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新年願望

這題目很行貨, 像小學生我的志想願一樣。志願、夢想和願望, 一般都是求之不得, 但落空了卻不會輾轉反側的, 畢竟願望、夢想不是《關睢》裏的窈窕淑女, 追尋不到也不會「寤寐思服」、連茶飯也不思。人要懂得愛, 也要懂得放棄, 才可釋懷。黃子華在《破地獄》裏所言, 生人也要破地獄。地獄不一定是陰間地府, 甚麼哼哈祠、天子殿、枉死城、奈何橋、黃泉路、望鄉台、藥王殿等, 也不一定有孟婆的茶檔, 人間也有地獄, 也要喝孟婆茶忘掉一切。

大女兒歸寧, 有一天問兩老有沒有興趣看《破地獄》, 我們欣然答應。在這裏甚少去戲院看戲, 老外的電影對白太快, 英文太差的標少根本跟不上。女婿買了Gold Class的戲票, 座位只有三數十個, 而且可以叫食物直接送到座位上。就是在這偶然的情況下看了《破地獄》, 也被賺了一眶眼淚。《破地獄》的哲理相當簡單, 寓意就憑個人想像好了, 心中的metaphorical free association是無邊際的。

在Youtube湊巧看到文潔華教授談《破地獄》, 當年窈窕的文潔華, 久違了, 隨歷史推演燕瘦環肥。看到文潔華, 勾起我對她英年早逝的男友江天策的回憶, 我不算認識文潔華和江天策, 他們是學長, 江天策時常戴着貝雷帽(beret), 有型有款, 十足十的藝術家。有一次機緣巧合下, 幾個人在對着當年叫荷花池的飯堂吹水, 江天策也在座。不是談文學、哲學或者戲劇, 而是電子佬江天策大談激光防禦導彈系統, 不學無術的標少只是聽眾。那些年, 混混沌沌的標少, 好事多為, 不是吃喝玩樂, 就是寫大字報罵戰。

早幾天回家的時候, 赫然發覺大門口地上有一封信, 撿起來看就知道是聖誕咭, 相信是郵差不想屈摺放入信箱, 所以放置在我門口。打開一看, 自由聯想油然而生。


終審法院坐落位置商廈林立, 但也不至於被緊密包圍, 這角度卻被三刃刀壓着。攝影師別具用心, 選這幀照片作聖誕咭的人也寓意深長, 含蓄的現實寫照。現代攝影, 加甚麼進去或删除不想入鏡的背景輕而易舉, 況且拍攝角度甚多, 上網找一下就隨便可以找到終審法院的獨照。也許只是我胡思亂想吧, 把珠玉看成俎上肉。在李國能當首席法官的年代, 是不寄聖誕咭的。大馬爺上場後, 2010年開始寄出聖誕咭, 那一年是UNICEF的聖誕樹咭, 之後的咭絕大多數是終審法院外貌的繪畫版, 2015年遷往昃臣道後, 終審法院外貌由炮台里1號改為昃臣道8號, 三刃刀壓頂第一次出現, 不叫人作遐想嗎? 如果主題是矗立的終院, 旁景豈不是太耀目了, 賓主難分, 或者終審法院也在掏出背靠祖國的心。

言歸正傳講新年願望。祝願世界和平, 不要再開新戰場。祝願包拯升堂, 不是包釘開庭, 包釘就釘乘途人酒醉偷電話的及騙OT費獲判無罪的人。律政司近年的上訴思維應該貫徹始終, 前述兩案脫罪有悖於常理, 屬erred in law的判決, appealable。兩案並非單純的事實裁斷, 正正是終審法院在Li Man Wai一案第19段所講的perverse finding:

19. Where a magistrate has come to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of fact which no reasonable magistrate, applying his mind to the proper considerations and giving himself the proper directions, could have come to, this would be regarded as an error of law. Such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is often described as "perverse" (See Lord Goddard CJ in Bracegirdle v. Oxley [1947] 1 KB 349 at 353;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at 417d; and Lord Bingham of Cornhill CJ in R v. Mildenhall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Forest Heath District Council (161) JP 401 at 410 E-F.) This is the case wher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gistrate, in reaching his conclusion or finding, has misdirected himself on the facts or misunderstood them, or has taken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s or has overlooked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See Lord Denning MR in Re D J M S (a minor) [1977] 3 All ER 582 at 589c-e.) In such a case,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intervene and the magistrate's conclusion or finding would not be allowed to stand.

