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2012年4月28日星期六
Sydney Train Robbery Coupled With Racist Taunts
A robbery case on the train of Sydney has sparked some rippling effect among the Chinese locally and abroad. As a result, I wrote a letter to the DPP of New South Wales to reflect my displeasure.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New South
Wales
Dear Sir,
As an
Australian citizen of Chinese descendant, I am shocked to read the news about 2
Chines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robbed and assaulted on the train from Central to
Rockdale in the early hours of 23 April, 2012.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reported that this incident prompted an online fury in China. Frankly, it is
not my concern. Robbery cases happen around the world. Australia is not
immuned. I am only concerned about the racist taunts in the course of the
robbery. One of the victims described the incident in his blog,
"They were calling us Asian dogs and
pussies while they were beating us. When my friend tried to wipe blood from his
nose, a teenaged girl stuffed my friend's mouth with her tampon removed from
her pants.
(excerpt from Sydney Morning Herald 26/4/2012)
I write
with the intention of asking the prosecution office to sufficiently present the
facts of the case to court. Even though it is uncommon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for the prosecution to address the court on quantum of sentence, there are
features in this case I would respectfully point out aggravating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ase.
First of
all, I would urge you to consider the venue of trial to be the District Court
in light of the gravity of the facts in this case. The victims in this case
were not only threatened with the use of force in the course of the robbery,
they were actually bashed and burned. Both victims sustained grievous bodily
harm not to mention the humiliation of being gagged with the tampon pulled out
from the pants of one of the female assailants. While the actual use of force in
robbery cases is not as agonising as unnecessary and deliberately acts of
insults, the racist taunts in this case by the defendants warrant the
enhancement of sentence upon conviction.
In R v JW [2010]NSWCCA49 (22 March
2010), the majority of the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of New South Wales remarked
in paragraph 207 of the judgment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bear in mind that the offences were committed by a group of young
men on persons using the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at night.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n the first offence the group were waiting for a likely candidate to rob
as he made his way through a secluded park from the station. The group then
went to another station and again selected a likely victim and chased him to
his home. But even there he was not safe. Crimes of violence committed in those
circumstances warranted severe punish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age of members of
the group or the other sentencing principles that apply to the sentencing of
young offenders. Persons who are required to use public transport at nigh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vulnerable and protected by the sentences imposed in
the courts.
I cannot agree more with the observations
of the court.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 in the appeal applies to the instant
case. So far, I have not seen any statement of condemnation from the state
government. The absence of which can lead people to think the government gives
its tacit tolerance to the atrocity of these hooligans. The purpose of this discussion is
not to flare up hostility or racist hatred; I just wish the Crown, when
presenting the case in court, not to turn a blind eye to this racist taunts. The inaction of the state government is a disgrace to the promotion
of multi-culturalism and ethnic harmony. I can only urge you to act in the
interest of the Australian people by asking the court to enhance the sentence
of these defendants. There may still be people who do not appreciate how to
uphold and respect the value of people from different ethnic descendants, I can
only ask the victims to magnanimously forgive them. The prosecution, however,
has the duty to bring justice to the society regardless who the victims are.
Enhancing the sentence in this particular case hopefully sends a deterrent
message to other people who venture to transgress the law and target at other
ethnic groups not necessarily Chinese.
At the end of the day when these hooligans
are dealt with, they may plead leniency because of their young age. Young age, in robbery of this gravity, is not a strong mitigating factor. I believe the
witness impact statements will be taken from the victims and presented to court
to fully reflect their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rauma of this nightmarish experience.
Thank you.
Bill Siu
Chinese students 'at risk in Australia'
Peter Cai
April 26, 2012
A screen grab of Kevin Rudd's message on Weibo.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alleged bashing of Chinese students in Sydney is showing no sign of abating as China's largest television network and consular officials warned that Australia was no longer safe for Chinese students.Six people, aged 14 to 18, allegedly robbed passengers, including two Chinese students, on a train between Central and Rockdale about 12.30am on Monday.
Officers were called to Rockdale station about 15 minutes later, where they arrested three men, two aged 18 and one 19, a 14-year-old boy and two girls, aged 16 and 17.
A picture from Xuan's blog.
They were all charged with a number of robbery and assault offences. The alleged robbery included racist taunts.China Central Television, the state network with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viewer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has warned the rising youth crime rate in Australia posed a threat to the safety of Chinese students.
"Once upon a time, Australia had one of the lowest crime rates in the world and was considered one of the safest places to study. However, the safety of overseas students studying here is under threat from escalating youth crime," CCTV reported.
The news report also alerted viewers to the spate of shootings in Sydney this week and said some cases involved under-aged offenders.
The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in Sydney also posted a travel warning on its website and warned its citizens to avoid unnecessary travel after dark.
A Foreign Ministry spokesman said that China wa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incident and urged Australia to improve its public security.
He refused to comment on whethe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till considered Australia a safe place for Chinese students to study.
The outrage among the students community is still brewing and Fairfax Media understands that more than 3000 students have signed a petition and are considering the option of staging a rally.
A Chinese mother from Nanjiang expressed her concern over the safety of her child studying in Australia and she said she was "extremely concerned about the safety issue over there. It breaks my heart to hear about my child's fear of going home after dark."
Peak students bodies in Australia have also issued strong statements in support of their overseas peers.
"The train attack on Chinese students in Sydney over the weekend will not be a welcoming prospect for those considering to study in Australia in future and we request an inquiry into making these services safer for our valued international student cohort,” said Chamonix Terblanche, national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Australian Postgraduate Associations.
One of the victims of the attack, known as Xuan, suffered from a fractured nose and burns from a lit cigarette.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from China is seeking a master's degree at th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ydney.
