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大律師公會???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一向立場是撐中央的, 明報即時新聞這報導使我對她肅然起敬, 先看報導的講法:

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挑戰英國御狀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後,特區政府建議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法律界流傳一篇由前律政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撰寫的文章,稱同意終院裁決,力陳應按本地現有法律程序處理海外大律師來港,並反問有指英國律師不懂國安法,「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她文末亦反問「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本報李先知專欄證實,文章確由梁愛詩撰寫。梁愛詩亦補充,「只就現行國安法條文支持終審法院裁決,沒有反對釋法,也沒有向北京反映任何意見」。
......

梁愛詩雖然不是搞刑事法和訴訟的, 起碼都問得像個法律人: 釋哪一條。That is the crux of the whole issue. 比那幾位只懂講拭目以待的立法會律師議員更勝一籌, 尤其是那位梁法律學者。相形之下,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天所發的聲明, 比起梁愛詩這忠君愛黨的老同志, 顯得拙劣。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我引用中文版):

大律師公會 (公會)就有關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案件的聲明

 1. 公會就以下事宜作出回應:(i) 終審法院在 FAMV No. 591 of 2022 一案中頒下的 裁定書 (裁定書);及(ii)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建議提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法》 的案件作出釋法的決定 。 

2. 《國安法》第 65 條明確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擁有解釋權。全國 人大常委會可按情況,在適當的時候行使該權力。 

3.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釋法權力時,無可避免地會引起一些對香港法律制度的討論及批評。《國安法》是相對較為新近訂立的法例。公會希望,《國安法》條文之中倘若存有不明確之處,將來會由香港的法院釐清。藉《國安法》第 65 條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關權力應當審慎地行使。 

4. 裁定書的第 33 段述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根據 《國安法》 第三條的規定, 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法庭 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公會堅信,香港的法院及法律界將會繼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 的責任、維持法治及保持司法獨立。 

主菜在第3段, 多麼委婉謙卑, 一句質疑、捍衛司法公正獨立, 撐終審法院以普通法思維判案的說話都沒有。近年的大律師公會每況愈下, 由黑暴猖獗的時候, 只不冷不熱說幾句譴責的話(這種不冷不熱的態度, 神都要罵你:《啟示錄》)。這聲明內容可謂使大律師公會蒙羞, 像香港酒吧公會多過像法律專業團體。我年少時閱讀南華早報學英文, 看到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這名字以為是酒吧公會。原來這公會真的是工餘在蘭桂芳劈完一間又一間的劈酒專業人士, 劈完之後的Dutch courage都沒有。

敬詩姐一杯。

今宵酒醒何處, 楊柳岸, 曉風殘月。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揭盅之後的胡謅

終審法院不批出上訴許可是意料中事, 所以不論是中央或香港政府, 一早就部署了後着。終審法院的裁決全部都屬於學術討論, 說甚麼都沒有用, 因為終審其實未必是終審, 終審有時是終寢。李特首立即宣佈提請人大釋法, 這次釋法屬國安法的第一次, 相對於以往基本法的釋法, 這一次最難看, 最沒有基礎和理由。不過, 我不得不承認, 我一直欠缺這方面的思維, 只懂胡謅。既然自命懂得胡謅, 就繼續胡謅下去。

人大常委有權釋法, 但釋法權的界限去到那裏, 是否可以超出基本法和國安法的範圍, 都有很多自圓其說的理據的, 誰可爭辯? 國安法出爐的時候, 我預言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時候, 一定不會安排外籍非常任法官參與的, 但我從沒想過連辯護律師也不可以是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所謂海外, 其實一直都只是英國, 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 也沒有講一定是御用大律師才獲批到港執業, 但一般並非法律翹楚, 根本就過不了關, 香港都有很多律師, 沒有一定江湖地位的海外律師, 根本不用想, 一定不批准申請來港執業的。故此, 申請來的必然是御用大律師, 批准他們來是有助提升香港在普通法地區的地位, 正如邀請普通法國家的法官到終審法院坐陣的道理一樣。

這次港府提出釋法, 只是按指示行動, 正印未出場, 已經有幾個出來跳樑, 製造氣氛。釋法使一些人大快人心, 尤其視黎智英為賣國賊的, 移了民的人也被視為賣國賊, 可能有人會質疑譚某的兒子不單止移民澳洲成為賣國賊, 還開移民僱問公司協助教唆煽惑賣國。那些年, 老頭子這海外關係也會坐連呢。不過, 何必認真, 講明是胡謅, 認真不認真都輸了。

如果釋法會對香港法治造成傷害, 究竟有沒有兩害取其輕的方法?

要摑終審法院一巴掌的方法很多,  但要盡量維持一國兩制, 由香港自行解決海外御用大律師牽涉國安法案件的問題, 入境處只需把Tim Owen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立即撤銷他的簽證, 便解決了這內部事務的問題了。再進一步的做法就是修改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 一刀切不准任何律師參與任何案件有可能給人印象會違反國安法立法精神的。相對而言, 入境處對法院大不敬總好過人大常委因釋法被指責。Tim Owen 不會退出本案, 黎智英又不會認罪, 又不會送他北上審訊, 還有更好的辦法解決此事嗎?

