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日星期四

同聲一笑

【特首跑馬仔】胡國興不點名批曾俊華林鄭處理丁屋建議 「不是開空頭支票,就是利益輸送」 (19:39)

行政長官參選人曾俊華、林鄭月娥、葉劉淑儀昨日先後拜訪手握27張選委票的鄉議局。其中林鄭月娥表示,以合乎情理方式處理丁屋僭建;曾俊華則提出以丁屋和居屋混合發展,興建多層大廈或屋苑。另一參選人胡國興今日在fb貼出短片,不點名指有參選人「不是開空頭支票,就是利益輸送」。

身為退休法官的胡國興指出,有參選人說可考慮以「合乎情理」方式重新開放村屋僭建登記,他指「這其實是將問題一拖再拖,迴避處理違法行為」。

胡又表示,有人提出將丁屋和居屋混合發展,但這是罔顧正在排隊等候居屋人士的利益。他說,「每個丁權可擁有2100呎居屋,這簡直是送錢給有丁權的人。」

他說,這些說法不是開空頭支票,就是利益輸送,是不公道的,只為了拿選票。反之,他建議容許丁屋以多層大廈形式出現,既不涉及公共資源,也不會對違法事情視而不見。

胡最後在片中說「選票係要爭取,但一定係要正當囉」,又在帖文加上「選票要取之有道」、「口噏噏當秘笈」等標籤。
(2/2/2017明報即時新聞)

胡官又要寸人了, 寸得合唔合理呢?

首先, 林鄭見新界佬時, 確實有用「合乎情理」這詞來考慮處理丁屋僭建問題, 不過胡官卻斷章取義, 只引用了部份原話。林鄭當時講當年錯過登記僭建的人, 若是「依法辦事,合乎情理」, 可以考慮讓他們重新申報。胡官對林鄭這批評偏離事實, 有老屈之嫌。

胡官對曾俊華的批評同樣欠缺基礎, 曾俊華的丁屋居屋混合發展只是一種想法, 還未有具體構思。胡官指摘他是在利益輸送, 根本沒有事實依據, 真的是混合發展, 我也看不到怎樣送出利益, 政府起居屋也不是免費送給市民的。其實曾俊華的建議, 跟胡官的建議丁屋以多層大廈形式出現的思維相近。我不明白胡官批評別人的理據。不論誰當選特首, 丁屋問題在下屆政府任內都解決無望。

真的要批評, 我就會針對曾俊華所講, 「最重要是結構安全, 其他可靈活處理」這一句。丁屋的僭建, 主要是高度方面, 結構安全從未聽過有問題。丁屋僭建不是花籠式或者舊樓天台鐵皮屋的僭建, 而是一起就起四五層, 而不是三層。把着眼點放在結構安全方面, 是存心取巧, 取悅新界佬。如果丁屋結構安全有問題, 根本就不關僭建不僭建事。如果鬍鬚當選, 新界佬一定揸住呢一句話來拗, 呢一句先至係利益輸送, 到其時個個僭建都話結構安全, 你點拆?

胡官抽水都要抽得有紋路先得架, 否則又讓我們同聲一笑。

43 則留言:

  1. "把着眼點放在結構安全方面, 是存心取巧, 取悅新界佬。"

    An enlightening comment.

    By the way, John Tsang said that the "Xi hand-shake" was one of the reasons he decided to run.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209312

    It's like he was hinting that he was the chosen one. I sensed a feudalistic overtone. A bit off-putting to some of his pan-democratic camp supporters, I would guess.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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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made the above comment on JT after reading the text in the link. After watching the news, I reaslized that he was responding to a question posed the interviewer. Maybe he didn't mean to hint that he was the chosen one. He could not dismiss the "importance" of the handshake, as doing so would offend Beijing.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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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guess he was also simply exercising 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 when he wore a bright green scarf on air on the first day of C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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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don't think he dare say he is the chosen one. The handshake is at best to show he is trusted. His refusal to answer questions posed by the 4 Legco members will continue to spike him throughout the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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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202/56252997

      看來已經還拖。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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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些事實應該有文字紀錄, 若是事實, 林鄭欠公眾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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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是否事實或有否文字紀錄只有他們才知曉。但薯片大膽開得波,如林鄭不抽撃,那就怪怪了。

