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星期二

瘋神榜

朋友問我近日像封了筆, 很少發表博文, 我說一則沒有甚麼好寫, 其次是在潛心看書。今天看了明報一則新聞, 報導立法會補選立法會候選論壇的趣事, 不禁搖頭慨嘆:

趙話天父叫參選 投票日有神蹟

趙佩玉話,2016年喺以色列祈禱時,「我親自聽到聲音,主係叫我去參選」,仲引述有教會嘅姐妹話,祈禱時都見到天父叫趙參選,仲見到天父將王冠、權柄同權杖畀咗趙,「(姐妹)話我喺政治界會得勝,當時有電流觸動我成身嘅感覺」。趙仲好有信心話,3月11日投票日會有神蹟,「天父同我講,我真係會贏」。

不過,娥姐似乎唔多認同呢位信徒候選人嘅言論,當大家談及同志問題時,反對同性戀嘅趙佩玉再講多元性行為、通姦等問題,娥姐就發炮怒斥趙「扮信徒講三級嘢」,批評趙嘅言論好恐怖、「整污糟我耳仔」,「天主無叫你講三級嘢,但你假借天主之名,抹黑天主……你千方百計整蠱天主,專登講三級嘢,天主係會懲罰你」。


娥姐以前參選, 可謂出盡「瘋」頭, 聲大夾無準, 典型手法是叫人禁聲, 罵人不准還口。我不知她多次參選的意圖, 大概這是極低廉的揚名立萬方法, 反正票數低而致充公保證金也只是有限錢。畢竟出名和出醜界線難分, 都是很主觀的自我感覺。有些人臉皮夠厚, 無視別人側目, 就不怕大大聲潑辣地講一大堆廢話出來。

另一邊廂這位神的子民, 唉! 立場清晰, 以宗教背景, 明確提出反對同性戀行為, 本來是旗幟鮮明, 自然吸引到衛道之士, 可惜敗筆之處卻昭然若揭而不自知。試想下不論是上帝感召, 佛祖報夢, 擺出神佛出來作為號召, 除了你本人才知有沒有做夢抑或造夢, 其他人是無從考證或置喙的。可是, 勝算全無, 可謂輸硬, 卻搬了神主牌出來, 「天父說我會贏」, 攞命, 找神來陪葬, 即是神信唔過, 因為唔靈? 未選時只可求神庇佑, 勝選後才可酬謝神恩, 卻不能預先呃神騙鬼, 顯淺的道理也不懂, 娥姐唯一說得對的是: 借天主之名,抹黑天主……

68 則留言:

  1. 同陳日君一樣,以神之名去反梵帝岡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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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廷建制自古以來好多嘢都攪錯,例如太陽與地球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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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建制既錢就去反建制?
      即係眾志搞自決卻想入立法會出政府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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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00 錢從税款來,有邊個敢講税款必然代表某一立場?俾税就一定係"建制"?咁唔使俾税嘅大部份人口又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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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看什麼書?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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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閒書。過去半年開始把那些沒有保留價值的書漂出去, 在附近小商場裏有個漂書架, 每次漂去的中文書都被迅速拿走, 所以我也檢視書房中那些封了塵又未看過的書,看了就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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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都係整理d 舊書。但有些書會先scan 好, 送去二手書店。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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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news.sina.com.cn/c/gat/2018-02-06/doc-ifyremfz6142324.shtml

    香港终院放过黄之锋等人 学者:纵容违法乱港

    標少你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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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乜問人點睇,你自己唔識睇判辭?連人地點解咁判都唔去了解。就係你呢啲人,自己唔去睇唔去思考,乜都靠晒人地幫你諗,傳媒或者所謂KOL點講就照單全收,俾屎你食都照食,所以呢個社會嘅人就愈來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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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批評人蠢,其實你仲蠢。

