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明報即時新聞今天報導這宗案件的準確性:
前年8月13日機場「和你飛」示威,內地男付國豪遭圍困和綑綁,「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及另外兩男被裁定暴動等共6罪罪成。案件今早(8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求情,法官批評律政司在原審時就刑期不表明立場或給予協助,直至在上訴時才在上訴庭內積極表達意見,令人感到下級法官有錯,質疑律政司的做法「有組織煽惑他人仇恨法官」。
......
李官表示,上訴庭有案例指出,社運案件判刑須考慮對社群影響,若他接納辯方此說法,「我就真係錯到無可再錯」,稱「你都知而家基層法官嘅情況幾咁嚴峻㗎啦」、「陣間又有啲政客話要司法改革」。
李官好像在曲線回應近日政客大聲疾呼司法改革, 又好像在吐苦水、發牢騷。先講律政司的責任, 在判刑前, 一般下級法院的法官都沒有要求主控官提供量刑協助的, 尤其在裁判法院, 一則主控沒有權要求怎樣判處被定罪的被告的刑罰, 美國就可以, 美國的司法傳統跟英國的不同, 美國的主控可以要求法官判處被告的刑期, 英國傳統是主控只能提醒法官判處的刑罰的合法範圍, 譬如不能超越最高刑罰, 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主控也可以向法官提供上訴法院的量刑指引及可參考的相類案例, 主控也不應在法官席前對某些判法表態, 以免旁觀者感覺法官聽令於主控的看法, 影響司法獨立性, 否則旁觀者會進一步懷疑法官定罪/脫罪也聽令於控方。如果法官在判刑前要求主控協助, 主控是有責任這樣做的。有些主控主動提供協助, 法官可能會說: Thank you. I don't need your assistance.
李官在發甚麼牢騷呢? 不論定罪、脫罪、判輕、判重, 都有一大堆仇恨你的人, 到了上訴有結果, 只不過是把仇恨向上調, 不仇恨下級就仇恨上級, 要罵也不用講道理。烈老提出司法改革, 並沒具體建議, 只提出香港法院不應用普通法思維解釋基本法, 不應讓人濫用司法覆核, 以及判詞不應冗長。政客卻把改革發揚光大, 有人認為判詞譴詞用字不夠淺白, 使人看不明白, 我想這要分兩方面來講, 有很多法律上的概念, 在表達過程涉及很多普通法的案例, 沒有足夠法律基礎的人根本認識每個字, 也看不明白拼起來的句子, 若是英語的就更難明白。寫得簡單淺白, 可能會被批評為思路不周, 成為上訴成功的理由。如果主要涉及案情事實的判詞, 除非是文盲, 否則怎會看不明白。我舉李官主審本案, 他所寫的
裁決理由書(連結)為例, 有甚麼看不明? 還附上中英文版的新聞摘要, 嫌理由書冗長, 就看摘要, 連摘要都嫌長, 就去看傳媒進一步的摘要喇。
另外, 有人提出成立判刑委員會為判刑程序的改革, 這課題以前都討論過, 現行的判罰程序, 跟量刑委員會的做法是兩種不同的理念, 那一種較適宜是沒有明顯定論的。
若說判決理由書(裁判法院的叫裁斷陳述書), 一般不會上載, 因為參考價值低, 很多根本都是到了被上訴才開筆寫的。每一宗案件審結都寫一篇根本是不可能的, 何來這種時間? 在判決的時候列出要點已經足夠, 有些公眾關注的案件, 也許上載判詞或新聞摘要, 會幫助到報導的準確性。但這也不是烈老提出的司法改革的要旨。每一專業都有專業的知識, 可以用淺白語言、深入淺出向市民解釋一些概念, 但那不是寫判詞的目的, 那不是精英主義的問題。有些專業知識, 無論是科學、醫學或法律, 沒有受過訓練的人根本就不會明白, 或看了也一知半解, 不能因為自己不懂而怪責精英主義作祟。若要改革, 就要說明原因, 胡亂批評只是文革, 不是改革。
李官審此案, 在過程中說了一些不恰當的話, 到尾又作政治表述, 他應化身匿名, 在網上平台發牢騷, 而不是在司法過程中表述, 曲線推卸責任。暴動案的判刑, 自幾年前旺角暴動案至今, 已頒佈了重要的判刑案例, 自己在司法機構的內聯網都可找到, 還吵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