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論爭,如火如荼,連不涉政治的法官也要開腔,馬道立罕有地回應記者問,重申對香港三權分立體制的看法,一則是回應張曉明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講話,二則回應饒戈平指法官不理解《基本法》的批評,三則重申他在2014年法律年開啓典禮的三權分立的演辭,其中幾句這樣講:The Basic Law sets out clearly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between th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and in quite specific terms, the different roles of the three institutions。大馬爺要出口,主要是因為畀人話唔識《基本法》。對於《基本法》的闡釋,中央和香港法院之間存着解釋方法的根深蒂固的矛盾,簡單講,是人治和法治的矛盾。
我寫同一課題的上一篇時,没有看張曉明演辭的原稿,之後看了,寫這一篇前再看。他發表這種言論的目的,套用他自己的話:
「正确认识和实施基本法,还要求我们勇于澄清一些错误或模糊的观点。借此机会,我想谈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问题。」
他要澄清誤解,無疑,他認為自己深入理解,並具備足夠的能力,至少他背後的智囊替他做功課,驅使他用正確態度來勘誤。如果他只強調中央的權力,特首是特區政府的權力核心之類的話,没有人會作爭論,只要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就可。可是他一方面講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卻強調行政長官對法官有任命權,坦白講,他混淆了任命權和操控權。任命權是《基本法》所訂,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所訂。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行政長官要徵得立法會同意,並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他級别的法官的委任,行政長官只是橡皮圖章,没有推薦的權力,中央更加無話語權,也沒有被通知權。行政長官這種權力,基本上是循例的任命權,毫無操控的權力,所以張曉明不得不再三強調司法獨立。他不肯承認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那麽,司法獨立又用甚麽模式獨立起來呢?他都懂得講司法獨立,如果不屬「分立」,行政長官可以超然操控,就不能叫獨立了。
有人附和張曉明的超然論,說《基本法》沒有用上「三權分立」這詞語,便說香港一直都沒有三權分立。講這種話的人,大概沒有看張曉明的講稿,我又要再次套用他的説話了:
「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导”这四个字为由而否定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这个论证是不可靠的。」
同理,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三權分立」這四個字就可以否定這是香港的政治體制的特點乎?
我寫同一課題的上一篇時,没有看張曉明演辭的原稿,之後看了,寫這一篇前再看。他發表這種言論的目的,套用他自己的話:
「正确认识和实施基本法,还要求我们勇于澄清一些错误或模糊的观点。借此机会,我想谈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问题。」
他要澄清誤解,無疑,他認為自己深入理解,並具備足夠的能力,至少他背後的智囊替他做功課,驅使他用正確態度來勘誤。如果他只強調中央的權力,特首是特區政府的權力核心之類的話,没有人會作爭論,只要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就可。可是他一方面講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卻強調行政長官對法官有任命權,坦白講,他混淆了任命權和操控權。任命權是《基本法》所訂,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所訂。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行政長官要徵得立法會同意,並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他級别的法官的委任,行政長官只是橡皮圖章,没有推薦的權力,中央更加無話語權,也沒有被通知權。行政長官這種權力,基本上是循例的任命權,毫無操控的權力,所以張曉明不得不再三強調司法獨立。他不肯承認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那麽,司法獨立又用甚麽模式獨立起來呢?他都懂得講司法獨立,如果不屬「分立」,行政長官可以超然操控,就不能叫獨立了。
有人附和張曉明的超然論,說《基本法》沒有用上「三權分立」這詞語,便說香港一直都沒有三權分立。講這種話的人,大概沒有看張曉明的講稿,我又要再次套用他的説話了:
「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导”这四个字为由而否定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这个论证是不可靠的。」
同理,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三權分立」這四個字就可以否定這是香港的政治體制的特點乎?
三權分立在現今香港恐怕不太現實, 畢竟特首非普選,立法才一半普選,解放軍的鋼槍就近在眼前。馬道立算條鐵?客氣點送人大釋法, 要你吃點苦頭也很容易。槍在人地手上, 控制權在中央。 習近平發瘋現在就要實行一制,試問誰能去阻止?
回覆刪除講得對, 三權分立只是表面, 中央的委託人特首可以收放自如, 法律只是文字而已,怎樣來看武力才是最重要, 這像警察執法, 壞人是怕法律嗎? 肯定不是, 怕的只是警察身上武器.
刪除這是提倡人類社會回到原始時代, 弱肉強食. 武力是一切?
刪除1125: 問題是, 現在持有武器者本身就是惡魔
刪除326: 現實是如此, 沒有槍桿子在手, 誰也不會理會共產黨
別孩子氣。
刪除為什麼不能面對現實, 香港現在就是被班蠻夷盜賊控制着。
刪除https://hk.news.yahoo.com/%E4%B8%89%E5%A4%A7%E7%90%86%E6%93%9A%E4%B8%8A%E8%A8%B4-%E9%99%B3%E6%8C%AF%E8%81%B0%E6%B1%82%E7%BF%BB%E6%A1%88-210042069.html
回覆刪除I found something interesting
"上訴庭在中午休庭前要求Wood草擬一份他認為恰當的陪審團指引,他接受挑戰,並在下午再開庭前草擬好指引。"
Did Bill ever encounter that?
