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 本blog的單篇留言很少上到200條, 因為絕大部分牛鬼蛇神消失了, 另一原因是我也比較少逐一回應。一旦留言超過200條, 200以外的不會顯示出來, 要在留言最底的地方click"載入更多..."才可以看到200以外的留言。上一篇已近200條留言, 因為有位“瘋癲佬"自稱是中大中文系畢業並加入共產黨的仁兄在胡言亂語, 所以我忍不住手KO他。現在開一篇新題目來寫, 寫中文大學踢學生出校一事。
我引用明報今天的一段作引子:
明報專訊】曾就大埔火災發起聯署、後被國安處拘捕獲准保釋的中大生關靖豐,上月出席校方紀律聆訊後,上周被通知開除學籍,他昨日回覆本報稱已決定上訴,正撰寫上訴書。另外,一群自稱「關注大學程序公義的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教職員及校友」昨日去信中大校董會主席查逸超、校長盧煜明等並發起聯署,要求撤回「非法處分」及發還學籍。
從網上資科看到, 關靖豐在2022年6月4日, 曾經在燈柱及交通牌貼了18張貼紙而被控刑事毀壞, 他認了罪, 並被罰$8,000。一般非法貼街招是由食環署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04條處理的, 屬非刑事紀錄的departmental summons, 為甚麼以刑事控罪來嚴懲, 已不能以正常的法律思維來評論, 但這種定罪是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也屬可紀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之一, 雖然可以3年洗底(spent conviction), 但影響深遠。
看踢出校事件, 我翻閱了法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附表1香港中文大學規程(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其中兩條:
規程25(4)
...
規程26(14)
...
14.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或被教務會認為曾作出不名譽或屬醜聞性質的行為,教務會可撤回該人的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資格頒授,但該人有權就教務會的決定向大學校董會提出上訴,亦有權就大學校董會的決定向監督提出上訴。
我指出這兩條statues, 顯示大學當局對學生紀律管制及踢學生出校的權力來源, 有了合法權力來源就可訂立紀律程序, 以下就是程序文件:
這文件列出一連串的犯事性質及懲處方法, 譬如可以直接開除學藉或記個三次就可以開除學藉。坦白講, 我只花了很短時間速讀這些條例及程序, 好可能有所遺漏, 但我着眼點是程序公義。但我引用的(
綠色的)全部都切題的。為甚麼對關靖豐採取紀律聆訊, 如果因為他在宏福苑火災後發起聯署而被國安處拘捕, 恐怕這紀律聆訊是不合法的程序, 明顯違反了下列程序的第三十條。
三十、 學生紀律個案應及時處理,尤其是處分可累積的違反學術誠信個案。
作爲一般原則,建議紀律委員會應于個案發生後三個月內完成處理個
案,正受警方調查/正進行司法程序的個案除外,該等個案應待有調查
結果/法庭判决後才處理。
大學是個思想自由的園地, 也是容許學生高度反叛的地方, 大學的校規應該執行得寬鬆, 不應過份約束學生的行為, 尤其是政治思想方面, 不應動輒以紀律治人。我讀書的時代是火紅年代的末期, 左傾思潮澎湃, 我都屬於逆潮流的一小撮, 大字報罵戰屬家常便飯, 在台上批評校政完全沒有後果的, 與今天不能同日而語。
這位關同學可謂有勇無謀, 在此種政治環境及氛圍下應該加倍謹慎, 措詞減低煽情成分, 四大訴求的字眼應小心斟酌, 以免墮入法網, 也可避免視他為眼中釘的人可借故下手, 和校方的通訊文字應該溫文有禮, 戒急用忍, 逞一時英雄惹來一筐麻煩, 被人揑著把柄自尋煩惱。上訴應按Statue 26(14)提出, 失敗了才提司法覆核。甚麼kangaroo court/disgrace之類的字眼就別再用了, 現在的大學既小器也同唱一台戲的。
又唱戲? 鬼咩唱2019台戲
回覆刪除拋個身出來延續黑暴香火
反駁隊?
