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Spent Conviction「花費」的定罪!!!

每年到了這時候, 我都花很多時間看澳洲網球公開賽, 提筆的時候就稀疏了。評論少寫了, 電郵卻在球來球往之間也揮幾筆回覆。昨天看Nadal v Cilic時就收了一連串的電郵, 是來自同一個人的求助, 當然也無非是盜竊案。最引起我興趣的是這人想知留了案底究竟有沒有責任向公司披露, 繼而把看不明白公司的一段聘用時申報的文字傳給我看, 問我是甚麼意思: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任何被視為'花費'的定罪, 毋須提供任何資料。

問題當然出自'花費'這兩個字, 豈不使人啼笑皆非。「花費的定罪」是spent conviction的直譯, 真的譯不出原意, 起碼都要講「花費了」而不是「花費」。Spent conviction正確的譯法是「已失了時效的定罪記錄」。 這種已失時效的定罪記錄在不少施行普通法的國家都訂立了, 最早應該源自70 年代中期英國所訂立的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在我居住的悉尼也有相類的法例, 但執行得比香港既寬亦嚴 。香港的條件是判監不多過3個月, 這裏是6個月, 但要10年內不再判監這定罪才會失去時效, 另外因交通案坐監又不計算在非交通案的控罪裏, 另外又不包括性罪行, 計算方法比較複雜。香港的計算方法就比較簡單, 但某些專業又不受惠而需要披露。

求助人的情況也不算複雜。這人士入職時沒有案底, 但我不知其僱傭合約有沒有申明一旦定罪就要披露, 因為就算此案的刑罰可使其受惠於《罪犯自身條例》, 也是3年後的事。

講開這翻譯問題, 我又順便講浸大學生會會長以粗口罵老師事件, 這仁兄說自己只是「口誤 」, 查實「口誤」是甚麼? 即是slip of the tongue, 即是不經意講錯了/說溜了嘴, 但這仁兄態度囂張跋扈, 一直在罵人而至罵粗, 那又怎能叫口誤? 罵了粗就要為罵粗及囂張態度致歉, 別詭辯美其名為口誤, 口誤不是這意思的。如果我是老闆, 當我請伙記時對於做過學生會之類的人, 我肯定有戒心, 敬而遠之, 惹不起你, 容乜易來過「手誤」被打一身。不是一間大學的產品, 隨便講都講到幾間有同類產品, 不得不慨嘆, 我老了, 跟不上時代了。                                                                                  

102 則留言:

  1. 回覆
    1. 我正是問where?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沒'花費'兩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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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誤會了, 那段用了綠色底色的字是那人士的公司的用字, spent conviction這字眼在297章裏沒有出現, 只是在一般討論裹使用, 包括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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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麼'花費'兩字我估計是源自「公司聘用合約」,
      (標少你原文implies不出來源, 反而暗示了297章)
      既不是澳洲法例、香港法例、香港官方/坊間偶見, 只是來信含帶手誤, 不用拿出來討論吧, 私隱是半個考慮, 搏格不婆媽瑣碎是另半個考慮。
      小弟先誤會, 再多口..... 罪過、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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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是來信手民之誤, 是求助人screenshot了公司的網頁資料給我看, 這公司是香港某大運輸系統公司的, 我不想講得太白, 連求助人的性別我也不披露, 但以一間這樣大的公司, 這「花費」就用得太離譜, 所以我才拿出來講。況且, 一般市民看到spent conviction, 也未必明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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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來信含帶手誤」包括寫信人錯誤、材料錯誤, 此事正是後者, 你的「不是來信手民之誤」我回應為whatever.
      Ok, 是香港大公司, 屬「香港官方/坊間偶見」, 是替「值得討論」加分。
      事情是 : 香港某大公司, 先用自己語言得出"Spent conviction", 再翻譯成花費, 這雖然是我們的合理估計, too remote a story.
      但, 標少請替讀者如小弟著想, 此事只一次沒有累積、沒有人知, 不認識來信者、大公司, 我們好難跟。大公司都係咁話, 抽秤到而已, 作為標題, 仍婆媽瑣碎。