I can only say this is unheard of.
刪除這是中國法學博士的一篇文章对行政长官超然地位的理解
回覆刪除上个周末,张晓明主任的讲话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相关话题香港媒体各类报道文章不断进行正与反方面的解读。
其中,主要争议有两个:一是三权分立问题;二是行政长官超然地位问题。
对于前者,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香港回归后现实政治运作实践与基本法制度设计理想图景间出现偏离,而导致香港与内地认识上的不一致。即基本法的制度设计不是三权分立,但现实政治运作却呈现了三权分立的格局。对此,英国的詹宁斯在《法与宪法》中曾说“再严格的分权制度也不能提供拯救自由的手段”,讲的就是权力分立可能因现实政治而失去制衡格局,香港因现实政治力量和普通法的司法等因素而出现实践与制度悖离,但不能因此否定基本法的制度设计采取的不是三权分立。
对于行政长官的超然地位,张晓明主任原话是:“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
从权力的角度说,行政长官不具有高于司法权的特殊权力或特殊地位,更不能认为在基本法下行政权高于司法权或立法权。
但是,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上应当被视为是一个机关,而不是个人。作为一个机关,行政长官的地位高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正如中国宪法上的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个人,行政长官也是特区的一个机关,依据基本法,对内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因此,在地位上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第二,作为一个机关,就行政长官高于立法机关而言。按照基本法,行政长官不对立法会负责,也不由其产生,相反立法会的立法权是不完整的,如提案权的不完整,对于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行政长官有一定的否决权,这表明行政长官不仅拥有行政权,在立法权运作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三,行政长官地位高于司法机关,同样是作为机关而不是个人意义。这一点最富争议。行政长官作为一个机关地位高于司法机关,不是行政长官权力高于司法权,或不受司法权制约,更不是行政权高于司法权。根据基本法,各级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也在法官免职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任命免职程序上讲,委任者的地位一般高于被委任者。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行政长官的刑事豁免权问题。陈弘毅教授认为行政长官没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对此,我认为,基本法第73条规定的弹劾程序隐含了行政长官的刑事豁免权。否则,当行政长官严重违法时,一方面立法会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同时法院又对行政长官严重违法展开司法程序。这两者是存在矛盾冲突的。而恰当的做法应是赋予行政长官刑事豁免权,在行政长官严重违法时,先经立法会弹劾程序并经中央免去职务,再由司法机关处理。否则,不免去行政长官职务而径直由司法直接审判,行政长官还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权力,也是存在矛盾的。当然,在此只是带出这个问题,具体以后再专门论述。
总的说,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这个论述是能够站住脚的。实际上,从去年白皮书开始,中央的一些表述在香港不断引起讨论争议,例如全面管治权。但究其实质,只是换了个新鲜说法,意思还是原来的没变或早就讲过这个意思。为什么引起这么多风波,除了两地话语体系、法律术语等方面的差异,更多的是由于缺乏信任导致的。而无论是实现普选还是维护一国两制顺畅运作,最需要的就是信任。
ps:下午回复友人提问,有所思考,下班途中草就,还不成熟,供批评参考。
I will write a comment when I have time. Too busy at the moment.
刪除不想花太多時間在如此簡單的事情上, 簡單說幾點:
刪除1) 行政長官是行政機關各部門之上的領導人, 並非一個「機關」。
2) 作者說「地位」上行政長官是最高的, 我認為是對的。的確, 根據43條, 行政長官是特區的代表 (非指行政機關), 亦即是head of region, 地位有如國家的head of state (如英女皇在英國和一些國家的地位)。然而這只是像徽式的地位, 沒有甚麼實際權力。如果以這一點來混淆視聽, 讓人覺得特首在法律上有甚麼超然的權力地位, 便是不對。
3) 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 的確行政機關較有主導的權力。
4) 對於法官任命, 標少已解釋了。(當然, 我對提名過程的公信力是抱有點質疑, 但這是另一問題)
陽劍文 (https://www.facebook.com/youngkimmon)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918/bkn-20150918171512607-0918_00822_001.html
回覆刪除上訴庭在此上訴聆訊期間,已多次質疑原審期間代表陳的大律師簡定濤「漏招」,包括未有提出永久擱置聆訊申請、在原審官指引陪審團結束後沒有即時提出反對等。Wood對此提出,會在周末考慮是否以簡失職作為上訴理據。控方則警告,若提出這項新理據,對於整個上訴會帶來重大改變。
Poor guy...
I may revisit what I have written about Tony Chan. I believe the decision not to apply for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 was an informed decision. Tony Chan should have spent more money defending his criminal trial instead. I will write about my observation when I have time.
刪除my gut tells me Tony Chan is innocent of the offenses he was convicte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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