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

亞細亞的畸兒

蟄居久矣, while away the time. 有人留言關心我健康, 有人祝願我西乘黃鶴, 我一笑置之, 卻沒有嗤之以鼻。嗤得太多, 恐怕為世人訕笑。我沒有回覆留言, 只回覆私下寫來的電郵。杜琪峰說香港已失去靈魂, 這是個人感受, 不認同也犯不着反駁, 你有靈魂, 人家就不能黯然消魂嗎? 有真正言論自由的地方, 自然有不同看法, 各抒己見, 沒有對錯的, 盡在不言中, 何須口舌爭鋒, 一於lying flat 。躺着讀中國文學, 葉劉包你發達, 我包你發傻。

近月看了不少Youtube, 前文也提過。於我而言, 不少也屬另類的propaganda。當中也不乏態度溫和客觀, 資料搜集充足的, 但有些人並非搞法律的, 評論法庭審訊時立場相當偏頗, 近乎胡謅, 不值一哂。我舉兩例, 一例是某名嘴對某位法官一再延遲判刑, 推斷為等待西環指示, 搞到我對看到這種揣測, 幾乎也要學人家嗤之以鼻。了解司法界情況的人都知道, 這法官是慢郎中, 不論民事、刑事判詞, 一向都遲交功課的, 最極端一次是遲了3年, 名字多次被列入內部傳閱欠交功課的「黑名單」。另一例是, 另一youtuber最近評論法庭判案時, 相信香港沒有plea bargaining, 他的講法是錯誤的, 我幾乎發電郵給他指正, very tempted而已, 最終都沒有, 畢竟youtuber要講甚麼與我何干。香港一向都有plea bargaining的, 在律政司《檢控守則》裏稱之為"答辯商討及協議" (plea negotiation and agreement), 但行內一向都叫plea bargaining。香港的答辯商討有異於美國, 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下級法院, 控方是不能向法庭要求判被判被告一定的刑期的, 只可以呈上案例或作法律上的陳述, 只有在覆核刑期的上訴, 才可以對實質刑期作陳述, 譬如批評量刑起點、列出加刑因素等。

47人案國際評論甚多, 很久以前當他們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的主張, 我也曾經批評做法荒謬, 但我也相信做法是《基本法》容許的, 也不違法的。《國安法》訂立之後帶來的巨變就不消提了。在國際間對案件的抨擊及對被告聲援之餘, 很多人忘記了or turn a blind eye to the fact that many of the defendants pleaded guilty, 認罪大抵是由當初認為不違法, 經歷了上級法院對《國安法》的詮釋後, 認為無法抗辯才認罪。戴教授也是由資深大律師代表的, 不存在認錯罪的情況。個人可以不同意上級法院的詮釋, 指摘法官思想保守, 甚至認為是三權合作, 也不能按個人意願改變結果。法官的保守或開明, 不論一個地方多民主, 也沒有對錯可言。民主大國如美國者, 主導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保守派, 也是執政黨的政治任命, 也帶政治元素的。

若問我個人看法, 我當然不同意檢控47人案, 尤其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 是具爭議的, 他們也沒有像佔中時倡議違法達義。在量刑時, 戴教授和楊岳橋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 法官認為他們身為律師而拒絕這求情因素, 我覺得應該接納這因素。情況好像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官犯錯而推翻裁決的情況一樣, 下級法官in a way, is also ignorant of the law才犯錯, 也不是刻意作錯誤的判決。而且, 也有很多例子是原審法官的法律看法被上訴法院推翻, 最後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故此, 戴教授及楊岳橋的ignorance of the law求情因素應為法庭接納的, 他們真誠相信沒有犯法, 而並非大鑼大鼓以身試法, 可以視為ignorance of the law減刑。

《國安法》訂立的時候, 我斷言那是一國一制的分水嶺, 4年半過去了, 是耶非耶? 不如撇撇脫脫地、徹底地回歸祖國懷抱, 別再成為亞細亞的畸兒。以前看過台灣鄉土作家吳濁流的《亞細亞的孤兒》, 希望日後有人可以《亞細亞的畸兒》命名來寫香港。

既然擱了筆, 放棄了戀情, 又為何在紅潮氾濫下再作馮婦? 無他, 趁佳節來臨, 歲末將至, 祝願身陷囹圄的馬前卒及一眾無知犯錯的人早日出冊, 在新香港重新做人。作為馬後炮的廢老, 順便藉此報平安。