刪除'標少'本身就是反駁隊頭目
刪除極其量是嘍嘍囉
刪除有特權專利開文章的嘍嘍
刪除蕭公子,謹祝 一本萬利,龍馬精神。
回覆刪除大家咁話。
刪除開除關同學的學籍, 主因是累積4次記過, 和被國安拘捕無關(至今未被起訴)。
回覆刪除//信中寫道,關靖豐可能違反保密規定,洩露需出席紀律聆訊的通知,令公眾關注中大,可能損毀校譽;又聲稱他侮辱且不尊重紀律委員會,再加上曾違反校方門禁、曾在法庭被定罪,共累積4次記過。
信件提及,關靖豐多次行為不當,沒有改善及悔意,決定即時開除其學籍。//
香港中大學生為宏福苑火災聯署 遭開除學籍後提上訴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share.google/v38uXg3dHpw1OxQHF
*
//關靖豐早前就大埔火災發起聯署,其後被國安處拘捕,早前保釋,至今未被起訴。根據關提供的通知電郵,紀委會稱並無針對被捕一事處罰,指控他早前把本應保密的紀律聆訊通知外泄,以及他在電郵和聆訊過程不尊重及辱罵紀委會,對他記過兩次,因累積4次記過而開除學籍。//
明報新聞: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220/s00001/1771584718417
中大的說法極有問題, 關相信紀律聆訊與發起聯署很有關係, 據報導看到的訊息, 他問中大紀律聆訊的性質, 中大沒有回答, 這已經違反natural justice, 所以我才質疑合法性, 因此衍生出違反保密原則, 建基於不合法的基礎, 也不能成立。你可以說我的講法只是揣測, 但中大沒有說法, 所以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我接納關的講法, 亦希望有司法覆核, 有機會看到詳細講法。在行事方面, 我不同意關的衝動行為。
刪除我舉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duty為例, 如果警察不是合法地執行任務, resist就不犯法。同理, 大學有必要建立紀律聆訊的合法性, 否則nullify所有程序。
"due" execution of duty
刪除收到。關同學應據理力爭,但最好避免使用那些煽情或帶有攻擊性的言論。
刪除12:59
煽情攻擊性本身便是意圖與目的, 撇去, 向外只能向記者點頭,
刪除之後返屋企瞓
說者已經陷入為預設立場說話, 很多地方對己寬、對別人嚴苛.
刪除中大的說法極有(一野去盡)問題 vs 中大沒有說法, WHAT???
雖然"說法"的指涉可以略有不同, 但判斷時本身沒有明確指涉, 尤其前者.
中大可以基於前者的說法, 認為對某細項不必有說法, 也不出奇, 大家都知道有種PUA叫牽著你鼻子走.
如果法定程序(有沒有呢?)沒有查問「聆訊性質」之設, 中大可以不必專題回答, 聆訊性質不是為檢視違紀以作處紛與否決定嗎? 請問有什麼類型的性質可作選項呢???
「已經違反」又一野去盡.
替違反保密原則護航嗎, 好, 保密原則是上層「原則」, 我揣測並不是協議內容, 整份協議有嚴重錯誤, 有可能使其餘(同一Level)包括保密協議無效, 但沒有理論基礎指出, 內含錯誤必然推翻上層原則.
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duty是偷換概念(可能你不知道), 不能作例.
警察執行職務(用了武力或警告下指示)任務, "resist"是針對"執行", 同一Level.
可以nullify所有同Level而且相關的程序而已.
你們真的明白這件事的問題嗎? 先不要扮深層次的謬誤討論。
刪除關被踢出校, 傳媒報導的講法是校方通知他出席紀律聆訊, 他問原因, 校方沒有說, 他用了指責性、不禮貌及侮辱性的言詞, 校方說他被踢出校因為披露了聆訊的保密、用侮辱言詞, 使大學蒙辱等。Are these facts or opinions? 中大有無說過已告訴關為甚麼對他進行紀律聆訊? 是我看漏了嗎? 中大不能含糊地講因為行為有問題所以要紀律聆訊。國安處拉他都要告訴他一個罪名, 也不能夠只講我依家拉你, 或者你涉嫌犯法所以拉你, 起碼都要合理懷疑他干犯了某罪。我不用resisting用obstruc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due execution of duty又如何? 着眼點是due execution of duty, 講合法性。我相信關沒有被告知犯了甚麼規所以要紀律聆訊, 中大都沒有為此抗辯, 所以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我接納關的講法, 這判斷方法有乜唔妥?
