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星期三

選後算賬

【立會選舉】政府或追究鼓吹港獨候選人 張達明憂人大釋法 嘆愈來愈不熟政府如何看法律 (14:40)

政府昨指,對個別鼓吹或推動「港獨」的立法會候選人,「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但無提及可根據哪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唯一可能在法律上有基礎的是「虛假聲明」,不過他擔心,若將來爭論到「擁護基本法」問題,會引發人大釋法。

張達明又說,憂慮「港獨」爭議挑動中央神經,「中央會真係(有)個信息話『要法律我畀法律你』,成日都仍然擔心,會唔會有一日(中央)主動釋法補充而家法律無嘅嘢」。

張達明另慨嘆,「近呢幾年,有時自己愈嚟愈發覺,我嘅諗法同政府諗法,可能係南轅北轍嘅。愈嚟愈唔熟悉政府點樣睇法律基礎嘅嘢」,故現時只能基於自己認知分析今次事件。

(31/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袁國強前些時不是已聲明不會為此尋求人大釋法嗎? 梁愛詩在不同場合也講過無需向人大尋求釋法, 張達明何以一再擔心, 唯恐不去尋求人大釋法, 怕活得太寂寞, 缺乏評論的議題? 「擁護」這兩個字一則不涉人大釋法的範疇, 再者, 鼓吹港獨這「行為」怎樣牴觸「擁護」《基本法》, 也需要釋法?

入了閘的候選人擺明車馬鼓吹港獨, 用「作虛假聲明」罪來檢控真的很困難嗎? 首先讓我作陰謀論。當選管會突然提出要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我已經在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增確認書的目的一文揣測其目的, 我當時講:

我看這確認書最明顯的目的是這樣。《基本法》只是一套憲法, 任何市民違反了它並不構成罪行, 這次要參選人作出法定聲明, 就明確地用這種方法使違反《基本法》刑事化, 凸顯其中三條, 使作此聲明的人難以抗辯有關法定要求, 因為聲明用了這種字眼:「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 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makes a statement which that person knows to be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recklessly makes a statement which is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knowingly omits a material particular from an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若對鼓吹港獨的候選人提出檢控, 正如張達明所講, 只有下面這條: 

  
Contents of Section
Chapter:200 PDFTitle:CRIMES ORDINANCEGazette Number:
Section:36Heading:False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nd other false statements without oathVersion Date:30/06/1997

Any person who knowingly and wilfully makes (otherwise than on oath) a statement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such statement being made-
(a) in a statutory declaration; or......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a) 法定聲明;或......)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其中三條目的有兩個, 首先注意控罪的 "knowingly"(明知) 及"material particular"(要項)這兩個詞語。其一, 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不論肯簽或不肯簽, 候選人都會清楚這三條《基本法》條文的要求, 而不單只是籠統講擁護《基本法》(符合了法律上「要項」的要求)。同時, 填寫有關提名表格時, 也明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既然是擁護, 即是接受這些重要事項, 否則擁護甚麼? 所以「確認書」這風波, 凑巧地強化了提出檢控的成功機會。至於怎樣才算「擁護」(或者不擁護), 是難度不高的事實推斷。在這背景下, 我相信在選舉後, 某些候選人會被檢控。有人為他們開脫, 強調言論自由, 指他們只講「港獨」, 又沒有實際行動。真的有點可笑, 虛假聲明, 都係齋噏咋!

有趣的是這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以公訴程序進行也只可判兩年, 為乜要公訴程序進行? 原來條例是九十幾年前所訂。順便考下啲law students, 公訴控罪, 裁判官有無權審?

2016年8月29日星期一

駁回的以胸襲警上訴

以胸襲警吳麗英刑期上訴得直 定罪上訴駁回 (12:26)

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早前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日駁回4人就定罪的上訴,但裁定他們就刑期的上訴得直。法官下令先為吳麗英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重新判刑。

上訴人吳麗英(30歲)與同案另一14歲少年,於原審時分別被判入獄3.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吳的20歲男友鄺振駹因阻撓總督察拘捕14歲少年,原審時則因阻差辦公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另因拉走疑犯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的男生潘子行(22歲),原審時則被判囚5個月1周。

法官張慧玲下令撤銷4名上訴人的刑罰,並先為吳麗英及潘子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為鄺振駹和14歲少年索取感化報告,才重新判刑。(29/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這件案可以再評論下去的空間有限, 因為除了判刑上訴得直, 定罪上訴已駁回, 沒有再上訴的空間。所謂再上訴, 只有辯方可以提出, 也只限於定罪, 唯一的途徑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本案而言, 連批出上訴許可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本案在押後一個月索取判刑前的報告後, 會隨着重新判罰而終結。在上一篇有讀者留言問:

標少,你當日估中了以胸襲警單案的結果,依家要重輕發落了。。。
但JOD能否再上訴覆核刑期?

從輕發落是事實, DoJ再上訴就沒有可能。首先, 以胸襲警案萬中無一, 並非普遍和猖獗的案件, 所以控方無需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以定出量刑準則, 讓下級法院跟從。再者, 控方一開始對本案的刑期並無異議, 不曾對刑罰提出上訴, 就算張慧玲法官為被告索取報告後予以輕判, 也沒有進一步上訴的渠道。

這件案的結果當然會使一班人很失落, 尤其是時代雜誌那寫了篇極度嘲諷的文章的老外記者(我在用胸襲警一文反駁了他的無知), 別以為出自老外手筆的文章會份外馨香, 我只看法律, 不講煽情, 也不講大眾喜歡聽的話。這件案駁回上訴, 可能有人覺得是官官相衛, 如果看往績, 張慧玲也判過不少上訴得直的案, 對裁判官的批評也不寬鬆, 而且原審裁判官陳碧橋已非司法機構的人, 又何來官官相衛?

我不會輕易相信這幾個被告會心存悔意, 但聽上訴的法官要判處他們較輕的刑罰也無可厚非, 量刑這東西是隨你喜歡的, 這種案也沒有上訴庭訂下的量刑指引, 所以怎樣判罰彈性很大, 差異也很大。這些被告大概都會願意和感化官合作, 而不會愚蠢到自找麻煩, 除非想搏坐監。悔意其實可以很兒戲的。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Burqa加bikini的burkini布堅尼

80% of lawyers think French police are WRONG to make women remove their burkinis

Solicitors and barristers pass judgment on controversial ban

Nearly 80% of lawyers think it’s wrong that French police officers have reportedly confronted women on the beaches there and asked them to disrobe following a ban on burkinis.

In the wake of recent terror attacks the authorities in some coastal towns took the drastic decision to prohibit burkinis — a full-body-plus-head swimming costume often worn by Muslim women.

The controversial ban came into force about two weeks ago but with a staggering heatwave taking hold some women have chosen to defy it, prompting intervention by French police officers.

Lawyers — who tend to lean towards more tolerant views — have been quick to come out against the ban and the actions of the French officers shown in the viral photos. Criminal solicitor Nicholas Diable commented on the authorities’ “Victorian attitude”, while media law barrister Felicity McMahon pointed out the law doesn’t have clear boundaries.

When we put the question out on Twitter, 79% of the 321 surveyed said French police officers are wrong to make women remove their clothing in this context.

That said, one Twitter user argued that the police officers photographed were just applying the law.

Despite worldwide criticism, a legal challenge launched in France against the burkini ban was recently rejected at first instance. However, Le Collectif contre l’Islamophobie en France (The Association against Islamophobia in France), which took part in the original legal challenge, has confirmed it will appeal the decision to France’s highest administrative court — the Conseil d’Etat — so watch this space.
(Legal Cheek Weekly 25/8/2016)


世俗vs.宗教 女性服飾成磨心

【明報專訊】法國向來嚴格奉行政教分離,禁絕宗教進入公眾領域;並伸張女權,認為有需要保障女性免受男性壓迫,成近年禁制全身罩袍以至布堅尼的理據,不過卻令女性衣著再成磨心。

法總理:奴役女性象徵

法國政界不分左右都支持禁令。總理瓦爾斯(Manuel Valls)聲言,布堅尼是「奴役女性」象徵,「有違現代社會價值」。女性權利部長羅西尼奧爾(Laurence Rossignol)更稱,布堅尼與罩袍同樣是「藉隱藏女性身體來控制她們」,危及社會多元與女性解放。不過周二尼斯海灘發生戴頭巾女性疑被持槍警促脫下頭巾事件(上圖),相片流出後輿論嘩然。當局強調相中女性主動脫下頭巾展示身上泳裝。有網民將該照片與1925年一張攝於美國的照片對比,照片顯示一名警員以尺量度一名女性泳裝的長度(下圖),斥做法倒退。

女性服飾向來是爭議戰場。20世紀初,西方女性漸捨棄遮蓋全身、以羊毛製的高領裙子游泳,改穿單件式無袖短款泳裝,迅即招來衛道之士抨擊,澳洲著名泳手兼女演員姬娜曼(Annette Kellerman)1907年因穿著款式類近的「淫穢」泳裝被捕。即使現時被視作平常的比堅尼,1950年面世時亦招主流社會側目。《衛報》指出,過往政府要求女性遮蓋身體,如今卻嫌遮蓋太多,這些不滿往往反映社會對性別、種族與階級變化的恐懼與焦慮。如今人們對恐襲感無力,便指摘布堅尼,無視限制女性選擇與主張的價值背道而馳。
(26/8/2016)

最近有做牧師的波友問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 期待我會給一個否定的答案, 我恰恰講why not, 他十分驚訝, 覺得匪夷所思。我說, 雖然我喜歡女人, 但每個人的性傾向應受到尊重, 既然有人傾向同性, 又想獲得法律上的地位確認, 他們雖是小眾, 為何不可受到平權對待。如果有男人愛上我, 我可能一時間不懂得反應, 但我也有不接受的權利, 做人何必咁迂腐, 我勝在無宗教包袱, 所以可以大談自由主義。

