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履行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owed a duty of care to the victims );
(2) 被告人違反了這個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was in breach of that duty of care);
(3)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引致受害人死亡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victims);及
(4)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是嚴重疏忽,意思是案中情況會使合理謹慎的人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就是受害人不只會受到傷害甚至嚴重傷害,而且是會死亡的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onstituted gross negligence, in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ere such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foreseen a serious and obvious risk not merely of injury, even serious injury, but of death)
第4點 "合理謹慎的人"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即是採用客觀標準。在女醫生麥允齡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DR醫學美容集團發生致命醫療事故), 曾經就這元素是否應該包括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思想(state of mind) 一事, 高院原審法官張慧玲把這議題轉交上訴庭裁決, 上訴庭裁定只需以合理人的標準, 麥允齡不服, 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判她敗訴。以下是終院判詞的結論。
E. 結論
56. 基於上述理由,我等駁回是次上訴,並回答獲上訴法庭發出證明的那條問題如下:就嚴重疏忽誤殺罪而言,一如R v Adomako[1995] 1 AC 171中所闡釋的最後一個罪行元素,亦即嚴重疏忽元素,乃藉着運用合理性的客觀標準來加以證明。法律並無要求控方額外證明被告人主觀地意識到死者面臨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如能證明被告人抱有這種意識,雖然會有助於考慮被告人的法律責任,但並非該罪行的必要元素。
(FACC 3/2019, 判詞官方中譯本是以藍色為底色的)
所以在大埔宏福苑火災案, 被告面對的控罪, 控方只需以合理客觀標準來證明, 而無需考慮個別被告的意識。控罪頭3個元素都容易建立, 第4個元素比較麻煩。怎樣證明每個被告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而致受害人會死亡的? 元凶是棚網和發泡膠, 甚至是在大廈內阻塞走火通道的建築用料和雜物, 是否每一個被拘捕的人都知悉呢? (起碼控方要有此證據。) 別一廂情願以為火燒得這樣猛烈, 喪失百幾二百條寶貴生命, 就以為這些斂財的禽獸一定guilty like hell, 他們一定會抝火災是否可預見並且是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我當然不是為豺狼辯護, 而是為控方進言, 如果是顯而易見的危險, 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巡查的人都盲了嗎? 被告會抝, 政府都沒採取任何行動, 就可以說明工序並非存在可預見的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還是奪命那種。政府部門事前的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 會成為被告抗辯時的重要依據。況且, 拉了15人, 到頭來告到幾多個MGN? 一個不務正業, 一天到晚只把國安掛在嘴邊就躊躇滿志的政府, 悲劇發生後誠惶誠恐, 以為滅聲就是panacea (萬靈丹), 日後還不知會出多少岔子。批評政府行政失當就等同煽惑仇恨政府, 這是否中了Trump毒? 無語問青天!
咁多年黎都係用呢一套方法黎做,呢次真係單一事件,個幾日又真係好乾燥
回覆刪除罰就一定要罰,睇下罰幾多姐
最新流出左好多居民燒焦到黑晒既圖,睇見都心酸
唔知今次又會唔會拉人不誠實使用電腦呢?
關於第四個元素,其實我覺得可循有關專業或技術人員循查地盤的記錄著手。
回覆刪除因為concrete repair work 是Minor works regulation 下進行,開工前已經向房署的 中央審核組作申請。中間要向房署呈交一個site supervision plan ,propose 地盤技術和專業人員巡查地盤(例如每週幾次)。
不過簡單的工程,註冊建築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多數不用到親身到地盤,由下面的建築師,工程師,項目建設經理匯報。所以Ap, RSE , AS 有機會扮唔知。但T5 ,T4 (則師),就經常到地盤簽名,好難扮唔知。
//Ap, RSE , AS 有機會扮唔知//
刪除唔該睇清楚有關官方部門, 例如, 勞工處和職業安全健康局的指引, 和有關的法例.