A translation from Xuan's blog on the Chinese social media site Weibo reads: "I really wish all of this is just a nightmare. However, the smell of blood in my mouth and body pains reminds me that this city is so dangerous.
"A gang of hooligans attacked us. Our noses are fractured and our bodies are covered in blood. My friend's cheekbone was crushed. They attacked us with glass and burnt us with lit cigarettes. My face is burnt and totally disfigured! Worst of all, I really hated their racist comments.
"They were calling us Asian dogs and pussies while they were beating us. When my friend tried to wipe blood from his nose, a teenaged girl stuffed my friend's mouth with her tampon removed from her pants.”
After receiving a report of the attack, former foreign affairs minister Kevin Rudd raised the issue with various interested parties, such as the Chinese ambassador in Canberra and the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hris Bowen.
The Mandarin-speaking MP also put his language prowess to use and posted sympathetic comments on the Chinese social media site Weibo.
Peter Cai is The Age's Asian Affairs Reporter.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三談黄燕雲的死因研訊
梁少光轉精神科 官發通牒
黃燕雲死因今審結 欠關鍵證供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職員黃燕雲前年在酒店倒斃的死因研訊預計今日審結,但被揭涉嫌非禮及性騷擾黃的時任中大秘書長梁少光,至今仍因留院而未能出庭作供。醫學界消息指出,梁因服用過量藥物入院,昨再由內科病房轉往精神科。裁判官昨特別發出「最後通牒」,下令梁的大律師今午前交代梁能否出庭作供,若梁一方最後表示不能在短時間內出院作供,裁判官可能在不傳召梁的情況下,要求陪審員作出死因裁決。
服過量藥入院 因自殺轉精神科
案件上周五開審時,作為證人的梁少光原定需出庭,但其律師當日表示,梁當日入住律敦治醫院的深切治療部。據本報了解,梁於案件開審前尋死,但梁的律師周一澄清,梁是因病入院而非自殺,又指梁願意出庭作供;但據本報了解,梁當日確是因為服藥過量而入院,而因他曾經自殺,昨日被轉到東區醫院精神科病房。
梁少光的大律師昨日表示,索取梁的家人指示後,今下午會交代梁的狀,以及他會否出庭作供。惟裁判官表示,陪審團今午會退庭商議,故下令梁一方在今午前向法庭交代。而代表中大4名高層的資深大律師陳志海亦指出,到底梁的精神狀態是否適合作供,不能只靠醫生一面之辭,應交由法庭決定。
梁能否作供 籲法庭決定
裁判官早前表示,假如死因研訊的證人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出庭,法庭或不再傳召該證人作供,但裁判官在審訊期間一直沒有表明,假如梁最終不能出庭作供,是否不再傳召他。
(25/4/2012明報節錄)
在審訊中的案件,我一般會比較克制,不評論太多,始終屬sub judice,不應多講。但這死因研訊一開始我就看不順眼。我在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的死因研訊——給沈祖堯校長寫的一個blog 一文講過,主要證人入院病況不明,不應貿然開審。當研訊發展到差不多可傳召的證人都作供完畢,講甚麼最後通牒,下令律師交代梁少光能否出庭,屬開錯步、踏錯腳的補救工夫。死因裁判官當然可以下這命令,問題是律師向主診醫生查詢後,向法庭講證人暫時要留院觀察,不宜上庭,請問下一步怎樣行?終於要押後個多月,等待證人上庭作供。到時證人還不宜上庭的話,還要再押後呢。
我這南洲草民,見識淺陋,對研訊講不敬的說話,不值一哂,沒有人會介意。
先看代表中大校方的資深大律師陳志海的講法,他叫死因裁判官黃偉權決定梁少光是否適宜出庭作供,不能只靠醫生一面之辭。如果報導正確,陳志海這講法實在有趣。證人留院,還是在精神科病房,適宜上庭作供與否,不靠醫生評估,還可以靠誰?法官跟律師一起去會診嗎?不靠醫生診斷,法官怎樣決定呢?況且證人入了政府醫院,由政府醫生診斷,沒有串通逃避上庭的可能。信口雌黃的說話容易講,沒有實質的建議,便是空洞的評論。
如果梁少光不能在短時間內出庭作供,死因庭應該怎樣做呢?不用梁作供,要求陪審團作死因裁斷,做法並不恰當。故此,法庭必然要押後研訊,給被指侵犯的人解釋的機會。要找出死者自殺的原因,從供辭可見,是性騷擾及非禮引致,梁少光是主角,不聽取他的證供,只靠其他人的傳聞證供,想法不夠周全。梁的代表律師表明他願意作供,在他未能作供的情況下,對他作不利的裁斷,一則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一則必然引起他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圖推翻研訊的裁斷(seek 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to set aside the coroner's verdict)。受害人自殺身亡,死無對證,如果梁少光作供對指控一味否認,研訊又有何作用呢?大家可以放心,這種研訊採用民事舉證標準,無需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而且稍有經驗的律師,都可不費吹灰之力,把他問倒,毫無難度可言。
研訊此案的死因裁判官一開始的口吻,給我一種附和資深大律師,對梁少光入院不能上庭作出不合理的批評。有經驗的法官,想法周全,不偏不倚,深思熟慮,前後一致。是否有記者在席前,都講同一番的說話。傳媒報導,可以增加法官的知名度,也可以使人原形畢露。不擅辭令或者能力有限之輩,還是少講為佳。
在審訊中的案件,我一般會比較克制,不評論太多,始終屬sub judice,不應多講。但這死因研訊一開始我就看不順眼。我在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的死因研訊——給沈祖堯校長寫的一個blog 一文講過,主要證人入院病況不明,不應貿然開審。當研訊發展到差不多可傳召的證人都作供完畢,講甚麼最後通牒,下令律師交代梁少光能否出庭,屬開錯步、踏錯腳的補救工夫。死因裁判官當然可以下這命令,問題是律師向主診醫生查詢後,向法庭講證人暫時要留院觀察,不宜上庭,請問下一步怎樣行?終於要押後個多月,等待證人上庭作供。到時證人還不宜上庭的話,還要再押後呢。
我這南洲草民,見識淺陋,對研訊講不敬的說話,不值一哂,沒有人會介意。
先看代表中大校方的資深大律師陳志海的講法,他叫死因裁判官黃偉權決定梁少光是否適宜出庭作供,不能只靠醫生一面之辭。如果報導正確,陳志海這講法實在有趣。證人留院,還是在精神科病房,適宜上庭作供與否,不靠醫生評估,還可以靠誰?法官跟律師一起去會診嗎?不靠醫生診斷,法官怎樣決定呢?況且證人入了政府醫院,由政府醫生診斷,沒有串通逃避上庭的可能。信口雌黃的說話容易講,沒有實質的建議,便是空洞的評論。
如果梁少光不能在短時間內出庭作供,死因庭應該怎樣做呢?不用梁作供,要求陪審團作死因裁斷,做法並不恰當。故此,法庭必然要押後研訊,給被指侵犯的人解釋的機會。要找出死者自殺的原因,從供辭可見,是性騷擾及非禮引致,梁少光是主角,不聽取他的證供,只靠其他人的傳聞證供,想法不夠周全。梁的代表律師表明他願意作供,在他未能作供的情況下,對他作不利的裁斷,一則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一則必然引起他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圖推翻研訊的裁斷(seek 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to set aside the coroner's verdict)。受害人自殺身亡,死無對證,如果梁少光作供對指控一味否認,研訊又有何作用呢?大家可以放心,這種研訊採用民事舉證標準,無需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而且稍有經驗的律師,都可不費吹灰之力,把他問倒,毫無難度可言。
研訊此案的死因裁判官一開始的口吻,給我一種附和資深大律師,對梁少光入院不能上庭作出不合理的批評。有經驗的法官,想法周全,不偏不倚,深思熟慮,前後一致。是否有記者在席前,都講同一番的說話。傳媒報導,可以增加法官的知名度,也可以使人原形畢露。不擅辭令或者能力有限之輩,還是少講為佳。
2012年4月24日星期二
再談黃燕雲的死因研訊
死因庭繼續研訊黃燕雲的死因,我再從另一角度探討這件事,不打算重覆傳媒的報導,也不評論校長的秘書應具備甚麼待人接物的態度,畢竟那是涉及死者的人事、性格及EQ的問題。我只想環繞性騷擾及非禮兩方面講。
性騷擾是否刑事控罪呢?非也!性騷擾是違法的,但不構成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屬民事性質的申索,損害賠償可包括感情損害的補償(條例第76條)。性騷擾的定義見諸該條例第2條第(5)款(subsection)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5. 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actus reus),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簡單講,純粹觸碰不足以構成非禮,一定要有心侵犯及有猥褻意圖,而觸碰到的部位,未必一定是敏感部位,譬如胸部、下體及臀部等。當然,觸碰到敏感部位,或接近敏感部位,猥褻侵犯的意圖越明顯。但意外觸碰(accidental touching),就算觸及敏感部位,都不屬非禮。
死者受性騷擾自責不懂處理,致使侵犯者得寸進尺,可能有人會覺得既然是這樣,就不應該愚蠢到跟他吃飯,還置身黑暗的戲院裏。這種自我保護的態度正確,但用來斥責受害人,諉過於她,卻屬本末倒置的看法。不懂保護自己的人,本身並沒有害人,何罪之有?如果一個強壯的人欺負一個弱小的人豈不是要罵受害一方為何弱小,而致受欺負?每個人處理這些事情的反應差異可以很大,受性騷擾會打侵犯者耳光的人,往往都不會是受害者。有些女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非禮而啞忍,在警署裏也有證人被警察強姦。那不是公眾地方嗎?那不是除暴安良保護市民的地方嗎?為甚麼她們都不敢吭聲?我想說明,女性遇到這種事情的反應,沒有常理可言。請勿責難受害人。
當然,如果受害人挺身而出,就非禮一事向警方報案,辯方律師一定會盤問她既然受性騷擾而作投訴,為何還要請侵犯者吃飯那路線的問題,目的是完全否認非禮(complete denial)或者是兩情相悅,一廂情願的愛撫(consent)作抗辯理由。我不能代入死者角色作答,法庭會接受的答案有很多,完全是證人可信性(credibility)的問題。
中大防止性騷擾的工作在教育及宣傳方面究竟是否足夠,以一個遠在南洲,畢業超過30年的校友,我不能置喙。我只可以從一份名為CUHK Policy Against Sexual Harassment的政策文件來研究。看畢文件,我有兩個意見。第一,大學的政策是性騷擾投訴人向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提出口頭的投訴,委員會會作出仲裁(mediation),而不會調查,當投訴人呈交書面投訴,才會啟動調查機制(initiate an investigation)。既然要防止性騷擾在校園發生,何不直接向投訴人錄取書面投訴,也不外乎是時間地點人物行為之類的內容。第二,文件多處提及刑事調查及刑事檢控等字眼,文件中卻沒有提及萬一投訴涉及刑事成分,委員會應怎樣處理。文件的附件三(Annex 3)有關委員會的權責,這樣寫:
我覺得那極其量是民事訴訟層面的選擇,所謂take court action所指的是入稟區域法院的民事申索,這裏應加入and their right to report the case to the police。
做足一切,也未必可打消已萌的輕生之念,大學處理性騷擾若有缺失,致使犧牲了一條生命,情何以堪?
性騷擾是否刑事控罪呢?非也!性騷擾是違法的,但不構成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屬民事性質的申索,損害賠償可包括感情損害的補償(條例第76條)。性騷擾的定義見諸該條例第2條第(5)款(subsection)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 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第(7)款進一步闡釋何謂涉及性的行徑:
在第(5)款中─
“涉及性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在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第(8)款講,性騷擾的條文,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
“涉及性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在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第(8)款講,性騷擾的條文,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
足以構成刑事罪行的性騷擾,基本上是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俗稱非禮。嚴重到成為非禮,就不叫性騷擾了。非禮一定包含「侵犯」(assault)的元素,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立志,HCMA497/2005一案中,就非禮罪的元素,概括了Lord Ackner在R v Court [1989] 1 AC 28一案的講法:
「5. 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actus reus),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簡單講,純粹觸碰不足以構成非禮,一定要有心侵犯及有猥褻意圖,而觸碰到的部位,未必一定是敏感部位,譬如胸部、下體及臀部等。當然,觸碰到敏感部位,或接近敏感部位,猥褻侵犯的意圖越明顯。但意外觸碰(accidental touching),就算觸及敏感部位,都不屬非禮。
死者受性騷擾自責不懂處理,致使侵犯者得寸進尺,可能有人會覺得既然是這樣,就不應該愚蠢到跟他吃飯,還置身黑暗的戲院裏。這種自我保護的態度正確,但用來斥責受害人,諉過於她,卻屬本末倒置的看法。不懂保護自己的人,本身並沒有害人,何罪之有?如果一個強壯的人欺負一個弱小的人豈不是要罵受害一方為何弱小,而致受欺負?每個人處理這些事情的反應差異可以很大,受性騷擾會打侵犯者耳光的人,往往都不會是受害者。有些女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非禮而啞忍,在警署裏也有證人被警察強姦。那不是公眾地方嗎?那不是除暴安良保護市民的地方嗎?為甚麼她們都不敢吭聲?我想說明,女性遇到這種事情的反應,沒有常理可言。請勿責難受害人。
當然,如果受害人挺身而出,就非禮一事向警方報案,辯方律師一定會盤問她既然受性騷擾而作投訴,為何還要請侵犯者吃飯那路線的問題,目的是完全否認非禮(complete denial)或者是兩情相悅,一廂情願的愛撫(consent)作抗辯理由。我不能代入死者角色作答,法庭會接受的答案有很多,完全是證人可信性(credibility)的問題。
中大防止性騷擾的工作在教育及宣傳方面究竟是否足夠,以一個遠在南洲,畢業超過30年的校友,我不能置喙。我只可以從一份名為CUHK Policy Against Sexual Harassment的政策文件來研究。看畢文件,我有兩個意見。第一,大學的政策是性騷擾投訴人向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提出口頭的投訴,委員會會作出仲裁(mediation),而不會調查,當投訴人呈交書面投訴,才會啟動調查機制(initiate an investigation)。既然要防止性騷擾在校園發生,何不直接向投訴人錄取書面投訴,也不外乎是時間地點人物行為之類的內容。第二,文件多處提及刑事調查及刑事檢控等字眼,文件中卻沒有提及萬一投訴涉及刑事成分,委員會應怎樣處理。文件的附件三(Annex 3)有關委員會的權責,這樣寫:
2.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nel Against Sexual Harassment include:-
a) Informing individuals of available options which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mediation and complaint investigation by the University, and their right to
lodge complaints with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and to take court
action.