第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中途辭職, 不論是否涉及紅粉佳人或其他原因, 在首宗釋法後他總算忍辱赴重。第二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在修例延長法官退休年齡至70歲的時候, 他很明智地不享用延長的退休年齡, 在65歲退休。現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被扇了耳光後又何去何從呢? 裁決不配合人大常委及政府的思維, 應屬失職。在判詞結尾的時候寫的這一段:

33. The courts of the HKSAR are of course fully committed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to acting effectively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impose punishment for any act or activity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s required by NSL 3.[41] That duty would unfailingly be carried out whenever national security issues are properly raised and duly explored, enabling the courts to undertake a proper adjudication of those issues. Thus, in relation to ad hoc admissions, where national security considerations properly arise, such considerations are plainly of the highest importanc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present case, however, the SJ has fundamentally changed his case only at the stage of seeking leave to appeal to this Court, raising undefined and unsubstantiated issues said to involve national security which were not mentioned or explored in the Courts below. No appropriate basis has been made out for the grant of leave to appeal.

其實终審法院大可寫這判詞寫得峰迴路轉, 乘風破浪, 寫判詞無異於寫文章, 最大分別是引用案例來闡示理據。終審法院引用了Flywin案的原則, 指出上訴不能提出有異於原審的新論據, 除非情況十分特殊。為了捍衛國家安全, 理據還不夠特殊嗎? 駁回律政司司長上訴許可時, 以下這一段精簡地說明了引用Flywin案判司長敗訴的理由:

31. In his skeleton argument,[37] the SJ submits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in substance dealt with the ‘new’ points in its leave judgment[38] so that, he argues, the CFA “does have the benefit of the views of the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 With respect, that is untenable and at the hearing, Mr Yuen SC recognised that the points touched on by the Court of Appeal in its leave decision did not reflect a full exploration of the issues. 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the new points generate numerous issues that have not been explored below, whether factually or as a matter of law. The Court of Appeal made it clear that it was dismissing the leave application applying Flywin principles and that the matters raised by the SJ did not justify permission exceptionally to be granted.[39] The Court of Appeal added that it considered two of the new points as advanced in any event not to be reasonably arguable.
 
只要終審法院放大國安法的重要性, 就可以把袁資深大律師的新論據視為exception to the Flywin principles, 繼而批出上訴許可, 繼而在正審時判律政司司長勝訴, 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 皆大歡喜, 各得其所, 黎智英繼續留在看守所, 反正他都必釘無疑, 還會冤枉他嗎? 他昔日的老同志都大義滅親要指證他, 他還可以狡辯嗎?

可惜終審法院太不懂變通, 搞爛了局, 張舉能應當辭職, 以挽回一點顏面。處理本案的另外兩位英籍法官也應一併辭職, 否則以後怎去處理國安法的上訴? 這陰影揮之不去, 做成後顧之憂, 是會影響判決公正性的。法官擁有外國國籍也可以是另一點人大常委有可能順便釋法處理的課題。

有朋友問我怎會找到時間胡謅, 整夜看世界杯, 早上又打羽毛球。也有朋友說我不務正業, 時間太多, 所以時常胡思亂想。See, there are many facets of a person depending on which angle you want to see him. 跟判詞的觀點一樣, 自圓其說一定可以說到頭頭是道的, 誰有最終話語權, 誰就主宰判案、解釋法律的對錯, 對與錯並非絕對的。

2022年11月27日星期日

未揭盅前的胡謅

不只一個朋友問我, 既然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不懂看以中文立法的國安法, 只能參考英文譯本(是參考版, 不是雙語立法), 黎智英申請聘用他抗辯, 理論上是對控方有利, 為甚麼律政司鍥而不捨地反對? 我相信這是不少人產生疑惑的地方。

海外御用大律師申請到香港執業都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聽審的,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考慮申請時說, 先決條件是公眾利益, 具體考慮4項原則:

...The overriding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it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admit the overseas counsel. The relevant public interest factors which call for fuller examination below are: 

(1) the importance of the legal issues to Hong Kong’s jurisprudence;
(2) the complexity and difficulty of the issues;
(3) whether the overseas counsel would add significant dimension to the case;
(4) the availability of suitable local counsel.
(para 10 HCMP 1402/2022)

提出Owen不識中文的論據, 是針對第3項而言的, 而並非關心黎智英請了一個不利抗辯的律師。而且, 辯方也會爭辯《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合憲性。首席法官基於公罪利益批出申請。之後引發的各上訴我就不重複了, 明天終審法院就有判決。

明報今天對本案的報導, 引述人大常委之一的譚耀宗的個人看法:

問到於判辭頒布前公開討論是否在向終院施壓,譚耀宗說只是表達個人看法,因他曾參與國安法立法,明白立法原意;國安法用中文起草,英文僅為參考,由「唔識中文嘅外國人」為涉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辯護不合適。至於若律政司敗訴,人大常委會是否一定會釋法,譚稱當人大常委會發現制訂的法律被曲解時,有責任解釋清楚立法原意。