律政司卻沒有行動, 可能認為只有暴動或國安案脫罪才值得跟進。

祝願違法者可以被繩之於法, 無辜者沉冤得雪, 公義昭彰。不過, 罪有應得和含冤受屈, 有時不像是法律的問題。我想祝願的事情太多了, 比鐵軌還要長, 不能盡錄。

標少又在癡人說夢。

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

亞細亞的畸兒

蟄居久矣, while away the time. 有人留言關心我健康, 有人祝願我西乘黃鶴, 我一笑置之, 卻沒有嗤之以鼻。嗤得太多, 恐怕為世人訕笑。我沒有回覆留言, 只回覆私下寫來的電郵。杜琪峰說香港已失去靈魂, 這是個人感受, 不認同也犯不着反駁, 你有靈魂, 人家就不能黯然消魂嗎? 有真正言論自由的地方, 自然有不同看法, 各抒己見, 沒有對錯的, 盡在不言中, 何須口舌爭鋒, 一於lying flat 。躺着讀中國文學, 葉劉包你發達, 我包你發傻。

近月看了不少Youtube, 前文也提過。於我而言, 不少也屬另類的propaganda。當中也不乏態度溫和客觀, 資料搜集充足的, 但有些人並非搞法律的, 評論法庭審訊時立場相當偏頗, 近乎胡謅, 不值一哂。我舉兩例, 一例是某名嘴對某位法官一再延遲判刑, 推斷為等待西環指示, 搞到我對看到這種揣測, 幾乎也要學人家嗤之以鼻。了解司法界情況的人都知道, 這法官是慢郎中, 不論民事、刑事判詞, 一向都遲交功課的, 最極端一次是遲了3年, 名字多次被列入內部傳閱欠交功課的「黑名單」。另一例是, 另一youtuber最近評論法庭判案時, 相信香港沒有plea bargaining, 他的講法是錯誤的, 我幾乎發電郵給他指正, very tempted而已, 最終都沒有, 畢竟youtuber要講甚麼與我何干。香港一向都有plea bargaining的, 在律政司《檢控守則》裏稱之為"答辯商討及協議" (plea negotiation and agreement), 但行內一向都叫plea bargaining。香港的答辯商討有異於美國, 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下級法院, 控方是不能向法庭要求判被判被告一定的刑期的, 只可以呈上案例或作法律上的陳述, 只有在覆核刑期的上訴, 才可以對實質刑期作陳述, 譬如批評量刑起點、列出加刑因素等。

47人案國際評論甚多, 很久以前當他們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的主張, 我也曾經批評做法荒謬, 但我也相信做法是《基本法》容許的, 也不違法的。《國安法》訂立之後帶來的巨變就不消提了。在國際間對案件的抨擊及對被告聲援之餘, 很多人忘記了or turn a blind eye to the fact that many of the defendants pleaded guilty, 認罪大抵是由當初認為不違法, 經歷了上級法院對《國安法》的詮釋後, 認為無法抗辯才認罪。戴教授也是由資深大律師代表的, 不存在認錯罪的情況。個人可以不同意上級法院的詮釋, 指摘法官思想保守, 甚至認為是三權合作, 也不能按個人意願改變結果。法官的保守或開明, 不論一個地方多民主, 也沒有對錯可言。民主大國如美國者, 主導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保守派, 也是執政黨的政治任命, 也帶政治元素的。

若問我個人看法, 我當然不同意檢控47人案, 尤其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 是具爭議的, 他們也沒有像佔中時倡議違法達義。在量刑時, 戴教授和楊岳橋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 法官認為他們身為律師而拒絕這求情因素, 我覺得應該接納這因素。情況好像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官犯錯而推翻裁決的情況一樣, 下級法官in a way, is also ignorant of the law才犯錯, 也不是刻意作錯誤的判決。而且, 也有很多例子是原審法官的法律看法被上訴法院推翻, 最後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故此, 戴教授及楊岳橋的ignorance of the law求情因素應為法庭接納的, 他們真誠相信沒有犯法, 而並非大鑼大鼓以身試法, 可以視為ignorance of the law減刑。

《國安法》訂立的時候, 我斷言那是一國一制的分水嶺, 4年半過去了, 是耶非耶? 不如撇撇脫脫地、徹底地回歸祖國懷抱, 別再成為亞細亞的畸兒。以前看過台灣鄉土作家吳濁流的《亞細亞的孤兒》, 希望日後有人可以《亞細亞的畸兒》命名來寫香港。

