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怎樣以「公眾利益」考慮是否不檢控暴動的人

泛民反修例行動其中一個訴求是不檢控6.12被指涉及暴動罪的人, 我先表明立埸, 我反對這訴求。我看不到提出這訴求的人的依據, 也不會花唇舌去講「定性」的問題, 「定性」在法律上是沒有地位的, 是否構成暴動罪是法庭的判決。怎樣美化控罪的名稱或參與者是否叫暴徒, 悉隨尊便。有人硬要叫旺角暴動為魚蛋革命, 你可以封被定罪的人為革命烈士, 也改變不了他們因暴動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事實。

我不止一次講切割(dissociation)的概念, 既然絕大部份的和平示威者都沒參與暴動, 為何要把和平示威和暴動綑綁在一起而要求不檢控參與暴動的人? 在一、二百萬人示威的兩天, 在沒有任何衝擊警察防綫的情形下, 警察有沒有動武、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來對付和平示威的人士? 若有當然是警方行動不當。

上一篇有讀者提出討論, 以「公眾利益」來考慮不作檢控的理由, SK的論述比較具體:

若繼續檢控將導致社會安寧可能進一步被破壞,你接受是「公眾利益」嗎?若繼續檢控「暴動罪」會令每星期十萬計的人上加(sic)和平示威,另加零星或更多的暴力行為出現?當然你可以說不應妥協,市民應該要理解。

那麼當初警察貪污特赦令是否又是否"對法治的衝擊和損害, 會造成嚴重後果。"? 佔中又是否要追究告以萬計的參加者公眾妨擾呢? 當然暴動罪有其嚴重性,但貪污和大範為公眾妨擾也有相當嚴重性。

讓事件過去、社會平息動盪本身我並不認為是政治考慮。當然今次可能告十幾廿人暴動罪也未必有社會不能平息動盪的風險,呢點要政府/律政司自己平衡「公眾利益」la。


警察衝擊廉政公署, 是我提出的一件使我耿耿於懷的事, 但當時並非特赦所有貪污的警察, 佔中也不能檢控所有人, 也只是檢控扮演領導角色的。當年不檢控所有有份貪污的警察, 因為那年代貪污的人太多, 大量檢控構成社會動盪, 那時候警察仇視ICAC, 現在是警亷合作, 警方會轉介案件予廉署調查, 偶有採取聯合行動。佔中不檢控絕大部份參與者, 既要平衡示威權利的訴求, 也要考慮實際上法庭也負荷不起審訊一千幾百人。正如有些涉及多項控罪的案件, 也只抽出重點控罪來撿控(sample charges), 或者用TIC(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方式, 就是考慮到檢控20條罪和告5條總刑期都會一樣, 就不必勞民傷財, 傳召大量證人了。旺角暴動性質有些不同, 參與者不少, 但被檢控的不算多, 原因就是辨認不出身份的問題, 與公眾利益無關。

若有人爭論6.12衝擊行為是否暴動, 到檢控的時候就法庭見喇, 怕甚麼?

寫到這裏, 才是正題。若控方掌握足以定罪的證據, 繼而考慮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公眾利益又是甚麼呢? 律政司在2013年更新了的《檢控守則》對公眾利益的元素有此描述:


公眾利益 

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 中包括:

(a)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 情況; 
(b)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 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 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c)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d)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e)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f)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g)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h)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 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 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i)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j)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 狀況;
(k)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l)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m)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n)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 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 的處理辦法 ) 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要求不檢控干犯暴動罪的人, 請在上面照單執藥。暴動是非法集結+破壞公眾安寧, 香港法院對破壞安寧概念, 沿用R v Howell[1982]QB 416, 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主判詞由李義法官撰寫, 也引用了Howell一案對breach of peace的闡釋:

“... there is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ever harm is actually done or is likely to be done to a person or in his presence to his property or a person is in fear of being so harmed through an assault, an affray, a riot, unlawful assembly or other disturbance. It is for this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 done in his presence or the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it taking place that a constable, or anyone else, may arrest an offender without warrant.”

李義法官自己進一步加入自己對破壞公眾安寧的看法:

79. However, a person may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ithout any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n his part: “... it suffices that his conduct is such that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it is violence from some third party”.[55] That third party need not be the person provoked or a by-stander, it could, for instance, be a member of the provoker’s group.[56] The actual or feared harm must be unlawful[57] and, where the harm is anticipated, there must be a real risk and not the mere possibility of such harm.[58] Moreover, the anticipated harm must be imminent.[59] 
(FACC 12, 13&14 of 2012)

諸君考慮了控罪元素後, 若覺得難以抗辯, 就考慮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去游說律政司吧, 要脅式的訴求起碼就不能說服我。暴動是嚴重罪行, 不檢控才不符公眾利益。如果因為誤解了定性而憤怒不安, 容許我來定性: 絕大部份示威者是合法和平示威, 一小撮人是暴動。

上一篇有校長留言, 我希望校長們可以告訴學生dissociation的重要性, 學生在行使公民權利參加和平示威的時候, 緊記與非法行為切割。我舉個簡單例子, 學生放學後一起逛超市, 有人起了貪念偷東西, 沒有盜竊念頭的同學應立即切割, 離開盜竊的人, 顯示偷東西的同學是屬個人行為, 其他人沒有共同盜竊意念(common intent to steal), 並非共同行事(joint enterprise), 所以不是同犯(accomplice)。如果和平示威的人不肯和暴動的人(姑且不叫暴徒)切割, 請告訴我你們是否心存暴動的意念, 否則訴求甚麼? 這種訴求豈不是在污蔑了絕大部份和平示威者的心意, 是誰在為此定性?

另外, 我也希望各位校長和同學一同思考, 不論是撤回或停止了修例, 香港的逃犯問題從此就不用解決了?

449 則留言:

  1. 應先看證據,再斷定檢控與否符合公眾利益。有否修例都不會完全解決香港逃犯問題,因為中央似乎樂意讓對中央有利益的逃犯在港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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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控方掌握足以定罪的證據」及「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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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意思是應先看證據才能應用於評估公眾利益的有關因素。Right now you don’t have all the relevant facts to apply so it’s too soon to co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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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rry mate, I am not in the position to scrutinize the evidence. I don't know what admissible evidence there is. I have not seen the pan democrats' argument for dropping the riot charge. That is why I imagine they should be relying on the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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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兔看著看著就笑了 你班盲毛 裝逼裝得自己好似好正義咁 got news for you cretins.

      DOJ is not a force for good, to the contrary, its a force for EVIL.

      中央自己就是恐怖組織 反人類 反文明 反社會 反法律

      講完 ....


