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星期六

為了無言的發言

很久沒有開筆了, 不少朋友私下寫來問候, 擔心我健康出了問題, 只有球場上碰見的朋友, 才知道我還是活力十足, 豺狼還不至於可以把我吞掉。上一篇有人詛咒我可能打了疫苗而blood clot, 我就祝福大家福大命大, 除非你是anti-vaxxer, 否則不論打那一種疫苗, 都可能有副作用的, 打了疫苗, 也不一定頂得住幾十種mutants的。

有網友再次寫給我叫我關閉留言功能, 我不打算這樣做, 不管是偽辯論或真假五毛, 由他去吧, 我連真討論的留言也不會回覆的, 那些旨在要功也好, 岀醜也好的人, 悉隨尊便。香港已變成處處紅線, 使人訥言的地方。

這篇講蔡玉玲案, 我看了判詞兩次, 也許有資格評論兩句。先講看到明報報導陳教授的看法:

蔡玉玲一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蔡作車牌查冊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與其申請時申報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關。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昨於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從憲法上,蔡查冊是用作對公眾利益十分重要的調查及提出問題,政府不單無回應,更向提出問題的人提出刑事檢控及判刑,而有關判決「非常狹隘」,完全偏側於保障私隱,無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亦無提及《人權法案》及《基本法》。

從判詞所見,  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人權法案》及《基本法》全部都不是蔡玉玲一方的爭議點, 這幾個課題辯方都沒有提出作抗辯理由, 陳教授對徐官的批評屬無中生有, 在本案而言, 公眾利益根本不是有效的抗辯理由。但在判詞第50段, 徐官這樣講: 

50.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是否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歸根究底,法庭要考慮的事項為被告人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如果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的網上申請程式所提供的選項有限,或沒有符合其真正需要的選項,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相關資料,例如另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即使運輸署提供的三個選項均不適用,申請人也不能夠作出虛假陳述。

陳教授批評徐官自相矛盾, 認為法官既然裁定只有3個選項, 又怎能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這批評我是同意的, 判詞根本不應舉這例子, 有關規例根本沒賦予運輸署長這種披露資料的酌情權。昨天看到有大律師說若有人犯法, 警察以車牌來追查涉案人的身分, 也「分分鐘會犯法」, 這講法不會成立的, 因為警務處可以直接登入運輸署的電腦資料庫而無需向運輸署長申請因而作出聲明, 所以不會像蔡玉玲一樣需要從3個選項擇其一, 因此追查車主資料的警察一定不會犯此法的。

在蔡玉玲案提控的時候,  我已認為考慮到蔡女士查冊車主資料的目的, 律政司應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作出檢控, 而並非陳教授所講徐官的裁決未考慮公眾利益,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determination。

本控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可監禁六個月, 被告一方完全不爭議案情, 只作法律釋義之爭, 案情也明確顯示查冊是為了跟進7.21元朗打人事件, 法官不同意辯方的法律爭議而把被告定罪, 理應以nominal判罰反映出來, why not just absolutely discharged the defendant?

7.21事件, 是近年罕見的警務醜聞, 使我感到像置身黑社會電影的場景, 或者像「十月圍城」中曾志偉所講今晚這裏沒有警察了, 你自己執生 or words to that effect。不論誰挑起元朗事件, 警察的處理方法難辭其咎, 借檢控蔡玉玲就可洗脫污斑嗎? 可悲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