立法原意這家伙是很易任人胡謅的, 看立法原意之前, 起碼有法例條文存在, 才有正解、曲解的出現, 條文都沒有, 即是原意並不規管聘用海外律師這些事情, 可能是疏忽了或根本沒想過這一點, 那麼就不能講釋法, 而是要增訂或修訂法例, 不能憑空講原意, 否則你肚裏的蟲也不知你的原意是甚麼。又或者把人大常委訂立國安法的立法過程中討論過的的文字紀錄拿出來印證一下, 而不是隨意、創意地講。

「唔識中文嘅外國人」, 在香港資深大律師名冊中, 起碼有30幾個,  也不准他們接辦國安法案件嗎? 這種想法也可能與《基本法》不一致, 國安法也開宗明義講: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

選擇律師理應是港人的權利, 如果律師是外部勢力, 國安公處還會手軟嗎? 已很少律師肯接辦黎智英案, 又多了3個污點證人指證他, 又有3個指定法官把關, 不怕不受控的陪審員搞局, 黎智英還有運行嗎? 如果黎智英可以脫罪, 香港就可打敗法國、阿根庭、比利時和巴西, 捧走世界杯了。終審法院明日揭盅, 律政司申請必敗, 律政司勝出的賠率是1賠145。 怎樣計算出來的? 只是胡謅, 香港足球隊2022 FIFA的排位145。 

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

又釋法?

熱烘烘談釋法, 釋甚麼法? 就是講黎智英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對勾結外國勢力案的抗辯。明報今天的新聞有這報導:

【明報專訊】律政司罕有上訴至終審法院,反對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終院今日開庭審理上訴許可聆訊前夕,多名資深建制人士質疑,不應由外籍律師代表國安法被告,更稱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律政司今再由前律政司長袁國強代表出庭,對於倘敗訴會否尋求人大釋法,律政司回覆查詢時說,因司法程序正進行,不作評論。
(國安案英籍大狀有先例 梁美芬:解釋不清或釋法)

《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人大常委對此法的解釋權: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如果人大常委真的要就黎智英案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而釋法, 究竟要釋那一條? 國安法提及辯護律師的只有第63條, 但只涉及保密的:

......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 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 保密。 

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執業, 不論控、辯那一方, 依賴的是香港法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 這是純香港本地法律, 人大常委怎去解釋這法例? 人大常委可以解釋涉及香港的法律只有《基本法》和《國安法》, 除此之外, 並沒有其他涉純本地法律的解釋權。明報同一則新聞, 顯示梁教授認為可能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日在立法會向傳媒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外籍律師維護的主權及安全屬另一國家,尤其所在國家可能涉案,很大可能有利益衝突,反問在此情况下,「到底向邊一度(國家)忠誠呢?」她說,若解釋及執行上不清晰,不排除人大有可能釋法,並不點名指黎智英案複雜,根據國安法,有可能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不知梁教授教授心中有沒有認定了怎樣解釋國安法和那一條法例, 忠誠與否跟辯護律師扯不上關係, 至於她講有可能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這也無需要釋法, 真的這樣做只不過是送黎智英返內地審, 人大常委更加不用釋法。

我寫這一篇的時候, 終審法院還在開庭聽審此案, 若結果出人意表批出上訴許可, 控方還有機會勝訴, 相反而言, 就有機會看下怎樣釋法了。

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

搏到盡

明報今天的報導: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高院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反對申請,惟先後在高院及上訴庭敗訴後,昨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聆訊將於本周五(25日)上午10時於終院開庭處理,並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主審。

根據過往做法,律政司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一旦獲批,本案將由終院作出「終極裁決」。
.....

不意外, 律政司搏到盡事必有因, 就是怕老外肆無忌憚, 不受約束, 胡言亂語, 破壞國家形像。況且由御用大律師代表黎智英抗辯勾結外國勢力罪, 本身已展示了勾結外國法律勢力的意識型態。我這樣講並無誇大, 從代表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陳詞推論出來的。袁資深大律師說:

(2) Second, the admission of overseas counsel in cas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overall objective and design of the NSL. NSL was enacted as a result of a need to address, inter alia, interference in the HKSAR’s affairs by foreign or external forces, and that admitting overseas counsel on an ad hoc basis in cas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would generally tend to defeat that aim in that, among others, there is no meaningful or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overseas counsel’s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under NSL 63 over State secrets and other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hich he or she comes to know in the practice of law.
(判詞4(1)(2)段)

所以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有損國家利益, 有違訂立國安法的精神。我預測結果: 終審法院不批出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不是要與國家對着幹, 只是要維護國家堅決落實一國兩制的決心, 所以要維持普通法在香港繼續得以蓬勃發展, 借英國御用大律師的介入來宣示一國兩制精神。律政司沒其他辦法嗎? 有一個解決所有問題的辦法, 就是按國安法第56條, 把黎智英交內地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御用大律師不能在內地執業, 也沒有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 這問題就解決了。另一兩全其美的辦法就是對黎智英曉以大義, 叫他炒御用大律師魷魚, 這問題就不用纏擾下去。又或者用黑心想法: 黎智英突然一命嗚乎, 蒙主寵召, 就不用審了。