      兔兔得閑同你班L樣UP咪檢控標凖, 公眾利益? 有公投咪 有普選咪 . 獨裁專制的ASS BITCH 港共 . 奢談什麽公眾利益 笑話! 臉皮真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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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認為香港逃犯問題唔係我地香港人可以解決, 係關乎百年前國家民族被侵略, 分裂造成的問題, 需由孫中山, 蔣介石, 毛澤東之流先可以係國際關係上, 義無反顧地解決原則問道

    參考歐美勢力不斷製造的民眾恐慌, 會假設中國政府偽造證據來要求港府拘捕在港人士, 即使被認為係政治犯, 都會以其他罪名要求拘捕, 而這種情況正正係美國政府一直做緊的事, 就好似維基解密Julian Paul Assange

    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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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標準是誰大誰惡誰正確,而法律和輿論也是依附這種理念運作。
      所以中國不夠大,不夠惡,所以不但處處犯法,還被各國一致批評,即使其實是在做同樣的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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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標準(即西方列强)是中國做得好又对西方列强有利時就唔出聲, 西方主流傳媒也會選擇性不予報導, 但稍有失誤便登上頭條多日, 驚死無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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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義無反顧咁解決原則問題

    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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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今次反而擔心DOJ檢控策略,先控暴動還是非暴動控罪,雖然每個個案不同,但本人傾向先排期告暴動,往後案件可根據612暴動案例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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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先後好似都無表面利弊
      擔心乜野?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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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後當然有分別,這是針對3點45分後所有的暴動控罪,若暴動控罪成,首先證明當日是有發生暴動,往後612非暴動控罪,或可在足夠環境證供下,例如衝擊警方已構成暴動控罪元素,不需要警員有實際受傷,這樣或可能改控暴動控罪,日後使法庭有足夠基礎,在相對上可作出當日612,非暴動控罪量刑基準提高的参考。
      例子:普通襲警一般可能1至3個月, 而在今次涉及遊行人數眾多,被告的行為最終可能導致較後的暴動誘因,所以今次的量刑基準相對上應該比一般情況較高。
      梁天琦襲警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不獲求情減刑,1年8個月最終獲同期執行。
      所以先後次序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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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立場是612必定是暴動 (先後便無分別?)
      而你立場是不確定, 所以先知道多一個暴動資訊, 其他的非暴動控罪有據而走位的好處?
      (換轉先做非暴動控罪, 只可以買大細, 少個資訊)
      是否如此? 如果是, 我便明白, 便繼而討論何以612非暴動
      如果不是, 煩你再解釋小弟疑惑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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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但最主要是當日的個案量刑基準必需比一般情況下提高。對公眾社會有一個警惕阻嚇性作用。
      大約在下午12:30,有一名人士,持有武器(竹支)襲擊警察,最終被拘捕。他不是在非法集結下襲擊警,所以真的不能控暴動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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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量刑基準太多複雜討論
      1.TEST CASE我以為是測"定罪標準",真的要測"量刑標準"?
      2.律政司真係想計咁多數?定罪成功是成績表,要計,量刑又唔係同被告有仇,大時代觀察算吧
      3.法庭立場三個可能都得: 保持量刑標準是保守;降低是社會聲音;升高是你的意見,
      4.同樣問題,律政司為什麼要想早些知道量刑標準?
      5.總括來說,"量刑標準"法庭既事,律政司不必關心
      如果12:30,與暴動肯定無關,排期TEST CASE便沒有作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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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學生就話亂講啫,但好多學者和團體領袖,都話一定要撤回方案,暫緩就唔收貨,真係唔知佢地諗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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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or example(s)?
      with links 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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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63846-20190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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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m.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190614/s00012/1560451181239/%E8%91%89%E5%81%A5%E6%B0%91-%E6%9E%97%E9%84%AD-%E4%BD%A0%E6%A0%B9%E6%9C%AC%E6%B2%92%E6%9C%89%E8%83%BD%E5%8A%9B%E7%AE%A1%E6%B2%BB%E9%A6%99%E6%B8%AF

      https://www.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3014591/were-violent-clashes-over-hong-kong-extradition-bill-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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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irst one 團體領袖 was, other 2 were not,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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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Other 2, by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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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Yet not about 撤回方案,暫緩就唔收貨.
      Maybe I missed. NO keywords suspend/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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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未解决逃犯條例修訂前,潘曉穎的狂死可以怎様申張正義?有没有人理解她父母的痛苦?好像是死咗都要累人累物咁!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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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同佳嫌疑殺左一個潘曉穎你就日日吵, 支那共產黨殺左幾千萬支那豬 你夠膽UP一句咪 支那賤畜. 咪又係中央 阿爺咁叫 比隻賴皮狗還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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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個pk舉例共產党點殺幾仟萬人,講黎講去都係李旺陽,數一億次呀?明明單野係處理陳同佳,你做咩轉移目標?你食屎大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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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54年1月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的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262万余人,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2,000余名,关了1,290,000余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余名。捕后因罪恶不大,教育释放了380,000余名。”以被处决人数71.2万这个数字来计算,占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点四二。1996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4个部门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的报告称:从1949年初到1952年2月进行的“镇反”中,镇压了反革命分子1,576,100多人,其中873,600余人被判死刑。[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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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C. 支那共產黨殺左幾千萬支那豬 你夠膽UP一句咪 支那賤畜. 咪又係中央 阿爺咁叫 比隻賴皮狗還殷切. 劣等種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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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ro,你唔數埋到秦始皇?數希特拉?數赤柬?數美國南北大戰滅紅番?國民黨滅共?正垃圾!正廢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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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aro,我問潘曉穎嘅公義有咩問題?你係要扯去火星,你夠guts就响度講條靚妹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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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DC是支那賤畜 喜歡尊MASS MURDERER爲主子 呵呵 支那賤畜 中央 阿爺咁叫 比隻賴皮狗還殷切. 劣等種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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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問在中信多次發射催淚彈是否違反了任何條例? 有人提議提出訴訟,請問bill siu這是否可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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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 民事就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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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天警方兩面包抄在龍匯道參與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的市民,並圍困於中信大廈門口,在人群只剩下中信大廈旋轉門及一邊玻璃門的情況下仍多次向被圍困而沒有反抗的市民射催淚彈,險做成人踩人。理論上,催淚彈的作用是驅散人群,但當人群已被圍群幾近無路可走又沒有反抗的情況下繼續施放,會否已構成不合法武力(而觸犯非法使用爆炸品的刑事罪行)?

      另外,片段可見有中信大廈內的市民以鐵馬企圖擊碎旋轉門另一邊的玻璃門,使被圍困於門外的市民能加快逃入中信大廈,這可否成為刑事毀壞罪的合法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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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既然是中信大廈門口一堆人群, 其實大致是三面疏散, 一面入屋.
      將心比心, 按常理講, 警方未被餵藥(傳說的64部隊版), 不至如此喪心病狂.
      問題的確是訓練不足, 落彈位置不當, 客觀情況是人牆太厚, 散開要時間, 落彈在人牆之內必做成危險.
      將心比心, 人群是稍長時間一直選擇入中信而不散, 保持佔據, 做成事件.
      警方二度缺經驗或指引而出錯, 做成事件.
      警方錯誤不至刑事, 需要檢討, 比其他: 打多左警棍、槍描記者、肆意罵粗(自由X/記你老X)、玩唔show委任證.. 比較下輕微.
      *
      鐵馬撞玻璃牆片中所見事實如此, 意圖不同, 直情唔應該告.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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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記你老X 唔係粗口,有關警員不應受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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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示咸羣眾普遍被灌輸仇警意識, 平時無事都 衰多口潤幾句警犬, 黑警等等, 前線隊員情緒高漲借機會還口可理解

