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8日星期六

施予乞丐和助長犯法

【特首選戰】林鄭稱因「心酸」施捨內地乞丐 胡官寸助長違法

曾任社署署長和扶貧委員會主席的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在沙田落區遇上女乞丐,惟當得知對方從內地來港後,即轉以普通話交談,隨即送上一張$500港幣,並指對方「辛苦了」、「新年好!小心一點兒」。另一特首參選人胡國興則在facebook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6A條,「乞取施捨」是違法行為,暗斥林鄭助長行乞。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在facebook質疑林鄭助長行乞,直言若境外人士來港行乞,更可能違反入境條件,斥林鄭為官30年,「點解唔報警/轉介社署處理?」而林鄭本身做過社署署長。涂笑言「有林鄭,日日都有 #公關災難」。

時事評論員林忌在facebook「回帶」,重提林鄭的競選辦主任陳智思,當年曾在立法會質詢政府,如何應對內地人來港行乞和非法籌款;「如今竟然倒轉,幫林鄭去助長非法行乞?你的立場何在?」

林鄭競選辦回覆《蘋果》查詢時解釋,指林太「善心行先」,年三十碰見婆婆行乞,「感到心酸」才向她施予$500,忽略可能引起外界批評,「那一刻她只想令婆婆在年晚感覺好一些」。

胡國興則指,期望社署社工即使在新年假期,也可盡快了解和跟進該婆婆情況,確保她得到合適的照顧,直言「要設法真正幫到婆婆,才是辦法」,暗指林鄭盲目施捨,做法不當。
(27/1/2017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採用蘋果的報導是因為留言用了這連結, 而且這報導也包含其他人的評論。林鄭確有失策之處, 尤其是這位阿婆來自內地, 我不是歧視內地人, 而是內地人到香港行乞所涉及的議題太多, 稍一不慎, 又要中箭了。林鄭是矛頭, 是中央欽點對象, 無形中就樹了很多敵人, 別人不管你個人能力, 就對着你背後那隻手來幹, 也有鋤強扶弱的, 也有乘機抽水打秋風的, 正一nothing to lose。早前有朋友說, 出來競選成本大, 胡官出得來玩一場, 背後一定有人資助推他一把, 胡官昨天說, 花費不多, 只用廿萬。沒有競選辦公室, 沒有職員, 得閒無事放段片上facebook抽下水, 也確實成本低。廿萬過下競選癮, 確也不貴, 無需金主。到了報名時, 分分鐘走幾個茂里出來, 年晚煎堆, 人選我選, 美哉。到其時你問佢哋, 你做乜出來選, 為市民服務囉, 你有乜政綱, 休養生息, 無為而治。即係點? 不作為而治。即係乜都唔做? 係喎, 老子道德經有云: 無為而無所不為。咁即係自生自滅? 你淺陋, 有無讀過《心經》, 不生不滅嘛! 體性本空, 原無生滅。咁叫我阿嫲去選都得喇, 還惦乜都唔使做。梗係得, 維園阿伯都得。

對着年老或肢體殘障的乞丐, 施捨與否, 有時在法理以外, 觸動悲天憫人的情操, 孰是孰非, 不易下定論。 一方面怕被職業乞丐所騙, 另一方面又怕自己在找不助人的藉口。上面這則新聞隨便你怎樣演譯都可以。如果林鄭對老婦置若罔聞, 視若無睹, 這標題可以變成說她怎樣涼薄云云。