上面這兩則關於burkini的報導充滿爭論性。像回教婦女的罩袍burqa及niqab那種高度掩蓋的服式, 可能會神秘吊詭, burkini只不過是長衫長褲加條頭巾, 只像冬天運動的緊身衣加頂帽, 也藏不到炸彈或AK47, 連這都要禁就有點那個了。法國人的浪漫情懷給恐怖襲擊轟走了。2014年澳洲國會也曾經打算立法禁止穿罩袍的人進入國會大樓, 最終撤回議案。在沙灘禁穿burkini的法例, 究竟是出於歧視的成份有幾大呢? 如果基於恐怖襲擊的顧慮, 那麼穿着西裝的男人, 身上要藏炸彈又何難之有。真心追求自由民主的人不會胡亂把限制加諸別人身上, 或者用些偉大高尚的藉口來排斥別人的宗教文化傳統。真的要害人, 笑裏可以藏刀, 脫得一絲不掛坑人更加利害。我對法國針對burkini的法例嗤之以鼻。

狙擊手

周永勤突棄選新西 「不想身邊人惹更高層次麻煩」

【明報專訊】參選新界西的自由黨周永勤昨晚在選舉論壇中突宣布棄選。周沒解釋原因,只稱不想身邊重要的人「惹上更高層次的麻煩」,因此停止所有選舉工程,論壇期間更一度當場灑淚。周永勤昨在出席論壇前向本報披露收到的錄音聲帶,錄音中有男子稱不滿周政治抹黑,將在會場外召集二三十人狙擊,周表示聲音是「何(君堯)的主帥」。

自由黨震驚:似乎受威嚇

自由黨今凌晨發聲明表示,「對於周永勤於有線電視立法會選舉論壇上,突然宣布會停止所有選舉工程,變相退選,自由黨對事件感到非常震驚,但會尊重他的決定」,「相信他作出如此沉重的決定,似乎是受到一些外來的壓力,甚至是威嚇,會危及家人的安全,我們正盡力了解箇中原因,在查明真相後,將會作出跟進行動」。

何君堯稱無打壓 「毋須做這些事」

何君堯昨晚在facebook直播回應指控,強調自己並無打壓周永勤,「我不需要做這些事」、「我從不做任何陷害人、不見得光的事」。本報昨晚曾就錄音內容與短訊向何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有線電視昨直播選舉論壇,周永勤以一身黑衣出席,助選團並無出席。周在開場白說有「沉重決定」宣布,指「基於不想身邊重要的人,惹上更高層次麻煩或者賠上代價,過了今晚,會停止爭取所有選民支持選舉的工程,這個論壇將會是我出席的最後一個」,並向支持者鞠躬致歉,稱「我個人力量不夠,辜負大家」,及後他放棄提問時間。

周永勤在總結發言中說,死並不可怕,「但人最可怕的是,無法保護身邊重要的人」。他稱,深深感受到雞蛋與高牆的關係,形容自己「變了雞蛋」,有「無助感」。

周永勤昨午向本報記者披露一段錄音,指當中男聲是何君堯競選助理。錄音提及因不滿早前周政治抹黑手法不良,故召集二三十人扮市民自發到論壇會場外狙擊周,「等他開論壇都無心機為止」。錄音又稱狙擊完畢後「帶隊著上何律師背心,支持何律師打氣,散會的時候再狙擊周永勤」。周在論壇後亦向民主派候選人展示電話,周播出的錄音,內容與本報取得的相同。

其他候選人對周永勤突棄選的消息感驚訝。泛民在辯論環節,集體把矛頭指向何。熱血公民鄭松泰指摘何聽聞消息後是「唯一一個偷笑」的候選人。民主黨尹兆堅亦說,阻礙候選人參選涉嫌違法,質疑何君堯是否願意陪同報警。

何君堯強調不清楚發生何事,指「政治咁多抹黑,是否有預謀?」他反問,若去報警「指控是什麼」,直言「我還有好多好有意義的事情去做」。 何君堯論壇後重申,對周棄選事情一概不知,不願評論對方棄選會否有利其選情。新界西候選人名單見附表。
(26/8/2016)

選舉臨近, 事干特別多。但像周永勤這種退選理由卻使人猜不透箇中道理, 除非他有其他事情沒有披露, 否則狙擊、街頭宣傳被圍堵謾罵、揭人陰私抹黑等行為, 幾乎可以說是part and parcel of election campaign, 由選區議會至選特首, 都是這樣, 中外如是, 只是程度之別, 一點也不稀奇。根據明報的報導, 何君堯的競選助理的錄音內容, 只構成滋擾, 我看不到刑事成份, 我一第考慮是「刑事恐嚇」, 但根本相差甚遠, 又沒有叫周永勤做甚麼不做甚麼, 又沒有說會對他或第三者做甚麼不利的事, 只是說等他開論壇無心機為止, 任何威嚇的暗示也沒有, 周永勤怎會扯上無法保護身邊重要的人呢? 除非他隱瞞了部份事實, 不敢說出來。再看直接針對選舉舞弊的法例, 法例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

章:554 PDF標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8條文標題: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版本日期:02/08/2012

(1)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b)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令第三者—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c)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或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2)(1)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舞弊行為,即使是由另一人作出,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作出該舞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何君堯的助理的行為, 也不構成干犯上述條例。一則沒有施行武力, 也不算脅迫手段, 就算揚言狙擊屬於脅迫手段, 也沒有符合法律上其他元素(other limbs)的要求。所以, 周永勤的退選真的不明所以。香港近年的狙擊行為十分流行, 由特首至司局級官員落區受狙擊, 以至政治人物或涉及社會事件的人受狙擊, 習以為常, 見怪不怪, 中外如是, 只是程度上的分別, 除了使人討厭外, 也不見得是甚麼大不了的事。這次我同意何君堯的講法: 若去報警「指控是甚麼」?。這是社會氣氛, 不獨是建制派這樣做, 其實是激進泛民先發起的做法, 以同一標準去衡量, 也不要五十笑百。

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法律界的候選人

今天沒去打羽毛球, 近這年來球場妖氣沖天, 皆因大小妖怪在作惡, 減低了運動的樂趣。當妖人借了神的名來作惡, 我只好套用近期所見的佳句, 甚麼交給天主去處理囉(姨丈非禮案, 事主母親說: 「交畀天主搞」; 恩福堂炒牧師魷魚, 遭牧師入稟索償, 教會話:「紛爭不應交地上法庭」審理)。為免玷污讀者的眼睛, 在此不講妖孽。凑巧老伴有約, 我就獨自尋歡。做了家務, 弄了一陣後園理不清的野草後, 對着鍵盤回覆那些問之不竭的諮詢, 大學生偷了兩條價值千元的香煙, 希望簽保守行為, 我說: 休想。今天上庭的女士, 帶着疲累心情回家後報告上庭結果, 我說: 這是犯錯要經歷的煎熬, 懲罰也不少, 所以我幫你。另一位飲到爛醉送了去醫院, 之後收到傳票被控醉酒的女土寫來問我, 恐怕留下案底。我都一一回覆疑問, 再奉上戒酒的勸勉, 標少信箱十分旺場。

今天上訴案不多, 所以花了點時間看下明報安排法律界候選人的競選辯論。那姓文的律師的表現, 一句講晒: unimpressed. 或者是我要求高, 對表達能力差, 思考不敏銳, 口齒不清, 充滿懶音的律師素無好感。講辯論, 始終是做litigation的郭榮鏗佔優。但郭作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競選連任, 也有利與弊。版權條例一役, 立場與大律師公會意見相左, 皆因政黨包袱所致, 這是失分的理由。兩人被問到如果他們是選舉主任, 他們會不會批准梁天琦入閘, 郭榮鏗開始時答得有文有路, 殊不知講講下就花了大部份時間去講確認書的合法性。大佬, 根本答非所問, 梁天琦被拒入閘關確認書乜事? Irrelevant! 對手更差勁, 口齒不清, 如果在庭上遇到這種律師, 法官大概要打斷陳辭, 休庭一會讓她想清楚自己想講乜, 重新組織再講過。香港法律界才俊多的是, 大多不想涉足政治, 但要走出來競選, 也要有自知之明, 不是那種料子就獻醜不如藏拙, 或者善於書寫不善於訟辯, 那就挑自己的長處來搵食, 做乜去選議員啫? (辯論連結: 若是選舉主任:郭:會放行梁天琦 文:難講)

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

紙飛機的空襲

【短片:網上熱話】稱遭紙飛機打中背 對小孩爆粗兼起飛腳 皮褸女喝問小孩母:你邊度㗎? (01:51)

網上瘋傳穿皮褸女子爆粗喝罵及欲起飛腳傷害小孩的片段,其後孩子的母親現身,與皮褸女一度以英文展開激烈罵戰。皮褸女繼續爆粗及拒絕道歉,又對小孩母親喝問:「你邊度㗎?」

本報獲讀者提供片段,指現場是銅鑼灣時代廣場,事發前一名男孩玩紙飛機時,穿皮褸及碎花短裙的女子稱其背部被打中,衝向男童和其外傭呼喝,「你姓咩㗎?」、「你邊間㗎?」。男孩受驚躲在外傭背後,外傭則盡力阻止,並且不斷呼叫身在附近的女僱主。皮褸女不斷伸手指向男孩,外傭為保護少主而奮力擋架,其間皮褸女曾衝前起飛腳欲踢男孩。