可能關是抵死、抵踢出校的, 或者相反而言他只是個反叛的學生而不至於要嚴懲, 我強調程序公義及大學要對學生寬鬆, 在公正程序下的判決, 作為旁觀的標少會置喙嗎? 我起碼找出相關法例及程序文件, 然後才作評論程序上不公之處。這當然是我的看法, 覺得告他刑事毀壞並不公平也是我的看法。那裡混淆了 facts or opinion? 偷換了甚麼概念? Do you guys really understand the issue here? 連我指中大沒有說法是指有沒有告知關他犯甚麼事而要向對紀律聆訊也搞不清, 不如省點氣喇。
你是港燦嗎? 忽然插句英文
刪除你是對「條友作大是事實(註:事實?觀點?), 香港人無得入黨並非事實」記仇嗎? 跑來此處反駁、還是「不要論我不分清, 其實你也分不清」嗎? 糊塗而意氣用事的標少
3:51
睇完一連串文字,我有一種射唔出精嘅感覺。
刪除收嗲啦,死hater ,冇野揾野搞,仲有射唔出精果位,射唔出精去咪剪咗條賓周。成班怪雞佬,博主邊忽得罪你哋,係咪奸咗你哋老母?
刪除5:13, 唉喲, 唔好講呢喲嘢, 嗰啲充滿幻想的宅男會亢奮死的。
刪除博主,我說話有些粗,先抱歉,但我睇唔慣。同埋你覺得佢仲係上一集果位嗎?定係第二批
刪除咪理佢係邊個, 唔理佢佢就不會存在, 你理佢佢就得戚。
刪除我有射唔出精嘅自由,你冇剪我老二嘅自由
刪除大哥大哥對唔住我收回我講嘅嘢我病情仲未控制好,我盡量沉默啱啱睇完醫生,醫生叫我先唔好上網亂講嘢。我知錯,我控制唔到自己。🙏🙏🙏🙏🙏
刪除我在上一篇咪叫你"最好咪上網同人爭抝, 有害無益", 你睇醫生畀千幾蚊一樣叫你唔好上網亂講嘢, 你睇嚟做乜, 仲入嚟講咁無恥嘅嘢! 我警告你唔好搞女學生, 搞喲房思琪事件出嚟, 入冊之後你就會畀人玩死。
刪除我知錯,但我腦入面有天使同魔鬼打緊仗,我恨不得搵個窿捐入去。我現實中好自閉,唔敢亂嚟,醫生話我有精神紊亂,ADHD同自閉症,我爭取一個fornight唔上網發言先
刪除我向所有變影響人士致歉🙏🙏🙏🙏
刪除但之後可唔可以俾我喺你嘅blog入邊講啲嘢?我唔亂講嘢我講正常嘢得唔得?我想同人講嘢
刪除你去運動喇, 上乜鬼網, 尤其是咪入嚟, 呢度好多儍人架。你去運動喇, 運動會分泌dopamine, dopamine幫助調節情緒, 好有益架, 入嚟睇喲歪理好易黐筋。
刪除我想搵人傾計😭😭😭😭😭😭😭😭😭😭😭😭😭😭😭😭😭😭😭😭😭😭😭😭😭😭😭😭😭
刪除悶到瞓唔着
刪除//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duty是偷換概念(可能你不知道), 不能作例.
刪除警察執行職務(用了武力或警告下指示)任務, "resist"是針對"執行", 同一Level.
可以nullify所有同Level而且相關的程序而已.//
正確
//睇完一連串文字//
中英文的第一段幻想亢奮之作, 無章亂罵
我認同違反程序第三十條, 前提是「關同學是因為被國安拘捕而被中大紀委會傳召」這個前題假設為真.
刪除但中大的確不會抗辯, 因為它沒義務向公眾交代其紀律程序的來龍去脈. 但中大有責任向關同學說明. 至於關同學對媒體所說的是否中大向其所解釋的全部, 又是另一問題了.