毫無疑問行乞在香港是犯法的, 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26A 及26B條把一般行乞及帶恐嚇性的行乞訂為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就會留下刑事案底。這種控罪沉寂已久, 只是因近年大陸有些人刻意走到香港搵食才再引起熱議。一般巡邏警員見到老弱傷殘在公眾地方行乞也不會驅趕, 更遑論提出檢控。如果警察拘捕老弱傷殘的乞丐, 恐怕負面影響會蓋過依法辦事的理據。有時是此一時彼一時, 怎樣演譯都可以講一番大道理。行乞這些條例是根據英國的Vagrancy Act 1824訂立的, 我所居住的悉尼在七十年代已廢除了行乞的刑事法, 人權及社工人士, 不少都反對行乞成為罪行, 認為為了生活和生存而行乞不應處以刑責。有人憐貧惜苦, 訴諸同情, 可能因此受騙, 其實未必需要大造文章。畢竟一念之間, 選擇不一。假若這老婦是香港人, 年老無依, 兩餐不繼, 施捨的人是在助長行乞犯法, 抑或在慷慨施予呢? 唉! 一涉政治, 萬箭穿心。我不禁要問涂律師和胡官兩位, 可有處理過這兩項控罪的案件? 支持一些社會運動, 在某程度上是否在助長犯法呢? 真的要看你的着眼點, 別為了政治目的而講冠冕堂皇的說話。

61 則留言:

  1. "有人憐貧惜苦, 訴諸同情, 可能因此受騙, 其實未必需要大造文章。畢竟一念之間, 選擇不一。"

    Exactly.

    ' Asked about the incident on Saturday, Lam’s successor, chief secretary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said the public should let the matter go.
    “I know what you are trying to say. But in this environment, depending on the scenario, if she did it out of love and kindness, rather than encouraging begging, then we should not be too stubborn,” Cheung said. “Of course, we do not encourage begging.” ' (SCMP report).

    Cheung said it well.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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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同張建宗。但是林太PR戰綫屢屢出事,負責的夥計要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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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難認同.
      Out of love但結果一樣係encouraging begging.好心做壞事,講唔上係好事.
      報警拉婆婆係不近人情,比錢婆婆係教人來港行乞.由林太撞見行乞婆婆果下,其實已經出左事.

      可能下次落區之前,要搵人洗左街洗左樓先.行乞既每人塞5千再搵人夾走佢;專搵背景優良有水可抽既家庭做家訪.如是者林太落區,一路上眾人歌頌林太仁德之主,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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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鄭當時并沒有各位看倌所有的資訊(各媒體對行乞婆婆的事後追訪),「來港行乞集團」不是她當時唯一合理的推論。
      單程證有名額給内地無依靠老人來港投靠子女。如果事後追訪發現行乞婆婆有香港身份證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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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啊,馬後砲何其容易。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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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此說亦有問題.
      內地乞兒來港已經唔係咩新鮮事,所以唔係人地馬後炮,而係確有此可能.唔知"內地行乞集團"來港行乞問題有幾嚴重,係離地.有認知但當時諗唔到,係行事欠缺考慮.考慮有此可能性仍決定比錢,係買錯邊中左伏,有欠運氣.比左錢而事後發現婆婆係香港人,係"encourage begging".

      如果婆婆係香港人,林太可以再做多D比錢以外既野幫佢,比如幫佢搵社工,睇下佢上左樓未之類.但事實係婆婆仍內地人,林太又唔可以講到出面話內地人來港行乞,要同大陸商討處理問題,又唔可能送佢返大陸當係幫左佢.總之呢單野林太伏已中,後續只能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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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R團隊今日主打 “呂端大事不糊塗”,真是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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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想問,有冇行乞而被告的數據?
      如何介定職業行乞的嚴重程度?
      D鬼佬街頭賣藝收錢算唔算行乞?
      華人的就睇低,外國人就冇人出聲,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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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外國街頭賣藝有牌照制度,賣藝唔會被人當乞兒,不過無牌賣藝一樣會被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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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悉尼的街頭賣藝者(buskers)要領牌(permit), 不是在甚麼地方都可以賣藝的, 人多的地方領了牌也要抽簽, 發出過量噪音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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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2017年1月29日 下午11:23, Were you referring to those "gwailo" who do that in HK, not 外國街頭賣藝as mentioned by 匿名2017年1月29日 下午11:33, right?

