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雪山MGN
前兩篇我評論了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近日各大國際媒體都報導了一宗登奧地利Grossglockner雪山衍生出來的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 我採用英國獨立報(Independent)的報導:
簡而言之, 一對情侶一起攀爬奧地利的雪山, 男的攀山經驗豐富, 女伴是新手。攀爬到差不多登峯的時候 (Grossglockner 高3798米), 女生感到不適, 男的沒有即時求救, 把女的丟下, 自行落山求救, 6個半小時後折返, 女伴已凍死了。控方指被告在爬山前籌備不足, 把女伴丟下的地方位置不適合, 也沒留下禦寒裝備給她, 又沒有聯絡救援隊及警察。這種誤殺都算罕見。控方的講法符合控罪四大元素: duty of care, the breach of it, lead to the death of the victim and this death is foreseeable。被告爭論控方的案情, 其中一理據是把女伴丟下是雙方協議的。本案的發展, 拭目以待。
我搞的羽手球會, 實際上是興趣小組而並非會社, 但也清楚寫出免責條款, 訂明搞手對球友無需負任何謹慎責任的(owe no duty of care), 報名參加者要同意這條款, 另外, 我還不時提醒行為危險的人注意自身及球友的安全, 除了免責聲明, 還有恪盡職守(due diligence), 才致無懈可擊, 確保一點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沒有。最近有位老人家因年紀大, 反應遲緩了, 連續跌倒, 勸他不要再打羽毛球, 他總是不聽, 我只好強硬對付禁止他來。因此, 我背負了惡名。把以上爬山搞出誤殺案作比較, 可預見老人家打羽毛球致命的風險, 還心存姑息僥倖讓他打下去, 到意外奪命時很多人會推卸責任, 我為何不用霸氣把他攆走? 做事有擔當, 不怕肩負惡名, 才能解決問題, 到了今時今日, 我做得罪人的事還怕甚麼?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2025年12月6日星期六
續談MGN
倫敦Grenfell Tower的大火跟大埔宏福苑的大火有頗多可參照的地方。Grenfell Tower 因外牆cladding的金屬板夾着發泡膠作隔熱用, 因高度易燃而肇禍。Grenfell Tower起火是因為其中一低層住戶家中雪櫃起火, 繼而燒著外牆的cladding。如果宏福苑的窗戶沒有蓋上發泡膠, 火勢就不會那麼猛烈。假如只是掛了助燃的棚網而沒有發泡膠, 相信棚網燒完了, 蔓延的程度和速度就會低很多。另一方面, 就算所有棚網都阻燃的, 如有發泡膠封窗, 只要住戶像Grenfell Tower一樣發生火警, 沒有棚網的因素, 也一樣弄成沖天大火災, 燒到一定高溫, 火也可以由一座跳到另一座。十分諷刺的是, Grenfell Tower為了省幾千鎊而使用這些易燃的外牆cladding, 宏福苑裝修為了省十多萬而用了不阻燃的棚網, 兩地總共省下不足廿萬港元而奪走二百多條人命。
Grenfell Tower大火發生於2017年, 事後委任公開調查(Public Inquiry)主席, 調查起火原因, 因新冠疫情的延誤, 今年才發表第二期的報告。雖然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為50人錄取了警誡口供, 但最快也要明年才會提出檢控。Grenfell Tower 是市政府管理的公屋, 其中14個單位賣了給住戶, 因為火災, 市政府一些人員引咎辭職。香港的獨立委員會有甚麼職能, 現在還未清楚, 委任法官主持獨立調查, 法官是有權列出職權條件的, 政府不接納的話, 法官也可拒絕接受任命的。
另一樣諷刺的事是兩地居民在事發前都質疑火警的風險向政府反映, 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不積極反應而引致悲慘後果。英國方面, 在民事索償中, 3個政府部門與災民和解作出賠償。香港的勞工處, 屋宇署及消防處可以逃避責任嗎?
在刑事檢控方面, 貪污之類的控罪相對於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簡單。 Grenfell Tower的刑事調查和公開調查是同步進行的, 複雜程度甚大, 又要釐清涉事的人的關係, 到了現在還未能提出檢控, 只有部份檔案呈交皇家檢控署索取法律意見。宏福苑的大火比Grenfell Tower 案更複雜, 工人多、外勞多、黑工多, 判頭、二判、三判也多, 律政司可能要像檢控國安案件那樣成立專案組來處理。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近二百人死亡, 定罪可判監多少? 一定超過十幾年。誰會落鑊? 現在被拘捕的沒有法團的主席或委員, 我相信告他們誤殺是比較remote 一點, 他們居住在那裏, 要證明他們會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而致有人死亡, 並不容易。相對而言, 告法團顧問比告法團容易, 除非出於政治理由不檢控自己友。發生沒天理的事, 多見亦平常。
Grenfell Tower大火發生於2017年, 事後委任公開調查(Public Inquiry)主席, 調查起火原因, 因新冠疫情的延誤, 今年才發表第二期的報告。雖然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為50人錄取了警誡口供, 但最快也要明年才會提出檢控。Grenfell Tower 是市政府管理的公屋, 其中14個單位賣了給住戶, 因為火災, 市政府一些人員引咎辭職。香港的獨立委員會有甚麼職能, 現在還未清楚, 委任法官主持獨立調查, 法官是有權列出職權條件的, 政府不接納的話, 法官也可拒絕接受任命的。
另一樣諷刺的事是兩地居民在事發前都質疑火警的風險向政府反映, 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不積極反應而引致悲慘後果。英國方面, 在民事索償中, 3個政府部門與災民和解作出賠償。香港的勞工處, 屋宇署及消防處可以逃避責任嗎?
