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星期二

不批上訴許可的吳文遠案

不談香港政情只埋頭看書, 我於心有愧, 讓留言者自己經營我有失職之嫌, 不知不覺間上一篇已累積了400多條留言。香港政府已積極考慮訂立《緊急情況規例》來解決近期的動亂了。訂立規例不難, 因為廢除了的規例改頭換面可以復活, 最難的是要找大量收押囚犯的場所, 規例一出, 就會有大量拘捕行動, 就要找地方安置被捕人士了。遲遲不出手, 就是因為《緊急情況規例》出台, 氣勢萬鈞, 摧毀性大。說了不談政情, 講到這裏就收筆了。

今天上載了終審法院拒絕批出控方就吳文遠向梁振英擲三文字案申請上訴許可的判詞。3人組成的上訴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較罕有地包括一名非常設法官, 而且由他寫判詞。雖然不批出上訴許可, 實際上是肯定了原審裁判官把吳文遠定罪的決定正確, 即是推翻了高院法官邱智立判吳文遠上訴得直的看法。有判詞為證:

4. The Magistrate received all the evidence at first-hand. There was evidence on which he was entitled to find, as he did, those fact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t was open to him to feel sure, as he did, that the exculpatory parts of Mr Ng’s evidence were properly to be rejected. On his view of the facts, the Magistrate was entitled to convict Mr Ng of a common assault upon Chief Inspector Lau. As a thrown object speeds in a person’s direction, there is a range of courses which it would be natural for him to take. One such course is to use his hand to ward off the thrown object. The physical consequences of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hand may be far less serious than the physical consequences of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for example, that person’s eye. But in law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hand would suffice for the purposes of a common assault charge just as would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eye. While contact with Chief Inspector Lau’s hand would so suffice, it is to be noted that some parts of the sandwich which broke into pieces upon contact with Chief Inspector Lau’s hand ended up landing on his torso.

5.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the far more obvious course would seem to have been to bring a charge of common assault by Mr Ng upon Mr Leung. Be that as it may, it was open to the prosecution to bring a charge of common assault by Mr Ng upon Chief Inspector Lau.


當然事實上吳文遠的定罪始終是撤銷了, 因為終院不肯批出上訴許可, 整件案完結了。至於終院為何不批上訴許可, among other things, 官大口大, 愛批就批, 不批就不批, 都有一番道理。

早抖喇, 別多想。

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

沒有衝擊的遊行

昨天看到明報登出新晉升區域法院那3位大人的照片, 頓覺時光飛逝, 美女法官那張相肯定不是近照, 我還記得九十年代初初遇那青春玉女的面貌, 流金歲月, 苒苒幾盈虚,澄澄變今古。練官和沈官的晉升可謂long due, 但凡事皆有因由。我也好幾天埋首在東野圭吾的小說中, 不理世事, 尤其是一些頗低端的留言, 所謂此中有真意, 欲辯已忘言。說實, 根本不欲辯。在日常生活中究竟事實真相是甚麼, 我自有體會。

前天敘舊, 18人飲茶坐滿一桌, 跟短暫到訪悉尼的一對夫婦碰頭, 席上難得幾乎一句香港現狀的話也不說, 所以不傷感情和氣, 很難得啊。同桌的朋友說, 就算我寫吃的題材, 留言也談政治。但我自顧沉澱, 不管別人沉淪。

最近遊行變得和平了, 外媒把peaceful這字眼放大了, 矇面記者會那幾位壯士, 把和平無衝擊歸功於警察不驅趕, 這是先有雞抑或先有蛋的爭論, 省了我加入戰圈, 但驗證此說法的客觀性, 可以考慮的事實是在和平示威時, 警察有沒有動武? 示威和平了的原因總有幾個, 打仗打得多就會厭戰此其一, 可是對勇士而言, 遊行沒有衝擊總有缺憾, 有些人是會十分失落的, 我視之為obsession, 所以, 我覺得厭戰是假象, 主因是衝擊的代價。