      1116問標少點睇,這並不表示1116沒有他個人的睇法,你怎知1116會照單全收傳媒或者所謂KOL點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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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了判詞也可以有不同看法, 是一種交流, 不一定要照單全收。我理清了思緒可能寫評論,如果別人評過的我就不重覆。各位無需為了誰人蠢而爭拗, 講到蠢我自問是個十分愚蠢的人, 蠢人也可以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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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43心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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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是1116,我想問標少同唔同意呢個學者所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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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不同意學者的看法, 因為他並非以普通法概念來解讀, 而用了坊間煽情的字眼, 終院在本案所展示的重點是, 原審裁判官所判的刑罰是否嚴重不足而需要上訴庭干預, 終院否定了, 然後終院認同上訴庭對涉及暴力的示威要判監的看法, 以本上訴而言, 判刑指引屬於from now on, 即2017年8月17日之後干犯的暴力示威案才適用。一般在上訴庭申請覆核要求定出判刑指引的案, 都不會即時用上新指引, 都是「自此之後」, 干犯者就要面對這刑罰。所以, 甚麼縱容/放生之類的看法, 都不是普通法思維之下覆核刑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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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16, 以下面兩行去討論...
      //1. 学者接受海外网采访时分析,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
      //2. 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
      純粹提出「纵容、助长」並無不可, 我一定程度同意. 不過主語(Subject)是「此份判决」便片面、有問題.
      若纵容助长, 學者有兩條路歸因, i)法例寬鬆 ii)終審審錯.
      學者用上是此份判决, 文義上是取ii)
      但文章沒有解釋、分析、論點去指出終審庭有錯.
      也沒有直接了當不滿意一直以來法例太寬鬆.

      學者的缺憾是, 我要~ 要~ 要~ 要不到便怪責中間人.
      根本沒有對「此份判决」有討論、分析, 只有結論...... 這是小弟的見解.

      至於2.的「香港恢复法治传统」, 比較大鑊, 為什麼這句是壞事? 應如何作出作者的負面解讀? 很困難.
      即係, 他up乜? 其實我真係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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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覺得用縱容/助長也不妥當。「縱容」是這次放生了這三個人? 這次判決的主調是新判刑指引無追溯力。「助長」是將來式, 終院已確定了涉暴力會判監的看法, 又怎助長? 除非學者認為不涉暴力的和平抗爭也要判監, 否則只有阻嚇而無助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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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新判刑指引究竟係指咩?邊度有得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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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竟如此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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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稍為調節一下comment為「純粹提出『?容、助?』作為說法/結論並無不可, 況且我某角度而言一定程度同意」.

      標少, 若學者有細心審視判詞(我懷疑無囉), 便見到終審沒有犯錯(便不能瀆職地?容助?), 與何種法律概念無關.
      撇開針對終審, 整件事包括技術上缺點(如上訴限制), 我會建議學者們不如歸因i)法例寬鬆, 便可以結論不變, 仍然表達清楚觀點立場.
      如果學者們本事, 可有建設性地提出改善方法, 順道抬一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踩一踩資本主義, 我也不介意.

      2:01, 的確失望. 學者針對點(槍頭)狹窄錯誤, 如上言, 一味我要~要~要~ 學者身份卻沒有適當理論、內容, 根本沒有分析,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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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容助? = 纵容、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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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嘩,太平天囯wow...天父講完,唔知天兄又有無旨意比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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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也很想聽聽標少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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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希望看看你對終審庭裁決的評論。

    我覺得有異於以往的情況。就以不小心 駕駛為例,我記憶中有一段時間因不小 心駕駛因致嚴重受傷的事故太多,律政司就上訴要求加重刑罰,好象就是馬上執行,似乎未有說要等新的犯案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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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有點分別, 首先, 這三子面對的控罪之前沒有量刑指引, 以往判決也寬鬆, 用以往判法作準則, 你又不能說原審裁判官犯原則性錯誤或嚴重過輕。上訴庭要阻嚇後效, 是以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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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選舉規則有沒有: 因參選人多少年有多少次參選票數太低, 不讓參選?

    非法集結的同類案例多判社會服務令
    引至衝擊保安人員受傷,我認為不應判社會服務令這樣輕。現在終院說涉暴力示威可囚,有警告作用。控方有提議指,若終院覺上訴庭刑期過重並有減刑空間,可考慮三人立即獲釋放過。終院回應了控方建議,也不算輕輕放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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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低票不准參選的規例。

      終法審視法律大原則, 不會中間落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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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咁結論係終院覺得,律政司上訴唔啱,但提出檢討判刑合理?