既然擱了筆, 放棄了戀情, 又為何在紅潮氾濫下再作馮婦? 無他, 趁佳節來臨, 歲末將至, 祝願身陷囹圄的馬前卒及一眾無知犯錯的人早日出冊, 在新香港重新做人。作為馬後炮的廢老, 順便藉此報平安。

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低級紅高級黑

標少屬視茫茫,發(髮)蒼蒼(出自韓愈《祭十二郎文》)之流,  看見今天一宗法庭案件, 不禁要發幾句謬論。案件是這一宗: 五男涉滋擾阿布泰 官准簽保守行為。以下這一段是案情摘要:

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去年確認在「35+」初選案擔任控方證人後,5名男子涉在阿布泰旺角分店叫囂並滋擾顧客。他們面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一案今(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曾慶東批准5人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撤回控罪。(明報4月12日即時新聞)

內行人一看便知這是控辯雙方plea bargaining的結果, 所謂撤回控罪, 當然要律政司允許, 行內叫ONE/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涉及2019年暴亂初期上庭的案件, 有部份也採取ON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但受到左報的質疑, 決定人受到極大壓力, 自此對涉及2019暴亂的案件, 不論怎樣適合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也一於去馬, 一個也不放過, 以免政治不正確, 費唇舌作解釋。今天這一宗也屬由暴亂衍生出來的案件, 律政司一改常態, 採用good old days的合理檢控政策, 儘管這只是小貓小狗的案件, 也屬可喜可賀。

很多人在網台講救港的方法,  我也嘗試貢獻兩毛策略(I put my 2-cents in)。由治及興, 怎樣吸引外資那些經濟的東西我當然不懂, 有些事情因《國安法》及23條立法導致的深遠影響, 不是一時三刻可以逆轉的,  既無可能撤銷《國安法》, 也不能為23條撤辣, 為今之計, 就是把紅綫往後移, 建立一個香港還有大程度言論自由的觀感, 實際執行方法是批准團體遊行示威及批評政府, 而並非引蛇出洞,  讓世人看到香港很大程度回復舊觀。可先叫謝偉俊重開他的facebook, 鼓勵他繼續發聲, 另一方面促成一些擁護政府的勞工團體搞五一遊行。大家有目共睹中共國策的改變, 都在批評「低級紅高級黑」的行為, 葉劉淑儀近日也說如果政府太過戰鬥格、太過戰狼,就會扮演不到橋樑的角色, 律政司長也改口說要以理服人, 雖然他們都後知後覺, 總算也改變了態度, 反駁隊也收口了。這種方針的改變, 在政治和法律上邁出一步, 是值得欣喜的。反駁隊其實可以反駁那些低端紅的言論, 這些言論才是陷香港於不義、摧毀香港的千古罪人的見識。

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

公義不彰

23條立法成功出爐, 最成功之處, 就是限制了言論自由, 使批評政府政策的人喪膽, 像標少這種蜉蝣, 也懾於提筆訥於言, 以免惹來血光之災, 根本不值得, 尤其是把煽動意圖修改成無需煽動暴力已可定罪, 比訂立此法的殖民地老祖宗更進一步。在「快必」的定罪上訴案, 被告的其中一項上訴理據: 「煽動暴力的意圖是否法定的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Whether an 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is a necessary ingredient of the statutory offence of sedition), 香港上訴庭裁定煽動暴力並非煽動罪的控罪元素 , 並認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去年10月在Attorney 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spondent) v Vijay一案, 裁定煽動暴力是煽動罪的控罪元素, 裁決只是附帶意見 (obiter dictum), 香港法院無需跟從。其實無論終審法院日後會否推翻上訴庭的看法, 政府在23條立法時, 已先發制人, 訂明煽動罪無需煽動暴力的元素, 所以在日後執法, 已無需為此再爭論。