      中信事件發生時間很關鍵(?), 記得警方在3:15pm左右已在各TV即時新聞呼籲示威人士盡快離開政總/立法會一帶, 因有暴亂危險, 現今人人隨身有手機通訊, 無理由唔知危險仲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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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16 你想救免免? No la, 標少下死線是「老X」, 所以係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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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普通地盤佬式一罵(有人話親切tim), 可以鬆手.
      借機睇下咩機、罵得"應", 就真係大鑊, 老底都露埋出來, 便是肆無忌憚, 不需心理醫生分析佢控制能力及陰暗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sfLrjF5U5g 痛恨「自由Hi」會是什麼人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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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內心憎恨記者冇問題,冇規例話唔得。

      行為上佢講個應不能說是講粗口,最多說是不夠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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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樓上盲二你嬲呀, 嗰頭近都唔嗅米氣! 人行你行, 你唔見大把女青穿上黑T, 粗口爛脷, 招摇過市, 唔like就小, 你仲食古不化, 蝕招喇你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199124816808158&substory_index=0&id=924376484283004

      https://m.facebook.com/happeriod/photos/a.293554184149628/1175645532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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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無錯,
      1. 是嚴重版的無禮貌, 紀律部隊沒紀律; (加重因素)
      2. 力量與控制要相應. (違反doctrine, certified.)
      //控制唔到自己既情緒即係控制唔到D武器啦!
      一定有規例(口頭訓示、或指引、通例、以至警隊條例) 話唔得!!!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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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盲二你冇穿件黑T印上自由x仲好意思去行? 阻住地球轉仲未知, 班女唔小你算你執番身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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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信事件發生時間很關鍵(?), 唔講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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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信事件發生時間很關鍵(?), 唔講嗱//

      唔好意思,义開左,不過好多記者真係好克人憎,我都想記佢老X,好同情啲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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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有版睇

      https://youtu.be/qefoh6fZ3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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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記者是一個事件持份者, 值得討論一下,
      在下面 2019年6月20日 下午4:17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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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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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BBTW大, 收到, 謝謝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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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
    為了大和解,可否限時檢控,以一個月為限,過了限期就不再檢控,讓參加示威的人放心,另外特首可否去信法官,希望判刑時考慮事件由政府失誤引起,要求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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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香港比共產黨共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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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最好申請移民番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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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個月之後或者放心, 咁呢一個月呢? 都無好處, 跛跛地, 仲sell唔sell好?
      示威係on-going既, 來緊學聯、民陣都有deadline, 又示威過, 之後有無呢個優惠?
      特首求情係創意行為, 出面parties虎視眈眈, 你歡迎姐, 方程式係: 一郁就死, 萬箭穿心.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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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BTW,我估事態發展係警方會放棄或求其執法,由得你亂,由得班友佔、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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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咪抹黑,三次示威,都冇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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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特首既然要與民同行,就要放下身段,一個月後就既往不究,一個月內的就依法起訴,假若定罪就寬大處理,這個不失為大和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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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可以由特首提出, 只可以由律政司自己提出, 焗佢「放下身段」打唔嚮.
      特首與律政司, 都唔可以提出寬大處理承諾.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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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寬大處理是量刑問題,任何人都可提出,法官仍可自行決定。

      刪除
    9. 時間來不及, 量刑時已定左罪喇, 如何成為「大和解方案」?
      這方案需要事前承諾元素.
      行唔通架啦.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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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個月之後或者放心, 咁呢一個月呢?
      加快檢控工作,仲要好正氣咁講:「讓事情盡快解決」
      一舉解決掉獨立調查的cake手問題,多謝隊友

      刪除
    11.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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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講到尾, 馬鹿兔狗都係想整多件 [廣場協議]而已 , 目的就是[東亞病夫] 永不能起頭...

      有無新料爆 ? 黃小朋友呢兩日搶哂風頭, 中外電視全部 focus 在佢身上, 連岑帥哥都要行埋一邊添, 陰公. 出咗咁多汗水 , 到頭來不及小"黃"帝幾句洋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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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o no, 兔兔是要整個肢解支那 starting from HK ..... 令其永不站起 ever again.

      刪除
    14. [整個肢解] ? How ? 憑[本土] 之力 ? 唔好得把口吹得就吹喎 , [本土] 又唔係[沙地]佬 , 人地就有海公公的[代屍水] 啦, 乾手淨腳, 乜跡都冇.

      不如講下呢個周末有乜搞仲好啦.... 近在眼前, 容易對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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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樓上的支那白癡, 兔兔除了是本土港獨外, 還是美國人. we RULE your world, bitch boy! ca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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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兔兔除了是本土港獨外, 還是美國人. we RULE your world...]

      幫你講大啲 : [we RULE this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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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兔仔, 我給你畫下死綫, 你再一句老母我就删晒你的留言, 明年母親節才准再留。

      美國佬一向都想rule this world, 所以Trumpet就吹得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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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完全不同意一個月檢控期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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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There is no time bar to the riot charge. Whether to prosecute or not, defends on the merit of each case. We would see the prevalence of undue force unused in social movement these days. I don't think it is wise to set a demarcation line of prosecution. What DoJ should do is to let off the less serious cases by reducing the charge or bind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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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This is the usual consideration, 12:05 proposed 為了大和解的限時檢控。
      I saw your opinion is "unwise". Points being...?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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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What should DoJ do when there is another riot? It would not be a good policy to do so. 大和解 can be achieved when the peaceful protesters distant themselves from the rioters.

      刪除
    22. 唉!事前好言相勸, 當耳邊風!
      現在有人賴嘢就千方百計想甩身,何必呢!

      以法達治

      刪除
    23. This is not 大和解的以一個月為限 discussion,
      It was alternate 大和解方案, anyway, thx.
      R

      刪除
    24. ///另外特首可否去信法官,希望判刑時考慮事件由政府失誤引起,要求法官輕判//

      掉番轉: "特首可否去信法官,希望判刑時考慮事件因為什麼什麼的,要求法官重判"

      政治影響司法喎, 司法獨立仲要唔要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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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下午12:38 貼錯位置, 是回底下, sorry,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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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政治影響司法喎, 司法獨立仲要唔要守護
      ===
      我也很好奇, 為何兩大律師公會, 竟然沒有就泛民的訴求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 說過一言半語

      叫人如何相信, 他們是專業和中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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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幫你講大啲 : [we RULE this world.]

      再講大啲: [I RULE THIS UNI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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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匿名2019年6月20日 上午1:02

      你咪抹黑,三次示威,都冇搶、燒!

      睇到有放火燒野, 有一次燒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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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香港當然比共產黨更共產,唔係劉夢熊又點會偷渡嚟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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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
    “對如果和平示威的人不肯和暴動的人(姑且不叫暴徒)切割”..這点有些不同意見,遊行人士如果沒有给磚頭暴徒,或出言鼓勵冲擊,只是因示威途中,剛巧身在暴徒傍邊,這樣在法律上應該沒犯法吧..標少的字句,好像要遊行人士要特別出聲明,否則有幫助暴徒之嫌,是否有点过度要求?用例子,如同在以前在上海街或新填地街上了那些紅色小巴(每個人都知那些路線是由黑社會控制),那是否有資助黑社會份子之嫌?.以上只是以小市民觀點看法,不善之處,請原諒.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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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講的情況當然不犯法, 不需要作聲明, 人哋衝擊你走開就可以。

      資助黑社會? 向你收保護費你怎能是資助, 你被打劫也不能說你資助個刼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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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打劫也不能說你資助個刼匪...]