    有冇方法唔上訴而只檢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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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這種基制。判刑指示具約束力, 一定從案例而來, 否則有何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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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等無知小市民聽慣了 "本席認案情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的論調, 例如跟蹤朱凱廸案 :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719/s00002/1500400473772

      欲沒料到原來法官己犯錯, 本應先放生朱凱廸案之被告, 再補充說 "必須***對將來犯此罪行者***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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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別混為一談。如果當日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判這三條友即坐反而講得通, 上訴庭刑期覆核考慮有所不同。咪玩喇。上訴庭刑期覆核有兩種, 一種是參考相類案例而得出判刑過輕的結論,所以加刑, 另一種是一貫刑罰偏輕, 是時候加重刑罰, 以儆後效, 三子案屬第二種情況, 目的是作為將來判刑指引, 即時加諸這三人身上, 就變成追溯刑期, 違反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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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技術上律政司的覆核申請,上訴法庭同終審法院都某程度應同有需要。
      至於邊個唔好彩要入去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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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不用政治動機去看, 你這講法是事實, 否則在上訴庭覆核時上訴庭已會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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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網上有些言論幾好:
      "判放生三子(不用再在坐牢@此䅁),但判此案為暴力行為,立下公民抗命等於觸犯暴力的䅁列(但糾正了高院楊法官的判詞) 。三子監已坐過幾個月(其他人仍在坐),剩返果幾個月就施捨俾你地唔使坐,以後如犯此案則照坐監。官字兩個口,你吹咩?政府裡子面子全䇔。之峰頭腦清醒,話事件輸了。
      而衝擊公民廣場是Toward真普選﹔是Toward爭奪管治權﹔是Toward挑戰統治權威呀!客觀效果是掀起79天佔領運動呀!之峰仔不要妄自菲薄,是準革命行動的點火行為呀!沒有政權能容忍這一點的。"

      重溫番當日情況呢...有人話不算暴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bg2SW6FY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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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佢哋的角度:
      只要唔係對佢啲家人、朋友,係「大義」面前,你哋D「低下」的保安、警察犧牲吓,受少少皮肉之苦,係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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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17 以三子案論,保安及警察受咗乜皮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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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553請看尾段, 保安受傷算不算皮肉之苦?

      https://www.hk01.com/港聞/37419/衝公民廣場案-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毋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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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佔中之後,雙方陣營都選擇性「失聰、失明、失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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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6:54 因應保安扭傷手指腳趾及腳趾骨折而受到相關法律制裁係正常,咁就唔該一併制裁喺佔中時期對不同記者動粗嘅警員。記者(包括港台,明報,NOW等等)係因工作才需在現場,被警員粗暴對待真係陰鬼功。啲人咁關心班保安,當然亦應該關心吓班記者,係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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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記者? 去搞事咋
      任何市民都有公民責任同警方配合去維持秩序
      班妓者阻頭阻勢應該用阻差辦工拉晒佢拘留48小時先O岩
      粗暴對待? 有就拎晒D片出泥大力宣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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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9:58 基制 x; 機制

    謝謝你10:41 的解釋,又長知識了。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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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勘誤, 看來我要抽時間重讀判詞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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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鄭都係自稱受上帝呼召選特首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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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鄭 did not say "天父說我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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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06 In Christianity, if this is God's will, He will fulfill it. So, although Carrie did not say she must win, her statement had such implicit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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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肩負使命的動力來自神的感召, 沒有必然成功的保證,與上述那位所講"天父說我會贏"完全不同。聰明人贏了才講"天父說我會贏", 蠢人就一早講, 輸了就出現三個可能性:一, 自己講大話, 二, 神講大話, 三, 神的話不靈驗, 所以我博文講找神來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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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四個可能,自己太忙,聽錯神嘅口音。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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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處不在,亦可能帶著西環式普通話口音。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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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據教廷人仕最新講法,神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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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Billsiu, 如果謝安琪質疑疫苗效果害死小朋友佢有冇法律責任? 係咪誤殺?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208/s00001/1518060594523

    家長群組近日廣傳一段錄音,聲稱是歌手謝安琪錄音,提及今次流感疫苗效用極差,並加入水銀、鋁,且接種疫苗後再染病,會令病毒更強勁等,引起熱論。謝安琪今早於Instagram承認是其錄音。

    該段錄音在家長群組廣傳,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今早於商台節目,直指這些資料「全部都是錯誤」,並逐點反駁。

    疫苗含水銀、鋁?