做足一切,也未必可打消已萌的輕生之念,大學處理性騷擾若有缺失,致使犧牲了一條生命,情何以堪?
2012年4月22日星期日
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的死因研訊——給沈祖堯校長寫的一個blog
捲非禮中大前秘書長自殺
原出席女下屬死因研訊 作供前入ICU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開國功臣」、在大學任職逾40年的中大前秘書長梁少光,被指在2007年性騷擾及非禮女下屬,女下屬其後患上抑鬱症,去年被發現倒卧中大旁邊的酒店房內,牀上撒滿藥丸。死因庭昨日展開研訊,梁少光原定需要出庭,但其代表律師昨突然表示,梁正在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據了解,梁於聆訊前自殺,搶救後暫無生命危險。
疑抵受不住壓力患上抑鬱症的黃燕雲(47歲),生前曾任中大秘書處助理主任、前任校長劉遵義辦公室副主任等職位。她的死因研訊排期昨日開審,梁少光的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昨日獲悉梁正在律敦治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要求法庭考慮把聆訊押後,但不獲裁判官接納。據悉,梁突然入院是因為自殺,他昨日下午已由深切治療部轉往急性綜合內科病房留醫,情況穩定。
女下屬遭搔掌心搭膊碰腰 求診精神科
死者黃燕雲的家人昨日作供時不住落淚。死者的姊姊黃燕媚供稱,在妹妹過世前夕方知她患有抑鬱症,並從其好友口中得知,妹妹曾遭上司性騷擾及非禮。她說,妹妹在2007年曾透露自己有失眠問題,當時她未有追問,一直與死者同住的母親,亦未察覺到女兒有異樣。
黃燕雲自中一起認識的好友、醫管局退休精神科護士陳玉兒說,黃於06年底與她見面時,曾透露其60多歲的上司梁少光「好特別」,如與她握手時,會以手指「撩」其掌心;又指梁每日會約她同吃早餐和晚飯,更曾搭其肩膀及觸碰其腰部。陳著黃燕雲對梁「小心啲」,黃當時指梁已婚,其妻子雖不在港,但有子女,更是基督徒,故回應「無事嘅」。
避共事申調職 戲院內遭狼吻
至07年情人節當天,黃燕雲致電陳玉兒,語氣慌張地表示梁少光送禮物給她。同年5月,陳、黃兩人見面,黃指自己需定期求診精神科。原來她較早前為避免與梁繼續共事而申請調職,在調職前請梁吃飯,當晚梁要求一起看電影,詎料梁在戲院內觸摸及狼吻非禮她。黃當時感驚慌,「驚到唔識反應」,翌日辭職但遭上司拒絕,開始經常失眠,需長期服藥。
黃燕雲的胞姊說,妹妹曾向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主席馬麗莊教授求助,又曾向中大時任副校長楊綱凱口頭報告事件,估計死者是聽取馬的意見後,認為證據不足,故一直未有向校方正式投訴(詳見另稿)。
沈祖堯向家屬稱 死者與梁關係密切
黃的胞姊又透露,妹妹過世後,中大校長沈祖堯去年2月曾與她們見面,當時沈僅稱「黃與梁的關係密切,所以當時校方難以處理投訴」,但未有解釋何謂「關係密切」。她激動說,妹妹視梁少光如「教她很多東西的父親」,又指死者對梁尊敬、感激,卻遭他非禮,質問沈有否想過其妹妹有何感受,她指沈當時未有回應。
至09年5月中,陳玉兒偶爾到訪黃燕雲的辦公室,赫然發現黃雖然已調職,但仍與梁少光在同一層樓工作,黃去洗手間亦提心吊膽;黃又因怕在校巴內遇到梁,故每日都等待梁下班後才敢離開,有時要到晚上11時多才離開學校。
2010年7月,新校長沈祖堯上任,校內有人事變動,本未影響黃。至7月12日,黃突獲通知會被調往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工作,她即情緒激動,直指事件並非一般做法,當日先後被送往急症室及聯合醫院精神科。
下屬伏屍酒店 梁第一時間到場
陳玉兒說,黃燕雲的情況開始轉差,完全封閉自己的社交圈子,其後不時拒接聽其電話,又沒有按時服藥。至2010年10月26日,黃放工後未有回家,至翌日早上,中大的職員發現黃的辦公桌上留下一張請半天假的紙張,初時不以為意,詎料當日下午3時許,黃被發現伏屍在辦公大樓旁的凱悅酒店房間內。陳玉兒昨指出,她收到中大的通知趕到酒店時,發現梁少光「唔知點解第一時間到現場」,並向她自我介紹。
聆訊下周再續,中大前任校長劉遵義、前副校長楊綱凱和現任校長沈祖堯將會到庭作供。
(21/4/2012明報)
昨天各大報章都報導了這則死因庭研訊的新聞,涉及母校,標少自然分外留神。死因庭的兩位裁判官,一位是經驗豐富的「中大友」陳碧橋(Michael Chan),可能因為涉及中大高層,所以他不聽審此案,安排了死因研訊經驗有限的黃偉權(Philip Wong)來擔綱,又有Senior Counsel又有jury,希望Philip Wong不要出岔子。傳媒關注的案件,眾目睽睽,法官的能力最容易露餡,能耐多大,易見真章。
不要以為母校發生不光釆事,標少也會蒙羞,小弟並非十八廿二,這種naivety很久以前已消失了。十多年前出席小舅獲頒PhD的中大畢業典禮時,見到有些應屆畢業生,貌似「劈友」的人多過似剛畢業的大學生,我赫然醒悟,時代不同了。自此調節了心態,看到偷雞摸狗,作奸犯科的大學畢業生,已見怪不怪,管他哪所大學畢業。
重要證人入院,病因為何,代表律師隱瞞不了。法庭傳召證人上庭,不是不准生病,不能到庭的話,要清楚解釋情況,以便法庭作出最恰當安排。譬如要說明證人的病因和病況,甚麼時候可以出院上庭,如果曾經企圖自殺,他的精神狀態,何時適宜作供,都是聽畢所有其他證人供辭後,決定是否押後聆訊的考慮。本案涉及陪審團,不宜押後太長時間,如果押後時間太長,不單會影響陪審員對證據的印象,萬一他們不能在押後日子出席,事情會越搞越複雜。若然為此要解散陪審團,一切會推倒重來。若要推倒重來,作供的死者家屬及朋友,豈不是又要再在證人台煎熬一次。梁少光是研訊的關鍵證人,所以梁少光的代表律師因梁入院而申請押後研訊,不無道理。處理這種設有陪審團的死因研訊,法庭應該把案件稍為押後,叫書記長聯絡主診醫生,查詢證人病情,再作定奪,總好過貿然開審。
這件案據報導所見的案情而言,聆訊的證據不足以使梁少光被檢控任何刑事控罪,因為受害人已不在,她的家人朋友,以致投訴所顯示的講法,只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就算是exception to hearsay,也沒有幫助。另一方面,死者家人日後可能會對梁少光及中大提出民事索償,但死因庭的研訊,在法律上不具民事責任判斷的功能,(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4條1(a)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不得以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決定的形式來表達其裁斷)。死者家人只可借助研訊來奠定日後索償的基楚,一切繫於梁少光的供辭,矛頭所在。
這件案據報導所見的案情而言,聆訊的證據不足以使梁少光被檢控任何刑事控罪,因為受害人已不在,她的家人朋友,以致投訴所顯示的講法,只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就算是exception to hearsay,也沒有幫助。另一方面,死者家人日後可能會對梁少光及中大提出民事索償,但死因庭的研訊,在法律上不具民事責任判斷的功能,(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4條1(a)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不得以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決定的形式來表達其裁斷)。死者家人只可借助研訊來奠定日後索償的基楚,一切繫於梁少光的供辭,矛頭所在。
只憑傳媒的報導,我不敢斷言批評馬麗莊教授在這件事的處理方法是否恰當,但我希望大學的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不應自以為具判斷刑事案證據的能力,對投訴人的非禮指控妄下評論。在戲院這公眾地方被熟人非禮,是否有足夠證據,應該由法庭來決定。妄下定論可能會影響投訴人申訴的權利。當大學的聲譽和個人法律保障存在衝突時,個人的保障一定要居先。涉及刑事性質的案件,教授應建議投訴人報案,由熟悉刑事法的人去決定能否立案。苦主死了,研訊最後的裁斷不能扭轉這已成的事實。死因庭研訊完畢會有甚麼建議,我不作猜測,也沒有期望,只希望大學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檢討一下自己的職能,對投訴被性騷擾的人,提供全面的意見,使投訴人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下作出適當的選擇。
東方日報報導指死者2009年中曾向朋友哭訴:「好唔開心好自責,係我約佢(梁)食飯,令自己畀人非禮,好無用」,更出現自殺念頭。 這種受害人自責的想法,從刑事案的角度看,想法並不正確。正如近年興起的slut walk (見蕩婦上街 Slutwalk一文),女士有選擇衣著的權利,不能因為衣著暴露的人受性侵犯而覺得活該如此或自招麻煩,把責任諉過於受害人。有些人可能覺得,沒有第三者目睹的非禮案,一對一、單對單,「口同鼻抝」,可否立案定罪?我在再談非禮一文,跟一位自稱懂得法律的美國讀者為此展開筆戰,最後舉了香港終審法院的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上訴案例來闡釋看法。Leung Chi Keung是男教師非禮男學生案,典型的「口同鼻抝」案件,被告上訴至終院也脫不了罪。在施行普通法的國家,單對單的指控足以定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我最近看的一宗新南威爾斯州上訴庭聽審的性侵犯案,也是具代表性的例子。新州上訴庭法官Rothman J 在Zany Wong v R [2012] NSWCCA 39 (5 April 2012)一案,重申一對一足以定罪的看法,並駁回上訴,判辭第65段這樣寫:
東方日報報導指死者2009年中曾向朋友哭訴:「好唔開心好自責,係我約佢(梁)食飯,令自己畀人非禮,好無用」,更出現自殺念頭。 這種受害人自責的想法,從刑事案的角度看,想法並不正確。正如近年興起的slut walk (見蕩婦上街 Slutwalk一文),女士有選擇衣著的權利,不能因為衣著暴露的人受性侵犯而覺得活該如此或自招麻煩,把責任諉過於受害人。有些人可能覺得,沒有第三者目睹的非禮案,一對一、單對單,「口同鼻抝」,可否立案定罪?我在再談非禮一文,跟一位自稱懂得法律的美國讀者為此展開筆戰,最後舉了香港終審法院的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上訴案例來闡釋看法。Leung Chi Keung是男教師非禮男學生案,典型的「口同鼻抝」案件,被告上訴至終院也脫不了罪。在施行普通法的國家,單對單的指控足以定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我最近看的一宗新南威爾斯州上訴庭聽審的性侵犯案,也是具代表性的例子。新州上訴庭法官Rothman J 在Zany Wong v R [2012] NSWCCA 39 (5 April 2012)一案,重申一對一足以定罪的看法,並駁回上訴,判辭第65段這樣寫:
- I reiterate my comments in Brendon Singh v The Queen [2011] NSWCCA 100, in which I said:
我不知道負責處理大學裏性騷擾事宜的教授,對非禮之類的刑事案認識的程度。我只能強調,超乎自己認知範圍的事情,不應以common sense approach,以免使受害人誤以為那是可信賴的權威看法,畢竟性騷擾和非禮是兩碼子事,非禮的指控已超越了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的權責,委員會要清楚告訴投訴人,讓她自行決定進一步的行動。發生了的事不能把結果重寫,我們只能夠採取前瞻性的改革,希望同類事情再發生時,受害人可獲全面的專業意見。
2012年4月20日星期五
議員虧空公款召妓反獲賠償
Thomson received secret payment of $160,000 after he left HSU
Kate McClymont
Confidential settlement ... Labor MP Craig Thomson claimed he was owed several years of annual leave by the Health Services Union. Photo: Alex Ellinghausen
LABOR MP Craig Thomson received a secret payout of almost $160,000 from the Health Services Union three years after he left the union and had been elected to Federal Parliament.The confidential settlement, obtained by the Herald, shows that in September 2010 the union agreed to pay $129,555 in entitlements plus $30,000 to settle a defamation claim Mr Thomson had brought against the union and its national secretary, Kathy Jackson.
The suit against the union was over allegations that he had used his union credit card for a session at a brothel, the use of escort services and for $100,000 in cash advances over five years when he was the national secretary.
At the time he received the payout, Mr Thomson was suing Fairfax Media, the publisher of the Herald, over the allegations of misuse of his credit card which had been uncovered during an internal audit conducted for the union after his departure.
Mr Thomson said someone else had used his credit card. But records obtained under subpoena by Fairfax revealed the credit card vouchers for the brothel and escort agency transactions were not only issued in Mr Thomson's name and signed by him, but the driver's licence details on the back of the vouchers belonged to a Craig Robert Thomson of Bateau Bay.
The NSW Supreme Court heard that Mr Thomson's mobile was used to call ''Sydney Escorts - Room Service'' twice and to phone union and Labor officials before and after the calls to the escorts. He later dropped the case.
It has since been reported that the ALP's NSW head office paid $150,000 of Mr Thomson's legal bills to stop him being bankrupted, which would have automatically excluded him from political office, leading to the likely collapse of the government. The former senator Mark Arbib was questioned about his alleged involvement in organising the payments of Mr Thomson's legal bills. Mr Arbib told the Senate the matter was unrelated to his portfolio and should be addressed to Mr Thomson and the Labor Party.
Until Mr Thomson dropped his case against Fairfax, last June, he was telling people that not only was he innocent but he had won the case against Fairfax.
''He looked me in the eye and told me he won,'' a minister has previously told the Herald.
The one-time Labor powerbroker Graham Richardson has also been reported telling people that very early on, after making his own inquiries, he had advised Mr Thomson to drop the suit against Fairfax.
It appears no one gave the union the same advice. In July 2010, Mr Thomson's lawyer sent it a demand for $200,000. ''Our client maintains that he has high prospects of success in his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Fairfax companies and … in obtaining a favourable verdict and damages in his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union or Ms Jackson.''
Mr Thomson did not get the $200,000 but while the union's whistleblower Ms Jackson was overseas the union secretly paid him $160,000. (20/4/2012 Sydney Morning Herald)
政治交易醜惡之處,在Thomson事件表露無遺。我以前寫過這議員用公款召妓(見再談議員召妓),留下數碼足印(digital trail),竟可以厚顏抵賴,反控索償,對簿公堂,得到工會和解賠償。澳洲工黨弱勢政府,如果不保住Thomson,恐怕立即跨台,所以工會跟他和解,Fair Trading Commission拖拖拉拉的調查了3年,發表了過千頁錯漏百出的報告,有心辦壞事,放生Thomson,讓這民望極低的政府得以苟延殘喘挨下去。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香港,警察和ICAC一早都出動了,怎會這樣胡裡胡塗讓他蒙混過關。澳洲人大都豁達大度,容忍力高,甚麼也不著緊。反對黨也不窮追猛打,以防日後輪到自己給人拿到把柄,沒廻轉餘地。兩黨同心,其利斷金,魚肉百姓,使人噁心。下次大選,我又投白票了,本來兩害取其輕,當兩害難分軒輊,教我如何去選它?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新界霸王煽惑他人犯罪
梁福元霸官地18年無王管
傳媒踢一踢動一動 地署捱轟
【明報專訊】十八鄉鄉委會主席梁福元及其兄梁新發經營的元朗大棠荔枝園(又稱大棠荔枝山莊),早前被揭發非法侵佔政府土地,但地政總署遲遲未執法。昨日發表的新一份審計報告,炮轟地政總署多年來積壓逾500宗類似的侵佔官地個案不理,大棠荔枝山莊個案更在巡查及發警告信後便不再跟進,18年來容許負責人霸地賺錢。 (19/4/2012明報)
傳媒踢一踢動一動 地署捱轟
【明報專訊】十八鄉鄉委會主席梁福元及其兄梁新發經營的元朗大棠荔枝園(又稱大棠荔枝山莊),早前被揭發非法侵佔政府土地,但地政總署遲遲未執法。昨日發表的新一份審計報告,炮轟地政總署多年來積壓逾500宗類似的侵佔官地個案不理,大棠荔枝山莊個案更在巡查及發警告信後便不再跟進,18年來容許負責人霸地賺錢。 (19/4/2012明報)
新界佬霸地和村屋僭建,跟唐英年的地牢違規,心態如出一轍,怪不得口徑一致,互相扶持,惺惺相惜。梁福元這十八鄉鄉委會主席,為了私利,進一步煽動其他新界佬助拳,美其名為不怕犧牲保衛家園,骨子裏是找人壯大聲威,混水摸魚,以圖逆權侵佔。CIB(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應該收集梁福元的言論,若果將來新界僭建法律行動中引起武力對抗,考慮以煽惑他人犯罪(incitement) (S.101C(1)(iv) Cap 221)來檢控他。煽惑他人犯甚麼罪,要視乎到時對抗的形式。這些人背後都具備自己的秘密章程(secret agenda),為民請命都是騙人的伎倆。那隻熊這次可有偉論?痴人再說夢。
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Dream Bear Bare Dream夢熊的空夢
夢熊重踏唐唐足跡
訪僭建村屋
【明報專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噚日喺你元朗十八鄉鄉委會主席梁福元嘅安排下,到元朗東頭村參觀一間僭建村屋。嗰間村屋有4層高,每層約200呎,Emily記得唐英年競選特首嘅時候曾經造訪過,仲同梁福元手拉手度呎,以示有部分村屋面積小,同丁屋唔同。梁福元話,住喺咁細間村屋,村民都覺得羞恥,所以無乜人願意畀傳媒採訪。佢強調條村大部分村屋都係咁惡劣,唔係得一間「示範單位」。
梁福元:示範單位唔止一間
劉夢熊巡視完僭建村屋之後,又出席居民申訴大會,有50幾人參加。佢話噚日出席策發會會議前去信特首同發展局長,要求為新界村屋安全普查,如果有結構危險僭建物,要責成業主拆卸;如發現無結構危險,應該特赦,只向業主酌量收取補地價,贏得台下熱烈掌聲。
爆梁美芬約佢傾特赦
夢熊又喺會上自爆,話議員梁美芬上星期約佢飲嘢,傾新界僭建問題,又引述梁美芬話研究過法例,認為特赦可行。Emily之後向梁議員求證,但截稿前未收到回覆。 (17/4/2012明報)
