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上一篇匿名君把文滙報早幾日一篇文的連結給我, 問我的看法。我用了它的標題, 只加了一個問號, 為免斷章取義, 原文貼在下面方便討論。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近年來,香港社會出現了一股煽動「港獨」的分離主義思潮,極少數人甚至煽動以暴力的手段來推行「港獨」。這些言行不僅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而且觸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等法律。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對於這些違法行為,除了要嚴厲譴責之外,特區政府更要依法懲處。對於煽動「港獨」這些涉嫌觸犯相關法律的行為,絕不能坐視其不斷滋長和蔓延,否則,將會養虎為患,嚴重損害「一國兩制」以及破壞香港社會長期繁榮穩定。

最近一段時期,「港獨」思潮在香港社會甚囂塵上,有的打「本土」的旗號來包裝「港獨」,有的更是赤裸裸地宣稱「獨立建國」,甚至煽動使用暴力等手段來推動「港獨」。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更是再三推出探討和煽動「港獨」的系列文章,儼然成為了宣傳和鼓吹「港獨」的急先鋒。

我國憲法在序言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香港基本法第一條也開宗明義地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鼓吹和煽動「港獨」的言論,實質上是企圖讓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分離出去,破壞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必須予以強烈譴責和依法追究。

有個別人士聲稱,「港獨」言論在現階段只是學術探討,「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在香港並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制裁。這種說法顯然是對香港法律體系的誤解。其實,現行的香港法律就有制裁這些煽動分離言行的條文。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條例第9條所列出的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等,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對照上述法律條文,「港獨」的言論涉嫌「煽動離叛」,《學苑》刊登的所謂「武裝建國」的言論,更是涉嫌「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已經涉嫌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如果罪名成立,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

這些法律條文寫得相當清晰,並沒有什麼灰色地帶。即使是在奉行普通法體系的英國,有關案例也指出,任何言行旨在擾亂國家安寧、鼓動人民不滿和起來反對政府,都會被視為犯上「煽動叛亂」。另外,涉案言行被認定會含煽動意圖,就可能入罪,並不取決於言行的實際效果,換言之,這些極端的言論也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因此,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更有必要對這些涉嫌觸犯相關法律的「港獨」言行依法予以懲處,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護香港社會長期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繼續成功落實

提出港獨, 我一向都覺得是一埸笑話, 不應花精神去硏究, 也無需花精神去反駁。提倡的人熱烘烘, 反對和斥責的人也確認真, 還講到真的一樣, 指出又違憲又違法云云, 必須嚴懲, 驟眼看有板有眼, 嚴肅看似是而非。我循着「嚴懲」這方面來評論。該文指提倡港獨的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 這我也同意。不過, 違反國家憲法, 於香港而言, 國家憲法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都不適用於香港, 就算適用, 在香港也不是一項罪行。至於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 就算違反了, 也同樣不是刑事罪行, 不犯法就不能言懲。一般只會由個人提出, 指政府的某些決策、指令、或措施違反《基本法》, 要求法庭裁定失效。又或者對某些法例或法庭判決, 因違反《基本法》而要求廢除。除此之外, 個人怎樣違反《基本法》, 都不會引起法律後果, 更遑論因此受到懲處。

上文最嚇人的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

而條例第9條所列出的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等,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這法例是作者自己作出來的, 第9條裏完全沒有講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不信嗎? 我把有關條例張貼出來。

章:200 PDF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
條:9條文標題:煽動意圖版本日期:30/06/1997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

