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6日星期六

也是西遊記

居澳二十多年, 第一次踏足西澳, 以前與西澳的親密接觸就只有龍蝦, 手起刀落直刺其身。即興參加了朋友搞的十天行程, 由悉尼出發, 一路向西, 也飛了5個小時。上天眷顧, 頭幾天青煙藍水, 藍得化不開的初春。浮雲若夢, 在空中偶遇, 瞬間就分離了, 部份團友亦然。浪漫詩人William Wordsworth這幾句, 可作類比:

I wandered lonely as a cloud
That floats on high o'er vales and hills,
When all at once I saw a crowd,
A host, of golden daffodils;
Beside the lake, beneath the trees,
Fluttering and dancing in the breeze.

這次遇上遍地黃花, 與青蔥小麥交纏共舞。

Canola field

印度在最遠的浪外, 印度洋卻近在路旁。由Geraldton回歸柏斯, 走的是印度洋路(Indian Ocean Drive), 走過一段看海的時光, 卻非黃春明《看海的日子》。這年頭還有誰看黃春明? 他幾年前最新的作品《秀琴, 這個愛笑的女孩》, 爛到不堪, 殘過粵語殘片。


躺平並非潮語, 這棵一早就躺平了的樹, 英文叫Leaning Tree, 今正其名: Lying Flat Tree, 躺平了卻沒有擺爛, 繼續為生命奮進, 永不言棄。

Leaning Tree

波浪岩(Wave Rock)下弄潮兒眾, 搔首弄姿, 沒有驚濤拍岸, 不用涉水沾衣。

Wave Rock

遊西澳, 菜單不能沒有粉紅湖(Hutt Lake又名Pink Lake), 悉值最佳時節, 鹽份和海藻比例調和, 湖水瀰漫着粉色。美女曳著高叉白長裙, 在沙堤上擺出各種姿態, 拍到天長地久。標少已過了知好色之年久矣, 已不慕少艾, 所以拍湖沒有拍人。

Hutt Lake

渚清沙白, 四驅車放肆地奔馳, 顛簸於沙丘上, 一眾淑女頓成癲婆。

Lancelin 4wd tour

沙丘之巔, 一瀉千里之勢, 滑沙歷時只有十秒, what an anti-climax。團友人生閱歷豐, 成熟到不想再熟下去, 也無畏無懼一滑而下。Age is only a number, a self-indulgent consolation for the withering away of the glamorous days.

旅途到了第六天, 藍天不再, 天外朔風趨海浪, 澳西飛雨越洋來, 衣衫鞋履皆濕透, 天降大任於旅人。Leeuwin燈塔外, 兩洋交會處, 纏綿交織, 你我難分。隨手一瓢, 你是乜水? 你來自南冰洋抑或印度洋?


走筆至此, 又到周公夢蝶時。

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

高力豆沙香蕉

上個月朋友邀請兩老到位於Chatswood的Fat Duck吃飯, 答謝我近年一直在她病中提供湯水及美食的照顧, 她現已康復了。標少從來都不熱情, 她康復了我就不聞不問。朋友要請我吃飯, 我多番推卻, 最後只好就範。以前寫講飲講食的思華也在被邀之列, 思華和我偶然碰頭都會談吃的, 她也是唯一一個跟我食譜做豆腐糕的, 其他朋友只吃不做。Fat Duck是京菜小店, 老闆行將退休, 所以要結業了。 這餐午飯吃了3小時, 花了一小時等高力豆沙, 太豈有此理, 還不是高力豆沙香蕉呢! 思華因另有約, 等不到高力豆沙就先走了。

雖欠香蕉, 高力豆沙做得不錯, 我起碼十多年沒吃過這甜品, 畢竟在悉尼很少地方有做。我以前也未做過這甜品, 但老伴想吃, 於是我上YouTube看人家的片來學習。With respect, 有的手法太難看。我做了3次, 每次都改良, 第3次思華在我家聚會, 一面看著我做一面問用料和做法。炸好後, 她吃得滿意。

以前有讀者叫我多寫食經, 因為寫法律和政治評論容易惹禍上身, 我寫這一篇吃的跟讀者分享。

食材:

蛋白300克
cream of tartar 1茶匙
粟粉90克
麵粉50g
豆沙200克
香蕉兩隻

以上份量可做30個。豆沙我自己做的, 紅豆煲到破殼就把水隔去, 不要煲成紅豆沙, 在鑊裏炒乾, 加糖加油一直炒到黏在一起, 帶光澤的。落多少糖是個人口味, 油是一面翻炒一面落, 要落頗多的, 炒完放雪櫃冷卻備用。冷卻後的紅豆餡搓成6至7克一粒, 放在一片香蕉上備用。Fat Duck的高力豆沙很少豆沙, 最多只有3、4克。我第一次用20克, 第二次用10克, 都嫌太多, 因為很容易穿底, 所以第3次再減份量。

豆沙香蕉餡

我一向買850克的蛋, 所謂850克, 即一打蛋共重850克, 一隻蛋是71克, 一隻蛋有40克蛋白, 所以用8隻就夠了。剩下的蛋黃可以醃成鹹蛋黃, 鋪一層鹽在盒底, 把蛋黃分開放上去, 再鋪一層鹽在上面, 全面遮蓋的, 醃十天以上, 也可以用蛋黃來做餅皮。300克蛋白加一茶匙cream of tartar, 用電打蛋器(whisk)打至企立, 打得不夠蛋白底部會水汪汪, 打過頭也會塌下來。Cream of tartar並非cream, 而是粉末, 是釀酒產生的結晶, 從酒桶內刮出來磨成粉的。蛋白是鹼性的, 打到企立後會慢慢塌下變水, cream of tartar是酸性的, 加入蛋白一起打增加企立的持久性, 加檸檬汁當然可以, 但高力豆沙會帶酸味。打好蛋白就把粟粉和麵粉分三次篩進去, 我用刮勺(spatula)把粉和蛋白混合, 不要大動作攪拌, 過度攪拌會把空氣逼走, 炸出來就不夠鬆軟了, 用刮勺來摺疊(fold) 就夠了。

一切準備就緒就可以炸了, 油溫不可以過高, 不是在炸蝦棗蟹棗, 炸至淡黃就可以了。上餡有點技巧的, 有些片用手拿起蛋白放入豆沙香蕉, 然後搓成球形來炸, 這賣相不好。我用雪糕勺子(scoop)來盛一勺蛋白, 放一份豆沙香蕉餡進去, 不要按入勺底, 放在表面就好了, 再用湯匙盛蛋白蓋上去, 撥走勺邊多餘的蛋白, 然後用湯匙沿雪糕勺內則把這蛋白球撥入油中來炸, 定形後就反朝天的一面來炸, 炸到淡黃色就撈起來。全部炸完一次後再炸一次, 逼走多餘的油。打蛋白沒有加糖, 甜味來自豆沙, 一般京菜館的做法是灑白沙糖在製成品上面, 我就用糖霜點綴。


餘下的豆沙餡可以順便用取巧方法做豆沙鍋餅, 我在冰箱拿出一片puff pastry解凍, 放至軟身把豆沙抹上去, 抹多厚視乎你想吃多少豆沙, 然後把puff pastry複摺起來, 把開口的三邊壓實, 慢火煎兩面至金黃, 十分簡單的另一甜品, 加香蕉成香蕉豆沙鍋餅也可以, 黑芝麻粉溝花生醬做餡也可以。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有所不能為

上一篇有人留言, 附上講Warwick Reid案的YouTube, 我看了十多分鐘就沒看下去, 本博在2013年以"律政風暴"為題, 寫過6篇以Warwick Reid案為主軸的文, 除了講與涉案的一些人的第一身經歷, 事發時從律政署人員口中聽到的傳聞, 包括“今天ICAC來執行手令, 檢獲甚麼甚麼的", 也翻閱了幾宗由本案衍生出來的案例和一篇精神科醫生125頁的碩士論文。現在所有當時在律政署工作的人已全部退休了, 只剩下少數還在私人執業。翁律師這YouTube, 不見得有甚麼新資料提供。如果翁律師可以第一身坦白敘述當年與林炳昌律師之間的恩怨情仇, 以及林炳昌在街頭被斬的真相, 我才有興趣看, 法律界的江湖故事才精彩。譬如現在還有人講李柱銘怎樣欺師滅祖, 與余叔韶的恩怨, 有多少人有興趣看這些前塵往事呢?