更新並修正: 關同學向媒體提供的中大信件中說: "It was made known to the University that you were arrested by national security police on suspicion of sedition on 29 November 2025. Cases in which students are suspected to have committed further misconduct after having been given multiple demerits with suspension from studies are of a very serious nature. Your case was therefore referred to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Student Discipline (SCSD) by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the United College.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15.1 of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ll-time Undergraduate Studies, a Panel of Judges was formed under the SCSD (the "Panel") to look into the case and a confidential notification (the "Confidential Notification") was sent to invite you to attend a meeting with the Panel on 7 January 2026 (the "Meeting").
刪除從以上可見, 關同學的確是因為被國安拘捕所以被中大紀委會傳召. 程序第三十條很有可能被違反了.
兒子生性病母倍感欣慰
刪除仍然只係立場問題!
刪除另一種敘事同樣簡單...
國安拘捕是一個技術因素, 負面是中第三十條, 所謂正面是帶出中大需要注意的紀律問題, 有學生真係係出面做左咁咁咁......
中大原始考慮是: 技術因素引起中大注意, 一對之下是"那一位有兩個記過"的學生, 嚮了警覺.
中大速算了嚴重性, 幫中大說話便是想問清楚幾句, 以得到需要的了解再決定如何面對, 但唯一合理方法便是依規章成立負責審查小組去主持紀律程序聆訊會議, 後來發展是「嚴重鬧翻」.
一來中大綜合出「做左咁咁咁」的本質與嚴重鬧翻的發展同一脈絡.
二來已間接得到本來的想要的答案, 同時得到加碼同一脈絡(紀律)的結果.
前者或者可以記一過, "或者"兩字意思是, 純審裁意願是記一過, 但程序(交代之類)另有要求未必記到, 關同學奉上的加碼紀律表現(表演)兌換成兩過, 是關同學心雄下始料不及或不介意的表演成本.
負面是中第三十條, 本來刑事民事兩軌, 並沒有依賴的必然規範, 不過第三十條文字的確如此,
未符第三十條與違反第三十條是不同級數的東西, 第三十條文字寫明有先後, 卻在文首中間用上「應(該)、建議」, 留有空間. 「寫明」部分並不是獨立條款, 在第三十條可能需要"釋法"才能強制.
中大一定不周全, 錯誤的避忌低調策略(假設"想問清楚了解"態度, 其實我半猜中, "資料不足"不會處理, 即是關同學表面客氣去敷衍或援引第三十條便過關), 中大忽略了第三十條.
程序方面, 已論, 留有空間需要釋法.
大處看, 真搞笑, 幫關同學便是關同學一直有道理, 是英雄, 以身涉險.
或唔搞笑, 關同學有兩仗, 贏晒恭賀正義, 可憐香港政府沒腰骨太腐敗, 輸一仗的話應該是國安, 關同學惡劣行為成為定論, 中大不周全是風波, 以後注意.
R
R:
刪除中大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的「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不是statute, 而是「行政指引」(見第4條), 沒得釋法的, 我甚至不肯定能不能JR.
的確, 30條是說「該等個案【應】待有調查結果/法庭判决後才處理」, 有些空間.
我的理解是, 假設中大駁回關同學上訴並假設關同學作出JR起訴, 法庭最多只能審視退學決定是否irrational, 大抵不會考慮關同學後來兩次記過(侮辱及泄密)是否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不過如果有一份法庭判決去說明中大在該案的紀律程序紀錄而不是大家靠估, 的確會更方便我們做網路判官.
可惜網路大部分角落都沒有訓練網路判官的培訓班.
殺人不過頭點地,開除學藉就是壞人衣食,這等同殺人父母,何苦呢?
回覆刪除老土, 個理論係殺咗佢好D咩,
刪除佢係度食係度柯, 你講衣食?
//殺人不過頭點地//
刪除這句諺語是勸喻人們做人做事要留有餘地,不要對已經認錯或處於劣勢的人逼迫太甚、趕盡殺絕。此語源自《兒女英雄傳》第十六回,形容對對方的處分已到極限,應寬容以待。
原文: 「我本待一刀了卻這廝性命,既是你眾代他苦苦哀求,殺人不過頭點地,如今權且寄下他這顆驢頭」。
*
問題:關同學似乎仍未肯認錯。
關同學不務正業(看他事情多取學分艱難), 被拉受查原因是搞煽動.