      轉個版風, 指明是巴士公司、地鐵, 咦~ 同仇敵愾、指罵一輪, 一同出一口氣, 我反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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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咦, 婆媽瑣碎就乾脆不再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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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左題, 收唔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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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搞錯了, 你可以不討論喎, 我做乜要收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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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以為「不再討論了」是你同自己講,
      我討論是由5:53開始, 太遲了,
      「咦, 婆媽瑣碎就乾脆不再討論了」一句, 你又令人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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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語言的表達手法是可以很豐富和很多層次的, 我人老了, 對留言者的身分又不清楚, 所以盡量寫得圓滑一點。當我聽到浸大學生會會長說(or words to the effect)"you shut your mouth", 我覺得很刺耳, 所以我不想用那種層次的話。以前教那些新同事, 也會叫他們在法官講錯的時候, 向法官說是自己表達不清使法官誤會了。又令你搞錯了, 真抱歉, 我表達能力不夠好。語言的深度一開始就存在的, 只是人的perceiving power不同,使不同人在不同時空才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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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圓滑是方向保持不變, 只力度及包裝不同, 對方理解正常, 不會產生誤會, 反應不同是另話, thus圓滑。
      令人誤會, 是另一種東西, 因多了或缺了元件, 便會引致方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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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唉, 標少我真係戥你煩, 啲人唔知點解見你寫幾隻字都要盲目挑機
      呢個 blog 就好似標少嘅日記咁之嘛, 鍾意寫咩咪寫咩囉, 寫啲野唔啱睇咪冇鬼睇囉, 冇人迫人一定要睇標少札記架嘛
      但係, 淨睇上面啲留言, 似係有人當正自己係標少老細, 俾錢過佢寫野咁
      如果我係標少嘅話, 我會返去電視機前睇網球算, 起碼賞心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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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因為有妳囉 11:39, 歡迎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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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一路睇波架, Federer對Berdych喎, 無理由唔睇。球來球往咪答幾句, 讀者要鞭策我, 禮貌上要答吓。我鍾意寫乜當然擁有全盤自主權, 所以我咪一向都唔去投稿, 我心靈脆弱, 啲文被投籃咪好慘, 又顧及別人也會心靈脆弱, 所以咪圓滑啲囉, 有啲人要畀人鬧先開心, 我就愛莫能助, 免得我都唔想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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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既然大家咁熱心停不了, 補一個point,
      「咦, 婆媽瑣碎就乾脆不再討論了。」的確是寫錯, Subject只可以是標少。
      若跨兩台, 需要減去「了」字, 那兩者皆通, 矇混過去,
      若轉台, option 1要加「你」字之類了, option 2「『請』不再討論『好』了」
      與標少搏文主旨一樣:正文!

      歡迎繼續以理討論, 溫馨提示控制好情緒, 勿人身攻擊。
      客氣、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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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6:16 小弟先誤會, 再多口..... 罪過、罪過。//
      截唔到數,世道既然如此,為什麼不接受? 其實誰先忍不住出口傷人者才是第一個錯誤。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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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別花時間作無聊討論, 情緒有問題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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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意1:01, 部分同意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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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偶然看見今天發佈的一單上訴案 (HCMA 463/2016)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298&currpage=T

    個裁判官懶到出汁,為咗聽証供,咁嘅嘢都想得出,最後咪又要聽,浪費了不少各方不少時間和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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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ut my ultimate question is: why did the prosecutor take such a course at the outset? It is just another very simple traffic matter. Stating the the speed of the speeding car is the practice. I know this defendant is a wealthy businessman. That is why we can see two barristers were engaged at the trial. I would not accede to the request of deleting the alleged speed on the summons. I would blame the magistrate less than the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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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or the sake of discussion, the course taken by the prosecutor can secure a conviction, whatever the factual determination by the Magistrate in the Newton hearing.

      For defence side, he can put forward a mitigation factor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repared to PG, albert he disputed the actual speed (of course the discount may be less tha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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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webb-site.com/dbpub/positions.asp?p=15861&f=&t=&c=0&s=orgup&hide=N
      此人來頭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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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降幾個級好了, 幾個公職只是會員, 自己有公司...... 算工程界活躍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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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28,

