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

亞細亞的畸兒

蟄居久矣, while away the time. 有人留言關心我健康, 有人祝願我西乘黃鶴, 我一笑置之, 卻沒有嗤之以鼻。嗤得太多, 恐怕為世人訕笑。我沒有回覆留言, 只回覆私下寫來的電郵。杜琪峰說香港已失去靈魂, 這是個人感受, 不認同也犯不着反駁, 你有靈魂, 人家就不能黯然消魂嗎? 有真正言論自由的地方, 自然有不同看法, 各抒己見, 沒有對錯的, 盡在不言中, 何須口舌爭鋒, 一於lying flat 。躺着讀中國文學, 葉劉包你發達, 我包你發傻。

近月看了不少Youtube, 前文也提過。於我而言, 不少也屬另類的propaganda。當中也不乏態度溫和客觀, 資料搜集充足的, 但有些人並非搞法律的, 評論法庭審訊時立場相當偏頗, 近乎胡謅, 不值一哂。我舉兩例, 一例是某名嘴對某位法官一再延遲判刑, 推斷為等待西環指示, 搞到我對看到這種揣測, 幾乎也要學人家嗤之以鼻。了解司法界情況的人都知道, 這法官是慢郎中, 不論民事、刑事判詞, 一向都遲交功課的, 最極端一次是遲了3年, 名字多次被列入內部傳閱欠交功課的「黑名單」。另一例是, 另一youtuber最近評論法庭判案時, 相信香港沒有plea bargaining, 他的講法是錯誤的, 我幾乎發電郵給他指正, very tempted而已, 最終都沒有, 畢竟youtuber要講甚麼與我何干。香港一向都有plea bargaining的, 在律政司《檢控守則》裏稱之為"答辯商討及協議" (plea negotiation and agreement), 但行內一向都叫plea bargaining。香港的答辯商討有異於美國, 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下級法院, 控方是不能向法庭要求判被判被告一定的刑期的, 只可以呈上案例或作法律上的陳述, 只有在覆核刑期的上訴, 才可以對實質刑期作陳述, 譬如批評量刑起點、列出加刑因素等。

47人案國際評論甚多, 很久以前當他們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的主張, 我也曾經批評做法荒謬, 但我也相信做法是《基本法》容許的, 也不違法的。《國安法》訂立之後帶來的巨變就不消提了。在國際間對案件的抨擊及對被告聲援之餘, 很多人忘記了or turn a blind eye to the fact that many of the defendants pleaded guilty, 認罪大抵是由當初認為不違法, 經歷了上級法院對《國安法》的詮釋後, 認為無法抗辯才認罪。戴教授也是由資深大律師代表的, 不存在認錯罪的情況。個人可以不同意上級法院的詮釋, 指摘法官思想保守, 甚至認為是三權合作, 也不能按個人意願改變結果。法官的保守或開明, 不論一個地方多民主, 也沒有對錯可言。民主大國如美國者, 主導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保守派, 也是執政黨的政治任命, 也帶政治元素的。

若問我個人看法, 我當然不同意檢控47人案, 尤其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 是具爭議的, 他們也沒有像佔中時倡議違法達義。在量刑時, 戴教授和楊岳橋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 法官認為他們身為律師而拒絕這求情因素, 我覺得應該接納這因素。情況好像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官犯錯而推翻裁決的情況一樣, 下級法官in a way, is also ignorant of the law才犯錯, 也不是刻意作錯誤的判決。而且, 也有很多例子是原審法官的法律看法被上訴法院推翻, 最後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故此, 戴教授及楊岳橋的ignorance of the law求情因素應為法庭接納的, 他們真誠相信沒有犯法, 而並非大鑼大鼓以身試法, 可以視為ignorance of the law減刑。

《國安法》訂立的時候, 我斷言那是一國一制的分水嶺, 4年半過去了, 是耶非耶? 不如撇撇脫脫地、徹底地回歸祖國懷抱, 別再成為亞細亞的畸兒。以前看過台灣鄉土作家吳濁流的《亞細亞的孤兒》, 希望日後有人可以《亞細亞的畸兒》命名來寫香港。

既然擱了筆, 放棄了戀情, 又為何在紅潮氾濫下再作馮婦? 無他, 趁佳節來臨, 歲末將至, 祝願身陷囹圄的馬前卒及一眾無知犯錯的人早日出冊, 在新香港重新做人。作為馬後炮的廢老, 順便藉此報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