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四篇有關上庭要付出代價的文章,這一篇是寫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看的。我以前寫了上庭的代價, 上庭的代價之二 及上一篇 上庭的代價之三 ,都是泛不起漣漪,擲地無聲的陋文。話雖如此,我還是要寫。上一篇的匿名君私下以電郵寄來他的上訴案判辭,為了尊重私隱,避免披露讀者的身分,我不能在這裡說出案件編號。該案是極為簡單的「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的控罪」(Section 56, Cap 374)。審訊的著眼點是,在事發時被告是否知道發生意外及車輛造成損害。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發生意外,所以把他定罪。聽上訴的法官覺得被告未必知悉發生意外,故此判上訴得直。上訴結果並不重要,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看法不同,但不能講誰是誰非,因為就算駁回上訴,結果同樣合理。
本文旨在探討匿名君對上庭的次數的投訴及對當初處理本案那位女暫委裁判官的能力的評價,進而分析問題癥結所在。
根據匿名君的憶述,我很清楚案中所涉法官的身分,但在上訴判辭沒有提到他們的名字,也沒有討論trial de novo的做法,我也不打算在此披露。在上一篇提到所花第四至六天的審訊,弄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我覺得絕對是浪費時間。
案情這樣簡單的一件案,一個高效率的裁判官,不消個半小時,就可審結。Adjourn for verdict,絕對不必要。就算效率低也磨不到半天,一再押後,怎麼說得出口。而且,為何這種人可以蒙混過關?還繼續蒙混下去。
匿名君沒有講他面對的是甚麼控罪,上訴只處理一項,另外一項在審訊時no case to answer, 我猜測是「意外後沒有報案」,如果猜測正確,就可以解釋匿名君投訴有關主控陳述把burden of proof 加諸匿名君身上的講法。若然如此,翻一翻Wilkinson這交通案的權威典籍,再結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第94A條否定的聲言(Negative averments)來看,十分顯淺的法律,何需為此押後裁決?還搞到trial de novo, 簡直是笑話。如果涉及沒有停車,舉證責任自然不屬被告,更加無需押後考慮。這件事說明,該暫委裁判官法律知識不堅實,尸位素餐,一心抱著少做少錯的心態做事,浪費法庭資源,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嚴重失職,不應繼續任命下去。
這並不會是單一例子,行政管理出現問題,姑息這種不配做法官的人蒙混過日,不單只影響司法機構的聲譽,也對默默耕耘的法官不公平。主管行政的人,只要在DARTS處拿審訊錄音來聽一下,標少是否有的放矢,便一目了然。
香港司法機構在2004年所訂定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裡,有關履行法官職責是這樣講的:
Diligence
26. Judges should be diligen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They should endeavour to be punctual and to perform their judicial duties with reasonable promptness.
簡單案件一再不必要地押後就不符reasonable promptness的要求。不論證人或被告,警察或市民,上庭便要放下工作。如果上庭並無必要,可想而知那種白等的情況,一直在浪費社會資源。為了法治,為了正義而付出代價,無話可說。如果是為了法官的審案能力差,或是存心弄權,或是刻意惰懶而造成資源浪費,實在荒謬得可笑。更甚者用這種心態辦事蒙混過關,有可能繼而正式被委任為法官,那種禍害,不能言表。
不要以為標少在危言聳聽,情況有多嚴重,DOJ的人比我清楚。當然,勤奮盡心工作的法官佔著絕大多數,庸碌無能的卻一個也不能多。畢竟法官社會地位高崇,我們自然心存較高的期許,質素不好的孬種,怎能為法治把關?我拭目以待,大馬爺怎樣撥亂反正,儆惡懲奸。
寫這個blog無疑又得罪人,但我不在賣笑,何懼之有?感到害怕的,應該是被照妖鏡照射而露出真面目的人。這題材,將會是我在2013年寫法官小說的素材。
Thank you for telling the readers. I know the identities of everyone involved but I did not want to divulge the information in all fairness in the circumstances. I will only reveal the names when they are made known in the appeal judgement or newspaper report. It is the duty of the people doing admin to look into the matter. That is the reason why I mentioned retrieving the recording from DARTS(Digital Audio Recording and Transcription Services).
回覆刪除I believe there are more than 1 such persons in the Judiciary with a Lucky Jim calibre. I normally lash out my sword with a good ca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