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哈頓刑事檢控辦事處近日士氣低落,接連輸了幾宗大案,卡恩案也因為女受害人的可信性出了問題,面臨撤罪。唯一值得安慰的,可能只有加薪有望的消息。曾經從事刑事檢控工作的人,一定會明白輸掉那些本來是鐵證如山的案件,多麼令人沮喪。輸掉一件案並非單只個人榮辱的問題,面皮厚的標少,有時都不知怎樣對苦主解釋。
輸掉一件案的理由很多,控方證據的質素、控辯雙方代表的能力及法官的態度(以非陪審團審理案件而言)。同一質素的案件,在「釘官」(conviction minded)及「放官」(acquittal minded)手裏,結果迥異。「放官」當然易做,一句benefit of doubt,安寢無憂。一切法律觀點都不用花心思去考慮,用案情事實去裁決,最容易不過。就算把被告判了罪,被告一樣可以上訴,如不請律師,毫不花費(被告就算上訴失敗,極少被罰堂費),何妨一試。走運遇上原審法官的判辭寫得不好,或者聽審上訴的法官是「放官」,那又是控方敗訴的理由。
一件案的勝負,變數太多,沒有定律。今天要講的是一個好的主控官具備的質素。撇開法律知識及準備工夫不講,因為那是屬於必須(pre-requisite)條件。標少愚見認為,好的主控官要有雄獅的嘴臉及狐狸的腦袋。處理刑事案的主控官,不能過份文質彬彬及謙讓,當然也不能殺氣騰騰。如果一開始就擺出虛怯懦弱,缺乏自信的樣子,等同邀請人家來欺負你。無論案件的證據有多弱,也不能向辯方吐露,你知道死穴在那裏,並不表示對方也知道,絕對不能自暴弱點,鼓勵人家來狙擊。當你建立了一定的聲譽,辯方不敢胡來,如果你出名難纏,人家不敢惹你,你的注碼會很不相同。標少地位低微,本事不大,但屬於極難纏一類,所以做這份工,十分順利。我舉一些例子讓大家參考。
辯方律師在開審前走來恐嚇我說,如果不撤銷控訴,他審結後勝訴一定申請堂費(當年在裁判署並非costs follow event, 控方敗訴很多時都不用賠堂費)。標少氣定神閒,摸摸錢包,對他說反正最近賠了不少,多一宗也無所謂。這樣講當然並非心中的想法,賠堂費比敗訴更緊張,但人家有心嚇你,你不能表現驚慌,一定要滿不在乎。有時與辯方言語衝突,人家說要投訴我,我會拿張紙,寫下老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姓名電話給他,讓他去投訴。主控官應該對辯方盤問證人不合乎證據原則的問題提出反對,一點小虧也不能吃,以免影響控方證供,更大的好處是窒礙辯方的思考,不讓他自由放任地問問題,減低抗辯的順暢。有些無傷大雅的問題也反對一下,目的是殺威,而並不是為了問題本身的傷害。以前很少QC到裁判署辦案,標少連QC盤問的問題也反對,到了那階段,就是雄獅的咆哮。
狐狸的腦袋並不一定不公正。作為主控,公正是大前題,但公正不等如戇直。讓我舉幾個例來說明。Gerard Muttrie是出名的工作狂,自己手上的案未審完就開始去幫人。有一次他在新蒲崗第一庭忙於處理新舊提訊的案件,突然side court 把一宗10個證人的搶金鍊案件交來排期,原因是沒時間審理。Muttrie皺起眉頭,卻不准押後,自己拿來審。我當然沒有吭聲的餘地,惟有一邊處理手頭的檔案,一邊閱讀這10個證人的案件。到了中午過後,手頭的工作做完,立即就開審。助手走來告訴我,其中幾個證人不知所踪。這是申請押後很好的理由,但我沒有這樣做,被搶金鍊的幾個證人在認人的時候認不出被告,控方只能依靠警誡口供。我沒有告訴辯方律師關於證人失踪之事,只強調這些受害人反正認不到被告,為節省時間,叫他同意那部份的案情。坦白講,易地而處,我不會完全同意有關證供,至少會盤問受害人來描述搶匪的身材年歲。案件最終開審而無需押後,講說話時的自信及方法,有時可以得到有利的結果。在這件案而言,一開口就對辯方講:你只是打cautioned statements,街外證人認不到被告,他們的證供你都不會浪費時間去盤問,不如同意有關案情。辯方律師同意這看法,便欣然答應。如果你照實講,問人家可否同意案情,豈非變成懇求,失了主動性。萬一辯方乘機迫你傳召證人,你可能要申請押後,輸掉堂費。
我也試過在一些證據弱的案件,提出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或者被告承認一些控罪,控方撤銷一些控罪的做法。當然不會透露真正原因,譬如我會講:我今天沒有心情,不想做這件案,讓被告檢便宜,他認一條,我放一條。又或者這樣講:見被告紀錄不差,給他一次機會,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講法全都是表面上辯方佔便宜,自己吃虧。如果你暴露弱點,被告原本打算認罪也改為不認。這類案件,做完了也不要戳穿事實真相,讓辯方帶着佔了便宜的心情走,多講無益。有一次一件要撤銷控罪的案件,我自己決定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了。案件完結後,辯方律師沾沾自喜向我講:Bill, do you know the defendant would PG (plead guilty) if you did not drop the charge?我扮作氣憤,然後回敬一句:Oh, really. What a shame! Do you know my instruction was to ONE?(offer no evidence)。用狐狸的腦袋,個人沒有榮辱,只想公義不吃虧。
有一次,辭去副刑事檢控專員一職改為私人執業的某大律師走來找我,要求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我不肯接納。但這過氣大老闆,客客氣氣的要求我打電話到律政署尋求指示。為了讓他死心,我直接打電話給刑事檢控專員(DPP),對他講述情況,也講述我認為應該繼續檢控的看法,然後回覆律師:I have spoken to the DPP and my instruction is to proceed. 被告最終認罪。作為低級的主控,都要對自己處理的案件存有一定的看法,不畏強權,堅持執着。尋求上級指示的時候,講說話有足夠技巧,便可以操控結果。如果我當時跟DPP講辯方要求合理,就會得到相反的結果。
雖然處事要公正,主控官的職責是維護控方利益,無需為辯方考慮,被告的利益由辯方律師去管,被告沒有律師就讓法官保障他的利益,過份關注被告利益,會混淆主控官的身份,超乎公正的國度。
2011年7月26日星期二
DSK卡恩案的酒店清潔女工
《新聞週刋》(Newsweek)昨天刋登了卡恩案的酒店清潔女工Nafissatou Diallo 的獨家專訪,以The Maid's Tale為題,在證人的律師Thompson Wigdor陪同下接受訪問,細訴事發經過。Newsweek的立場並非完全中立,我不懂新聞從業員在這訪問的取向,有些文字帶着明顯的貶斥性。
這段報導使人對受害人的可信性置疑。我一向對傳媒在刑事案預審式的報導極為反感,不要以為新聞自由大於一切,過份報導將審訊的案件,對於審訊的公正存有一定影響。我對審訊之前訪問控方證人及被告尤其討厭。
受害人這次的獨家專訪,目的十分明顯,對控方是否繼續檢控卡恩施壓,希望扭轉先前有關她的可信性的負面報導。就算控方撤銷刑事控罪,受害人還會提出民事索償,那才是戲肉。如果刑事檢控成功把卡恩定罪,民事索償也必勝無疑。我一直留意美國傳媒的報導,卡恩刑事定罪機會渺茫,若果我是DA,我會撤銷控罪,受害人的veracity已破壞了原本鐵證如山的因素。就算卡恩真的對受害人性侵犯,案中的合理疑點足以使其脫罪。
受害人製造輿論壓力,未必完全對她有利。若果開審,訪問內容必定被辯方盤問,加上報案時的口供,庭上的證供,證供版本越多,出現差異(discrepancies)機會越大。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也講過,版本多所產生的差異,會減低檢控的成功率。
如果控方證人及被告都接受訪問,各自表述,大家都描繪成苦主,再來個網上投票決定是否有罪,由網上陪審團來決定,豈非美哉!這不是打破法官飯碗的問題,而是有些報導看到的未必是可呈堂的証據(admissible evidence),加上受訪的人的講法又未經對手盤問,可靠性未經測試就給人先入為主的印象。萬一審訊結果和大眾的意願分歧很大,可能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猜測,對司法的公信力帶來不公平的打擊。傳媒那些搜尋真相式的報導,不能在毫無限制之下進行,適可而止,點到即止便可。有時傳媒對被告負面的評論,可以是作為得不到公平審訊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的理由。
Occasionally as Diallo talked, she wept, and there were moments when the tears seemed forced. Almost all questions about her past in West Africa were met with vague responses. She was reluctant to talk about her father, an imam who ran a Quranic school out of the family home in rural Guinea . Her husband died of “an illness,” she said. So did a daughter who was 3 or 4 months old—she wasn’t sure. Diallo was raped by two soldiers who arrested her for a curfew violation at night in Conakry , the Guinean capital. When they had finished with her, they released her the next morning, she said, but made her clean up the scene of the assault. At first she said she couldn’t recall what year that happened, but later she said it was 2001. Diallo had managed to get her surviving daughter, now 15, out of Africa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better life,” she said. But precisely how that happened was not a subject she or her lawyers would explore. Again, her eyes stared downward, welling with tears.