特別是:
•第二章:責任問題;
•第五章:風險評估.
《物業管理行業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 3 版) 》
((2023 年 7 月 21 日)
pm_renovation.pdf
https://share.google/qO8jDl3dssh660z6l
*
第59章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Cap. 59 Factories and Industrial Undertakings Ordinance
https://share.google/38VHj3tISvLGIUsiq
注意:宏福苑是房委會的項目,並非房協。
刪除宏福苑: 由香港房屋委員會負責發展,屬於「居者有其屋計劃」 ;
宏福花園: 位於青衣,是香港房屋協會首個「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屋苑。
總結
宏福苑 : 房委會 (居屋)
宏福花園 :房協 (夾心階層住屋)
*
太久, 忘記了教訓?
〃1980年代至1990年代多座香港公共屋邨被揭發存在結構問題的事件,一共發現577座由工務司署及152座由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負責興建的樓宇存在結構問題,總共729座。其中26座因為結構遠低於安全標準而有即時倒塌危險,需要盡快拆卸重建。〃
26座問題公屋醜聞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share.google/2japOSIQUosCeN3R4
咁多公屋的維修由房屋署負責, 例如約有60年樓齡的華富邨, 又不見有大問題!
刪除補充:
刪除第509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Cap. 509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https://share.google/XWppm2hX7mVXHoauz
有權就有責!香港很多猛人和惡人,分分鐘有錢請班咩嘢國際專家顧問大番班官轉頭,關你哋咩事?
刪除//租置屋邨的管理和維修事宜由法團負責處理。因此,當房委會接獲租置屋邨業主就其屋邨管理事務的查詢和投訴,均會轉介予法團跟進處理//
立法會九題: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的管理
(2022年5月18日)
https://share.google/3acyvceXQC39HUjc5
處理小業主的查詢和投訴,穗禾苑的法團真有一手,很利害的!
刪除大埔火災|穗禾苑大維修兩年 突拆棚網 200承建商工人周日開工 | (香港01 2025-11-30)
https://share.google/eDv1J5xSjihgwdJ0U
人家有大把錢請得起律師團隊同咩顧問撐腰,怕班小業主有牙?
刪除5:07 師兄,請問你有冇去過華富邨?
刪除10:29 師兄, 你有堅料不如你和大家分享, 歡迎之至。
刪除5:07
//約有60年樓齡的華富邨, 又不見有大問題//
刪除華富邨有結構問題的如華光、華樂和華康樓等等共11座,但不需即時拆卸(安裝鋼架加固),至現時都未聽見有大問題。
追引10: 34,我覺得,宜家要立即凍結所有地盤記錄,以免有人有機會做假,作好多假扮有定期巡查地盤的記錄。
回覆刪除唉!不過唔大火,咩都已經燒左
回覆刪除如果檢控官的case是被告偷龍轉鳳用不合格(i.e.不合防火標準)的材料去斂財, 我想控方應能證明被告明知材料有防火標準所以必然知道有足以致命的火災風險, regardless of whether 政府有沒有巡查發現. 畢竟行政要求(i.e.防火材料標準)早已存在, 如何能辯駁政府不作為(即使假設有不作為)是開脫藉口? 這理據就像說因為政府沒捉人紅燈過馬路所以行人不能合理預計亂過馬路可能會導致車禍一樣蒼白無力.
回覆刪除至於拘捕那些向政府問責的人(例如四大訴求男生), 僅憑現有資料, 我實在看不到他們有作出超越了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的行為. 又不是開著電單車衝向警察說光復香港, 若僅僅是收集簽名作出四項訴求, 如何不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 還是說警察認為凡是叫喊"__大訴求"就是犯法?
//四大訴求男生//
刪除個人發表意見應不是問題,
但公開發起「簽名運動」(據報已有萬多人簽名), 發起人有甚麽動機和有沒有後續行動踩過紅線就難講了.