反對辯方申請聘用御用大律師的上訴是民事上訴, 雖然黎智英面對刑事審訊, 是否批准御用大狀代表的程序卻屬民事性質, 申請上訴許可與刑事案上訴的程序有所不同, 上訴庭可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不批律政司可再向終審法院申請, 如果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本星期五不批出上訴許可, 本案就是終審, 再無上訴可能, 若批出許可, 就要擇日正審, 詳細聽理據, 但黎智英案12月1日要開審了, 他已被覊留一大段時間, 怎可能因這上訴再押後。

刑事上訴的程序又不一樣。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 只可基於:

(a) 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如上述法庭拒絕予以證明,則終審法院可給予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或

(b) 事情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這問題得由終審法院單獨決定。

以蔡玉玲查冊案為例, 蔡玉玲案是刑事案, 她以該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理由上訴, 所以先要向原訟庭申請法律議題的證明, 才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若原訟庭不批出證明, 她才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證明和上訴許可。如果她上訴理由包括上列的(a) 和(b), 就只需向原訟庭就(a)申請證明, (b)項原訟庭無權處理的, 須由終審法院處理。

看完澳洲羽毛球公開賽, 世界杯又開鑼, 比賽時間不利南夷, 大多在澳洲時間深夜或清早, 昨晚看完阿根庭, 今早又看澳洲輸波, 日間又要看判詞、閱報, 眼睛可謂搏到盡。早幾天看了紐約時報特約分析員一篇評論特朗普5案在身的各種可能的結果, 雖然只有18頁紙, 卻不斷重覆, 又長又臭。有時選擇錯了, 枉費了眼神。

律政司在反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的3次聆訊, 共動用了4位資深大律師, 搏到盡也輸到盡。幸好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 星期五終審法院來個了斷, 就不用再纏擾下去, 可專心看足球了。

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拉雜的討論

這一篇是為了上一篇一則留言而寫的, 但這不是回應該留言, 而是繼續討論法律。先讓我交待一下。在上一篇我說過在終審法院判詞提過控方擬爭論另一點, 「終審法院表明Campbell-Moffat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錯誤的, 所以不處理控方在這方面的論據, 故此控方的論據是甚麼我們也無從稽考, 我只能猜測」, 但讀者(我相信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中人)留言叫我看終審法院網頁, 裏面上載了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我一向習慣看司法機構主頁上載的判詞, 而忽略了終審法院的網頁, 經該讀者指導下, 看了控方在本案的陳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陳詞說就算Campbell-Moffat的voire dire(案中案)不批准whatsapp呈堂, 也不等如被告不獲公平審訊,  劉專員分析了不同情況下, whatsapp的內容也可以在辯方案情中引進, 譬如被告作供說出安排運行李的來龍去脈, 自然就會重提whatsapp展示的內容, 這一點我毫不置疑, 具實戰經驗的人不假思索都應知道的。但劉專員書面陳詞講到一些情況, 我有不同看法。就是這幾段:

48. It is entirely possible for the Respondent to assert that the relevant messages might have been sent or received on the Phone without going into the witness box himself. For example:

(1) he may cross-examine Officer Chan to elicit evidence from the officer that the relevant messages had been sent and received as the record shows;

(2) he may call his own expert(s) to comment on whether the relevant messages might have been sent and received on the Phone; or

(3) where the Prosecution does not dispute the WhatsApp data retrieved from the Phone, he may invite the Prosecution to consider agreeing with the Defence, by way of section 65C of the CPO, that the relevant messages had been sent or received as the record shows.

這幾段講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也可以在辯方案情引進whatsapp內容的證據, 當然可以, 但沒有用, 因為被告要講的是他不知道運送的是毒品,   單靠whatsapp內容也不足以反證, 被告不上證人台講自己的想法(state of mind and knowledge)是不夠的, 若果是足夠, 控方當初也不會肯同意在被告手機內找到的whatsapp對話呈堂。我只是不同意這部份的陳詞, 其他方面以前討論過的, 不再贅。

被告不作供是很難令人相信他不知悉毒品的存在的, 當然被告作供也不等如陪審團會相信他的講法。世上真的有那麼多drug mule unknowingly smuggles drugs? 另一叫法是blind mule, 揾鬼信喇。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拉雜談

終審法院批出許可(leave to appeal), 准許蔡玉玲上訴, 未見判詞, 所以不知理據, 只能說有點意外, 批出上訴許可並不等同將會勝訴, 不少案件批出上訴許可最後駁回上訴的。另一宗上訴是律政司向終審法院上訴, 想推翻上訴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事, 還未看到任何有關本案進展的報導, 所以不知終審法院會不會批出許可。但昨天閱讀明報, 看到這則新聞: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日出席第十八屆亞太區首席法官會議說,在《基本法》訂明的「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的普通法在奉行大陸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繼續蓬勃發展,並提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2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肯定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