刪除什麼是煽動? ................ 搞出一大棚人, 用奇怪的態度表達奇怪的訴求... (當中有博主、當中有頭點地的何苦兄)
處理方式太糟糕,不能滿足公眾的對一間知名學府reasonable expect ,就算有受到壓力也有很多做法,偏偏選了下下策。學生仲玩JR,香港人有事無事都玩JR,真係要宣傳一下JR究竟點運作,港人當法庭係OMB咩。某位由大清律例專家創立的大學處理方式好的多。
回覆刪除Lawrence
胡鴻烈?佢都冇執業
刪除15年前我見過胡校長,人超和善,好有氣質
刪除佢係大狀,但係佢話佢主要係做research
刪除條友吹水咋,香港人冇得入黨架
回覆刪除條友作大是事實, 香港人無得入黨並非事實。
刪除哇!我查咗下香港人真係可以入黨㗎,顛覆常識
刪除但香港人不可參軍
刪除連標少都分不清楚觀點與事實
刪除觀點與事實? 你指甚麼?
刪除未知, 先在2026年2月23日 上午8:02發飆
刪除Cheung Yan & Associates Solicitor Desmond Cheung Sued By Other Lawyers 張德民律師俾法律界行家告 - HCA2413/2018 - Next Hearing on 16 March 2026 (60 Minutes Reserved) - Lam Siu Sun Dennis v Cheung Tak Man Desmond [2022] HKCFI 78 - “3. In this action, serious allegations are made by the plaintiffs against the 1st defendant, including unauthorised transfers out of client account to the 1st defendant’s personal accounts from 2008 to 2016. The plaintiffs also allege that in June 2016, the 1st defendant signed 172 bills which were falsified and were never sent to the clients and that based on these bills, cheques were drawn on the client account and eventually transferred to the 1st defendant. Lastly, there is also an allegation that the 1st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certain secret profit-sharing arrangement involving other defendants and that was in breach of his duty to the fir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573&currpage=T
回覆刪除https://www.msoa.hk/index.php/industrynews/details/hk/1364 - 中環一間律師樓發生內鬨,一名合夥律師被指於前年偽造172份帳單,並在未獲授權下將客戶的款項轉帳至自己名下,涉款逾千萬元,導致律師樓超額開支。該名律師的合夥人昨入稟高等法院,向律師及其助理等人索償。原告人林少新和李摩西均為張永賢 • 李黃林律師行的合夥人,7名被告依次為合夥人張德民和趙思瑋、張的助手Ida Chan(Ida)及律師樓的助理會計師Wai Kit Shun(Shun)、會計經理Lai Yip Wah Alan(Alan)、文員Tam Man Chun Raymond(Raymond)和前顧問殷麗瑜。入稟狀指,張德民以律師樓名義開設公司銀行戶口,但原告對此並不知情。張於前年6月向律師樓的客戶開出172張假帳單,帳單的發單日期大多為2008年,均用舊款設計,實際上卻無發送予客戶。張於同月30日動用逾112.5萬元的客戶資金「埋單」,將錢存入其控制的公司銀行戶口,再於翌月從中提款。原告調查後發現,張德民早於2010年已利用相同手段擅取客戶逾663.6萬元,涉及逾1100宗案件,卻無人記錄曾經開單。另一方面,張控制的公司戶口於2008年至2016年間滾存逾千萬元,張利用款項償還按揭貸款和繳交差餉;張又曾多次匯款至另一個由他控制、存有50萬元的公司戶口,並透過Shun以律師樓名義開支票動用款項。張德民在原告質詢後自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並由妻子代發112.5萬元支票予律師樓。此外,張與趙思瑋於今年初取消受影響客戶的帳單,並指示Alan修改帳目,但事前未得原告知悉和同意。原告續指,張德民與趙思瑋私下設立「秘密佣金制」,每月以娛樂開支名義,向殷麗瑜等人發放過萬元佣金。原告欲向Alan等人查詢詳情,卻遭張、趙二人阻撓。直至今年9月,兩人提出解散律師樓,原告雖同意解散,但要求延遲解散日期。兩人卻擅自通知律師會、律師樓業主和所有員工,律師樓將於12月解散。
柴靜案例拆解 中式邏輯
回覆刪除https://youtu.be/JYifr-Za60g
BLOG友常用這些邏輯謬誤
刪除12:03/06又樂之不疲玩稻草人
刪除哲学所杜国平:中国逻辑的特质 https://share.google/gnWUcLVr6iUpsTN2k
刪除拆解? 我會叫片主返去中學讀下書, 一般的邏輯辯論技巧、同埋溝通方法, 人際處理.