      上一代人之中, 是有人有這種阿Q 精神的, 很多在被搶被劫之後 , 會自我安慰的說 : [ 算啦, 都幫助一下人...唔窮都唔會去做賊啦...] 不過 現代世界不同, 打劫未必因窮, 可能是冇錢買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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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打劫後安慰自己也應該, 但不能安慰完當無事發生過, 起碼要報警。

      如果有人掘磚交給學生哥, 叫他遞給衝擊的人, 學生哥照做, 咁咪不是剛巧走過的innocent bystander, 咁咪同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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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ll HK 的乘客車資是資助, 太間接,
      輕微的資助成份與受勒索相對應, 本身告不得, 因執法不善仲告受害者, 並不公義
      意圖明明是交通誠程, 存在合理疑點.
      Bill 少 的保護費是(不報警的)被勒索, 打劫是未報警的受害人證物
      標少今早咁失策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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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樓上R,乜道理, 一單還一單, 政苦執法不善就鋤正苦官, 唔係去殺人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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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29 乜道理,一單還一單,殺人放火,唔等同[在上海街或新填地街上了那些已知由黑社會控制紅色小巴],係上小巴
      政苦執法不善鋤唔鋤正苦官一件事,我趕任返工上小巴,你話我殺人放火? 乜道理? 乜道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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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有証據小巴由黑社會操控咪去警署投案等差人跟進, 無足夠証據但有懷疑咪去各大報刊報料睇吓記者佬有冇興趣跟進, 大清早呱呱亂叫..., 瞓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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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04 傻的嗎? 你老點的行為我沒興趣, 你瞓醒自己搞!
      我上小巴返工去也, 你自己繼續在標少地盤呱呱亂叫!!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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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蔡英文政府多謝都無句, 做受害人抽水:
    台灣外交部長吳釗燮稱,責怪台灣是不道德、可恥、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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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若法律問題, 政治解決, 講來無謂, 我們根本掌握不到背後政治力量的對比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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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律政司] 冇影, [特首]跪低, [保安局長] , [警察一哥] 言不及義.....這樣的政府還有[威信] ? 還有 [威權]去執政 ?

    左又爆粗, 右又玩盡, 這些人真的是在代表全港市民 ?

    這樣的膠著狀態何時了?
    講遊戲規則 ? 那一種遊戲規則 ?
    講法規 ? 那一種法規 ?
    老的一群打頭陣, 威完之後 , 手尾當然不是老人家去執的.
    後生的沒法行頭, 那[尾威] 一定要的, 唔[攞返一身彩], 白活此生, 白花了這麼多汗水...( 歐洲電視都在播黃小朋友的[演講]...人家剛出來嘛 , 怎肯輕易罷休 ? 幾大都要執返先幾次失去的"光環"...)

    香港已經不是一兩個人叩個頭道個歉就可解決這種風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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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香港生活都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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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慘, 只是那些日日帶著父母返工的高官/執法人員 和 窮無立錐之地的蟻民籠民.

      慘 ? 今日股市一下子上升了七百點, 可能不少人晚餐 [魚翅撈飯] 呢....

      慘 ? 中原指數快上200啦, 層樓轉一轉手又幾百萬幾百萬咁落袋... 炒完又可再炒, 你話佢慘 ? 佢地冇得輸的, 一個[負資產], 幾萬人上街就可搞到特首腳痛落台...慘 ? 喺邊個 ?

      [香港生活都好慘]...睇下乜嘢人啦 . 對帶頭拉長幡扯大旗的, 就肯定唔會啦 ! 盲目跟隨的或者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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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蟻民再無無謂謂加個刑事案底咪死多二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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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想兩位討論一下1:55的議題
      標少是BLOG主, 同情唔夠皮; 8:00有意見, 想你討論一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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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55的感受很個人的, 難討論。膠著狀態到何時? 沉澱一下情緒, 別定死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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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是呀, 標少一句感受; 8:00多句感受
      多句感受因不對應1:55內容(今次事件), 不論難不難, 也不討論, 8:00肯寫字, 所以想佢討論原內容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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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外國電視新聞在說及6.12 事件時, 都是用上那[人山人海] 的畫面 , 與及警察打人的場面 ; 受訪問的人, 他們都說是因[反送中]…但為什麼[反送中] 呢 ? 卻又沒法講得詳細清楚 . 至於事件起因, 那引起 [反送中] 的 [逃犯條例] 內容 ,更刻意不會細說, 因為他們知道觀眾要的只是[官能效果], 條例有多少條? 說些甚麼 ? 針對的甚麼 ? 那些人會引渡 ?那些會被送回大陸 ?.... 他們沒興趣知道 , 也不想知道. 在他們眼中, 凡是[反中]的, 都是好東西 , 值得天天講日日講, 越多的警察打人畫面越好…..

    在歐洲人眼中, [黃禍]一次就夠, 千萬不能再讓這[病夫] 站起來 , 所以一定要[趁佢病攞佢命] , 甚麼 [仁義道德] , 打死佢再講….

    既然都這樣了, [新聞操守]這種[廢話] , 在這裡就可以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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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不盡然, 澳洲SBS有播示威者向警察掟嘢的衝擊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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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在新聞中有解說[反送中]的起因...修訂逃犯條例嗎? 有特別時事評論節目去分析[逃犯條例] ?

      今天我看到的全是支持示威人士的片段與及黃小朋友[反送中]的發言, 沒有一個電視台在播放影片之餘, 談及到移交引渡逃犯這問題, 更不用說詳細解釋 [逃犯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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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me typical examples with link please, :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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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341379/%E4%BD%94%E6%97%BA%E6%A1%88-%E9%BB%83%E4%B9%8B%E9%8B%92%E5%87%BA%E7%8D%84-%E8%AC%9D%E6%B8%AF%E4%BA%BA%E4%B8%8A%E8%A1%97%E5%8F%8D%E4%BF%AE%E4%BE%8B-%E6%8F%9A%E8%A8%80-%E8%A6%81%E8%B4%8F%E5%BE%97%E6%9B%B4%E5%BE%B9%E5%B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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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另外, 我也希望各位校長和同學一同思考, 不論是撤回或停止了修例, 香港的逃犯問題從此就不用解決了?"

    本來的引渡條例完全沒有用嗎? 其他地方都是用"修例"的方式進行引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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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可能是其中一個政府沒對你解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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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可能是解釋了,不過聽不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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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所有解釋都有看過, 但似乎都是欲蓋彌彰, 製造新的問題去處理舊問題。你首先可以當我聽不入耳。
      我的疑惑是: 是否除修例以外沒有其他途徑? 除了1+1=2, 還有很多數式可以得出2, 例如, 作為外行人的假設: 設立一條新法例。
      大多人對修例有意見, 政府數夠票原定硬闖, 結果焦頭爛額, 假設大多數人都不明白, 但聽了政府無數次解釋之後, 仍是不明白, 是政府解釋失敗, 還是修改真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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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哈,你以為另立一條例,共狗就突然不可怕了,然後大家就會心平氣和地,讓立法會討論然後表決了嗎?根本政府叫價再低也沒用,原價$1,泛民要求$0.1,到降價$0.1了,他們會高呼勝利,然後過幾天就要求$0.01,並附上你無能你下台的要求。

      和這些貪得無厭的人談政治,根本是與虎謀皮而已。偏偏很多人都以為,養老虎便不用怕被狗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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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現時狀況和六四驚人地相似,年青人做反,聚集一起不斷加碼和要脅政府对話,否則便不罷休。

      西方國家/政客和傳媒一面倒幫学生說話,向中方施壓等等,就是等特區政府武力「施壓」,流血,在香港製做另一場小型六四。

      你話亚爺睇唔睇?