劉夢熊最近一連串有關村屋僭建處理方法的言論,究竟是他自發性關心社會的情操使然;抑或是受到冷待而不甘寂寞,燒自己這冷灶,以冀推挽的舉措,平衡一下黑金飯局之後落寞的心靈虛空;甚或是梁振英的欽差,先和新界佬溝通,營造某種言論,產生一些緩衝處理的論調。我直覺的看法是這是Dream Bear的bare dream,夢熊的空夢。搞出黑金飯局之後,梁振英已遺棄了這隻熊,畢竟沒有任何特首希望市民會把政府和黑社會扯上關係,乾脆劃清界綫。況且劉夢熊的語調跟林鄭月娥的強硬路綫南轅北轍,梁振英要拉攏林鄭入閣,當然不會倒她的台。梁振英也不能全面特赦新界僭建來謝票,除了他自己家裏沒有違規建築外,選特首時不曾對新界選委作過任何承諾,而且唐英年的僭建地牢事件是扭轉選舉結果的關鍵,梁振英沒有理由洩了這道氣。梁振英的策畧應該是先打幾場硬仗,入村執法,然後才全港性的實行小規模的放寬措施,不應單獨優惠新界佬。
在處理新界僭建問題出來打秋風的梁美芬,不知怎樣研究法例特赦上的可行性,以我看來又是笑話一則。特赦最大的學問是用哪個準則,基本上是行政的措施,全面特赦根本就不應該,單位面積大小絕對不應該是考慮的方向,屬離題萬丈的夢想。Dream Bear給新界佬一個bare dream,一個特赦的unbearable dream。
我欣賞林鄭月娥的處事手法,不單只是硬朗爽快,還有一股辛辣的味道,一切依法辦事,人人平等。不管是高官平民,富商劣紳,一視同仁。在唐英年僭建醜聞未爆發前,林鄭初時評估唐英年勝算在握,兩人工作上不咬弦,已不打算在新一屆政府效力,加上唐在辭任政務司司長後,拜訪新界土佬,媚態萬千,把違規講成「所謂僭建」,更加激發林鄭在卸任前開始處理新界僭建的決心,定下日程表,一心要把燙手山芋交給唐英年處理。後來唐英年地牢僭建曝光,人仰馬翻,始料不及。林鄭當然繼續強硬下去,進可攻,退可守,除了新界佬,其他市民都讚好。既做好自己本份,又嬴得民調評價,在公在私都漂亮地勝了這仗。
我欣賞林鄭月娥的處事手法,不單只是硬朗爽快,還有一股辛辣的味道,一切依法辦事,人人平等。不管是高官平民,富商劣紳,一視同仁。在唐英年僭建醜聞未爆發前,林鄭初時評估唐英年勝算在握,兩人工作上不咬弦,已不打算在新一屆政府效力,加上唐在辭任政務司司長後,拜訪新界土佬,媚態萬千,把違規講成「所謂僭建」,更加激發林鄭在卸任前開始處理新界僭建的決心,定下日程表,一心要把燙手山芋交給唐英年處理。後來唐英年地牢僭建曝光,人仰馬翻,始料不及。林鄭當然繼續強硬下去,進可攻,退可守,除了新界佬,其他市民都讚好。既做好自己本份,又嬴得民調評價,在公在私都漂亮地勝了這仗。
2012年4月15日星期日
新界僭建
劉皇發籲特赦新界僭建 不想「流第一滴血」
【明報專訊】針對新界村屋僭建的「僭建物自願申報計劃」早前展開。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解決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將會是他與候任特首梁振英首要談及的議題,他認為政府應考慮特赦處理,以達社會和諧。他又指新界人「夠膽犧牲」,他不希望看到新界人為了抗爭「流第一滴血」。
劉皇發昨稱,如新界村屋的僭建物無即時危險,政府應以容忍態度處理,以實現「大和諧、大團結」,故贊同特首應以特赦方法處理僭建問題。他認為特赦是政府有領導胸襟和魄力的表現,較要求居民登記的制度可取,政府應以「情理法」處理僭建問題,而不是依「法理情」處理。
強調情理法 非法理情
他表示,若梁振英不與新界原居民商討如何解決僭建問題,相信會影響團結第一步,「如果不幸新界流第一滴血,我就不恭喜了」。他稱,原居民於戰時為保家園「死過數百人」,為完成大我「夠膽犧牲」,他擔心若強行清拆僭建物惹來原居民,,會有嚴重衝突。他又稱,僭建問題同樣存在於港島和九龍,認為不應刻意區分,製造「城鄉矛盾」。
新界鄉事委員會「保衛家園行動小組」召集人梁福元表示,現時距離登記制度截止日期尚有半年時間,希望發展局暫停執法,盡快與原居民商討問題。至於支持特赦的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認為,現屆政府應在餘下任期處理新界僭建問題,他會在下周的策發會會議上,把特赦建議交予特首曾蔭權和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並同時把建議交予候任特首梁振英。 (14/4/2012明報)
紅十字會應該派捐血車到新界,呼籲新界佬捐血,讓他們更有意義獻出第一滴血,犧牲小我,對社會作點貢獻。甚麼大我小我,屁話連篇,以他們的水平心智,極其量只能講深井燒鵝。
新界佬三番四次強調夠膽犧牲,不怕流血,團結一致。這種威嚇性的言論,擺出武力對抗的姿態,一顯新界本色,覇氣十足。
事情發展到這地步,政府應該採取甚麼立場呢?我認為應該强硬下去,最後是否作出某程度的特赦,要清晰劃分不同僭建的類形,特赦輕微違例的人,也不限於新界,而是全港劃一。劉皇發所講大和諧大團結那種特赦,是不知所謂的廢話。劉皇發提出城鄉矛盾的講法正是自打嘴巴,單獨特赦新界僭建,才會分化社會,製造矛盾。這是甚麼年代,別以為新特首上任,便要大赦天下,泰山封禪。
政府應該針對新界村屋僭建成立一支由屋宇署、警方機動部隊及律政司組成的專責部隊。每當屋宇署或外判人員入村查核僭建,都由警方機動部隊陪同,以震攝村民武力對抗。作出檢控時,由律政司委派專責檢控官處理,同時要求司法機構安排專責審訊僭建的法官,以便集中處理,增加審案効率。新界佬近期的言論,我唯一聽得順耳的是訴諸法律。法律之爭拗,當然由法庭來訟裁。動不動就講武力對抗,難怪使人覺得新界佬野蠻。
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殺人罪行一年零一日的規則The Year and a Day Rule in Homicide
律師:最終控罪看驗屍結果
【明報專訊】兩老翁因下棋而講手推撞,其中一名有心臟病20年的老翁喘氣昏迷,延至凌晨不治,警方其後把案件由傷人改為謀殺。律師黃國桐表示,老翁有能力以拳腳打至他人死亡的機會微乎其微,但基於法律上理由,謀殺屬暫時控告,待驗屍後得出死因,涉案老翁極可能只會被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黃國桐解釋,法律上規定,若有人於一年加一日內與人發生碰撞後死亡,警方通常會暫時控告疑犯謀殺,待死因庭得出死因報告後,一般會考慮是否改控罪,而最終的控罪很大可能改為較輕、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2/4/2012明報節錄)
標少只想指出黃國桐律師所講的殺人罪行一年零一日的規則(the year and a day rule in homicide)講錯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97年對有關規則發表研究報告,建議因應國際趨勢,與以廢除。政府採納建議,在2000年刋憲廢除了這規則。
殺人罪行一年零一日的規則究竟是甚麼? 以下是法改會研究報告中有關歷史背景的交代:
2 . 1 “ 探 索 該 規 則 的 淵 源 就 像 追 查 族 譜 一 樣 , 越 近 期 的 便 越 易追 查 , 越 久 遠 的 便 越 難 追 查 。 " 1 事 實 上 , 該 規 則 的 歷 史 源 遠 流長 。 根 據 耶 魯
( Yale) 的 著 作 所 述 , 該 規 則 的 出 現 純 屬 歷 史 意 外 , 而並 非 任 何 刻 意 政 策 使 然 。 根 據 歷 史 , 以 往 同 一 宗 命 案 可 以 分 別 採 取兩 種 法 律 行 動 。 一 般 來 說 ,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士 或 受 害 人 的 親 屬 會 就該 殺 人 重 罪 提 出 控 訴 , 亦 即 是 提 出 私 人 檢 控 ; 接 着 的 英 王 檢 控 便 是公 訴 。 2 私 人 檢 控 和 英 王 檢 控 不 同 之 處 , 在 於 前 者 如 非 在 案 發 不 久提 出 , 便 不 獲 受 理 。 3 格 洛 斯 特 法 規 ( The Statute of Gloucester) 4 ( 1 2 7 8) 在 提 述 當 時 就 殺 人 重 罪 提 出 控 訴 的 正 常 時 限 時 訂 明 , 只 要受 害 人 的 親 屬 在 “ 傷 人 事 故 " 發 生 後 一 年 零 一 日 內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其 控 訴 便 獲 受 理 。 該 條 文 被 人 狹 窄 地 詮 釋 為 私 人 檢 控 是 有 時 間 限 制的 。 有 權 威 意 見 指 出 在 1 3 2 6 年 之 時 , 即 使 私 人 檢 控 的 期 限 已 過 , 仍可 進 行 公 訴 。 5 由 此 可 見 ,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已 由 訴 訟 程 序 演 變 為 一項 實 質 的 法 律 規 則 。 而 在 1 5 7 7 年 , 一 本 法 律 教 科 書 6 也 載 有 該 規則 , 內 容 如 下 :
“ 此 外 , 殺 人 罪 要 符 合 一 項 必 需 條 件 : 倘 若 某 人 襲 擊另 一 人 而 導 致 其 死 亡 , 其 死 亡 必 須 在 被 襲 擊 後 一 年 零一 日 內 發 生 ……"
2 . 2 賀 斯 華 ( Holdsworth) 也 察 覺 到 一 年 零 一 日 的 規 則 可 能 源 自法 律 程 序 的 規 則 , 他 寫 道 7 :“ 在 較 早 時 期 , 有 規 則 訂 明 假 如 死 亡 在 一 年 零 一 日 內發 生 , 便 足 以 假 設 [ 該 行 為 與 其 死 亡 ] 有 足 夠 的 因 果關 係 。 也 許 這 時 限 與 死 者 親 屬 可 以 提 出 控 訴 的 時 限 有關 係 。 "
假 如 賀 斯 華 的 見 解 是 正 確 的 話 , 那 麼 本 來 是 某 行 為 與 死 亡 之 間 有 因果 關 係 的 推 定 , 反 而 演 變 成 一 項 規 則 , 限 制 了 行 為 與 死 亡 之 間 發 現任 何 關 連 。
2 . 3 該 規 則 繼 續 流 傳 了 好 幾 個 世 紀 。 《 科 克 首 席 大 法 官 的 法典 》 ( Chief Justice Coke’s Institutes) 8 對 謀 殺 罪 所 下 的 定 義 內 亦 有 包 含 該規 則 :
“ 所 謂 謀 殺 , 是 指 一 個 記 憶 力 健 全 、 已 屆 負 責 任 年 齡的 人 , 在 英 王 管 治 下 的 國 土 上 任 何 郡 縣 , 預 懷 惡 意( 無 論 是 當 事 人 表 達 的 或 是 法 律 隱 含 的 ) 非 法 地 殺 害任 何 人 ,而 導 致 受 創 傷 或 傷 害 一 方 於 一 年 零 一 日 之 內 因該 創 傷 或 傷 害 而 死 亡 。 "
2 . 4 英 格 蘭 已 透 過 《 1 9 9 6 年 法 律 改 革 (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 法令 》 9 廢 除 該 規 則 , 但 該 規 則 仍 在 香 港 有 效 。 我 們 未 有 發 現 該 規 則在 香 港 曾 引 致 不 能作 出 起 訴 的 案 例 , 但 該 規 則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卻顯 然 引 起 困 難 。 而 正 如 本 報 告 書 解 釋 , 該 規 則 已 經 過 時 , 如 今 也 應隨 着 歷 史 成 為 過 去 。
1
D.E.C. Yale “A Year and a Day in Homicide” [1989] CLJ 202 at 203.