以後批評政府, 隨時會變成煽動仇恨, 界線之模糊, 足以扼殺異音, 只有歌功頌德才萬無一失。我一向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都不懼怕, 反對國安法的訂立程序, 也多次申明理據, 是從法理方面看, 而非政治方面的宣示。國安法加第23條是對香港的政治經濟double whammy的打擊。我贊成23條立法的立場只是一種原則, 並不支持現在所訂立的法例的不確定性及嚴苛。政府在解釋訂立法例時, 多番指出參考普通法國家類似的條例, 其他地方立法性質比香港的更嚴厲, 大有為甚麼和尚摸得小尼姑的頭, 而阿Q摸不得的憤慨。本周一本地ABC電視台Four Corners節目, 播出特種部隊律師David McBride案, 他被澳洲政府控告非法向記者披露聯邦政府機密文件, 事緣是他不滿政府開始調查特種部隊的戰爭罪行, 於是向記者披露軍方機密文件, 希望製造輿論, 結果適得其反, 促成傳媒進一步揭發特種部隊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行。若以現行香港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標準, McBride一開始已會被收押了。可是, 東窗事發後, 他逃了去西班牙避風頭一年, 返回澳洲後被拘捕, 向警方直認不諱, 卻一直都沒有被收押, 以他曾經逃往西班牙的事實, 已有足夠理由把他收押, flight risk十分明顯。及後他否認控罪, 以吹哨人的身份爭抝"duty"一詞的定義, 法庭裁定"duty"就是服從上級的命令, 輸了這preliminary argument後, McBride改為認罪, 現在他以帶罪之身繼續獲保釋, 今年稍後才會判刑。他已有坐班房的心理準備, 我相信若判監, 也不會多過兩年, 也不會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而不獲扣減刑期。喜歡比較法律的人, 應該去見下世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不扣減刑期的做法, 還有追溯期, 做法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一則刑事法定追溯効力已屬罕見, 再者傳統上對行為良好在囚者一向予以1/3刑期扣減是一種改過自新的鼓勵, 囚犯身陷囹圄第一天開始已有這合理期許, 三者法庭判案在量刑時也把這元素納入考慮之列, 一眾立法議員至行政首長是否真的無知到這程度。

另一方面, 《基本法》訂明了國防及外交均屬中央規管, 特區小吏從甚時候開始可以越俎代庖, 直斥某國國務卿、外交部長的不是? 既僭越上級, 矮化自己國家的地位, 也違反外交的禮儀, 更嚴重的是違反了《基本法》。見過世面及受過正統訓練的官員, 是不會犯這種貽笑大方的錯誤的。嘴炮應屬網民去打的, 因為網民是沒有protocol and etiquette的。反駁得躊躇滿志, 只顯示自己能力粗糙。踏上國際政治舞台, 就要展示恰如其份的風範, 以鍵盤戰士的心智來應對, 格調未免太低了, 外交詞令的交鋒也要揮瀟得體, 畢竟有別於中學生的校際辯論。

近日少看書了, 因為花了很多時間看youtubers的評論, 譬如「城寨」、「堅離地球」、「港燦會館」、「綠豆」、「自由亞洲電台」、「江鋒漫談」等, 我以前都沒看過這些節目, 現在香港傳媒資訊過份單一及片面, 所以要找不同角度的評論來看。沒看過不同角度的分析, 根本就局限了自己的視野和判斷。近日看到不少官員、學者及資深法律人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解說, 怎樣構成罪行的講法, 在此奉勸諸君, 不要盡信這些意見, 犯法與否, 往往是警察臨門你才知道, 他們解說的不會是護身符。有些prima facie是虛無縹緲天馬行空的, 信者失救。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法治和以法治人的分別, 往往不在法律本身, 而在當權者的執行態度, 當執法目的是為了治人, 法律就淪為工具了。訂立法例當然是要執行的, 但並不等同一定要檢控違法的人, 起碼要考慮公眾利益, 這些準則在普通法國家的檢控守則都有列出來。在23條的草擬過程中, 前律政司長梁愛詩講過這番話: 不存在23條立法後「備而不用」或「立法嚴, 執法鬆」, 強調有法律就要執行。詩姐年紀大失憶了嗎? 她大概忘記了她任內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檢控胡仙一事。若訂立法律是一定要執行的話, 首先就要廢除《檢控守則》裏相關的章節。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人權也不是絕對的, 法律也不是絕對的, 當權者的權力不受制衡的時候, 公義就絕對不能彰顯了。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Judgments etc.

