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以前已多次粗略討論過特赦這課題, 所以對此並不生疏, 看了這文章, 也一想討論一下。文中提及反特赦的人的觀點:
另外一種反對原因是,政府會被視為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而影響政府的地位。如 果本地及中央政府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可能在某些人眼裡是丟面子。
事實恰恰相反,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其中一個訴求-撤回條例-已經達成 了。 這麼做不但沒有使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撤回條例反而實際上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回應另外一個訴求是一個正面訊息,顯示政府有聆聽人民心聲, 亦對於有建設性的方案持開放態度。
另外一段舉例說特赦的好處: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與否, 若該工具被法庭裁定為非法武器, 都會被充公, 根本無需訂定為特赦條件。這種特赦條件, 一般只發生在只要交出武器, 就不會被檢控的情況, 而不是定罪後的特赦。
該文章的結論這樣講: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
這一條只涉刑罰而不涉赦免定罪, 作用有限。
兩位學者提出多角度的赦免方法, 其中包括刪除刑事案底, 現階段不論任何建議都難於執行, 連想搞獨立調查委員會也找不到主席和委員, 有誰肯笨到成為攻擊對象擔任成員。所以, 不論立法賦予行政長官赦免定罪權抑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恐怕要搞三兩年才能成事。爭抝不絕已虛耗了時間而致一事無成。不論不調查、拘捕、檢控用甚麼形式施行, 都沒有可能一刀切的, 嚴重罪行根本不能特赦。對暴行不割蓆的人會指責特赦較輕微罪行是分化示威者的陰謀, 相反而言, 反對者也不會接受對嚴重罪行特赦, 認為是違背公義和法治的做法。畢竟這不是帝皇時代, 不是皇帝登基在泰山封禪, 繼而大赦天下罪民的年代。現在沒有帝皇威權, 政府一舉一動受到監察批評, 行政長官的權力隨時受司法覆核的挑戰。兩位學者在艱難時期提出特赦方案, 以圖解決暴亂問題, 勇氣可嘉, 實效卻不易見到。
假設香港採取較大規模的特赦惠及一眾示威者和暴徒, 民事索償方面他們不會同時免疫的, 砸了店鋪涉及私產, 只要有證據又不怕被報復, 要暴徒賠錢是不受特赦所限的。另外, 特赦的效果只適用於香港, 去別的國家入境申報案底, 也不受惠於特赦, 定過罪要如實申報, 正如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不用披露案底的權利, 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的。
昨天大女兒飛走了, 聖誕佳節, 兩老在河畔走了一圈, 回到家中, 心中還有點落莫。
悉尼聖誕是大節, 商場都關了門, 華人商店食肄卻大部份是全年無休的。逛完河畔, 順便走去華人肉店買材料作過兩天的派對用。寧謐的聖誕日並無其他節目, 於是寫了這篇。
各位讀者聖誕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