上篇講英國的高買猖獗, 這課題的報導甚多。BBC有這篇: Iceland offers £1 reward for reporting shoplifters。名叫Iceland的超級市場, 去年因為高買損失2,000萬鎊, 現推出顧客舉報高買獎賞計劃, 舉報者獲賞1鎊存入會員卡裏。這賞金低得可憐, 英國大媽都不會有興趣花這種時間喇。如果把高買的貨價十分之一作獎賞, 才有人積極參與。又或者聘請這兩個賊婆做便衣保安, 也可以破不少案。一個是4年前就累積了278次高買案底的道姑Joanne Jones, 在另一篇報導講有315次案底但沒有開名的相信是她。她的名言: "I'll nick anything. If I see it and like it, I'll nick it. I have stolen anything I've felt like." 另一個是被拘捕了超過400次,  有172次案底的Tanya Liddle (The shoplifter arrested 400 times - yet UK courts won't 'punish her properly'). 這顯示了英國在這方面的失敗。一方面英國警方對這些案件愛理不理, 報案也不一定有警察到場, 與其說把高買改稱為店鋪盜竊便會增強其嚴重性, 倒不如警察認真看待這些案件, 法庭在判罰方面的不足, 也是問題的原因。發生在香港的店鋪盜竊也極多, 初犯金額低的有機會守行為, 再犯就沒機會再守行為了, 雖然這面存著漏洞, 但並不嚴重。多犯一兩次判監機會大增, 所以極少見到有十次八次店鋪盜竊案底的人。自從律政司寬待店鋪盜竊初犯者以來, 每天在各裁判法院都有不少申請押後商討ONE/ bind over的盜竊案。我一直都支持這做法的, 絕大部份人經過這法庭程序, 都不敢再越雷池, 獲取改過自新的機會是社會之福。

最近和老伴一起看《毒。誡》, 講陳慎芝由黑社會大佬變成傑青的故事。陳慎芝是慈雲山十三太保的首領, 花名叫茅躉華, 打家劫舍吸毒販毒無所不為。我第一次在法庭見到他的時候, 他已改過自新, 成功戒掉毒癮。他陪伴老同上庭向法官求情, 承諾輔導及督促老同福音戒毒。老同即吸毒者, 俗稱道友, 老同採自同道中人一詞, 下三濫喜歡用老字, 譬如“老笠”即打劫, 笠是rob的諧音格; “老爆", burglary。雖然像陳慎芝改過自新變勸人戒毒的人不多, 初犯盜竊而改過的人卻很多。

我和我的同儕, 都是在貧窮的環境長大的, 不見得貧窮跟盜竊有直接關係。我們窮得毫無怨言, 理所當然, 也沒有不幸的感覺。在寫信給我的求助人之中, 大部份都不是窮無立錐之地的人。很多專業人士都是中產階級的, 盜竊根本與經濟能力無關。去年因盜竊受審的兩位醫管局醫生, 一個是總行政經理, 一個是骨科醫生, 一點也不窮, 不會沒錢買東西, 他們聘用城中頂級刑事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抗辯、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花費的錢不少於百萬, 當初試圖申請守行為失敗後選擇了抗辯, 毫無悔意。這些行為與教育程度及收入都沒有關係。

今年三月在台北買了一堆書, 其中一本是楊双子的《我家住在張日興隔壁》, 用充滿血淚的幽默寫法, 講貧窮成長的故事, 多次濕潤了標少的眼眶, 在貧窮中長大的人, 心靈上感悟亦成貧友。這是一本既佻皮亦哀傷的書, 哀悼她一起成長同甘苦因乳癌離世的孿生妹妹。我極力向不論貧友富友推薦這本書。


面對日益嚴重的店鋪盜竊, 誰有良策? 靠警察反罪惡宣傳嗎? 很多人的即時反應是你們太多其身不正的事例, 由isolated incidents變成do bad things en masse。自ICAC成立以來, 警聲一直提升, 到了2019而達pinnacle, 721是下墮的明顯分界線, 類似在國安法頒佈時, 我說是步入一國一制的分水嶺。我看法偏頗嗎? 別忘記, 當社會運動正酣時, 我挺身撐警, 文章還被左報引用, 稱我為知名博客, 我一貫獨立批判的立場沒絲毫改變, 改變的是香港, 使我謹慎訥言。 我屬死性不改一類, 不懂看人眉睫, 阿諛諂媚, 花轎抬人, 總是像魯迅打落水狗, 不能像錢鍾書人獸鬼裏面的蝙蝠。