2
英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 殺 人 罪 行 的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 諮 詢 文 件 第 2 . 1 段 。
3
D.E.C. Yale, ibid , at 205.
4
6 Edw 1, c 9 (1278).
5
D.E.C. Yale, op cit, at 205, foot-note 20.
6
Staunford, Les Plees del Coron (1557), f. 21v.
7
Sir William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III (5th edition 1942) p.315.
8
(1809) Vol. I Part III, p 47.
9
該 法 令 的 副 本 已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的 附 件 。
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再談法官空缺
司法機構政務長劉嫣華屬局長級政務官,在政務官行列中,是品秩高,權力大,責任少,自成王國的好職位。試想一下,既沒有金融風暴,雙非產子,拆除僭建的壓力;也無需接請願信,面對人身攻擊。老闆只有一個,(有點像湯顯明),但不是曾蔭權,而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算到立法會財委會接受提問,也受到禮待,沒有面對質詢。如果林瑞麟是公公,劉嫣華肯定是老佛爺。
讀者可能感到奇怪,標少三番四次批評劉小姐,莫非以前結過樑? 非也。原因是過去兩日,有位傳媒讀者跟我通訊,覺得我在寫法官空缺 一文,欲言又止,問我法官人手短缺與司法機構的行政安排有多大關係。讓我反問一句,可有見過任何政府部門,官方機構,一下子出現25%的職位空缺? 空缺的出現,是已屆退休年齡造成,而並非突然出現辭工潮,流失大量法官。退休年齡,全部都可以預先計算得到的,並非突發湧現的。如果要問責,非司法機構政務長劉嫣華莫屬。我真不明白,立法會那幾位法律界議員竟然沒有興趣追問這方面的問題。
司法機構政務長指出在2011年,
暫委法官所提供的司法資源百分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30%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及土地審裁處 44%
裁判法院及專責法庭 ∕ 其他審裁處 39%
劉小姐沒有提及這種現象持續了多少年,也沒有講有法官暫委了超過12年。劉小姐在2012年3月7日在立法會財委會發言,其中兩段這樣講:
9.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爲,實任司法人手不足只屬暫時性質,並深信司法機構定能維持至高的專業水平,不負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期望。
首先她把2010年9月3日才宣誓就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搬出來做擋箭牌,對暫委法官司法質素作出保證,另外承諾會繼續不時檢視各級法院的司法人手情況,講法無懈可擊。果真的沒有玩忽職守,不時檢視法官人手,何來25%空缺?
當司法機構行政官僚架構龐大,不斷膨脹,過份臃腫,除了非司法人員薪酬增加,也不必要地佔用了寫字樓空間,減少了原本可以設置為法庭的地方。撥款以兩位數的增長,資源增加了,審案排期時間卻沒有縮短,這資源分配的問題,絕對不容忽視。現在不把下脈,更待何時?
讀者可能感到奇怪,標少三番四次批評劉小姐,莫非以前結過樑? 非也。原因是過去兩日,有位傳媒讀者跟我通訊,覺得我在寫法官空缺 一文,欲言又止,問我法官人手短缺與司法機構的行政安排有多大關係。讓我反問一句,可有見過任何政府部門,官方機構,一下子出現25%的職位空缺? 空缺的出現,是已屆退休年齡造成,而並非突然出現辭工潮,流失大量法官。退休年齡,全部都可以預先計算得到的,並非突發湧現的。如果要問責,非司法機構政務長劉嫣華莫屬。我真不明白,立法會那幾位法律界議員竟然沒有興趣追問這方面的問題。
司法機構政務長指出在2011年,
暫委法官所提供的司法資源百分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30%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及土地審裁處 44%
裁判法院及專責法庭 ∕ 其他審裁處 39%
劉小姐沒有提及這種現象持續了多少年,也沒有講有法官暫委了超過12年。劉小姐在2012年3月7日在立法會財委會發言,其中兩段這樣講:
9.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爲,實任司法人手不足只屬暫時性質,並深信司法機構定能維持至高的專業水平,不負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期望。
10. 同時,司法機構亦會繼續不時檢視各級法院的司法人手情況,並會按需要採取適當行動。
首先她把2010年9月3日才宣誓就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搬出來做擋箭牌,對暫委法官司法質素作出保證,另外承諾會繼續不時檢視各級法院的司法人手情況,講法無懈可擊。果真的沒有玩忽職守,不時檢視法官人手,何來25%空缺?
當司法機構行政官僚架構龐大,不斷膨脹,過份臃腫,除了非司法人員薪酬增加,也不必要地佔用了寫字樓空間,減少了原本可以設置為法庭的地方。撥款以兩位數的增長,資源增加了,審案排期時間卻沒有縮短,這資源分配的問題,絕對不容忽視。現在不把下脈,更待何時?
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歌功頌德及行政失當
復活假往探望女兒,不能安靜下來寫blog。
今天回到家裏,看到昨日南華早報兩篇由Justin Chiu寫的文章,一篇是有關歌頌包致金的歌德傳,把他捧上雲端,質疑沒有延長他任期的做法,幾乎把包大人退休看成香港法治已死。文中引述李柱銘對包大人的評價:
"Mr Justice Bokhary is the Lord Denning of Hong Kong," said veteran senior counsel Martin Lee Chu-ming, comparing him to perhaps England's greatest law-making judge of the 20th century. "He is very liberal-minded and serious about the rule of law. He is also concerned about the underprivileged."
包大人為何不獲延任,我以前揣測過,不再重覆。包大人當然是法官中建樹頗多的人,可是不要一面倒的恭維他,他的殺傷力也不少。法律界未必像李柱銘那樣對他推祟備致,法官中也不少持相反意見的,只不過沒有人夠膽公開批評他罷了。一味歌功頌德,拍馬屁味甚囂塵上。
Justin Chiu另一篇文講法官青黃不接,標題是Age crisis prompts fears for judiciary,列表說明高院至終院法官的年齡,擔心沒有足夠能力的人接棒。律師會會長認為法官應該加薪一倍及容許返回私人執業(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官,正式委任之後,終身不能再私人執業)。這看法十分膚淺,是典型的功利主義價值。有不少法官在加入司法機構之前,收入遠比做法官多。金錢未必可以吸引所有的人,法官的尊祟地位,錢買不到。
造成25%法官職位空缺的荒謬現象,根本是行政失當,司法機構政務長應該受到譴責 。這些政務官出身的人,最本事就是「開位」,可惜資源運用在設立行政人員職位多過法官職位,無形中剝削了用來設立法官職位的資源。今年3月司法機構政務長在立法會財委會要求撥款時,議員的提問,根本搔不著癢處,讓司法機構政務長蒙混過關。
今天回到家裏,看到昨日南華早報兩篇由Justin Chiu寫的文章,一篇是有關歌頌包致金的歌德傳,把他捧上雲端,質疑沒有延長他任期的做法,幾乎把包大人退休看成香港法治已死。文中引述李柱銘對包大人的評價:
"Mr Justice Bokhary is the Lord Denning of Hong Kong," said veteran senior counsel Martin Lee Chu-ming, comparing him to perhaps England's greatest law-making judge of the 20th century. "He is very liberal-minded and serious about the rule of law. He is also concerned about the underprivileged."