    袁國勇表示,加入的物質並非我們所說的水銀,因水銀進入人體後不能排出,但這種物質可以排出,且這種物質是對人體無害的防腐劑,「更加無鋁喺裏面」,估相信有關資料「全部都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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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無法律責任, 她不是醫生, 正如有人向街市婆尋求法律意見, 出了事可以向街市婆追討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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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歌手謝安琪亂噏廿四無法律責任都會落地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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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Would Kay Tse the singer get into legal trouble maliciously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 like this?

    https://www.hk01.com/article/157995

    【流感停課】聲稱謝安琪錄音質疑疫苗效用 專家反擊:完全錯誤

    袁國勇今早在電台節目中指出,有關錄音的內容完全錯誤。他提到,每年選擇流感疫苗都經繁複的程序,而4種疫苗組合普遍有3種會符合該年爆發的流感:「流感嘅特點就係變得好快,但多數4種疫苗入面有3種中。」

    袁國勇續指,當中有一種流感疫苗可發揮防護的效用已達到50%至55%,而非錄音所提及的僅得10%的防護效用。他又重申,流感疫苗中的水銀為防腐劑,已證實對人體無害,而目前進口的疫苗亦沒有鋁的成份。袁國勇澄清,疫苗由胚胎雞蛋製備,非食用雞蛋,製作疫苗時亦會經過分離,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

    醫生組織:勿誤信網上流言

    醫生組織杏林覺醒發昨晚亦發聲明表示,世衛製作流感疫苗方法基本每年相同,當中僅用不同毒株,有關疫苗也經過反覆試驗,證實非常安全。聲明指,雖然有機會出現疫苗毒株與該年主要流行病毒不吻合的情況,惟疫苗成效要到流感季節中後期或完結才知道。若該年吻合,成效能高達50%至70%的保護作用,而出現不吻合,普遍僅一隻不吻合,其餘三隻流感病毒仍有保護作用。

    聲明又提到,目前香港普遍使用的均為滅活流感疫苗,流感疫苗之毒株用雞蛋來繁殖,然後將病毒殺死及分解,故疫苗內並無活病毒,接種疫苗後更不會傳播變種病毒。組織指出,所有疫苗均都無水銀及鋁,而部分疫苗含硫柳汞,主要用於防腐,多數是用在多劑量瓶中,研究顯示對人體無害並不會引致自閉症。現在本港所用的獨立包裝一劑裝流感疫苗不含硫柳汞,呼籲本港家長勿誤信網上流言。

    醫學會:錄音內容實屬荒唐

    醫學會發表聲明,指有關網上流傳錄音實屬荒唐,強調接種流感疫苗縱使未能完全排除感染,但仍是預防流感的最有效方法,當社會人士普遍接種疫苗時,病毒在社會內傳播的能力就大大減弱,以至接種和未接種疫苗的人士同樣受惠。

    醫學會又稱,流感疫苗的功效有充分的科學研究和臨床醫學證據支持,小童、老人家及體弱多病人士務必儘快前往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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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 She has no liability. Why do people believe her? These bunch of people are only guilty of being igno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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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歌手謝安琪用 WhatsApp 錄音質疑疫苗效果害人算唔算不誠實使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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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陶傑話:香港人「崇優」
      所以一般港豬對出名同時又有好感的人講的嘢,就全盤相信。
      所以一般主教呀,教授呀果D人講嘅嘢嘢,特別多人盲信,否則何來佔中?
      但哩班人從來不自覺,反而自稱自己有「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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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08,