其後男孩的母親現身,先聽外傭講述事件,然後以英文向皮褸女表示:「他是我的兒子,他做錯事,我可以道歉,但你不可以做這樣的事(襲擊小孩)」。被褸女以英文回應指男孩不可以用紙飛機打中其身體。

其後雙方轉用廣東話繼續對罵,皮褸女自稱姓李,又爆粗喝問男童母親:「你邊度㗎?」男孩母親反駁:「你打人就係唔啱,況且人哋係小朋友,你有冇少少耐性同耐心呀?」皮褸女反駁:「我點解要畀耐性呀?」

男孩母親其後說,孩子做錯事,她已經道歉,「但你打咗人,你有冇講sorry呀?」。其後皮褸女稱「我幾時有打佢呀?」片段完結之時,皮褸女仍沒有道歉。

讀者指當時曾警員到場,本報記者已就事件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
(24/8/2016明報即時新聞)

這新聞沒有在今天明報港聞再出現, 實質的新聞價值也不大。我只是午夜乍醒, 一時間未能再入寐, 所以才看到這一則。忽然八掛心油然而生, 三十幾度的香港, 這穿皮褸阿姐, 究竟是何人, 不怕生熱痱嗎? 蠻有趣的是, 八歲小孩玩紙飛機, 轟中了這位花裙阿姐的背部, 她不是穿露背裝, 紙飛機打中皮褸, 我想那感覺至多只是像行過樹下飄落的一片葉, 比塵拂輕拂一下相若, 甚有詩意, 也要動氣、 動手、動腳? 還要粗口爛舌! 嘩! 如果行街唔覺意撞到佢豈不是大叫非禮打完心口打背脊, 加埋吹雞拖馬斬開人一轆轆。真的是大熱天、着皮褸、未中暑、先發癲。

這花裙姑娘的對話也爆笑:「你姓咩㗎?」、「你邊間㗎?」、「你邊度㗎?」。最後那句有點黑社會口吻。可是, 在這種場景, 對住個斯斯文文小朋友的母親, 人家跟你講道理, 你就一句句粗口回敬, 還要兇人。唔使講黑社會都夠晒爛, 夠晒照喇。問人姓乜, 好有趣啫, 以禮相待呀? 「你邊度㗎?」除了想講黑社會之外, 還有甚麼含意? 最奇怪是「你邊間㗎?」你邊間是問邊間社團? 我以前做咁多黑社會case都未聽過黑社會用「間」來做單位, 我的合理推論, 也是唯一推論是這人精神有問題, 「間」是指那一間精神病院, 她要找院友比拼。

話時話, 做佢common assault易如反掌, 比告黃毓民擲杯更易, 因為無論是那小童或菲傭都明顯受到immediate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的威嚇。

多謝你有耐性看這一篇, 別怪我連這些無聊事都寫, 因為我返港時間少, 每次也不久留, 除了家人外, 碰頭的只有三兩個司法界的舊同袍, 話題都盡量避免正在審訊的案件, 以免不經意表達任何看法。我對香港社會的認識離地了, 生疏了, 香港的核心價值可能改變了, 有時寫下生活瑣事, 拋磚引玉, 讓讀者給我啓蒙。這花姑娘肯定不是有代表性的香港寫照, 只屬單一事件。在這電玩時代, 玩紙飛機的孩子大概屬少數, 可幸的是這件事沒有發展成正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理那件案的案情, 因小孩之間的肢體衝突而演變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當然, 後者涉及中港矛盾衝突, 潛在因素是雙方都自覺了不起和看不起對方, 已不是香港人之間的包容問題。有些人真的要走出狹小的香港, 擺脫狹隘的心胸, 去體會一下人的渺小, 去洗滌一下污染了的心靈。為大是大非爭鋒, 放過雞毛蒜皮小事吧!

2016年8月22日星期一

去信律政司司長覆核刑期

【選舉論壇】去信促覆核雙學三子量刑被轟施壓 何君堯否認:憑良心和言論自由,代表居民發聲 (13:20)

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常委羅冠聰及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因9.26衝擊「公民廣場」案分別被判入獄3周獲緩刑和社會服務令。立法會新界西候選人何君堯認為法庭「輕判」3人,日前去信律政司長袁國強要求覆核量刑。何君堯今早出席商台選舉論壇,被追問是否向法庭施壓,他否認,並稱「任何人都可以寫信畀任何一個官員」。

熱血公民鄭松泰在「候選人主場環節」質問何君堯「憑乜向律政司及法官提出申訴信,加重學生判刑,向法官施壓?」何回應稱「當然係憑良心及言論自由,唔好忘記區議會你輸喺我手下,我係樂翠區居民代表」。

兩人發言期間火藥味濃,不時疊聲爭拗,鄭批評何的做法如同特首梁振英的手法,稱梁振英「自己打電話去機場施壓,上台時又接二連三用個人身分出信打壓時事評論員」,他指何君堯是藉公職製造假民意,利用職權打壓異己。

社民連黃浩銘亦質疑何君堯在事件中並非任何訴訟一方律師,何回應指自己是用私人身分發信,「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寫信畀任何一個負責官員」。

黃浩銘批評他「未登天子位,先置殺人刀」,質疑若成功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是否會以議員身分致函律政司,何君堯則稱自己只是為市民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見。
(22/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早幾天看到報導說何君堯寫信給律政司要求覆核雙學三子的量刑, 我忍手不寫評論, 今天見到上面這報導, 我終於忍不住手。原因很簡單, 就是要堪誤。首先, 任何市民都有權評論判刑的輕重, 也可以為此發聲。與其在法庭裏叫口號, 在法院門外扯起橫額罵狗官或甚麼「警拉官放」之類的話, 或者倡議成立甚麼監官會之類的監察法官機制, 對法庭刑事案判決不滿, 唯一反映的途徑確實是應該寫給律政司司長或者刑事檢控專員, 標少幾年前也寫過給新南威爾斯的刑事檢控專員(為了一宗有華人在火車上受種族辱罵和行劫的案件), 我覺得寫這種信是正確陳情的做法。當然, 不能給法官寫, 而據報導講, 何君堯沒有寫給法官, 他不至於這樣白癡。指責他向法官或律政司施壓是無知的看法。法官當然睬你都儍, 法官(張天雁June Cheung)在判刑前已索取感化官為各被告撰寫的背景報告, 做足應做的功夫, 在判處社會服務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 (CSO)之前已符合法例上的程序。現在唯一要審視的究竟CSO是甚麼東西。

可能一般人有錯覺(相信包括何君堯在內), 以為社會服務令等如去做義工, 是很便宜被告的罰法。表面上可能是, 實質上並非如此。究竟CSO是甚麼? 看下上訴案例怎樣講:

"9. Counsel for the Appellant said that community service is an equivalent (sic)to imprisonment or at least a very real and effective alternative to imprisonment and is not to be regarded in any way as a soft option or as a let-off. I am prepared to accept that community service is not a soft option or let-off. But there is a very real difference between community service and any form of custodial sentence. As to community service being an alternative to a custodial sentence, there are cases where it is more appropriate than a custodial sentence."

"21. Giving the Appellant credit for his plea of guilty, and what I am sure is his genuine remorse, his clear record and his personal circumstances it seems to me that something other than a custodial sentence should have been considered. For that reason I called for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report. I might emphasise that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is a real and effective alternative to prison. Its purpose is both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That report has been provided to me. The Appellant is regarded as suitable for community service and appropriate work can be found for him."

「6. 社會服務令於1987年引進香港裁判法院作為裁判官在判刑時另一個選擇,但只限於若干裁判法院。到1992年11月再推廣至所有裁判法院,本年5月更伸展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很明顯,法例的目的就是要把社會服務令作為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判刑時的另一個選擇。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所耹訊的案件通常都是牽涉較嚴重的罪行,所以法例之所以把社會服務令這種判刑方法伸展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就是要在一些嚴重的案件裏,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時,法官亦可以考慮這一個選擇。本庭不排除就算在嚴重的罪行包括賄賂或貪污的案件中,社會服務令也會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個判刑選擇。

上面略舉三宗上訴案例, 直接或間接對CSO這種刑罰的看法, 尤其是第三宗, 是律政司不滿裁判官判刑而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判詞由高院首席法官陳兆愷(當時官階)頒布。從引述這一段可以看到, 在特殊情況下, 嚴重的控罪也可判處CSO。

那麼, 在雙學三子案裁判官張天雁判處CSO的原因為何? 不如看她在裁斷陳述書的講法:

6. 本案發生的時間早於佔領中環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因而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的話,這做法對本案之被告是不公平的。事實上,相對於後來發生的不同政治事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溫和得多。從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一直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事實上,當晚最可能會受傷的,其實是爬欄的被告及其他的集會參與者,當然法庭沒有忘記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因阻止示威者進入前地而受傷,法庭亦對此感到難過,但沒有證供顯示三位被告就該些導致受傷的行為有份參與, 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等傷害,亦慶幸保安員所受的只是輕傷而已,三位被告亦一直對此表示歉意。
......
12.撰寫報告的感化官均認為感化令對三位被告並非為適合 的判刑,但建議社會服務令。

13.法庭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及感化官的建議, 認為 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是對第一及第三被告適合的判刑。 至於第二被告,本席認為 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為適合的判刑。

14.由於第三被告已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他亦打算今年9月在倫敦開始為期12個月全時間的碩士課程。 因此,感化官認為若第三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 他會難以遵守命令。基於第三被告的例外情況及本案所有情況後, 本席認為第三被告的判刑應以緩刑來代替,因此判處第三被告監禁3星期,緩刑1年。


在標少所居住的悉尼, 也有相同看法的案例:

31 Section 8(1)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provides:
“8(1) Instead of imposing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on an offender, a court may make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directing the offender to perform community service work for a specified number of hours.”
32 The opening words of s.8(1) (which appear also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9(1) relating to good behaviour bonds) do not confine the availability of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to cases which otherwise would be visited by imposition of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is an important sentencing alternative available to the courts. There are statutory provisions confining the use of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where an offender is not a suitable person for community service work or such work is not available: s.86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A court may not, in relation to the same offence, make both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and an order that provides for the offender to enter into a good behaviour bond: s.13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33 However, apart from these restrictions, the use of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remains available as a non-custodial sentencing alternative. In an appropriate case,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may be a suitable sentence for an offence unders.59(1) Crimes Act 1900(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R v Said El Masri [2005] NSWCCA 167 (29 April 2005))

我沒有機會看到何君堯寫給袁國強的信, 不知道何律師要求覆核刑期的理據, 也不知他心目中認為這三個人應該怎樣懲處, 他可有案例支持他的看法。他大概以為這三人都應該判監才適合, 何律師大概不是跑刑事案的料子, 他也許不知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的存在:


章:221 PDF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E.R. 1 of 2012
條:109A條文標題: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版本日期:09/02/2012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
少年罪犯的監禁

(1) 對任何年屆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該人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並須顧及在法庭席前的任何關於該人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第一被告黃之鋒才19歲, 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 無疑是法官可選擇的適合判法, 如果把他判監, 就會違反上述條例所訂的法律原則, 何君堯真的懂不懂? 另外, 如果律政司要提出判刑覆核, 就算批准也會打折扣, 這是上訴庭的慣例, 故此除非原本的刑罰屬於嚴重偏低(manifestly inadequate), 否則律政司根本不會提出覆核, 因為提出也徒勞無功, on the low end of the scale/rung的判罰一般都不會覆核。何君堯這次的舉動似是競選宣傳多過真正的法律討論, 我歡迎有人傳我這篇文給他看, 叫他來反駁我, 別讓競選論壇變成盲毛口角, 又不紅又不專。

2016年8月20日星期六

律師非禮和襲擊

City in-house lawyer faces trial over allegation of sexual assault

Defendant accused of smacking a woman’s bottom, pouring a beer over her and calling her an “Australian slut”

Allegations of sexual assault and racial abuse have been made against a City solicitor, Alastair Main. The allegations are that he lifted up a 27-year-old woman’s skirt, slapped her bottom and called her an “Australian slut”.

35-year-old Main who, according to the Law Society, is legal counsel at Schroders, is also accused of pouring a pint of beer over the 27-year-old’s head at the London Rowing Club in Putney last December.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law-graduate Main — who trained at City law firm Ashurst, according to his LinkedIn profile — appeared before Wimbledon Magistrates’ Court yesterday to enter his pleas. He pleaded not guilty to one count of sexual assault and not guilty to one count of 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

According to the Mail Online, Ruth Alabaster, prosecuting, told the court yesterday:

The defendant pulled up her skirt and hit her on the bum. There is an allegation of pouring a drink over her head and pushing and shoving and earlier in the evening he called her an ‘Australian slut.’ CCTV is to be relied upon in this matter. I’m sure this case will turn on that.

Main, who has represented England in rowing competitions, has also worked at Coutts & Co, the Queen’s bank. According to press reports he will appear at trial later this year.
(20/8/2016 Legal Cheek)

律師揭起人家的裙來打屁股, 想講不是非禮也不容易, 就算不揭裙, 在衣服外打屁股也可構成非禮, 除非女方不反對, 非禮意念靠推論來建立。這當然是事實裁斷的案件, 被告多數會否認有這樣做過, 或者承認有這樣做但女方是同意的, 或者被告誤以為女方同意的 (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 譬如之前已有肢體的親暱接觸, 又或者以英國的社會價值標準揭裙打屁股是可接受的舉動。如果當時被告喝醉了就不是抗辯的理由。

第二項控罪「種族性質的襲擊」罪(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 違反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

29


[Racially or religiously aggravated] assaults.

(1)A person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section if he commits—
......

(c) common assault,

which is [racially or religiously aggravat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

(3)A person guilty of an offence falling within subsection (1)(c) above shall be liable—

(a)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six months or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the statutory maximum, or to both;

(b)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or to a fine, or to both.

講真, 有種族歧視元素的普通襲擊, 在裁判法院審理也不過最高可判監6個月, 比起香港沒有種族歧視元素的普通襲擊可判監1年還要低。而且, 這身為律師的被告似乎受到特殊對待, 沒有被拘捕落案, 而是以傳票檢控, 連保釋也不用。

第二項控罪也不難證明, 因為被告用了"Australian slut"這話來罵人, 包含了國藉, 也包含了敵意(hostility)(照頭淋啤酒加上罵蕩婦, 清楚顯示了敵意)。在香港沒有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的刑事罪行, 只有種族岐視產生嚴重中傷的罪行(racial vilification)的刑事法(法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 檢控門檻甚高, 要煽動種族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 才構成犯法。印象中也未見有檢控過。

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

為港獨立法?

我從來都不認同提倡港獨, 因為這種想法根本無出路, 我也一直在嘲笑主張歸英的人, 因為你要歸順人家要你嗎? 英國駐港總領使吳若蘭(Caroline Wilson)調任離別在即, 今天直接與網民對話, 第一個問題網民提出的是: 英國會不會收回香港? 她斬釘截鐵地答: 不會。舞龍獅旗的人以後不用再自作多情苦戀下去, 好吧!

我本來看奧運已看到有點眼睏, 打算去睡覺, 睡前先看下即時新聞, 下面這則使我精神為之一振, 有片睇, 報導沒有錯誤, Alan Hoo講得很激動, 越講越離譜喎!

【短片:港獨爭拗】胡漢清促政府列港獨為刑事罪行 稱未定調令人難以適從 (22:08)

身兼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表示,律政司應即時宣布煽動「港獨」是刑事罪行,他稱會向中央政府提出緊急提案,要求將煽動「港獨」列為首要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他呼籲政府及律政司即時宣布香港民族黨是非法組織,同時宣布分裂國家領土、推翻國家人民政府是刑事上的煽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
......
(18/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一片赤誠的胡資深大律師, 一向搞刑事法的, 咁嘅嘢都講得出口! 叫律政司即時宣布煽動港獨是刑事罪行? 首先, 煽動港獨流於得把口講那種, 根本就不犯法, 叫律政司定調及宣布是刑事罪行, 我真的不明白那是甚麼法律概念。如果犯法, 就要明確指出所犯何法, 如果要針對這種行為立法, 起碼有一定立法程序, 草擬後由立法會三讀通過, 然後訂出施行日期, 從來都沒有由律政司去定調並宣布某些行為違法這回事。胡大狀赤熱的心燒壞了腦袋, 胡言亂語, 神智不清了。他說要向中央提出緊急提案, 要求將煽動「港獨」列為首要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他當然可以, 不過, 他算是叫中央訂立中國的刑法, 然後頒布在香港實施嗎? 真的這樣想就說明這是不諳《基本法》的想法, 一則中央不能為香港立法, 再者全國性的法律可以在香港實施的已列在《基本法》的附件三裏, 要加胡大狀的建議入去豈不是要修改《基本法》? 或者是要立即為第23條立法。所以, 我懷疑胡大狀神智出了問題, 以我一貫覺得港獨只屬不切實際的口號, 我在立場上反對這種想法, 也看不明胡大狀的講法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怎樣行得通。

奉勸讀者不要胡亂留言批評胡大狀, 他是隨時發律師信要告這個告那個的人。

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

勇武的梁天琦

網傳片段梁天琦與人爭執 左報記者報警稱受襲 警改列「在公眾地方打架」 (03:01)

網上瘋傳片段指,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上周六(13日)晚在港鐵太古站與人爭執,警方曾指,派員到場後未有發現相關人士,將案件列作「糾紛」。至周日,警方指,一名42歲姓盧男子晚上到柴灣警署報案及提供資料,指前一晚在港鐵太古站被一名男子襲擊。警方將案件改列「在公眾地方打架」,交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壹週刊》報道,梁天琦周六晚與人在太古城港鐵站打交,與梁爭執者為是《大公報》記者。上載短片顯示,梁天琦上衣已有破洞,正與一名灰衣男互罵,雙方都有爆粗。

現場有港鐵職員及疑似途人勸交,另有女子手持電話向梁方向拍攝。梁指,灰衣男為《大公報》記者,其後拿出電話反拍對方。灰衣男在鏡頭前曾大叫「梁天琦打人」,其後奪去梁的電話擲地,兩人互有推撞,梁一度被拉扯推落地,他亦有衝向灰衣男子,雙方爆肢體衝突。兩人爭執一段時間後,灰衣男先行離開。有關片段被網民瘋傳,而涉事的《大公報》記者,則被網民「起底」。

「點新聞」周日深夜在社交網站facebook發表報道,指《大公報》姓盧記者於周六晚在銅鑼灣找到梁天琦,希望他回應該報即將發表的獨家報道,梁拒絕回應,而記者全程拍攝,梁則爆粗叫記者離開。

報道指3小時後,當記者下班後與家人吃完飯準備回家時,卻在太古城港鐵站與梁天琦相遇,其後相方發生衝突。報道指梁罵記者是狗,又衝上前打記者,其間記者咬到舌頭受傷,更與梁扭打成一團。

「點新聞」在fb上載多張相片和兩段短片,相片中梁天琦的上衣仍完好,他與身穿灰衣的《大公報》記者似在推撞拉扯,居中的一名男子則企圖隔開勸阻。而另一片段短片顯示,梁曾喝罵記者「做共產黨隻狗」,當時其上衣已有破洞。

