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4日星期五

污斑英雄 : Flawed Hero之四

未講下去先要解釋一下 "I put it to you" (中文講法是 "我向你指出" )是甚麼傢伙。Chris Masters在書中提過 Browne v Dunn 這普通法案例, "I put it to you" 就是從此而來。簡而言之, 在盤問的時候, 不論是證人或被告,  都要給予一個解釋的機會, 才符合公平原則。當然這也包含其他基本概念, 譬如辯方在盤問控方證人的時候並沒有向他指出被告會爭議的案情,  而被告作供時卻提出來,  因此控方可以指被告的講法屬recent fabrication (在證人台上即時作古仔/新近編造的謊言), 或者引用Browne v Dunn要求重召證人(recall witness)再作供, 據Masters書中的描述, 這種情況發生了幾次。法官不一定批准重召證人, 也能夠自行判決相信誰的講法。在此案Judge Besanko沒批准重召證人。

我們一向被灌輸的概念是, 不論盤問有多精簡, 一定要put your case. 我舉一個盤問被告最精簡的方法: "Defendant, I put it to you that what actually happened is like what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said. You have told the court a pack of lies." 簡單的一兩句已包羅萬有。那些年審案也像吃快餐一樣, 大老爺聽完被告作供, 輪到我起身盤問,  有時大老爺就乾脆說: Mr Siu, just put your case。即是不用浪費時間盤問,  包釘。我就用上面全包式的詞句來put my case。現在當然不行,  大老爺這樣的態度一定招致上訴,  甚麼甚麼沒有仔細考慮,  未審已先入為主, 公義不彰等, 也因此造成一個二個押後裁決, 連簡單不堪的吐口水、拋垃圾、輕微不小心駕駛也如此。這是一股歪風,  裝模作樣的仔細考慮, 生產效率低, 少做少錯, 忘記了裁判法院summary trial的目的, 一半以上審訊的案件都不涉艱深的法律, 毫無需要押後裁決的。我最近回港跟個中級法院法官碰頭,  大談官場軼事, 新丁一堆, 無料、懶惰,  只熱心上位。以前一人做兩份工, 現在半份都做不到。舊時明月, 何堪回首。

昨晚的super moon很大很橙, 可惜我的舊手機拍出的效果不好, 不能公諸同好。初現樹梢, 猶抱琵琶半掩面, 頃刻之間上雲端, 已不再橙了。

以免篇幅太長,  一分為二, 明天登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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