      王毅已出聲

      https://m.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190620/s00001/1560968874321/%E7%89%B9%E6%9C%97%E6%99%AE-%E6%B8%AF%E7%A4%BA%E5%A8%81%E8%80%85%E6%8E%80%E5%A4%A7%E5%BD%B1%E9%9F%BF-%E7%8E%8B%E6%AF%85-%E8%AD%A6%E6%83%95%E8%A5%BF%E6%96%B9%E8%88%88%E9%A2%A8%E4%BD%9C%E6%B5%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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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温89.64 有關資料:

      The 1989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What Happened? (Global Research)

      https://www.globalresearch.ca/the-1989-tiananmen-square-massacre-what-happened/5589231

      **

      89.64(Google site資料庫)

      https://sites.google.com/site/sixfourevent/en

      **

      維基解密(短片約5mins)
      https://youtu.be/GwKx02ClIA8

      **

      2016最新版(短片约10 mins)
      https://youtu.be/azP_gTPEL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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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Bill HK 12:42 的問題很好,請問各位師兄有何高見?

    “遊行人士如果沒有给磚頭暴徒或出言鼓勵冲擊,只是因示威途中,剛巧身在暴旁邊...”

    且看有關法例:
    ==============================================================================
    第245章 《公安條例》
    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格式變更——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

    由此可見,合法集會可演變成非法集會甚或暴動;在暴動中,參與者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也有可能被控以暴動罪名。

    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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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lane C Hing,
      IQ題目 or 法理題, 就今次所見, 舉個例, 警陣前300人, 前面10人真係如片般襲警, 餘290真係無鼓勵, 但真係由街心一齊示威至陣前, 咁...咁可唔可以拉晒300人, 根據上面法例討論(也撇開政治氣候), 同告暴動? 又點判先合理?
      請有志者作答賜教...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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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淨睇旺角暴動的審訊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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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睇審訊係唔會知,呢條係假設題,拉晒300人審一審,應該會知,唯一想知道法庭固答的出路
      而任何現實情況只會拉10人,律政司係唔會[根據上面法例討論],只會根據[(a)-(n)]+[10個係惡徒]去解釋

      刪除
    4. 不檢控就會考慮(a-n)+1(因為未窮盡因素, 所以+1)來解釋, 如果檢控就無需解釋。

      刪除
    5. 標少,
      三個cases: 檢控0人、檢控10人、檢控300人
      你是填補了[檢控0人],等同我說的[檢控10人]解釋方法,Thank you.
      上面問的[檢控300人],才是真正難解問題呀!
      我也不是有志者,不懂作答
      不過小弟有個啟悟,如有答案,不在律政司求,應在判詞中求
      本來是對應你的[睇審訊就知],卻其實是掘頭路,所以留言
      7:56

      刪除
    6. 00:00設定是有集結暴動, 集結人數是300人.
      下面2019年6月20日 上午11:27我意見是, 根據條文300人都有參與暴動.
      理論上可以拉晒300人同告暴動. 個人常識當然只判10人罪成比較合理.
      但解唔通有無辦法不是酌情而有理據地放走290人,
      所以小弟志短, 唔識答.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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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2019年6月20日 上午7:56,

      //睇審訊係唔會知,呢條係假設題,拉晒300人審一審,應該會知//

      應該係審三審去到終審先知!

      刪除
    8. 唔一定,呢排終審都成日駁回啦,如果事件終於不上訴不終審,審一審,你唔要結果啦咩?
      就算三審,是PROGRESSIVELY,三次知!
      WIN10都要UPDATE啦,幾次有乜所謂
      7:56

      刪除
  17. 請教各位:
    有關 「第245章 《公安條例》
    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之
    18.非法集結,之(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其中“集結的人”可否爭論為個人,亦即变成個人行為,與其他人無關。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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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實際行為來判斷, 合法集結的人群中也可以有不具共同目的的路過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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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嚴格來講, Bill hk兄問錯, 原因是, 18(2)目的是將受體「集結/原來的集結」定性, 決定受體(即是全部人/集結/the assembly)是暴動或不是暴動.
      Bill hk的問題答案, 或會影響受體命運, 是暴動或不是暴動.
      *
      但Bill hk兄的問題, 受體確定是非法集結/暴動才有意義. 想爭論當中某成員在其他有利情況下, 是否可以甩身 ----- Bill hk兄是否同意?
      所以爭議完, 影響林鄭/一哥.
      而最乖那一位, 命運的爭論不在這一條決定.
      *
      小弟意見是不能, 他可以被定罪. 由18(3)及19(2)指明.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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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BBTW所言,參與合法集會的人很難和暴動者切割,和平人士見有人進行暴力行為,於是離開,途中被捕,警方力證他們是參與集會人士,正因警方還擊而後退;法庭通常信納警員為誠實、可靠,想切割的人很難脫罪。結論是:不要參加任何反政府集會!

      刪除
    4. 司法程序上, 由法庭決定是暴動, 若有需要, 數出是300人 (依00:00討論設定)
      當離開的是第301個.
      *
      我所言的, 本人常理是警方/律政司以10人為處理目標, 萬一有差異, 當30人為目標, 所以離開的人是安全的.
      我不討論警方拉300人, 律政司檢控300人, 301人也沒意義了.
      BBTW

      刪除
    5. BBTW,

      「以10人為處理目標, 萬一有差異, 當30人為目標, 所以離開的人是安全的」

      何來差異?若那30人當中的20人是想離開的,他們怎會是安全的?

      刪除
    6. 原意是, 我做警方/律政司, 我會檢控10人.
      不過警方/律政司唔係我, 有嚴有鬆, 遇著個嚴既, 可能檢控30人.
      有差異, 是指不同人的鬆嚴有別, 人人不同. 即是預鬆三倍繼續討論.
      表達唔好, 不要介意.
      BBTW

      刪除
    7. BBTW,

      唔係好明你嘅「有嚴有鬆」!

      有證據顯示10人有暴動行為,其餘290人都有參與集會,若沒有證據顯示這290人全都沒有準備離開,鬆嘅會祇檢控10人,嚴嘅會檢控300人,因那10人確實有證據顯示曾有暴動行為,亦有證據顯示其餘290人都因參與集結而被檢控。不明白怎樣選擇多20人予以檢控?若祇檢控30人,會給人執法不公的口實!

      刪除
    8. 我咪話左「我不討論警方拉300人, 律政司檢控300人」囉, 你又講嚴嘅會檢控300人!
      自然套錯晒鬆嚴位置.
      *
      睇證據係因人而異.
      多20人予以檢控, 係因為換左一個嚴既檢控官, 如下...
      10人有暴動行為, 係我睇我話, 我告10人.
      換一個嚴既檢控官, 睇證據係因人而異, 佢睇到30人有暴動行為, 便告30個.
      BBTW

      刪除
    9. BBTW,

      誤解咗你嘅說法!