      不過最奇怪的是薯片還拖並沒有大肆報導,這應該是令人raise eyebrow 的,但媒體又沒有追問林鄭要求佢回應。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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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從另一角度看, 如果呢鑊嘢是林鄭的指令不答4議員問題, 又去信立法會主席, 她還會拿出來攻擊鬍鬚, 豈不是自己露出死穴, 有咁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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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所以如果林鄭不回應,個答案大可知道一二。薯片這一招係將軍,令林鄭catch 22,不過,林鄭都係被上帝所呼喚的一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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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f it is a catch-22 scenario, why took the initiative to open the Pandora's box? It is a self-immolation act of stupidity 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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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曾俊華似乎曲解了“兩封信”的所表達的立場。

      第一封信(11月1日)是不會回應未宣誓議員提問,即針對糧油(劉小麗後來完成宣誓)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101/bkn-20161101190813356-1101_00822_001.html

      第二封信(11月9日)是重申 “陳茂波立場”,即回答議員提問並不代表政府已接納他們宣誓有效
      http://ny.stgloballink.com/headline/2016/1109/372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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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真係要睇下啲信先至可以下定論。如果林鄭呢單嘢身有屎, 有無咁蠢殺敵五十, 自傷一百呢! 幾大都唔主動攞出嚟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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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相信薯片沒有曲解兩封信的立場。當天他不回答議員提問是12月5日,當時報導有講佢有問律政司意見。見下面連結。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宣誓訴訟-曾俊華-不回答四名遭覆核議員問題-要跟從政務司司長立場/

      而之前的蘋果報連結都提到有在說週末時找律政司意見,d嘢有抄送林鄭辦工室。


      曾俊華憶述事發前三日,政府在黃昏時表示將司法覆核4名議員資格,之前林鄭月娥曾2次去信立法會主席,清楚表明政府立場,即是官員不會回答某一類議員問題,「呢個係我哋當時嘅政策,呢個政策係清楚嘅」。
      曾俊華續指,由於三日後要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可能是首位官員回應答問,故翌日要求律政司再澄清相關法律立場,「當時我哋好多嗰啲來往資料,都去咗Carrie個office嗰度,所以佢(林鄭)應該都知悉嗰個事情」。最終他出席立法會說出政府立場,引來議員很大意見,但當日下午議員會見林鄭時,「Carrie就將我哋以往嗰個政策改變咗,就話我哋會回答呢啲議員嘅問題」。
      曾俊華指,尊重林鄭有關改變和決定,之後亦跟隨有關政策行事,「所以呢個係整個政策上改變嚟,唔係啲乜嘢特別事情」。被問到是否覺得林鄭藉事件「抹黑」自己時,曾俊華只說:「呢個就係嗰個事嘅事實,你哋自己判斷啦」,就轉身離開。 」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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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政府一貫立場是“回答不代表承認議員資格”(見諸於之前各局長的表現)。FS有見於新一輪司法覆核開始,在問了DOJ意見而決定不回答,那最應該解釋的就是SJ。
      文件有抄送給CS office就代表CS認可實在可笑。

      曾俊華現在的講法是政策只改變了一次,就是林鄭在他出事後政策才改的。設使曾俊華僅僅是按過往“清楚”的政策立場辦事,何須咨詢D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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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嘅睇法係咁。我不知薯片話係政府對其他在JR 的議員的立場是否清晰。就算係淸晰,都可以在做第一個要面對是否不回答在JR 中的議員的問題,to ensure everyone is singing the same hymn 是無可厚非的。

      作為有關方,林鄭辦公室是有被抄送的。正如下屬有事情抄送了上司,之後客仔(議員、公眾)不滿,個上司係無得唔上身的。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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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06/19856598
      “本報翻查林鄭的信件,內容只稱政府在法庭未有判決前,公職人員只會回應已依法宣誓的議員問題;而早於政府入稟前已有市民針對這批議員的宣誓提出覆核,官員卻如常回應相關議員提問。”
      "他(曾俊華)稱周日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有關一貫政策和前日曾俊華是否曲解兩封信的意思,看看這段新聞應該明白。
      至於抄送文件,曾俊華周日才收到的DOJ意見,最早也是同日才抄送CS office,而現實運作中CS本人亦不一定同日知悉(好睇政務助理)。曾俊華作爲知悉内容的司級官員,面對如此重大政策立場轉變,如果要ensure everyone is singing the same hymn,就應該在星期一早上的“三司會”拿出來討論、確認政府立場,而不是在稍後10點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當了張靈甫,然後話“我早就cc左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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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一於在論壇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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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一於咁話。唔知到時邊個會講 - 你呃人!你講大話!不過,作為前官員,佢哋應該唔會拿出來講。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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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a question posed by the interviewer.....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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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家佢終於打動到泛民提名佢,但鬍生要同胡生争提名票喎,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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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數配票畀啲胡官幫佢入閘, 不過都係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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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係真的話,以後泛民不要再話建制玩配票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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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次戴教授的雷動計劃不是配票嗎? 郭榮鏗也講提名給某候選人並不表示投他一票, 也是一種配票幫人入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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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配票俾呢個低級抽水怪,班提名人真係賠了自己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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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6255331&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70203