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低級紅高級黑

標少屬視茫茫,發(髮)蒼蒼(出自韓愈《祭十二郎文》)之流,  看見今天一宗法庭案件, 不禁要發幾句謬論。案件是這一宗: 五男涉滋擾阿布泰 官准簽保守行為。以下這一段是案情摘要:

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去年確認在「35+」初選案擔任控方證人後,5名男子涉在阿布泰旺角分店叫囂並滋擾顧客。他們面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一案今(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曾慶東批准5人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撤回控罪。(明報4月12日即時新聞)

內行人一看便知這是控辯雙方plea bargaining的結果, 所謂撤回控罪, 當然要律政司允許, 行內叫ONE/Bind over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涉及2019年暴亂初期上庭的案件, 有部份也採取ON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但受到左報的質疑, 決定人受到極大壓力, 自此對涉及2019暴亂的案件, 不論怎樣適合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也一於去馬, 一個也不放過, 以免政治不正確, 費唇舌作解釋。今天這一宗也屬由暴亂衍生出來的案件, 律政司一改常態, 採用good old days的合理檢控政策, 儘管這只是小貓小狗的案件, 也屬可喜可賀。

很多人在網台講救港的方法,  我也嘗試貢獻兩毛策略(I put my 2-cents in)。由治及興, 怎樣吸引外資那些經濟的東西我當然不懂, 有些事情因《國安法》及23條立法導致的深遠影響, 不是一時三刻可以逆轉的,  既無可能撤銷《國安法》, 也不能為23條撤辣, 為今之計, 就是把紅綫往後移, 建立一個香港還有大程度言論自由的觀感, 實際執行方法是批准團體遊行示威及批評政府, 而並非引蛇出洞,  讓世人看到香港很大程度回復舊觀。可先叫謝偉俊重開他的facebook, 鼓勵他繼續發聲, 另一方面促成一些擁護政府的勞工團體搞五一遊行。大家有目共睹中共國策的改變, 都在批評「低級紅高級黑」的行為, 葉劉淑儀近日也說如果政府太過戰鬥格、太過戰狼,就會扮演不到橋樑的角色, 律政司長也改口說要以理服人, 雖然他們都後知後覺, 總算也改變了態度, 反駁隊也收口了。這種方針的改變, 在政治和法律上邁出一步, 是值得欣喜的。反駁隊其實可以反駁那些低端紅的言論, 這些言論才是陷香港於不義、摧毀香港的千古罪人的見識。

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

公義不彰

23條立法成功出爐, 最成功之處, 就是限制了言論自由, 使批評政府政策的人喪膽, 像標少這種蜉蝣, 也懾於提筆訥於言, 以免惹來血光之災, 根本不值得, 尤其是把煽動意圖修改成無需煽動暴力已可定罪, 比訂立此法的殖民地老祖宗更進一步。在「快必」的定罪上訴案, 被告的其中一項上訴理據: 「煽動暴力的意圖是否法定的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Whether an 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is a necessary ingredient of the statutory offence of sedition), 香港上訴庭裁定煽動暴力並非煽動罪的控罪元素 , 並認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去年10月在Attorney 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spondent) v Vijay一案, 裁定煽動暴力是煽動罪的控罪元素, 裁決只是附帶意見 (obiter dictum), 香港法院無需跟從。其實無論終審法院日後會否推翻上訴庭的看法, 政府在23條立法時, 已先發制人, 訂明煽動罪無需煽動暴力的元素, 所以在日後執法, 已無需為此再爭論。

以後批評政府, 隨時會變成煽動仇恨, 界線之模糊, 足以扼殺異音, 只有歌功頌德才萬無一失。我一向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都不懼怕, 反對國安法的訂立程序, 也多次申明理據, 是從法理方面看, 而非政治方面的宣示。國安法加第23條是對香港的政治經濟double whammy的打擊。我贊成23條立法的立場只是一種原則, 並不支持現在所訂立的法例的不確定性及嚴苛。政府在解釋訂立法例時, 多番指出參考普通法國家類似的條例, 其他地方立法性質比香港的更嚴厲, 大有為甚麼和尚摸得小尼姑的頭, 而阿Q摸不得的憤慨。本周一本地ABC電視台Four Corners節目, 播出特種部隊律師David McBride案, 他被澳洲政府控告非法向記者披露聯邦政府機密文件, 事緣是他不滿政府開始調查特種部隊的戰爭罪行, 於是向記者披露軍方機密文件, 希望製造輿論, 結果適得其反, 促成傳媒進一步揭發特種部隊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行。若以現行香港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標準, McBride一開始已會被收押了。可是, 東窗事發後, 他逃了去西班牙避風頭一年, 返回澳洲後被拘捕, 向警方直認不諱, 卻一直都沒有被收押, 以他曾經逃往西班牙的事實, 已有足夠理由把他收押, flight risk十分明顯。及後他否認控罪, 以吹哨人的身份爭抝"duty"一詞的定義, 法庭裁定"duty"就是服從上級的命令, 輸了這preliminary argument後, McBride改為認罪, 現在他以帶罪之身繼續獲保釋, 今年稍後才會判刑。他已有坐班房的心理準備, 我相信若判監, 也不會多過兩年, 也不會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而不獲扣減刑期。喜歡比較法律的人, 應該去見下世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不扣減刑期的做法, 還有追溯期, 做法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一則刑事法定追溯効力已屬罕見, 再者傳統上對行為良好在囚者一向予以1/3刑期扣減是一種改過自新的鼓勵, 囚犯身陷囹圄第一天開始已有這合理期許, 三者法庭判案在量刑時也把這元素納入考慮之列, 一眾立法議員至行政首長是否真的無知到這程度。