      //換一個嚴既檢控官, 睇證據係因人而異, 佢睇到30人有暴動行為, 便告30個//

      呢個唔係00:00嘅設定,佢嘅設定係:

      //警陣前300人, 前面10人真係如片般襲警, 餘290真係無鼓勵, 但真係由街心一齊示威至陣前//

      唔明嚴嘅檢控點會睇證據睇到多過10人有暴動行為?

      刪除
    10. BBTW,

      其實你在2019年6月20日 上午11:36留言都說:

      //但解唔通有無辦法不是酌情而有理據地放走290人//

      刪除
    11. 00:00的設定, 檢控及定罪部分是IQ題, open的, 沒有設定.
      我投降:「所以小弟志短, 唔識答」, 該thread IQ題也暫停.
      *
      之後在Bill hk thread重啟, 是解決離開的人命運, 會不是沒天理告埋呢? (希望答案是不告, 安全的)
      第301位乖同學的肯定是離開的bypasser.
      要回答我需要upgrade 00:00的版本, 要討論真係檢控! (需要超出"00:00嘅設定")
      遂將10人的看法relieved, 有鬆有緊, 平均是10. (尊重00:00)
      那麼我隨便選個嚴緊的主控, 去告30人, 已很誇張, 然而第301位同學肯定是安全的.
      //所以離開的人是安全的.
      王陽明話齋,「存天理」, 好事.
      *
      下午6:28 是呀, 我投降, 唔識解決與條文文字的衝突, 若檢控惡到告晒, 300人同罪入獄, 沒天理.
      BBTW

      刪除
    12. BBTW,

      雖然你沒有明言,從你的留言推測,你祇會檢控有證據顯示有暴動行為的人,其餘都是正在離開的第301人,對嗎?

      刪除
    13. Mmm... 可能我入左mode, 因為我係唔知法庭指引, 所以我真係無呢條線.
      我無idea, 所以我無發表, 所以無明言, 內外如一, null, 我會點檢控, 唔知.
      不過段落係有主題, 有可能有需要為完整填上一個數字, 我會用最"合理"方法找個數填上.
      呢個case, 是10, 其餘是"不檢控", 第11-300唔係真係離開丫嘛, 得第301不是assembly成員.
      BBTW

      刪除
    14. BBTW,

      祇想回應你的留言:

      //但解唔通有無辦法不是酌情而有理據地放走290人//

      因為不能否定這290人中不會有人見到暴動行為而想切割,正在離開該集結,基於此疑點,把這290人都當作第301人,或許可以作為一個不予檢控的理由!

      刪除
    15. 這不是合理疑點, 這疑點effectively改寫了暴動定義.
      你的情況將會很理想, 以00:00設定計, 因為無罪假定的關係, 第11位起是無罪的, 只10人暴動.
      *
      你這idea, 正確法律操作是: 任何集結成員, 見到暴動行為而想切割、正在離開, 是有效抗辯.
      [想切割]仍有集結行為, 但意圖已清失; [正在離開]行為不完整..... 控罪不成立.
      須由被告證明, 不是default mode.
      BBTW

      刪除
    16. //須由被告證明//

      有啲唔明:唔係要控方證明所有犯罪元素咩?點解要被告證明?

      刪除
  18. 想問問有關原本政府最後版本的引渡法修改。其中提議必須由中央政府提出引渡申請。
    基於一國兩制下,台灣殺人案疑犯是否需由北京提出引渡?

    一個婆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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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字: 應該是必須由「當地中心機關」提出引渡申請.
      所以絕對不是由北京提出.
      講引渡陳同佳, 便由台灣中心機關向香港政府提出.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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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果台灣中心機構以中華民國名義向香港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香港特區政府會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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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文書抬頭既野, 有晒規矩, 又唔係史上第一張form.
      改抬頭、打回頭,
      牌面叫佢跟番慣例, 私下叫佢唔好小學雞.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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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向以來,兩岸都是經海協會同海基會處理兩岸的問題,避免官方直接接觸;基於各自表述的方式,台灣就是說慣例是中華民國不能被矮化、怎會是小學雞?當年康文署要求主辦單位刪除「國立台北藝術大學」中「國立」兩個字就真是小學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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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無改丫? 改咪小學雞囉.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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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主辦單位嘅回應係:

      「母校名稱是一個基本事實,刊出全名亦是一種對學術與藝術的尊重,因此我們寧願抽起有關資料,拒絕登出被刪減的個人簡歷。這是我們無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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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剛聽到香港電台嘅講東講西節目。又係講修改逃犯條例問題。
    幾個主特都話香港咁多人反對修例,係因為恐懼修例後唔知將來對佢哋有乜影響。因為恐懼而導致憤怒。香港政府唔了解香港人嘅恐懼。
    佢哋仲引經據典講人最大嘅恐懼係恐懼本身,政府最常用嘅手法就係以恐懼操控市民。
    請問而家散播恐懼嘅係邊個?又係邊個以恐懼操控緊香港人?
    老實講,我而家都好恐懼。泛民已經駕輕就熟咁多次利用恐懼嚟操控香港人作出暴力行為。佢哋不但認同用暴力沖擊行政同司法,更加指責依法辦事嘅有關人等與民為敵。如果等呢啲事再發展落去,香港政府管治香港能力就會被利用香港人恐懼心理嘅人破壞。
    恐懼。我不但恐懼今天發生响香港嘅事。我更恐懼將來香港會發生嘅事。如果每次遇到泛民唔同意嘅政策,泛民都會利用恐懼操控香港人,讓香港人嘅恐懼壓倒分析能力,用暴行為將政策推倒。香港就只有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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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難得有咁多唔用腦嘅人俾佢地操控,真係冇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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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泛恐懼論, 太過哲學範疇, 唔夠具體(時/地/條件), 不值得討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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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連前高官王x平都掩住良心話見唔到示威人士用磚和削尖的鐵枝襲擊警員, 總之係正苦唔啱, 仲有乜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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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對前高官王x平早有偏見, 見佢今次發表, 早有預期.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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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呢次黑警既垃圾執法真係一大助攻