想普通法在香港繼續蓬勃發展, 是否意味着容許傳統普通法國家的法律翹楚登場是其中一種方法, 就要拭目以待了。律政司的上訴使我訝異, 史無前例, 政治味濃。

上一篇討論Campbell-Moffat判錯案, 有些留言似乎說得太武斷。我已奉行任何留言也不回應的政策, 以免纏擾, 禮數不周之處, 在此致歉。Thomas應是故人, 原本在香港執業的大律師, 移居紐約執業。任何不對題的留言, 我基本上就不會看。

我說錯了所涉毒品是冰毒, 其實是可卡因。留言中說「警方」處理本案, 事實並非如此, 本案一直由查獲毒品至檢視手機內容, 都由海關一手包辦的。從判詞看, 也看不到海關在處理上的任何失誤, 除了Campbell-Moffat無中生有的看法。至於裁定whatsapp不准呈堂後, 永久終止聆訊是必然結果的講法, 我看未必。就算voire dire剔除了whatsapp呈堂, 被告還可作供revisit the same issue, 他一樣可以講whatsapp的內容。He can say whatever he likes to say. 跟一般被告上證人台作供無異, 控方也無可能反對他講whatsapp的內容, 控方自始至終都會指the content of the whatsapp is just a premeditated sham, 所以Campbell-Moffat錯得厲害。

判詞有這一段:

62. A permanent sta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a highly exceptional course since it is only in very unusual circumstances that a court will conclude that a fair trial is impossible and thus, as a last resort, abort the trial.[50] The prosecution has contended, on this appeal, that in any event, even if the voire dire ruling were correct, a fair trial would still have been possible.[51] However, since the prosecution’s appeal against the stay decision is based on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ground and succeeds on the straightforward basis that the judge took an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to account, it is unnecessary to burden this judgment by a discussion, on a hypothetical basis, of whether, even if the judge’s voire dire ruling were correct, she should not have granted a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It is sufficient to record that the arguments advanced by the prosecution as to the practical measures by which any perceived unfairness to the respondent might have been avoided or alternatively adequately mitigated were reasonably arguable.

其中一句顯示了控方擬爭論的另一點:

The prosecution has contended, on this appeal, that in any event, even if the voire dire ruling were correct, a fair trial would still have been possible.

而終審法院認為是reasonably arguable

終審法院表明Campbell-Moffat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錯誤的, 所以不處理控方在這方面的論據, 故此控方的論據是甚麼我們也無從稽考,   我只能猜測。很多行李藏毒案被告都說不知毒品的存在或沒有懷疑過自己携帶的是毒品, 也未必有whatsapp, email or document來支持自己的講法,  有也屬self-serving, 最終都是由陪審團判斷信不信被告不知情的講法, 所以whatsapp被判不准呈堂, 被告一樣可以重提。Without it shouldn't be fatal。相反而言, 控方想呈遞對被告不利的口供被法庭裁定不准呈堂後, 控方就不能提及內容。

法官犯錯也非fatal, Campbell-Moffat多宗案錯得離譜才因顏面無存而提早退休。她入職的時候, 退休年齡是65歲, 一般可以屆退休年齡再3+3延任6年, 她的情況是不會獲延任的, 但約3年前把退休年齡改為70, 所以她可以做到70, 她獲准提早退休就享有退休金了。


PS (19/11/2022)
我昨晚看即時新聞搞錯了,  蔡玉玲案只是在高院批出證明書, 終院未批上訴許可,  不批的機會大。

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

一錯再錯

上一篇講Campbell-Moffat犯錯源於她誤解了「傳聞證供」(hearsay)的法律, 傳聞證供的概念是比較複雜的, 複雜之處不在基本概念, 而在於應用方面。如果張三說, 李四告訴他目擊標少殺人, 張三不能在庭上講標少真的殺了人, 因為張三並非親眼看到, 他只在複述別人告訴他的一番話, 目擊者沒有作供, 沒有在庭上被盤問, 無從衡量目擊者的可信及可靠性, 這簡單的例子, 用來說明為甚麼在普通法中要訂下傳聞證供在證據上的規限。

