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再次寫給我叫我關閉留言功能, 我不打算這樣做, 不管是偽辯論或真假五毛, 由他去吧, 我連真討論的留言也不會回覆的, 那些旨在要功也好, 岀醜也好的人, 悉隨尊便。香港已變成處處紅線, 使人訥言的地方。
這篇講蔡玉玲案, 我看了判詞兩次, 也許有資格評論兩句。先講看到明報報導陳教授的看法:
陳教授批評徐官自相矛盾, 認為法官既然裁定只有3個選項, 又怎能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這批評我是同意的, 判詞根本不應舉這例子, 有關規例根本沒賦予運輸署長這種披露資料的酌情權。昨天看到有大律師說若有人犯法, 警察以車牌來追查涉案人的身分, 也「分分鐘會犯法」, 這講法不會成立的, 因為警務處可以直接登入運輸署的電腦資料庫而無需向運輸署長申請因而作出聲明, 所以不會像蔡玉玲一樣需要從3個選項擇其一, 因此追查車主資料的警察一定不會犯此法的。
在蔡玉玲案提控的時候, 我已認為考慮到蔡女士查冊車主資料的目的, 律政司應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作出檢控, 而並非陳教授所講徐官的裁決未考慮公眾利益,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determination。
本控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可監禁六個月, 被告一方完全不爭議案情, 只作法律釋義之爭, 案情也明確顯示查冊是為了跟進7.21元朗打人事件, 法官不同意辯方的法律爭議而把被告定罪, 理應以nominal判罰反映出來, why not just absolutely discharged the defendant?
7.21事件, 是近年罕見的警務醜聞, 使我感到像置身黑社會電影的場景, 或者像「十月圍城」中曾志偉所講今晚這裏沒有警察了, 你自己執生 or words to that effect。不論誰挑起元朗事件, 警察的處理方法難辭其咎, 借檢控蔡玉玲就可洗脫污斑嗎? 可悲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