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明報這一段作引子, 來討論有讀者留言問究竟黃偉強白受牢獄之災可否獲得賠償。主菜未出先來幾小碟餐前醒胃菜。政府對肥佬黎恨之刺骨, 不會放過任何機會把他置之死地, 所謂"不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講來講去根本是沒有上訴理據, 若然有一個微弱不堪的理據, 都會發揚光大上訴到底的。而且, 政府長篇大論的解釋, 說到好像放了肥佬黎這個公器私用的大壞蛋一馬的, 大家心照也心笑, 擺到明不應刑事檢控, 嚴格講不能叫公器私用, 這詞用濫了。不過, 講夠了, 否則吃完appertizers就埋單, 主菜都忘記吃。
為免無謂爭抝, 先不把黃偉強上訴得直的情況視作寃獄, 而是講一般情況。被告坐牢後最終被判無罪, 有兩種途經可申請賠償的。法例上其實並沒有為此直接明確訂定寃獄賠償的條文, 可依賴的法律條文只有香港人權法第11(5)條。條文中英文版如下:
除此之外, 就只有行政上的恩恤賠償(ex gratia payment)。
看人權法11(5)的條文, 也看到據此法例申請的關卡門檻要求嚴格, 既要是新證據的出現, 又要該證據沒被披露, 黃偉強的脫罪並不符合人權法例賠償的要求, 就算民事入稟追討也無勝算, 律政司一定反對, 律政司一定會說脫罪是技術性(technicality)擊倒。他極其量只獲脫罪的訟費。至於肥佬黎反正都在另一案被收押, 沒有寃獄可言。 連另一案20年的刑期也不上訴, 也無風雨也無晴, 也可能另有密秘安排。
黃偉強可以申請ex gratia payment的, 想獲批就等發夢, 從多啦A夢的八寶袋變魔術才行(律政司長鍾情這卡通, 我乘機投其所好奉承一下, 以盼推勉, 不用每天於闃無人影處, 聞卷帙飄香, 小師妹笑我得罪人多無得撈)。黃偉強這一年零九個月一定是白坐的。正所謂一人得道, 雞犬升天, 相反而言,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在肥佬黎池中的一眾minnows, 多少條走得甩?
經終局判決判定犯罪,如後因提出新證據或因發見新證據,確實證明原判錯誤而經撤銷原判或免刑者,除經證明有關證據之未能及時披露,應由其本人全部或局部負責者外,因此判決而服刑之人應依法受損害賠償。
When a person has by a final decision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inal offence and when subsequently his conviction has been reversed or he has been pardoned on the ground that a new or newly discovered fact shows conclusively that there has been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 the person who has suffered punishment as a result of such conviction shall be compensated according to law, unless it is proved that the non-disclosure of the unknown fact in time is wholly or partly attributable to him.
看人權法11(5)的條文, 也看到據此法例申請的關卡門檻要求嚴格, 既要是新證據的出現, 又要該證據沒被披露, 黃偉強的脫罪並不符合人權法例賠償的要求, 就算民事入稟追討也無勝算, 律政司一定反對, 律政司一定會說脫罪是技術性(technicality)擊倒。他極其量只獲脫罪的訟費。至於肥佬黎反正都在另一案被收押, 沒有寃獄可言。 連另一案20年的刑期也不上訴, 也無風雨也無晴, 也可能另有密秘安排。
黃偉強可以申請ex gratia payment的, 想獲批就等發夢, 從多啦A夢的八寶袋變魔術才行(律政司長鍾情這卡通, 我乘機投其所好奉承一下, 以盼推勉, 不用每天於闃無人影處, 聞卷帙飄香, 小師妹笑我得罪人多無得撈)。黃偉強這一年零九個月一定是白坐的。正所謂一人得道, 雞犬升天, 相反而言,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在肥佬黎池中的一眾minnows, 多少條走得甩?
