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醫醫相衛:醫生及律師同時的專業失當
紀錄出錯 醫委會輕判有前科醫生記者追問才驚醒 重召被告改判停牌
【明報專訊】醫務委員會昨日由於紀錄出錯,令委員「擺烏龍」,不知道昨被控向病人重複開單據涉專業失德的牛頭角西醫黃德鄰,3年多前曾有同類專業失德紀錄,結果僅出警告信。在記者追問下,紀律研訊小組主席麥列菲菲才得悉,即時重召被告覆核判刑。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批評,事件影響公眾對醫委會的形象及信任,直指負責提供有關背景資料的醫委會秘書處「行政水平比較低」,要求管轄秘書處的衛生署檢討。醫委會秘書處昨就此致歉,黃德鄰最終被罰停牌4個月。
衛生署表示,醫委會秘書處的電腦資料庫沒有黃德鄰於2009年專業失德紀錄,以致秘書處沒有向醫委會提供有關資料。該署稱秘書處將核對資料庫內所有紀錄,以確保資料正確。
郭家麒:麥列菲菲曾審被告
曾任研訊委員的郭家麒認為,小組主席麥列菲菲也要負責,指出該醫生上次受審時,亦由麥列菲菲審理,她於昨無法認出事主「有點古怪」。醫委會主席劉允怡教授對事件表示驚訝,強調會調查,若發現有人為疏忽,會要求衛生署透過人事程序跟進。
曾開假單 停牌緩刑
西醫黃德鄰於2004至07年間開出41張虛假診症單據,供3名女病人詐騙保險金,08年於觀塘法院被判串謀欺詐罪成,判處240小時服務令;在09年醫務聆訊中被判停牌6個月、緩刑兩年。
在昨日的醫務聆訊,黃與另一外科醫生吳尚義,在2010年涉嫌按同一名女病人的要求,就同一筆診金,發放5張及1張重複的正本單據,總值17,200元。由於資料庫有誤,醫委會於昨午2時宣判,指由於兩人「無前科」,僅向二人發警告信。在場記者向麥列菲菲追問下,她才得悉黃有失德紀錄,遂即時決定重召兩被告,重新覆核判刑。
麥列菲菲認錯道歉
聆訊重開後,麥列菲菲承認出錯並道歉,指出事件證明聆訊公開透明,讓傳媒及公眾監察的重要。黃的代表大律師承認,上午聆訊時無提及黃的紀錄,作出道歉。
麥列菲菲覆核判刑時,指出黃德鄰深明不能向病人重複發放收據正本,其行為是破壞、出賣及濫用公眾對醫務人員的信任,決定判黃停牌1個月。由於黃在緩刑期間重犯,故黃要額外停牌3個月,合共停牌4個月。麥列菲菲亦指律師職責應為協助審判,故希望往後出席宣判的律師能向委員會披露所有相關資料。
(1/3/2013 明報)
這次出錯相當荒謬,未採取紀律聆訊之前,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Committee)必定調查過事件及考慮犯事醫生的背景,才向醫委會轉呈有關個案, 涉事醫生在案發時(2010年),正處於2009年停牌暫緩執行期間,沒有理由看漏了眼。醫生受到紀律聆訊的數量有限,行內人怎會忘記,況且麥列菲菲 一手包辦,見到被告也應該有印象,這次錯漏難以置信。如果被告聽到紀律聆訊委員會講自己「無前科」,意欲蒙混,我還可以理解,代表律師是officer of the court,怎能參與隱瞞?這樣做實屬專業失當。
另外,被告在暫緩停牌期間干犯同性質失當,紀律聆訊委員會有權以下列4種方法處理:
1. 即時執行原本暫緩停牌處罰;
2. 即時執行原本暫緩停牌處罰,但增加或減少停牌時間;
3. 改變原本暫緩停牌處罰,繼續判處由昨日起計暫緩停牌不超過3年;
4. 不執行原本暫緩停牌處罰。
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並無清楚訂明違反暫緩停牌命令的處理方法,我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條作出上面4種處理方法的結論。紀律聆訊委員會很明顯採用第2的處理方法。但是,處罰極不合理。暫緩停牌期間干犯同性質違規,有甚麼道理越判越輕?多犯就折扣更多嗎?紀律聆訊委員會作出的判罰犯了原則性誤錯,紀律聆訊委員會至少要判被告新違例事項停牌,並同時執行原本6個月暫緩停牌命令,最寬厚的做法就是同期執行。這件事不就是醫醫相衛的明證嗎?
標少要看看東方日報版本:
回覆刪除「麥列菲菲重審時特別感謝傳媒指正,強調是公開聆訊的好處,又質疑黃兩次紀律聆訊皆由同一律師代表,對方為何不主動上報。黃的律師反駁沒責任提供相關資料,並要顧及當事人利益,但強調願承擔所有責任,並就事件致歉。」
這個大律師是屁話連篇,我打算向大律師公會投訴他。
Star Chamber,
刪除Good on you. Go ahead with the complaint for 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