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選舉主任DQ參選人的權力沒有質疑, 但對DQ所採用的標準就極有保留。如果有人大鑼大鼓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說這是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的明證, 所以取消其參選資格, 我沒有異議。問題當然出於用甚麼準則來判斷。空泛講這些會既虛無又沉悶, 當然舉實例好。上星期周庭和何君堯辯論, 由言論自由引申到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作為規範言論自由的例子, 何律師舉這例子來說明有些言論可以出口就犯法的。當然, 除了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外, 也有其他只是口講也足以構成罪行的, 刑事恐嚇就是另一例。講這些空泛的東西來討論毫無意思, 我就借他們提出聲稱三合會會員來作比譬。
如果我說我是14K、和勝和、新義安諸如此諸類的話, 法官審一宗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控罪的案件, 要考慮的元素是被告有沒有講過這些話, 而被告聲稱的是個三合會, 此控罪無需證明被告確實是個三合會會員。上面所列出的三合會名稱, 法官以司法認知(take judicial notice), 無需黑社會專家作供, 就可以接納那些都是黑社會的名稱。若果有人聲稱自己是18K, 除非有證據顯示那是一個黑社會會社, 否則這控罪就證明不到了。以周庭為例, 她是香港眾志的常委, 我不清楚香港眾志以前有沒有說過支持港獨, 或者類似打倒中共那些說話。如果沒有, 但只說過「民主自決」, 那就有點像聲稱自己是18K而非14K, 選舉主任若把「民主自決」等同港獨, 就要有表面證據支持, 譬如搜集到她的言論, 可以推斷到她的實際立場(像傳召黑社會專家一樣)。否則支持港獨的人, 只要口頭上否認, 就可以過關入閘了。如果證據不明確, 是模稜兩可的, 選舉主任(或背後的律政司), 就應該採取較寬鬆態度, 放人入閘。我不想產生無謂爭拗, 我確實不清楚周庭的言論, 所以只可以假設性口吻來講。
今天看到另外兩個被DQ的參選人的報導, 他們以前都清晰發表過港獨言論, 後來卻否認支持港獨, 孰真孰假怎樣判斷呢? 就好像犯了法的人要改過自新, 身為黑社會的人可以向三合會會籍審裁處(Triad Renunciation Tribunal)申請洗脫會籍, 對這些人資格的審批, 是否可以放寬一點, 讓他們入閘, 由其他參選人及選民去質詢, 而並非一開始就一棒打死呢? 雖然判辨的舉證以民事案標準(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 選舉主任似乎容易舉證, 相對於參選者而言, 他們提出選舉呈請也是同一標準, 政府又何不大方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