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

北角校巴致命意外的永久終止聆訊

侵帝登基了, 始終按納不住稱帝的野心, 宣之於口, 一眾當奴的sycophants立即下跪朝拜, 山呼萬歲, 以前稱謂Mr President, 立即改口為Your Majesty了。中國皇帝登基, 在泰山封禪, 一種莊嚴的禮儀。何謂封和禪? 封者祭天, 禪者祭地, 選擇泰山因為它是中國最高的山, 所以最接近天。侵帝不是中國皇帝, 所以不用登泰山, 國會山足矣, 狂妄自大, 祭的是自己, 不用祭天地。

言歸正傳, 講幾年前校巴司機的車禍,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Adriana Tse)接納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近日頒下裁決。Adriana是已故前終審法院法官沈澄(Charles Ching)的女兒, 母親是六十年代紅星白露明。我第一次遇上這青春玉女大約是40年前, 她剛從牛津畢業返港執業, 大家在法庭上聊了一陣子。

上一篇有網友邀我分析此案: 北角校巴致命意外|司機認傳票再被控危駕 官擱置聆訊批控方混淆法律原則、冒犯辯方, 我引用網友提供《法庭線》報導的連結, 因為《法庭線》一向都詳盡報導法庭新聞。分析此案既易且難, 百多頁的判詞我在發佈當晚速讀了, 但沒有做筆記。法官對控方的批評罕有地嚴厲, 很大篇幅在釐清"一罪兩審"(autrefois convict/acquit)及"雙重損害"(double jeopardy)的分別及應用的法律概念, 我必須申明, 這中文譯法是謝官引入的。因為判詞論述重複之處甚多, 所以我一直是速讀及略過一再重複引用的法律案例, 最使我眼前一亮的有兩處, 一處是把"雙重損害"寫成"傷重損害"的筆誤, 以前我會發電郵到司法機構要求勘誤, 現在已不再做這種事。另一處是在判詞第121頁一個章節名為"控方簡直是胡說八道", 疾言厲色, 指控嚴重。

我沒有任何內募消息, 也沒有風聞, 只憑過往經驗作揣測, 看倌不要盡信。若猜錯了, 先行告罪。

首先, 謝沈智慧法官(下稱謝官)多番指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及辯方大律師李詠文混淆了"一罪兩審"及"雙重損害"的概念。這一點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層是法律概念, 第二層是中文的翻譯。法律層面不是廢佬標少有資格講的。簡而言之, autrefois convict/acquit是審視法律元素方面的兩審, double jeopardy是指案情事實方面的兩審。我轉用英文的述語, 是因為對謝官的譯法有意見。Autrefois convict/acquit是香港法例中可以找到的詞彙, 在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31及64條中文譯作"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而並非譯作"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是普通法的概念, 在香港法例中並沒有使用這詞彙, 所以沒有法例上的中文譯法, 反而在法律界及法庭判詞中慣常譯作"一罪兩審", 而非中謝官的"雙重損害"。我能舉例子, 終審法院2021年的符文傑案 (FACC No. 4 of 2021)的"新聞摘要"((Press Summary (Chinese))就把double jeopardy譯作"一罪兩審", 而非"雙重損害", 所以我認為這方面謝官引進的新譯法搞得很混亂。

很多人不明白北角校巴意外案為甚麼最初會以傳票檢控司機。這肯定是律政司的決定。我要再強調以下看法純粹是我的猜測。

發生這死了5人的嚴重交通事故後, 警方一定先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是律政司決定以傳票檢控司機沒妥善拉手掣的控罪的, advising counsel是不是在謝官席前的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就不得而知, 但這legal advice一定有Senior Assisting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countersigned的, 我估計因為肇事司機當時已熄匙下了車, 所以律政司認為不符合"駕駛"的法律定義, 所以不能檢控危險"駕駛"。我手上沒有Wilkinson這交通案的權威典籍, 不能說得更肯定, 希望有高人指點一下。在那情況下, 唯有檢控萬無一失的沒妥善拉手掣罪, 而這傳票起訴時效是案發日起計6個月內, 所以最後決定這樣處理, 否則甚麼都告不到。從《法庭線》所刋登的時序表, 可以看到警察在申請傳票6個月的時限屆滿的最後一天向法庭申請傳票, 是拖無可拖了, 案件因此處理掉。在本案死因聆訊的中途, 控方才改變原先看法, 認為可以危險駕駛致死檢控司機。從謝官的判詞裏, 完全看不到律政司改變看法的基礎, 畢竟未到正審, 未看到控方對“駕駛”的法律論述, 聆訊已終止了。除非律政司對謝官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作上訴並獲判得直, 否則我們沒有機會看到控方在正審的法律論據, 辯方一定是採取double barrel策略的, 先爭議double jeopardy, 失敗就上訴, 上訴失敗就爭論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 始終圍繞"駕駛"的定義來啄磨。就算一開始就檢控嚴重的危險駕駛致死, 也不保證可以定罪, 很大機會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