最後上載的短片則是記者的訪問,他展示自己身體多處受傷,其面部、頸上均有紅痕,左手則紮着紗布。記者稱,其個人資料在網上被公開,更有人表示要跟蹤他和其家人,表示「我真係好擔心」,又稱只是想報道新聞。「點新聞」報道指,記者稱不怕對質,願意說出事件由來。

梁天琦周六晚曾在網台講述事件,他表示在街上被《大公報》記者追着拍攝,形容對方「一直講你屋企人點點點……你屋企人喺邊到……總之佢起晒你屋企人底,不斷講你嘅事,不斷挑釁你叫你回應。」梁估計,對方或想在他身上找到黑材料,問到會否因對方找不到其黑材料而故意挑釁時,梁則表示同意。

本報曾致電《大公報》了解事件及查詢灰衣男身分,《大公報》接聽的職員表示,暫時未有人可就事件回應。

(15/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星期六晚已有讀者留言說梁天琦涉打架, 我當初還不知是甚麼事, 直至昨午在法官講粗口一文的留言和連結, 我才有機會看在網上流傳的一段片。涉事的大公報記者報案聲稱受到梁天琦襲擊, 警方列作公眾地方打鬥案。我看到的影片顯示, 這是明顯不過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違反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港鐵的大堂毫無疑問是公眾地方, 兩人的行為屬非法打鬥, 大公報記者雖然不是首先攻擊者(aggressor), 但他跟梁天琦的扭打已超乎合理自衛的界限。超乎合理自衛的打鬥就是非法打鬥。而且, 影片也顯示梁天琦多次挑釁這記者, 撩他打架。當然, 從梁天琦的角度看是這記者在跟蹤他及言語上作出挑釁在先, 可是, 縱使這大公報記者跟蹤梁天琦的做法屬纏擾行為(stalking), 到目前為止, 政府還未打算為這種行為訂立刑事法例(2000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已建議為纏擾行為立法: Stalking (HKLRC Report))。

另外, 兩人在港鐵大堂粗言穢語互罵, 也違反了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28H條的「在鐵路處所之上粗言穢語」罪,

(1)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

(a) 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

最高可處罰款$5000。

影片亦可見大公報記者刻意扔掉梁天琦的手機, 這無疑是刑事毀壞罪。港鐵職員在過程中調停分隔兩人, 警方可為他們錄取口供作控方證人, 也可索取港鐵大堂的閉路電視及下載網上流傳的影片為證據。警方當初接報到場未有發現, 所以將案件列作糾紛, 這講法相當可笑, 打完架的人走了就當沒有打過架嗎?

一般而言, 如果涉案雙方都沒有案底, 這類案件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是絕對有可能的, 可是梁天琦有案在身, 還是會交付高院審理的暴亂罪, 現在屬於保釋期間犯事, 雖然不致於為此而拒絕他的保釋(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就不可能了。

有留言指梁天琦想當政治人物, 卻只是浮燥的爛仔一個, 這一點我同意, 他根本只是個讀過點書的爛仔, 他由港大校委會事件, 發展到年初二的暴亂, 新界東補選, 九月立法會被拒參選, 一直有點hero/villain的混合形象, 一點政治人物的情操也談不上。到了現在, 明顯地只是個anti-hero, 而且是個accidental的anti-hero, 真章盡露, 廢青一個。當然, 對所謂政治人物我們又怎能有要求, 立法會裏廢柴甚多, 鍾樹根、蔣麗芸、吳亮星、葛珮帆之流都可以叫政治人物, 梁天琦又怎不能?

2016年8月14日星期日

椰心

朋友賣了大宅, 由獨立屋搬上樓, 因為兩個人住5間房的房子, 工夫太多, 年紀大了, 已不能太過勞累。今午舉行告別房子派對, 找了一班老友茶聚, 老伴叫我弄點甜品, 我打算弄薑汁燉蛋, 但老伴想吃椰堆, 但又不想吃椰撻, 於我而言, 椰堆比椰撻還要簡單, 起碼不用造餅皮, 省了個多小時。

心形的椰堆, 即是心「絲」

這低糖椰堆造起來相當容易, 我造椰撻也是一樣的餡, 材料就是這樣:-

1. 無鹽牛油120gm
2. 糖65gm
3. 鹽1/4茶匙
4. 鮮奶200ml
5. 蛋3只(我用一打850gm那種)
6. 麵粉60gm
7. 發粉(baking powder)2茶匙
8. 椰絲300gm

用小碢(煲)先慢火把牛油煮溶, 然後熄火, 把糖、鹽放入去攪勻, 然後把牛奶倒進去, 其他材料可不分先後倒入碢中攪勻, 靜置半小時就可以造椰堆了。形狀自己選擇, 但不要用線條複雜的模, 否則脫不了模, 心型既有心思亦簡單。動物型的一定會變四不像, 因為椰絲餡水份高, 黏性大, 不易脫模。焗爐開180 至200度, 焗12至15分鐘便成。用焗餅紙(baking paper)墊底, 不要用鍚紙, 鍚紙會黏住椰堆, 拿起來容易弄破。上面這份量可造20件心型的椰堆。

要造椰撻就要多一工序, 要自己造餅底(pastry), 份量如下:-

1. 麵粉400gm
2. 自發粉(self-raising flour)100 gm
3. 杏仁粉(almond meal)50gm
4. 無鹽牛油250-300gm(unsalted butter)(我一般用250gm)
5. 鹽1/4茶匙
6. 糖兩湯匙(約45gm)
7. 蛋黃兩隻(細蛋黃3只)
8. 水70ml

造餅底的牛油不能溶成液狀, 從雪櫃拿出來置室溫中, 至用力捏就可以凹陷便可。先把牛油和所有的粉一起搓, 搓勻後把鹽、糖、蛋黃及水倒進搓勻, 用保鮮紙包住這麵團放進雪櫃靜置半小時, 然後才拿出來搓成小球, 壓平後置於蛋撻模中。我一般不會只造椰撻, 而會造一些薑汁、咖啡及黑芝麻蛋撻, 會利用這半小時來準備這些材料。

薑汁和黑芝蔴
椰撻中心壓了一小片鮮菠蘿
椰撻可以皮薄, 造其他蛋撻餅皮不能太薄, 否則容易斷裂。焗蛋撻溫度不能太高, 否則皮縐心不熟, 用160度便可, 椰撻可用200度, 約16分鐘便成。蛋漿的造法大概是這樣, 200ml的蛋, 150ml奶及150ml pouring custard, custard含糖, 不用再加糖, 這是低糖食譜。咖啡可直接加入蛋漿, 薑汁亦然。薑汁造法也簡單, 先用細孔的刨(grater)來刨薑絲, 把薑絲握在手中擠出薑汁加入蛋漿之中。

法官講粗口

A top judge, who dropped the C-bomb during the sentencing of a defendant, is set to be investigated by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JCIO).

Judge Patricia Lynch QC left a courtroom stunned earlier this week after branding John Hennigan “a bit of a c**t”.

Having breached his 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 for the ninth time, Hennigan was appearing before Lynch at Chelmsford Crown Court.

Halfway through Lynch’s sentencing remarks, Hennigan interrupted court proceedings, calling the experienced judge “a bit of a c**t”.

In a move that has since whipped up a frenzy on social media, Lynch quickly responded:

You are a bit of a c*** yourself. Being offensive to me doesn’t help.

Hennigan, continuing his verbal assault, yelled “go f*** yourself.” Lynch — on this occasion acting with more restraint — responded “you too”.

Lynch, who became a circuit judge 2014, eventually jailed Hennigan for 18 months for insulting and making racist slurs towards a black Caribbean woman.

Now, having complaints about Lynch’s language, the JCIO is set to investigate the incident. A spokesman said:

The JCIO has received complaints regarding HHJ (Her Honour Judge) Patricia Lynch’s comment in court which will be consid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udicial Conduct (Judicial and other office holders) Rules 2014.

The event — which gained widespread media coverage — has divided opinion among Legal Cheek readers.

One commenter suggested Lynch’s actions have done “her and the courts no favours”. While another, more supportive of the Lynch’s no nonsense approach, proclaimed “Patricia Lynch for president”.
(12/8/2016 The Legal Cheek)

嘩! 法官在庭上講粗口, 針鋒相對來回敬被告的辱罵, 是否有智慧的表現呢? 我真的不能認同這做法。被告罵你, 你就照辦煮碗, 以牙還牙, 未免有失身分了。

前天在高院上訴的持雙程證婦人, 不滿在庭外被搜身, 而把內外褲子也脫掉, 大叫大嚷:

【明報專訊】先後向多名法官及律師展開訴訟的婦人,不滿法官剔除她向另外3名法官提出的民事申索,在庭上向法官扔雞蛋,因普通襲擊罪罪成判囚4周,她出獄後繼續上訴,昨日不滿保安要求她入法庭前安檢,當她與保安爭執期間,突然脫去長褲及內褲露出下體,並大叫﹕「搜呀﹗搜呀﹗」

......
(13/8/2016)

持雙程證婦人梁偉珍,因為上次向高院司法常務官擲蛋而坐牢4週, 她每次上庭法庭保安都加以提防, 搜她的財物, 也屬合理做法, 她要吵要脫只是自暴其醜, 發洩之後也對所提出的訴訟毫無幫助, 總有這類以為發惡別人就會就範的人。這位女士已提出19次訴訟(其中18宗已有判辭), 屢敗屢戰, 皆因一件離婚案的贍養費所引起, 由向代表她的律師申索失敗, 繼而向法官索償。只要潑辣就得逞嗎? 當然也未必不會得逞, 那刁民議員不也是在庭上拍抬拍凳叫囂嗎? 有時可能使人覺得可以拍驚堂木, 先掌嘴或者叫衙役打幾板子的年代, 才能把刁民的氣焰殺掉。Andrew Lam 看到這婦人的新聞, 在前兩篇留下這佳句: 唯刁民與狗黨難養也。哈哈! 不過, 對付刁民與狗黨, 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可行乎?