      A week ago, I saw a white guy holding a card in Central begging for money to help him travel around the world. True, "華人的就睇低, 外國人就冇人出聲,香港人⋯⋯"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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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
      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第4(15)條, 228章

      咁其他街頭表演是否犯第160條,200章?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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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S.160 Cap 200的遊蕩罪? 一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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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如果不用樂器的其他街頭表演,只可能用阻街, 噪音。

      http://paper.wenweipo.com/2013/11/20/OT1311200001.htm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611/08/P200611080176.htm

      http://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ha/papers/ha0512cb2-1442-8-c.pdf

      Section 4(23), cap 228:

      (23) plays at any game or pastime to the annoyance of the inhabitants or passers-by; or plays at any game or loiters in any public place, so as to obstruct the same or create a noisy assembly therein;


      Section 4 or section 5, cap 400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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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這不是行乞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206/18092129

      以前有本香港日常法律大全,李宗鍔寫。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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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Terry,

      做乜挑起你條法律筋? 有得拗, 因為街頭玩樂及阻街都不會有刑事紀錄留在刑事紀錄課, 行乞反而是167項recordable offences之一, 如果告我我一定要求修改控罪。李宗鍔以前用筆名寫專欄, 英年早逝, 十幾年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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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Terry,

      你連結那蘋果的新聞講阿伯吹口琴賣藝/行乞, 警察告他而被人批評為趕盡殺絕, 點解當時蘋果無諷刺對阿伯施予的人為助長犯法呢? 正是此一時彼一時, 看那些傳媒的動機為何。阿伯在街頭賣藝, 我遇上也會塞多少給他, 助長犯法咪助長囉。我都試過自掏腰包, 叫啲伙計替被告交罰款, 社會褔利制度的保障有限, 有時自己可以做微末的事去幫一把, 何樂而不為, 或者會構成助長行乞, 也不是甚麼一回事, 有同情心勝過冷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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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條筋有時會痴痴哋!哈。在想行乞時,又想到其他街頭表演又犯什麼法,咁行乞同表演有乜分别等等,在尋尋找找下見到上面的文章囉。

      政治如做買賣一樣。沒有絶對的敵人, 亦沒有絶對的原則。吹什麼風就看吹那些風對攪政治的人有什麽得益。

      只要唔係伸手求乞都會幫,出一些力,如呀婆婆賣白蘭花。

      多謝你的分析。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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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好多外國人用旅行名義行乞又唔講?

      好多天橋都有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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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ings changed from your time, nowadays the majority of beggars are from China and their practice often cause nuisance to passers-by, unlike the bona fide local beggars which I had great sympathy. For example, they intentionally expose bodily deformities or lie in the middle of the road to maximise attention (and obstruction). Distasteful and disgusting.

    And their prevalence also changed the prosecutorial and judicial attitude towards the offence - they are routinely charged and given deterrent sentence, around half of which are immediate imprisonment.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602/03/P201602030394_0394_1596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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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am out of touch now. I suppose all those given custodial sentences are from th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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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2/03/P201602030394.htm

      這是文章的出處.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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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保安局的回覆相信是由Legal Advisor草擬的, 裏面講最高罰款就講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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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a) for a first or second offence, to a fine of $5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month; and
      (b) for a third or subsequent offence, to a fine of $5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說錯了?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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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rue, what you cited appears to be correct but actually it is wrong. In 1994, the levels of fines were introduced and there was an umbrella amendment to the law. That is, by addition of S.113B into Cap 221, the fines are converted into different levels. The original fines 0 to $2000 will become Level 1 ie $2000. So, the $500 in S.26A Cap 228 becomes $2000. A plain reading of the stature can be very misleading if people are not aware of the Levels of Fines. Only the newly stipulated or frequently used statures will be amended or stated in levels. Obviously, the Secretary for Security presented a wrong answer in Leg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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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 see. Section 113C(2).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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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戲一場。林鄭一踎低同婆婆傾一開始時,左手已預備在袋中攞錢,d 戲唔夠自然。

    選得就預俾人講,林鄭理呀婆婆又會俾人話,唔理呀婆婆又會俾人話。問題係佢係應該點反應先至好。唔好一心想著要俾500蚊個場戲一定要演,見到被專業團體所操控嚟行丐嘅婆婆佢都走埋去就太失策、太無常識了。助選團一早就應該搵定d 冇地雷嘅路線俾佢行啦。

    如果你係林鄭,你遇到咁嘅情境你會點反應,又點回應之後嘅攻擊?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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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