包大人為何不獲延任,我以前揣測過,不再重覆。包大人當然是法官中建樹頗多的人,可是不要一面倒的恭維他,他的殺傷力也不少。法律界未必像李柱銘那樣對他推祟備致,法官中也不少持相反意見的,只不過沒有人夠膽公開批評他罷了。一味歌功頌德,拍馬屁味甚囂塵上。
Justin Chiu另一篇文講法官青黃不接,標題是Age crisis prompts fears for judiciary,列表說明高院至終院法官的年齡,擔心沒有足夠能力的人接棒。律師會會長認為法官應該加薪一倍及容許返回私人執業(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官,正式委任之後,終身不能再私人執業)。這看法十分膚淺,是典型的功利主義價值。有不少法官在加入司法機構之前,收入遠比做法官多。金錢未必可以吸引所有的人,法官的尊祟地位,錢買不到。
造成25%法官職位空缺的荒謬現象,根本是行政失當,司法機構政務長應該受到譴責 。這些政務官出身的人,最本事就是「開位」,可惜資源運用在設立行政人員職位多過法官職位,無形中剝削了用來設立法官職位的資源。今年3月司法機構政務長在立法會財委會要求撥款時,議員的提問,根本搔不著癢處,讓司法機構政務長蒙混過關。
2012年4月6日星期五
當自由神閉上眼睛的時候----從Florence案看美國人權
這個blog所講是美國最高法院在2012年4月2日對FLORENCE v. BOARD OF CHOSEN FREEHOLDERS OF COUNTY OF BURLINGTON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945.pdf)一案所作出的判辭。
標少法律知識有限,美國的法律及司法狀況更加一竅不通。凑巧閱讀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看到這則觸目的新聞,才翻閱有關判辭來看。
很多人對美國的自由民主及人權都十分嚮往,但不少是一廂情願盲目地崇拜,奉若神明。我不敢唱反調,毫無疑問我都崇尚民主自由,但我不想膜拜偶像,做一個迷信的人。看了這真實的美國故事,可能使我覺得生活在香港所獲得的民主自由,比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你在香港因為交通違例而欠交罰款,發展至法庭發出拘捕令拉你,警察實際上會怎樣執行呢?香港警察對這種沒有刑事成份的欠交罰款案,執行得頗寬容文明。警察會試圖聯絡你,叫你帶備保釋金到警署投案。就算在路上截查到被告,把他帶回警署也不用上手扣。我不是用此作為衡量人權的尺度(yardstick),我總算在衙門見慣世面的人,從這種案看同類事情在美國的處理手法,也不禁駭然,半晌無語。
ALBERT W. FLORENCE這美國黑人(也許稱他為African American比較恰當)是本案的主角,他入稟美國最高法院,申請移審令狀(writ of certiorari)(要求高級法院判令下級法院矯正錯誤)。事情經過如下:
2005年的一天,Florence的妻子在新澤西州駕駛BMW超速被警察截停,坐在乘客位的Florence自稱是車主,警察查核背景資料時發覺Florence欠交罰款,法庭已發出拘捕令。Florence在車上拿出已繳款的收條給警察看,警察並不理睬,也不求證是否弄錯,或確定罰款已繳付,拿出手銬把Florence鎖上帶走。Florence在警署多番要求核實已繳款一事,也不得要領,就這樣他給收押在兩個不同的監獄8天。欠繳交通罰款在美國屬民事藐視法庭(civil contempt of court),州法例規定處理這種非公訴罪(non-indictable offence)的違例者無須脫衣搜身(strip search),但其中一所監獄當局卻需要對犯人作肉眼檢視(visual observation),因為沒有接觸犯人身體,獄方不認為是搜身。另一所監獄更嚴格,除了探測犯人體內是否藏有金屬外,要脫衣及淋浴,還與幾個犯人一起
Under close supervision of the officers and in the plain sight of each other and other employees entering the room, the detainees then stood together and were ordered to open their mouths, lift their genitals, turn around, squat, and cough.
Florence給檢視了兩次,因為8天期間他被扣押在兩個不同監獄。另一邊廂Florence的妻子四出奔走營救他,在官僚制度下像人球般給人踢來踢去,最後她聘請律師也未能把丈夫救出。收押8日後Florence被帶上庭,法官立即把他釋放。因為電腦紀錄出錯,Florence無辜坐牢。
Florence提出訴訟論據是,獄方脫衣搜身違反憲法Fourth Amendment(法律條文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Fourth Amendment保障公民不受搜查的權利。最高法院9位法官5比4判Florence敗訴,認為有必要脫衣搜身以防違禁品(contraband)運入監獄,畢竟美國每年有1千3百萬人進入牢房,箇中大道理我不敢置喙。收押入監的人不論所犯案件輕重,一視同仁的做法,正反論據都有道理。美國大律師公會也以法庭朋友(amicus curiae)身分陳辭。
換另一角度看,基本的問題是,很多輕微事項,法庭發出拘捕令時,為何不定下擔保條件(back with bail)? 以香港為例,欠交罰款或者在聆訊缺席的人,發出拘捕令時會同時定出保釋金額。只要被捕的人付出保釋金,便可以由警方安排上庭,而無需即時扣押,只有多次不到庭,或控罪嚴重的人,才不定保釋(back with no bail)。從Florence案可見,輕微交通罰款,涉及金額有限,完全沒有必要剝奪人身自由,做法不合比例。這件事的處理手法,發生在中國大陸,大家都不會接受,何況是以自由民主立國的泱泱大國。就算警方或監獄人員沒有玩忽職守,拘留時間只是1天,已經極之荒謬。Florence有繳款單據在手,就算電腦出錯,只有視人民如草芥的政府,才會置若罔聞,隨便奪去別人的自由。可能有人會反駁,事件只是下級公務員犯錯,禍及政府。可是,一個標榜人權的國家,不應該在普羅大眾的日常意識形態,思想行為中彰顯出來嗎? 對自己國民尚且如此,非我族類,下場難以想像。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945.pdf)一案所作出的判辭。
標少法律知識有限,美國的法律及司法狀況更加一竅不通。凑巧閱讀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看到這則觸目的新聞,才翻閱有關判辭來看。
很多人對美國的自由民主及人權都十分嚮往,但不少是一廂情願盲目地崇拜,奉若神明。我不敢唱反調,毫無疑問我都崇尚民主自由,但我不想膜拜偶像,做一個迷信的人。看了這真實的美國故事,可能使我覺得生活在香港所獲得的民主自由,比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你在香港因為交通違例而欠交罰款,發展至法庭發出拘捕令拉你,警察實際上會怎樣執行呢?香港警察對這種沒有刑事成份的欠交罰款案,執行得頗寬容文明。警察會試圖聯絡你,叫你帶備保釋金到警署投案。就算在路上截查到被告,把他帶回警署也不用上手扣。我不是用此作為衡量人權的尺度(yardstick),我總算在衙門見慣世面的人,從這種案看同類事情在美國的處理手法,也不禁駭然,半晌無語。
ALBERT W. FLORENCE這美國黑人(也許稱他為African American比較恰當)是本案的主角,他入稟美國最高法院,申請移審令狀(writ of certiorari)(要求高級法院判令下級法院矯正錯誤)。事情經過如下:
2005年的一天,Florence的妻子在新澤西州駕駛BMW超速被警察截停,坐在乘客位的Florence自稱是車主,警察查核背景資料時發覺Florence欠交罰款,法庭已發出拘捕令。Florence在車上拿出已繳款的收條給警察看,警察並不理睬,也不求證是否弄錯,或確定罰款已繳付,拿出手銬把Florence鎖上帶走。Florence在警署多番要求核實已繳款一事,也不得要領,就這樣他給收押在兩個不同的監獄8天。欠繳交通罰款在美國屬民事藐視法庭(civil contempt of court),州法例規定處理這種非公訴罪(non-indictable offence)的違例者無須脫衣搜身(strip search),但其中一所監獄當局卻需要對犯人作肉眼檢視(visual observation),因為沒有接觸犯人身體,獄方不認為是搜身。另一所監獄更嚴格,除了探測犯人體內是否藏有金屬外,要脫衣及淋浴,還與幾個犯人一起
Under close supervision of the officers and in the plain sight of each other and other employees entering the room, the detainees then stood together and were ordered to open their mouths, lift their genitals, turn around, squat, and cough.