這條法例是典型的殖民地時代初期所訂立的, 我相信只針對離叛(disaffection)殖民地宗主統治的法律, 目的是鞏固大英帝國的利益, 怎樣可以把女皇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呢? 我相信文滙報的講法是套用了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附表8, 有關「原有法律中的詞句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 附表8基本上來自確保97順利過渡不致產生法律真空期或涵接疏漏的文件A601《香港回歸條例》, 該條例的第6條訂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附表8。「女皇」可否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呢? 答案是yes and no. 先看附表8相關的法例: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
71日及之後的解釋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1(a)、(b)、(c)3項條件, 說明了「女皇」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規限, 而並非每當見到「女皇」這兩個字, 就自動兌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這條例的遣辭用字, 主要是殖民地領土內的子民, 不能以敵對態度挑戰女皇的權威, 也包括不能挑戰女皇其他殖民地政府, 所以才會用「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other part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 or of any territory under Her Majesty's protection as by law established)。根本就不能像文滙報這樣硬套成為「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 這自動「兌換」方法已違反了1(a)、(b)、(c)所設下的規範。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 根本就不是殖民地, 而是割讓了的回歸地, 文滙報的講法偏離了原意。根據附表8(2)所訂, 8(1)情況以外所用的「女皇」等字眼, 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根本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內。可見文滙報提倡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來嚴懲港獨的講法屬錯誤理解法律。該條例已過時, 涉及女皇的部分, 也沒有保存的價值。若然文滙報的看法是正確的, 香港政府就無需三番四次被保皇黨催促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了。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增訂, 屬於涵蓋性的修訂(umbrella amendment), 省卻逐一修訂的麻煩。但在主要法例及經常應用的法例, 已多數先後逐一修訂了。未修訂的也有慣用辭彙的因素, 譬如官契Crown Lease, 還是用殖民地色彩的Crown字。也有一些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有時間就應該建議廢除的, 譬如《刑事罪行條例》第5條: 襲擊女皇罪。罪行這樣寫:

任何人故意
      (a) 在女皇陛下附近拿出或有任何武器或具破壞性或危險性的物品,意用以傷害女皇陛下;
      (b) (i)用任何武器向女皇陛下或其附近發射,或以武器指向、瞄準或對女皇陛下或其附近;
        (ii) 導致任何爆炸品在女皇陛下附近爆炸;
        (iii) 襲擊女皇陛下;或
        (iv) 將任何物品投向或投中女皇陛下,
        意圖使女皇陛下受驚或受傷,或意圖激使社會安寧遭破壞,或因而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這條是100多年前, 香港成為殖民地時訂立的法例。根據文滙報這篇文章的作者的思維, 這「女皇」是否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呢? 真的答是的話, 恐怕這人比標少的法律常識更不濟。《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附表8從沒有把「女皇」一辭等同國家主席。我寫了這一篇悶死人的東西, 就是想指出不要穿鑿附會, 胡亂套用一些理應修改或廢除的法例來唬嚇人。

我不會浪費時間去評論幼稚的港獨主張, 我也沒有意圖去唱反調。畢竟提倡這種想法的人只屬一廂情願的紙上談, 為何不能讓他們享受自由的言論, 自由地發下白日夢, 痴人說夢。這是言論自由呀!

6 則留言:

  1. 我認為國家應該正視港獨問題
    梁天琦得票15%
    就代表15%香港人支持港獨
    中共治港的問題
    就是在於不願意承認大量港人支持港獨

    "反分裂國家法"實行地方包括不在中共實質控制的台澎金馬
    雖然內文沒有提到香港而全是針對台灣
    但我認為這完全能包括香港和澳門, 或者再另行立法和修訂, 也全不關香港的事
    因此中共要在香港行事, 其實不需得到基本法認可和香港再立法確認

    香港人用投票支持港獨這麽明確的意向
    先實行經濟制裁和海陸空全面封鎖
    打擊香港獨立分子
    基本上也不關香港法律的事

    這事不可能嗎
    西班牙在1969至85年就對直布羅陀做過了
    完全是二戰後的現代文明時段
    甚至2013年也試過有限度封鎖

    西班牙是民主的歐盟國家
    上邊那個可卻是萬惡的共產政權

    PS:標少也讓我"享受自由的言論, 自由地發下白日夢, 痴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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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夢裏不知身是客, 不要夢醒續完夢。本篇答客問, 並非旨在論港獨。共產黨不是以法治國, 會不會違反基本法, 只看自己的注碼行事。某些得票率是否表示支持港獨, 不易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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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梁天琦得票15%
    就代表15%香港人支持港獨;
    等於85%香港人不支持港獨?!
    所以中共治港的問題
    就是在於不願意(不需要?)承認大量港人支持港獨
    等於中共知道其實絕大部分香港人不支持港獨。。。。。
    無來頭的廢話,當然精神病院裡的言論自由度應該是最大的。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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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梁天琦得票15%
    就代表15%香港人支持港獨;
    等於85%香港人不支持港獨?
    等於85%香港人支持cy連任??


    哈哈,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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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弟一直沒留意到‘umbrella amendment’, 還以爲必須逐條 ‘法律適應化修改’
    不過如果小弟知道Cap1附表8,也許又會像那位報章撰文者陷入誤區
    法律果然是要觀全豹 + 冷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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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mbrella amendment一向都有使用, 最好的例子是罰款的等級。我豈敢講觀全豹, 只是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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