留言者問這種賠償有沒有先例, 我相信一定有的, 但在協商下進行的賠償有保密協議, 政府不公開資料, 公眾沒渠道得知。公開看到的只有興訟的寥寥可數的法庭判詞, 沒有一宗成功案例。在搜尋案例時再遇這一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樹雄。這一宗引發我兩個司法界的朋友被照肺, 其中一個照到黐肺, 我是看到法庭新聞才知某官大人忽略了這上訴案例, 我立即告知也為時已晚, 吃救肺散也救不到。張達明義助(pro bono)上述案件的被告上訴, 期間要求班太判ex gratia payment給被告, 我不知張達明當時腦子是否進水, 竟然要求法官越俎代庖介入行政決定, 恩恤賠償被還押入小欖幾天的被告。這案例所講的只屬obiter, 無參考價值。聊以自慰的是從另一角度看, 少坐了的寃獄算撿了便宜, 沒坐爛了八月十五, 還有機會跟老伴春波碧草, 曉寒深處, 相對浴紅衣。
不論是Cervantes筆下的Don Quixote或魯迅筆下的阿Q, one has to pay for the chivalric acts。摸小尼姑的頭的阿Q, 也被人擲磚放狗。
https://www.instagram.com/reel/DI2VNnySfo8/?igsh=MWlhNDNyMzhra2V6dw==
回覆刪除大家獻策有冇辦法阻止,條茂利日日無所事事高强度破壞社會。日日搞野搞
留言請符合主題
刪除我懷疑留言區個Thomas 係殺人犯但我冇証據
刪除我熟讀心理學,他的行事風格似殺人犯
刪除//我熟讀心理學
刪除上午11:38, 你熟讀心理學, 應知以下項目的研究結果, 唔該講嚟聽吓。
//一项名为Many Labs 2的大规模国际合作项目。过去几年间,该项目背后的200多名心理学家试图重复28项高引用和轰动性的研究…//
好,我對呢個研究結果嘅睇法就係我懷疑你都係殺人犯
刪除先說一句,這篇文章簡直就是一場文學性的自我陶醉,讀完後我只想問:作者到底是來報導新聞,還是來表演語言秀?首先,語言上完全是一個混亂的廚房,明報原文只是一個簡單事件,結果被作者加料成“餐前醒胃小碟”“主菜”“appertizers”,還要插一大堆奇怪的比喻——肥佬黎、公器私用、從多啦A夢的八寶袋變魔術——讀者是吃新聞,還是吃魔術表演?邏輯呢?簡直就是“拼圖式幻想”。文章先講政府恨黎智英刺骨,然後突然跳去黃偉強能否獲賠償,接著再來一段“人權法11(5)條”的法律分析,但整個推理鏈條像漏水的水管,根本沒接上。讀者跟著作者的節奏只能不停地點頭自娛,心裡問:你到底在說什麼?文章中大量形容詞與假想情境的堆砌,完全偷換概念:什麼“技術性擊倒”“池門失火,殃及池魚”“摸小尼姑的頭的阿Q”,全部是表演語氣,不是分析。用法律條文做襯底,卻把案例理解得像小說情節一樣,這種混淆事實與觀點的做法,讀者只好傻笑。
回覆刪除再說語氣和措辭——表面是冷靜分析,實際是自我滿足的諷刺連珠炮。每一句話都在提醒你“我很懂法、很懂歷史、很懂新聞”,而你只想說:夠了吧,能不能把新聞還給我們?最後,文章想展現幽默,結果只是暴露作者過度炫技、思維跳躍、語言凌亂的問題。冷嘲熱諷、比喻過度、邏輯偷換,整篇文章就像一個把新聞稿丟進炒鍋裡猛炒三小時,然後端上桌自以為美味的“大師作品”,讀者只想默默離開
為你默默離去鼓掌 , 事實上留言沒有留聲音也屬默默。
刪除唔想睇就咪睇噏一大堆嘢唔辛苦咩
刪除11:08 你問左, 係唔會答你,
刪除你想佢改模式進步? 被認為無必要, 自己過癮最重要
你們為何不去文妓場召個文妓效勞。
刪除11:08 捉錯用神!
刪除重點放在尾二段:"留言者問這種賠償有沒有先例... 政府不公開資料, 公眾沒渠道得知...沒有一宗成功案例”
明顯是體制內的人的反擊, 如果我在法律及程序上講錯一早就批評了, 無講錯就顧左右而言他囉。
刪除7:55
刪除你忽然說效勞, 請問閣下在為誰效勞? 哈哈
'為何不去文妓場', 去了! 難道你還未閱出來?