      仲有速龍隊同醫院個人資料既問題

      擴散左個恐懼效果

      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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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醫院問題不嚴重, 發現制度有bug, 與駐警太friend, 似乎有個畫面放水, 方便治安管理之餘卻唔岩規矩.
      知道便堵塞.
      制度是慢慢完善的.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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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電腦走漏之外, 警崗警員真係出左問題.
      //HA Admin公開信透露, 當日駐守急症室警崗的警員,在急症室範圍內「行嚟行去」,示威者登記期間,上前質問『點整傷個頭』及『喺邊度整傷』,示威者沒有作聲。該名警員又敲打登記處玻璃窗,要求職員『留個Label俾我』。期後,警員走到分流站嘗試尋找示威者『張咭』,找尋不果。未幾,3名身穿黑衣警察到急症室進行拘捕。」
      信中又提到,洩露傷者資料的是「一個等緊升讀緊書嘅女RN」,「當時佢同高層解釋,因為太大壓力,所以先至會比晒啲AE卡俾警方。而高層聲稱佢哋相信呢位同事唔會再犯錯,所以原諒咗佢,唔會再追究。」//
      *
      幾個規模的可能性, 一是警崗警員自作聰明設定不合法工作範圍, 妨礙性查詢, 影響醫院工作及病人可大可小, 不公義執法程序損害執法制度.
      二是團隊性, 共同不合法執行警務. 損害相同.
      三是由高級指揮官決定, 派出工作, 因為有職權, 法律上是合法, 直至被司法覆核或由處長否定.... 但決定同樣不當, 損害相同.
      *
      三種規模, 同樣損害, 需要徹底查出責任, 堵塞事件不容許再次發生同類事情.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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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The Lucifer Effect: Understanding How Good People Turn Evil,《路西法效應:好人是如何變成惡魔的。泛民已純熟掌握個中心法。對應之法衹有一個:以暴制暴,這也是政權要有武裝力量作為最後管治工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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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標少,假如6月12日當天有確鑿證據證明警員(尤其沒有編號的速龍小隊)使用了過分的武力鎮壓示威者,現行有沒有制度(例如司法途徑)去追究責任? 很多同輩都話他們之所以要再次暴力示威,是因為沒有制度處理,警權過大,實在無可奈何。標少同意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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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途徑無咁快, 爬頭可以試下司法覆核.
      現行制度, 偶像超哥答左27次, 可以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42513/逃犯條例-立會緊急質詢612衝突-李家超重覆27次-有不滿可投訴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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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BTW兄,若難以確實警員身分,即使經投訴警察課投訴,恐怕也拿警察沒辦法吧? 假如市民對"制度"徹底失去信心,造成的影響比特首現在面臨的管治危機還要嚴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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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意, 當出現有「1記者 vs 幾(POLICE背心+便衣)」事件出現,
      佢地"好好傾"不是緊急執行職務氣氛下, 記者問極唔肯show warrant, 有smart ass便衣中間爆句"我係記者", 這紀律是非常有問題的, 沿此家教而上最高峰便是成就七警, 故此今次很需要照肺及廣泛檢討, 即是有高警主動.
      我前幾BLOG就係咁批評.
      *
      這議題一個分枝發展便是「制服無位show number」的偶像式smart answer.
      答27次都不能滿意有其道理, 不是民刁(雖然有呢個成份),「我唔查架啦, 我唔主動, 假設無事, 你來投訴先啦!」超哥也刁.
      有規有矩、紀律嚴明、武力特權、專業部隊的負責人高層們, 唔知諗乜? 可能警察難請, 又係事實.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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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方沒有鎮壓,佢地O既表朮係遇到衡撃作(最低程度)武力驅散人群。
      但你的同輩自己承認O左暴力示威。 即是違法達意?
      民陣認同個別人士的暴力示威行為,是否講大話,不是以和理非非 形式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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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咁多似大型示威遊行, 双方衝突積怨一定有, 双方有少部份人唔好口實難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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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2019年6月20日 下午2:36,

      請唔好亂講,在6月9日同6月16日,兩個遊行是和平的;暴力事件在6月12日發生,當日冇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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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任何警員濫用武力,不論當時是否正執行職務,都是嚴重刑事罪行,不是單以檢討或訓斥就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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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亂講? 你地話就係? 大把年青女士穿著黑T印上自由x去遊行, 粗口爛脷, 你地未見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199124816808158&substory_index=0&id=924376484283004

      https://m.facebook.com/happeriod/photos/a.293554184149628/1175645532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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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先立例如發生該等暴亂, 嚴禁網上欺凌任何警員及其相關人等, E+好多人唔表態支持佢地既示威都係死罪, 係人都怕左班生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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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2019年6月20日 下午3:06,

      聽聞都有女性立法會議員對特首粗口爛脷喎!

      事實係兩次遊行期間都冇暴力事件,唔可以講唔係和理非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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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實革命烈士們不知幾想入獄,坐完幾碌出番嚟,先顯得自己慘被迫害,突顥港共政府殘暴不仁,就像甘地 和馬丁路德金。民主政棍阻人發達,呃選票之餘仲要阻止本港聖人誔生,學發哥講句:You disturb me ***king, your ***ing ***ket will be barbec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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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睇下班民主戰士重衰過黑社會 禍一定要及妻兒!!<---呢D係教師既錯

    社交攻擊差佬 禍一定要及妻兒!!

    https://lihkg.com/thread/121464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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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記者亦係一個硬幣另一面
    *
    警察有口頭訓示、或指引、通例、以至警隊條例, 類似法治, 少數走漏需照肺, 好比監獄人口存在.
    記者, 一條都無..... 咪話信人治標準, 要寫低標準既? 咪話逃犯條例人權唔可以簽約算(反悔), 要寫入條例既(夠膽犯法?), 記者規條寫左係邊?
    *
    所以記者犯錯人口比例, 遠高於警察比例.
    好在大家能力不同, 記者犯錯全都非常非常輕微.
    我睇片、睇記者投訴個案名單, 印象統一, 記者存在有奉旨的普遍習慣,
    叫極唔走, 投訴個案很多拍打推撞, 我睇文字都有這印象, 口頭交流完(你知記者幾緊持講道理)出現拍打推撞.
    成因咪太近囉, 前段交流主旨是叫你離開, 後段有拍打推撞發生, 記者一定很"合作"有貢獻, 做成拍打個案.
    記者行家之間有競爭、大事不常有要爭取成績, 有左記者證/重火鏡頭/背心, 有如特權份子, 戰場來去自如,
    將心比心, 與小朋友摸底一樣, 必定在界線遊走, 擴闊領域, 盡量前線 ------ 人之常情, 但記得嗎? 沒有規條. (我知有, 即係警記開會唔夠, 無效)
    *
    好在每一單都十分輕微, 卻對個案數目作出了貢獻.
    譬如十警撲上去圍搶一位落單師兄, 一拉跌即警圍 (發生打多左幾棍事件), 很快是記者圍警, 有警需要用警棍喝止記者貼近, 我不是怪誰, 但大家明白個DYNAMIC吧.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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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請告訴我你們是否心存暴動的意念, 否則訴求甚麼?"
    SK:1) 我衰,我明知他們在6.12很可能犯下公安條例的暴動罪,我內心卻同情他們。同樣有警察濫用暴力,我又無同情他們。
    2) 我明知和平合法的示威變成暴動,不切割(disassociate)的和平示威者也可能犯暴動罪(視乎"參與"暴動點解和人權法),所以我6.12唔敢、唔會亦都無去現場集會。
    3) 我又明知送水、洗眼鹽水也可能是“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暴動,所以我唔敢、唔會亦都無做任何以上的事。
    4) 我心有不平,覺得既然是公安條例的暴動罪,點解唔叫政府告所有當日"參與"暴動,包括和平的示威者?因為我又知道,如果國際上認為公安條例暴動罪針對和平示威者不合人權法,有日面對國際罪行司法管轄權,發脾氣亂講可以是“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迫害(crime against humanity)。Far-fetched?德國認為可能是迫害。所以我唔會做。
    5) 我又再知道民陣假如叫特首唔好告"暴動",否則大遊行三罷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劉夢熊案)。所以我唔會做也唔會參加。
    6) 我甚至知道講話同情日後可能犯下公安條例的暴動罪的人,某些情況下可以是“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不過6.12已經發生了,不能在這一刻“協助、教唆",所以我今天才第一次話同情他們(並且要講明我的說話只是同情6.12當日的人,不是任何後來的人)。