下午4:29:
刪除//有甚麽動機和有沒有後續行動踩過紅線就難講了.//
難講不足以拘捕. 執法當局要有合理懷疑被告有犯法才能拘捕. 你若想知道他有沒有做其他後續行動是違法的, 你可以動用執法機器去調查, 但證據不足以拘捕
//可以動用執法機器去調查, 但證據不足以拘捕//
刪除已放人!
//根據法新社在場記者及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的香港媒體「法庭線」,關靖豐(Miles Kwan)今天下午搭計程車離開香港長沙灣警署//(法新社 2025年12月1日)
香港男大生關靖豐籲徹查大火案被拘 據報已獲釋離開警署
(Yahoo News)
https://share.google/ukfUM2yun7HnKF9NV
The damage has been done. 國安帶頭不依法、不守法,濫權拘捕無辜市民,維修商自然有樣學樣,香港只會繼續沉淪。
刪除//己放人!//
刪除放人就就可以冇事?
你問吓宏福苑死難者家屬先至講!
宏福苑同宏業班人會答㗎啦!
刪除肥豬肉咁膩滯都夠膽照吃, 冇有怕, 食咗至算.
刪除今次嘔番出嚟, 嘔突!
刪除上午12:03:
刪除要作出拘捕必然要有probable cause認為對方違法. 執法人員當然可以在拘捕後繼續調查, 但在拘捕那一刻必須已有probable cause. 目前似乎仍然看不到執法機關如何解釋該男生做了什麼能被視為犯法的事情.
//拘捕那一刻必須已有probable cause//
刪除如能證明是濫捕, 清白的當事人可告有關人等失職和要求賠償, 討回公道. 當事人應知他的權利.
上午2:13
更正:上午12:03(不是2:13)
刪除
刪除//李桂華指,被捕人為一名71歲本地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及第24條「煽動意圖罪」。他涉於12月2日就國安案件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後,翌日公開相關內容;以及就大埔宏福苑大火,發布煽動仇恨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的內容。警方表示,案件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作出拘捕,並認為相關「非法披露」行為已達致向其他涉案者通風報信的效果。//
原文網址: 警國安處拘71歲漢 涉煽動及就國安案助查後公開內容「通風報信」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01152?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原文網址: 警國安處拘71歲漢 涉煽動及就國安案助查後公開內容「通風報信」 | 香港01
2025-12-06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01152?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如能證明是濫捕, 清白的當事人可告有關人等失職和要求賠償, 討回公道. 當事人應知他的權利//
刪除給上午12:03
71歲伯伯就係聽咗你講,上網澄清自己清白,結果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新香港連申冤都犯法,最高刑期7年,你害死人啦!
//四大訴求男生//
刪除//發起人有甚麽動機和有沒有後續行動踩過紅線就難講了//
//如能證明是濫捕//
上午12:33
討論內容是針對「四大訴求男生」,不是「71歲伯伯」 。
小弟是small potato, 「71歲伯伯」應不會依我留言「上網澄清自己清白」的 。事實證明:
1)他涉於12月2日就國安案件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後;
2) 他翌日(即12月3日)公開相關內容;
3) 上午12:03 的留言是在2025年12月5日, 在他公開相關內容的後兩日。
上午12:03
//李桂華指,被捕人為一名71歲本地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及第24條「煽動意圖罪」//
刪除據聞「71歲伯伯」在英修讀法律,他可能以為自己有護身符。
上午12:03
伯伯相信鄧小平承諾,相信一國兩制,相信普通法,原來一切都是謊言
刪除估計是宏昌閣有工人丟下未熄煙頭點著棚網,每座樓哪些工人開工應該查得到,警方有查嗎? 追查到他才是罪魁禍首。另外,假如合規阻燃圍網遇未熄煙頭長期接觸也可能會悶燒,最後結果一樣(問過gemini, 分析了煙頭溫度,阻燃棚網燃點溶點熱質量,熱輻射等), 即阻燃也阻不了今次大火,案情有不同嗎?
回覆刪除捉幾條魚毛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