      在直接答你的問題之前, 我先間接答。我這兩年收了無數的求助電郵, 主要涉及初犯的店鋪盜竊者。有朋友問我, 你點知佢哋唔係上得山多終遇虎? 我當然想過這種可能性, 也不相信有這麼多"beginners' luck", 第一次偷東西就被發覺。上得山多終遇虎究竟幫不幫呢? 我還是決定幫, 全部都給benefit of doubt。這種幫助是頗費時的, 因為在電郵往來的過程中, 我要他們寫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申請信, 讓他們經歷一下反省和悔誤, 而不會輕率地像理所當然那樣讓他們獲得幫助。當中有幾多人會再犯, 我完全不掌握, 再犯的人也不會再來找我。這種情況跟做乞丐的不一樣, 乞丐可以不斷的、在不同地方, 面對不同對象行乞。我當然有選擇, 為免受騙去幫那些上得山多的人, 我可以乾脆甚麼人也不幫, 自己逍遙自在。甘冒被騙的風險去幫, 只希望因一時犯錯, 可能因此毀了前途的人有個救贖的機會, 從這角度看, 受騙也值得。不去幫人同樣有一籮的道理。

      如果我是林鄭, 問得兩句知道非本地居民, 又有盤川到港行乞, 我當然不會施予。假如這個阿婆是本地人, 生活艱苦, 你又會不會施予呢? 我始終強調, 林鄭這次警覺性不足, 對與錯, 也不值得大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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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會施予專業行丐者。如果分不出是否專業行丐者或者係本地人,我都不會施予。香港有一定嘅安全網,真正有需要的人一定可以獲得政府嘅援助。見到假僧,我會用普通話叫佢哋不要騙人,否則報警。通常佢哋會走開。見到呀差呀星話朋友,你面色好正或好唔得,要唔要贈兩句,跟手叫人買乜東東,我會叫問佢哋點解唔搵份工。當然人人做法都不同。

      如果我係林鄭,無論本地或專業的,我只會噓寒問暖一番,問下是否有需要幫助。報章攻擊話涼薄時,都有合理係解釋,行丐係不合法,聯絡有關部門跟進是否有援助可以施予等等。

      出嚟選就預咗一舉一動會被scrutinised 一番.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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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她是先拿出銀包淘出500元紙幣都好啲,但片段所見她是直接在衣袋中拿出紙幣塞給婆婆的。試問一般人怎會不把500元大鈔放好在銀包內而隨手置於衣袋內?這是很大的疑點。

      我同意Terry所講,有需要的人可以拿綜援,根本無需行乞。現時香港大部分行乞的都是集團式操控,我記得早前有電視台影過,他們定時定候會swap位的,給予現金並不能幫助當事人,反而會讓背後操縱的無恥之途得益,助長這種人口販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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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補充資料: 節錄部份沒有交代... 在遇到婆婆之前,曾到過年宵購物,之後隨手放找續的"$500在衣袋".

      疑點: 如要刻意安排,大概應該"出巡前清場",還會特意準備$500在她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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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值得再考究了, 信與不信的人都難改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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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作為官員、公眾人士或候選人,行事就不能只看自己喜好。不可以話自己有善心想幫人,因分不出專業不專業就去幫,要想想一言一行所帶來的評價。

    同標少幫人不同呢。標少一心要幫人,當然就不一定分到初次犯法、定初次被捕。標少選擇幫或不幫係可以隨意的,因不需要對公眾交待或面對公眾。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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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Q4無牌眾籌果陣,呢班人又唔出來講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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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1年民主黨: 拒復建居屋 曾俊華下台
    http://dphk.org/index.php?route=news/news/detail&id=989