      The magistrate's refusal to conduct the Newton Hearing can be a legal issue which is not a fact I can evaluate whether he is diligent or not. I don't understand why there were 3 pre-trial reviews for a small matter like this. Why can't people just get the work done in a normal fashion? The defence could always say there was no dispute about the speeding but there was dispute about the degree of contravention. In that regard, credit could be given to the defendant. Discount of such is not too meaningful. You can always manipulate the number since there is no scale of fine for a speeding offence. What is the starting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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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21, 我翻看判辭, 也看不到「懶到出汁」這一點, 可能這DSM真的很懶, 恐怕要有其他證據才能下此結論。不過, 我對審理這件案所花的時間, 確大不以為然。這件案控方頂多只有5名證人, 主要受爭議的只有兩人, 一是以鐺射槍偵察車速的警員, 二是專家證供。3次PTR再加written submission, 即是這案至少上了6次。這種能力的DSM該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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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從判詞睇嚟,個裁判官係咪懶就唔太肯定,但功夫差就肯定幾差,最大鑊係衰咗仲要死撐,作埋啲所謂trite law出嚟,上訴實爆㗎窩,點解唔喺REVIEW階段,認衰草草收場呢,而家逼到控方上訴,衰多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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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風聞這件案一些背景, 姑且收回對這DSM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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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對不起對, 不能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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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310&currpage=T

      原審 Prosecutor 聽到這個 verdict 可以怎樣?立即提醒官 review 自己的話conviction 救不救到?
      Btw TDD 坐一半不用 retrial 也頗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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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如果原審的裁斷陳述書陳寫得太簡單馬虎, 這上訴判辭也不遑多讓。在verdict時提醒並不適合, 因為是裁決很根本性的問題, 不是technicality, 如果是technicality譬如判刑超過最高刑罰或excepted offence判了緩刑, 主控還可以即時提出。主控還可以即時提出。而且, 主控也很難即時指出法官犯錯, 所以都是由上訴由去定奪最好。這嚴重控罪理應重審, 已服刑期在重審時會計算在內, 現在變成這被告因此事完全沒有任何定罪, trafficking喎, 不是traffic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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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又一單奇怪的上訴,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mobile/ju_mbody.jsp?DIS=113336&jlang=en

      接納被告人身懷毒品,佢不作證,跟手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2(2)條,deem to be possession of DD. 釘埋.
      是否我想得太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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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得罪了全中國的人,浸大生狼狽地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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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指讀中醫在廣州實習那一位? 他怎樣得罪了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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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據新聞報導,他在自己 FB 上這樣寫: 「來大陸多了,心腸都惡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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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官媒點名,同得罪了全中國無分別:

      "大陸官方《環球時報》,星期二就發表題為「普通話也有原罪」的文章,指中國發展一日千里,普通話日益受到世界重視,浸大將普通話能力列為畢業要求之一,是為學生前途着想。浸大學生考豁免試合格率低,只是說明一些學生普通話水平太差,質疑今次浸大學生會反對普通話豁免試,本質是去中國化,通過語言差異製造與內地割裂。亦和去年開學時香港的大學出現的港獨歪風有關,學校在懲處上不可以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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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官媒出現三個小問題, 便有失身份, 正文一下,
      '是為學生前途着想'後宜加'校方這決定有其道理', 表示教育自主, 官方不特別指導,
      '合格率低'已是整理統計結果, '一些水平太差'便不合邏輯, 不懂統計,
      '本質去中國化/製造割裂/港獨歪風有關'希望背後有實質證據, 不是鬥爭口號。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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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9 那也可以是官媒的問題(把一個地方之校園內務提升至國家層次),亦可以是全中國的問題(太易受官媒唆擺而覺得被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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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43 若有這需要,間接說明了中國的文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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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那麼美國老屈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老屈利比亞人民生活困苦又好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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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美國佬做不當事, 不會使其他人的不當變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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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對。現在太多為學生開脫的人,包括評論員,浸大教員、舊生及學生,為了護短,屢屢搬出其他人的錯,然後駡批評學生的人對學生苛刻。似乎以後要批評學生劣行,必須先指出其他人的錯才可以。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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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佢地越護短,越題示出校方做法正確...
      人地高官做錯事,承認了錯誤,道了歉之餘仲要立刻修正去解決件事...
      呢位學生,到依家都死話自己"口誤","發音問題",求其道歉就當無左件事...
      同一班人,對前者就要喊打喊殺,不能包容,對後者就話要包容,誰才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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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也有甚麼一堆人講二人停學是未審先判, 然則七警案發生後停職, 又沒有人出來講未審先判? 有時看「瘋」情看得多人也會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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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美國佬做不當事, 不會使其他人的不當變正當。//