Campbell-Moffat審這一宗案, 控告Milne John販運毒品, 控辯雙方對案情事實沒有爭議, 即是不爭議從被告行李中搜出4公斤冰毒, 被告否認自己運毒, 他以為替人運送的只是遺產的機密文件, 而不知道毒品的存在。整件案的爭議點是被告是否知情, 抑或懷疑自己所運送的是毒品, 一個應該由陪審團商議決定的問題。被告在被捕後錄影的會面紀錄解釋他怎替人運送文件及當中的安排, 控辯雙方同意把檢取被告手機中的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控辯雙方把這些Whatsapp呈堂, 目的是指被告說他跟委托人曾經有這些對話, 這是控辯雙方呈堂的基楚, 並非說這些對話內容真確無訛, 純粹說手機裏找到這些對話。可是, Campbell-Moffat自作聰明, 控辯雙方不單止不爭議, 尤其辯方, 要求呈堂作為抗辯基礎的Whatsapp, Campbell-Moffat自行爭議合法性, 進行「案中案」(voire dire)來審視。何謂案中案? 被告面對販運毒品案, 在審訊過程中再要審議某的證據能否呈堂, 這叫案中案, 最常見的是審判被告人的會面紀錄的自願性, 在陪審團退席的情況下進行的。Campbell-Moffat混淆了呈堂的Whatsapp屬傳聞證供, 所以引用《證據條例》來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她裁定不符合要求, 不准呈堂。辯方認為Whatsapp不准呈堂, 裭奪了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 故此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Campbell-Moffat同意Whatsapp不能呈堂對被告不公平, 所以批准永久終止聆訊, 擱置審訊。不懂法律的都看儍了眼, 她自己做了個餅出來, 然後說不要吃餅, 因為有損健康。任何人看這判詞, 都看出眼火來。我怎能學佛呢, 佛緣我沒有, 看到佛都有火是我和佛唯一可扯上關係的。

控方對這裁決立即上訴, Campbell-Moffat除了批准被告擔保外, 還准他離開香港, 即是被告無需棄保潛逃, 而是按保潛逃, 他離開了, 怎拘捕他歸案? 要求英國警方協助找他出來, 然後申請引渡嗎? 誰替你引渡? Campbell-Moffat在本案犯錯多不勝數, 有些錯連普通人都不會犯的。

被委為高院法官, 經歷一定嚴格程序的, 一般人不易蒙混過關, 我看Campbell-Moffat是熱心搞advocacy training的人, 人脈廣博, 但advocacy的焦點是訟辯技巧及在庭上的禮儀和說話大方得體, 並非堅實的功夫。可能她想搏表現和上位, 弄巧反拙, 接二連三犯錯露出底牌。我看她聽裁判法院的上訴, 判詞說得頭頭是道, very meticulous, 至於內涵就不太impressive, form多過substance。最近這幾宗主審的高院案件, 犯太多低級錯誤, 往後五、七年, 她都抬不起頭翻不了身。    
  

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

笑談雜飲

老伴認真學佛, 性格也豁達了, 也鼓勵我學佛, 但我有自知之明, 清楚自己不是信教的料子, 所以就敷衍過去。老伴認真做早課晚課, 由當初只在初一十五吃素, 循序漸進, 由每週一天, 至每週三天吃素, 繼而只有週末兩餐吃葷, 現在已吃全素一段時間了。這樣, 連一向下廚的我也感到炊人才盡。吃來吃去就只有青菜、豆腐和雞蛋, 時常絞盡腦汁也變不出新花款來, 調味也是一大考驗。

上面這個是蘿蔔絲羮, 材料包括蘿蔔、竹筍、木耳、海帶、冬菰、雞腿菰及杞子, 用日本面鼓醬調味。下面的是三角豆腐開邊, air fried後鋪上中華沙律及泡菜。


我大部份時間也一起吃素, 有時會自己煮魚、蝦和肉來吃。有個老友是釣魚高手, 見我面有菜色, 時常把漁獲送來接濟我。昨天送了條Luderick(黑毛)來。

朋友說這魚有點泥味, 他打算水煮, 我嫌水煮魚片太辣會使腸胃難受, 所以我用沙薑粉胡椒粉和鹽來醃, 然後air fry。


半年前當工黨在聯邦大選勝出, 我曾經預言中澳關係將會改善, 龍蝦快要漲價了。明天兩國領導將會趁G20峰會私下會面, 這是自2016後兩國領導第一次會面商討關係。貿易破冰, 龍蝦價當然看漲, 不單止本地, 香港的龍蝦價也會上漲, 所以要吃趁早。

上一篇有網友留言相告, 非法過馬路案竟然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向終審法院上訴, 侯律師委托梁大狀提出申請, 結果當然是被駁回:


在上訴庭申請失敗, 這兩位會面對紀律聆訊的律師, 會不會盡地一鋪搏到盡上終院申請呢? 我看不通, 但無論如何, 紀律聆訊是逃不掉的。這「奇」 案的發展, 使人拍案驚奇, 對司法機構是奇恥大辱, 因為被個九品芝蔴弄到威嚴盡喪, 奈她何! 

接二連三, 今天終院頒了另一判詞, 我前兩篇批評的Campbell-Moffat, 一再犯錯:

HKSAR and MILNE JOHN(這判詞有中文新聞摘要的)

犯錯涉及多方面, 源於對「傳聞證供」(hearsay)的基本法律概念錯誤, 我只能又慨嘆, 奈她何! 控方上訴得直, 被告一早逃之夭夭, 判決變成academic exercise。所以, 口若懸河, 如簧之舌的Youtuber, 到了硬橋硬馬顯真章的時侯, 立即露餡了。

2022年11月12日星期六

黎智英申請KC代表

先談兩句美國的中期選舉, 結果本身不是我關注的, 我談的是Donald Trump有趣的語言。Don DeSantis在2018年由Donald Trump大力推薦下當上Florida州長, 這次中期選舉也輕鬆勝出, 在共和黨裏的受擁護程度, 往往排在Donald Trump後面, 這次獲得勝利連任, 使Donald Trump很不自在, 這個Don是共和黨內最具實力挑戰Donald Trump出選下界總統的人物, 以欺凌出名的Donald Trump急不及待先揮幾拳:

“We’re winning big, big, big in the Republican Party for the nomination, like nobody’s ever seen!” Trump declared, dressed in his trademark red tie and matching “Make America Great Again” cap.