這段報導使人對受害人的可信性置疑。我一向對傳媒在刑事案預審式的報導極為反感,不要以為新聞自由大於一切,過份報導將審訊的案件,對於審訊的公正存有一定影響。我對審訊之前訪問控方證人及被告尤其討厭。
受害人這次的獨家專訪,目的十分明顯,對控方是否繼續檢控卡恩施壓,希望扭轉先前有關她的可信性的負面報導。就算控方撤銷刑事控罪,受害人還會提出民事索償,那才是戲肉。如果刑事檢控成功把卡恩定罪,民事索償也必勝無疑。我一直留意美國傳媒的報導,卡恩刑事定罪機會渺茫,若果我是DA,我會撤銷控罪,受害人的veracity已破壞了原本鐵證如山的因素。就算卡恩真的對受害人性侵犯,案中的合理疑點足以使其脫罪。
受害人製造輿論壓力,未必完全對她有利。若果開審,訪問內容必定被辯方盤問,加上報案時的口供,庭上的證供,證供版本越多,出現差異(discrepancies)機會越大。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也講過,版本多所產生的差異,會減低檢控的成功率。
如果控方證人及被告都接受訪問,各自表述,大家都描繪成苦主,再來個網上投票決定是否有罪,由網上陪審團來決定,豈非美哉!這不是打破法官飯碗的問題,而是有些報導看到的未必是可呈堂的証據(admissible evidence),加上受訪的人的講法又未經對手盤問,可靠性未經測試就給人先入為主的印象。萬一審訊結果和大眾的意願分歧很大,可能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猜測,對司法的公信力帶來不公平的打擊。傳媒那些搜尋真相式的報導,不能在毫無限制之下進行,適可而止,點到即止便可。有時傳媒對被告負面的評論,可以是作為得不到公平審訊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的理由。
2011年7月17日星期日
標少宴客
標少是貫徹始終,身體力行饞嘴的人,昨晚宴客,共14人。一般在悉尼聚會,都是bring a dish的方式進行,這一次標少賣弄廚藝,自討苦吃,包攬起來。為免朋友兩手空空,不好意思,於是把紅酒、甜品和水果交他們去辦。請客沒有特別慶祝事情,偶然興之所至,標少都會招朋引伴,大快朵頤,酒酣耳熱,天南地北,胡謅一番。加上小女兒剛從重慶眼科醫院學習歸來,另一好友也從香港回來,便成為吃飯的藉口。菜單如下:
1.白胡椒豬肚豬肺湯
2.四色冷盤 (金錢展、鴨舌、百頁豆腐、豬肚)
3,燜吉品鮑魚
4.煎金蠔
5.黄金蝦
6.烤魚
7.wasabi牛柳粒
8.蝦籽雜菌
9.蒜蓉白菜
10.豆腐糕
11.潮州炒飯
12.咸排骨粥
不要以為標少是有錢人,請客也擺闊吃日本吉品乾鮑魚。標少是省吃儉用的窮等人家,但對於好吃的東西從來都不吝嗇與好朋友分享。凑巧在日本地震前買了一些細小的吉品鮑魚,正好拿來跟好友分享,往後十年八載都缺貨,售價上升自不待言,細小的也要1000澳元一斤,反正日後都買不起,倒不如早些全部吃掉,以後可以從菜單剔除。
今晚做的菜効果還可以,幾乎全部吃掉。豆腐糕的做法在1月的blog已講過,可能那是平常吃不到的食物,所以大受歡迎。今次講標少潮州炒飯的做法。潮州炒飯最基本的材料是芋頭、蝦及臘腸,我這次加入瑶柱、proscuitto及咸疍白。加入咸疍白是因為咸疍黃用來做黃金蝦,剩下咸疍白不能扔掉,故此用來炒飯,省了用鹽。先把芋頭切成方糖大小,用水稍為煮一下,不要煮爛。臘腸及proscuitto切粒,proscuitto切細一點。先炒蝦、臘腸、瑶柱及proscuitto,然後加入芋頭粒及飯,最後落咸疍白及胡椒粉便成。想賣相再好一點,可以加入芥蘭粒。胡椒粉可以多一點,它和芋頭的味道配合得好。
朋友謔笑標少可以開私人厨房,那是誇獎之言。標少烹調毫無章法,全都亂打亂撞。弄點好吃的東西,旨在孤芳自賞,若非不嫌技劣的摯友,也不敢相邀。加上體力有限,不少好友都沒有邀請,實非得已,在此致歉。
1.白胡椒豬肚豬肺湯
2.四色冷盤 (金錢展、鴨舌、百頁豆腐、豬肚)
3,燜吉品鮑魚
4.煎金蠔
5.黄金蝦
6.烤魚
7.wasabi牛柳粒
8.蝦籽雜菌
9.蒜蓉白菜
10.豆腐糕
11.潮州炒飯
12.咸排骨粥
不要以為標少是有錢人,請客也擺闊吃日本吉品乾鮑魚。標少是省吃儉用的窮等人家,但對於好吃的東西從來都不吝嗇與好朋友分享。凑巧在日本地震前買了一些細小的吉品鮑魚,正好拿來跟好友分享,往後十年八載都缺貨,售價上升自不待言,細小的也要1000澳元一斤,反正日後都買不起,倒不如早些全部吃掉,以後可以從菜單剔除。
今晚做的菜効果還可以,幾乎全部吃掉。豆腐糕的做法在1月的blog已講過,可能那是平常吃不到的食物,所以大受歡迎。今次講標少潮州炒飯的做法。潮州炒飯最基本的材料是芋頭、蝦及臘腸,我這次加入瑶柱、proscuitto及咸疍白。加入咸疍白是因為咸疍黃用來做黃金蝦,剩下咸疍白不能扔掉,故此用來炒飯,省了用鹽。先把芋頭切成方糖大小,用水稍為煮一下,不要煮爛。臘腸及proscuitto切粒,proscuitto切細一點。先炒蝦、臘腸、瑶柱及proscuitto,然後加入芋頭粒及飯,最後落咸疍白及胡椒粉便成。想賣相再好一點,可以加入芥蘭粒。胡椒粉可以多一點,它和芋頭的味道配合得好。
朋友謔笑標少可以開私人厨房,那是誇獎之言。標少烹調毫無章法,全都亂打亂撞。弄點好吃的東西,旨在孤芳自賞,若非不嫌技劣的摯友,也不敢相邀。加上體力有限,不少好友都沒有邀請,實非得已,在此致歉。
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
賣炸大腸的小販
這一篇並非講小食炸大腸,而是講對熟食小販的零容忍政策。明報今天報導了追捕小販新聞:
炸大腸小販被捕 50街坊圍觀
【明報專訊】食環署繼早前拘雞蛋仔阿伯惹起公憤後,販管隊人員前晚在黃大仙拘捕一名懷疑擺賣「炸大腸」的女小販,糾纏間婦人跌倒險捱車撞,情緒失控哭叫:「我們無攞綜援靠自己維生……你們有冇父母㗎?」引來50名市民圍觀,需警員到場勸解才肯送院治理,其熟食車則被帶走扣查。(15/7明報節錄)