      不認同標少呢個比喻

      "匿名2018年1月25日 下午5:19"講既係文明

      入返去呢句句子結構變成: 美國佬做不文明事, 不會使其他人的野蠻變文明

      咁就唔係太妥

      好壞可以單獨存在既價值, 一件事係壞事, 就係壞事, 最多係全世界都做壞事

      先進/野蠻則係有比較先出現, 全世界都在同一水平時, 就無先進/野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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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youtu.be/Zh3Yz3PiXZw

      認真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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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Yes, hilarious too.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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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學生會成員的名銜已成了負資產,搞到無人上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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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仲敢上莊嗰啲,除咗特殊背景人仕,係有值得尊重嘅地方。若果畢業後不從政,對於想有一番作為,唔想因循守舊嘅企業,呢啲人可以帶來改變,前提係本科成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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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之前已經有人講過社X連,熱X,甚至部份本土組織受人指使,要旗下會員主動上莊去爭取曝光,從而控制學生話語權。。。
      一有非我族類的人去爭位,就用輿論去攻擊/抹黑佢地係內地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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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港大而家爆出嚟係有人想上莊, 但可能唔啱舊人心水, 喺冇通知之取消報名資格(借故話申請有不合程序)

      港大學生會面臨「斷莊」 提名無效參選人拒答政治背景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116/5771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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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是同路人就去DQ人,乜咁似某議員攻擊馮檢基既手段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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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都想知上莊的prerequisite requirement是否要講粗口講得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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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係要"講廣東粗口"流利,一用英語鬧交就立刻笠水...
      又或者講"隊你"要夠雄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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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學生會一向黑箱作業,改革校委會之前,不如改革學生會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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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學生會是否黑箱作業, 由會員去監察, 現在是社會風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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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部分學生過客心態,監察?
      社會風氣多得傳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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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那也沒有辦法, 他們自己的事, 誰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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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122173/


    中央点會咁做?做得出呢樣的話,咁又係咪可以加其他法例入去?還是有人明知唔得,就响度擺姿態,然後就可以大大聲話中央唔聽意見?
    駱哥的言行越來越似一個政客。。。唔通為下屆做BA主席而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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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說人大常委以普通議決(便沒有嚴格法律依據, 這相對於放棄了的釋法/修改基本法(附件三或更多)/修改特區界線)的「一言九鼎」方法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是大陸的一種夾硬來,
      HKBA及駱哥是大同小異的夾硬來.
      我批評過公會聲明對CEO勞嘈. 若勞嘈之餘還有後續, 便是僭越, 夾硬來.
      //「搞掂一地兩檢先」,希望在本地立法前尋求與內地對口部門交流「進諫」.... 若能剔除如尋釁滋事罪等內地法例 ....「向這個方向走應該對,愈接近民生的事就愈要弄清楚點」,料本地立法有否改動空間視乎內地的底線。//

      字面上, 大家認為駱哥工作目標是甚麼? 我解讀為與中央辯論到底, 爭取剔除部分內地法例.... 才不負標題: 搞掂一地兩檢先.
      大佬, 如10:23所言, 無可能. 工作目標只可以是進諫. 正如小弟認為上次聲明用較少篇幅, 講左岩既野就算, 不應勞嘈.
      HKBA及駱哥夾硬來無用, 加入政治鬥爭而已, 可能真係擺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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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絕對同意!所以我覺得駱哥想轉做政客多。。。
      上次BA份聲明,講多了講大了,搞到無彎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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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一點你們要明白, 老人家年紀大了有時有性格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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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賺夠$,想為自己留名青史,做第二位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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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駱哥睇怕一早就賺夠, 邊使等到今時今日先去名留青史, 老人家的心態你不會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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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變維園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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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駱哥性格改變是一個whatever.
      這不改變上面的討論, 駱哥不妥!
      Ok, 駱哥不妥原因有三or more, 1.年紀大 2.從政 3.行義以名留青史
      標少不必重複, 不如截一截數算, please
      標少與人討論當互相堅持, 方法是重複... 別人多是出新points, 幫標少的人會覺得'出新points'的人好討厭, 其實...., 大家判斷!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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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代表所有匿名? 是否重複或者與否, 由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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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要主持還是要討論?
      好, 我選擇討論: //駱哥睇怕一早就賺夠, 邊使等到今時今日先去名留青史//
      不合邏輯! 發財立品是常理, 賺夠, 自然想名留青史!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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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廢話值得討論? 邏輯? 這個人取向跟邏輯有關? 賺夠就一定想名流青史?你說發財立品是常理, 你說就是了? 沒有發財一早就品好又為了名流青史? 立品即是原先品不好,所以發財之後就想賺點聲譽? 還有, 改個筆名避免以匿名署名, 一, 不用個人綱誌或註冊留言已自動歸類為匿名, 再以匿名作下款就變成冗贅。二, 匿名本身在這裏留言多不勝數, 以匿名自居就有點代表性的意味,你只代表自己。三, 以匿字自居產生了重複及矛盾, 因為匿名人士多,立場不一樣, 身分立場混淆。