7:12
效勞? 顧左右而言他
刪除11:08
刪除一有你呢類聲音, 基本上標少都跌入同一mode,
攻擊, 集中在顧左右而言他
7:12
是期金句:顧左右而言他 (Courtesy of Blog主)
說起張達明, 早前因為看這裡舊文而發現山中雜記(剛剛打錯中山雜記..), 其中一篇寫得很精采的是「社會同流與它的危害」(2013/2/19), 完全道出社會受KOL(當年還沒有KOL這個字眼)影響而變得盲目無知的問題.
回覆刪除其中提及陳文敏和張達明的部份, 他們兩個的錯誤也很離譜. 陳文敏直接胡說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1993] AC 534一案的事實及判決, 張達明則錯誤地對比"評論" vs "報道" (誹謗法中正確的分野是"評論" vs "事實"). 這些都是很基本的錯誤, 根本不應該由法律學者口中說出, 何況是受媒體訪問提供意見的法律學者. 陳文敏在移英後的不少評論我也認為甚多錯謬.
但對一般香港人來說, 由於本來社會的追星文化, 張達明和陳文敏等說的話就是來自法律界的聖旨綸音一樣.
我的問題是: 這些人當年是怎樣上神枱成為法律KOL的? 陳文敏又是怎樣成為"名譽資深大律師"(according to Wiki)的?
山中搞哲學的, 批判思路清晰。我不批評個人, 只批評一些言論, 兩位教授有的看法我同意的。
刪除我也同意他們的很多(甚至大部分)其他評論, 但是他們作為法律專家的坊間形象和作為法律教授的身份與其偶爾說錯/亂說的做法很不相符. 外國也有不少很biased的法學教授會因政見而亂說, 但他們不會受主流媒體推崇.
刪除完全同意。學者偶爾失準可以理解,但被媒體和追星文化捧上神壇,變成「法律聖旨」,一旦在基本概念上出錯,誤導公眾的危害就更大了。
刪除我是不會"同意"的.
刪除這是政治立場的偶偶細語, 他們自己談了自己開心, 自認懂分辦是非, 積累陣營歸屬感,
有人名人與否部份說錯話很普通、民間風勢方向千千萬, 巴巴專心尋求放大一個明日黃花的話題干嘛?
7:12
原問題("這些人當年是怎樣上")可以回應一下: 明日黃花的本身地位政治勢力作用的結果.
你拉, 就有人推; 你推就有人拉, 當年是一個肯嗌口號可當立法議員的年代,
由你們懷念的「民主」所支持.
不如新問題, 民主還萬歲嗎?
Thomas ,我是大陆人不会繁体字请主要着重于我的观点,忽略我的身份
刪除在香港的公共讨论中,法律学者被媒体邀请评论时,本应承担一种格外谨慎的责任。法律并非纯粹的意见表达,而是建立在判例、原则与严谨概念之上的学科。因此,当学者在公开平台发言时,如果出现对基本法律概念或判例的误解,其影响往往远超过一般评论员。
以诽谤法为例,英国上议院在 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1993) 一案中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公共机关本身不能以诽谤为由起诉媒体。这一判例在普通法世界具有相当清晰且稳定的地位。如果在公共讨论中对该案的事实或判决出现明显误述,不仅会误导公众,也容易使本来应当严谨的法律讨论变成情绪化的政治争辩。
同样地,在诽谤法的结构中,“评论”(comment / opinion)与“事实”(fact)的区分是基础性的框架。将其误解为“评论”与“报道”的对比,便会模糊法律上最核心的分野,因为报道可以包含事实,也可以包含评论,两者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对立概念。对于长期研究普通法体系的学者而言,这类概念上的滑移确实令人感到遗憾。
然而,比个别法律错误更值得反思的,其实是香港公共舆论长期存在的一种“权威依赖”。在一个追求名人效应的媒体环境中,一旦某些法律学者频繁出现在传媒访问中,他们往往迅速被塑造成所谓“法律权威”。公众很少有条件去检视他们的论证,也很少有人真正回到判例或法律原则本身。这种结构,使得某些法律评论逐渐带有类似“KOL文化”的特征:观点的影响力,往往来自发言者的名声,而非论证的严谨程度。事实上,学术地位与公众话语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等号。一个人可以是合格的学者,却未必适合在高度简化的媒体环境中作即时法律评论。反之,一个频繁出现在媒体上的“法律专家”,也未必代表其论证在学术上无懈可击。
因此,与其把个别人物“神化”或“妖魔化”,不如回到法律讨论最基本的标准:**论证是否准确、概念是否清晰、判例是否被正确理解。**如果公众能够逐渐以这样的标准来审视法律评论,那么所谓的“法律KOL”现象自然也会逐渐失去其神秘的光环。
法律的权威,最终不应来自个人,而应来自逻辑本身。
To 匿名2026年3月15日 上午1:57:
刪除你說的我都很同意 - 我一直也很反感香港KOL現象, 只是沒你和山中表達得那麼好. 但如果你要香港網民去採取"**论证是否准确、概念是否清晰、判例是否被正确理解"作為討論的態度, 恐怕那是徒勞無功的.