標少10多年前嚴厲批評食環署小販管理隊質素太差,成為頭條新聞,因此與他們結樑,成為他們的眼中釘。食環署也為此聘用大律師馬振光(Omar)為他們提供上庭作供的陪訓班,加強上庭作供的表現,質素當然是根深蒂固的問題,老一脫的那一班恐怕不少是病入膏肓,尸位素餐,無藥可救。也不談它,那是公務員老化的必然現象。
客觀而言,我對於拘捕無牌熟食小販的零容忍政策絕對贊成,姑勿論這種政策是一貫的做法,抑或是採納我看法而成的政策,背後存着很實際的考慮因素。這件案中的女小販自力更新,不依賴綜援,當然值得讚許,若果她要靠賣熟食才能過活,我寧願她依靠社會的保障制度去申請綜援。標少並非涼薄,自小在貧困中長大,當然體會貧窮的滋味,我也吃過不少街頭熟食,很清楚衛生情況。除了衛生,無牌熟食小販「走鬼」時的烈火戰車,以及用來炸大腸或煎釀三寶的滾油,逃避拘捕時對路人產生的實際危險,不容忽視。以前不只一次因小販走鬼而傷及途人的事,加上無牌熟食小販不受監管,出了衛生事故也難以追尋,拘捕檢控他們是為了保障市民,何以扭曲成一種引起公憤的現象呢?70年代以前無牌賣熟食是留下刑事紀錄的控罪叫Food for Man呢!市民同情雞旦仔阿伯當然可喜,在功利抬頭的社會,多一些富同情心的人,多一分温馨。但在義憤填贋之前,請先弄清楚是非曲直,不要熱哄哄,一窩蜂的公憤一番。曾經有個在維園賣糖葱薄餅的小販,說自己患了肺癆以圖輕判。同情老人家晚境悽涼之餘,可否想像一下老小販只一消一個噴嚏,香港可以多添幾個肺癆的人。
炸大腸小販被捕 50街坊圍觀
【明報專訊】食環署繼早前拘雞蛋仔阿伯惹起公憤後,販管隊人員前晚在黃大仙拘捕一名懷疑擺賣「炸大腸」的女小販,糾纏間婦人跌倒險捱車撞,情緒失控哭叫:「我們無攞綜援靠自己維生……你們有冇父母㗎?」引來50名市民圍觀,需警員到場勸解才肯送院治理,其熟食車則被帶走扣查。(15/7明報節錄)
標少10多年前嚴厲批評食環署小販管理隊質素太差,成為頭條新聞,因此與他們結樑,成為他們的眼中釘。食環署也為此聘用大律師馬振光(Omar)為他們提供上庭作供的陪訓班,加強上庭作供的表現,質素當然是根深蒂固的問題,老一脫的那一班恐怕不少是病入膏肓,尸位素餐,無藥可救。也不談它,那是公務員老化的必然現象。
客觀而言,我對於拘捕無牌熟食小販的零容忍政策絕對贊成,姑勿論這種政策是一貫的做法,抑或是採納我看法而成的政策,背後存着很實際的考慮因素。這件案中的女小販自力更新,不依賴綜援,當然值得讚許,若果她要靠賣熟食才能過活,我寧願她依靠社會的保障制度去申請綜援。標少並非涼薄,自小在貧困中長大,當然體會貧窮的滋味,我也吃過不少街頭熟食,很清楚衛生情況。除了衛生,無牌熟食小販「走鬼」時的烈火戰車,以及用來炸大腸或煎釀三寶的滾油,逃避拘捕時對路人產生的實際危險,不容忽視。以前不只一次因小販走鬼而傷及途人的事,加上無牌熟食小販不受監管,出了衛生事故也難以追尋,拘捕檢控他們是為了保障市民,何以扭曲成一種引起公憤的現象呢?70年代以前無牌賣熟食是留下刑事紀錄的控罪叫Food for Man呢!市民同情雞旦仔阿伯當然可喜,在功利抬頭的社會,多一些富同情心的人,多一分温馨。但在義憤填贋之前,請先弄清楚是非曲直,不要熱哄哄,一窩蜂的公憤一番。曾經有個在維園賣糖葱薄餅的小販,說自己患了肺癆以圖輕判。同情老人家晚境悽涼之餘,可否想像一下老小販只一消一個噴嚏,香港可以多添幾個肺癆的人。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議員召妓
今天東方日報頭條以白鴿愛鳳姐 民主黨總幹事偷歡為標題,報導民主黨總幹事陳家偉,在尖沙嘴香檳大厦,性工作單位林立的地方出現,被預先埋伏的記者揭發出來。以下是頭條新聞的第一段:
民主黨成員又爆情色醜聞。該黨總幹事、前九龍城區議會副主席陳家偉,被嫖客爆料指他到鳳樓尋歡。本報記者昨在尖沙咀香檳大廈的鳳樓外,目擊陳在鳳姐「婷婷」的房間逗留四十分鐘後,女管房替「完事」的陳開門送客。陳見到記者鏡頭即狼狽逃跑,「走唔甩」後垂頭喪氣,支吾以對及驚出一身汗。他承認背黨、瞞妻光顧鳳樓,又辯稱付錢給鳳姐做「訪談」,並叫全裸鳳姐在他面前示範各種性愛姿勢,他在旁提點如何才是安全性行為。陳稱考慮今日請辭 (7月13日東方日報)
本身擁有神學及社會學雙碩士學位的陳家偉,恐怕不只家毁,更是前途盡毀(他已辭去民主黨總幹事之職)。如果東方報導的對話內容真確,我不禁要問,他憑甚麼可以向「鳳姐」提供職業技術指導。
鳳姐這種個體戶是八十年代以後,為了繞過色情「架步」(vice establishment)的法律定義的經營方式,以前通行的幾種叫法「㩒 鐘仔」(按門鈴),「一樓一」,「單鳳」及「一樓一鳳」等,所指都是這些以個人形式經營的性工作場所。我對她們沒有道德批判,以最原始方式去賺錢,每人都有一個故事,起碼沒有傷天害理。至於陳家偉我也不想批判,讓他的黨和他的主去批判他。講到這裏其實還未入正題,第一,陳家偉現在並非議員,第二,也沒有明確召妓的證據,所以題目所講的,另有其人。
標題所指是香港的立法局(97前的叫法)議員召妓。發生的年份是1991或1992年,一名由政府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怎樣想也記不起他的名字),晚上從深水埗家中,穿着拖鞋短褲T恤,走到附近福榮街的公寓召妓,好事正酣,卻遇上深水埗特別職務隊(SDS)警察掃蕩色情場所,把議員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作為證人,指證公寓管房經營色情場所。警長為議員錄取口供,議員承認召妓,肉金200元,已經並非第一次光顧。案件在北九龍裁判署審理,控方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議員上庭。開審時議員沒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再經兩次排期,議員也沒有到庭,最後控方撤銷控罪。在審訊期間,議員走了去美國,那時正值暑假,立法局休會。復會時他從美國回來,到立法局開會,一隻脚打了石膏,說自己因脚傷去了美國醫治。他通過立法局的新聞官派發不具名的新聞稿,聲稱到公寓幫朋友處理家庭問題。