英國這女官因為以粗口回敬被告而被調查, 雖然在Legal Cheek投票支持她這行為的人佔了大多數, 我始終覺得這是違反法官守則的行為, 反唇相稽以粗言回敬並非法官應有的表現。如果在香港發生, 這官可能會被罷免了。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第27條這樣寫:

27. 法官應以禮待人, 亦應堅持出席法庭的人以禮相待。法官無理責備律師, 以令人反感的語言評論訴訟人或證人, 及表現毫無分寸, 均可能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公正的觀感。

警察在街上執勤, 遇到粗口辱罵, 也不能反唇相稽。在莊嚴的法院, 法官更不能用刁民相同的語言來反擊, 否則便會淪為刁民狗黨, 逞一時之快, 而喪失公正的形象, 根本就不值得。既然看不起刁民狗黨的行為, 自己又豈能依樣彷效呢! 

2016年8月9日星期二

自助式盜竊

Bill,

I got bound over today by the magistrate, just as you predicted. Not sure if this is normal procedure for the DOJ, but I even got a letter in response from the chief prosecutor before my court date informing me of their decision. You must've heard this a thousand times by now, but I shan't waste the chance that they've given me. I can and will be a better person from now on and do everything I possibly can to ensure that I don't end up in the same position as I have been in the past month. I would like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thank you one last time. Even if you think that all you did was offer words of comfort and (minor) advice, I assure you that it meant the world to me. A complete and utter stranger, who I had not even met in real life, took time out of his day to look over the draft of a letter, a request that came out of the blue and also kept in contact with me, offering me advice all the while and expecting nothing in return. All I can say now is that I won't let you down. Maybe this is where we part ways, and maybe we'll never talk to one another again. Just know that I will always remember the kindness that you have shown me and all others in similar situations, and hope that you will continue to offer help to those that made a mistake and ended up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law. I don't know why you made the jump from being a prosecutor to helping those being prosecuted, but please, continue to do so. It might be a thankless job, one where those you help simply vanish after their cases are closed, but an important one nonetheless, and our society will suffer a great loss should you decide to stop. Thank you for your sacrifice and service.


XXX

前些時提及的大學生給我寫了上面這篇電郵, 我鬆了口氣, 好像是自己受到的寬待, 獲法外施恩的是自己一樣。他這件案纏擾了兩個月, 圓滿結束了, 也是他人生新的開始。我相信他會經此一役, 變成更好的、對社會更有貢獻的人。他這封信是對我的鼓勵, 不單是因為他申請成功, 而是他的悔悟。我手上還有幾宗, 大部份我都感受到他們犯錯後的煎熬。有位女生還未上庭已和我通了40篇電郵, 我像在做輔導工作, 我不想放棄任何一個犯了小錯的人獲得自新的機會, 陪伴他們走過爭取過程的每一步, 也希望分享到他們獲寬待那一刻的釋懷。

早幾天看到一篇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犯罪學家Dr Taylor對超市盜竊硏究的報導, 把店鋪盜竊的人稱為SWIPERS--seemingly well-intentioned patrons engaging in routine shoplifting (swipe這個字其中一個解釋為「偷」, 所以拼了swipers這字出來)。澳洲兩大超級市場Coles同Woolworth近年都設有自助購物的出納, 顧客自己掃描貨品的電腦條碼, 由頭到尾都不涉職員處理。問題來了。超市發覺紅蘿蔔的出售量比起存貨量還要多。理由好簡單, 蔬果類多數沒有預先包裝, 顧客選購時用膠袋裝好, 付款時自行過磅及輸入貨品種類, 有人會把貴價貨譬如車厘子及提子當作紅蘿蔔和洋葱來付款, 就等如以前沒有電腦條碼年代換轉價錢貼紙的做法(switch label)。有些人當初是無心之失搞錯了, 之後赫然發覺這種瞞天過海的方法十分容易, 所以便養成這種習慣了。當然, 不涉自行磅重及輸入種類的貨品, 便乘機少掃幾件。

Dr Taylor, who began her career trying to outsmart in-store security at UK grocery giant Tesco, said one of the biggest issues with self-scan was that otherwise honest customers seemed to regularly use it to underpay for groceries.

These shoppers often got their start in stealing by accidentally not scanning an item or scanning a grocery item for a cheaper item.

"But upon experiencing how easy it was they continued to steal regularly," Dr Taylor said.

"It has been suggested that perpetrators of this kind of discount theft would not ordinarily steal, would not consider shoplifting by any other modus operandi and do not necessarily even view their actions as theft.

"In fact behaviour such as the carrot trick is often referred to as cheating rather than stealing, a means of gamifying an otherwise mundane or pedestrian experience."

In fact behaviour such as the carrot trick is often referred to as cheating rather than stealing.
(4/8/2016 Sydney Morning Herald)

這位犯罪學家相信, 有三份一自助購物的超市顧客經常這樣偷竊。看來我還是少用這種自助購物機為妙, 正是瓜田李下, 容乜易被視作那三份一的人。我一般都會用信用卡而少用現金付款, 但買很少東西時未必會印單據(因為當你買少數量貨品時, 這些自助購物機會問你印不印單據), 有時只買一兩件我會不印, 為了環保嘛。從今之後要份外小心, 多做保障自己避受嫌疑的事好了。

2016年8月8日星期一

踩場捉妖

【Pokémon GO熱潮】摩士公園球場捉精靈 女訓練員遭球員撞傷 友人要求道歉不果怒斥:踢波大晒呀? (20:02)

手機遊戲Pokémon GO熱潮未退,不少「精靈訓練員」拿着手機低頭出動,其中傳有稀有精靈的黃大仙摩士公園成為訓練員的「修煉場」,高峰期晚晚有逾千巿民聚集。而昨晚(周日)疑再有稀有精靈出沒,吸引數百名訓練員在球場邊急步行走,其間一名帶着小童的女訓練員遭正在搶波的球員撞倒,需召救護車送院。女傷者的友人要求涉事球員道歉不果,怒斥對方:「你踢波大晒呀?」

女事主姓鄭,35歲,清醒送院治理。捱撞男球員姓顏,19歲,事件中沒有受傷。

事發昨晚9時許,摩士公園內出現捉精靈人潮,其間人群中傳出發現稀有精靈,引起全場哄動,眾人立即沿球場邊狂奔捕捉。

鄭女與同兩名小孩及一名女親友到場,路經足球場邊時,兩名球員正在爭波,其間顏撞向鄭女,令她當場跌在地上。幸鄭女以身為兩童檔住衝擊,小童並無受傷,而鄭女的友人見狀報警求助。鄭女的友人要求涉事球員道歉不果,雙方爆發罵戰,友人怒斥:「你踢波大晒呀?」

由於發生糾紛,加上有捉精靈人潮奔過球場,球賽一度暫停。救護員到場將傷者送院,警員亦趕至調停,將案件列作「糾紛」處理,無人被捕。
(8/8/2016明報即時新聞)

我一向都不是打機那種人, Pokémon GO之類的遊戲實際上怎樣玩, 我根本就沒有去探索過, 因為我是離地的老餅, 不會玩這些。看這則新聞覺得相當有趣, 不禁要問: 「你捉精靈大晒呀?」

在球場範圍裏打波的人, 不會有心理準備有人會在球賽進行時隨時闖進去, 怪責球員撞到人並不合理, 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球員見到闖進去的人也刻意去撞, 否則責任在於不應在那裏出現的人。其實這是很簡單的禮儀, 很多人卻不懂, 自以為自己的個人權利凌駕一切, 而不懂得尊重別人。

當我還在法庭工作時, 不時有人忘記關掉手機而鈴聲大作。識趣的人自然伸伸舌頭立即關機和道歉。但我也見過那些理所當然拿手機出來接聽還大大聲: 喂!的人, 問她怎可以在法庭講電話, 她反問: 咁我個電話響喎, 唔通唔聽吖? 這跟捉精靈闖入球場被撞還大義凜然怪責別人的人有何分別? 那人就是不懂為甚麼她可以讓電話響起來, 蠻不講理大概也是一種道理吧!

2016年8月6日星期六

Mentally Unfit 的法官

Top judge scolded for ‘shocking and disgraceful’ behaviour ‘mentally unfit’ to face disciplinary inquiry

Mr Justice Peter Smith has been “signed off sick”


A High Court judge, whose letter to a top QC was branded “shocking and disgraceful” by the Court of Appeal, is unable to defend himself at a disciplinary inquiry because he is “mentally unfit”, according to a report this morning.

Judge Peter Smith, 64, penned an astonishing letter toBlackstone Chambers’ head Anthony Peto QC back in December 2015, in which the top judge pledged that he “will no longer support” the well-respected public law set.

The letter — which circulated Twitter before hitting the national press — was branded “shocking and disgraceful” in a Court of Appeal ruling in the case ofHarb v 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which Smith had originally presided over and in which Blackstone Chambers had represented the losing party. A £20 million award made by Smith was set aside by Master of the Rolls Lord Dyson, and a retrial was subsequently ordered.

Now, according to a report in The Times (£), the top judge is “understood to be mentally unfit to defend himself in a disciplinary inquiry”. The newspaper further claims that Smith “has been signed off sick and may never return to work.”

As well as the highly critical letter, the Judicial Conduct and Investigations Office (JCIO) is also considering a complaint in relation to the Chancery judge’s handling of a case involving British Airways (BA).

During a separate hearing, Smith embarked on his — now infamous — ‘lost luggage rant’, complaining his suitcase went missing during a BA flight back from Italy.