刪除咁就開心大發現? 開條片搞到我以為有神級武器咁大件事, 識得咁高規格宏大大道理?
事實只是陰陽怪氣, 泥漿摔角大英雄
//中式邏輯//
刪除「底層邏輯」源自中國商業顧問劉潤的理論,指在千變萬化的現象中,那些不隨環境而改變的根本運作規律。其核心公式為「方法論 = 底層邏輯 + 環境變數」,意即看透本質後,結合當下環境找出因地制宜的解決方案。該觀念涵蓋是非對錯、思考、個體進化、理解他人與社會協作等核心維度。
以下是底層邏輯的關鍵要素與應用:
1.定義: 區分事實(Fact)、觀點(Opinion)、立場(Position)與信仰(Belief)是看清世界的基礎。
2.核心思維: 拋棄經驗主義、保持「空杯心態」,運用「假設—驗證—結論—調整」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3.應用場景:
- 商業: 洞察產品價值、商業模式的本質。
- 個人: 理解人際交往、提升個體進化的能力、效率與槓桿。
與「方法論」的區別: 知識點是魚(暫時),底層邏輯是釣魚的技術(恆久)。
劉潤在《底層邏輯》一書中提倡,掌握這些底層規律,能幫助個體在動盪的環境中「看清世界的底牌」。
劉潤說「底層邏輯」, 頂樓說「中式邏輯」
刪除正確點說, 頂樓嘗試造一個「中式邏輯」標籤
頂樓影片內找來要解決的爭執, 只是「貼標籤」這強盜邏輯, 一種邏輯謬誤, 是爛貨
頂樓做什麼? 它將爛貨貼上中式邏輯標籤,
好得很, 柴樓主示範了, 自己是爛貨, 請鼓掌!!!
標少身邊一定有很多人說過和你很難相處
回覆刪除佩服你超強的洞察力, 無緣識荊, 也無需壓驚, 請廣為宣傳一下。
刪除性格太過强硬,脾氣唔好,又偏執又死板年紀大了,要軟化下,為你好我先講
刪除你顧掂自己喇, 越俎代庖。
刪除唔準講我大佬壞話 !汪汪
刪除網癮好難戒,頂唔順
回覆刪除大家好,我係食屎狗
刪除食少陣去運動啦。
刪除對唔住😭😭😭😭
刪除汪汪汪🐕
刪除標少的文章行文似乎是, 考試不公且壓力大
回覆刪除罷試或叫囂罷試, 應該只扣成績不能記過
可能涉及出貓的行為更要小心
其他方面我替你護航
你理解及撮寫的能力都幾差喎, 我無寫的你也拙劣地寫出來, 想人身攻擊就直接了當才爽快喇。要撮寫本篇, 用四個字就夠: 程序公義。
刪除比文筆? 好極
刪除一個人「性格太過强硬,脾氣唔好,又偏執又死板年紀大了」可以有咩能耐, Let's see :love
撮寫能力?
