感覺良好, 別人坐牢自己沒有絲毫歉疚, 他們從不覺得自己其實要負上很大責任, 他們「啓動」了那些人不正確的觀念, 卻沒有替他們「關掉」他們的歪思, 由他們自生自滅。

這個暴動加縱火的被告, 下星期一郭官會怎判? 不會是3年, 今次會是5年, 兩項控罪部份分期, 最後的總刑期會是5年。5年可能實際上是40個月, 經監房洗禮, 往後日子怎過?

2017年4月2日星期日

幫港滅聲

看到今午明報這即時新聞: 撰文批警察集會遭幫港出聲到校質詢 庫斯克擱筆:離開是要保護珍惜的人 (16:15), 我心存憤慨, 也極厭惡, 早前庫斯克已為了幫港出聲的滋擾而關閉了facebook及個人網站, 現在更宣佈封筆。香港人一直享有言論自由, 隨着現代網上發表渠道的多樣化, 發表個人意見的機會多, 傳播面廣而深, 因此而產生的論爭也虛耗不少光陰。網上討論隨時變爭論, 又隨時可以變成搜尋起底那種欺凌, 繼而抹黑、詆毀、唱衰, 無所不用其極。口誅筆伐, 殺傷力已很大, 上門滋事騷擾, 就是在製造白色黑色的恐怖了。

「幫港出聲」這組織, 英文名叫Silent Majority for Hong Kong、 這個for字用得又矛盾又不明所以, 出了聲又怎會是silent majority? 是「幫」是「害」當然可以各自表述, 「出」聲「收」聲亦然。我寫這一篇並非為了去挑機, 不是怕, 只是不做無聊事, 更何況視其往績也不見得是甚麼行為舉措顯示出智慧的組織, 挑機也不見得會帶出甚麼高層次的討論。故此, 我旨在罵, 不在討論, 反正建制非建制我都罵過不少, 再鬧多一鑊當然也不會產生作用, 但我享受Lone Voice for Hong Kong這stance。

主動出擊成為近年那些保皇、建制、共產、「愛」國等大小不同組織的策略, 調整往日只守不攻為反守為攻的抗衡方式本來無可厚非, 但也要有界限, 你可以出聲, 別人同樣可以出聲, 各有不同聽眾。我不同意庫斯克的觀點, 但我不管他是甚麼絲, 沒有證據顯示他在課堂中灌輸偏頗的政治意識, 若果有校方就有責任糾正, 否則, 他有權私下發表自己見解而不受干擾。幫港出聲走到庫斯克所教的中學滋擾, 成功地滅了他的發聲, 下次會輪到誰?

假設警察拉黑社會, 黑社會去滋擾警察的家人, 逼使警察畏縮; 名筆寫文得罪權貴, 被買兇斬傷, 使他不再敢言; 中學教師寫文章評論時事, 有人到學校找校長質詢, 逼使他擱筆, 這3種情況, 不能類比, 本質卻相同。如果教師不肯就範, 幫港出聲會買兇收拾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