標少是好事之徒,當時在東區法院做事,知道案件押後之後,便叫朋友把議員的口供紙傳真給我,故此並非道聽塗說。當時北九龍的檢控工作由警察幫辦主持,否則標少定必毛遂自薦,披甲上陣。議員不出庭,我會立即傳召派發傳票警員作供(proof of service),然後申請拘捕令,把議員通緝拘捕歸案。在議員發新聞稿後,我寫了兩頁紙的信件給南華早報,指出議員新聞稿內容如果是實情,那麼他原先的口供就干犯了誤導警員的控罪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Giving False Information,同時質疑主控官沒有申請拘捕令的決定。由於口供紙並非正途得來,另一方面要保護朋友,所以信中沒有付上口供副本。可能我英文太差,南華早報置若罔聞。
這議員是政府委任的,你可能認為那是不及民選的好。其實就算是民選的有些也好不到那裏去,不是有人和黑社會也往來密切嗎?這種事與所受教育多少沒有必然關係,這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是滿腦是草的草根階層,陳家偉這雙碩士叫做讀過書的人又如何?昨日在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的大律師馬浩輝,因為在坪洲偷胸圍而被定罪,他以前是亞洲電視記者,後來進修成為大律師。他的上訴被駁回,表示會繼續上訴,他可以怎樣繼續上訴我不想評論,你可知他在未被拘捕之前已經被委任為暫委特委裁判官,在法庭排期審訊時提出上任時間和自己受審時間撞期。稍為有腦的人都不會以為可以一面等待審訊,一面做法官審人。幸好他犯案時還未上任,否則全港的頭條會是法官偷胸圍。不管是怎樣位高權重,甚麼專業才俊,甚麼虔誠教徒,我從來都不會肅然起敬,真正值得敬重的人不多呀!
民主黨成員又爆情色醜聞。該黨總幹事、前九龍城區議會副主席陳家偉,被嫖客爆料指他到鳳樓尋歡。本報記者昨在尖沙咀香檳大廈的鳳樓外,目擊陳在鳳姐「婷婷」的房間逗留四十分鐘後,女管房替「完事」的陳開門送客。陳見到記者鏡頭即狼狽逃跑,「走唔甩」後垂頭喪氣,支吾以對及驚出一身汗。他承認背黨、瞞妻光顧鳳樓,又辯稱付錢給鳳姐做「訪談」,並叫全裸鳳姐在他面前示範各種性愛姿勢,他在旁提點如何才是安全性行為。陳稱考慮今日請辭 (7月13日東方日報)
本身擁有神學及社會學雙碩士學位的陳家偉,恐怕不只家毁,更是前途盡毀(他已辭去民主黨總幹事之職)。如果東方報導的對話內容真確,我不禁要問,他憑甚麼可以向「鳳姐」提供職業技術指導。
鳳姐這種個體戶是八十年代以後,為了繞過色情「架步」(vice establishment)的法律定義的經營方式,以前通行的幾種叫法「㩒 鐘仔」(按門鈴),「一樓一」,「單鳳」及「一樓一鳳」等,所指都是這些以個人形式經營的性工作場所。我對她們沒有道德批判,以最原始方式去賺錢,每人都有一個故事,起碼沒有傷天害理。至於陳家偉我也不想批判,讓他的黨和他的主去批判他。講到這裏其實還未入正題,第一,陳家偉現在並非議員,第二,也沒有明確召妓的證據,所以題目所講的,另有其人。
標題所指是香港的立法局(97前的叫法)議員召妓。發生的年份是1991或1992年,一名由政府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怎樣想也記不起他的名字),晚上從深水埗家中,穿着拖鞋短褲T恤,走到附近福榮街的公寓召妓,好事正酣,卻遇上深水埗特別職務隊(SDS)警察掃蕩色情場所,把議員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作為證人,指證公寓管房經營色情場所。警長為議員錄取口供,議員承認召妓,肉金200元,已經並非第一次光顧。案件在北九龍裁判署審理,控方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議員上庭。開審時議員沒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再經兩次排期,議員也沒有到庭,最後控方撤銷控罪。在審訊期間,議員走了去美國,那時正值暑假,立法局休會。復會時他從美國回來,到立法局開會,一隻脚打了石膏,說自己因脚傷去了美國醫治。他通過立法局的新聞官派發不具名的新聞稿,聲稱到公寓幫朋友處理家庭問題。
標少是好事之徒,當時在東區法院做事,知道案件押後之後,便叫朋友把議員的口供紙傳真給我,故此並非道聽塗說。當時北九龍的檢控工作由警察幫辦主持,否則標少定必毛遂自薦,披甲上陣。議員不出庭,我會立即傳召派發傳票警員作供(proof of service),然後申請拘捕令,把議員通緝拘捕歸案。在議員發新聞稿後,我寫了兩頁紙的信件給南華早報,指出議員新聞稿內容如果是實情,那麼他原先的口供就干犯了誤導警員的控罪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Giving False Information,同時質疑主控官沒有申請拘捕令的決定。由於口供紙並非正途得來,另一方面要保護朋友,所以信中沒有付上口供副本。可能我英文太差,南華早報置若罔聞。
這議員是政府委任的,你可能認為那是不及民選的好。其實就算是民選的有些也好不到那裏去,不是有人和黑社會也往來密切嗎?這種事與所受教育多少沒有必然關係,這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是滿腦是草的草根階層,陳家偉這雙碩士叫做讀過書的人又如何?昨日在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的大律師馬浩輝,因為在坪洲偷胸圍而被定罪,他以前是亞洲電視記者,後來進修成為大律師。他的上訴被駁回,表示會繼續上訴,他可以怎樣繼續上訴我不想評論,你可知他在未被拘捕之前已經被委任為暫委特委裁判官,在法庭排期審訊時提出上任時間和自己受審時間撞期。稍為有腦的人都不會以為可以一面等待審訊,一面做法官審人。幸好他犯案時還未上任,否則全港的頭條會是法官偷胸圍。不管是怎樣位高權重,甚麼專業才俊,甚麼虔誠教徒,我從來都不會肅然起敬,真正值得敬重的人不多呀!