在刑事檢控方面, 貪污之類的控罪相對於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簡單。 Grenfell Tower的刑事調查和公開調查是同步進行的, 複雜程度甚大, 又要釐清涉事的人的關係, 到了現在還未能提出檢控, 只有部份檔案呈交皇家檢控署索取法律意見。宏福苑的大火比Grenfell Tower 案更複雜, 工人多、外勞多、黑工多, 判頭、二判、三判也多, 律政司可能要像檢控國安案件那樣成立專案組來處理。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近二百人死亡, 定罪可判監多少? 一定超過十幾年。誰會落鑊? 現在被拘捕的沒有法團的主席或委員, 我相信告他們誤殺是比較remote 一點, 他們居住在那裏, 要證明他們會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而致有人死亡, 並不容易。相對而言, 告法團顧問比告法團容易, 除非出於政治理由不檢控自己友。發生沒天理的事, 多見亦平常。
昨晚看到這一則新聞: 羅淑佩:社會需看到希望才能互相扶持 本港已籌劃節日期間更多溫馨活
你自己click 入連結去看, 搞多一些盛事, 唱歌跳舞及球賽就使人見到希望了! 這個是甚麼社會? 難怪有些YouTuber一向不講粗口的近日也講起來, 我都很忍得手。
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MGN)
大埔宏福苑火災後, 警方以誤殺罪拘捕了15人, 準確講叫「嚴重疏忽導致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MGN), 而並非捅人幾刀那種。控罪的元素包括以下幾點:
(1) 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履行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owed a duty of care to the victims );
(2) 被告人違反了這個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was in breach of that duty of care);
(3)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引致受害人死亡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victims);及
(4)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是嚴重疏忽,意思是案中情況會使合理謹慎的人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就是受害人不只會受到傷害甚至嚴重傷害,而且是會死亡的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onstituted gross negligence, in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ere such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foreseen a serious and obvious risk not merely of injury, even serious injury, but of death)
第4點 "合理謹慎的人"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即是採用客觀標準。在女醫生麥允齡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DR醫學美容集團發生致命醫療事故), 曾經就這元素是否應該包括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思想(state of mind) 一事, 高院原審法官張慧玲把這議題轉交上訴庭裁決, 上訴庭裁定只需以合理人的標準, 麥允齡不服, 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判她敗訴。以下是終院判詞的結論。
E. 結論
56. 基於上述理由,我等駁回是次上訴,並回答獲上訴法庭發出證明的那條問題如下:就嚴重疏忽誤殺罪而言,一如R v Adomako[1995] 1 AC 171中所闡釋的最後一個罪行元素,亦即嚴重疏忽元素,乃藉着運用合理性的客觀標準來加以證明。法律並無要求控方額外證明被告人主觀地意識到死者面臨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如能證明被告人抱有這種意識,雖然會有助於考慮被告人的法律責任,但並非該罪行的必要元素。
(FACC 3/2019, 判詞官方中譯本是以藍色為底色的)
所以在大埔宏福苑火災案, 被告面對的控罪, 控方只需以合理客觀標準來證明, 而無需考慮個別被告的意識。控罪頭3個元素都容易建立, 第4個元素比較麻煩。怎樣證明每個被告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而致受害人會死亡的? 元凶是棚網和發泡膠, 甚至是在大廈內阻塞走火通道的建築用料和雜物, 是否每一個被拘捕的人都知悉呢? (起碼控方要有此證據。) 別一廂情願以為火燒得這樣猛烈, 喪失百幾二百條寶貴生命, 就以為這些斂財的禽獸一定guilty like hell, 他們一定會抝火災是否可預見並且是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我當然不是為豺狼辯護, 而是為控方進言, 如果是顯而易見的危險, 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巡查的人都盲了嗎? 被告會抝, 政府都沒採取任何行動, 就可以說明工序並非存在可預見的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還是奪命那種。政府部門事前的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 會成為被告抗辯時的重要依據。況且, 拉了15人, 到頭來告到幾多個MGN? 一個不務正業, 一天到晚只把國安掛在嘴邊就躊躇滿志的政府, 悲劇發生後誠惶誠恐, 以為滅聲就是panacea (萬靈丹), 日後還不知會出多少岔子。批評政府行政失當就等同煽惑仇恨政府, 這是否中了Trump毒? 無語問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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