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Now新聞台節目《大鳴大放》稱,相信修例「最有可能是『外援』律師(即海外律師)不處理國安法案件」。
立法會議員、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容海恩表示,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是可行做法,又認為不應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只要任何案件牽涉國安元素都應納入禁制範圍.....
上面是兩天前的報導, 兩位阿姐在人大增訂/解釋《國安法》後, 怎麼還談論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呢? 特區政府曾經講過會積極考慮修改該條例, 積極考慮後就知道根本無需要修改, 在修改了《國安法》第17及47條後, 討論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已是moot point。我以前提倡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 大前提是人大不要釋法, 兩者有點像交替控罪, 二擇其一就足夠了, 否則就便變成duplicitous, 重複冗贅, 殺雞用了屠龍刀, 抬舉了肥佬黎, 也抬舉了Tim Owen, 外行人以為他三頭六臂, 引起恐慌, 致使人大出手, 法律翹楚如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及港府時常聘用的御用大律師David Pannick都說Tim Owen代表肥佬黎, 無異於一般的案件。既然米已成炊, 再煮就糊了。老外言論不馨香, 但國安法訂立時, 烈老是大好友, 很多人引用他的講法, 我只是用同一個人的言論來作例子。
積極認真想一下, 聘用London Silk是要燒銀紙的, 只有有錢佬才有能力這樣做, London Silk不會做pro bono的, 有肥佬黎這先例可援, 有錢佬怎會想入去荔枝角收押所減肥, 蠢到挑戰國安法呢? 只有又蠢又傻忽然發起神經的窮鬼才會這樣做, 他們連律師也請不起, 只能靠法援, 共赴黃泉喇, 怎會有能力請King's Counsel? 推到極端來看, 就算外國勢力出錢, 也不會肯為低端案件花錢。萬一他們肯花, 把守第一關的入境處已把他們打沉了。一開始不批出簽證, 外援又怎可能代表任何有涉及國安意識的案件, 根本就不會啓動得到《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 《國安法》第17及47條修不修改也沒關係了。這齣戲落幕了, 不用再唱下去。
我順便再講一兩句, 我不會再回應留言, 我根本沒有能力回應, 才學見識不及諸公, 偶然想到一些「屎橋」, 只能笑罵由人, 就算叫尊子畫漫畫來耶揄我, 我都不會defensive或offensive, 而只會dismissive,有些東西不值一哂喇。
上一篇留言, Thomas舉了淫窺法為例子, 給人一種與協和小學試卷案的因果關係, 這說法有誤。淫窺法的訂立, 是因應香港缺乏影裙底直接了當的控罪,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提倡訂立針對性的法例多年, 以往影裙底只採用遊蕩或有違公德罪(Outraging Public Decency)來檢控, 前者要發生在公眾地方, 後者要至少兩個人看到, 在私人地方偷拍規管不到, 於是選擇了迂迴的思維, 用了非法進入電腦罪, 上訴庭很奇怪地接納了控方的論點, 此罪一時之間風行起來。直至彭中屏法官聽審協和小學教師偷拍試題通風報訊的定罪上訴, 才一併煞停非法進入電腦罪來檢控"upskirting", 協和案極其量是加速訂立淫窺法, 堵塞法庭裁決後產生的lacuna, 兩者並無因果關係, 沒有協和案, 淫窺法的立法也在進行中。那些自命不凡, 不是水兵打手的人, 竟然又不出來勘誤。今天再與故人暢談舊時明月, 興亡滿眼, 不堪回首。故人問標少可有新謬作, 於是撥出兩小時看羽球、網球的時間, 草草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