另一方面, 《基本法》訂明了國防及外交均屬中央規管, 特區小吏從甚時候開始可以越俎代庖, 直斥某國國務卿、外交部長的不是? 既僭越上級, 矮化自己國家的地位, 也違反外交的禮儀, 更嚴重的是違反了《基本法》。見過世面及受過正統訓練的官員, 是不會犯這種貽笑大方的錯誤的。嘴炮應屬網民去打的, 因為網民是沒有protocol and etiquette的。反駁得躊躇滿志, 只顯示自己能力粗糙。踏上國際政治舞台, 就要展示恰如其份的風範, 以鍵盤戰士的心智來應對, 格調未免太低了, 外交詞令的交鋒也要揮瀟得體, 畢竟有別於中學生的校際辯論。

近日少看書了, 因為花了很多時間看youtubers的評論, 譬如「城寨」、「堅離地球」、「港燦會館」、「綠豆」、「自由亞洲電台」、「江鋒漫談」等, 我以前都沒看過這些節目, 現在香港傳媒資訊過份單一及片面, 所以要找不同角度的評論來看。沒看過不同角度的分析, 根本就局限了自己的視野和判斷。近日看到不少官員、學者及資深法律人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解說, 怎樣構成罪行的講法, 在此奉勸諸君, 不要盡信這些意見, 犯法與否, 往往是警察臨門你才知道, 他們解說的不會是護身符。有些prima facie是虛無縹緲天馬行空的, 信者失救。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法治和以法治人的分別, 往往不在法律本身, 而在當權者的執行態度, 當執法目的是為了治人, 法律就淪為工具了。訂立法例當然是要執行的, 但並不等同一定要檢控違法的人, 起碼要考慮公眾利益, 這些準則在普通法國家的檢控守則都有列出來。在23條的草擬過程中, 前律政司長梁愛詩講過這番話: 不存在23條立法後「備而不用」或「立法嚴, 執法鬆」, 強調有法律就要執行。詩姐年紀大失憶了嗎? 她大概忘記了她任內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檢控胡仙一事。若訂立法律是一定要執行的話, 首先就要廢除《檢控守則》裏相關的章節。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人權也不是絕對的, 法律也不是絕對的, 當權者的權力不受制衡的時候, 公義就絕對不能彰顯了。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Judgments etc.

究竟etc.後面有沒有一點, judgment的串法有沒有"e", 竟然會由一位事務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在審議第23條立法的過程中提出來, 而不是由layman提出, 這就有點那個了。明報這大逆不道的傳媒, 今天有這篇報導:

 【Emily】「etc要加一點?」 23條用字討論仔細 政府律師:查字典全部係etc.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嘅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政府提交嘅修正案,審議到第7日,一眾委員審議工作相當仔細。其中民建聯黃英豪兩度就修正案英文用字發問,包括代表「等」字嘅「etc.」(et cetera的縮寫)後面加上一點是否恰當,又關注「judgement」串法有冇「e」。

法案委員會噚日審議有關撤銷指明潛逃者特區護照嘅條文,修正案加入「等」字,英文版為「etc.」。黃英豪關注英文草案喺「etc」後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問政府「etc後面係咪一定要點一點㗎?」,高級政府律師蔡天佑就回應話, 「如果查番英文字典,全部都係etc.」。