你顧掂自己喇, 轉移視線
程序公義: (我只選擇這個..)其他方面我替你護航! :victory
你吹咩, 無可置喙, 我一生就係法律人, 我可以選擇程序公義
講咗, 夠
我不知你為乜要留言, 我視你為徵友對象? 你是我的朋友? 你認識我? 我為乜要聽你講? 看你寫的東西, 你似乎要看心理醫生。你一定講唔夠, 因為你只能在網上發言, 這是你唯一有發表機會的地方。我說你的summation做得差, 因為你捉錯用神, 把obiter dictum視為ratio decidendi那類人。說你撮寫及理解能差你感到屈辱, 我沒說的東西你可以put words into my mouth? 你有意見就發表囉, 但不要把我說的強加在我身上。網上世界雖然可以dubbed妄想世界, 也有一定protocol的。比文筆? 又是在幻想, 文筆是講修辭的能力, 我只是講理解和攝寫的能力, 假如你寫得亮麗, 但理解錯誤, 搞錯重心, 文筆好也補救不到, 何況我明示暗示也沒說過文筆這兩個字。你是不是滿腦子都是稻草人? 要大戰風車? 法律人好巴閉咩? 我只是用法律思維去質疑一宗涉及法律程序公義的事。如果你不認同這件事與程序公義有關, 你當然有發表的權利, 我無需跟你爭辯。正題你不講, 你又不是我的朋友, 顧左右言他來擦存在感?
刪除但不要把我"沒"說的強加在我身上
刪除8:41,我想睇你同兔兔、中史老師,DDC四人玩大亂鬥,場面一定刺激又有趣
刪除下午9:30
刪除//我不知你為乜要留言//
我不知你為乜要"回覆", 攞來衰
Isn't it obvious?
刪除下午9:37
刪除//我"沒"說的//
這是要點, 你並不是沒說, 你明明大量地說, 我只不過用另一比喻(諷刺文筆)指了出來
「我不知你為乜要留言」就是扮見唔到比喻內容, 沒有內容的話正常人會曉得忽略
你明明知道對己不利, 錯誤稱為人身攻擊, 對己不利=攻擊的感受我明白, 卻又懶自高一級的「想人身攻擊就直接了當才爽快喇」
你犯上邏輯謬誤, "人身攻擊"定義閤下竟然唔識, 你自己好好讀書唔該~
比喻內容at least你可以扮討論回擊, 卻一味鬧人開展攻擊,
我數你數得有無錯?
虛弱無力死要面子, 加碼攞來衰
標少係我大哥,我正式宣布,汝母甚淫,待吾姦而辱之
刪除中史老師
下午10:49
刪除你卒之加碼攞來衰, that is obvious :shakehand
//匿名2026年2月25日 下午5:44
刪除//性格太過强硬,脾氣唔好,又偏執又死板年紀大了,要軟化下,為你好我先講
事實證明, 名單太短,
為大家好我又講
//比文筆? 好極
刪除一個人「性格太過强硬,脾氣唔好,又偏執又死板年紀大了」可以有咩能耐, Let's see :love
撮寫能力?
你顧掂自己喇, 轉移視線
程序公義: (我只選擇這個..)其他方面我替你護航! :victory
你吹咩, 無可置喙, 我一生就係法律人, 我可以選擇程序公義
講咗, 夠//
以上貼文完全是垃圾,都唔知佢嗡乜,同習包子一樣,剝光了衣服仍要當小丑🤮
//人身攻击谬误(Ad Hominem)是一种逻辑谬误,指在辩论中不针对观点本身进行反驳,而是通过侮辱、诋毁、质疑提出者的动机、品格或境遇来否定其观点。
刪除以下是具体的人身攻击谬误类型:
1. 辱骂性人身攻击 (Abusive Ad Hominem)
直接对说话者的品格、能力、外貌等进行侮辱。
解析:长相和品格与理论正确与否无关。
2. 情境性/动机性人身攻击 (Circumstantial/Motivated Ad Hominem)
质疑对方提出主张的动机,认为其是因为特殊境遇才这样说。
3. 诉诸伪善/你也一样 (Tu Quoque)
指控对方的行为与观点不一致,通过抹黑对方的行为来否定观点。
4. 罪恶关联 (Guilt by Association)
通过与不受欢迎的团体或形象建立联系来抹黑对方。
5. 诉诸成见/污名化
利用对方的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进行攻击。
总结: 人身攻击的本质在于放弃理性争论,试图通过否定“人”来否定“观点”,因而在论证中属于无效推理。//
同意, 很清楚了, 2026年2月25日 下午5:17 的標少, 完全誤用人身攻擊, 不學無術
刪除尤其之後一堆中英攬炒完全是垃圾,都唔知佢想嗡乜,同習包子一樣,剝光了衣服仍要當小丑 🤮
//人身攻擊的謬誤//
刪除即一個理論因為是由某人提出而被否定,而非因為存在與之相違背的證據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而遭否定。
Ad hominem fallacy (or ad hominem) is an attempt to discredit someone’s argument by personally attacking them. Instead of discussing the argument itself, criticism is directed toward the opponent’s character, which is irrelevant to the discussion.