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Casey Anthony的辯護律師
第一次見到Jose Baez的照片(Casey Anthony的辯護律師),覺得他一點都不像2005年才出道,於是翻看資料給他起底。起底不是為了「八掛」,我最感興趣的是為何2005年才開始執業的律師,夠膽接辦這件哄動一時,全美關注的案件。雖然Baez辯護這件案的部份手法有不當之處(打茅波),整體能力而言,他是懂得刑事法及懂得運用心理戰術的實戰律師。先看看他的背景。
Jose Baez 1969年在波多黎各(Puerto Rico)出生,在南科羅拉多長大,由母親撫養成人(單親)。9年級便輟學的他,17歲已結婚產子。他修讀相當於中學會考的GED文憑(Gener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1986年考入海軍,3年後退役。退役後在社區大學(community college)讀書,輾轉8年,1997年在St Thomas University的法律學院畢業。畢業後一直受大律師公會反對而不能執業,為此他向科羅拉多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判他敗訴同時把他嚴厲批評:
“a total lack of 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a total lack of respect for the legal system, which is absolute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 and fitness qualities required of those seeking to be afforded the highest position of trust and confidence recognized by our system of law.”
他是流氓無賴之類的人,欠學生貸款不還,又不付贍養費。不能執業,唯有當Public Defenders Office (有點像香港的法援處) 的師爺 (paralegal)。2005年科羅拉多大律師公會批准他執業,條件是他要改過自身。由一個籍籍無名的律師,變成聲名大噪,社會大眾茶餘飯後討論焦點的新聞人物,背景給人抖出來是意料中事,Orlando Sentinel(報紙)尤其鍥而不捨。Jose Baez律師行的女發言人也按捺不住,發了這一則聲明:
“Based on your questions and actions,” she wrote, “this profile you are writing has nothing to do with Jose Baez’s representation of Casey Anthony and appears to be a sensationalist persecution of a Hispanic lawyer who has been targeted by a newspaper lucky to find itself at the center of a national story.”
不懂法律制度及律師責任的人,可能會覺得Jose Baez代表Casey Anthony幹了傷天害理的事。可是無論怎樣十惡不赦的人,權利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護。Jose Baez這種近似流氓性格的人代表Casey Anthony這個大話連篇的蕩婦(這是引用主控官所講lying carefree slut),是天作之合。Casey Anthony出獄後會以肉體報答一點也不出奇。(有報導指Jose Baez在獄中與Casey Anthony會面時,兩度被制止擁抱)(Eyewitness News has discovered that on at least two occasions jail staff had to step in and Baez was warned repeatedly about hugging Casey during their visits)
Casey Anthony 聘用Jose Baez的過程十分簡單。話說在收押期間,Casey Anthony和其他女囚犯閒談,有人向她推薦Jose Baez是好律師,於是她就聘用了Baez。這就像香港的荔枝角收押所(男犯)及大欖女子監獄(女犯)內,甚麼律師好,甚麽抗辯理由行得通,都是茶餘飯後的話題。
至於Jose Baez打了甚麼「茅波」,我不想花兩星期時間去細讀審訊的謄本(transcript)來評論,那是一樁苦差,去年寫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看了2000頁判辭,苦不堪言,心有餘悸。簡單講是他曾經對陪審團陳述被告曾受父親性侵犯,很明顯他這樣講完全無證據支持,被告的父親作供時否認這指控,被告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提出這講法,明知沒有證據也夠膽向陪審團陳述,手法不當。我絕對相信是他心理上影響陪審團的伎倆。(龔如心在爭產案同樣沒有作供,但她口供的誓章同樣胡裡胡塗的成為證據的一部份。)
當然Casey Anthony的官非尚未完結,一名與她虛稱褓姆拐走女兒同名的人( Zenaida Fernandez Gonzalez)已入禀興訟。不過,這只是颶風過後的小餘波,毫無殺傷力。
2011年7月9日星期六
可以兩審Casey Anthony嗎?
如果Casey Anthony的謀殺案脫罪裁決發生在我這裏(New South Wales, Australia),控方有機會申請再審。我在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 一文講過,2006年新省修改了法例,在3種情況下可以一罪兩審,其中包括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警方在Casey Anthony的電腦中找到曾經搜尋哥羅芳chloloform資料的紀錄,控方也是根據這電腦紀錄作為指控被告先以哥羅芳把女兒弄暈,再以膠布封口鼻殺女。但辯方卻傳召被告的母親作供,承認自己用被告的電腦來搜尋哥羅芳的資料,洗脫被告的嫌疑。如果可以成功檢控被告的母親發假誓(perjury),就有可能以這理由申請重審。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香港的話,就不能兩審,香港有關概念,暫時還處於法律改革委員會2010年3月發出公眾資詢文件之後的考慮階段。在美國而言,一罪不能兩審受到Fifth Amendment的保障,在Benton v Maryland (1969)一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一罪不能兩審的條款適用於聯邦及州法院的刑事程序訴訟,Casey Anthony下周出獄後可以繼續過她的Bella Vita (她在女兒「失踪」後在左背近肩膊處紋上這意大利文,英文的意思是the beautiful life)。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警方在Casey Anthony的電腦中找到曾經搜尋哥羅芳chloloform資料的紀錄,控方也是根據這電腦紀錄作為指控被告先以哥羅芳把女兒弄暈,再以膠布封口鼻殺女。但辯方卻傳召被告的母親作供,承認自己用被告的電腦來搜尋哥羅芳的資料,洗脫被告的嫌疑。如果可以成功檢控被告的母親發假誓(perjury),就有可能以這理由申請重審。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香港的話,就不能兩審,香港有關概念,暫時還處於法律改革委員會2010年3月發出公眾資詢文件之後的考慮階段。在美國而言,一罪不能兩審受到Fifth Amendment的保障,在Benton v Maryland (1969)一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一罪不能兩審的條款適用於聯邦及州法院的刑事程序訴訟,Casey Anthony下周出獄後可以繼續過她的Bella Vita (她在女兒「失踪」後在左背近肩膊處紋上這意大利文,英文的意思是the beautiful life)。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Casey Anthony 量刑的錯誤
有朋友問Casey Anthony的判刑犯了甚麼原則性的錯誤?
首先,評論是基於香港法庭的考慮準則,標少完全不認識美國那一套。Casey Anthony 被定罪的是4項Giving False Information to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in Reference to a Missing Person的控罪。控罪最高可處監禁1年。
4項控罪的性質可歸納為
oThat she worked at Universal Studio in Orlando during 2008;
oThat she left Caylee with a babysitter named Zenaida Fernandez Gonzalez;
oThat she told Jeffrey Hopkins and Juliette Lewis that Caylee was missing;
oThat she received a phone call from Caylee on July 15, 2008.