法庭毫無疑問是個充滿「建制」思維的地方, 你可以見到近期涉案上庭的人, 獲得保釋的都附帶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宵禁等條件, 甚至每週要往警署報到, 保釋期間犯法就被收押, 問你驚唔驚。我在律政司的三封信一文講過, 快速檢控是一種壓制衝擊的手段, 但這種手段不能稱為政治檢控。進入司法程序, 球賽開始了, 除非是吹黑哨, 否則一切講球例了。由沒有球證的亂踢, 變成可以出黃牌、紅牌趕出場, 甚至停賽一段時間, 玩法不同了。

律政司至今也沒有打茅波, 母子政見不同, 阿仔打阿媽, ONE bind over。連儂牆爭抝由口角變動武, 也是ONE bind over處理。Well, consistent with the prosecution code。 起碼未看到政治檢控的證據。法庭為甚麼是「建制」的? 法庭是講甚麼的地方? 當警方反對遊行申請, 上訴委員會主席也是大法官, 而整個制度也經歷過在終審法院的挑戰。那些思維和概念, 任憑怎樣liberal minded, 也受制於法規、先例的限制, 法官不能自由創作。除非搞「特赦」、不追究、不檢控, 否則你不能預期法官可以夾硬放掉違法的人。事實上自6.12一連串的違法行為, 也不會演變成每一個違法的人都會被檢控的。在某程度上已屬酌情不予檢控。

反送中發展至此實際上在反甚麼? 5大訴求又變成甚麼脫節的訴求? 我越搞越糊塗了, 有時朦朧看人和事, 也是一種福氣, 不是有這一句潮語嗎, 認真你就輸了。昨晚收到一個與反送中相關的電郵, 是學生哥寫給我的諮詢, 擔心的是案底。唉! 我已多次呼籲抗議行為要避免違法, 否則到了畢業找工作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這課題其實以前也談過。學生哥因為在連儂牆貼標語被傳票檢控(在這政治氛圍下我以為是放任違法的, 還是第一次聽到檢控), 擔心的當然是有沒有案底及這條定罪問題怎樣答。案底分為兩種, 一種是記錄在刑事紀錄課資料庫裏的刑事案底, 有了這種案底可能連良民證也拿不到, 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而洗底的可以基本上不披露, 除非某些規管專業資格的法例說明洗底也要披露, 洗了底拿到良民證在良民證裏也註明該案底, 因為《罪犯自新條例》無需披露的案底只適用於香港, 沒有域外享用權。至於學生哥詢問的情況並非存入刑事案底資料庫的案底, 但無論是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 也屬經法庭的定罪( convicted in a court of law), 就算被告不曾上庭只以書面認罪的案件, 也屬定罪紀錄。這種傳票的定罪紀錄, 是會存入司法機構的資料庫裏, 如果是政府部門發出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 就只會存入該部門的紀錄。以學生哥詢問的傳票為例, 如果由食環署提控的, 這定罪紀錄只會由食環署的檢控科存檔, 警務處也不會知。若傳票由警察發出的, 就只有該警區保存紀錄。這種不含刑事成份的定罪紀錄, 不會存入刑事紀錄的資料庫, 但卻是一項定罪紀錄, 答起"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這問題, 會使人憂慮, 但其實是無關痛癢的定罪紀錄, 如果你說謊, 就會是刑事案的虛假聲明。Think twice before you venture into the wrong side of the law.  這類傳票尚且使人擔憂, 為勇武而干犯刑事罪行真的可以勇者無懼嗎?

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

盲官黑帝

對上一次評論何麗明審訊的世紀大案是4個月前, 本案又有新發展了: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處理一宗行人涉嫌亂過馬路案件,審訊89天尚未結案;該案被告因不滿何官早前下令要她繼續傳召未完成作供的辯方證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何官無權強迫辯方傳召證人出庭。高院法官今(16日)批准申請,下令毋須再傳召辯方證人出庭,以及裁判官盡快聽取結案陳辭。
......