Ad hominem fallacy is often used as a diversion tactic to shift attention to an unrelated point like a person’s character or motives and avoid addressing the actual issue. It is common in both formal and informal contexts, ranging from political debates to online discussions.
瞓唔着睇到留言板啲黐線佬,我同你哋講我大佬係標少,邊個同佢過唔去就係同我過唔去
回覆刪除中史老師
明報:「政府發言人說,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寶貴的公共資源是毋庸置疑的事實是,又引述上訴法庭判決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而「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租賃文件條款。發言人續指,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案件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
回覆刪除用政治新聞稿的用語:律政司過去長達4年期間一直濫用公權,將違反租務條款變成刑事欺詐,令無辜的黎智英及黃偉強下獄,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律政司及相關檢控人員會否問責下台?
請問「鐵一般的事實」何來? 事實兩字是抄借「事實背景下」嗎?
刪除無論如何是兩回事, 你想說的是指「變成刑事欺詐」, 你用法是主體, 卻欠缺證明.
而明報政治新聞稿那句, 事實只是背景, 主體是指「刑事無罪」.
Incompatible.
《谦言谦语》赖岳谦 公开版 | 中国打新代理人战争?
回覆刪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MplhBuHSyw
@saneicmlee4564
10 hours ago
利用伊朗来与美国打战是高明的策略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后也是可以让世界各国到美国去搞事。
宏福苑大火三個月專訪 開窗散濃煙、淋熄棚網火種 85歲冼婆婆逃生記
回覆刪除檻過「大公仔」
不知等了多久,冼婆婆才聯絡到警方,警員安慰她:「你慢慢嚟、唔好心急,講清楚你層數同座數,我哋知道宏福苑燒得好犀利,我好快搵人嚟救你。」
不久,冼婆婆聽到門外有消防員呼喊,她不敢開門,唯有大力捶門回應。
「得喇,我知道你喺邊,依家可以開門。」
一打開門,4 個消防員立即為冼婆婆戴面罩。她說對方望入屋內,「問我點解呢間屋冇煙」,聽畢冼婆婆的自保方法,「4 個手指公對住我」。她笑笑,「好悲傷裡面有個樂趣」。
跟隨消防員踏出走廊,冼婆婆形容「伸手不見五指」,但經過一個單位,從火光看到大門燒穿一個洞、還在燃燒。消防員帶她行落樓梯,問她「得唔得」,她回答:「我要生存,唔得都要得」。
「一個拖住我,一個喺後面秤住我」,又提醒她,12 樓有個「大公仔」。
「嗱,婆婆,嗰個大公仔阻住你,你檻過佢喇,唔使驚。」
「我話我唔驚,我知道係咩。」
https://thewitnesshk.com/%e5%ae%8f%e7%a6%8f%e8%8b%91%e5%a4%a7%e7%81%ab%e4%b8%89%e5%80%8b%e6%9c%88-%e5%b0%88%e8%a8%aa-%e9%96%8b%e7%aa%97%e6%95%a3%e6%bf%83%e7%85%99-%e6%b7%8b%e7%86%84%e6%a3%9a%e7%b6%b2%e7%81%ab%e7%a8%ae-85/
https://youtu.be/2QWwG6_2p5g
表面上不符行政指引, 並非硬傷, 指引不是statute,
回覆刪除再講, 要睇清楚啊, 是不符行政指引中的一個「應」字, 可爭議, 中大有考慮的權力空間,
標少一直只高舉程序公義, 反對立場基礎只建基於他認為的不合法三字, '程序公義'外其他的口沬橫飛, 不准討論我說過什麼因為你不是徵友對象,
你說搞笑不搞笑 汪、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