    我是守法好市民?還是可憐可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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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是守法好市民?還是可憐可悲的人?//

      兩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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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德國收兩件, 唔出一批 ------- 德國又有動作
    //稱不出口現衝突國家「因應港政局」德槍廠停供MP5配件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190620/s00001/1560968873151/稱不出口現衝突國家-「因應港政局」-德槍廠停供mp5配件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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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買德國貨 ... 仲有美國貨 奥地利 比利時 法國貨可以買啊
      係需要時間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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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已經換了瑞士SIG的貨, 德國HK不供貨是另一單軍火買賣撞板德國國內惹官非,和香港政治環境無關, 是差不多兩年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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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而家D人心靈好脆弱,少少事就會驚呼有外國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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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在香港兩方面既人 只要有少少野都會揾位入 ... 對自己有利既野就無限放大 ... 對家既過錯又係放到大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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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https://scontent.fhkg3-2.fna.fbcdn.net/v/t1.0-9/64672622_10157879550651874_1108698863469854720_n.jpg?_nc_cat=108&_nc_ht=scontent.fhkg3-2.fna&oh=e4e968a92e8345ed5c624ef31f56a0ca&oe=5DBFF8B6 200萬人遊行的照片,原來是P圖,左右樓宇對稱,連銅鑼灣中心對開的電車站,都一個變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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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我對港府的應對很失望. 如標少所言, 是暴動的就是暴動, 999900人和平示威, 不代表那100人沒干犯暴動. 大和解不等於和稀泥. 另一方面, 警察是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 但有誰可以保證專業人員不會有意或無意犯錯, 如果是, 那醫委會, 會計師公會, 律師公會等等還做什麼紀律聆訊

    要大和解便先要擺事實, 冇調查又何來發言權? 但政府一面含糊其辭, 不清楚說明相關法例和司法程序 (律政司連影都冇); 一面又只識耍太極, 叫人投訴, 俾人覺得官警相衛

    這一舖已衰到貼地, 貼咗地又點左閃右避? 仲唔堂堂正正, 又點企番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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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咪係囉!李局長祇係叫人去投訴,點解唔主動調查,還警隊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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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黑警唔係犯錯咁簡單,係犯法,係要將佢地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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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睇佢面口聽佢講野都知啦, 鈍囉.
      自動主動調查, 已經有誠意、同埋有機會消除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啦.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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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唔單止要堂堂正正查警察, 也要堂堂正正查"暴動"者
      唔該鄭司長唔得閒之話, 搵刑事檢控專員解畫. 一哥負責執法咋, 冇出埋司長份糧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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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BTW,

      //有機會消除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啦//

      鈍係鈍啲!佢唔會咁睇!佢會認為特首唔會成立獨立調查小組,立法會在建制主導下亦唔會,所以冇有怕、唔使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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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15,

      一定會堂堂正正查"暴動"者,唔係點檢控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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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啲人講得好好吖……

      日日睇D粗口多過要寫出意思啲字,今日看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留言,雖然唔係句句認同,但成段居然無一字粗口,又幾輕鬆跳皮.....苦笑左: 無删剪版本如下

      “香港真係好恐怖 真係要及早移民,已經冇灣轉了!
      冇本事既人妄想可以話事
      冇思想既人學人爭取理想
      冇自律既人竟然呻冇自由
      十數家學校鼓吹學生罷學民運
      未成年兒女教導父母分析局勢
      衝擊前準備好哂頭盔磚頭
      示威前卻冇了解清楚條例
      分紅海讓救護車行駛就應該獲和平獎
      當有人發表不同意見就應該網絡欺凌
      冇道歉就嬲你冇悔意
      道左歉就鬧你冇誠意
      特首成為咗全香港日日鬧嘅一個人
      警察成為咗全世界最無用的執法者
      一哥軟弱像廢狗
      特首可憐像老鼠
      毒果奸詐像狐狸
      議員抽水像禿鷹
      大眾愚蠢像綿羊
      着制服清場你就係魔鬼
      穿黑衫襲警我就係英雄
      抗爭的烈士就應該要被釋放
      巨額得益者就應該逍遙法外
      四川地震冇人知
      穆爾西死冇人講
      媒體為咗利益乜嘢都講得出
      議員為咗選票乜嘢都做得出
      公義成為了暗裡牟利的代詞
      金髮藍眼永遠就係比烏髮黃皮優秀
      中國製造永遠就係比歐美企業低劣
      黑心工廠大頭奶粉就極惡滔天
      孟山都種基因改造就繼續照食
      爆發沙士傳染香港就罪該萬死
      石油西藥慢性殺人就繼續照醫
      外國校園槍擊就係表達不滿
      同胞隨地屙尿就要歧視全國
      孟晚舟就是活該的
      李波就是最可憐的
      華為就是抄襲技術
      蘋果就是時尚創意

      針對的,只是一個位置,只是一個政黨
      每年卻只在6月4號
      才會承認自己是中國人

      香港前年被上海超越
      去年被北京超越
      今年被深圳超越
      除咗喺金鐘
      曬咗幾個鐘太陽
      淋咗幾個鐘雨水
      撳咗幾個鐘電話
      食咗幾粒鉛膠彈
      仲有付出過幾多努力
      為呢個社會正面貢獻過

      學盧偉聰話齋
      我都係講緊部份香港人
      不過係好大部份

      全球華人最荒謬嘅地方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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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2019年6月20日 下午6:21
      全球華人最荒謬嘅地方 香港”
      ===
      很好笑, 卻笑不出來
      這個可憐又可悲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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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本事嘅人一早移咗啦,不過移來移去都係英美澳加,包括中國第一流精英孟晚舟,都係移去有民主人權地方,叫人擁抱中國模式,恐怕不夠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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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6:21,説出我的心底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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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6:21
    中(文中的華人)外(俄英美德法日)那個政治家説話,你可以百分百信?你說一個出來聽聽!毛澤東的蘇聯是中國人民老大哥論,鄧小平的永不平反承諾,日德反共联盟,日蘇互不侵犯條约.有以上例字你會不會笑自己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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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那些是「命令」、不是訴求

    香港人⋯⋯
    口口聲聲法治,根本只係輸打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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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hkincident/permalink/2103369249790276/

    香港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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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好意思, 我想講番句人話, 幾年前都有醫生講明唔醫警察, 相信依家班反對港安既人, 當年好贊成個班醫生做法

      *港安話唔醫犯法受傷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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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吓~ 咁都得? 傳說中的醫誓呢? Όρκος του Ιπποκράτη / Hippocratic Oath
      敬謹宣誓:余願盡己之能力與判斷力之所及,恪守為病家謀福之信條。苟違此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慘囉, 為少少事違誓. (一竹篙打一船人)
      終身遺下失節陰影.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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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BTW

      照你咁講, 離婚係咪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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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離婚咪去法庭做囉,有程序解約,唔離通姦又真係好賤格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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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離婚係雙方同意, 唔同意經法庭揸主意, 無問題.
      有始有終.
      醫呢個醫嗰個, 係做生意模式, 咦~ 醫院又真係得喎.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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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現在香港係政治立場行先既情况下, 乜野專業操守 職業導德全部都可以唔記得
    律師可以鼓勵人犯法
    醫生可以選擇性醫人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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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獨裁專制就是這樣吶 你要習慣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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