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殺馬

我寫blog以來收過兩封律師信, 一封是關於批評一個大律師表現而引發的, 另一封是關於某報社先人作奸犯科的, 他們都要求我撤回文章。我撤回了批評某大律師那一篇, 是多年前的事。我批評她的資料來自某司法人員, 考慮事件之後, 自知理虧, 因為資料不夠堅實。報社那律師信我就沒有理睬, 因為我依賴上訴案獲得的資料而作出批評的。我當然批評過不少法官和律師, 除了前述的一篇, 其他都沒有撤回。誰想告我, 放馬過來。

今早我刪去上一篇博文的第二段, 也把第二段引發的評論留言一併刪除, 原因很簡單, 這一段的文字及留言引致馬鹿病發, 使他留了不堪入目的一段文字。試想一下屠夫宰殺動物後, 把器官拿出來玩弄那種場景。我今早起來看到馬鹿留言那段文字, 就深深體會到孕婦妊娠早期噁心嘔吐的感覺。如果純罵粗, 我不會嘔吐, 有些人除了罵粗之外, 就沒有表達感受的能力和文采, 你不能夠要求殺豬的一面殺一面唸唐詩。但律師嘛, 受過訟辯訓練, 別人對你的表達能力有一定期許, 出口就像屠夫掏出器官來把弄, 那就應該去屠場或者風月場打工, 不要留在法律圈獻世。我認識一位朱某大狀, 他在法庭裏罵自己的客仔用的並非單字的粗口, 我聽到也感到非常難受和尷尬, 那位大狀儼然是個黑老大在罵自己的馬仔, 我真不明白當年港大怎出這種產品。在法庭偶然見到罵粗的場景, 一般是被告被判刑後罵官, 有的法官會對被告加刑, 有的會一笑置之。我就記得Gerard Muttrie做裁判官的時候, 有一次被告問候他娘親, 他笑笑口對被告說: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我搖搖頭笑了出來, 深深體會Muttrie的EQ。

為甚麼要寫這一篇? 我就是要單挑馬鹿, 其他人請勿插嘴, 我不想他罵其他人。不管是牛律師馬律師黃絲藍絲, 我想看下真材實料的訟辯能力, 而不是解剖性器官的能力。我秣馬厲兵, 隨時候教, 只需衝著我來。

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

Barbarity

在黎智英案, 為其中一名被告撰寫求情信的是前高院法官李瀚良(Patrick Li)。Patrick是大好人, 我一九八幾年已認識他, 大家住在同一屋苑。Patrick曾經是我頂頭上司, 但我們最後一次通電話是2004年, 我移民後第一次回港, 跟他通電話交代一些事, 自此沒再聯絡, 關於他的新聞都是從媒體得知的。關於他近年最大的新聞莫過於2020年他和他的港大同學在報章聯署反修例的聲明, 他因此被左報攻擊, 也被馬道立照肺, 而且自此不讓他處理反修例衍生出的案件。在這背景下, 他退休後就沒有再被委任為暫委法官。反觀另一個涉及反修例的官員, 在立法會為肥女人擋箭的林美秀(Linda), 由國際法律副專員晉升為專員, 退休後被任命作平機會主席。我不會把Linda的擢升視為酬酢, 她是醒目女, 一早就知刑事法不太適合自己, 所以選擇了國際法這條路。

(十分抱歉, 我刪除了這一大段對某君的描述和相關的留言, 某君的留言實在太難頂, 我不想纏擾下去, 以圖耳根清靜。我老了, 太粗鄙的文字已吃不消。)

喜歡談政治, 不如談下美國的政治。委內瑞拉反對黨領袖Machado真的很不要臉, 竟然把和平獎牌轉贈特朗普, 以圖賄賂他把她安置統治委國。真正追求自由民主的人, 怎會走去哀求一個專制的暴君, 理應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這和平獎根本是頒錯了, 相比之下, 鄒幸彤才實至名歸。我等著看Machado懺悔, 相信不用久等, 等特朗普吞併格靈蘭, 然後再吞併加拿大, 那個在城寨中一直把特朗普奉若神明的劉姓YouTuber就可以當特朗普之奴了。不論伊朗是怎樣對人民行使暴政的政權, 特朗普可以怎樣合法地派軍隊入侵一個沒有宣戰的主權國? 講法治的人都躲到那裏去了? 黑暗時代的barbarity重臨了。

