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星期一

借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發揮

今天是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辭頗長, 主題是確立法官審案公平公正的原則, 免不了要提及蒙眼正義女神泰美斯(Themis)。面對公眾對法庭判決的不滿和批評, 首席法官其中一段演辭這樣講:

過去一年多,我偶爾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批評法庭處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們有些是不滿法庭沒有將被告人定罪,或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們仍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太輕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滿法庭定罪的判決或認為判刑過重。不論此等批評或評論的動機為何,我們必須緊記法庭的處事方式。即使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法庭對待訴訟各方的方式與對待任何其他種類的案件的訴訟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樣。法庭不會認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較高的價值,或有任何分別,所以對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法律原則和運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於呈堂證據將其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被告人方會被定罪。定罪後,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是法庭根據已經確立的量刑標準和眾所周知的量刑原則作出的,不會因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減或增加。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庭對待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 也一視同仁, 處理方法不會有任何分別。首席法官再次重申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

我完全認同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但我當然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

在這場合, 首席法官不會指責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的問題, 也沒有提出法官要用甚麼方法應對, 我提出來講, 是回應上一篇今天的留言, 留言建議: 「…上載判辭, 書寫時能考慮到無法律專業能力的一般人的理解能力, 相信有助改善法院同傳媒及公眾之間既溝通問題。」容我借題發揮一下。我不同意這種看法。我覺得法庭的運作方法, 只需循着基本大原則作判決, 法庭的判辭無可能為了公眾而把法律概念及語言淺白化來書寫。這並非法庭的功能。有些傳媒在報導法庭審理案件時, 邀請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學者, 解說有關法律概念, 或者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捍衛法律原則的講法, 可以達致使市民了解有關法則的目的, 而不應把這種責任加諸法官身上。每一個專業, 有其從事該等工作的專業人士, 市民不懂就只好延聘專業人士去處理。政府急症室醫生可以通過傳媒向市民解說某些引致傷亡的症狀怎樣預防和處理, 法官為了維護公正形象, 卻不應跟傳媒沾上關係。有人留言講, 上級說反正敏感(社會關注)的案件多數會上訴, 上訴時都要寫裁斷陳述書, 早寫遲寫沒分別, 不如一早就寫好。先寫還是收到正式上訴申請才寫, 是很個人的選擇。百份之一百會上訴的當然先寫後寫真的無分別, 但寫的目的卻不應是為了應付(對付)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 順手上載在司法機構判辭網頁, 也無需另設《新聞摘要》。

我在《竹枝襲警》的第一篇講, 一直以來只有10篇裁判法院的判辭上載, 連同《新聞摘要》的只有兩宗(馬漢章及陳慧敏兩位法官的), 我想真的是新猷, 只有終審法院那級數的民事、刑事案才附設《新聞摘要》, 原因是終院案例地位顯赫, 篇幅也長, 方便傳媒拿揑重點作報導, 也有必要, 目的卻與應付/對付傳媒失準/偏頗的報導無關。

法庭的公信力較殖民地時代差了, 原因很多, 傳媒偏頗並非主因, 主要原因是法律普及化了。以前用英文審訊, 判辭也是英文, 加上法律詞彙和概念, 小市民一知半解, 毫無挑戰權威的能力, 當大部份案件用了中文審訊後, 無需翻譯, 原汁原味接收, 立即就可以消化理解, 也立即可以駁嘴, 法官的權和威當然大不如前, 電子時代資訊發達, 訊息傳播是互動而非單向的, 加上搜尋資訊容易方便, 有甚麼不明白就google一下, 法律的專業權威也不如前。所以, 權威和公信力已今非昔比, 不是你以為搞些《新聞摘要》就可以重奪或爭取的, 我就對搞這一套不敢恭維, 我主張回歸傳統才是正道, 亦可省卻工作已繁重的裁判官的不必要額外工作。

21 則留言:

  1. 其實現在社會已走向非權威或反權威化發展,又何必對昔日榮譽戀戀不捨呢。無論如何,執法機構方面已經行出第一步,接下來其他部門,如司法機關,甚至其他專業行業組織亦應相繼效法,否則如何體現公平公正呢。何故要學通識呢?學成那有不躍躍欲試,躬身踐行的衝動呢?有誰不想樣樣都識,每每評斷呢?現在就是收成期了,可謂碩果豐盛。全民議政是有前提,有程序可遁的,只講全民議政有何用,在基層運作,市民最直接接觸層面未能真正體現出全民價值,價值不能充分兌現的話,市民是不允許的。從前董伯伯,或者是英國殖民時代的“說了算”已經不復存有,社會已經向著這個標竿直跑,雖然在職能,權力方面呈現分裂,但在公平,公正,價值追求方面卻是在聯合起來的,面對現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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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同意你講, 只是不同意要用「宣傳」手段, 公平公正審案本身是必要的基本原則, 時代怎樣改變這態度也不變。我沒有對昔日戀棧, 我只是指出司法權威下降主因並非傳媒誤導, 所以無需以傳媒手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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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袁國強相信法治釋法後屹立不倒 惟冀香港司法制度內解決

      另一方面,袁表示不少文章論述二○一四年『佔領』事件的檢控,但有評論員只因他不同意某個結果,便指該結果符合或不符合法治,情況令人沮喪。
      他批評,社會上部分人士,包括曾受法律培訓的人士,為了增加政治籌碼,「不時以法治作為口號」,情況確實不幸。即使是恰當的刑事檢控,有時也被這些人士批評,完全罔顧證據及法院的判決,而執行《基本法》下的莊嚴責任,則被形容為政府漠視民主,尤如選民的支持可化作無視法定要求的盾牌。"

      就我理解,標少所講,係從地位角色及資源運用既角度出發,論到法官事忙,不應再強加更多工序予法官.

