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3日星期日

走狗烹

今早起床就看了共和黨議員Marjorie Taylor Greene的辭任聲明, 這位特朗普的鐵粉的下場, 只能用這標題, 一言以蔽之: 走狗烹。現今美國政壇, 盡極權之能事, 逆我者死。Greene 有點天真, 也後知後覺, 一直為特朗普護航, 既然是這樣, 又何不愚忠到底, 起碼特朗普不會嫌棄她, 不會像某處找個幼稚只懂傻笑的人出來競選。

Greene跟特朗普鬧翻, 皆因Epstein files, Greene一直要求公開Epstein files, 特朗普因此把她叫做Marjorie "Traitor" Greene. 她在聲明中憤憤不平:

"Standing up for American women who were raped at 14, trafficked and used by rich powerful men, should not result in me being called a traitor and threaten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m I fought for."

我不同情Greene, 她只是因為與特朗普鬧翻才辭職, 並非為了美國為先或者維護美國人權益。 特朗普惡行昭彰, 沙特王子Mohammed bin Salman下令暗殺了美國記者Jamal Khashoggi, 特朗普視若無睹, 更熱情招待王子, Greene也不吭一聲。看她大義凛然地發聲明的內容, 看倌也不要信以為真。Most of the time, Greene was just a poodle dog.

當然, Greene嚴格講不是范蠡所指的被烹走狗, 如果她聽聽話話, 就不會有這種下場, 更差的被烹走狗, 是一直聽話, 被利用完才被拋棄的。如果看穿特朗普, 就要像Liz Cheney, 一早就投票彈劾特朗普, 而不是等到關係決裂才講動聽的話。

立法會選舉進行得風風火火的, $150賞金作投票招徠, 不論是不是賄賂, 百物騰貴, 出手可否闊綽一點呢? 不如訂立強制投票的法例, 就不怕投票率低得難看, 把公民責任改成法律責任, 包保投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到了投票的日子, 只需提醒市民去投票, 而無需鼓勵他們去, 不投票就罰$1,500, 增加庫房收入, 一舉兩得, 到時就不怕作亂份子煽惑他人不去投票了。

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

假學歷的守行為

以下這則法庭消息是昨天發生在沙田裁判法院的, 我採用明報的報導:

假學歷申高才 內地女自簽守行為

明報專訊】32歲內地女子前年申請「高才通」,訛稱持澳洲蒙納許大學(Monash University)學士學位,被控一項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稱索取法律意見及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在被告表示同意案情下,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她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控罪撤銷。
......

別以為我針對大陸人, 事實上在過去十年八載, 寫給我求助的人中相信有3分1是大陸人, 而且這些大陸人一般學歷都很高, 英文也不錯, 因為我為了快捷起見, 是用英文回覆電郵的。這些人中, 很多是尖子, 在大陸裏已成績驕人, 也有很多獲獎學金在香港的大學讀書的, 多數是在讀碩士學位的, 博士也有三幾個, 還有一位是律師(in-house lawyer), 但不懂刑事法的。香港人我就不談, 我只想說明我沒有歧視大陸人。他們寫給我的目的絕大多數是犯了法被檢控了, 希望不留下刑事紀錄, 像上面新聞報導-----自簽守行為。寫給我的人絕大多數是犯了店鋪盜竊, 最近期的有在網上出售冒牌手袋的大學兼職講師。那位in-house lawyer, 也是犯了店鋪盜竊的, 也獲得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可是他最近又寫給我, 因刑事毀壞罪被警察拘捕了, 已獲取守行為機會的人我不會花時間再幫的, 所以我沒睬他。

我對假學歷申請高才通獲自簽守行為的處理方法頗有不滿。一般所謂自簽守行不留案底是甚麼呢?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在1986年通過後, 法官已沒有權對定了罪的被告不留案底。犯了法的人除非抗辯後脫罪, 想不留下刑事紀錄, 只有控辯雙方商討下,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 而法官也認為這處理方法恰當才行。行內人稱之為 O.N.E. bind over, O.N.E.即是offer no evidence。