要宣傳反盜竊就找像茅躉華那種過來人現身說法, 否則怎有說服力。三朝兩日, 又來一宗偷醉漢電話、衝紅燈把人撞到截肢、殘厠非禮下屬。非禮結果不是判了無罪嗎? 我不想批評Katherine Lo的裁決, 如果由Adriana Tse審, 陸振中可能已判了四、五年監。少了制約的警權, 造成今天的局面。多批評兩句, 就說你用黑暴口吻、故意抹黑、惡意批評或軟對抗等, 殊不知用煤炭、火山灰塗面的卻是自己。有些事實裁斷脫罪的案件, 裁決有悖常理, 可以法律犯錯為由上訴, 不少黑暴和社會運動衍生的上訴, 律政司都鍥而不捨上訴到底, 為何寬待警察? 一方面大談由治及興, 這些可上訴的案不送上訴法院, 就不治了。

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

入慈悲門

The Daily Telegraph 今天有這篇文章: Call shoplifting ‘shop theft’ to avoid trivialising crime, ministers say, 主要講英國上議院及內政委員會(House of Lord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committee)去信政府, 把過往一貫使用的「高買」(shoplifting)一詞, 改為「店鋪盜竊」, 因為高買這用詞已與時代脫節, 也淡化了罪行的嚴重性。香港在這方面可謂走在世界的前端, 在90年代初已因應高買猖獗, 把shoplifting改為shop theft, 當然, 以控罪本身而言, 完全沒有改變, 都是違反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9條, 以前控罪是"盜竊(高買)", 改成"盜竊(店鋪)"而已, 在裁判法院最高可處2年監禁, 初犯一般是罰款, 多年前法官判刑會議(Sentencing Conference)決定, 小額店鋪盜竊罰$500至$1,000, 所謂小額是數百元之內。現在罰款額提高了, 畢竟是店鋪盜竊, 很少涉及價值數千元的, 較高額的通常在迪士尼樂園偷公仔, 動輒就價值數千元。但一般也不會判處即時入獄的, 最重也只是緩刑。

究竟商戶每年因盜竊損失多少? 單是香港起碼數十億。矛盾的是, 當香港把高買的嚴重性提升為店鋪盜竊, 以前律政司是不會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的, 行內叫ONE/ 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 卻在那時候開始改變檢控政策, 讓被告守行為, 不留下刑事案底, 一切要拜權貴所賜。當年包致金法官身處上訴庭, 夫人包鍾倩薇是高院原訟庭法官, 女兒在置地一間店鋪盜竊衣服, 獲警方特殊對待, 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於是就開了先例。讀過魯迅阿Q正傳的都記得, 阿Q認為小尼姑的頭和尚摸得, 為甚麼阿Q不能摸, 於是開始有律師信蜂湧而至, 引用包大人女兒案要求寬大處理, 自此水閘大開, 大量初犯涉小額的店鋪盜竊案, 都獲批ONE/bind over。標少開blog14年, 謬文至今共2200篇有多, 點擊超過660萬。早年寫過多篇店鋪盜竊文章, 教導初犯的人怎樣申請守行為。寫給我的人有幾百人。我不留這些記錄, 案件完了就刪除一切通訊。I lost count。最近3年英文的word count 超過200萬字, 我相信一半是涉及ONE/bind over通訊的, 我比較少用中文回覆, 因為英文打得快, 節省時間。

店鋪盜竊日趨嚴重, 不單止是香港的問題, 而是世界問題, 英國原本對低額的高買, 像交通違例一樣以定額罰款方式處理, 香港會不會走回頭路, 像90年代以前, 對盜竊案全部去馬呢? 這不是我答到的問題。我以前處理過最輕微的案情, 是一個家庭主婦, 用紙巾包住一粒價值5毫的雞精走出店門, 當值律師希望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也被我拒絕了, 因為當年的想法是breach of peace才適合bind over, 而breach of peace沿用R v Howell的概念, 盜竊不適用。當年另一宗很經典的盜竊案是在啟德機場偷了兩粒李子(sugar plum) (AG and Tsang Pui-yee MCA940/1987)案, 主任裁判官崔志英撤銷了控罪, 所持理由是所涉物品價值低, 她採用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的原則, 後來被上訴法院判定為法律上犯錯。這些事例反映當年的法律看法, 如果沒有像包大人這種權貴的介入, 就不會有對盜竊案的寬大處理方法。