Florence給檢視了兩次,因為8天期間他被扣押在兩個不同監獄。另一邊廂Florence的妻子四出奔走營救他,在官僚制度下像人球般給人踢來踢去,最後她聘請律師也未能把丈夫救出。收押8日後Florence被帶上庭,法官立即把他釋放。因為電腦紀錄出錯,Florence無辜坐牢。
Florence提出訴訟論據是,獄方脫衣搜身違反憲法Fourth Amendment(法律條文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Fourth Amendment保障公民不受搜查的權利。最高法院9位法官5比4判Florence敗訴,認為有必要脫衣搜身以防違禁品(contraband)運入監獄,畢竟美國每年有1千3百萬人進入牢房,箇中大道理我不敢置喙。收押入監的人不論所犯案件輕重,一視同仁的做法,正反論據都有道理。美國大律師公會也以法庭朋友(amicus curiae)身分陳辭。
換另一角度看,基本的問題是,很多輕微事項,法庭發出拘捕令時,為何不定下擔保條件(back with bail)? 以香港為例,欠交罰款或者在聆訊缺席的人,發出拘捕令時會同時定出保釋金額。只要被捕的人付出保釋金,便可以由警方安排上庭,而無需即時扣押,只有多次不到庭,或控罪嚴重的人,才不定保釋(back with no bail)。從Florence案可見,輕微交通罰款,涉及金額有限,完全沒有必要剝奪人身自由,做法不合比例。這件事的處理手法,發生在中國大陸,大家都不會接受,何況是以自由民主立國的泱泱大國。就算警方或監獄人員沒有玩忽職守,拘留時間只是1天,已經極之荒謬。Florence有繳款單據在手,就算電腦出錯,只有視人民如草芥的政府,才會置若罔聞,隨便奪去別人的自由。可能有人會反駁,事件只是下級公務員犯錯,禍及政府。可是,一個標榜人權的國家,不應該在普羅大眾的日常意識形態,思想行為中彰顯出來嗎? 對自己國民尚且如此,非我族類,下場難以想像。
2012年4月2日星期一
Sydney Costco的青邊鮑魚(greenlip abalone)
Costco在Lidcomb開店幾個月,聽朋友講東西便宜,我忍不住付60元入會,進去看過究竟。整體印像是價錢並非想像中便宜,不少貨品在超市減價時賣的,價錢都比它平,而且Costco很多東西都需要bulk buy,就算平均價便宜,也要衡量自己是否用得著,否則變成硬啃原本不需吃或用那麼多的東西,何苦來哉。
上星期買了1盒1kg重12隻的急凍青邊鮑魚,是ausab牌 (Australian Abalone)產自南澳人工繁殖的鮑魚。1kg的鮑魚去掉殼及內臟,淨重400克,盛惠$38.99(HK$320)。這鮑魚殼長8-9cm,不計裙邊,肉的長度6-7cm,是鮮鮑以先進急凍技術處理,可保持鮮味,也可作剌身食用。包裝盒寫上兩個保存期,作刺身吃是包裝日起計3天之內,其他煮法則可以保存兩年多。這大小的鮑魚用作刺身還可以,因為吃起來不算硬,大隻的活青邊鮑就不能生吃,因為太硬所以嘴嚼不了。大隻的最好油泡或白灼。這小青邊鮑因為夠稔,所以清蒸或慢火煎也不錯。清蒸的話,下點熟油和花彫就可以,醬油也不用。用來煲雞湯和蠔油燜當然可以,比起無殼的急凍大清邊鮑,這些小鮑魚反而容易處理得多。
上星期買了1盒1kg重12隻的急凍青邊鮑魚,是ausab牌 (Australian Abalone)產自南澳人工繁殖的鮑魚。1kg的鮑魚去掉殼及內臟,淨重400克,盛惠$38.99(HK$320)。這鮑魚殼長8-9cm,不計裙邊,肉的長度6-7cm,是鮮鮑以先進急凍技術處理,可保持鮮味,也可作剌身食用。包裝盒寫上兩個保存期,作刺身吃是包裝日起計3天之內,其他煮法則可以保存兩年多。這大小的鮑魚用作刺身還可以,因為吃起來不算硬,大隻的活青邊鮑就不能生吃,因為太硬所以嘴嚼不了。大隻的最好油泡或白灼。這小青邊鮑因為夠稔,所以清蒸或慢火煎也不錯。清蒸的話,下點熟油和花彫就可以,醬油也不用。用來煲雞湯和蠔油燜當然可以,比起無殼的急凍大清邊鮑,這些小鮑魚反而容易處理得多。
2012年4月1日星期日
高薪養廉抵擋不住銀山蓋頂
高薪養廉成泡影 完善制度保廉潔
【明報專訊】前任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被捕、特首曾蔭權被廉政公署立案調查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事態不但使政務官(AO)神話再一次破滅,廉潔政府也蒙上巨大污點,使市民驚覺高薪養廉只是一廂情願,當官員、特別是職位愈高、權力愈大的官員心存旁騖,藉權力牟取個人利益時,現行機制竟然無法制止。我們認為,社會應該討論如何從政府內部加強監察、政府外部加強監督,以更嚴密和完善制度,使納稅人付出的高薪,盡量養出一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
政府帶頭端正官場文化
政務官勿再掌法定公營機構
至於加強監督方面,除了嚴格管轄特首收受利益,另要強化廉署的體質,例如仿效警隊,由廉署內部人員晉升為專員,減少特首影響甚至操控廉署的機會,還有是成立法定監管機構,防止廉署濫權。
當高薪養廉不可能實現,當公務員團體堅持退休後再就業是基本人權之時,政府只能夠從完善制度入手,包括以近乎嚴苛做法,對應退休公僕再就業問題,以確保廉潔政府不會因此而被葬送。 (31/3/2012明報社評節錄)
高薪養廉,怎樣敵得過商家輸送的利益和龐大的利誘。一山還有一山高的銀山,到頭來把廉潔壓倒。延後的利益報答,如果沒有牽涉其中的人出來指證,根本難以立案。所以拿到證據的案件,一定要狠狠的打,殺雞警猴,以警後效。最近一連串高官醜聞,無論普通市民或公務員,都感到羞恥,負面新聞一下子見諸國際傳媒,香港廉潔形像,飛流直下墮深淵,成為97回歸以來,最不光采的時候。如果連曾蔭權也難逃一劫的時候,香港故事便要改寫成為賣假藥推銷員的故事。不過,就算要對他動手,也一定等到換屆之後,減低沖擊。也許值得稱慶的是,還沒有法官出事,否則香港便徹底地死。
位高權重的官員,與富商接觸機會多,要為自己謀出路,最容易不過。通風報訊,泄漏機密,延後收取利益,最難偵查。以權謀私的貪污法,不即時現金交易,容易隱藏,無法偵破。這種交易涉案人少,沒有核心人物舉報,立案機會等如零。「二五仔」(snitch)不易找,往往要倚靠污點證人來指證(give evidence under immunity)。
人均壽命長了,從政府退休後繼續工作,而找到與本行有關連的工,也非常合理。總不能限令退休高官只作義工,不收酬金。加上他們熟悉政府運作模式,退休後出任法定機構主管,無可厚非。只要招聘過程公正,他們是合適人選,那怕退休樂園的指摘。以平等機會委員會為例,以往也委任過非政務官出身的人做主席,同樣出現問題。
明報倡議廉政專員應該由內部晉升,而不應由政務官出任,其實問題出在任命了不合適人選,破壞了廉署的形像,以往的任命也不存問題。下一任的廉政專員,一定要是個廉潔形像鮮明的人,才能夠使人放心。時常跟富豪吃喝玩樂的人,廉潔的根底脆弱,何以肅貪?等待曾蔭權落任之後,狠狠地打他一場,再加上訂立新指引限制高官與富商之間的密切關係,希望香港廉潔形象得以重新建立。
【明報專訊】前任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被捕、特首曾蔭權被廉政公署立案調查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事態不但使政務官(AO)神話再一次破滅,廉潔政府也蒙上巨大污點,使市民驚覺高薪養廉只是一廂情願,當官員、特別是職位愈高、權力愈大的官員心存旁騖,藉權力牟取個人利益時,現行機制竟然無法制止。我們認為,社會應該討論如何從政府內部加強監察、政府外部加強監督,以更嚴密和完善制度,使納稅人付出的高薪,盡量養出一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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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帶頭端正官場文化
政務官勿再掌法定公營機構
至於加強監督方面,除了嚴格管轄特首收受利益,另要強化廉署的體質,例如仿效警隊,由廉署內部人員晉升為專員,減少特首影響甚至操控廉署的機會,還有是成立法定監管機構,防止廉署濫權。
當高薪養廉不可能實現,當公務員團體堅持退休後再就業是基本人權之時,政府只能夠從完善制度入手,包括以近乎嚴苛做法,對應退休公僕再就業問題,以確保廉潔政府不會因此而被葬送。 (31/3/2012明報社評節錄)
高薪養廉,怎樣敵得過商家輸送的利益和龐大的利誘。一山還有一山高的銀山,到頭來把廉潔壓倒。延後的利益報答,如果沒有牽涉其中的人出來指證,根本難以立案。所以拿到證據的案件,一定要狠狠的打,殺雞警猴,以警後效。最近一連串高官醜聞,無論普通市民或公務員,都感到羞恥,負面新聞一下子見諸國際傳媒,香港廉潔形像,飛流直下墮深淵,成為97回歸以來,最不光采的時候。如果連曾蔭權也難逃一劫的時候,香港故事便要改寫成為賣假藥推銷員的故事。不過,就算要對他動手,也一定等到換屆之後,減低沖擊。也許值得稱慶的是,還沒有法官出事,否則香港便徹底地死。
位高權重的官員,與富商接觸機會多,要為自己謀出路,最容易不過。通風報訊,泄漏機密,延後收取利益,最難偵查。以權謀私的貪污法,不即時現金交易,容易隱藏,無法偵破。這種交易涉案人少,沒有核心人物舉報,立案機會等如零。「二五仔」(snitch)不易找,往往要倚靠污點證人來指證(give evidence under immunity)。
人均壽命長了,從政府退休後繼續工作,而找到與本行有關連的工,也非常合理。總不能限令退休高官只作義工,不收酬金。加上他們熟悉政府運作模式,退休後出任法定機構主管,無可厚非。只要招聘過程公正,他們是合適人選,那怕退休樂園的指摘。以平等機會委員會為例,以往也委任過非政務官出身的人做主席,同樣出現問題。
明報倡議廉政專員應該由內部晉升,而不應由政務官出任,其實問題出在任命了不合適人選,破壞了廉署的形像,以往的任命也不存問題。下一任的廉政專員,一定要是個廉潔形像鮮明的人,才能夠使人放心。時常跟富豪吃喝玩樂的人,廉潔的根底脆弱,何以肅貪?等待曾蔭權落任之後,狠狠地打他一場,再加上訂立新指引限制高官與富商之間的密切關係,希望香港廉潔形象得以重新建立。