      我個人既睇法係,好難講話有"誰"將責任加諸於"誰"身上.前文提到一隻手掌拍唔響,溝通出現問題時,雙方都有責任.責任係一種價值觀,而價值觀係會隨時代變遷而改變.能力,需求,資源運用,地位及角色等等,都影響到一個人或組織應負既責任.法院係呢個資訊年代,竟然仍要法官親身去法庭聽錄音,或許法院的確仍不具備足夠能力去主動和公眾解釋判決.但法院長期被有心人抹黑,不採取主動行動,恐怕無助改善公眾觀感.

      講開責任,本人就注意到唔少呢幾年先開始有既責任,同唔再需要負上既責任.比如小學校長每日要係門口接見學生同家長,主動打招呼的責任落在校長身上;美術老師要幫細路做完D勞作先收得工;上冷山遇險係市民既權利,上冷山救人係警員既責任;國人外遊出事時國家有責任包機包船風光接人回國等等.

      到底上載判詞會唔會成為法院一種新既責任?社會如有呢個需要,自然會調度足夠資源,等法官不用再困身於"事忙",食左死猫都忙到無時間大叫"好味道呀!",只能坐收刀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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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官未退休前就要去食下盤菜, 住下擋房, 上街同市民握手問好, 咁端午收糭, 中秋收月餅, 過年就有年糕, 唔會收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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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白皮書詔曰: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屬於「治港者」(官譯“administrators”)。
      上諭一語成讖,大人們越來多越多政治野同admin野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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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白皮上諭未出, 已有先例, 你忘了楊大老爺? 楊大老爺可能接密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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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上述非涉及司法/法定的決定的投訴中,獲證明部分屬實的一宗投訴,是與法庭工作並無直接關係的行為有關。投訴人對一名裁判官提出四項指控:(i)該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畫老師長時間將車輛免費停放在某法院大樓内;(ii)該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畫老師在法院的法官辦公室内授課,耗用政府資源(水電);(iii)該名裁判官佔用該法院大樓內其中一樓層的所有洗手間,並且不容許其他職員使用;(iv)該名裁判官以公帑購買數台碎紙機,但購買理由不詳。法院領導發現,該名裁判官確實曾安排其畫畫老師每星期一次在午飯時間到法院私人授課,並讓其將車輛短暫停放在法院大樓内。在使用泊車設施方面,雖然該名裁判官已通知場地經理有關上述安排,但法院領導向該名裁判官指出,有關做法並不恰當,且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於庭内庭外的一言一行均須表現得當。該名裁判官接納有關意見。該名畫畫老師已停止將車輛停放在該處。有關使用洗手間設施的指控未獲證明屬實,且與事實不符。至於碎紙機方面,新添置的兩台碎紙機是放置在法院大樓的不同地點,以供其他裁判官及職員使用。今年司法年報有趣的一段,知道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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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連你所指的事也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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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aybe I should add, such a question should not be asked in the first place. This is not a platform of scandals. I quote what CJ said in his speech yesterday,

      "Admittedly, courts and judges are not and ought not to be immune to criticism. I fully accept the right of people to comment on the work of the courts, but of course hope that such comments whether in criticism or even praise, should be informed and measured."

      The matter you raised was not arising from "work of the courts". I am not enthusiastic to write or provide answer in order not to fall into a smear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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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和work of the courts無關的事你以前comment得少嗎?你以往批評司法人員的文章當中大把和work of the courts無關的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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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我一定鬧過你, 有冇喊呀? 唔好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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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老老實實, 你揾一篇我咁寫過唔關work of the courts嘅嚟refresh my memory. 我反省思量過, 又問個官有無咁印象, 大人話我同佢哋出頭多啲喎。我唯有畀功課你做, 由你去揾例子出嚟證明你既講法, 從法律上講,onus of proof is on you. Of course,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我寫咗1488篇, 你揾到一篇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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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教標少,以前試過咁樣 DQ 陪審員未,控辯任何一方,可否 object,相關條文是在 High Court Ordinance 嗎,又關唔關釋法事。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06720-20170110.htm?spTabChangeab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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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肯定足否Jury Ordinance or Oaths and Declarations Ordinance, 同釋法扯唔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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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 s4(2) Jury Ordinance? 儘管字眼上和報導不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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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庭的公信力較殖民地時代差了, 原因很多, 傳媒偏頗並非主因, 主要原因是法律普及化了。以前用英文審訊, 判辭也是英文, 加上法律詞彙和概念, 小市民一知半解, 毫無挑戰權威的能力//
    不敢苟同。按這邏輯,法律界不如自己造一套語言,然後只准向持有法律學位的人教授這種語言吧。那便沒有人可以說三道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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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
    求学问
    就近曰曾蔭权案陪審团
    小弟有一疑问 香港现今有否须要陪審员制度
    为何小弟有这样想法
    小弟发觉许多刑事上诉许可申请
    都有陪審员会審 许多时因说原審法官技术上
    错误引导陪審员 因而上诉得直而发回重審
    其实在審讯期间 陪審员真的可理解法律词句
    或理解法官的引导?
    例子:法官必須提醒自己或警告陪審團倚靠無佐證證據定罪的危險
    由衷相信取得同意或谎言旨引等等…
    简单说小弟觉得有倍審员会審
    或使整个審訊判决不安稳
    申報:本人不懂法律
    长期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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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完美的制度, 陪審團具久遠歷史, 有其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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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lawteacher.net/free-law-essays/criminal-law/the-jury-system.php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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