“There it is: Trump at 71 [per cent]. Ron DeSanctimonious at 10 per cent.”

(Sydney Morning Herald)

我要講的是sanctimonious這個字, Trump的小學雞本色, 把DeSantis嘲弄為DeSanctimonious, sanctimonious即是道貌岸然的意思, 都不知Trump是否也有自嘲的成份。DeSantis一向都乘搭Trump的順風車, 黨同伐異, 自不待言。這次羽翼已成, 當然不搭順風車要自駕遊了, 要出trump card來out-trump Trump了, 老人政治, 單看嘴臉, 不期然想為甚麼老是你! 到了一把年紀, 還戀棧權位, rest in peace的時日之前, 趁未失勢失禁失憶之前, 享受一下人生吧, gerontocracy十分討厭。

黎智英面對國安法的控罪, 12月1日就開審, 他要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King's Counsel)出戰, 遭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是很正常的事, 因為要保障業界權益, 阻止外援爭飯碗, 所以不論是香港政府或被告一方申請外援, 大律師公會都會反對的。一般而言, 當被告一方申請時, 律政司基本上不會反對, 立場是中立的, 反對會予人欺壓被告的感覺。這種申請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聽審, 我不太留意這類聆訊, 印象中沒有人會對首席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的, 畢竟只是申請聘用御用大律師, 又不是定罪或脫罪的上訴。這次律政司不單只是反對, 失敗後更提出上訴, 可能我孤陋, 前所未聞。這種上訴有趣之處是由上訴庭的法官判決上訴庭長是否犯錯。

律政司態度強硬, 為何如此緊張呢? 先從上訴理據找端倪。長話短說, 判詞其中一段概括了律政司上訴的重點:

29. It seems to us the real complaint of Mr Yu is that the unique context of the NSL, which would require “understanding of the unique social,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context of the PRC and the HKSAR, should take precedence”[22], and that “new aspects of public interest may emerge or one aspect may become more important than others”[23]. Mr Pang describes it as deploying “national security” as a “trump card” which “uniquely tilts the balance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gainst the admission of overseas counsel. We think this essentially goes to the weighing exercise of the judge of the relevant aspect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engaged in striking a proper balance in the exercise of his discretion. We do not regard this as a challenge of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on the ‘Wednesbury’ grounds invoked by Mr Yu.
(Mr Yu是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 NSL即National Security Law, Mr Pang是帶領本地律師團代表黎智英的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CACV 425/2022 (判詞連結)

律政司不爭議黎智英案所涉的艱澀法律及憲法爭議, 也不爭論Tim Owen的刑事法專長, 只認為Owen不了解訂立國安法的社會、政治及人大立法的背景, 所以對本案審訊沒有幫助, Owen本人的專長及見解不能掌握及開拓本案法律上的視野, 而且國安法並非雙語立法, 英文版只屬參考之用。故此, 律政司認為引進英國法律界的翹楚沒有幫助。既然如此, 就應聘用本地資深大律師, 他們比老外更熟悉情況。  

我的個人見解是, 律政司認為國安法是不能由老外外援沾手的, 這類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也不會讓老外的非常任法官聽審的, 否則貽笑大方, 國家安全是一國之事, 豈容老外指指點點, 若給他們胡言亂語的機會, 萬一口沒遮欄, 就不止會造成尷尬的場面, 也有辱國體了。在法律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否容許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執業, 屬不受約束的酌情決定(unfettered discretion), 連酌情決定也上訴, 可見律政司的緊張程度, 可以做的都做了, 已不能再上訴, 要罵就罵法官判錯, 律政司無懈可擊。所以, 坊間都在罵法官, 他們為律政司擋箭, 律政司這一招叫以進為退。律政司一直都有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作外聘主控的, 有沒有被人罵呢?  可見這並非眷戀殖民地或被並非法佔領時代的問題, 而是香港享有施行普通法制度的權利。 

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

Double Whammy雙重打擊

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 這是上週六明報一則法庭新聞的連結, 我都沒時間仔細看判詞, 因為上週羽毛球國際賽事多, 半夜三更直播的, 所以我沒有抽時間閱讀: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 1, 2, 3 OF 2021。 這兩個官, 一個是Ian McWalters, 另一個是Campbell-Moffat。

McWalters(是悉尼人)犯錯就有點奇怪, 他曾經是香港的刑事檢控專員, 按傳統被委為高等法院法官, 繼而升遷上訴庭, 屆65歲退体年齡再獲續任3年, 共做了7年上訴庭法官, 正式退休後獲委為高院暫委法官, 涉及報導的案件是暫委期間主審的, 現在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他刑事法經驗豐富, 按道理不應犯此等錯誤的。