究竟etc.後面有沒有一點, judgment的串法有沒有"e", 竟然會由一位事務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在審議第23條立法的過程中提出來, 而不是由layman提出, 這就有點那個了。明報這大逆不道的傳媒, 今天有這篇報導:

 【Emily】「etc要加一點?」 23條用字討論仔細 政府律師:查字典全部係etc.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嘅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政府提交嘅修正案,審議到第7日,一眾委員審議工作相當仔細。其中民建聯黃英豪兩度就修正案英文用字發問,包括代表「等」字嘅「etc.」(et cetera的縮寫)後面加上一點是否恰當,又關注「judgement」串法有冇「e」。

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有關撤銷指明潛逃者特區護照嘅條文,修正案加入「等」字,英文版為「etc.」。黃英豪關注英文草案喺「etc」後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問政府「etc後面係咪一定要點一點㗎?」,高級政府律師蔡天佑就回應話, 「如果查番英文字典,全部都係etc.」。

黃英豪關注judgement串法

之後審議有關國安委權力嘅條文,黃英豪指草案提到國安委嘅「判斷和決定」,英文為「judgements and decisions」,佢關注「judgements」代表法庭裁決,建議使用更好表述。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法例通常用「judgment」,今次以「judgements」代表判斷。黃英豪之後追問,「劍橋字典同英漢字典,判斷嘅英文『judgment』都係無『e』」,蔡天佑再解釋,用字源自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嘅英譯本,黃英豪反問人大常委會決定全為中文,「英譯本效力有幾多?」蕭敏鏇隨後澄清,英譯本為非官方版本,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話其實兩個寫法都有人用。

正如政府律師查字典後得到的結論, 所有etc後面都有".", 既非黃律師議員所講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 作為法律人, 也應從香港法例裏尋找答案, 香港法例條文一切etc出現的地方後面都有點的, 可見黃議員是不懂搜尋正確答案的方法的。至於judgment究竟有e抑或無e, 並非蕭專員所講法例通常用「judgment」, 其實judgment和judgement, 在香港法例條文裏都有出現的, 通常是兩個都用。這兩個串法有分別嗎? 在英式英語而言, 這兩個串法是並存的, 但在司法機構的判詞網, 都用沒有'e'的judgment來抬頭, 譬如Newly Added Judgments/Judgments。在撰寫判詞時, 個別法官按自己的習慣, 有人愛用judgment, 也有人愛用judgement, 用法完全沒有分別。黃英豪所講「英譯本效力有幾多?」is a ludicrous moot point. 屬法盲的思維, 以為自己醒, 其實是盲炳。只有在美國的法律判詞中的用字, 才會只用沒有'e'的judgment串法。

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簞食瓢飲

我以前都講過很多次, 我不反對第23條立法, 原因很簡單, 我視確立香港回歸後的制度的《基本法》為小憲法, 為23條立法是憲法上的責任。如果一方面支持《基本法》, 另一方面反對為23條立法, 就屬立場矛盾的思維。如果連《基本法》也不支持, 那就連一國兩制也沒有依據了。我視國安法為僭建物, 應適時拆除的。有人說這次立法1個月的諮詢期比2003年的3個月諮詢期更不堪, 事實上就算訂1年諮詢期也沒用, 結果都一樣, 硬食喇, 問你意見, 恐怕99%的人都說不出具體的看法, 真正懂的又不敢講, 倒不如閉嘴, 以免禍從口出。訂立法則是一回事, 怎去執行才是更值得關注的。這加辣立法思維, 也充滿根本的矛盾。不論在條文中重複講多少次確保人權及言論自由, 看來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基本法》第63條講"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 不受任何干涉", 我已越來越不相信了。刑事檢控科高層近年的人事變遷, 不禁使我產生諸多遐想, 我看到的蛛絲馬跡, 當然不能在這裏揭破, 否則會被打成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不談政治、不談法律, 只談饞嘴的事就一定不惹禍了。老伴如素, 我不得不從這方面下點功夫。下面頭3碟是用雞腿菰(杏包菰)來做。一位朋友送了自己種的水瓜給我, 我本來想用來做水瓜烙, 不能用蝦稍嫌乏味, 所以用雞腿菰界花來炒。另一位朋友送了個節瓜給我, 這味以手撕雞腿菰、節瓜絲及黃椒絲來炒。韮菜盒子主食材是韮菜, 加入榨菜末、蛋碎、雲耳、木耳、冬菰、茶樹菰及炸蒜。蒸肉餅主材料是硬豆腐、梅菜芯、素蛋白粒(textured vegetable protein)及冬菰。

吉列豬扒

水瓜鮑片

炒三絲

韮菜盒子

味噌肉餅

黑芝麻黑豆芝士蛋糕是用豆漿機做黑豆漿, 不過濾取其稠狀, 混入黑芝麻粉來做。做綠茶紅豆芝士蛋糕最花時間, 因為要一層一層做, 一層定型之後才可以倒入另一層。這些蛋糕我已經做得萬無一失了。