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

Looking for justice

悉尼近日熱風來襲, 今天預測40幾度, 早上8時已30度, 熱氣逼人。凑巧思華在一個月前約我到她家barbie (英澳的俚語, 燒烤的意思), 真的熱烘烘。近日熱烘烘火辣辣的事情很多, 不知從何說起。前些時Bondi恐襲槍擊後, 總理原本只打算獨立調查而不打算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研究反猶太導致慘劇的成因, 情況像宏福苑火災後的爭議。宏福苑的調查, 政府不會理會社會的壓力, 況且提倡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聲音很快就變成靜音了。但澳洲不同, 幾周以來, 不斷發酵, 變成政治的角力, 反對黨乘機發難。形勢比人強, 平庸的總理終於向現實低頭, 宣佈成立Royal Commission, 由退休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猶太組織最初也反對這人事任命, 俗語有云: 上得床嚟牽被冚。後生仔女看不懂嗎? 即是得寸進尺, 得隴望蜀。連任命那一位退休法官都想插手, 不如叫以色烈派個人來好了。蠢話講完終於醒覺了, 對任命不再找碴子。其實獨立調查委員會有甚麼結論都好, 鐵一般的事實是以色烈滅絕人性的殺戮巴勒斯坦人共業的結果。我一向都痛斥恐怖襲擊傷害無辜平民的, 種族滅絕的行為就何止痛斥呢。有多少猶太人會對以色烈殺害平民感到可恥的? 視巴勒斯坦人為pariah, 他們就是該死的! 宏福苑大火使我落淚, 瑞士酒吧大火也使我落淚, 唯獨Bondi的恐襲我不曾拭淚。被槍擊斃命的15人當然無辜, 相比於數萬被以色烈屠殺的巴勒斯坦人, 連零頭也算不上。如果認為我涼薄, 對大屠殺坐視的人可以怎去形容? The Israeli atrocity outweighs the impact of the terrorists' attack.

我一直把特朗普視作黑老大, 我也一直批評美國在他治下成為偽民主宇宙最強的極權國家。我很少評論極權國家的行徑, 人家擺明車馬是極權的, 又沒有裝模作樣地騙你, 你可以批評痛恨甚麼? 但美國擺出一副公義的模樣行事, 好心不要再裝扮下去, 是王老虎搶親, 不是唐伯虎點秋香。為了國家利益, 國與國之間總是充斥着各種陰謀陽謀的, 在背後就培植勢力, 在幕前就做另一齣把戲。真真假假, 都礙於國際法規, 包括國際法及一些慣常的規則、禮儀、協定、公約等框框而不敢過份跋扈。打劫完你的家產, 然後美其名替你分配, 不如索性打劫完就送幾百塊車資讓人回家好過。沒有一個國家漠視自己的國家安全, 一方面增強武備, 另一方面與他國結盟。但特朗普只按自己章法出牌, 要搶奪甚麼都大條道理。我記得軍閥時代有這樣一個笑話叫小鳥吃餅, 三幾十年前我在《明報月刊》看到的, 好像是講吳佩孚。有一次打麻雀的時候他單吊一索, 有人打一筒出來他叫食糊。大帥, 這是一筒不是一索喎, 大帥反駁, 這叫小鳥吃餅。

看到很多Youtuber/KOL評論此事, 都不談國際法規, 把焦點放在背後的目的是怎樣打擊中共在阿根庭的利益, 怎樣部處精準云云。一面不斷批評一些國家的強權暴政, 另一方面對特朗普的惡行背書, 這些人只能談政治, 不能講法治。

以前流傳這一則法庭笑話: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望着地下像尋找丟了的東西, 法官問: 你在尋找甚麼?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每一天我都望著地下尋找。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2026新年願望

去年我寫新年願望, 其中有這一段:

"終審法院坐落位置商廈林立, 但也不至於被緊密包圍, 這角度卻被三刃刀壓着。攝影師別具用心, 選這幀照片作聖誕咭的人也寓意深長, 含蓄的現實寫照。現代攝影, 加甚麼進去或删除不想入鏡的背景輕而易舉, 況且拍攝角度甚多, 上網找一下就隨便可以找到終審法院的獨照。也許只是我胡思亂想吧, 把珠玉看成俎上肉。在李國能當首席法官的年代, 是不寄聖誕咭的。大馬爺上場後, 2010年開始寄出聖誕咭, 那一年是UNICEF的聖誕樹咭, 之後的咭絕大多數是終審法院外貌的繪畫版, 2015年遷往昃臣道後, 終審法院外貌由炮台里1號改為昃臣道8號, 三刃刀壓頂第一次出現, 不叫人作遐想嗎? 如果主題是矗立的終院, 旁景豈不是太耀目了, 賓主難分, 或者終審法院也在掏出背靠祖國的心。"

我以為去年的批評會導至今年收不到聖誕咭了, 殊不知今年也收到遲來的聖誕咭, 依然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親筆寫的。