    這與今年薯片的「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顔」,而民主黨又對佢好有期望,相映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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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時與那時, 舊薯片搖身一變成為新電池。選擇性的記憶, 間竭性的失憶。隱惡揚善, 乏善足陳時就惡也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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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薯片赢左,小弟都要跟風,改改網名,就唤作 "安得老廈千萬間",預祝層舊樓升上一千萬,恭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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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恭喜你, 雖然是舊樓, 你擁有千萬間, 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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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講到求田問舍,小弟立即露餡。我這 "樓不厭多",自是比不上標兄的東南形勝, "樓不在多,有仙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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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弟只是山區平民, 遠離繁囂, 但貧亦樂。想起林鄭乘地鐵不懂入閘, 被謔作離地, 我也在想, 若有人問我怎樣從居處乘搭公共, 我也極離地, 我也不懂, 因為來了悉尼十多年, 公車火車我乘搭不多過20次。這一兩年悉尼也安裝了類似八達通叫Opal Card的車票, 我第一次用時也要先問朋友怎樣用, tap那裏。生活習慣各有不同, 未必是離地的問題。

      「東南形勝,三吳都會,錢塘自古繁華。」
      南隅鄉曲, 袋鼠國度, 悉尼從前廣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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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幾年先話鬍鬚佬連粟米肉粒飯幾$都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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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難怪孔子說「鄉願,德之賊也」。包裝,實在是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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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包裝=要討好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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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129/s00001/1485656828126

      https://m.youtube.com/watch?v=f1CtQixDrl0

      林鄭又澄清了施予婆婆嘅事。

      "『你住喺邊到呀?需唔需要搵人幫你?』我都好自然咁,見到佢個兜前面得幾個大銀,因為之前去買花,所以袋入面有啲現金"

      我睇過蘋果同有線個video, 都無聽佢講乜需唔需要搵人幫你。呢句嘢見到婆婆時講咪好囉,唔駛俾錢,俾咗就捉蟲。「個兜得幾個大銀」。唉。有邊個行乞嘅唔會收到有咁上下金錢時,將d 錢收埋先呢。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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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身為主要官員但又唔了解一般市民生活,點改善民生?
      標少唔識坐火車,可以理解,亦無人介意.林鄭唔識用八達通,背後自有合理原因,不過就明顯對一般市民生活欠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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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鄉願者我也絕無好感, 我喜歡幹實事的人, 油腔的「好人」not my cup of 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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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 6:42及11:30,
      當曾俊華被批評不知粟米肉粒飯價時我都覺得不公道, 因為那不是一個量度能力的指標, 在翠華叫一碟和深水埗明哥處食一碟價錢一定相差很遠, 這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他們這些司局長級的人, 日常未必有時間自己去買廁紙, 去茶餐廳食飯, 出入又不用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所以鬧出一些笑話也不出奇, 無需因此用放大鏡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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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並不是針對邊位,但我見到一個現屆政府前官員,一年前仲話緊佢守財奴,孤寒,離地,三個月之間就變成黃色心目中的聖人...
      而另一位現屆政府前官員,一年前仲話緊佢係奶媽,能幹(最少陳太咁讚佢),一個月之間就變成黃色心目中的犯眾憎...
      又一次証明香港媒體霸權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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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特首跑馬仔】有人發起活動 初三林鄭月娥住所外「乞食兼拜年」(From Ming Pao)

    Some Hong Kong people just will not let the matter rest.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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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班人越做得出位,班市民只會越對佢地反感,簡接幫左林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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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ld BJ, there are people who can only think of these kind of pastimes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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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希望唔會重現踢喼義和團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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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我是林鄭的競選團隊,我會開設一個固定金額的户口,向每位「乞食兼拜年」的人派發利是500蚊,人人有份,攞完可以排過再攞過,直至户口現金用盡。用以説明不論貧富的全民保障並不可行。

      吹水無罪,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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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佢地會同你講,最少我依家��左先,之後既事關我乜事?

      現今世界既死症係大部分人都睇短線,個個都以過左海係神仙既態度做野。小弟擔心未來5年世界會變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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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得果廿人,佢地又示弱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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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全民退保一定要在稅制上配合, 叫啲人畀多啲稅肯唔肯先?

      廿人包括細路, 示威變示弱, 宣示變出醜。最重要的不是人多人少, 而是這夥人想表達甚麼? 要宣示反對大陸人到港行乞, 不如到街上巡視, 見到就報警, 拉晒佢哋, 效果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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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十分同意PHIL的見解,拎一皮野出黎,每個月班人可以拎五舊水,睇下幾年後個戶口收皮未...