香港人by and large是迴音室裡大聲吵鬧的人; 是圍爐取暖還不停猛向火種加柴的人; 是被牽著鼻子走但認為自己比其他羊群聰明的羊群.
我原本以为这是个律师讨论的blog,所以会认真些,网民的话我就懒得打字了。我看了这里留言区的每一个留言深深认可你“香港網民去採取"**论证是否准确、概念是否清晰、判例是否被正确理解"作為討論的態度, 恐怕那是徒勞無功的.”
刪除别说论证了,这里的人一半以上都要去看精神病医生。
完全同意 Thomas,陳教授現在已經變得和政客沒有分別,評論都是立場先行,已經不能當成為法律學者。至於張律師,很難評論他在法律上是對還是錯多(不少行家都怕了他的 Ground 1),但是他發現冤案的確有獨特的眼光,是很多 defence counsel 都蒙塵莫及的。曾幾何時,張律師親自上陣的裁判法院上訴是 100% 成功率。
刪除筆者知道劉馬車或者白卡聯盟嗎他們為什麼仲沒被人拉
回覆刪除有畀人拉馬車坐過監
刪除有看白卡联盟简直是香港的耻辱,这种傻帽在大陆都找不到
刪除電單車翻側路邊,男童躺地,有警員及途人安慰男童。男童手部受傷,而交通警則腳部受傷,兩人均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
回覆刪除據了解,事發時兩名港島區交通管制組警務人員駕駛電單車執行職務。兩警員沿成和道北行落山方向行駛期間, 於成和道49號對開,5歲姓李男童突由上址行人路衝出馬路,首先被一部警察電單車的尾箱碰到,男童跌倒地上,隨後另一部警察電單車因未能及時收掣,於是撞到男童。意外中,男童手指輕微骨折及擦傷,另外一部警察電單車的警察左腳掌受傷,兩人同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兩人沒有生命危險, 案件交由港島總區交通意外特別調查隊第1隊跟進。
來源網址 : 跑馬地警察電單車撞倒5歲男童-鐵騎腳傷二人同送院 | 星島頭條
https://www.stheadline.com/breaking-news/3552432/
5歲童是否涉嫌阻差辦公?
5歲魔童,小偷針大偷金老咗做漢奸
刪除8:45, 你認真的嗎? Doli incapax, 要告就告家長疏忽照顧。
刪除11:39你係咪有讀寫障礙?邊匆睇到佢係魔童?
刪除3:24
刪除你才是讀寫障礙!
魔童是文字形容, 世界上法律上沒有魔童, 沒有"邊匆"的要求, 係咪你溝亂神話小說?
你是否有讀寫障礙? 正常人是反駁"小偷針大偷金"、"漢奸"論!