黑芝麻黑豆芝士蛋糕

綠茶紅豆芝士蛋糕

當你想講甚麼又不能暢所欲言的時候, 想吃甚麼就盡情去吃, 自己做是十分便宜的, 毎一樣都是100元(港幣)之內的食材。舉吉列豬扒為例, AUD10買到3包韓國雞腿菰, 1包有4棵,  我只用了1包, 兩隻蛋, 一些麵粉和panko粉, 食材AUD6之內, 便可做出一大碟。貧窮廢老,  簞食瓢飲, 破帽遮顏, 也頗愜意。 

2024年2月24日星期六

講古

這是古思堯最近被定罪主審總裁判官所撰寫判詞的其中兩段:

17. 在本案中,本席謹記,每名巿民均享有言論的自由,不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在現行法例所容許的框架下行使。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或施政,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批評,目的是改善或優化管治,這並非此控罪針對的標的物,換句話說,單單表達相反的意見而不涉及具煽動的意圖的話,並不構成罪行。本席必須以被告人整體的言行作出考量,考慮他的意圖和目的等因素。

18. 被告人以象徵死亡、結束的棺材,以及撒溪錢作為寓意,正如他警誡下明言,目的是推翻中央政府,令中央政權結束及終結。至於他原本於棺材上寫上的字句「愛國愛黨分個議員」,又或之後打算寫上的「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明顯是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產生仇恨,藉著區議會選舉借題發揮,令人蔑視區議會這一個管治的架構,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的結果,從而產生對抗和離叛中央和特區政府管治的情緒。他亦不諱言其目的是羞辱政府,挑起他人對政府的恐懼,最終會失去所有的自由,鼓勵他人選擇離開,不管是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府,他亦毫不在意。本席裁定,涉案的字句在本案與被告人整體的行為,是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控罪詳情中的「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這一項,而被告人本身亦必定心存這個意圖。


近年為這類案件寫評論已是相當無聊的事, 但也忍不住要評論幾句。眾所周知, 這種由殖民地時代訂立的控罪, 連殖民地政府也罕用的條文, 至少由六七暴動之後至回歸二十多年都沒有採用過, 近年卻復活起來。不用過份認真看待, 大時代風情就是這樣的, 踏入季世, 隨波逐流好了。

沒有人會爭論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的, 問題是言論抒發到那程度才見頂。刑事恐嚇, 自稱三合會會員等是明確由言論引發的違法行為。批評政府的政策和施政, 目的不一定是為了「改善或優化管治」的, 為了不滿和洩憤而作出批評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甚麼叫具煽動意圖? 扛個棺材上街宣示不滿, 加插一些標語, 並不是「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 或激起對其離叛」的唯一推論。鼓勵別人離開就是激起離叛嗎? 若如此, 恐怕先要禁止移民顧問公司營業, 繼而限制人民出境才行。我想有些庸官屢次施政錯誤, 尸位素餐, 會更引起市民憎恨政府, 也激起脫離背叛之心, 對他們處以此罪, 也許更加適合。又譬如那位主審行人非法過馬路案的何麗明, 也可視為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判她坐監9個月才對。

這條例訂立的年代, 人權、言論自由的概念還很落後, 時至今日, 我們走回頭路了, 連那些飽讀普通法典籍的司法人員也如此。主審法官是否也應該採用司法認知(take judicial notice), 扛棺材表達抗議像行為藝術一樣, 只是表達意見的一種誇張手法, 並沒殺傷力的。認同區議會選舉門檻的人不會受古思堯的行為影響, 認同古思堯想法的人根本是因為選舉方法本身滋生出來, 而不是因為古思堯振臂一呼所致, 投票率低已說明一切, 很多人已開始不問世事了。有些人一早就移了民, 大多數人一世也不走, 猶豫的人不會被古思堯的言論打動, 反而是審訊結果顯示言論自由收窄比古思堯多次扛棺材抗議的衝擊大得多, 誰還會理會他, 他連舊電池也不是, 根本是死電池, attempting the impossible however hard he tried. 對政府不滿而起離叛心的人, 怎需要古思堯的棺材和標語!

已75歲、患了末期結腸癌的古思堯, 若死在獄中, 豈不是由政府和法庭一起炮製、做就了「民主鬥士死在獄中」的martyrdom! 屆時難保不會惹起跟Alexei Nalvany之死的自由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