我最近已擱了筆, 不評香港事, 看點閒書, 沉澱一下失戀的情緒。昨晚從書架撿出東野圭吾的書來看, 現在把書擱一擱, 先批評這位香港開埠以來濫權瀆職無出其右的法官。我曾經在Hello不等於Kitty一文交代過本案的背景及最佳的審結方法, 所謂最佳, 其實是the lesser of two evils, 為納稅人荷包省錢的方法, 可惜律政司置若罔聞, 讓這潭髒水繼續發酵下去。該篇評論寫的當時已審了60多天, 我當時說審訊會超過佔中的79天, 現在已審了89天, 我另一預測是審到2020年, 看來很快就達標了。高院判詞未上載, 我不知周家明法官下了甚麼具體命令, 但何麗明已豁了出去, 不單止法官的任命莎喲娜啦.再見(台灣鄉土作家黃春明一本小說也以此命名), 她以後也休想在法律界立足, 臭名無遠弗屆, 私人執業嘛, 傻的才會委託。這次司法覆核, 政府付了大部份訟費, 賠得更慘的是香港的法治。這件案不論怎樣審下去被告都會脫罪兼贏訟費, 何麗明就算把被告定罪也會上訴得直, 辯方律師也應被罰虛耗訟費。當一個法官弄權的時候, 一時之間大家束手無策, 若聽從我的建議enter nolle prosequi, 就起碼是兩害取其輕, 挽回一點司法機構聲譽的方法。這就是盲官黑帝的一例。雖然未有判詞, 高院法官對何麗明的指令(mandamus)(履行責任令, 《裁判官條例》第104(9)條)已出, 若果何麗明抗旨, 吾不欲觀之矣。

2019年8月10日星期六

悉尼的住家飯

這一篇又不談政治只談吃。小女兒今晚回來吃飯, 我煮了5餸1湯:

野生竹笙鮮菰雞湯
蒸帶子
蔥爆牛肉
苦瓜蝦仁炒蛋
淮山老鼠耳鮮菰炒雞柳
烤豬肋骨

野生竹笙來自香港, 鮮冬菰是韓國貨, 雞湯是我之前講用壓力煲來煮的, 用日本面豉醬調味。最花時間是熬雞湯。



蒸帶子也要花點心思, 這裏Costco有4打一盒的急凍帶子出售, 產自昆士蘭, 一盒A$30。


這種帶子香港水上人叫「紅毛鏡」, 我以前在香港時常買來吃, 肉質鮮甜而稔, 比起「沙揷」那種帶子好吃得多。我用金銀蒜ⅩO醬粉絲來蒸, 用蜂巢豆腐伴碟。未蒸未鋪粉絲之前是這樣子:



帶子殼佔得太多空間, 所以我起了兩隻帶子放在第3隻上, 變成每一片殼都有3隻帶子, 旁邊放蜂巢豆腐來吸取在蒸的過程產生的醬汁。金蒜是炸蒜粒, 銀蒜是鮮蒜粒, XO醬是自家製的, 另加粟粉和生抽, 加粟粉是不想太水汪汪, 放完調味料在帶子上面之後把浸稔了的粉絲放入調味料,的碗裏撈勻, 然後鋪上面。蒸好的樣子:



豬肋骨用日本面豉醬、生抽、糖及女兒紅來醃,  用airfryer 200度每面烤15分鐘。


蔥爆牛肉就沒有甚麼技巧, 買大蔥要挑蔥白越長越好, 切大量蒜片來炒。

2019年8月5日星期一

今夜不談政治

無論我寫甚麼題目, 留言最後也會回到香港的現狀。今晚球會週年聚餐, 我一早「下令」不准談政治, 尤其不准談香港現狀, 以免掃興, 安樂茶飯得來不易, 帶着感恩的心去吃飯, 談起政治就會口沫傳播激情, 大煞風景。以前我是不參加這些聚餐的, 但這兩年自己掛了帥就不能不去。今晚菜單如下:

明火例湯
燒味拼盤
蜜豆蝦球
秋葵牛仔粒
星班兩味: 碧綠炒球
                  紅燒頭腩
脆皮糯米雞
琵琶鴨
羗汁芥籣
瑤柱蛋白炒飯
美點雙輝
果盆
糖水
紅酒一支

每位A$60, 相比於香港的價錢, 我已不知價難作比較平貴, 酒樓下午一時交房, 有人去打牌唱K, 那些都不適合我的, 我只會臨吃飯才到場的。在香港的朋友, 去外遊喇, 分享美食, 別分享激情激氣激動的事, 拜托。冷待暴力, 冷待罷工, 冷待遊行。發展至現在, 香港遊行的目的已不知所謂了, 為何還要參與?

2019年8月4日星期日

遠離顛倒夢想

中學同學說對香港法治還有信心, 尤其有標少引導, 我無奈地回覆, 我無眼睇, 我講的已變成廢話。這網絡時代, 要造假來宣傳太容易了, 都是少上網為佳, 有的資訊像催情藥, 你看得多就在不自覺之間寬衣解帶, 投懷送抱, 醒覺之後才赫然發覺, 靈魂和肉體已曾被蹂躪。在迷失的時代, 歪理充斥, 反駁只會浪費生命。總有些人愛說自我犧牲, 為大家爭取甚麼的, 我用一則法庭幽默來回贈。話說法官大人進入格鬥場(enter into the arena), 即在審訊過程中對證人或被告過份發問問題, 使旁觀者覺得不公正。於是就有人很幽默創作了這些話: Sir, if you ask the question on my behalf, I withdraw it. If you ask the question on my friend's behalf, I object to it. 即是說: 大人, 如果你這條問題是代我發問的, 我撤回這問題; 如果是代對方律師發問的, 我就反對這提問。我當然也未聽過真的有人對法官這樣講話。我的訊息很清楚, 拜託, 別代表我講甚麼。

這篇不講政治, 講吃。悉尼每年到了這時候新蒜上市, 見到鮮蒜, 我當然會做起豆腐糕來。一年之中, 只有一兩個月有鮮蒜供應, 如果這時候不做, 就要等一年之後了。豆腐糕是甚麼? 我以前寫過這一篇: 豆腐糕。我以前也解釋過鮮蒜的供應期短的原因。老外很少用鮮蒜做食材的, 就算是本地的華人也少用, 通常只會用在羊腩煲。這裏3月下種, 9月、10月收成, 以蒜頭下種, 收成的是蒜頭。鮮蒜是在未變蒜頭之前挖出來的, 一直不挖, 綠色的蒜葉在蒜子成熟後慢慢枯萎, 待在泥土裏3星期後就可把蒜頭挖出來。大女兒的奶奶愛吃豆腐糕, 所以今天蒸的第一底就送了過去, 有糕為證:



今天經過菜檔, 鮮淮山大量供應, 優質的A$28/kg, 換算港幣$90一斤, 老伴愛吃鮮淮山和蓮藕, 在這裡是十分昂貴的東西, 蓮藕A$15/kg, 於是今晚炒了一碟, 材料有: 淮山片、蓮藕片、韓國鮮冬菰、大葱、墨西哥蒜片、台灣百頁豆腐、嫩雞柳, 鴨油起鑊, XO醬、生抽、女兒紅及少許麻油來調味:



我這兩天看youtube, 看的是泰國羽毛球公開賽, 不論留言的連結或朋友傳來的香港激情片都一概不看, 我沒有誤服催情藥, 所以吃東西也吃得津津有味, 借《心經》一句: 遠離顛倒夢想。