7:12
匿名2026年3月14日 下午5:20
刪除Serious ? 你病的不輕
魔童? 顧左右而言他
刪除匿名2026年3月14日 上午11:39
刪除我諗正常人類都諗唔到你呢句嘢。
病? 又顧左右而言他
刪除匿名2026年3月14日 下午5:32
刪除病? 又顧左右而言他
你再嘈我一定鬧到你媽都唔認得,智障仔
Blog主、標迷弟, 才是"正常人"且"正常人類", 笑死~
刪除人身攻擊也不倫不類, 人, 有好多種, 好明顯你們只是同一類而已!
一味顧左右而言他
7:12
嘈! 吹?
刪除標迷弟在標場鬧, 喔
顧左右而言他的困境!
7:12
看了樓頂星島, 你們認真的嗎?
刪除考慮阻差辦公咁Cute奇怪? 竟然相信意圖, 乜人泥架你地
7:12
//你再嘈我一定鬧到你媽都唔認得,智障仔//
刪除你條智障迷弟, 當初巴巴渣渣鬧標少, 好氣勢,
最終咪被人收服? 很擦鞋, 你媽都唔認得了
就算沒有阻差辦公,也有襲警的嫌疑
刪除要查下有無外國勢力教唆
人仔細細就反中亂港
是人肉投擲嗎? 是恐怖份子啊!
刪除什麼襲警, 現在都是國安時代了, 你要多看標少文章呀, 才能緊貼法律、與時並進, 互勉~
我一直好奇現在社會有冇可能殺咗人都唔會畀人拉唔會畀人發現?
回覆刪除唔係有冇可能係大把咁嘅情況,自己上網查,唔一定係香港
刪除我係一個普通人,刑事法對「欺詐」的門檻係點?睇到一頭霧水,好深奥
回覆刪除契約沒講明違約一方有披露責任, 所以隱瞞不構成詐騙。
刪除普通人的角度, 可以從欺騙、呃人入手, 先睇這個作門檻
刪除一般呃人包含, 講多左野、講少左野,
講可以是行為、暗示,
多左少左, 影響成交決定, 有早知便不成交, 就是常識上的呃人!
不過, 多左少左好普通也常見, 我地可以先從行規、日常道理/常識、"誤導"的整體性去分辨..........
7:12
3:30
刪除披露責任, 並不限於契約講明,
無論如何, 以上討論只去到欺騙/呃人, 可能只限於民事責任,
輕微的, 補償不補償可能都是結局; 嚴重的, 踢契賠償,
先過了這一層理解, 再討論刑事門檻, 你先介紹一下的「一頭霧水」才著手....
7:12
To:下午3:30, 以下給你參考
刪除欺詐罪詳解|認識法律後果與防範騙局技巧 https://share.google/3DMzpSwvOxTLxU4Pl
以下是網上資料(只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刑事法中「欺詐罪」(Fraud)的門檻,核心在於證明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與「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不論金額大小,只要符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故意使人財產受損並導致財物移轉,即構成刑事詐欺。
以下是刑事詐欺罪的具體門檻要素:
>主觀意圖(欺詐故意):行為人必須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即明知無權卻想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並明知自身行為會導致他人財產損失。
>施用詐術(欺騙行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謊言、假證明、隱瞞事實等手段,傳遞不實資訊。
>陷於錯誤:被害人因行為人的詐術,產生錯誤判斷。
>財產處分: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如交出金錢、銀行轉帳),導致自己或第三人蒙受損失。
>因果關係:上述詐術、錯誤、財產損失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鏈條。
關鍵區分:刑事詐欺 vs. 民事糾紛
>刑事詐欺要求較高,必須證明「自始至終都有行騙意圖」,而不僅是單純的借錢不還或合約糾紛(民事責任)。若行為人有還款意願但因故無法履行,通常僅屬民事範疇。
加重詐欺門檻
