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政府或追究鼓吹港獨候選人 張達明憂人大釋法 嘆愈來愈不熟政府如何看法律 (14:40)
政府昨指,對個別鼓吹或推動「港獨」的立法會候選人,「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但無提及可根據哪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唯一可能在法律上有基礎的是「虛假聲明」,不過他擔心,若將來爭論到「擁護基本法」問題,會引發人大釋法。
張達明又說,憂慮「港獨」爭議挑動中央神經,「中央會真係(有)個信息話『要法律我畀法律你』,成日都仍然擔心,會唔會有一日(中央)主動釋法補充而家法律無嘅嘢」。
張達明另慨嘆,「近呢幾年,有時自己愈嚟愈發覺,我嘅諗法同政府諗法,可能係南轅北轍嘅。愈嚟愈唔熟悉政府點樣睇法律基礎嘅嘢」,故現時只能基於自己認知分析今次事件。
袁國強前些時不是已聲明不會為此尋求人大釋法嗎? 梁愛詩在不同場合也講過無需向人大尋求釋法, 張達明何以一再擔心, 唯恐不去尋求人大釋法, 怕活得太寂寞, 缺乏評論的議題? 「擁護」這兩個字一則不涉人大釋法的範疇, 再者, 鼓吹港獨這「行為」怎樣牴觸「擁護」《基本法》, 也需要釋法?
入了閘的候選人擺明車馬鼓吹港獨, 用「作虛假聲明」罪來檢控真的很困難嗎? 首先讓我作陰謀論。當選管會突然提出要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我已經在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增確認書的目的一文揣測其目的, 我當時講:
我看這確認書最明顯的目的是這樣。《基本法》只是一套憲法, 任何市民違反了它並不構成罪行, 這次要參選人作出法定聲明, 就明確地用這種方法使違反《基本法》刑事化, 凸顯其中三條, 使作此聲明的人難以抗辯有關法定要求, 因為聲明用了這種字眼:「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 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makes a statement which that person knows to be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recklessly makes a statement which is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knowingly omits a material particular from an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若對鼓吹港獨的候選人提出檢控, 正如張達明所講, 只有下面這條:
Any person who knowingly and wilfully makes (otherwise than on oath) a statement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such statement being made-
(a) in a statutory declaration; or......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政府昨指,對個別鼓吹或推動「港獨」的立法會候選人,「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但無提及可根據哪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唯一可能在法律上有基礎的是「虛假聲明」,不過他擔心,若將來爭論到「擁護基本法」問題,會引發人大釋法。
張達明又說,憂慮「港獨」爭議挑動中央神經,「中央會真係(有)個信息話『要法律我畀法律你』,成日都仍然擔心,會唔會有一日(中央)主動釋法補充而家法律無嘅嘢」。
張達明另慨嘆,「近呢幾年,有時自己愈嚟愈發覺,我嘅諗法同政府諗法,可能係南轅北轍嘅。愈嚟愈唔熟悉政府點樣睇法律基礎嘅嘢」,故現時只能基於自己認知分析今次事件。
(31/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入了閘的候選人擺明車馬鼓吹港獨, 用「作虛假聲明」罪來檢控真的很困難嗎? 首先讓我作陰謀論。當選管會突然提出要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我已經在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增確認書的目的一文揣測其目的, 我當時講:
我看這確認書最明顯的目的是這樣。《基本法》只是一套憲法, 任何市民違反了它並不構成罪行, 這次要參選人作出法定聲明, 就明確地用這種方法使違反《基本法》刑事化, 凸顯其中三條, 使作此聲明的人難以抗辯有關法定要求, 因為聲明用了這種字眼:「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 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makes a statement which that person knows to be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recklessly makes a statement which is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knowingly omits a material particular from an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Chapter: | 200 | Title: | CRIMES ORDINANCE | Gazette Number: | |
Section: | 36 | Heading: | False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nd other false statements without oath | Version Date: | 30/06/1997 |
(a) in a statutory declaration; or......
(a) 法定聲明;或......)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其中三條目的有兩個, 首先注意控罪的 "knowingly"(明知) 及"material particular"(要項)這兩個詞語。其一, 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不論肯簽或不肯簽, 候選人都會清楚這三條《基本法》條文的要求, 而不單只是籠統講擁護《基本法》(符合了法律上「要項」的要求)。同時, 填寫有關提名表格時, 也明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既然是擁護, 即是接受這些重要事項, 否則擁護甚麼? 所以「確認書」這風波, 凑巧地強化了提出檢控的成功機會。至於怎樣才算「擁護」(或者不擁護), 是難度不高的事實推斷。在這背景下, 我相信在選舉後, 某些候選人會被檢控。有人為他們開脫, 強調言論自由, 指他們只講「港獨」, 又沒有實際行動。真的有點可笑, 虛假聲明, 都係齋噏咋!
有趣的是這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以公訴程序進行也只可判兩年, 為乜要公訴程序進行? 原來條例是九十幾年前所訂。順便考下啲law students, 公訴控罪, 裁判官有無權審?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其中三條目的有兩個, 首先注意控罪的 "knowingly"(明知) 及"material particular"(要項)這兩個詞語。其一, 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不論肯簽或不肯簽, 候選人都會清楚這三條《基本法》條文的要求, 而不單只是籠統講擁護《基本法》(符合了法律上「要項」的要求)。同時, 填寫有關提名表格時, 也明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既然是擁護, 即是接受這些重要事項, 否則擁護甚麼? 所以「確認書」這風波, 凑巧地強化了提出檢控的成功機會。至於怎樣才算「擁護」(或者不擁護), 是難度不高的事實推斷。在這背景下, 我相信在選舉後, 某些候選人會被檢控。有人為他們開脫, 強調言論自由, 指他們只講「港獨」, 又沒有實際行動。真的有點可笑, 虛假聲明, 都係齋噏咋!
有趣的是這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以公訴程序進行也只可判兩年, 為乜要公訴程序進行? 原來條例是九十幾年前所訂。順便考下啲law students, 公訴控罪, 裁判官有無權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