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行人一看便知這是控辯雙方plea bargaining的結果, 所謂撤回控罪, 當然要律政司允許, 行內叫ONE/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涉及2019年暴亂初期上庭的案件, 有部份也採取ON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但受到左報的質疑, 決定人受到極大壓力, 自此對涉及2019暴亂的案件, 不論怎樣適合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也一於去馬, 一個也不放過, 以免政治不正確, 費唇舌作解釋。今天這一宗也屬由暴亂衍生出來的案件, 律政司一改常態, 採用good old days的合理檢控政策, 儘管這只是小貓小狗的案件, 也屬可喜可賀。
標少札記
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低級紅高級黑
內行人一看便知這是控辯雙方plea bargaining的結果, 所謂撤回控罪, 當然要律政司允許, 行內叫ONE/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涉及2019年暴亂初期上庭的案件, 有部份也採取ON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但受到左報的質疑, 決定人受到極大壓力, 自此對涉及2019暴亂的案件, 不論怎樣適合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也一於去馬, 一個也不放過, 以免政治不正確, 費唇舌作解釋。今天這一宗也屬由暴亂衍生出來的案件, 律政司一改常態, 採用good old days的合理檢控政策, 儘管這只是小貓小狗的案件, 也屬可喜可賀。
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
公義不彰
以後批評政府, 隨時會變成煽動仇恨, 界線之模糊, 足以扼殺異音, 只有歌功頌德才萬無一失。我一向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都不懼怕, 反對國安法的訂立程序, 也多次申明理據, 是從法理方面看, 而非政治方面的宣示。國安法加第23條是對香港的政治經濟double whammy的打擊。我贊成23條立法的立場只是一種原則, 並不支持現在所訂立的法例的不確定性及嚴苛。政府在解釋訂立法例時, 多番指出參考普通法國家類似的條例, 其他地方立法性質比香港的更嚴厲, 大有為甚麼和尚摸得小尼姑的頭, 而阿Q摸不得的憤慨。本周一本地ABC電視台Four Corners節目, 播出特種部隊律師David McBride案, 他被澳洲政府控告非法向記者披露聯邦政府機密文件, 事緣是他不滿政府開始調查特種部隊的戰爭罪行, 於是向記者披露軍方機密文件, 希望製造輿論, 結果適得其反, 促成傳媒進一步揭發特種部隊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行。若以現行香港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標準, McBride一開始已會被收押了。可是, 東窗事發後, 他逃了去西班牙避風頭一年, 返回澳洲後被拘捕, 向警方直認不諱, 卻一直都沒有被收押, 以他曾經逃往西班牙的事實, 已有足夠理由把他收押, flight risk十分明顯。及後他否認控罪, 以吹哨人的身份爭抝"duty"一詞的定義, 法庭裁定"duty"就是服從上級的命令, 輸了這preliminary argument後, McBride改為認罪, 現在他以帶罪之身繼續獲保釋, 今年稍後才會判刑。他已有坐班房的心理準備, 我相信若判監, 也不會多過兩年, 也不會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而不獲扣減刑期。喜歡比較法律的人, 應該去見下世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不扣減刑期的做法, 還有追溯期, 做法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一則刑事法定追溯効力已屬罕見, 再者傳統上對行為良好在囚者一向予以1/3刑期扣減是一種改過自新的鼓勵, 囚犯身陷囹圄第一天開始已有這合理期許, 三者法庭判案在量刑時也把這元素納入考慮之列, 一眾立法議員至行政首長是否真的無知到這程度。
另一方面, 《基本法》訂明了國防及外交均屬中央規管, 特區小吏從甚時候開始可以越俎代庖, 直斥某國國務卿、外交部長的不是? 既僭越上級, 矮化自己國家的地位, 也違反外交的禮儀, 更嚴重的是違反了《基本法》。見過世面及受過正統訓練的官員, 是不會犯這種貽笑大方的錯誤的。嘴炮應屬網民去打的, 因為網民是沒有protocol and etiquette的。反駁得躊躇滿志, 只顯示自己能力粗糙。踏上國際政治舞台, 就要展示恰如其份的風範, 以鍵盤戰士的心智來應對, 格調未免太低了, 外交詞令的交鋒也要揮瀟得體, 畢竟有別於中學生的校際辯論。