可見都是用以掩飾女兒死去的事實,性質相同,所以我在上一篇講是part and parcel。
以香港的判刑原則,我覺得這件案犯了3個原則性的錯誤:1.不應處最高刑罰;2.不應分期(consecutive)執行,就算分期也應該大部分同期(concurrent)執行;3.應考慮總刑期(totality principle),控罪最高刑罰是1年監禁,這誤導執法人員的指控基於同一件事而來,每一項都是警察調查被告時被告講大話,在香港一般都不會因此檢控被告。就算被告否認控罪上證人台作供講大話,最終被定罪,也不會因此被控發假誓(perjury)。無論如何不應判被告總刑期多過1年監禁。
Casey Anthony殺女無罪,判決使人震驚。因為警案調查期間講大話而判監4年,使我更加震驚。不要單看被告殺女僥倖脫罪,若被定罪她會被判死刑,所以判她4年監她已經撿了便宜,在量刑時主要是考慮判刑的控罪本身,方為公正。我相信自己的看法正確,我當然希望有人可以用上訴案例來指出我的錯處。
首先,評論是基於香港法庭的考慮準則,標少完全不認識美國那一套。Casey Anthony 被定罪的是4項Giving False Information to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in Reference to a Missing Person的控罪。控罪最高可處監禁1年。
4項控罪的性質可歸納為
oThat she worked at Universal Studio in Orlando during 2008;
oThat she left Caylee with a babysitter named Zenaida Fernandez Gonzalez;
oThat she told Jeffrey Hopkins and Juliette Lewis that Caylee was missing;
oThat she received a phone call from Caylee on July 15, 2008.
可見都是用以掩飾女兒死去的事實,性質相同,所以我在上一篇講是part and parcel。
以香港的判刑原則,我覺得這件案犯了3個原則性的錯誤:1.不應處最高刑罰;2.不應分期(consecutive)執行,就算分期也應該大部分同期(concurrent)執行;3.應考慮總刑期(totality principle),控罪最高刑罰是1年監禁,這誤導執法人員的指控基於同一件事而來,每一項都是警察調查被告時被告講大話,在香港一般都不會因此檢控被告。就算被告否認控罪上證人台作供講大話,最終被定罪,也不會因此被控發假誓(perjury)。無論如何不應判被告總刑期多過1年監禁。
Casey Anthony殺女無罪,判決使人震驚。因為警案調查期間講大話而判監4年,使我更加震驚。不要單看被告殺女僥倖脫罪,若被定罪她會被判死刑,所以判她4年監她已經撿了便宜,在量刑時主要是考慮判刑的控罪本身,方為公正。我相信自己的看法正確,我當然希望有人可以用上訴案例來指出我的錯處。
再談Casey Anthony案
Casey Anthony 脫了殺女罪,但因4項誤導警察罪每項被處以最高刑期判監1年,並每項罰款1000元,分期執行,共坐監4年,減去扣押的時間及獄中行為良好,7月13日就刑滿出獄。陪審團的荒謬裁決使她得以脫罪,法官對她的判刑也犯原則性錯誤wrong in principle。4項誤導警察的控罪都源於掩飾殺女的行為,屬於part and parcel。因案情嚴重而判以最高刑期,無可厚非,但4項控罪分期執行,恐怕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法官不能因被告僥倖脫罪而用其他方法來懲罰她,雖然那是大快人心的做法。你可能覺得標少立場矛盾,既然覺得被告罪不可逭,幹嗎又為她抱不平?當我看法治的時候,應該撇開個人感情,用客觀獨立的眼光去批判,才不會把理智冲昏。
法院外站着不滿裁決而前往抗議的人,不少是衝着陪審團而來,指責他們是幫兇。陪審團這種制度,古已有之。在英國而言,大概是13世紀被大憲章Magna Carta進一步確定這種以同儕的價值觀作審判(trial by peers)的方法。大憲章裏多處闡述以鄰里同業來釐定審判及處罰的標準。(None of these fines shall be imposed except by the assessment on oath of reputable men of the neighbourhood.)(To any man whom we have deprived or dispossessed of lands, castles, liberties, or rights, without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we will at once restore these.)Men of the neighbourhood及judgement of his equals就是現代的陪審團。
以陪審團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當然具不少好處,譬如可以用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及看法來判斷,以免法官對社會實況掌握不足而與時代脫節。以前香港從海外聘用外藉裁判官,在他們履任的初期,會安排社會賢達、太平紳士之類的人坐在旁邊,解釋有關社會風俗人情,方便了解。這種安排大概到了1990年之前全面本地聘請法官才取消。
陪審團審案當然也存在不少缺點,遇上複雜的案情如商業詐騙,或複雜的法律概念,都會產生理解能力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無人知道他們在裁決之前怎樣討論而得出結論。其實何必怪責某件案的陪審團,無論甚麼制度,總有缺點,總有天理不容,法律卻制裁不到的人。我們唯有多思考,多批判來充實自己,冷眼看世事。「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是或然率的問題,或者只是一廂情願的期許,wishful thinking 而矣。有人上得山多不遇虎,有人第一次上山已喪於虎口,不是或然率嗎?
法院外站着不滿裁決而前往抗議的人,不少是衝着陪審團而來,指責他們是幫兇。陪審團這種制度,古已有之。在英國而言,大概是13世紀被大憲章Magna Carta進一步確定這種以同儕的價值觀作審判(trial by peers)的方法。大憲章裏多處闡述以鄰里同業來釐定審判及處罰的標準。(None of these fines shall be imposed except by the assessment on oath of reputable men of the neighbourhood.)(To any man whom we have deprived or dispossessed of lands, castles, liberties, or rights, without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we will at once restore these.)Men of the neighbourhood及judgement of his equals就是現代的陪審團。
以陪審團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當然具不少好處,譬如可以用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及看法來判斷,以免法官對社會實況掌握不足而與時代脫節。以前香港從海外聘用外藉裁判官,在他們履任的初期,會安排社會賢達、太平紳士之類的人坐在旁邊,解釋有關社會風俗人情,方便了解。這種安排大概到了1990年之前全面本地聘請法官才取消。
陪審團審案當然也存在不少缺點,遇上複雜的案情如商業詐騙,或複雜的法律概念,都會產生理解能力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無人知道他們在裁決之前怎樣討論而得出結論。其實何必怪責某件案的陪審團,無論甚麼制度,總有缺點,總有天理不容,法律卻制裁不到的人。我們唯有多思考,多批判來充實自己,冷眼看世事。「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是或然率的問題,或者只是一廂情願的期許,wishful thinking 而矣。有人上得山多不遇虎,有人第一次上山已喪於虎口,不是或然率嗎?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Casey Anthony殺女案陪審團荒謬的裁決
如果你錯過了Casey Anthony案的報導,請看標少的評論,這是發生在美國的謀殺案。
25歲的女被告Casey Anthony被控在2008年謀殺當時只有兩歲的女兒Caylee Marie。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供及被告講了的一連串謊話,作為檢控的基礎。小女孩2008年6月16日失踪,屍體在6個月後在住所附近的樹林被發現,腐爛不堪,已不能確定死因,控方講法是被告用哥羅芳弄暈了女兒,繼而用電線膠布封着口鼻,使其窒息而死,然後在樹林棄屍。這講法完全沒有人證。被告在女兒失踪31日後才報案,揑造了一個並不存在的褓母,說是她拐帶了女兒。之後改稱女兒在家中泳池溺斃,退休前當警察的父親,教她掩飾真相,用膠布封着女兒的口鼻,假裝被謀殺,棄屍荒野。女被告的父親出庭作供,否認這荒謬的講法。在死者失踪後,被告繼續享樂,與朋友終日在酒吧流連,無所事事,沒有半點哀傷。難怪控方指被告因女兒妨礙她自由放蕩的生活,構成殺人動機。被告沒有作供。
經過6星期的審訊,陪審團閉門商議11小時,昨天判被告無罪。事前不少受訪的辯護律師都認為被告難以脫罪,有人說被告是全國最面目可憎的人。紐約時報在6月25日訪問了很多到法庭外輪候排隊聽審的人,有怕乘飛機的人,不辭勞苦也飛去聽審。也有人受這件案的感召,去修讀法律,希望為保障兒童權益做點事。
如果這是一件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我相信被告難以脫罪。陪審團閉門商議,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心路歴程。陪審團偶然會出現十分不合理的裁決,使被告脫罪,控方又不能上訴,只好無奈地接受荒謬的結果。很多時問題出在合理疑點這概念上,有些人會把天方夜談的講法也視為合理疑點,包括法官在內。
辯方律師Mr Baez2005年才出道,這件案處理得相當出色,雖然裁決帶點僥倖,以他短暫的年資已夠膽接辦這件案,聲名大噪,日後定必生意滔滔。在香港具五、六年資歷的大律師怎樣夠膽接jury trial,何況是謀殺案。
無論那種法律制度,怎樣完善公平,始終不能把一切違法的人,繩之於法。天網恢恢,又疏又漏,奈何!