2019年8月3日星期六

律政司的三封信

我逼不得已才寫這一篇, 因為上一篇留言又超過500條, 我跟不上, 也看得太辛苦, 所以開新的一篇。

檢控官*及一群檢控人員**分別發出匿名信, 與市民同行, 第三封信***唱反調, 申明中立, 並撐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三封信都用律政司信箋(讀音不是「棧」, 是「煎」, 香港電台新聞報導一直在「棧」), 有人批評匿名者應開名避嫌, 也有人認為信是假冒的。我不排除假冒的可能性, 因為這世代要幾假有幾假, 假冒律政司信箋也不是十分難的事。若假設是冒認檢控人員發出的信, 那麼就沒有討論價值了, 但我相信這些信是真的。第一封信使我擔心的是「齊心協力表達訴求」, 訴求之一是不檢控違法的示威者, 這豈不是有失檢控官政治中立的立場, 況且發展至今天, 很多人已走上犯法的不歸路, 嚴重程度已不能運用酌情不檢控的權力。故此, 檢控官與民同行也不能和應這訴求。

第二封信寫得尖刻, 批評律政司司長其身不正, 這一指控確有事實根據, 並非誣捏。鄭司長是回歸以來聲名最差的一個。至於捅出刑事檢控專員不是誠實證人一事, 是指2002一宗梁專員與同窗韓大狀在1997年夥同投資炒鋪失敗而引發對簿公堂一案, 時任區域法院法官Marlene Ng(印象中Marlene移民袋鼠國之後回流)對梁專員的誠信有頗多批評(Kevin Hon and Leung Cheuk Yin David)。17年前民事訴訟案的批評用於今天的攻擊, 旁觀者看起來未免覺得指控有點牽強, 至少使人嗅到宿怨的味道。

我反而要帶出另一問題。728未經批准的遊行, 由只會檢控搞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7A(3)), 發展至非法集結後的暴動罪而拘捕的45人, 被快速檢控提堂, 惹來不少批評, 有些批評指721元朗黑夜襲擊被捕的人都未落案, 反而後發事件迅速上庭。如果這樣想就要比較其他先前被拘捕(612以來)的案件, 絕大部份也未提控上庭, 只有個別行為凸顯的被告才被控上庭, 譬如在警總外擲蛋及襲警案、新城市廣場斷指案及兩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也有批評45人暴動控罪沒有詳細描述他們的角色, 有異於當年旺暴動案。暴動罪元素並不複雜,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也認為從傳媒報導的場面所見已構成暴動。也有人認為迅速檢控是為防止被告潛逃。我不同意這是迅速提堂的目的, 這些被告未提堂已獲警方保釋上庭。我的猜測是政府以此作為減少示威激烈行為的一種手段, 廣義看暴動是非法集結加破壞安寧的集體行為, 你不能說是誣告, 也不能說是政治檢控。最後完成調查才會對個別人士減輕罪名。先告上庭由法官訂出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和宵禁, 誰想去旅行、想渡蜜月, 就要三思後果, 已獲保釋的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法或違反保釋條件, 都可以被帶上庭取消保釋還押監房看管。我猜測第二封信的嚴厲批評, 是源於這手段。我完全沒有內幕消息, 沒有利用渠道打聽此事, 我關注事態發展, 但保持距離。究竟第二封信的指控(偏離檢控守則)能否成立, 是具爭議性的, one way or another都具理據, 故此就有第三封信的出現。從三封信的內容看, 我相信都出於局內人之手。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檢控官的政治立場, 由612以來的多宗案件, 需要避嫌的都會由納稅人一起科款, 外聘私人執業資深大狀登場。政治問題部份可以錢解決, 多好。錢, 香港很多。錢是apolitical的。人啊人! 別過份癡情投入, 以免傷害自己。


*
7月21號我們看見社會秩序崩潰,部份執法者與暴徒狼狽為奸,我們無論如何中立都已經不能再保持沉默。

我們不願見到有殺人犯逃離法網,但有多種方法可以將疑犯引渡去台灣受審,所以我們堅決反對這樣粗暴和倉卒的修例。較早前已經有其他律政司的同事表態,我們屬於刑事檢控科,很多同事同樣支持市民。

檢控官不只是有檢控的權力,亦同樣有不檢控的權力。我們職責是要保持中立,雖然在這時期無論外界以至內部都給予同事很大的政治壓力,但我們儘量堅守中立的原則,做好本份,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同時理解廣大市民對政府充耳不聞的態度感到憤怒,因為我們都是香港人,我們都有參與遊行,我們同樣感到憤怒!