近日少看書了, 因為花了很多時間看youtubers的評論, 譬如「城寨」、「堅離地球」、「港燦會館」、「綠豆」、「自由亞洲電台」、「江鋒漫談」等, 我以前都沒看過這些節目, 現在香港傳媒資訊過份單一及片面, 所以要找不同角度的評論來看。沒看過不同角度的分析, 根本就局限了自己的視野和判斷。近日看到不少官員、學者及資深法律人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解說, 怎樣構成罪行的講法, 在此奉勸諸君, 不要盡信這些意見, 犯法與否, 往往是警察臨門你才知道, 他們解說的不會是護身符。有些prima facie是虛無縹緲天馬行空的, 信者失救。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法治和以法治人的分別, 往往不在法律本身, 而在當權者的執行態度, 當執法目的是為了治人, 法律就淪為工具了。訂立法例當然是要執行的, 但並不等同一定要檢控違法的人, 起碼要考慮公眾利益, 這些準則在普通法國家的檢控守則都有列出來。在23條的草擬過程中, 前律政司長梁愛詩講過這番話: 不存在23條立法後「備而不用」或「立法嚴, 執法鬆」, 強調有法律就要執行。詩姐年紀大失憶了嗎? 她大概忘記了她任內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檢控胡仙一事。若訂立法律是一定要執行的話, 首先就要廢除《檢控守則》裏相關的章節。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人權也不是絕對的, 法律也不是絕對的, 當權者的權力不受制衡的時候, 公義就絕對不能彰顯了。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Judgments etc.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嘅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政府提交嘅修正案,審議到第7日,一眾委員審議工作相當仔細。其中民建聯黃英豪兩度就修正案英文用字發問,包括代表「等」字嘅「etc.」(et cetera的縮寫)後面加上一點是否恰當,又關注「judgement」串法有冇「e」。
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有關撤銷指明潛逃者特區護照嘅條文,修正案加入「等」字,英文版為「etc.」。黃英豪關注英文草案喺「etc」後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問政府「etc後面係咪一定要點一點㗎?」,高級政府律師蔡天佑就回應話, 「如果查番英文字典,全部都係etc.」。
黃英豪關注judgement串法
之後審議有關國安委權力嘅條文,黃英豪指草案提到國安委嘅「判斷和決定」,英文為「judgements and decisions」,佢關注「judgements」代表法庭裁決,建議使用更好表述。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法例通常用「judgment」,今次以「judgements」代表判斷。黃英豪之後追問,「劍橋字典同英漢字典,判斷嘅英文『judgment』都係無『e』」,蔡天佑再解釋,用字源自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嘅英譯本,黃英豪反問人大常委會決定全為中文,「英譯本效力有幾多?」蕭敏鏇隨後澄清,英譯本為非官方版本,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話其實兩個寫法都有人用。
正如政府律師查字典後得到的結論, 所有etc後面都有".", 既非黃律師議員所講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 作為法律人, 也應從香港法例裏尋找答案, 香港法例條文一切etc出現的地方後面都有點的, 可見黃議員是不懂搜尋正確答案的方法的。至於judgment究竟有e抑或無e, 並非蕭專員所講法例通常用「judgment」, 其實judgment和judgement, 在香港法例條文裏都有出現的, 通常是兩個都用。這兩個串法有分別嗎? 在英式英語而言, 這兩個串法是並存的, 但在司法機構的判詞網, 都用沒有'e'的judgment來抬頭, 譬如Newly Added Judgments/Judgments。在撰寫判詞時, 個別法官按自己的習慣, 有人愛用judgment, 也有人愛用judgement, 用法完全沒有分別。黃英豪所講「英譯本效力有幾多?」is a ludicrous moot point. 屬法盲的思維, 以為自己醒, 其實是盲炳。只有在美國的法律判詞中的用字, 才會只用沒有'e'的judgment串法。
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簞食瓢飲