黃英豪關注judgement串法

之後審議有關國安委權力嘅條文,黃英豪指草案提到國安委嘅「判斷和決定」,英文為「judgements and decisions」,佢關注「judgements」代表法庭裁決,建議使用更好表述。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法例通常用「judgment」,今次以「judgements」代表判斷。黃英豪之後追問,「劍橋字典同英漢字典,判斷嘅英文『judgment』都係無『e』」,蔡天佑再解釋,用字源自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嘅英譯本,黃英豪反問人大常委會決定全為中文,「英譯本效力有幾多?」蕭敏鏇隨後澄清,英譯本為非官方版本,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話其實兩個寫法都有人用。

正如政府律師查字典後得到的結論, 所有etc後面都有".", 既非黃律師議員所講加上一點嘅寫法「特別啲」, 作為法律人, 也應從香港法例裏尋找答案, 香港法例條文一切etc出現的地方後面都有點的, 可見黃議員是不懂搜尋正確答案的方法的。至於judgment究竟有e抑或無e, 並非蕭專員所講法例通常用「judgment」, 其實judgment和judgement, 在香港法例條文裏都有出現的, 通常是兩個都用。這兩個串法有分別嗎? 在英式英語而言, 這兩個串法是並存的, 但在司法機構的判詞網, 都用沒有'e'的judgment來抬頭, 譬如Newly Added Judgments/Judgments。在撰寫判詞時, 個別法官按自己的習慣, 有人愛用judgment, 也有人愛用judgement, 用法完全沒有分別。黃英豪所講「英譯本效力有幾多?」is a ludicrous moot point. 屬法盲的思維, 以為自己醒, 其實是盲炳。只有在美國的法律判詞中的用字, 才會只用沒有'e'的judgment串法。

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簞食瓢飲

我以前都講過很多次, 我不反對第23條立法, 原因很簡單, 我視確立香港回歸後的制度的《基本法》為小憲法, 為23條立法是憲法上的責任。如果一方面支持《基本法》, 另一方面反對為23條立法, 就屬立場矛盾的思維。如果連《基本法》也不支持, 那就連一國兩制也沒有依據了。我視國安法為僭建物, 應適時拆除的。有人說這次立法1個月的諮詢期比2003年的3個月諮詢期更不堪, 事實上就算訂1年諮詢期也沒用, 結果都一樣, 硬食喇, 問你意見, 恐怕99%的人都說不出具體的看法, 真正懂的又不敢講, 倒不如閉嘴, 以免禍從口出。訂立法則是一回事, 怎去執行才是更值得關注的。這加辣立法思維, 也充滿根本的矛盾。不論在條文中重複講多少次確保人權及言論自由, 看來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基本法》第63條講"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 不受任何干涉", 我已越來越不相信了。刑事檢控科高層近年的人事變遷, 不禁使我產生諸多遐想, 我看到的蛛絲馬跡, 當然不能在這裏揭破, 否則會被打成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不談政治、不談法律, 只談饞嘴的事就一定不惹禍了。老伴如素, 我不得不從這方面下點功夫。下面頭3碟是用雞腿菰(杏包菰)來做。一位朋友送了自己種的水瓜給我, 我本來想用來做水瓜烙, 不能用蝦稍嫌乏味, 所以用雞腿菰界花來炒。另一位朋友送了個節瓜給我, 這味以手撕雞腿菰、節瓜絲及黃椒絲來炒。韮菜盒子主食材是韮菜, 加入榨菜末、蛋碎、雲耳、木耳、冬菰、茶樹菰及炸蒜。蒸肉餅主材料是硬豆腐、梅菜芯、素蛋白粒(textured vegetable protein)及冬菰。

吉列豬扒

水瓜鮑片

炒三絲

韮菜盒子

味噌肉餅

黑芝麻黑豆芝士蛋糕是用豆漿機做黑豆漿, 不過濾取其稠狀, 混入黑芝麻粉來做。做綠茶紅豆芝士蛋糕最花時間, 因為要一層一層做, 一層定型之後才可以倒入另一層。這些蛋糕我已經做得萬無一失了。

黑芝麻黑豆芝士蛋糕

綠茶紅豆芝士蛋糕

當你想講甚麼又不能暢所欲言的時候, 想吃甚麼就盡情去吃, 自己做是十分便宜的, 毎一樣都是100元(港幣)之內的食材。舉吉列豬扒為例, AUD10買到3包韓國雞腿菰, 1包有4棵,  我只用了1包, 兩隻蛋, 一些麵粉和panko粉, 食材AUD6之內, 便可做出一大碟。貧窮廢老,  簞食瓢飲, 破帽遮顏, 也頗愜意。 

2024年2月24日星期六

講古

這是古思堯最近被定罪主審總裁判官所撰寫判詞的其中兩段:

17. 在本案中,本席謹記,每名巿民均享有言論的自由,不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在現行法例所容許的框架下行使。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或施政,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批評,目的是改善或優化管治,這並非此控罪針對的標的物,換句話說,單單表達相反的意見而不涉及具煽動的意圖的話,並不構成罪行。本席必須以被告人整體的言行作出考量,考慮他的意圖和目的等因素。

18. 被告人以象徵死亡、結束的棺材,以及撒溪錢作為寓意,正如他警誡下明言,目的是推翻中央政府,令中央政權結束及終結。至於他原本於棺材上寫上的字句「愛國愛黨分個議員」,又或之後打算寫上的「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明顯是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產生仇恨,藉著區議會選舉借題發揮,令人蔑視區議會這一個管治的架構,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的結果,從而產生對抗和離叛中央和特區政府管治的情緒。他亦不諱言其目的是羞辱政府,挑起他人對政府的恐懼,最終會失去所有的自由,鼓勵他人選擇離開,不管是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府,他亦毫不在意。本席裁定,涉案的字句在本案與被告人整體的行為,是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控罪詳情中的「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這一項,而被告人本身亦必定心存這個意圖。


近年為這類案件寫評論已是相當無聊的事, 但也忍不住要評論幾句。眾所周知, 這種由殖民地時代訂立的控罪, 連殖民地政府也罕用的條文, 至少由六七暴動之後至回歸二十多年都沒有採用過, 近年卻復活起來。不用過份認真看待, 大時代風情就是這樣的, 踏入季世, 隨波逐流好了。

沒有人會爭論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的, 問題是言論抒發到那程度才見頂。刑事恐嚇, 自稱三合會會員等是明確由言論引發的違法行為。批評政府的政策和施政, 目的不一定是為了「改善或優化管治」的, 為了不滿和洩憤而作出批評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甚麼叫具煽動意圖? 扛個棺材上街宣示不滿, 加插一些標語, 並不是「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 或激起對其離叛」的唯一推論。鼓勵別人離開就是激起離叛嗎? 若如此, 恐怕先要禁止移民顧問公司營業, 繼而限制人民出境才行。我想有些庸官屢次施政錯誤, 尸位素餐, 會更引起市民憎恨政府, 也激起脫離背叛之心, 對他們處以此罪, 也許更加適合。又譬如那位主審行人非法過馬路案的何麗明, 也可視為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判她坐監9個月才對。

這條例訂立的年代, 人權、言論自由的概念還很落後, 時至今日, 我們走回頭路了, 連那些飽讀普通法典籍的司法人員也如此。主審法官是否也應該採用司法認知(take judicial notice), 扛棺材表達抗議像行為藝術一樣, 只是表達意見的一種誇張手法, 並沒殺傷力的。認同區議會選舉門檻的人不會受古思堯的行為影響, 認同古思堯想法的人根本是因為選舉方法本身滋生出來, 而不是因為古思堯振臂一呼所致, 投票率低已說明一切, 很多人已開始不問世事了。有些人一早就移了民, 大多數人一世也不走, 猶豫的人不會被古思堯的言論打動, 反而是審訊結果顯示言論自由收窄比古思堯多次扛棺材抗議的衝擊大得多, 誰還會理會他, 他連舊電池也不是, 根本是死電池, attempting the impossible however hard he tried. 對政府不滿而起離叛心的人, 怎需要古思堯的棺材和標語!

已75歲、患了末期結腸癌的古思堯, 若死在獄中, 豈不是由政府和法庭一起炮製、做就了「民主鬥士死在獄中」的martyrdom! 屆時難保不會惹起跟Alexei Nalvany之死的自由聯想。

2024年2月13日星期二

玩完

明報今天要聞:


羅奇分析,香港的命運因本地政治、中國經濟因素及中美關係三大因素組成,三者也難以處理。當中,他歸咎港府在2019年推動《逃犯條例》修訂、引發北京實施《港區國安法》,削弱香港自治,同時內地經濟面對房地產市場和地方政府財政等結構性問題;而香港受制美國外交政策,香港在亞洲區內盟友被迫在中美之間選邊站。

我一直都贊成修訂《逃犯條例》, 但批評當時政府的蒙混手法, 加上遇上在回歸以來最拙劣的律政司司長, 搞甚麼都沒好結果, 現在已無需重溫歷史, 她的破壞又何止挑起一場暴亂, 讓別具用心的人乘機起義。羅奇(Stephen Roach)在Financial Review 發表的 "It pains me to say Hong Kong is over", 原文的連結如下。


如果我們接納他提出的3個因素, 香港只能辯論第一個, 另外兩個超出香港的能力。

Hong Kong’s demise reflects the confluence of three factors. First, domestic politics. For the first 20 years after the handover, its political scene was relatively stable. China was a passive Big Brother. The wheels came off in 2019-20 when, under Carrie Lam, the Hong Kong leadership made the mistake of proposing an extradition arrangement with China that sparked massive pro-democracy demonstrations. China’s response, clamping down through the imposition of a new Beijing-centric national security law, shredded any remaining semblance of local political autonomy. The 50-year transition period to full takeover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d been effectively cut in half.

