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少札記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殺馬
今早我刪去上一篇博文的第二段, 也把第二段引發的評論留言一併刪除, 原因很簡單, 這一段的文字及留言引致馬鹿病發, 使他留了不堪入目的一段文字。試想一下屠夫宰殺動物後, 把器官拿出來玩弄那種場景。我今早起來看到馬鹿留言那段文字, 就深深體會到孕婦妊娠早期噁心嘔吐的感覺。如果純罵粗, 我不會嘔吐, 有些人除了罵粗之外, 就沒有表達感受的能力和文采, 你不能夠要求殺豬的一面殺一面唸唐詩。但律師嘛, 受過訟辯訓練, 別人對你的表達能力有一定期許, 出口就像屠夫掏出器官來把弄, 那就應該去屠場或者風月場打工, 不要留在法律圈獻世。我認識一位朱某大狀, 他在法庭裏罵自己的客仔用的並非單字的粗口, 我聽到也感到非常難受和尷尬, 那位大狀儼然是個黑老大在罵自己的馬仔, 我真不明白當年港大怎出這種產品。在法庭偶然見到罵粗的場景, 一般是被告被判刑後罵官, 有的法官會對被告加刑, 有的會一笑置之。我就記得Gerard Muttrie做裁判官的時候, 有一次被告問候他娘親, 他笑笑口對被告說: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我搖搖頭笑了出來, 深深體會Muttrie的EQ。
為甚麼要寫這一篇? 我就是要單挑馬鹿, 其他人請勿插嘴, 我不想他罵其他人。不管是牛律師馬律師黃絲藍絲, 我想看下真材實料的訟辯能力, 而不是解剖性器官的能力。我秣馬厲兵, 隨時候教, 只需衝著我來。
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
Barbarity
(十分抱歉, 我刪除了這一大段對某君的描述和相關的留言, 某君的留言實在太難頂, 我不想纏擾下去, 以圖耳根清靜。我老了, 太粗鄙的文字已吃不消。)
喜歡談政治, 不如談下美國的政治。委內瑞拉反對黨領袖Machado真的很不要臉, 竟然把和平獎牌轉贈特朗普, 以圖賄賂他把她安置統治委國。真正追求自由民主的人, 怎會走去哀求一個專制的暴君, 理應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這和平獎根本是頒錯了, 相比之下, 鄒幸彤才實至名歸。我等著看Machado懺悔, 相信不用久等, 等特朗普吞併格靈蘭, 然後再吞併加拿大, 那個在城寨中一直把特朗普奉若神明的劉姓YouTuber就可以當特朗普之奴了。不論伊朗是怎樣對人民行使暴政的政權, 特朗普可以怎樣合法地派軍隊入侵一個沒有宣戰的主權國? 講法治的人都躲到那裏去了? 黑暗時代的barbarity重臨了。
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
Looking for justice
看到很多Youtuber/KOL評論此事, 都不談國際法規, 把焦點放在背後的目的是怎樣打擊中共在阿根庭的利益, 怎樣部處精準云云。一面不斷批評一些國家的強權暴政, 另一方面對特朗普的惡行背書, 這些人只能談政治, 不能講法治。
以前流傳這一則法庭笑話: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望着地下像尋找丟了的東西, 法官問: 你在尋找甚麼?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2026新年願望
今年的聖誕咭是終審法院法庭照, 多年以來第一次以法庭實景作聖誕咭的。去年那三刃刀壓終院的聖誕咭, 一直使我耿耿於懷。有時候只需心照不宣, 溢於言表, 也不想眼睜睜看到圖像。終審法院頭上架著一把刀, 是揮之不去的, 尤其是大馬爺退休後, 終院已變得保守, 《 國安法》生效後, 就更加保守。所以, 留在香港就要調節心態, 做新香港人, 不要死抱過去的自由尺度, 否則會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最近被收押的王岸然, 就是最好例子。拉誤殺都可以保釋, 扯上國安的案件, 不論大小都先坐班房。以前的保釋概念, 都要重新學過。不訥言也要慎言, 除非你能夠抵禦坐班房摧殘你的精神和意志。
不做新香港人, 可以嗎? 當然可以。堅守獨立批判和思考態度, 但不要輕易發表, 因為界綫太模糊, 扣你一堆煽惑和危害國安的帽子實在太容易了, 帶上法庭一定收押, 偶然會有一宗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但條件苛刻, 連阿Q都不會精神勝利的。
新年有願望嗎? 祝願世界和平嗎? 簡直是妄想, 2026年世界更紛亂。希望在法庭獲取公義也是在妄想, 法庭是當權者設定的遊戲規則的評判, 在框框裏跳不出來的。你只能希望自己及家人及朋友平平安安, 健健康康, 在自己心中的桃源過日子。
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
寫在定罪之後
3司會審黎智英的判詞一出, 有人額首稱慶, 有人大肆批評, 標少作為一個毫無影響力的blogger, 為甚麼會一早認定黎智英是必釘無疑, 我相信很多人一早也沒有懸念, 只不過抱着有極渺茫的一絲希望, 像金多寶也有人中獎一樣。我一向都不是這樣看的, 同意裁決與否,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 很久以前, 我回應讀者在本blog貼下左媒的見解, 認為可引用煽惑罪行檢控港獨倡議者, 9年多前, 我寫了這一篇文: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可是我認為極荒謬百年前作維護殖民統治的法例, 在23條未立法前近年已多次被引用作檢控, 包括黎智英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控罪在其他案件上訴時也獲法庭確認是合適的, 我死抱着原本的批評也沒用, 只能客觀看法律新思維, 反正任憑你怎罵怎批評, 也只能接受新思維。可能有人批評新聞自由收窄了, 既成事實, 只好慎言。在新常態下, 做新人類。好像我勸人投票, 其實投不投關我屁事, 但我不能呼籲別人不去投票, 犯法的事我從不做, 所以我安慰大家從壞蛋中挑較好的, 不這樣講我就會去賣咸鴨蛋了。