不談政治、不談法律, 只談饞嘴的事就一定不惹禍了。老伴如素, 我不得不從這方面下點功夫。下面頭3碟是用雞腿菰(杏包菰)來做。一位朋友送了自己種的水瓜給我, 我本來想用來做水瓜烙, 不能用蝦稍嫌乏味, 所以用雞腿菰界花來炒。另一位朋友送了個節瓜給我, 這味以手撕雞腿菰、節瓜絲及黃椒絲來炒。韮菜盒子主食材是韮菜, 加入榨菜末、蛋碎、雲耳、木耳、冬菰、茶樹菰及炸蒜。蒸肉餅主材料是硬豆腐、梅菜芯、素蛋白粒(textured vegetable protein)及冬菰。
吉列豬扒 |
水瓜鮑片 |
炒三絲 |
韮菜盒子 |
味噌肉餅 |
2024年2月24日星期六
講古
18. 被告人以象徵死亡、結束的棺材,以及撒溪錢作為寓意,正如他警誡下明言,目的是推翻中央政府,令中央政權結束及終結。至於他原本於棺材上寫上的字句「愛國愛黨分個議員」,又或之後打算寫上的「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明顯是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產生仇恨,藉著區議會選舉借題發揮,令人蔑視區議會這一個管治的架構,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的結果,從而產生對抗和離叛中央和特區政府管治的情緒。他亦不諱言其目的是羞辱政府,挑起他人對政府的恐懼,最終會失去所有的自由,鼓勵他人選擇離開,不管是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府,他亦毫不在意。本席裁定,涉案的字句在本案與被告人整體的行為,是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控罪詳情中的「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這一項,而被告人本身亦必定心存這個意圖。
這條例訂立的年代, 人權、言論自由的概念還很落後, 時至今日, 我們走回頭路了, 連那些飽讀普通法典籍的司法人員也如此。主審法官是否也應該採用司法認知(take judicial notice), 扛棺材表達抗議像行為藝術一樣, 只是表達意見的一種誇張手法, 並沒殺傷力的。認同區議會選舉門檻的人不會受古思堯的行為影響, 認同古思堯想法的人根本是因為選舉方法本身滋生出來, 而不是因為古思堯振臂一呼所致, 投票率低已說明一切, 很多人已開始不問世事了。有些人一早就移了民, 大多數人一世也不走, 猶豫的人不會被古思堯的言論打動, 反而是審訊結果顯示言論自由收窄比古思堯多次扛棺材抗議的衝擊大得多, 誰還會理會他, 他連舊電池也不是, 根本是死電池, attempting the impossible however hard he tried. 對政府不滿而起離叛心的人, 怎需要古思堯的棺材和標語!
2024年2月13日星期二
玩完
關於國安法這一點, 身處香港的人, 根本避而不談, 肯講的也只觸及皮毛就閉嘴, 極其隱晦, 以免誤踩地雷, 別說大辯論, 小辯論也不敢, 根本是便秘。怎知會不會被指唱衰香港, 煽惑仇恨, 人人三緘其口, 官員唯唯諾諾, 尸位素饕, 連大律師公會也油嘴滑舌, 暴動的時候就奉承暴徒, 到了現在就只懂奉承政府, 完全不能展示大律師公會應有的獨立優良敢言的傳統。如果承認羅奇的看法中肯準確, 就應該想辦法把《國安法》的殺傷力減低, 第23條立法也不要立得兇巴巴的。救救香港。
如果覺得香港前景一片美好, 羅奇之流只是九流分析員, 旨在刻意貶損抹黑香港, 跟穆迪調低香港評級同出一轍, 那麼就繼續自我陶醉, 自吹自擂叫口號吧。口號叫得多, 上蒼會answer your call的。Answer the call有幾重意思的, 應驗喇、死得喇、找茅廁喇和聽電話喇。
希望有一天Hong Kong's ordeal is over而不是game over。不過說來也矛盾詭異, 你垂死人家也無需搞你, 你興旺才需要提防別人搞鬼。時常嚴陣以待, 嚴刑峻法, 鬥志旺盛, 不用人家出手, 自己鬥死自己。我最近輕盈了, 憂心使我消瘦, 一個憂瘦的廢老。
2024年2月11日星期日
本末倒置
上一篇有以下的留言:
“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國安法涉及四個範疇,基本法23條涉及七個範疇,有兩個部分國安法已經立法,所以在諮詢文件內提到不再重複立法。因此原23條涵蓋的範圍與國安法涵蓋的範圍不是完全重疊的——即有了原23條,不等於就不需要國安法了,“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是主觀想象。
“最近Paul Tse在立法會以此提問, 立即被噴到一面屁,...。” 這段話讓我想起當年多人被捕後,有大學老友十分憤慨,説林鄭仆街,我問她原因為何,她說:“看到認識的大學同學及朋友們被抓,為何不憤怒?” 那除此之外還有什麽原因呢?...
「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當年中大哲學導論的教授有這麽教授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