>若詐騙行為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罪、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或設立境外機房等特殊情節,會觸犯加重詐欺罪,刑責遠重於普通詐欺。
請問你哋係咪律師?我有個朋友七年前喺台灣搵過女仔去一個地方傾偈一見鍾情,之後發生咗性關係,結果畀警察掃黃拉咗,最後判咗罰款一萬台幣,緩刑處理。而家我個朋友想去台灣旅行,但唔知道會唔會有問題。我個朋友真係想去台灣,可唔可以幫幫手?我而家都唔知點算。如果可以幫到手,我願意俾報酬,拜託你哋幫幫忙。
回覆刪除你朋友召妓?你召妓就召妓,男人老狗認啦,扮乜Q
刪除唔係的,請大家幫幫忙
刪除請大家幫幫忙
刪除留言請符合主題
刪除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員蕭榮娟逐出李鄭屋邨單位,陳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四成業權,周五(13 日)獲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裁定勝訴。官接納陳美華供稱,曾予父親 10 萬元「夾錢買樓」,故她擁有單位近四成業權,並裁定蕭榮娟有參與陳的公屋除名申請,而陳是在受到威逼下簽文件,因此該申請無效,而蕭非法驅逐陳,蕭須支付 200 元象徵式賠償及陳一方的訟費。官另指,陳是天生聾人,或難以明白邏輯關係提問,法庭不會單憑其供詞有不可靠之處就裁定她不誠實;相反,蕭榮娟的供詞令人質疑,不是可靠的證人。陳透過傳譯回應,對結果感開心,但不想與蕭榮娟同住,暫時未知道後續如何處理。她又憶述,作供時感到害怕,尤其被要求翻閱文件,擔心不知道如何表達。
回覆刪除勝訴同敗訴有乜分別?一樣要同條友住?又冇得賣,住埋一切咪日日支揪
說得好像有點道理,
刪除勝訴同敗訴有乜分別? 一樣係聾人, 一日聾終身聾,
同 性 及 異 性 肛 交 罪 行 的 適 用 範 圍
回覆刪除《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第 2 0 0 章 ) 第 1 1 8 C 和 1 1 8 D
條 訂 明 , 不 論 對 象 是 同 性 或 異 性 , 同 意 作 出 肛 交 的 合 法
年 齡 均 為 2 1 歲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一 名 男 子 與 另 一 名 2 1
歲 以 下 男 子 肛 交 , 兩 人 同 屬 犯 罪 。 但 另 一 方 面 , 一 名 男
子 與 一 名 2 1 歲 以 下 女 童 肛 交 , 則 只 有 該 名 男 子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 該 名 女 童 毋 須 負 責 。
我係認真提問,唔係好似上邊啲人喺度玩嘢,因為覺得奇怪。即係話情侶之間,如果未夠21歲肛交其中一方分手之後可以報警然之後搞到另外一個坐監???好恐怖喎
同埋另一方面呢個法例點解講21歲以下係女童?
刪除你咁驚恐怖, 咪唔好肛交囉,
刪除你幾時分手後, 都"可以"告強姦, 再查
關我肛交咩事?我只是問法律,不是告强姦,係告肛交
刪除'好恐怖喎'明明係你寫, 唔肯認,
刪除肛交係你問又當唔關你咩, 咁人地肛交關你咩事? 你好混亂,
仔細法律你唔識唔緊要, 解釋你聽强姦肛交一樣, 你識强姦舉一反三就通肛交,
我就係答你法律, 你唔要, 真係神奇
你可唔可以咪追住我咬好煩,我問個問題你咪發神經啦白痴
刪除你蠢自己攞泥, IQ EQ 雙低,
刪除我尊重眾生命運,
你繼續與恐怖肛交坐監交織糾纏, 煩不到我、與我無關
人地問問題,標少都唔答啦,白痴!
刪除唔知拗咩!?唔該睇清楚至拗
刪除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 Cap. 200 Crimes Ordinance https://share.google/cXqf3gEjONlQIu3ah
呢度最白痴係5:58, 你自己睇左未?
刪除拗啦拗啦, 冇料到!
//呢度最白痴係5:58
刪除你係乜水, 話就係?
