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判監後, 又有人倡議為辱警罪立法了。
涂謹申:會否處理警「辱民」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明白警隊初期對判刑或有情緒,但須冷靜分析辱警罪立法的利害,他認為就辱警罪立法存很大困難,「辱警定義如何肯定恰當?質疑執法是否辱警」;又指倡議辱警罪的同時,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令法律公平對等,亦將是社會關注,囑警方冷靜思考可行性。另一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認為,在社會撕裂氛圍下警隊已成「出氣袋」,「保持尊嚴方可執法」,她認為政府至少可先就立法展開研究。
我以前為這題目寫過6篇(連結在此):
涂謹申:會否處理警「辱民」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明白警隊初期對判刑或有情緒,但須冷靜分析辱警罪立法的利害,他認為就辱警罪立法存很大困難,「辱警定義如何肯定恰當?質疑執法是否辱警」;又指倡議辱警罪的同時,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令法律公平對等,亦將是社會關注,囑警方冷靜思考可行性。另一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認為,在社會撕裂氛圍下警隊已成「出氣袋」,「保持尊嚴方可執法」,她認為政府至少可先就立法展開研究。
(20/2/2017 明報節錄)
我不想重複以前講過的說話, 真的不要花時間去立法, 訂立到也經不起違反《人權法》、《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挑戰, 拿捏平衡點不容易, 但言論自由會佔優, 英國在2014年2月也正式廢除了辱警罪, 皆因考慮言論自由的因素。涂謹申講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 那是明顯的廢話, 警察對待市民不禮貌, 長久以來警察投訴課都有處理。真的立法, 就禁止任何人侮辱其他人, 但在立法會就未能通過了, 因為議員又怎肯放棄這種權利, 真的立到法, 到其時又要爭論那詞語是辱罵抑或問候呢。所以, 何必呢? 何必立法, 不如靜心等待社會的改變, 只要一場劇變, 大家就不會花心思在互相仇恨鬥爭, 當自身難保, 天災降臨時, 就沒有人去辱警了。或者我講得黑心咗, 但是我想不到解救辦法。或者咁講, 有無人發現家中有竊匪, 會打去報警, 然後話我屋企有賊, 快啲派黑警嚟, 或者救命呀! 黑警救我!
只有法官永遠remain in favour 鬧法官罪是經得起人權法,基本法賦與的言論自由。條罪是法官定,法官審,法官自己制約,三權制衡,法官獨大。
回覆刪除咁講又不太公道, 侮辱法官受到制裁是保障法官背後代表的法治精神, 不是個人榮辱。
刪除侮辱警察受到制裁是保障執法者背後代表的良好社會風俗道德精神,不是個人榮辱
刪除雖然我撐警,但也難以支持訂立辱警罪。(反而禁止蒙面應該認真研究...)
刪除「侮辱法官受到制裁/藐視法庭罪」是法治理性所催生的一個機制,因爲理性告訴我們這是維持法治和社會制度運轉的基石,不是無的放矢。其他例子有:訴訟時限、訟費相關制度(e.g.據説控方有政策一般不會要求刑事案的被告支付訟費)、還有 某些訟訴的申請人需要“關佢事”(不知locus的中譯爲何?)和法庭批准 等等。
基於現代社會擁抱言論自由這個核心價值,禁止羞辱公職人員的保障範圍只能縮至最小,即法官身上。設使我們以同等力度保障警察,那其他執法人員呢?(食環就經常被人問候),或曰其他公務員?或曰首長級高官(e.g.指罵一哥)?
其實現在連法官被咒駡都經常忍氣吞聲了,但適當時候還是會出手的。這是爲了殺一儆百。
「條罪是法官定(定罪),法官審」是同一件事不是兩件事, 你數錯手指。
刪除審案由裁判條例及法例本身制約, 況且程序有問題或有不同意, 可以上訴, 算一種制約。
但上訴順時間進行, 雖有"制約", 但不是你文意的同時互相制約了。
所以, 其實你講乜野「法官獨大」, 討論論點其實是甚麼?
良好社會風俗道德精神
刪除呢樣從來唔係法律直接做既野咁wo
侮辱任何人或機構都會對社會風俗道德產生不良影響.
刪除結論:支持立法禁止任何人侮辱及問候他人或機構.
唔多明點解言論自由同辱警罪有衝突.侮辱同批評兩者之間既分別,正常人應該都能理解.侮辱他人本身就係以他人既情感傷害為代價為自己感情作渲洩,除次以外並無其他實際功能.例如示威者問候警方老母,並不能令警方和平散去;問候交警老豆,牛肉乾亦唔會平左.以言論自由保障去侮辱他人既權利,根本無意義,更講唔上係公義.
刪除警察係well paid,係納稅人養,人工包埋俾人鬧同埋要帶埋屋企人一齊返工!
回覆刪除但其實警察都要納稅架,仲分分鐘多過依班人!
你咁講就有點那個,警察不是白支人工唔使做。你話 "人工包埋俾人鬧同埋要帶埋屋企人一齊返工!",有何根據?何解警察的 job specification 無明確列出這些要求?
刪除我同你同一睇法that's why 我指出警察都要納稅,仲比依班刁民多
刪除原來一場誤會,現在明白了,請 Don 兄見諒!
刪除就算訂立辱警罪,法官都係會放人的。
回覆刪除所以辱警罪要這樣設立,任何行為及語言會對法官構成蔑視法庭罪用同樣字眼針對警察,就觸犯辱警罪,舉証標準同蔑視法庭罪一樣
司法、執法搞掂。繼而依此「舉証標準同蔑視法庭罪一樣」標準設立「蔑視『行政』罪」, 保護對象是任何公職人員, 這才大功告成, 比較公平。
刪除除保護公僕外, 更應保護當家主人, 禁止侮辱公民!
即係標少的「禁止任可人侮辱其他人」了。
金鐘毆兩警 佔中示威者囚10月【案件編號:ESCC302/15】
回覆刪除http://news.mingpao.com/pns/%E9%87%91%E9%90%98%E6%AF%86%E5%85%A9%E8%AD%A6%20%E4%BD%94%E4%B8%AD%E7%A4%BA%E5%A8%81%E8%80%85%E5%9B%9A10%E6%9C%88/web_tc/article/20150717/s00002/1437068819604
也不算重判, 我以前翻閱過200多宗襲警關連的案例, 有些判得很重, 暴徒行為, 可以再重判。
刪除在行政系統受司法系統制肘
回覆刪除法庭同司法系統都應受行政系統管制
唔係我講先嘅
大統領 羅斯福大人先係始創者
最後以元老院跪低,大統領收手作結
個人意見係
香港人政治水平唔夠玩普通法
道得水平更差
大量立法標明及提高行為底線
社會先可以有效運作
標少:
回覆刪除用英國POO嘅section4A 作為基礎可以嗎
那會使英國廢除辱警罪失去了意義。
刪除Section (4), (4A) , (5), Public Order Act 1986
刪除To some extent they can be used but I don't know if the Bill of Rights is stipulated in UK, whether a mild tone abusive can be criminalized.
刪除Actually, I always think Hong Kong should entirely copy 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 instead of 'now' Public Order Ordinance. If so, it would decease a large part of argument in protest.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