A spokesperson for the judiciary said:

Mr Justice Smith has agreed to refrain from sitting at the present time.

Refusing to confirm whether Smith was “mentally unfit”, a spokesperson for the JCIO said:

The JCIO investigation into the BA matter is continuing.

(2/8/2016 The Legal Cheek)

對上一次評論Peter Smith是兩個半月前寫的這一篇: 行李引起的司法風波。英國司法機構都算爽手, 紀律聆訊一下子就到位, 值得香港醫委會借鏡, 如果不用三、五、七年才對醫生進行紀律聆訊, 最近醫委會的修例就不用因拉布而拉倒了。Peter Smith下馬, 紀律聆訊因他mentally unfit而辦不成, 理由是真是假, 可能精神科醫生也評估不到。從他這件事的言行來看, 我覺得他一定是judicially unfit, 他的行為完全不能展示高級司法人員的應有質素, 我真的有點訝異。這mentally unfit的講法, 其實是下馬的下台階, 為英國司法機構留點情面, 就當他精神健康出問題作為幌子蒙混過去, 用了比罷官好聽一點的理由, 減輕司法機構的污斑。話時話, 香港司法機構有紀律聆訊嗎? 專揭陰私的傳媒都無本事揭出來, 可見這種大內機密冚得幾實。我沒有任何暗示, 甚麼也不知, 不要胡思亂想。真的是mentally出問題而墮樓的Simon, 已是好幾年前的事了, 想起也使人唏噓。

立法會選舉的篩選談

【撤銷參選權】張達明嘆完全超越法律設計:幾荒謬 (17:40)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選舉主任以「實際上」並非擁護《基本法》為由,拒絕他參選立法會,引起爭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上於商台節目批評,選舉主任不在法庭而靠自己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作出聲明,「完全超越晒法律設計,幾荒謬」。

張達明又慨嘆政府做法如「人治」,「政府做法真係好人治,咁嚴謹參選權、憲法保護嘅參選權,兒戲到好似入人哋外國境咁樣,可以自己訂個黑名單畀你,畀一個含糊理由,一個人話可以唔畀你入去,唔可以咁做囉」。

他指出,相關選舉法例只涉及行政安排,無列明參選人提交擁護《基本法》聲明須獲選舉主任信納,認為選舉主任做法在法例上難站得住腳。

不過張達明提到,他較早前擔心人大常委會會釋法一事估計有誤。他解釋說,選舉事務處「白紙黑字」確認,決定梁天琦提名無效只是基於他沒有妥為完成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的法定提名程序,故日後選舉呈請訴訟時,法庭只須處理本地法律解釋,沒有合理空間進行人大釋法。
(5/8/2016明報即時新聞)

張達明討論的兩樣事情我都有點意見。

選舉主任真的完全不能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作出聲明嗎? 我看未必可以容易一刀切。有些候選人, 參選表格內一切要求都填好, 也作出所有相關聲明, 再簽署確認書, 確認那三條《基本法》, 可謂符合選舉程序的要求, 選舉主任理應確認他的參選資格吧。可是, 假如他另附上一張自己書寫的聲明, 提倡香港立國或港獨, 選舉主任應該批准他入閘嗎? 在這種情況下, 選舉主任從這候選人自己附加的聲明已不用猜測或推斷這人日後會不會違反提名表格的聲明, 明確知道他會違反, 因為他呈交那一刻已違反, 所以否決他的參選資格, 又有沒有越權, 合不合理? 根本連篩選也稱不上吧? 也不用判斷他作聲明的時候的心態(state of mind), 因為那是最明顯不過的假聲明, 而這種假聲明不用等待日後行為, 已經赤裸裸顯示出來, 還有需要由法庭去決定嗎? 這種情況讓我打個比喻。證人上庭宣誓作供, 例牌菜: 「本人陳大文, 謹以至誠, 據實聲明及確認, 本人所作之證供, 均屬真實, 並為事實之全部, 並無虛言。」宣誓後, 證人向法官講:「法官閣下, 我一陣講果啲證供, 我都唔敢講一定係事實嚟架。」你估個官仲使唔使要佢講落去再決定真假?

你可能會拗, 始終都由個官判, 起碼上了庭。假如是這樣又如何。證人在警署錄取口供, 完結時要作出聲明內容真實無訛, 否則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作虛假聲明罪, 這證人簽署後, 他再向警察講: 「阿蛇, 我頭先講果啲嘢, 諗諗吓又好似調番轉至真喎。」在這情況下, 這證人的可信性還可以擺上庭去測試嗎?

我不能舉一個完全一樣的比喻, 來說明選舉主任審核候選人的資格時, 只要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條的要求, 就絕對要批准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在明顯不過的情況下, 真的要像機械人一樣, 不能否決候選人的資格? 我覺得不是每一種情況都要靠法庭去審視的, 有幾個候選人被拒出閘的決定合情合法。

梁天琦的情況就頗不同, 他在程序要求上做足了, 選舉主任是搜集證據來反駁他, 故此正如張達明所講超過了法律設計選舉主任應有的職權範圍, 引來猛烈批評也難以抗辯。

明報今天另一篇新聞:
......
另邊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批評「拒選」事件上,政府將政治考慮透過官員帶入立法會選舉,在政治上有深遠的壞影響。他認為選舉主任裁定梁天琦提名無效,含義就是指梁天琦「發假誓」,惟這是嚴重罪行指控,定罪與否應由司法系統而非公務員選舉主任處理。

陳景生形容,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有相當大的灰色地帶,質疑若有人要求修改基本法,「可否說他這樣便不擁護?」他強調,即使有人以港獨為最高理想,亦可以擁護基本法,並循基本法途徑,說服港府和中央政府將第1條剔除。第1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對於港獨是否與基本法有根本牴觸,陳認為這有不同論據,但以修改基本法而言,基本法「無講明哪一條可修改、哪一條不可」。

政府﹕修基本法不得違「不可分割」

政府發言人昨點名反駁陳景生,稱根據基本法第159(4)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牴觸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發言人稱,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涉及此基本方針,亦不容許以修改基本法作為達至港獨的手段。


這一次我完全不認同陳資深大狀的看法, 在上一篇提出這評論的留言, 我這樣回覆:

陳資深大律師講大咗, 法理概念含糊不清, 憲法最根本的概念怎容修改, 修改憲法不能跟修改一般法律相比, 根本的精神也修改了, 就近乎廢除了《基本法》, 何以保障一國兩制? 一方面擁護, 另一方面卻打算根除, 還可以叫擁護就太可笑了。就算不同意選舉主任對一些候選人閂閘, 我也認同政府反駁陳大狀的講法。

又打個比喻, 你和一個女子情投意合, 相愛多年, 到了談婚論嫁要娶為妻子, 忽發奇想, 如果她可以隆胸修臀, 變雙眼皮高鼻和瘦面, 性格也希望180度大改變, 那你不如另找一個好了, 原本又怎會相戀起來呢? 又愛《基本法》, 又想《基本法》改成不是《基本法》, 那又怎能稱為擁護?  邏輯上根本講不通。

確認書一出引起的爭拗, 不少人都危言聳聽, 扯到人大釋法, 到梁天琦等提出司法覆核, 更加言之鑿鑿, 認為終極上訴有可能引發人大釋法, 我一直都不相信這看法, 畢竟這一次完全不涉《基本法》的釋義, 不論梁天琦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的結果如何, 法律觀點只限於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越權, 考慮只圍繞《立法會條例》, 憑甚麼去釋法。當然有人覺得香港三次釋法, 有兩次夾硬來, 這次也可以再夾硬來一次。別忘記, 三次人大釋法, 都具備大陸元素, 這一次大陸插不到手。毫無疑問, 前些時國務院及香港左報, 建制派人士及染紅的法律界中人, 聯手逼香港政府對付港獨, 律政司司長支吾以對, 只能一再說會採取適當行動(or words to that effect, 我已忘記實際的字眼)。真的在適當時候採取行動, 就我所見, 只有拒梁天琦入閘這一宗, 其他就看不到了。這一宗我很難想像政府可以勝訴, 唯一對政府有利的是梁天琦將來在高院審訊暴亂罪被定罪, 就算選舉呈請勝訴, 到時他已身陷囹圄, 補選對他也毫無意義了。如果他一擲成名所以今年二月高票落敗, 這一擲也是雙刃刀, 一擲功成入監牢。他來日方長, 殺威之後人變得成熟也未可料。


ps 這篇把你悶死了, 去看下蛋散在又是X人老母一文今天下午5:48的留言, 逗樂下。

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有沒有罵錯娘?