關於國安法這一點, 身處香港的人, 根本避而不談, 肯講的也只觸及皮毛就閉嘴, 極其隱晦, 以免誤踩地雷, 別說大辯論, 小辯論也不敢, 根本是便秘。怎知會不會被指唱衰香港, 煽惑仇恨, 人人三緘其口, 官員唯唯諾諾, 尸位素饕, 連大律師公會也油嘴滑舌, 暴動的時候就奉承暴徒, 到了現在就只懂奉承政府, 完全不能展示大律師公會應有的獨立優良敢言的傳統。如果承認羅奇的看法中肯準確, 就應該想辦法把《國安法》的殺傷力減低, 第23條立法也不要立得兇巴巴的。救救香港。

如果覺得香港前景一片美好, 羅奇之流只是九流分析員, 旨在刻意貶損抹黑香港, 跟穆迪調低香港評級同出一轍, 那麼就繼續自我陶醉, 自吹自擂叫口號吧。口號叫得多, 上蒼會answer your call的。Answer the call有幾重意思的, 應驗喇、死得喇、找茅廁喇和聽電話喇。

希望有一天Hong Kong's ordeal is over而不是game over。不過說來也矛盾詭異, 你垂死人家也無需搞你, 你興旺才需要提防別人搞鬼。時常嚴陣以待, 嚴刑峻法, 鬥志旺盛, 不用人家出手, 自己鬥死自己。我最近輕盈了, 憂心使我消瘦,  一個憂瘦的廢老。

2024年2月11日星期日

本末倒置

我已絕少回應留言, 理由很簡單, 就是不想花時間, 這次要小辯論一下, 並非為反駁, 而是釐清看法。

上一篇有以下的留言:

“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國安法涉及四個範疇,基本法23條涉及七個範疇,有兩個部分國安法已經立法,所以在諮詢文件內提到不再重複立法。因此原23條涵蓋的範圍與國安法涵蓋的範圍不是完全重疊的——即有了原23條,不等於就不需要國安法了,“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是主觀想象。

“最近Paul Tse在立法會以此提問, 立即被噴到一面屁,...。” 這段話讓我想起當年多人被捕後,有大學老友十分憤慨,説林鄭仆街,我問她原因為何,她說:“看到認識的大學同學及朋友們被抓,為何不憤怒?” 那除此之外還有什麽原因呢?...

「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當年中大哲學導論的教授有這麽教授過。

這留言的第二、三段的講法有點莫名其妙。我認識謝偉俊的時候, 他是私人執業的大律師, 間中碰頭是他做外聘律師(counsel on fiat)的時候, 我們沒有私交, 約30年沒見過。我只是閱報看到他在立法會的提問, 我關注的是他提問23條立法後會否撤銷《國安法》, 因為該想法我以前在本blog提出過, 他是契仔抑或契弟與我何干? 我沒有為他抱不平, 只從政府回覆此問看到政府的立場。如果這段留言擬作類比, 我只能說是錯誤類比。若要無聊推敲, 只有derogatory connotation: 謝偉俊受到駁斥和地位今不如昔。至於引用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 也是irrelevant的, 我開宗明義講我奉《基本法》為約章, 這種約章不是說變就變的, 固有大原則是不變的, 除非修改憲法。Heraclitus的辯證法套用在這裏是否恰當? 我在講50年不變的承諾, 講採用普通法制度的承諾, 擘頭一句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屬entirely out of place。我(主觀地)指出香港的經濟問題是基於施行《國安法》, 如果有異議大可提出別的原因, 甚至可以說沒有經濟問題, 不用搞盛事, 也不用夜繽紛, 也沒移民潮, 也沒開大水喉救市。套用Heraclitus也請說得明白一點, 否則會比Mezzi事件更messy。