25歲的女被告Casey Anthony被控在2008年謀殺當時只有兩歲的女兒Caylee Marie。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供及被告講了的一連串謊話,作為檢控的基礎。小女孩2008年6月16日失踪,屍體在6個月後在住所附近的樹林被發現,腐爛不堪,已不能確定死因,控方講法是被告用哥羅芳弄暈了女兒,繼而用電線膠布封着口鼻,使其窒息而死,然後在樹林棄屍。這講法完全沒有人證。被告在女兒失踪31日後才報案,揑造了一個並不存在的褓母,說是她拐帶了女兒。之後改稱女兒在家中泳池溺斃,退休前當警察的父親,教她掩飾真相,用膠布封着女兒的口鼻,假裝被謀殺,棄屍荒野。女被告的父親出庭作供,否認這荒謬的講法。在死者失踪後,被告繼續享樂,與朋友終日在酒吧流連,無所事事,沒有半點哀傷。難怪控方指被告因女兒妨礙她自由放蕩的生活,構成殺人動機。被告沒有作供。
經過6星期的審訊,陪審團閉門商議11小時,昨天判被告無罪。事前不少受訪的辯護律師都認為被告難以脫罪,有人說被告是全國最面目可憎的人。紐約時報在6月25日訪問了很多到法庭外輪候排隊聽審的人,有怕乘飛機的人,不辭勞苦也飛去聽審。也有人受這件案的感召,去修讀法律,希望為保障兒童權益做點事。
如果這是一件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我相信被告難以脫罪。陪審團閉門商議,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心路歴程。陪審團偶然會出現十分不合理的裁決,使被告脫罪,控方又不能上訴,只好無奈地接受荒謬的結果。很多時問題出在合理疑點這概念上,有些人會把天方夜談的講法也視為合理疑點,包括法官在內。
辯方律師Mr Baez2005年才出道,這件案處理得相當出色,雖然裁決帶點僥倖,以他短暫的年資已夠膽接辦這件案,聲名大噪,日後定必生意滔滔。在香港具五、六年資歷的大律師怎樣夠膽接jury trial,何況是謀殺案。
無論那種法律制度,怎樣完善公平,始終不能把一切違法的人,繩之於法。天網恢恢,又疏又漏,奈何!
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大小約翰Little and Big John(兒童不宜)(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朋友傳來一輯攝於馬來西亞的告示,題為ONLY MALAYSIANS CAN HAVE THIS PERVERTED SENSE OF HUMOUR,確實是hilarious。其中一幅攝於男廁的告示,從文字看異常雋永,讓你先看,然後我才再講。
在告示中Big John當然是指男性的器官,典出何處呢?告示作者着實畫蛇添足。以俚語而言,Big John 解作「差人」,並非器官。作者只是把 Little John 變了Big John,安慰自慚形穢的人。Little John 指作器官來自英國名小說家D.H. Lawrence 的Lady Chatterley's Lover,小說中主人翁把那話兒叫Little John,這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出處。我可能講錯,但Google也幫不上。小約翰未必小,俠盜羅賓漢的副手小約翰是身材魁梧的「大隻佬」,羅賓漢第一次和他相遇交手還敗在他手裏呢。
標少當然沒有資格講D.H. Lawrence,只是30多年前讀過Lady Chatterley's Lover,那是Lawrence 1928年的作品,1960年才解禁可以在英國出版。有朋友說我的blog題材狹窄,叫我多樣化一點。非不為也,墨水有限可奈何!於是胡謅了這一篇,兒童不宜的標題,應該會有多一些讀者。
在告示中Big John當然是指男性的器官,典出何處呢?告示作者着實畫蛇添足。以俚語而言,Big John 解作「差人」,並非器官。作者只是把 Little John 變了Big John,安慰自慚形穢的人。Little John 指作器官來自英國名小說家D.H. Lawrence 的Lady Chatterley's Lover,小說中主人翁把那話兒叫Little John,這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出處。我可能講錯,但Google也幫不上。小約翰未必小,俠盜羅賓漢的副手小約翰是身材魁梧的「大隻佬」,羅賓漢第一次和他相遇交手還敗在他手裏呢。
標少當然沒有資格講D.H. Lawrence,只是30多年前讀過Lady Chatterley's Lover,那是Lawrence 1928年的作品,1960年才解禁可以在英國出版。有朋友說我的blog題材狹窄,叫我多樣化一點。非不為也,墨水有限可奈何!於是胡謅了這一篇,兒童不宜的標題,應該會有多一些讀者。
迴旋處
今早閱讀BBC新聞,看了這一則Is the British roundabout conquering the US? 新聞談到美國越來越多地方仿效英國,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好處是節省汽油,無需在交通燈前停車等候,也省卻起動一刻的額外耗油。更大的好處是迴旋處比交通燈更安全,意外更少。美國迴旋處倡導者引用保險協會的調查顯示,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平均減低意外4成,致命意外減低9成。
剛移民到悉尼時真的很不習慣使用迴旋處,在香港設有迴旋處的地方極少。在這裏到處都是雙線的迴旋處,3線的則甚少,北上在Raymond Terrace有一個,南下在Nowra有另一個。當遇上不熟習使用迴旋處的前車司機,怎樣也不敢駛出去時,你可能會覺得交通燈好。
法國是最多迴旋處的國家,共超過30,000個。那是2008年的數據,佔全球總數一半以上。第一個現代迴旋處是60年代由英國交通研究實驗室設計出來。在英國還有一個神奇的迴旋處,我看完描述還是想像不出,張貼在此讓大家動動腦筋。
"Magic" roundabouts
The town of Swindon in Wiltshire, England, is known for its "Magic Roundabout". This roundabout is at a junction of five roads and consists of a two-way road around the central island with five mini-roundabouts where it meets the incoming roads. Traffic may proceed around the main roundabout either clockwise via the outer lanes, or anticlockwise using the inner lanes next to the central island. At each mini-roundabout the usual clockwise flow applies.