      你要容許別人私下發謬論的空間, 那是言論自由, 無知自由, 死得過有人受和讚好。睇開啲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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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諺語, 謠言止於智者, 是小學教.
      我竟然一直信, 成年後, 我結論只可以係相反,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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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幾代受填鴨式教育香港人,比靠社會大學成長的上上一代,係嚴重的缺乏獨立思考的能力,但一紙證書加大量知識,又令大家忘記了,有學歷、知識不等如有應變、現實應用的智慧。
      對於挑戰,往往只會從知識入手、找現成答案,但忘記了用自己心、智慧一樣可以解決。
      所謂高分低能,香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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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最大謬誤往往發生於,
      學者好專家好名人好, 佢地係好叻 - 但只在於自己行頭
      係現今極度專業化社會裏面, 隔行如隔山
      佢系一個行頭係專家, 走出呢個行頭, 就同常人無異, 甚至可能因為自己行頭既偏見比常人更不如

      要判定專家學者既說話有無價值, 先要睇佢讀乜科做乜野,
      更認真就要睇埋佢出過乜論文, 做緊乜研究, 先可以作定斷

      信藝人歌手?? 唔好怪我笑你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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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呢d自爆無俾錢既case
    如果超級市場報警,又搵得返個人出來
    會唔會入到罪呢?

    https://lihkg.com/thread/55401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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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PC版不能貼(at least剛才)
    這是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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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在昨日的報道中,有傳媒作了一個比較原審法官的判決、上訴庭的判決和終院的判決。其中一個比較的主題是「悔意」。原審裁判官說:「三人表現合作,對法庭一直表示尊重……只是針對有關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罪行而提出抗辯」;上訴法庭的判決說:「三人除對受傷保安員表示意外,仍然堅持強行進入政總前地是對的……故所謂悔意是表面的,可獲法庭給予的判刑考慮比重,不應過高」;終院的判決說:「去衡量三人是否有真誠悔意是原審裁判官的責任……上訴庭不應質疑她在判刑時就悔意給予多少比重。」//

    今日看到的評論,三子明顯沒有悔意,為何上訴庭不可以質疑或推翻?標少可否評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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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參考終院判詞這幾段:

      103. As to the fifth matter (CA Judgment at [167](5)), the expression of remorse by the appellants was a relevant matter for the magistrat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appellants gave oral evidence before her at trial and it was a matter for her to form a view as to the veracity and sincerity of their claims of remorse and as to the weight to be given to that factor. Unless the sentence she imposed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it was not for the Court of Appeal to question the weight the magistrate gave to that factor.

      104. This leads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sentences were manifestly inadequate, as the Court of Appeal concluded. In the present case, in sentencing the appellants, the magistrate chose to emphasise certain positive factors in the appellants’ favour, namely their youth, the fact these were first offences, their stable family backgrounds, their good academic prospects, their idealism and having acted for a cause perceived to be just without any motive of personal gain. She chose to down-play the more serious aspects of the offence, namely that the appellants were the leaders of (and in the 2nd appellant’s case that he had incited) a large-scale unlawful assembly which involved confronting security guards and police giving rise to a high risk of some degree of violence and personal injury while pressing demands to be let into property from which they were lawfully excluded.

      105. In doing so, the magistrate was carrying out a multifactorial assessment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ding and of the offenders, in which assessment she was entitled to a degree of latitude in the weight to which she attributed to each individual relevant factor. As the discussion in Section E.1 above shows, the range of sentences for unlawful assembly includes the imposition of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and, at the time the magistrate was sentencing the appellants, there was no appellate court guidance that required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for a case of this nature. As Poon JA remarked,[95] a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was a sentence “frequently” passed in respect of unlawful assemblies. Other cases where custodial sentences had been imposed were far more serious and many of the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 in this case were not present. The case of HKSAR v Tai Chi Shing & Ors (supra), for example, in which a starting point of six months’ imprisonment was adopted was significantly more serious and involved considerably more violence than the present case which can properly be described as being at the lower end of the scale of violence. In the case of the 1st appellant, in particular,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could only be imposed if the court was satisfied no other method of dealing with him was appropriate: see Section D.4 above. We do not consider that the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and suspended sentence respectively imposed by the magistrate on these appellants were outside the reasonable ambit of the magistrate’s sentencing discretion. Since they were not manifestly inadequate, there was no proper basis for the Court of Appeal to ascribe different weights to the relevant factors taken into account by the magis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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