這次受嚴斥的高級檢控官未必會人頭落地的, 就算她的論據和表達能力差, 也未必證明是刻意誤導法庭的。本案畢竟"駕駛"的證據薄弱, 律政司後續的處理方法也十分尶尬,  若一開始的傳票檢控是深思熟慮的合理決定, 中途改變看法就未必合理了。One way or another, 都難辭其咎。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後果嚴重就一定要司機負上同等的嚴重責任, 連司機自己也奮身營救, 試圖以身體阻止小巴溜下而被捲入車底, 這不是一宗橫衝直撞狂亂駕駛的案件。意外具人為因素, 但始終是意外,  連魯莾的元素也欠缺。法治之所以叫法治, 要以法為先, 不能感情用事。

2025年2月17日星期一

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is a term commonly used to refer to America, in particular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t has become the joke of the year 2025 if this term still connotes the same meaning. 每當我看電視新聞聽到把特朗普稱為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我每一次都反胃。我反特朗普就非始於今天, 罵他也罵了好幾年。美國人的政治是美國人的事, 他們要選誰做總統與我無關, 大概支持他的人是支持反多元化(anti-diversity), 反變性(anti-transgender), 反社會公義運動(anti-woke), 也認為特朗普有能力搞好經濟, 降低物價。最重要當然是MAGA(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當一個國家富強的時候, 隨之而來當然想在國際政治舞台增加話語權, 繼而擴展霸權(hegemony), MAGA其實等同重振霸權, 而並非內在的國富兵強。特朗普一連串的舉措, 無視國際法規, 既要吞併格陵蘭、加拿大、巴拿馬運河, 也覬覦趕走200萬巴勒斯坦人重建加沙, 與以色烈朋比為奸。在特朗普任下, 如果稱他為leader of the totalitarian world, 他可謂當之無愧。有愧的是那些逃避極權入桃花源的人, 尤其是連美藉也不是的人, 竟然不斷對特朗普歌功頌德, 向他臉上貼金。我打一個可能不太貼切的比喻, 如個黑社會14k新年到你鋪頭硬要你買兩盤桔作為勒索, 你去找新義安出頭為你擺平, 然後大肄歌頌, 講到底也不外是另一個黑社會, 值得讚揚和慶幸嗎? 講自由民主人權的非美國人, 精神分裂才會支持特朗普, 如果你是美國人, 你可以罵我我不反駁, 因為霸權一定大過人權, 我明白的。至於指望特朗普救肥佬黎的人, 不要再發夢, 你有甚麼甜頭給特朗普來打動他? 香港政府怎樣釋放黎智英? Enter nolle prosequi to discontinue the prosecution? Or, pardon his penalty by invoking Article 48 (12) of the Basic Law? 他是釘硬的。要求一個極權的總統出手救「民主鬥士」?聽起來也滑稽。

本文另外想評論最近鄭經翰的YouTube:


朋友問我看法。鄭大班所講的內容我就不花時間去看, 我直接看烈老這篇文章:


烈大人真的語不驚人死不休, 純common sense approach。要為曾蔭權平反, 很奇怪終審法院在2019年6月26日頌佈判詞, 判令上訴得直, 烈老2025年1月10日才發表意見, 而意見完全與終院理據牛頭唔答馬嘴。終院判曾蔭權上訴直基於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對「明知故犯」及「嚴重性」這兩個概念的指引不足, 也考慮到曾蔭權已服刑12個月, 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 才不發還重審。以下引用判調第75段:

Conclusion

75. The trial judge’s directions on wilfulness and seriousness were inadequate. That inadequacy would have been immaterial if the jury had convicted on both Count 1 and Count 2. Failure to secure a conviction on Count 1 exposed features of the prosecution’s alternative case on Count 2 that required more examination than they received.


「烈顯倫大法官平反曾蔭權冤案!」的標題嚇死人, 內容卻笑死人。也別忘記, 曾蔭權上訴到上訴庭時, 上訴庭給予保釋等候上訴至終院, 曾蔭權放棄保釋選擇即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