說到這裏回歸正題。23條的諮詢文件我有看, 寫出立法目的當然是留待日後有人爭議釋義時奠基用的。先假設2003年成功立了法, 到了2019年發生暴動才發覺不足之處, 其中一個做法是增訂新罪行來處理社會變化, 正如諮詢文件也提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富殖民地色彩的條文已不合時宜必須修改, 這一點我8年前另一篇文已指出來(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真的要套用Heraclitus, 我這裏講的情況就適用。“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是主觀想象, 留言者這批評根本對諮詢文件的講法照單全收, 完全沒想過counter suggestions。如果第23條立法內容涵蓋《國安法》的一些內容, 因此把《國安法》撤銷, 就不存在重疊。若如此就可以矯正《國安法》改變了香港普通法體制的講法。我認為現在香港經濟問題的根源是《國安法》, 所以才會提出以第23條立法來取而代之。現在諮詢文件的講法屬本末倒置, 預設了《國安法》必然要存在的。若然是這樣, 人大不如在《國安法》裏增訂第23條的元素, 也可視為完成第23條立法了, 更乾淨利落。踏入河中的一剎那, 河水已不斷在改變, 何須再講踏入去兩次迥異之處?

2024年2月9日星期五

鬼神驚

標少一向是崇尚法治的書獃子, 一向都講法理依據, 所以奉《基本法》為約章。本博經營了十數年, 一直沒有反對過要按《基本法》第23條立法, 近年甚至質疑為甚麼遲遲不立法, 並主張以之取代《國安法》。草案終於出爐了。我沒有評論, 話說只要沒有意圖, 是真誠的建議, 就不怕干犯某法。說真, 這講法等同廢話。誰去判定有沒有某種犯法的意圖呢? 先鎖了你, 帶上庭再押後審訊, 有幸不用收押3年零8個月, 只拘留8個月就開審了, 然後再盤問38日, 終於得以脫罪, 也未能開心, 律政司動輒就申請覆核, 不成功便上訴到底, 在終審法院見, 這一折騰又花1年8個月。有幾多堅毅意志經得起這種考驗? 況且這講法的前設是先脫罪, 沒脫罪呢? 先繼續坐班房, 直至繼續敗訴終結。我贊成立法, 藍本是2003版, 她已像個菠蘿, 刺手的, 不是光滑的蘋果橙, 現在的版本, 是貓山王, pungent and thorny。犯罪意圖往往是靠推論的, 主觀客觀都要看主審的法官, 運交華蓋抑或棺材上蓋, 都洋洋瀟瀟的一大篇。我也體諒法庭的難處, 《國安法》是武林聖火令, 一出鬼神驚, 下面幾句就不必講。鬼神怎樣驚呢? 鬼佬無份審, 神台上面的都處理得戰戰競競, 馬首是瞻。講起馬我就想起大馬爺。他在《國安法》未訂立之前幾年倡議延長法官退休年齡, 《國安法》頒佈後、法官退休年齡的法案訂立後, 他選擇退休, 全身而退, 避過一刼。

《國安法》出爐的時候, 我反對立法的方式, 我說那是一國一制的分水嶺, 原因是該法改寫了香港的法律制度。當然有人額手稱慶, 視之為定海神針, 或曰為甚麼批評香港保障國家安全的條文, 有那個國家沒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 怎會有人能舉出相反例子呢! 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列出參考西方民主國同類法律的例子, 這只不過是實質內函和形式的問題(form and substance), 參考了外國條文不等同執行的方法方針也相同, 況且釋義方面就已先置框架, 以《國安法》的思維定奪。

為甚麼高唱一國兩制, 就是要凸顯香港的地位有異於中國大陸的其他城市, 如果香港只是大陸的一個城市, 怎樣可以成為金融中心? 上海一早就拋離了。香港有價值的地方就是作為橋樑的角色, 這角色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來支撐, 才有法律仲裁中心的價值, 行使的是普通法。外資對大陸的法律制度受落, 就乾脆去北京上海尋求仲裁, 香港還有甚麼價值? 若香港失去獨特的角色, 還可以是橋樑嗎? 一天到晚抱住定海神針來刺人, 能確保不會刺死自己嗎? 如果香港失去獨特地位帶來的價值, 別說是外資, 連大陸的企業也無需進駐香港, 貪你有乜好? 香港富豪也走資了, 你諮詢他們, 當然唯唯諾諾, duplicitous。不投地又是不是軟對抗呢?