儘管店鋪盜竊猖獗, 我仍然很樂意幫助向我尋求幫助的人。貪婪並不是盜竊的主要原因, 涉及心理因素頗多, kleptomania的不講, 其他精神心理壓力也造成影響。近年很多犯案者具高學歷, 也沒有經濟壓力的中產人士, 專業人士、博士、尖子一簍簍, 連律師也有。有些人偷得刺激, 有些人覺得奸商賺很多錢, 分他們一些財也沒有甚麼大不了, 有些人偷東西並不覺得屬犯法。當你看見他們被捕後的忐忑、煎熬、惶恐等, 你可能認為活該如此, 標少年紀大了, 心腸軟了, 深深體會助人的快樂, 所以運用殘餘的知識助人, 替人看下律師信寫得是否到位, 沒有錢的指導注意事項, 焦慮的就輔導安慰。世上多一個一時失足可以改過自新的人, 總勝過因一念之差前程盡毀。去台北農禪寺, 我深刻記住「入慈悲門」這橫幅, 寧謐而安靜。

現時疏於提筆, 不再尖刻論香港政、法, 舊時明月, 何堪重對, 狷介執傲的標少, 劍出鞘必惹血光之災, 躺平看世態, 自有一番滋味在心頭。以前近乎每日一篇謬文, 現在幾個月才一篇, 對惦念我的讀者報平安, 想我死的五毛鬥長命。

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公義何物

先賢有云: 檢控當局不應事無大小檢控所有罪行, 應以仁慈態度考慮個人行使權利, 尋真相而非硬要把人定罪, 法律不是為派系服務的。檢控官以服務人民為己任, 不為政黨策鞭。檢控權不應是一種工具, 而是道德的指南針, 審慎克制行使檢控權, 尊重個人自由。

我不是說香港, 我盡量不浪費時間評論了。

上面這些話, 適用於劣跡斑斑的美國總統特朗普, 上面的先賢, 是美國四十年代的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 Robert H. Jackson所講的, 我粗畧撮寫了大意。這番話也適用於真正奉行民主自由的地方。Epstein list已把特朗普弄瘋了, 他不斷轉移視線, 把矛頭指向Obama及Hillary Clinton, 希望他的MAGA粉絲不再為Epstein名單纏擾下去。美國司法部副部長與Epstein 前女伴Ghislaine Maxwell會面幾天(Ghislaine的讀音是ghee-layn), 特朗普不諱言有權赦免她的刑期。若這樣做就是下了一步爛棋, 好明顯以赦免刑期作掩口費。Epstein怎死的? 獄中上吊。我就不太相信。事後調查諉過於兩名獄吏玩忽職守, 原本建議撿控他們的, 但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即我們的律政司)接納用DPA(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方式處理, 即是被告應承某些條件就不予檢控, 大家熟識的孟晚舟案, 美國要求加拿大收押以作引渡, 最終也是以DPA方式解決。要滅Esptein口的人實在太多, 他究竟是自殺抑或被自殺相當耐人尋味。Maxwell同樣面對被滅口的風險, 但她的價值次要, 如果她指證特朗普, 因為她有妨礙司法公正案底, 可信性存疑, 帶來的威脅也不大。而且她為了個人利益, 希望得到特赦, 也一定會為特朗普隱瞞。我相信現階段在談條件。特朗普以掩口費來遮醜已有前科, Stormy Daniels就是一例, 先恐嚇後收買。其實, 不論是與Maxwell會面或向法院申請公開Epstein案大陪審團的聽證紀錄(申請被法官拒絕了), 全屬掩眼法。真正披露真相, 有甚麼好得過公開名單?