今年的聖誕咭是終審法院法庭照, 多年以來第一次以法庭實景作聖誕咭的。去年那三刃刀壓終院的聖誕咭, 一直使我耿耿於懷。有時候只需心照不宣, 溢於言表, 也不想眼睜睜看到圖像。終審法院頭上架著一把刀, 是揮之不去的, 尤其是大馬爺退休後, 終院已變得保守, 《 國安法》生效後, 就更加保守。所以, 留在香港就要調節心態, 做新香港人, 不要死抱過去的自由尺度, 否則會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最近被收押的王岸然, 就是最好例子。拉誤殺都可以保釋, 扯上國安的案件, 不論大小都先坐班房。以前的保釋概念, 都要重新學過。不訥言也要慎言, 除非你能夠抵禦坐班房摧殘你的精神和意志。

不做新香港人, 可以嗎? 當然可以。堅守獨立批判和思考態度, 但不要輕易發表, 因為界綫太模糊, 扣你一堆煽惑和危害國安的帽子實在太容易了, 帶上法庭一定收押, 偶然會有一宗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但條件苛刻, 連阿Q都不會精神勝利的。

新年有願望嗎? 祝願世界和平嗎? 簡直是妄想, 2026年世界更紛亂。希望在法庭獲取公義也是在妄想, 法庭是當權者設定的遊戲規則的評判, 在框框裏跳不出來的。你只能希望自己及家人及朋友平平安安, 健健康康, 在自己心中的桃源過日子。

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

寫在定罪之後

3司會審黎智英的判詞一出, 有人額首稱慶, 有人大肆批評, 標少作為一個毫無影響力的blogger, 為甚麼會一早認定黎智英是必釘無疑, 我相信很多人一早也沒有懸念, 只不過抱着有極渺茫的一絲希望, 像金多寶也有人中獎一樣。我一向都不是這樣看的, 同意裁決與否,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 很久以前, 我回應讀者在本blog貼下左媒的見解, 認為可引用煽惑罪行檢控港獨倡議者,  9年多前, 我寫了這一篇文: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可是我認為極荒謬百年前作維護殖民統治的法例, 在23條未立法前近年已多次被引用作檢控, 包括黎智英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控罪在其他案件上訴時也獲法庭確認是合適的, 我死抱着原本的批評也沒用, 只能客觀看法律新思維, 反正任憑你怎罵怎批評, 也只能接受新思維。可能有人批評新聞自由收窄了, 既成事實, 只好慎言。在新常態下, 做新人類。好像我勸人投票, 其實投不投關我屁事, 但我不能呼籲別人不去投票, 犯法的事我從不做, 所以我安慰大家從壞蛋中挑較好的, 不這樣講我就會去賣咸鴨蛋了。

在新時代做新香港人, 包括新香港法官, 所以不要用舊的一套標準來批評你接受不到的新常態。我看陳教授在綠豆批評本案的判詞, 雖然只是很粗畧的批評, 譬如有關未訂立國安法之前黎智英呼籲制裁官員, 陳教授認為當時未有國安法, 所以不違法。但法庭接納控方的論述, 在判詞第36段粗略解釋了:

36.  Lastly, we agree with the submission of the prosecution that a defendant would be criminally liable even though the agreement in question was not illegal at the time he joined in but was subsequently rendered illegal by a change in the law, provided that the agreement remained in existence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law and that the defendant remained a party to that agreement with one or more persons with the necessary intention. Whether or not this is in fact the case is a fact-sensitive issue: see Agius v R[11]HKSAR v Ng Gordon ching-hang & Ors[12]. See also R v Boyle[13], where it was held by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that a charge of conspiracy to defraud could be brought under s.12(1) against conspirators who, before that section came into force, agreed to pursue and after that date did pursue a course of conduct which amounted to or involved the commission of specific criminal offences which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as a statutory conspiracy contrary to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his case shows that the making of a new agreement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o be applicable. It is sufficient that the parties simply continued to pursue their agreement as before. One thing clear though is that a defendant is not to be punished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before the change in the law, but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after that.

關於何謂「勾結」, 法庭同樣有交代, 雖然看似不成比例, 1800多段的判詞, 交代這些概念的篇幅實在太少。Again,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

本案最致命的是從犯證人(accomplice)指證黎智英, 法官是有耳聞目染之利,  可決定信納他們誠實可靠, 相反地認為黎智英言詞閃礫不可信, 這屬事實裁斷, 上訴也難以推翻。我當初看到一大堆從犯作供, 就可斷定黎智英無運行了。Again, the ultimate question is: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accept the evidence of the accomplice and reject that of the defendant's?