      同無牌小販一樣,如果佢地對乞兒"零容忍",那麼對無牌小販也應該一視同仁...

      可惜,搬龍門係佢地既技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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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帆川﹕場騷很精彩 但選特首還是選公關?(明報節錄)

    有關政治公關的討論,在曾蔭權出任特首的年代一度沸沸揚揚。當時流行講「spin doctor」(政治化妝師),很多評論炮轟政府如何spin走負面消息。「spin」含強烈的蒙騙意味,spin doctor無論能否扭轉危機,都被視為替主公「隱惡揚善」,不是好東西。
    如今社交網絡盛行,主流媒體被網民牽着鼻子走,facebook admin隨時比spin doctor更重要。隨着拆解公關伎倆的文章在網上大受歡迎,帶挈公關本身形象大幅提升,公關手段即使被人拆穿了,網民也照單全收。近年最經典例子是鍾樹根,他原本是網民嘲笑對象,後來聘請優秀網絡公關,成功跟網民打成一片。雖然礙於政治立場迥異他無法把「likers」轉化成支持者,但無可否認是他形象來個大翻身,即使是泛民支持者也會覺得他「冇咁討厭」。
    來到特首選舉,公關手段甚至比參選人的政綱和背景更受注目。葉劉淑儀的「?返香港」,惹來瘋狂「恥笑」;林鄭月娥到便利店買廁紙和施捨內地乞丐,熱爆網絡。不過,討論焦點皆落在公關身上。許多人的網上點評,是「公關災難」、「公關玩佢」,諸如此類。
    至於曾俊華,從參選宣言到攝影照片,從facebook專頁到特製手機殼,全部大獲好評。不過絕大部分「正評」是給公關的。本來,公關是幕後,秘密發功、主公攞彩;但由於公關伎倆太富娛樂性,一發不可收拾,看政綱、看政績也不及看表演來得精彩,令特首戰變成公關戰,公眾樂見其成。
    我們已不談論「做騷」的正當性
    當政治人物非常刻意地策劃宣傳活動,我們一般稱之為「做騷」。「騷」者,表演。平時不做,以前不做,偏偏今日刻意做,博出位、爭支持。然而,最近我們已不談論「做騷」的正當性,而是在意「場騷做得好唔好」。做得好「點讚」,做不好「恥笑」。本來,選舉娛樂化,在民主地方並不新鮮,最近的美國大選如是,對岸的台灣大選如是。
    不過,這裏是香港,普選連眉目都未有,大家尤其是一大群曾經力竭聲嘶地支持佔領運動的「黃絲」朋友們,竟然興致勃勃地為擁護「人大8.31」框架的參選人送上祝福、為那些精彩絕倫的公關伎倆給予「讚好」,會不會忽略了時時掛在口邊的核心價值?
    許多人說,我們要選the lesser of two evils,揀一個沒有那麼壞的。第一,根本冇得揀;第二,即使有一個沒那麼壞,也用不着衝着去擊節讚賞——他終究是壞的。胡國興是唯一對8.31不置可否的參選人,但沒有人注意。要吸引注意,便首先要擁護8.31,證明自己不是陪跑的;結果,我們只關注那些反對自己核心價值的人,豈不滑稽?兩年而已,誰又想過,佔中清場的「we will be back」(我們會回來),會變成「we will be backing 8.31」(我們將會支持8.3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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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屈錢黨?】旺角「白兵」與途人合照索錢 律師:已屬行乞
    https://www.hk01.com/%E7%86%B1%E8%A9%B1/69136/-%E5%B1%88%E9%8C%A2%E9%BB%A8-%E6%97%BA%E8%A7%92-%E7%99%BD%E5%85%B5-%E8%88%87%E9%80%94%E4%BA%BA%E5%90%88%E7%85%A7%E7%B4%A2%E9%8C%A2-%E5%BE%8B%E5%B8%AB-%E5%B7%B2%E5%B1%AC%E8%A1%8C%E4%B9%9E

    呢招香港好少見。呢期港人亦可能特別包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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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應該出財神、關公嚟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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