至於Campbell-Moffat, 坦白講unimpressed, 我印象最深的是幾年前她聽審的一宗上訴: HKSAR and CHEUNG WEN PO PHILIP (張文波) HCMA 58/2016HCMA 58/2016, 她批准上訴判被告無罪基於庭上認人的證據, 她的判決不合邏輯, 混淆了法律概念, 犯了低級錯誤。聽聞她搞很多訟辯技巧講座的, 所以我在Youtube找了一輯來看, 適合法律學生及新手學習的, 當然也適合非法過馬路案中的梁大狀及侯律師作再教育用。Campbell-Moffat屬rhetorical型, 說得動聽, 不知她實戰能力怎樣, 上面連結報導的3宗運毒案所犯的錯誤及張文波案的錯誤, 我對她的能力置疑。我也看過有篇老外Blogger對她推崇備致的文章, 這些東西都不能盡信。這又勾起我的回憶, 我多年前在本blog寫過前主任裁判官崔志英, 很不客批評她弄權, 有人看了她塗脂抹粉的書《剛正不阿》, 便寫文章反駁我。我看了只好一笑置之。我在她席前工作過, 也看過她的《剛正不阿》, 大概知道的事實比self serving的書要多一點吧? 正如McWalters接納運毒被告在案中提供事前一連串的電郵, 以顯示他不知道行李中藏毒, 營謀這種self serving情節何難之有? 法官錯判毫無疑問對司法具一定打擊, 若講處分當然沒有, 區院以上屬終身職, 是制度上的保障, 使他們作裁決時沒有顧忌, 判政府敗訴也不怕炒魷魚。另一方面, 他們一入官門, 以後都不能再私人執業了。司法犯錯不應人頭落地的, 除非涉及不當行為, 間接影響就是無得升囉。司法任命需要很仔細審查要求嚴格的, 但有時有的任命也不明所以, 以判郭大俠免針紙司法覆核勝訴的Coleman為例, 嚴格講他的品格審查應該不能過關, 他在90年代曾協助菲傭非法留港而被檢控, 並被大律師公會紀律懲處。英國有例子申請做官因為交通違例紀錄也被拒的, 香港反而寬鬆。

最近談過的Brittany Higgins強姦案原本預計會hung jury的, 殊不知在陪審團商議了5天也未能達成一致裁決的時候, 卻因為有陪審員被揭發私下搜集資料導致解散陪審團(10月27日), trial de novo, 明年重審。主審法官在判詞講揭發此事的經過:

4․ I have heard evidence this morning that, during routine tidying of the jury room by three Sheriff’s officers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proceedings yesterday, one of the officers accidentally bumped one juror’s document folder onto the floor. The jurors’ document folders are plastic boxes with a clear front. When the officer picked up the box to replace it on the chair from which it fell, he noticed part of the title page of an academic research paper, the source of which suggested that the topic of the paper might be sexual assault.

我對Sheriff偶然碰跌陪審員文件匣而揭發此事的說法半信半疑, 是否收到風聲而刻意檢查陪審員的文件匣也未可料, 無論如何該陪審員在法官詢問下承認了。這種juror misconduct在其他省會犯法, 在澳大利亞首都領地(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ACT)卻沒有法例規管的。 

Higgins因此在庭外向傳媒大吐苦水, 說了一些不太宜講的話, 始終本案還未審結, 作為證人根本就不應向傳媒講話, 講的話除了可構成蔑視法庭外, 也可留下被盤問的尾巴。辯方資深大狀因此向主審法官及警方投訴。Higgins可能覺得反正定罪渺茫, 所以就豁出去。主審本案的ACT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Lucy McCallum上週三解散陪審團後立即定出明年2月20日重審, 但ACT的DPP昨天才決定去馬。另一方面, 本案在今年4月辯方在正審前曾經向CJ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理由是本案在傳媒大肆報導下被告不會獲得公平審訊(pre-trial publicity), CJ駁回申請, 但一直都不頒佈書面判詞, 以免影響陪審團的判決, 可是在陪審團商議期間卻突然在上週三(10月26日)上載了判詞, 這些做法把我弄得很糊塗。4月的裁決, 一直不頒佈判詞, 為何會在本案未審結的時候頒佈?

到明年重審, 相信結果會是懸峙陪審團(hung jury), 主要原因是unanimous verdict不易達致。若結果真的這樣, 到時會再解散陪審團, 但再重審的機會就微乎其微了。畢竟本案的證據主要來自Higgins, 欠缺獨立醫學證據, 並非一宗鐵証如山的案件。再次作供被嚴厲盤問, 對Higgins也不公平。所以, 本案重審一次,  不論結果, 就應該完結。被強姦者在證人台上被盤問到像犯人一樣, 最終被告脫罪, 可謂double whammy, 普通法的寧縱無枉精神就可能有這樣的結果, 但起碼都不用啞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