我日常都看不少為特朗普搖旗吶喊的YouTube片, 賺了我不少鄙夷, 一丘之貉, 反極權卻捧特朗普, 盡顯低等民族的本色。有獨立思考的人, 不會因為個人政見而對劣行視若無睹, 視哈馬斯為恐怖份子, 也會視以色列為屠夫才對。

2025年7月8日星期二

毒菰案落幕

這一篇是應上篇一位網友寫的, 其實這網友比我更有資格寫毒菰案的評論, 我一直對此案的關注有限, 本案兩年前發生的時候寫過一篇, 一個月前被告上證人台作供時也寫了另一篇。我一向都很少評論澳洲發生的案件。本案引起我的興趣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老伴茹素, 我們每週都吃幾次蕈菌類, 鮮冬菰及茶樹菰必吃, 有時加入雞腿菰、金針菰、鮑魚菰、磨菰及猴頭菰, 乾的就有冬菰、姬松茸、牛肝菌及羊肚菌。所以聽到毒菰就格外留神; 其二是案發後, 被告告訴警察有些用來做beef Wellington的菰在華人超市買的乾菰。華人超市買毒菰這講法呃鬼佬就可以, 大陸食品安全有問題也不致於有致命毒菰。案情我就不重複了, 只就以下幾點粗略講幾句。

殺人動機

本案沒有明顯的殺人動機, 謀殺罪而言, 控方無需證明殺人的動機, 可以提供被告的殺人動機予陪審團考慮當然最好, 陪審團在裁決考慮過程更有幫助, 本案並非謀財, 也沒有明顯的仇恨至非殺不能泄憤的理由。但人性很複雜的, 天曉得她動殺機的原因。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有利有弊, 不能概括講, 總之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責任在控方, 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清白。控方證據顯示被告多處說謊, 對她不利, 她選擇作供試圖解釋, 兩害取其輕, 她作供希望陪審團相信她出於惶恐才說謊掩飾過失。從媒體的報導看, 控方資深大律師也不是「毒舌大狀」, 盤問得仔細, 但沒有甚麼歎為觀止的問題, 被告極之狡猾, 沒有被問到口啞啞。如果被告沒有天花亂墜, 如果有時表現得愚蠢一點, 即是蠢蠢哋, 反而會贏得較佳印象。牙尖嘴利未必有著數的。我舉個實例, 香港被譽為金牙大狀的清洪資深大律師(Cheng Huan, SC)(清洪只是藝名)是極少做jury trial的, 因為他的風格在jury trial一點也不殺食, 反效果很大, 所以他不接陪審團案。

謊言

被告向控方證人及警察說了不少謊言, 她作供時在不能圓謊抵賴處承認是說謊。被告說謊本身不能推論為犯罪, 說謊只影響被告證供可信性, 而不是「講咁多大話, 仲唔係你殺人!」Lie in itself cannot prove guilt. 這方面我依賴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Yuen Kwai Choi v HKSAR (2003)

一致裁決(unanimous verdict)

謀殺的有效裁決是一致的裁決, 這當然是簡化的講法。澳洲幾個省對謀殺罪的定罪都需要12位陪審員一致的裁決, 除了新南威爾斯及北領地(Nothern Territory), 這兩省可接受majority verdict, 所謂majority並非8比4、7比5, 免生技節, 我不打岔講下去。本案在維多利亞省審訊, 所以法例上要求12位陪審員一致裁決方為有效。本案陪審員商討了7天才作出裁決, 若不能作出有效裁決, 過多三兩天法官可能會視之為懸案陪審團(hung jury)而把它解散下令重審。我不明白這陪審團為甚麼需要花7天商討, 3項謀殺及1項意圖謀殺是涉及同一案情, 都是同一餐吃beef Wellington, 結果只會4項都罪成或4項都罪脫。

上訴

上訴言之尚早, 因為審訊尚未完結, 是否上訴有待判刑之後才能提出。除非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下錯誤, 否則我看不到上訴的空間。本案建基於合理推論, 被告沒有招供, 化驗殘餘食物驗出death cap mushroom的毒素, 加上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指向她預謀行事, 若判她無罪就沒有天理了。她面對每項控罪都判終身監禁的, 相信法官會每項都判終身監禁不准假釋, 她會死在獄中。

