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的這一段最後一句至為有趣。
......
官問絕食施壓 控方稱手段非法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鄒幸彤陳辭稱,控方不是起訴她煽動集會,而是她煽動別人參與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的行為,她不知控罪意思,無法答辯。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任何手段都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明中共領導國家,鼓吹結束中共領導違反憲法第一條和序言。法官陳仲衡問,假設有人絕食施壓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答「是」。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鄒幸彤陳辭稱,控方不是起訴她煽動集會,而是她煽動別人參與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的行為,她不知控罪意思,無法答辯。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任何手段都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明中共領導國家,鼓吹結束中共領導違反憲法第一條和序言。法官陳仲衡問,假設有人絕食施壓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答「是」。
......
絕食是甚麼? 是一種抗議的手段, 一般是對政權的抗議, 目的不是為尋死, 本身是行使人權手法的一種, 怎會變成非法? 為了避免無為爭抝, 在囚的人絕食, 可能會違反某些監獄規則, 但起訴也未必成功, 因為條文可能與人權法則相悖而無效。姑且不談在囚的絕食, 只談自由人的絕食, 如果絕食是個人舉動, 沒煽惑別人參與, 何罪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香港特區居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看這憲法就應參考《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絕食屬於發表自由的一種方式, 也可稱之為示威的自由, 不涉武力, 沒煽惑別人, 傷害的是自己的身體。假如用別種方式, 以自殺來脅逼, 譬如跳樓, 告高空墮物嗎? 自焚, 告縱火嗎? 那就服毒, 告甚麼? 自殺不犯法的, 1967已廢除了自殺罪(見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
說到底個人以絕食或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我不同意黎副專員的講法。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