甚麼控罪才可O.N.E. bind over呢? 我只能講一般原則, 若你阿爸是李剛則套用別的原則, 我像說笑嗎? 你繼續看下去就知。一般原則是被告初犯, 控罪涉及輕微暴力,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以往(即90年以前), 最常見獲簽保守行為的控罪是普通襲擊、公眾地方打架和刑事毀壞, 所涉行為都是一時衝動及沒有使用武器的。我舉一例, 梁天琦在未開審旺角暴動案時, 因大公報記者跟踪他, 最終兩人在太古地鐵站扭打在一起而被拘捕, 當年是以自簽守行為處理的。那是典型恰當的處理方法。但「我爸是李剛」之類的權貴思維擴闊了獲O.N.E. bind over的罪行類型, 本博以前寫過, 不想贅述, 因為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女兒, 另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兒子, 所以連店鋪盜竊及藏毒, 也獲O.N.E. bind over了。

現因人事更替,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比以前更寬鬆, 所以連賣翻版手袋波鞋也獲O.N.E. bind over, 我對此沒有批評, 畢竟他們所賣的只是一個手袋一對波鞋, 價值也不高。像店鋪盜竊, 所涉貨價大都在幾百元之內, 也不是預謀那種。可是, 假學歷一定是premeditated的, 通過涉及造假產業鍊的一門生意, 得手之後會涉及一連串持續的罪行, 用假學歷騙學位騙職位騙財(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而且近年這類事件發生猖獗, 多過盜竊和非禮, 盜竊可以是一時的貪念, 所以O.N.E. bind over, 非禮是一時色心起, 但從不會O.N.E. bind over, 判監居多。不要在網上找個別例子來反駁我, 我以前也寫過一例, 原因你不夠我清楚。為甚麼這種使香港蒙羞的假學歷案可以O.N.E. bind over來處理, 裁判官又怎會允許這樣做? 如果是證據不足, 我寧願被告脫罪, 而不要勞什子的bind over。

我等待鄒幸彤案O.N.E. bind over呢!

Waiting for Godot

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

絕食的自由

鄒幸彤是我很尊敬的人, 我並不認同她很多的做法, 對她的政治立場也不置可否, 畢竟我不是搞政治的人, 對她尊敬純粹是因為她那種真正知識份子、法律人的狷介執傲, 她為了理想把物理博士學位讀到半途而廢。魯迅棄醫從文的理由說得漂亮, 有多可信, 不能從《吶喊自序》自圓其說的講法來定奪, 他在仙台的讀書成績, 根本就讀不到醫科。鄒幸彤一向成績優異, 高考5A, 入劍橋讀物理, 放棄讀物理始於汶川大地震, 頓悟自己的興趣是人權方面, 之後修讀法律成為大律師。不但成績亮麗, 也為生命奮進。我忽然談鄒幸彤, 因為是這一宗案的報導:


明報的這一段最後一句至為有趣。

......
官問絕食施壓 控方稱手段非法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鄒幸彤陳辭稱,控方不是起訴她煽動集會,而是她煽動別人參與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的行為,她不知控罪意思,無法答辯。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任何手段都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明中共領導國家,鼓吹結束中共領導違反憲法第一條和序言。法官陳仲衡問,假設有人絕食施壓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答「是」。
......

絕食是甚麼? 是一種抗議的手段, 一般是對政權的抗議, 目的不是為尋死, 本身是行使人權手法的一種, 怎會變成非法? 為了避免無為爭抝, 在囚的人絕食, 可能會違反某些監獄規則, 但起訴也未必成功, 因為條文可能與人權法則相悖而無效。姑且不談在囚的絕食, 只談自由人的絕食, 如果絕食是個人舉動, 沒煽惑別人參與, 何罪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香港特區居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看這憲法就應參考《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絕食屬於發表自由的一種方式, 也可稱之為示威的自由, 不涉武力, 沒煽惑別人, 傷害的是自己的身體。假如用別種方式, 以自殺來脅逼, 譬如跳樓, 告高空墮物嗎? 自焚, 告縱火嗎? 那就服毒, 告甚麼? 自殺不犯法的, 1967已廢除了自殺罪(見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

說到底個人以絕食或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我不同意黎副專員的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