請根據連結找答案。
看了圖,胡亂聯想到一首詩:
功蓋三分國,
剛移民到悉尼時真的很不習慣使用迴旋處,在香港設有迴旋處的地方極少。在這裏到處都是雙線的迴旋處,3線的則甚少,北上在Raymond Terrace有一個,南下在Nowra有另一個。當遇上不熟習使用迴旋處的前車司機,怎樣也不敢駛出去時,你可能會覺得交通燈好。
法國是最多迴旋處的國家,共超過30,000個。那是2008年的數據,佔全球總數一半以上。第一個現代迴旋處是60年代由英國交通研究實驗室設計出來。在英國還有一個神奇的迴旋處,我看完描述還是想像不出,張貼在此讓大家動動腦筋。
"Magic" roundabouts
請根據連結找答案。
看了圖,胡亂聯想到一首詩:
功蓋三分國,
名成八陣圖。
江流石不轉,
江流石不轉,
遺恨失吞吳。 (八陣圖/杜甫)
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再談盤問被告
標少在6月15日 寫了盤問被告一文,批評控方外判大律師失職,不知謀殺案被告有刑事紀錄,而沒有在她作供時加以盤問。昨晚收到匿名君的意見,提醒標少可能錯怪好人,現在把匿名君的意見張貼在下面,讓我進一步解釋為何我一定沒有錯怪好人。
從匿名 君的意見內容來看,我相信他(她)是刑事案的執業律師,才會把事情想得這麼透徹。先讓我講一下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這法例在1986年生効,訂立的目的是「旨在使經過3年不曾再被定罪的罪犯得以自新,並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他們以往的定罪,以及就相關事宜作出規定」。對不認識這法例的人,我要再解釋一下。香港人大概有聽過3年「洗底」這講法,意思是初犯被定罪,3年內不再犯法而致被定罪,原先的定罪紀錄就無需披露。有關條例的應用包含3項條件:
簡單來講,一個首次在香港被定罪的人,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在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3年之後該定罪紀錄便無需披露。匿名君提出的問題是報章報導謀殺案的女被告那兩次案底,第一次判守行為,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否有可能第一次判守行為,是不經定罪的守行為,故此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第一次被定罪,3年之內沒有再被定罪,紀錄已被撤銷,被告講自己沒有定罪紀錄,並無說謊。我不同意這推論。若果匿名君這推斷正確,主控官不應該向法官披露有關資料,法例不容許他這樣做。
我反而覺得被告應該有3次定罪,第1次符合自新條例的要求,3年內沒有再犯而撤銷了。守行為其實是第2次定罪,而感化是第3次定罪。無論屬那種情況,外判主控官都犯錯。
匿名提到...
如果被告真的有兩次案底的話,控方的確罪無可恕。但本人尚有一疑問,即被告是否真的有兩次案底,因為據報導,95年的襲擊罪是判守行為,即有可能是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判她簽保守行為,如此則不是一個案底。01年的虐兒案被判感化,這一定是案底。守行為一次不計的話,被告便只有一次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告的確可以報稱無案底,控方亦無法可施。傳媒報導說有兩次案底,但傳媒未必清楚守行為和留案底的分別。法庭的判詞亦未出,所以詳情如何尚待證實。如果本人猜對,即有一個是守行為不留案底的話,則被告並無犯錯。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我反而覺得被告應該有3次定罪,第1次符合自新條例的要求,3年內沒有再犯而撤銷了。守行為其實是第2次定罪,而感化是第3次定罪。無論屬那種情況,外判主控官都犯錯。
卡恩DSK案的新發展
卡恩案的新發展是檢控機構的惡夢,女事主的誠信(veracity/credibility是法庭用來評估證人可信性的慣用字眼)出了問題,控方自己也承認女事主擁有多個銀行戶口,有大數額的不明來歴往來賬,涉嫌替毒販洗黑錢。女事主在案發後,與服刑男友的電話內容給抖了出來,控方正在翻譯內容,騰本數天內可完成,初部顯示女事主談話有點敲詐的味道。控方更指出女事主以難民身分申請在美居留時,誓章內容虛假。辯方也指出女事主涉嫌被侵犯後,還繼續清理其他房間,而並非立即向上級投訴。辯方更提出受害人其實是向酒店住客提供性服務的人。這是罕有控辯雙方聯手質疑控方證人誠信的案件,這次的檢控怎能不敗?峰迴路轉的發展,始料不及。上星期五把卡恩提前帶上庭,取消絕大部份嚴苛的保釋條件,只剩下自簽保釋及不准離境兩項。控方很明顯舉了白旗,撤銷整件案指日可待。
新發展使法國人出了一口烏氣,更有人重提卡恩代表社會黨明年出選總統的可能。法國人可能是健忘的民族,不把政治人物的私德與管治能力一起考慮。取態是否正確,並非持其他文化價值觀的人能夠置喙。
以刑事案的檢控而言,有幾種情況主控官是最怕見到的。證人作供突然失憶,甚麼也記不起,或者倒戈相向,作出敵對供辭(turn hostile),好端端一件案,可以一敗塗地,那種挫敗感,並非身處其中,感受不到。像卡恩這件案,控方一開始便高姿態公佈鐵證如山,recent complaint, forensic evidence and flight。照單抓藥,意圖強姦及其他性侵犯的控罪,所有元素俱全,一下子兵敗如山倒,化為烏有,豈不叫人氣餒。換了是妓女被強姦,毒販指控其他毒販或者黑人物被打的案件,傳召這些存污點的證入,主控官的工作反而容易。有污點有案底的證人,法官可以接納他們誠實可靠,足以把被告定罪。反而是沒有案底的人,給抖出誠信問題,致使產生合理疑點,被告會被判無罪。這就是主控官的惡夢,積鬱於胸,難以入寐。
新發展使法國人出了一口烏氣,更有人重提卡恩代表社會黨明年出選總統的可能。法國人可能是健忘的民族,不把政治人物的私德與管治能力一起考慮。取態是否正確,並非持其他文化價值觀的人能夠置喙。
以刑事案的檢控而言,有幾種情況主控官是最怕見到的。證人作供突然失憶,甚麼也記不起,或者倒戈相向,作出敵對供辭(turn hostile),好端端一件案,可以一敗塗地,那種挫敗感,並非身處其中,感受不到。像卡恩這件案,控方一開始便高姿態公佈鐵證如山,recent complaint, forensic evidence and flight。照單抓藥,意圖強姦及其他性侵犯的控罪,所有元素俱全,一下子兵敗如山倒,化為烏有,豈不叫人氣餒。換了是妓女被強姦,毒販指控其他毒販或者黑人物被打的案件,傳召這些存污點的證入,主控官的工作反而容易。有污點有案底的證人,法官可以接納他們誠實可靠,足以把被告定罪。反而是沒有案底的人,給抖出誠信問題,致使產生合理疑點,被告會被判無罪。這就是主控官的惡夢,積鬱於胸,難以入寐。
新界覇權
我無意貶斥新界人,但在僭建問題上,他們那種橫蠻無理的嘴臉,實在可惡。屋宇署幾十年來對違規僭建方面的執法不力,形成一股社會歪風,由小市民至行政長官,甚至法官,對有關條例置若罔聞。在立法會中慣於批評政府的議員,一下子也出奇地安靜,如果不是自身難保,便是黨友難保,再不是就為了不想得罪選民而裝聾作啞。可見政客的現實,政客的偽善,政客的秀味,政客的醜陋,噁心難耐。
新界村民的歪理,由以前抗日的功勞講到如果拆除僭建就不夠住,道理全無,自私自利,目無法紀,荒謬絕倫。住劏房棺材房那些沒房產的人,住在狹窄空間沒有僭建的人,是活該如此的嗎?不論是地產霸權,是土地供應政策失誤或建房數量失調,僭建就是僭建。僭建不因為不夠住就合理化,僭建不會因為老祖宗曾經打游擊抗日,反清復明,揭竿起義而獲豁免。
問題發展到現在,怎樣解決呢?除了對不存危險僭建物寬宏處理,作出特赦,其他加速檢控之外,似乎束手無策。這豈不是姑息養奸的另一明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