我以前提出, 23條立法後就應該取消《國安法》, 最近Paul Tse在立法會以此提問, 立即被噴到一面屁, 以前被謔笑為西環契仔, 頓成西環契弟。阿Paul大概是1992 或93 debar轉sol (由大律師轉為事務律師), 他一向是人緣好的世界仔, 最近連他也忍無可忍在立法會連串提問, 可見境況堪憂的程度。港大副校長王于漸教授前些時接受明報訪問, 報導其中兩段這樣講:

至於本港是否應思考國家安全的管治路線,或在管治手法上放鬆,以吸引人才來港,王于漸說沒有什麼關係,因來港的人為求發達,本港應專注可做的範疇,「不要去想我們做不到的事情」。他形容:「國安法,what can I do(我們可以怎樣)?無嘢do。」

八大中心是口號 京不會幫港吊鹽水

香港支柱產業如金融及旅遊業未走出寒冬,王認為本港仍有前景及希望,但本港正面對存在危機(existential crisis),多個產業沒新賣點,例如金融業今日不知明日事,又反問:「你估我們還可以依靠大陸遊客,可以撐起經濟?」雖然政府積極推動中央定下「八大中心」策略或發展創科中心,他形容這些「是口號、無內容」,國家也不會幫香港「吊鹽水」,未來兩三年需辯論本港何去何從,及確立步驟重建新定位。

王教授不去想做不到的事, 所指為何? 為甚麼不能像血染的小書那樣暢所欲言? 大辯論? 誰肯講真心話? 我去大便你們討論喇。政府與其組織反駁大隊, 不如認真思考下怎樣保持香港獨特的優勢, 以免淪為二三綫的城市。認清問題, 不要以小兒科的方法來搪塞。看下中環的寫字樓租用率及呎價, 就知道問題所在。要麼就直接了當全面回歸, 全面管治, 安份守己, 不作遐想, 立即實施一國一制。實施一國一制, 既不用費唇舌為23條立法諮詢, 《國安法》也可歸邊, 全國性的法律還有甚麼規管不到? 連愛國者治港也不會是課題, 委派個黨委書記來治港, 如假包換的愛國者, 好過一眾的duplicitous sycophants。對法律、政治和經濟都無知的我, 可能甚麼都看錯, 本blog的反駁大隊長一定會為我啓蒙、曉以大義的。

網上有些言論指挽救香港的法治和聲譽就要撤銷肥佬黎的控罪, 立即釋放他。省點油吧, 儘管一直以來親中人士及媒體已把他公審定罪, 予人干擾審訊的觀感, 但從開審以來報導看到的證據, 他屬guilty like hell, 可預言他會在牢房渡餘生了。不安本份, 求仁得仁, 還要把整個香港拖落水陪葬。

看到舊情人像受到家暴後的憔悴落寞, 叫人黯然銷魂。一年伊始, 要龍精虎猛還是再裝聾扮啞呢?

南洲守歲隨筆, 順便向讀者拜年, 冀新的一年可以幻想一些樂事, 發個好夢, 沉疴頓愈 。

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

Boo

一畦翠荷沾滿塘,
小鴨池畔詠新歌,


 
柳枝輕拂荷花面,
赧然一笑壓群芳。


昨天遊南天寺, 適值荷花綻放, 拿出手機隨便拍了兩張, 估不到效果奇佳, 舊手機老而不殘啊。

近日忙於看球賽, 澳洲網球公開賽昨晚完結了, 看了頭兩局男單決賽以為會是3比零完結, 殊不知Jannik Sinner越戰越勇, 後來居上反勝3局, 打敗了排名第2的Danniil Medvedev奪魁。總理及維省副省長也到埸觀看, 頒獎時司儀致詞提及總理也在埸, 惹來球迷一片噓聲。總理事後接受訪問, "It's a bit of tradition in Australian sport, isn't it?" Albanese told Fox FM. 輕描淡寫的帶過, 無需找幾個人頭來祭旗。

早一晚的女單決賽, 由中國一姐鄭欽文對白俄(Belarus)一姐排名第2的Aryna Sabalenca, 在賽前朋友未看過鄭的比賽, 問我的評價, 我預測是2比零, 因為Sabalenca的抽擊實在太強勁, 鄭的技術稍遜, 也未夠火候。鄭打入決賽一直未遇到排在50名內的對手, 打到決賽才遇到真正的考驗, 落敗其實是意料之中。以鄭欽文目前的表現而言, 贏取大滿貫恐怕至少要兩年之後。女單決賽頒奬嘉賓之一是其中一個大會贊助商瀘州老窖(Luzhou Laojiao), 司儀介紹這位嘉賓時也引起噓聲, 這位仁兄尚算老練, 沒有表現不悅, 臉上還排着微笑, 沒有動不動就心靈受創, 動不動就講傷害民族感情。

Boo未必一定是惡意的,  也未必一定表達反感的, 自卑心作崇才往往引致發酵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