2025年7月5日星期六

外籍法官

今天明報報導了Constitutional Studies Journal訪問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女男爵(Brenda Majorie Hale of Richmond): 海外法官何熙怡指國安法凌駕基本法 港府批不符實。該法律學術期刋部份文章提供中、英、法及西班牙文版本, 本篇就有四種語文版, 我看了中、英文版, 現把英、中文貼在下面讓讀者判斷, 無需靠二手資料來猜測。訪問是本年2月3日進行的, 6月30日最新一期刊出。期刊的3位主編之一是台灣憲法教授張文貞, 本文的中文版也由她負責校對, 全文共11條問題, 「香港外藉法官」的問題並非主菜。不過, 用foreign judges也有欠準確性的問題, 這些都是海外法官, 外籍自不待言, 但終審法院的本地常任和非常任法官也有外籍的。Malagodi博士發問的問題應該把foreign judges改為 overseas non-permanet judges。

10. Foreign Judges in Hong Kong 

Mara Malagodi: When you were appointed as a foreign judge to Hong Kong’s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July 2018, how did you anticipate your role as a judge would differ in Hong Kong given the different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context? 

Baroness Hale: I actually never sat in Hong Kong. When I was appointed in July 2018, I said I would not sit until I retired in 2020 as I needed to devote my full attent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The chief justice of Hong Kong was perfectly happy with that. So I was due to sit for the first time in February 2020. That was before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there was the Basic Law, a tradition of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n Hong Kong, and the rule of law seemed reasonably secure. A case I was going to sit on was absolutely perfect for me. It was a case in which the prison authority had insisted that a male prisoner cut his hair but didn’t insist that the female prisoners cut their hair. Of course there is a certain political significance to cutting hair in that context. So the prisoner was alleging that it was discrimination. Clearly it was discrimination, the only question was whether they could think of a good reason for it. That would have been a perfect case for me, just up my street, the sort of thing I would deal with here, the considerations being very similar. There would be no reasons that it would be materially different from sitting here, and of course there was a very long common law tradition in Hong Kong. 

Mara Malagodi: What was on your mind when you decided not to seek reappointment。 in June 2021? 

Baroness Hale: Then came covid so I could not go, then came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and I thought now it is the time quietly to bow out. In 2021, they did offer to reappoint me. I did not want to suggest that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was fatally compromised, because it was not. I did not want to suggest that I did not want to be part of that system. I certainly did not want any announcements made, so I decided not to seek reappointment and we put it down to personal reasons. 

I am now all the more convinced that it was the right thing to do because, as things have developed,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has taken over the Basic Law. Even though the foreign judges are not likely to be asked to sit on national security cases, they are being asked to give respectability to a system that despite the best efforts, I’m sure, of people I know in Hong Kong . . . they are not going to succeed. The case where Tim Owen was not allowed to represent Jimmy Lai—probably it wouldn’t have done any good any way—but nevertheless that was a case of Beijing’s interference with a decision in which the Hong Kong court had said yes he could act, and Beijing said no. So you don’t want to be part of a system like that, you just don’t. I feel very sorry for them, very sorry.



我以前不同博文也發表過類似觀點, 所以現在看到何熙怡的講法一點也不會訝異。海外法官其實就只有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 由高峯期18個跌剩現時6個, 基本上是《國安法》訂立之後的事。The fact speaks for itself. 如果不稀罕這些殿堂級的普通法法律專家可對香港的貢獻, 那就不要也罷, 或者找另類普通法律人何君堯, 梁美芬等去試試填補空缺, 不要嫌他們太普通, 說不定他們會賺得很多鼓掌。

我對社民連的解散沒有特別感覺, 我一向對這組織沒有好感, 對他們的存在也沒有惡感, 社會需要不同聲音的, 有人抬花轎, 也有人抬棺材。政府強調香港人有結社自由, 只要不危害國家安全就可以了, 這一點我真的相信, 證據確鑿。香港十幾萬黑社都沒有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解散, 他們的大佬都沒被召去照肺叫他們自行解散, 可能他們的存在價值比那些民主派呀、社會搞事派呀更大, 所以社團可以搞宴會, 批評政府的就找不到場地, 可能黑社會經營書屋才不會遭到不同政府部門上門巡查。社會新常態真的使吾等舊時人適應不到, 所以我都很少回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