我們相信如大家齊心協力表達訴求,政府必然會聆聽,亦必定會以實際行動來回應市民的訴求。我們希望令市民知道-我們亦與大家同行。加油! 

(3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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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廣大的香港市民:

我們這一群檢控人員是服務香港市民的公僕。我們支持日前我司同事的聲明和高級檢控官的表態。

我們肩負起對廣大香港市民,法庭和普通法下的責任。我們同樣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犯法行為,無論是暴徒和黑警都絕不姑息,嚴格根據證據和檢控守則決定是否進行檢控。

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檢控其中最重要的兩條原則是檢控每一件案前必須考慮,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和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遺撼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梁”)似乎忘記了以上原則。

鄭其身不正,又不是刑事法專才,在處理牽涉大型公眾活動的案件時,主要考慮政治因素,在沒有充份證據,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或不乎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仍堅持作出檢控,視檢控原則如糞土。

梁曾被法庭裁定為一名不誠實的證人(區域法院編號:DCCJ 3619/2002),但這無礙他在 2015 年獲得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更在一個月前獲政府頒發太平紳士這名譽。梁既然是資深大律師,是刑事法律專才,負責掌管香港所有刑事檢控,應該把關和作出獨立判斷,遺憾地梁亦被鄭踐踏,不能做好把關工作。

現在香港風雨飄搖,在大是大非的議題上,梁鄭對外只會背誦範本對答以搪塞傳媒的查詢,對內亦從來沒有安撫和穩定人心。他們從來沒有真誠面向法律界和廣大香港市民。鄭只懂向特首叩頭。另一邊廂,梁只求明哲保身,為未來晉升高等法院法官鋪路,梁鄭他們都愧當刑事檢控專員和律政司司長這職銜。

721 警黑勾結事件,令所有人震驚和憤慨。香港法治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我們絕對支持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 721 事件。在廣大香港市民對法治和我司日漸失去信心的時候,我司更需要一個有良心、有原則的人擔當律政司和刑事檢控專員,保障正義得以伸張,無辜的得到釋放,這樣才不會辜負香港市民對我司架有的期望。

無論如何,我們仍會緊守崗位,謹記我們對廣大香港市民的責任,繼續為公義和市民服務。

公僕仝人無懼風雨,與市民同行!香港人加油!

(31/7/2019)


***
致廣大的香港市民:

我們是一群刑事檢控科內堅持政治中立並承諾以持平專業的態度提供法律意見及執行檢控工作的檢控官/高級檢控官。就昨日一群自命為香港公僕的律政司刑事檢控人員發出的匿名公開信,我們有以下回應:

不受政治干預的刑事檢控工作,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在過去的日子,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不少刑事檢控科內辛勞工作的同事一直克盡己任,以高度專業的水準及精神進行刑事檢察工作,捍衛香港的法治。惟一群為數不少的人員竟將個人政治立場帶入刑事檢察制度,將原本獨立、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刑事檢察工作沾污,蔑視《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基本原則。他們在這封匿名信中的措詞用字正正顯示了他們已有既定的政治立場,嚴重損害檢控官的中立形象,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檢控官不但要中立,更要被認定為中立,我們認為有關檢控官已無資格讓公眾信服其檢控決定,社會亦會質疑整個律政司是否在中立、真誠及公正地履行檢控工作。為確保律政司能繼續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履行檢控工作,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懇請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禁止曾表達政治立場的檢控官參與任何涉及《逃犯條例》及反修例事件相關案件的檢控工作,以符合我們「一貫、公正、獨立」的原則。

一群少數但不再沉默的檢控官/高級檢控官
(2/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