因為係人都知, 白痴既5:58
刪除冇料到! 零
男警逼兒子自慰案 律政司爭議控罪須否證涉性滿足 終院擇日頒判詞
回覆刪除男警涉向 12 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慰,受審後被裁定「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屬控罪元素,而唯一合理推論是男警為性滿足犯案。律政司提出法律爭議,指本案與海外案例有矛盾,控罪元素毋須包括「獲取性滿足」。
終審法院周五(13 日)開庭處理,律政司強調立法原意為保障兒童,只要對 16 歲以下人士作出猥褻行為,即屬犯罪,毋須證明「性滿足」。男警一方則指,控罪元素應包括「獲取性滿足」,又指若涉案行為並非為性滿足,而是為威嚇兒童等,應以其他控罪處理。終院擇日頒判詞。
爭議控罪須否證被告獲「性滿足」
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曉敏、檢控官吳希樂代表;答辯方 F.S.L. 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大律師宋維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處理。
終院處理以下議題:在《刑事罪行條例》第 146 條的控罪「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中,「性滿足」是否控罪的必要元素?
律政司:「性滿足」非控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林曉敏陳詞指,「性滿足」並非控罪的必要元素,但如被告有「性滿足」或相關動機,控方可作為證據,證明被告對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林又指,控罪立法原意為保障兒童,只要對 16 歲以下人士作出猥褻行為,即可構成罪行。
法官霍兆剛問,若被告只為威嚇兒童而犯案,該如何處理。林指若是如此,仍可證明被告的行為針對兒童。至於被告在兒童面前自慰,是為「性滿足」或是威嚇兒童,應由陪審團決定。
https://thewitnesshk.com/%e7%94%b7%e8%ad%a6%e9%80%bc%e5%85%92%e5%ad%90%e8%87%aa%e6%85%b0%e7%bd%aa%e6%88%90%e6%8f%90%e4%b8%8a%e8%a8%b4-%e7%88%ad%e8%ad%b0%e6%8e%a7%e7%bd%aa%e9%a0%88%e5%90%a6%e8%ad%89%e6%b6%89%e6%80%a7%e6%bb%bf/
Tyson Yoshi教落「做任何事之前,打個飛機冷靜吓先!」
可能男警想個囝冷靜吓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8LcbbAv2Q8s
麻煩, 隨時脫罪.
刪除性交不必涉及性滿足, 但猥褻行為沒有說明, 有待釋法.
除此之外, 第146條有註明行為方向性「被告對兒童作出、或煽惑;(即不必完成)兒童對被告或第三者作出」.
如果被告沒有動手, 兒童又只對己動手, 便沒有條例所指的行為了.
R
那麼就是說命令別人自慰是合法的?那麼假設有人去召妓,不發生關係,叫性工作者去自慰然後睇完可以直接走唔使畀錢嗎,相信會對本港色情行業產生巨大衝擊
刪除//Tyson Yoshi教落「做任何事之前,打個飛機冷靜吓先!」
刪除做任何事之前,冷靜吓先,有咁嘅思維習性,在危機四環境之下死咗都未知咩事
漏字:在危機四「伏」
刪除System 1 and System 2, popularized by psychologist Daniel Kahneman, are two distinct modes of brain processing. System 1 is fast, automatic, and emotional, relying on intuition and heuristics for quick decisions. System 2 is slow, deliberate, analytical, and logical, requiring conscious effort for complex problem-solving.
刪除Key Differences and Interaction:
•Efficiency vs. Accuracy: System 1 is efficient but error-prone; System 2 is accurate but energy-intensive.
•Collaboration: Both systems work together, but imbalances can lead to poor decisions (e.g., relying too much on intuition).
•Application: Understanding these systems helps in managing biases (e.g., in behavioral economics).
Balancing the two systems—using System 1 for routine tasks and engaging System 2 for critical analysis—improves decision-making.
System 1 and System 2 Thinking - The Decision Lab https://share.google/3ICDHkiK2GH0COJPI
博主要對我下逐客令嗎?可以俾我最後一次機會嗎我保證正常留言。
回覆刪除中史老師
史老師, 你怎保證正常留言? 一直以來你的留言正常過嗎? 你一直都淫語非非, 為乜咁想入嚟取暖?
刪除我用身家性命和陽壽保證,不講淫嘢不講粗口,我想搵人講野發表意見。如果博主接受我會注冊賬號實名留言,這是誠意
刪除老師
實名注册? 你不是李漁筆下的權老實嗎?
刪除只要我能說話,我可以為你do cow do horse
刪除Testing Testing ,我係前段日子叱咤風雲嘅中史老師
刪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E1SQS-5TKM
回覆刪除美國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