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星期一
唐英年政治生涯劃上休止符之三:唐英年在法理上不能當行政長官
唐營﹕唐仍想贏 料提新事件
該唐營中人又稱,唐英年目前仍然想贏,並非只求與梁「玉石俱焚」。唐英年昨日特別與泛民資訊科技界的選委會面,游說他們支持自己。據悉,會上唐英年提及梁振英一旦當上特首後對香港的壞處,亦有重提上周五所講的商台續牌及23條事件,聲言自己是講真話。 (19/3/2012明報節錄)
對上一個blog講有關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我講錯了,後果是指不肯作誓言的後果,而並非泄密的後果。無論如何,身為行政會議成員,作出誓言是法例上訂下的要求,這一點絕對沒有講錯。
唐英年泄露行政會議討論內容,違反誓言,法例裏沒有訂下任何懲處的條文,也沒有罷免的條款,在法理上應該怎樣看待呢?如果唐英年在任內違反誓言,行政長官應該把他罷免。如果唐英年並非行會成員,將來則不可任用。
從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可看到,有關不可泄密的誓言有兩處,分別是行政會議成員的盡職誓言(The Oath of Fidelity)及行政會議秘書及行政會議副秘書的保密誓言(The Oath of Secrecy),而且作出誓言的要求用上強制性(mandatory)的「須」(shall)字,而並非酌情性(discretionary)的「可」(may)字。由此可見行政會議的保密要求,極其嚴格。不肯作出誓言的行政會議成員,尚且會被罷免,刻意泄密的人又怎能再當上行會成員呢!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的主席,刻意違反行政會議誓言的人又怎能當行政長官呢!不要小覷保密的重要性,那是一套講誠信自律的行政制度。刻意違反誓言而並非說溜了嘴,證明唐營不惜犧牲唐英年的政治前途,要和梁振英同歸於盡。公眾利益當然有凌駕性,出於唐英年的口卻是政治手段的幌子。唐英年真的仍想贏嗎?正是:唐唐幻想得天下,賠了夫人又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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