    法官又指兩人其中一次性交在12月26日「Boxing Day」進行,認為X明知「Boxing Day」有「扑嘢」的含意,顯出雙方都有尋歡之意,指X與被告性交卻不涉男歡女愛,令人難以信服。

    又係林偉權....裁定boxing day有扑野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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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含義我唔識, 不過這宗是事實裁斷案, 受害人的誠被法官質疑, 當然要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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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203/s00001/1486090615515

      要睇埋尾二段個官講x 同被告影咗嘅相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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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203/s00001/1486099235747

      不過我不太明白點解個官可以要求刪除個d 照片。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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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刪除照片方面, 法官其實間接講得好清楚佢立場:「其實我唔下令充公電話應該要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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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非法的性行為及1項猥褻侵犯罪 - 但無罪喎。不是x 同意被告一起影個d 相嗎。為何官可以要求刪除?個官又可以憑什麼原因可要求充公手機先得㗎?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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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oxing Day d 人咸咸地叫扑性日。當然boxing day 同人出街, 做了性行為並不代表一定係同意比人扑嘢。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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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充公手機」咪好清楚囉, 刑事案的證物, 法庭有權決定如何處理。
      無罪是純刑事裁判方面的結果, 我現稱之為狹義結果。
      但"佢地"搞到開庭咁大檀, 某角度而言含廣義理解的事件、含鎖碎的一連串處理。
      Among other things such as 堂費、證物、批評兩句、法官借機表達、etc, 細節裁判事務今次有人要求「處理一部分證物」, 法官需要及有權處理。
      以上是法理、實務, 下面是我個人理解、判斷。(因為法官無其他講出口的解釋)...
      刑事結果你沒異議吧, 但問心, 你認為兩人是否正道、被告是否身有屎? 起碼當中存在不正當、不公。
      核心焦點回到照片, 在考慮[不正當、不公]下, 你幫邊個???
      男人過左海是神仙, 佢有權擁有但「應否」擁有? -vs- 還是幫女人佢中意畀就畀中意收番便收番?
      兩[民事爭議]中, 我相信我可以幫女方吧! 因為衡量兩者女方反言只是小惡。
      即是, 若我是法官我會簡易地裁決了這民事爭議/衡平原則/證據的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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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引用S.102(2)(b)(ii) Cap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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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erry,

      不一定要定罪才可充公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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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多謝標少指出法院有關的權力的出處, 現在明白了。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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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討論交流, 知識才會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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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充公可能是政治正確行為, 中性。
      刪除是因應一方申請, 法官需要決定支持那一方。
      刪除=/=充公
      若要關心出處除非你估計法官無權, that's funny, I mean "憑什麼原因"變成"權力出處", 你兩位老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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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erry 12:21 提出「不過我不太明白點解個官可以要求刪除個d 照片」, 這是個權力的問題, 我不會假設法官所作命令一定合法, 先找權力來源, 再看行使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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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是的,我想知權力的出處。可能我下一句又問乜乜的原因,寫得不好。

      我亦會先看有沒有權力。

      大家看看sub section 5, 如果被告最終不同意刪除相片,個官都不能要馬上刪除,可管要等上訴期過後,被告都不上訴才可以執行命令。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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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都唔識未聽過, 少少諧音no big deal, 除此之外, 這一兩句本身並不完全合邏輯, 不知如何抽出或報導出來, anyway小事一樁, 法官綜合裁斷其中一部分而已。
    中心論點是不是想表達「又係」林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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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看到這個評論 http://stealjobs.com/90後學野:胡官係香港的「最後紳士」/
    我也一笑了。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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