在新時代做新香港人, 包括新香港法官, 所以不要用舊的一套標準來批評你接受不到的新常態。我看陳教授在綠豆批評本案的判詞, 雖然只是很粗畧的批評, 譬如有關未訂立國安法之前黎智英呼籲制裁官員, 陳教授認為當時未有國安法, 所以不違法。但法庭接納控方的論述, 在判詞第36段粗略解釋了:
36. Lastly, we agree with the submission of the prosecution that a defendant would be criminally liable even though the agreement in question was not illegal at the time he joined in but was subsequently rendered illegal by a change in the law, provided that the agreement remained in existence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law and that the defendant remained a party to that agreement with one or more persons with the necessary intention. Whether or not this is in fact the case is a fact-sensitive issue: see Agius v R[11]; HKSAR v Ng Gordon ching-hang & Ors[12]. See also R v Boyle[13], where it was held by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that a charge of conspiracy to defraud could be brought under s.12(1) against conspirators who, before that section came into force, agreed to pursue and after that date did pursue a course of conduct which amounted to or involved the commission of specific criminal offences which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as a statutory conspiracy contrary to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his case shows that the making of a new agreement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o be applicable. It is sufficient that the parties simply continued to pursue their agreement as before. One thing clear though is that a defendant is not to be punished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before the change in the law, but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after that.
關於何謂「勾結」, 法庭同樣有交代, 雖然看似不成比例, 1800多段的判詞, 交代這些概念的篇幅實在太少。Again,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寫在判決之前
我另外一直講的是黎智英guilty like hell, 今早的裁決, 結果只有一個: guilty as charged。不是因為我一向不喜歡蘋果的風格, 而是「勾結」一詞在三司會審下, 你以為還會有有利於肥佬黎的interpretation嗎? 把肥佬黎的行為視為「勾結」, 連liberal-minded的標少也這樣看, 何況是三位國安法的法官。三位之中, 杜麗冰十多年來一直被我批評, 我不喜歡她是眾所周知的, 但我批評她是以判詞作依據的, 以前李國能和馬道立兩位終院首席法官, 說過多次法官是可以批評的, 我連終審法院也寫了萬多字大肆批評, 又怎會怕批評杜麗冰? 我從不會謾罵的, 否則一早就像潘焯鴻被控民事藐視法庭了, 潘焯鴻在Qeenie Au Yeung席前認了罪, 希望嬌滴滴的Queenie不會判他坐監。其實我以前也為杜麗冰抱不平, 十多年前當杜麗冰署任了高等法院法官十年也不升正, 我也為她發聲。我一向對事不對人。本案的三司, 李素蘭是比較被動的, 論能力, 李運騰最強, 我相信他是寫本案判詞的主筆。相對而言, 李運騰是釘官之中比較開明的, 在大時代法官也身不由己。
今午理應不會判刑, 判刑要另摘日子。怎判? 天曉得, 無先例可援, 但我相信是18至24年之間。我以前說肥佬黎會死在獄中, 也說過不用旨意特朗普可以打救肥佬黎。
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雪山MGN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