上一篇的留言把離地的標少拉回地面, 講粗口原來功效無比, 妙不可言。那麼梁天琦那宣洩, 手口並用的辱罵, 不會找錯對象嗎? 上幾篇留言太多, 一時之間我應付不來, 答不上嘴, 只選重點來回覆。姑勿論粗口是否有力和有效的表達方式, 也要看他會否罵錯人。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法定機構, 主席必然是高院法官, 另外有兩名委員, 分別是前副刑事檢控專員現在私人執業的陸貽信資深大律師及中大副校長張妙清講座教授。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章:541 PDF標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4條文標題:選管會的職能版本日期:02/08/2012

選管會的職能如下─

    (a) 考慮或檢討地方選區或區議會選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分界,以根據第5部作出建議; (由1999年第8號第89條修訂)
    (b)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
    (c)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 (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d) 在不局限(b)(c)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i) 監督選民的登記;
      (ii) 規管選舉程序;及
      (iii) 舉辦或監督關於選民登記的推廣活動;
    (e) 不斷檢討(b)(c)(d)段所提述的事項;
    (f) 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關於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的事項; (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g) 執行其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可予執行或被規定須執行的任何其他職能;及
    (h) 一般而言作出其他安排,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該等選舉及(c)段所提述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按法例的描述, 並無審核候選人資格的職能, 這種職能屬於選舉主任的, 在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訂立的, 也姑勿論決定取消梁天琦參選資格的決定是否越權, 這決定只屬選舉主任的, 選舉主任可以索取律政司意見, 或者自己上司的意見, 選管會並非選舉主任的上司, 我看不到選管會主席被罵的原因。一直以來, 選舉主任只講過索取律政司意見, 一句都沒有提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果罵選管會新訂了確認書, 我可以理解, 因為確認書是選管會的產物, 為此選管會也發過聲明。篩選也好, 審核也好, 越權也好, 拒絕候選人入閘是選管會的決定嗎? 當然, 有誰要罵別人的娘, 又有誰管得着, 《基本法》第27條的言論自由, 罵錯了也有罵錯的自由。而且, 在絕大部份香港地方罵自己的娘, 別人的娘、別人的娘的娘, 都不犯法呀。

2016年8月3日星期三

又是X人老母

候選人簡介會 梁天琦爆粗罵馮驊

【明報專訊】因不滿梁天琦、陳浩天等提名遭否決,本土派及泛民政黨昨在立法會候選人簡介會上發起多輪抗議,甚至搶佔主台,簡介會在混亂下被迫腰斬,直接進行候選人抽籤。警方則派出大量警員在場戒備。

選管會原訂昨晚7時在九展舉行立法會候選人簡介會,簡介會甫開始,泛民多個政黨已集體拉橫額站在主台前,高呼「維護公平選舉、反對政治篩選」,雙方僵持逾10分鐘。其後泛民集體離場表達不滿。

泛民連環抗議佔主台 選管會譴責

被否決參選資格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更一度站在椅上,向選管會主席馮驊舉中指,大呼「食屎啦你 」,並叫罵「馮驊我X你老母」。梁天琦其後與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等離場。

到簡介會中段,香港眾志羅冠聰、社民連吳文遠、土地正義聯盟朱凱廸等多人又突然衝上主台抗議。台下亦出現零星衝突,社民連梁國雄高呼「不分政見、團結一致」。幾十名警員衝入會場維持秩序,並拉走部分示威者。

主持人多次要求會場保持安靜不果,決定中斷簡介會,直接進行候選人抽籤。原訂介紹免費郵遞安排、答問環節均取消。

選管會表示,簡介會期間有人擾亂秩序及搗亂,令簡介會中斷,「選管會對該些人士的暴力行為表示極度遺憾,予以強烈譴責」。

由於梁天琦及本土派組織呼籲支持者到場聲援 ,記者昨現場所見,警方5時許已在九展會場內外佈防,附近街道每約50米便有兩三名機動部隊警員把守,又泊有10多部警車,九展內每層亦有軍裝或便衣警員把守。
(3/8/2016)

可能我大驚小怪, 這篇要講粗口。前些時馮敬恩因刑事恐嚇被捕, 港大學生會的民主牆就有「李國章×你老母」的大字報。昨天Barnabus開簡介會, 又被港大的梁天琦罵「馮驊我X你老母」。我已很久沒有進入任何香港的大學校園, 不知道今時今日大學生是不是對這種粗口出口成文, 談笑自若, 抑或是我是被時代淘汰了, 現在的語言就是這樣, 我讀大學嗰陣無人講粗口喎。Barnabus假假哋都係高院法官, 梁天琦唔係地盤佬同公仔佬傾計, 使唔使X人老母? 他朝有日去高院審暴亂罪, 唔通釘咗又問候個官個老母? 最好就唔好畀馮官審, 否則容乜易又再問候。咿, 調番轉個官問候你老母又得唔得呢?

話說當年Gerard Muttrie做mag嗰陣, 釘咗啲老同入戒毒所啲老同都寧願乾手淨腳咁坐監, 因為戒毒所有recall order, 老同唔想揹住個啷啷, 因為戒毒所放出嚟再驗尿驗到有料到要再入去, 坐監就坐完拍拍屁股返屋企無手尾跟。所以老同都好憎入戒毒所, 死人都想唔使入去。大老爺睬你都傻, 戒毒所報告話適合就判入去。有啲老同會發難, 嘈生晒唔肯走, 有啲就鬧個官X你老母, 中文唔多識嘅大老爺粗口一定識。不少華洋大老爺都會運用裁判官條例第99條嚟加監。Muttrie別具一格, 有一次笑笑口對老同講: The same to you, defendant. 又有另一次佢就咁講: Go ahead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老同來不及反應, 已被庭警夾走。

人的談吐能否反映人的質素呢? 表示憤怒也許會隨着個人修養用不同方式和語言來表達, 還要看對象和場合吧。我離地了, 可否有人給我啓蒙一下? 現在的年輕人對粗口的認受性很高嗎?

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梁天琦被拒參選之後

【立會選舉】梁天琦被拒入閘 本民前批「赤裸裸的政治和思想審查」 不日內遞交呈請及覆核 (20:04)

參選新界東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的提名被選管會確認無效。本民前發表聲明,指選管會之回覆顯示當局對候選人進行赤裸裸的政治和思想審查,選管會並無權力及法理依據審查參選人政治立場。本土民主前線將於不日內遞交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

本民前指出,選管會發出之電郵輯錄大量媒體報道、梁天琦個人facebook專頁與本土民主前線facebook專頁發布的貼文及影片,指梁天琦「曾在不同場合公開發表言論,宣稱他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及強調「即使進入議會亦不會改變港獨立場」,又指梁天琦「並無提出充分理由或證據,說明傳媒報道他主張『港獨』是失實或與事實不符」,意圖以此作為阻擋梁天琦參選之理據。

電郵提及梁天琦將其facebook新網頁形容為頭盔版,反映他「掌控或有能力影響相關facebook網頁」,故不可能不知facebook專頁的存在和其內容,但從未指有關港獨內容與其主張不符,顯示梁天琦「用該網頁內容嘗試模糊其政治主張」。

本民前認為,選管會之回覆,顯示當局對候選人進行赤裸裸的政治和思想審查,但選管會之功能只在於協調選舉事務,並無權力及法理依據審查參選人政治立場。本民前又稱,梁天琦能順利參與2月新界東補選,卻無法參與9月的立法會選舉,是荒謬之極,政府此舉無異於剝奪港人選擇代議士之合法權利。本民前就此將於不日內遞交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

本民前表示,即使梁天琦無法進入議會,本民前仍會繼續在議會外抗爭,推動一貫的政治主張。
(2/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梁天琦起步脫腳, 我有點意外, 因為鄭錦滿也入了閘。講真, 呢條友衰口硬, 自取其咎。鄭錦滿為了入閘, 一早就簽確認書, 也沒有口硬, 所以就過關。當然確認書簽不簽毫無關係, 不論將來提出甚麼理據來訴訟, 也不會再攬住確認書來造文章, 事實證明確認書是阿茂整餅, 不少沒有簽署的人也一樣入閘, 被拒入閘的人都不是因為沒有簽署確認書的。

選舉主任拒絕梁天琦的理由, 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選舉主任在拒絕梁天琦參選時講這樣的話: 「而一旦他成為立法會議員, 他仍然會繼續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選舉主任何麗嫦給梁天琦的信第17段, pdf file連結在此: https://goo.gl/2g1mS2)實在不妥當。審核參選資格, 不等同誰當選議員後應該有甚麼表現, 根本無法知道有誰入局以後會不會談起港獨來, 從來不倡議港獨的人, 誰知以後會不會, 相反而言, 以前推動過的也難保不會改變看法。我重覆講, 這種事情應該留給法庭去判斷, 即是參選人或當上議員的人, 有沒有作出虛假聲明或發假誓。過份審查並非明智之舉, 會涉越權(ultra vires)。

從這件事也看得出梁天琦在自找麻煩, 真的要爬要躝入立法會, 就先不要多講廢話, 讓人執着痛腳, 選舉主任在回信裏引用了一大堆梁天琦對傳媒講的說話, 明顯說明了梁天琦收回港獨言論的真正動機。如果梁天琦只講他擁護《基本法》, 並收回以前的港獨言論, 選舉主任就難以拒絕他的資格了。梁天琦這次是自作聰明, 寸嘴寸過龍。

他將於不日內遞交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 咪講笑, 不是「不日」, 而是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區慶祥法官在上星期考慮梁天琦、吳文遠及陳德章司法覆核申請所頒判詞講過以下這番說話:

10. In relation to this, it is pertinent to note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held in Re Lau San Ching [1995] 2 HKLR 95 that the proper and usual remedy for an aggrieved elector whose nomination has been declared invalid by the RO is by way of an election petition lodged after the end of the election.[1] The Court of Appeal by majority (Litton and Nazareth JJA) also emphasized that the court could not entertain any intermediate judicial proceedings seeking to challenge the various intermediate stages of an election (including the nomination stage) before the end of the election.[2] This is so because firstly such intermediate challenges (if entertained) would have the “most deleterious effect” on the election process, and secondly an aggrieved elector would in any event have a remedy by way of post-election petition and thus would not suffer any irreversible prejudice by not having his intermediate judicial challenge entertained. The Court of Appeal’s above conclusion that the court could not entertain any intermediate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an election process is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and certainty of the carefully crafted statutory electoral process, including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to challenge the election process by election petition, which has been laid down by the legislature.[3]
......
22. If on the other hand, the RO decides that Mr Leung’s nomination is invalid, as mentioned above, his remedy should lie in lodging an election petition after the election has completed. He would again not suffer any irreversible prejudice by not having his intended judicial review determined before the end of the nomination period.

可見不可以是「不日」, 而要選舉之後提出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