      留言已不露真正身分, 不用虛怯, 自己要批評別人, 對理據要有自信, 有需要邀請別人判斷? 我就從來都不用助拳。如果我返香港在街上碰到Lawrence, 我會問他為何變得這樣vocal。之前已寫過, 也有留言評論BA的聲明及Lawrence突然變得政治高調的情況, 有重複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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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原來你不懂發財立品四字, 一道氣塞住, 自己加進'一定'兩字去討論以申說不值得討論! 你見到你歪理了嗎?
      不必暴走, 長點常識, 發財後立品, 符合經濟學最大效用化的追求, 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常見現象!
      //邊使等到今時今日先去名留青史, 老人家的心態你不會明白//
      好, 老人家留legacy的心態就當不明白, 未成老人家心態明白吧, 你總不能屈人甚麼都不明白, 那麼, 未成老人家沒去名留青史, 又正好與你//邊使等到今時今日先去名留青史//相歪!
      道氣一塞, 難有邏輯, 切戒
      匿名 (署名就署名, 你加完'一定', 後又加'代表性', 真喜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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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這樣簡單的留言也要想兩天, 唉! 「你」收檔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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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也要想兩天'是標少的胡思亂想、也可能是自我安慰,
      我不必上面二選一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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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7468-20180126.htm

    "裁判官表示,本案其中一個關鍵是被告視力是否差到無法看到細小如膠紙的物品。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案發當日曾在地上拾起或掃走地上連鏡頭都捕捉不到的細小物品,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實際表現有驚訝的差別,肯定被告在法庭上說謊。"

    Oh...發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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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人深省? 你指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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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2792232-天眼見動作靈活官批說謊-惟有疑點萬寧婆婆獲脫罪/

      應該是"耐人尋味"吧。。。
      靠疑點脱罪,似乎不要跟車太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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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畢竟都77歲了, 甚麼理由都好, 放過佢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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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己都係長者,老年人活在香港真係幾難頂!無保險公司肯受醫保,就算有都幾萬蚊一年,子女有自己經済負擔,只能吃棺材本。這個婆婆77歲但老公及兒子早喪,好多幸災樂禍的人話佢貪錢才要做四份兼職清潔工,聽到都不是味道!我自己年紀大才覺以往對待父母及外父母不夠好!講番呢單case,法律都要法理情兼備,律政司咁都照告明顯地這十年八年淨係睇法不理其他,香港人以往有的人情味早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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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有,草根階層絶少會去mannings買野,用印花换野都係貴,panadol 20粒裝賣$50但藥房只賣$33,所以唔明偷印花有咩用?個官根本唔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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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感覺上,被告好彩,當警誡下的招認被接納後,一般根手就會釘埋。希望不要因為受傳媒鋪天蓋地對她同情報導的影响,使個官手下留情,比個標準「釋放」的判詞:「我不信你的證供,十分可疑,你好彩,疑點利盒益歸你,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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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証明了有証據釘到+有人講大話(俾假証供可以拉得架),如果放生,又話doj失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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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都70幾歲,一開始炒左佢咪算啦。。。
      就算真係報警,佢認罪俾佢守行為就算啦。。。
      個損失金額吹到大一大,連doj都難做,告唔告都唔係,兩邊不是人,又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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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聽了香港電台的報導, 我理解DoJ不肯ONE/BO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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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anny,你梗係唔知道呢D印花係可以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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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兌換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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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o Danny Cheng
      其實有老人家版警司警誡(總督察已經可以)
      唔係萬寧開到啲印花值50蚊個, 總值3萬幾
      警察一早屈咗阿婆認罪加警誡然後close file
      (警察話簽個名放你走唔使見官唔罰錢, 我唔信77歲阿婆有知識理解發生咗咩事)