有一點我要批評的是在156日的審訊中, 黎智英竟然上證人台52日, 佔了3份1時間, 我找不到究竟他被盤問了多少天, 但肯定超過52日的一半, 以78歲健康有毛病的老人來講, prima facie oppression, 法官應加以制止。

至於預測量刑, 我怎計算出來? 首先, 煽惑罪最高可判兩年監, 勾結罪案情嚴重的可處不少於十年至終身監禁。若勾結罪每條判十年, 煽惑罪判兩年, 總刑期是二十二年, 關鍵是勾結罪要只判十年, 而且沿用普通法的totality principle, 能否打折扣呢? 就算不打折, 年事已高的被告, 勾結罪判超過十年也不合情理, 所以我預測是不應超過二十四年的。

很多人只把主觀意願視為合理準則, 總是忘記審視客觀事實。我多次預測難以預測的判刑, 誤差都不大的。

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寫在判決之前

昨日悉尼Bondi沙灘發生的槍擊案釀成16死, 針對的是猶太人。悉尼槍擊事件, 三朝兩日就會發生一宗, 一般是涉及黑社會幫派之間因爭奪利益的仇殺, 偶然會殃及無辜, 一般市民根本不太擔心, 像Bondi恐襲屠殺, 很少發生在澳洲的。以色列總理譴責兇徒之餘, 譴責澳洲政府沒盡力確保猶太人的安全。其實以色列在美國的默許下, 在中東屠殺了多少平民, 以為一定沒有pay back的時候, 我一直都譴責恐怖份子的暴行, 同時更譴責以色列滅絕人性的惡行和美國作幫兇的角色。

我另外一直講的是黎智英guilty like hell, 今早的裁決, 結果只有一個: guilty as charged。不是因為我一向不喜歡蘋果的風格, 而是「勾結」一詞在三司會審下, 你以為還會有有利於肥佬黎的interpretation嗎? 把肥佬黎的行為視為「勾結」, 連liberal-minded的標少也這樣看, 何況是三位國安法的法官。三位之中, 杜麗冰十多年來一直被我批評, 我不喜歡她是眾所周知的, 但我批評她是以判詞作依據的, 以前李國能和馬道立兩位終院首席法官, 說過多次法官是可以批評的, 我連終審法院也寫了萬多字大肆批評, 又怎會怕批評杜麗冰? 我從不會謾罵的, 否則一早就像潘焯鴻被控民事藐視法庭了, 潘焯鴻在Qeenie Au Yeung席前認了罪, 希望嬌滴滴的Queenie不會判他坐監。其實我以前也為杜麗冰抱不平, 十多年前當杜麗冰署任了高等法院法官十年也不升正, 我也為她發聲。我一向對事不對人。本案的三司, 李素蘭是比較被動的, 論能力, 李運騰最強, 我相信他是寫本案判詞的主筆。相對而言, 李運騰是釘官之中比較開明的, 在大時代法官也身不由己。

今午理應不會判刑, 判刑要另摘日子。怎判? 天曉得, 無先例可援, 但我相信是18至24年之間。我以前說肥佬黎會死在獄中, 也說過不用旨意特朗普可以打救肥佬黎。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

特朗普會“何必曰利”嗎? 發你的千秋大夢, 這種夢只會無知的侵粉才會發。

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雪山MGN

前兩篇我評論了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近日各大國際媒體都報導了一宗登奧地利Grossglockner雪山衍生出來的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 我採用英國獨立報(Independent)的報導:


簡而言之, 一對情侶一起攀爬奧地利的雪山, 男的攀山經驗豐富, 女伴是新手。攀爬到差不多登峯的時候 (Grossglockner 高3798米), 女生感到不適, 男的沒有即時求救, 把女的丟下, 自行落山求救, 6個半小時後折返, 女伴已凍死了。控方指被告在爬山前籌備不足, 把女伴丟下的地方位置不適合, 也沒留下禦寒裝備給她, 又沒有聯絡救援隊及警察。這種誤殺都算罕見。控方的講法符合控罪四大元素: duty of care, the breach of it, lead to the death of the victim and this death is foreseeable。被告爭論控方的案情, 其中一理據是把女伴丟下是雙方協議的。本案的發展, 拭目以待。

我搞的羽手球會, 實際上是興趣小組而並非會社, 但也清楚寫出免責條款, 訂明搞手對球友無需負任何謹慎責任的(owe no duty of care), 報名參加者要同意這條款, 另外, 我還不時提醒行為危險的人注意自身及球友的安全, 除了免責聲明, 還有恪盡職守(due diligence), 才致無懈可擊, 確保一點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沒有。最近有位老人家因年紀大, 反應遲緩了, 連續跌倒, 勸他不要再打羽毛球, 他總是不聽, 我只好強硬對付禁止他來。因此, 我背負了惡名。把以上爬山搞出誤殺案作比較, 可預見老人家打羽毛球致命的風險, 還心存姑息僥倖讓他打下去, 到意外奪命時很多人會推卸責任, 我為何不用霸氣把他攆走? 做事有擔當, 不怕肩負惡名, 才能解決問題, 到了今時今日, 我做得罪人的事還怕甚麼?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