      而且個個都話律政司點解告
      其實呢種細案應該唔經律政司(警察告之前唔會攞律政司意見)
      檢控官應該係警察告咗之後, 上庭前幾日先見到個Case file
      好少見會有檢控官喺呢一刻先話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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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o 匿名2018年1月27日 下午12:17

      萬寧印花淘寶賣緊25人仔一Set 40個, 買兩Set有九折
      雖然我認為來源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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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回應一下//有人講大話(俾假証供可以拉得架)//
      其實比較好少.
      証供雖綞宣誓, 但打仗每搏到盡, 只要有trial, 便有一方証供不被接納, 技術上(邏輯)便有人講大話, 咪可以全部trial case都一開二, 另告一堆罪行?

      萬寧案, 萬寧講大話: "印花值50蚊個, 總值3萬幾", 我X, 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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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因抗辯而講大話,若無捏造其他證據, 是不會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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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唔怪得強姦犯去辯護果陣,死都話對方自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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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标少,请问你指那一篇港台的报导呢? 可否分享一下 "DoJ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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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坊間對此事報導焦點不同, 所以我一直都不仔細評論, 因為不掌握控方案情, 香港電台詳細報導了黃官的幾點判決理據, 包括被告視力的兩點(CCTV 顯示被告連細徽的垃圾也撿到,錄口供寫字端正沒有出格)(反證她看不清的講法), 萬寧當日通知清潔公司, 被告翌日交還印花, 很明顯清潔公司會聯絡被告。在這背景下, 為何不接納被告要求ONE/BO? 要衡量印花的價值了。Danny上面講萬寧東西賣得貴, 這些印花沒有用,我不同意Danny的看法, 這些印花是有某種換購價值的, 就算只值$5, 500個也值$2500。所以, 把其他酌情因素一併考慮,繼續檢控是合理決定。我不反駁Danny的看法, 因為有很多不同觀點角度去看一件事, 不同意也不一定要反駁, 又不是甚麼大是大非, 有容乃大, 各抒己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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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参考yahoo拍賣價,$30可買35個印花或$80買105個,但網上這些大量印花買賣從何而來我不知曉?阿婆會否偷來自己放上網賣或有途徑轉賣給别人或自己換野?可能性有多少?所以我話個官唔夠貼地唔知草根生活,等於有人同我講聖誕buffet$2000蚊一位都爆滿同様道理,老實講$2000蚊夠一家草根一個月伙食。如果凡事用法庭去解决,個個都識做判官,有証据+口供認罪就釘。法律觀點我唔敢同標少討論,但人情世故我還是珍惜的。現今社會雪中送炭例子少之又少,多數是錦上添花,我説的雪中送炭真關懷是堅做而不是lip service。説回酌情權這回事,女保安無,警察無,甚麽人才有?唔告得唔得?可能根本是無人有酌情權,大家緊守崗位嘛!唔報警反而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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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言重了, 沒有甚麼法律觀點可言。萬寧可以不提控, 只要不報警就可以。警察可以酌情不檢控, 但為何要揹這責任, 所以酌情權最終落在律政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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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若//匿名2018年1月27日 下午8:20 其實呢種細案應該唔經律政司(警察告之前唔會攞律政司意見)//
      則沒有酌情權最終落在律政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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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件案應該在上庭後去過律政司考慮ON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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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7,
      辯方曾經申請binding over但律政司唔肯,原因可能係所講嘅值三萬蚊印花價值,所以我講黎講去就係控方甚至法官離地囉!大把人去超市買夠$50蚊都唔拎印花啦!萬寧作大印花價值目的係立心告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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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值值三萬蚊是否被接納案情, 有無人肯定?
      我懶, 只閱簡短一篇網聞,
      若是, 我願意參與示威抗議! (像天星碼頭暴動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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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點解現在的警察一兩蚊都要搞上法庭?
    除了很多細案不酌情處理之外 反而大多哄被告認罪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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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3:06
    這是CID一向手法:呃、tum、嚇、誘,話之你,最典型做法係1.認好過唔認,唔認仲大鑊 2.幫你同法官求情 3.好少事,最多罰錢,但從不講會留案底,etc,结論係不求好醜,但求就手,唔告反而更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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